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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防疫的报告 西安防疫工作报告心得体会(模板7篇)

时间:2023-09-01 09:29:06 作者:文锋 2023年防疫的报告 西安防疫工作报告心得体会(模板7篇)

当我们经历一段特殊的时刻,或者完成一项重要的任务时,我们会通过反思和总结来获取心得体会。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防疫的报告 西安防疫工作报告心得体会篇一

一、引言(150字)

近期,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蔓延,蔓延速度之快与破坏力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在这个全球危机的时刻,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紧急防控措施,而在中国,西安的防疫工作表现尤其值得称赞。根据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防疫工作报告,我深入研读了该报告并深思熟虑,下面我就西安防疫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点进行总结和思考。

西安防疫工作报告从疫情爆发以来的统计数据、应对措施、医疗保障、社会心理支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中,统计数据显示,西安通过加大核酸检测力度、提高疫苗接种率等手段,有效控制病例数量的增长,最大限度地遏制了疫情蔓延势头。另外,西安在应对措施上做出了很多有力举措,如封控高风险区域、限制人员流动、提供医疗保障、加强社区防控管理等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遏制疫情的扩散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西安防疫工作报告意味着在当前全球疫情肆虐的情况下,中国的防控措施是正确有效的。通过研读报告,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各级部门高度重视疫情的防控工作,迅速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展现了强大的组织能力和执行力。更重要的是,西安防疫工作报告揭示了对于病毒的防控,必须全民参与,形成合力。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平衡各类资源和利益,才能实现防控目标。

从西安防疫工作报告中,我们看到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首先,西安充分发挥了党委政府的领导核心作用,形成了一个高效决策、紧密协调的工作机制。同时,西安加强了宣传教育,提高了大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了“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落实”的社会共识。此外,西安注重社区的防控工作,及时对高风险群体进行隔离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救治。通过这些举措,西安在全面控制疫情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结语(200字)

通过研读西安防疫工作报告,我深刻体会到了政府的决策和组织能力对于抗击疫情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这份报告启示我们在参与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不仅是受保护的对象,更应成为社会共同抗疫的一份子。只有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共同抗疫的合力,我们才能战胜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西安防疫工作的成功经验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相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战胜疫情,实现全球的安全与稳定。

防疫的报告 西安防疫工作报告心得体会篇二

一、领导重视,乡镇动物防疫工作汇报。我镇党委、政府高度动物防疫工作,根据市上有关文件精神,成立了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村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积极协调全镇的动物防疫工作。

二、精心组织,积极行动。为搞好动物防疫工作,由领导小组牵头,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配合,组织防疫人员对全镇的猪、牛、鸡、鸭、狗等家畜、家禽进行了免疫防治工作,在免疫过程中严格按照预防操作规程操作,保证了免疫质量,达到了免疫效果,控制了疫病流行。

三、加强检查。在春防、秋防、狂防、血防工作开展,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总之,通过全镇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使全镇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得以顺利圆满的完成,全镇无重大疫情发生。

县是一个农牧结合的人口大县,辖20个乡镇尝141个村,41多万人口,总面积6150平方公里,农区养殖业比较发达,尤其是牛、羊、猪育肥、蛋禽养殖,活畜、禽蛋交易十分活跃,每年通过本县调出的牲畜超过200万头、家禽300万只、禽蛋3万余吨,20xx年畜牧业总产值达11.5亿,占大农业的比重达43%,实现农牧民人均增收214.7元。作为伊犁河谷重要的活畜交易集散地之一,我县高度重视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开展整改,强化工作力度,动物防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动物防疫工作落实情况

(一)坚持防疫先行的方针,全面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一是进一步健全了重大疫病防控机制,调整充实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完善了政府保免疫密度、畜牧部门保免疫质量的防疫工作机制,按照县、乡、村、户,局、站、防疫员等层次,层层签定了防疫责任书,明确了责任义务,严格了动物防疫工作责任追究制。同时,县财政也加大了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力度,将动物防疫物资、畜禽免疫抗体检测、产地检疫工作经费及村级防疫员生活补助费全部纳入了县财政预算,安排了87.8万元畜禽防疫预算经费。

二是狠抓强制免疫注苗工作。结合整改工作,开展了牲畜补免工作,通过入户排查,补免牲畜48950,补免鸡34794只。同时,组织乡村干部及防疫人员全面开展了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由于目前正值产羔季节,且大部分孕畜处在妊娠后期,无法进行免疫,影响了防疫进度。截止目前,全县牲畜免疫率达到91%,其中口蹄疫达到88%,猪瘟达到93%,猪蓝耳病达到95%,禽流感免疫率97%。

三是积极开展了畜禽免疫抗体监测,用免疫效价评价防疫水平。今年我县计划完成养禽专业户采样15000份,大畜采样20xx份,为此县财政还专门安排了13万元畜禽免疫抗体检测工作经费。4月份,已率先开展了禽流感免疫抗体检测,现已完成7个乡、219户养禽专业户的检测工作,对检测不合格和零抗体户将依法进行强制免疫和处罚。

四是规范了疫苗保存、配送制度,确保了免疫质量。今年又为每个乡畜牧兽医站配置了冷藏、冷冻冰柜、冷藏包,提高了乡站的疫苗保存条件。实行了强制免疫疫苗逐级供应制度,由县兽医站统一配送,乡兽医站负责发放,常规疫苗由通过审核确定的30家个体家禽疫苗代理发放。

五是积极完成了疫病监测检验任务,完成牛脑送检7份,猪瘟、猪蓝耳病送检130份,禽流感送检300对,新城疫送检200对,小反刍兽疫送检80份,a型口蹄疫送检130份。同时,每月通过网络定期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信息中心传输有关疫情监测数据,截止目前,共报送信息4次,报疫情信息400余条。

(二)严防外疫传入,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县生猪养殖户多而分散,目前猪存栏7.72万头,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时下发了防控文件及监测措施,细化了防控工作职责,并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组织人员深入乡村指导养猪户对圈舍内外进行了全面消毒,落实了猪场定期消毒制度和定期巡视制度,要求乡站猪禽专干定期对辖区内的猪场进行排查,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工作汇报《乡镇动物防疫工作汇报》转自结合当前开展春季动物防疫工作,进一步加强了生猪口蹄疫、蓝耳病及其他常规免疫的接种工作,通过提高猪群免疫力和抗病能力,防止猪流感的发生。同时,严把入口关,对调入、调出的生猪进行严格检疫,严防疫病通过运输环节流入我县境内,目前尚未发现异常。

(三)继续深化乡镇站改革,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一是从科学划分职能入手,不断深化基层兽医站改革。我县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对乡站及技术员管理进行了改革,实现了20个基层兽医站三权归县,分步推行了风险工资责任制、三定三挂钩和全员聘用上岗措施,建立起服务业绩与技术职称评聘挂钩,与工资待遇挂钩,与效益挂钩的管理机制,技术员的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营造了争优创先的工作氛围;鼓励乡站创收,推行技术人员多劳多得的工作机制,解决了基层三站无钱办事,技术员干好干坏都一样等一系列问题。为一步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我县从提高基层站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水平入手,积极探索和推进基层站职能转变,结合兽医体制改革,基层站挂动物防疫、检疫站,设专职检疫员,负责动物执法管理工作。

二是充实村级防疫员队伍,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我县通过公开招聘,扩增了聘用防疫员和协防员,实行村级防疫员包村负责制,在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处动物防疫点,根据牲畜数量,配备1-2名常年防疫员和一名季节性协防员。现全县有防疫员363名,其中在编防疫员116名,聘用防疫员100名,协防员147人,县财政每年拨付64.8万元用于村级防疫员生活补助费,除县财政每月补助400元外,乡站从收入中根据防疫员的技术、业务能力,酌情补助每月100元左右的生活费,鼓励聘用技术员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拓宽服务、增加收入。

(四)以防检整改工作为契机,不断规范产地、交易运输各环节的检疫监督

我县针对防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了防检整改方案,积极开展了全面整改工作。

一是成立了县、乡两级防检整改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分工和整改时限,实行了定期督导制,县防检督导组分片区对各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和验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全县通报。

二是加大了《动物防疫法》宣传教育力度,县、乡、村利用广播、电视全文播放宣传《动物防疫法》,组织各乡分管领导、活畜、畜产品销售市场从业人员开展了宣传培训,同时畜牧系统召开了动物防检疫整改动员大会,举办了检疫员动物标识及可追溯体系培训,掀起了学习贯彻《动物防疫法》教育活动热潮。共发放宣传单20xx0份,宣传教育人数达7万人次。

三是加强了产地检疫工作力度,规范了出村、进市尝进屠宰尝出县境等环节的检疫、出证程序,实行了动物产地检疫票证目标管理,规范了乡级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设立了20个乡级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公布了报检电话、防检员姓名、地址等,统一了检疫程序,严格了动物报检制度和临栏检疫出证制度,产地检疫率大大提高,截止目前全县产地检疫牛羊21.21万头,生猪1.51万头,家禽52.05万羽,检出并处理病畜8头,病禽13羽。

防疫的报告 西安防疫工作报告心得体会篇三

2020年,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严重冲击了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作为疫情最早爆发的中国,河北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进入战时状态,严格执行封控措施。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在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近期,河北省召开了一次关于防疫工作的报告会,用户总结过去工作,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在这次会议中,我也有幸参与其中,深受启迪和感动。

第二段:抗疫措施

河北省是疫情最早出现的省份之一,在疫情初期,当地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采取行动,严格封控城市、交通等非常规措施,降低了疫情的传播风险。在封控的同时,河北省也加强了疫情信息发布和宣传,鼓励民众采取个人防护措施,推广“互联网+医疗健康”新模式,提高了疫情的监测和预警能力。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得到了科学数据的支持,并得到了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可和赞扬。

第三段:医护团队的奋斗

在疫情高峰期间,医护人员是最需要关注的群体之一。他们冒着生命危险,冲在疫情的第一线,随时准备进行救治和治疗。在河北省,医护团队不仅在确诊和治疗工作中表现出色,还克服了医疗物资紧缺、工作量剧增等诸多困难,充分展示了中国医疗系统的高效和可靠性。值得一提的是,当局的关切和支持也给了这些英雄更多的勇气和信心。

第四段:民众的党性和自觉性

在疫情期间,作为普通公民的我们同样需要发挥自己的力量,支持抗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河北省居民几乎是一个个宅家隔离,积极配合政府的防疫工作。即使在困难的时候,他们始终保持冷静和自制力,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任何额外的风险。这种纪律和自觉性也是河北省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五段:结语

通过这场比较艰苦的抗疫斗争,我们能够看到中国社会在危机时刻的显著优势,这优势让我们有信心、有勇气战胜病毒,一直走向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虽然疫情的蔓延还没有完全结束,但我们可以在这次体验中取得经验和启示。在未来的防疫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科学方法,深入推广预防措施,增强治理能力,加强医疗卫生工作,营造更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我们仍然面临一些困难,但在志同道合的合作中,我们仍然可以突破任何障碍,实现每个人和社会的共同目标。

防疫的报告 西安防疫工作报告心得体会篇四

大家好!

不同寻常,是新型冠状病毒的肆意妄行;说它揪心,是因为疫情形势严峻;而这次疫情,我看到更多的不是可怕和恐慌,而是团结一心,是众志成城,是自强不息的中华民族在困难面前的永不退缩,顽强拼搏!

在这疫情肆虐的紧急时期,那些奋战在抗击疫情第一线的医务工作人员毫不退缩,义无返顾地奔向这没有硝烟的战场,抛家别爱,甚至不惜付出生命。在各条交通要塞,总有交警和消毒人员在严格把关,在大大小小的社区里,到处都张贴着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知识和教育的宣传单。疫情的突如其来,令所有人措手不及,但是,眼前的一切充分说明了我们攻克疫情的决心。作为学生,我们认识到知识是多么重要,更加明白我们学习的意义,有了更坚定的信念,为国家和我们自己的未来奋战书海,将来要做钟南山院士那样的有责任有担当又有本领的人。

同样,为了让我们不落下学校的课程,老师们每天都抽出时间备课,固定的时间为我们讲课,答疑。尽管对直播还很生疏,但是我们的老师任劳任怨,尽其所能让我们得到最舒适的网课学习条件。老师们自己命题的针对性训练,是为了让我们补充短板,得到提升。老师们就这样勇挑重担,克服困难,无私奉献,却为学生送上一堂堂精彩的课程,送上温暖的守护。2020年的春节,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的侵袭变得异常清冷,却因为老师们的尽心关怀,变得格外温热、光亮。他们是最可爱的人,我们无比感谢他们的付出,这份付出我们必将用更优秀的成绩回报。

因为疫情,我们不得不待在家中,度过这个格外漫长的假期。其实这个假期,对我们来说就是一场考试。我们进入高中以来,遇到的考试数不胜数,那么如何在这场角逐中拔得头筹呢?答案显而易见,是自律。在家中,面对舒适的环境,陌生的线上学习氛围,如何做出取舍很关键。在你还放纵自己,无所适从的.时候,别人正在奋起直追,实现弯道超车,如果不想被别人超越,自己就只能更加努力,努力为自己向往的未来而奋斗。

对于高三学生来说,今天距离高考还有97天,往年的这个日子,我们已经回到学校,但这时却不能。这时的困境,就是对我们的考验。谁能耐住寂寞,谁能战胜懒惰,谁能保持自律,谁就能在高考中取得胜利。此刻,没有老师的叮嘱督促,没有规律的作息束缚,就看我们自己的执行力。待到季夏,是蟾宫折桂,还是遗憾落榜,成败自此一举!

疫情肆虐,尽管我们不能驰援一线,为国效力,但是我们可以发奋学习,回报祖国此刻带给我们的安宁,用更加骄人的成绩铺就祖国未来的康庄坦途!

防疫的报告 西安防疫工作报告心得体会篇五

近年来,成都市政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积极应对各种挑战,为市民提供安全可靠的生活环境。今年,成都市政府发布了一份关于防疫工作的报告,展示了他们在疫情控制、防控措施、舆情引导等方面的努力。通过阅读这份报告,我对成都市政府在防疫工作中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以下是我对这份报告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成都市政府在疫情控制方面表现出色。报告中提到,他们通过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在疫情初期,他们立即启动了紧急响应预案,并采取了一系列的应急措施,如隔离、消毒和追踪感染者等。这些措施的迅速实施,有效地遏制了疫情的传播,降低了市民的感染风险。成都市政府还加强了与其他地区的沟通和合作,共享信息和资源,实现了跨区域疫情防控。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成都市在疫情控制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其次,成都市政府为市民提供了全面的防控措施。报告中提到,他们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障市民的生活和健康。例如,加强了对公共场所的消毒和清洁工作,提供充足的防护用品,为市民提供免费的检测和疫苗接种服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这些措施不仅能够有效地减少病毒传播的风险,还能够提高市民的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这些举措,成都市政府为市民提供了一个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此外,成都市政府注重舆情引导,保持了社会的稳定。报告中提到,他们加强了对疫情信息的发布和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市民的疑虑和关切。他们还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布正面、准确的信息,引导市民正确对待疫情,消除恐慌和焦虑情绪。通过这些努力,成都市政府不仅提升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还保持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对于疫情防控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成都市政府积极总结经验,加强应对能力。报告中提到,他们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总结了一些经验和教训,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方案。例如,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卫生应急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成都市政府将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的能力和水平,为未来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准备。

综上所述,成都市政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了重要的努力和贡献。他们积极应对疫情,保障了市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通过全面的防控措施,成都市政府为市民提供了一个安全可靠的生活环境。他们注重舆情引导,保持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他们还总结经验,加强应对能力,为未来的疫情防控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对成都市政府的努力和成就表示由衷的赞赏,并对他们未来的工作充满了信心。

防疫的报告 西安防疫工作报告心得体会篇六

连日来,江苏新海发电公司毫不放松抓实抓好防疫保电工作,坚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始终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广泛凝聚战胜疫情的信心和决心,多措并举维护企业安全稳定局面。

结合全市疫情发展态势和企业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学习借鉴兄弟电厂防疫经验做法,及时调整工作安排,提高防疫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驻厂值守的党委班子成员深入基层一线督导检查防疫保电工作,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责任,帮助驻厂员工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发电供热正常运转和职工生命健康安全。

积极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到27张_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_,确保物资运输通道畅通。自3月5日以来,共采购防护物资12个类别近3万件,公司煤炭库存按现有运行方式可满足32天用量。

在集中备勤期间,发电部门制定专项培训方案,运行人员采取_老带新、新帮老_的学习方式,进一步提升业务技能水平,保障#2机安全稳定运行。检修部门克服疫情影响,合理调配人员,积极开展设备整治工作,为公司103a修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纪委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和关键环节,深入开展疫情防控再监督再检查工作。编制防疫再监督工作清单,明确4个方面17项再监督内容,采用电话联系、视频检查、现场督导等方式,每日分片开展再监督,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公司各个关键环节。针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立行立改,健全完善管理措施,为公司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疫情发生以来,公司积极营造防疫保电浓厚氛围,深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拍摄制作企业抗疫保电短视频。先后挖掘了_抗疫夫妻_、后勤战线_姐妹花_、_两份入党申请书背后的感动_等先进人物和事迹。在省_、连云港发布、连云港党建云等平台传播战疫故事,展现企业良好形象,鼓舞提振职工士气,增强公司抗疫保电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公司工会切实做好职工人文关怀工作,组织开展职工心理疏导,对疫情期间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到_心中有数_。各基层工会纷纷行动起来,第一时间建立起驻厂、备勤、居家微信群,推送相关心理疏导方法文章,提供政府心理疏导热线。及时了解职工需求,帮助解决驻厂人员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安排专人与黄码人员和集中隔离人员保持电话沟通。适时组织线上活动,开展_线上运动小视频_、_同心战疫、新电加油_锦句征集等活动,积极引导广大职工和家属保持良好心态,坚定战胜疫情的信心和决心,全力以赴战疫情、保发电。

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公司18名青年员工主动请缨,积极加入到公司疫情防控志愿服务队。防疫保电关键时刻,公司6名青年志愿者在疫情中坚持_逆行_,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前提下,克服小区众多、路线复杂等困难,圆满完成公司60余名驻厂职工生活必需品、常备药品传递任务,展现了青年的责任与担当。

防疫的报告 西安防疫工作报告心得体会篇七

第 七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1 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 3 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 5 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6 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 7 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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