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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的请示报告篇一
1、凡在工作中遇到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贻误时机。
2、办事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需请示报告的问题,应随时向科室负责人请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领导请示报告,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除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3、对基层请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口径及时答复;凡领导批示的,按批示的意见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
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的请示报告篇二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向校(院)委请示的事项
1.需报请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2.邀请中央党校领导、省领导、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院)作报告的计划;
3.举办计划外班次、学术活动,成立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经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批;
5.赴省外参加各种会议、学术活动、办理公务等事宜;
6.与国外、境外开展学术交流的事宜;
7.外事活动的安排;
8.向新闻单位提供涉及校(院)内工作的新闻稿件(包括录像);
9.涉及全校(院)的重要活动及其安排;
10.拟改变校(院)以往的规定、制度和校(院)委决定的事项;
11.其他需要请示的事宜。
二、必须向校(院)委报告的事项
1.执行校(院)委决定及批办事项的情况;
3.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情况;
4.教学、科研、行政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突出的好人好事;
5.校(院)内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苗头、发生及处理情况;
6.与国外、境外开展学术交流的情况;
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请假离穗;
8.学员入校(院)、离校(院)情况;
9.教职工对校(院)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10.外事活动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11.教职员工中发生的失、泄密问题;
12.教职员工患危重病或去世;
13.在校(院)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教职员工在外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
14.其他应当报告校(院)领导的事宜。
三、程序要求
2.在正常情况下,各部门的请示、报告件应先送校(院)委办公室。校(院)委办公室接请示、报告件后,按校(院)领导分工及事项重要程度,经校(院)委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决定呈送有关校(院)领导或直接呈送常务副校(院)长。
3.在紧急情况下,发生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可直接向校(院)领导请示、报告。
4.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请示报告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同时提倡在职权范围内要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防止推托依赖、不负责和只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5.各部门向校(院)委请求报告,凡属重要事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校(院)委办公室具体承办。校(院)委办公室接到其它部门送来的请示报告件后,必须尽快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接、推诿或拖延。
6.各部门向校(院)委请示工作,从送交校(院)委或校(院)领导之日算起,一般情况下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超过七个工作日未答复又无特别说明,可按同意执行。
7.各部门收到校(院)委批办的事项后,必须抓紧办理,并在指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送校(院)委办公室统一转报。会议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我校(院)会议的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协调全校(院)的工作,根据上级有关会议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校(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党校(行政学院)之间、党校(行政学院)与有关方面之间的联系,促进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应精心组织,力争做到高质、高效、切实解决问题。外出开会应集中精力,切实掌握会议精神,确有收获。
二、本着“少、短、精、俭”的原则,会议应尽量精减。可开可不开的会一般不开,内容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不解决问题的会议不开,没有经过认真准备的会议不开。尽量控制会议人员、会议时间和会议经费。
三、各类会议及会务
(一)全校(院)干部、职工大会
2.会议由常务副校(院)长或副校(院)长主持,会议时间、内容和与会人员等由校(院)委会确定。
3.会务工作由校(院)委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协助。
(二)春秋两季联合开学和毕(结)业典礼,上级领导同志来校(院)作报告等会议
会议由常务副校(院)长或副校(院)长主持。全体学员、校(院)委会成员、教师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全校(院)干部参加。
会务工作由校(院)委办公室、教务处负责,总务处等处室协助:
1.校(院)委办公室:负责起草开学和毕(结)业典礼领导讲话稿,联系落实省委有关部门出席会议的领导同志,印发会议通知,布置会场,划分座位,新闻报道,摄影等。
2.教务处;负责了解统计新班学员入学情况,准备学员毕(结)业证书、会场音响、录音录像等。
3.总务处:负责会场内外清洁卫生、茶水供应、主席台和主宾席斟茶、会场供电保障等。
4.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外来车辆停放安排。
(三)主体班次单独开学和结业典礼
厅级干部进修班由校领导主持召开。
其它主体班,包括各类短训班、进修班由校(院)领导或学员部主持召开,或由该班的主管部门主持召开。
会务工作由学员部负责,有关部门协助。
(四)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1.职能:审议校(院)科研规划和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申报国家、省社科规划项目组织论证和推荐;对科研成果进行评议、鉴定和推荐;对申报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进行评议和推荐;审议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召集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3.会务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五)以校(院)名义或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类专业性会议
会议由分管校(院)领导主持或主办部门负责人主持。会议时间、内容、与会人员等由主办部门提出方案,送校(院)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校(院)领导审批。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协助。
(六)全省党校工作会议、校长座谈会
全省党校工作会议由省委领导主持召开。全省党校校长座谈会由我校校委主持召开。两会时间、内容和与会人员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
两会的筹备工作由校(院)委办公室和校(院)工作联络处负责。包括拟定会议方案、向省委请示报告、选定会议地点、经费预算、准备会议文件材料、印发会议通知等。
两会的会务工作在校(院)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一名校(院)委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秘书处开展工作。会议有关文件、资料会后由秘书处送一套交校档案室存档。
四、必须事先申报的会议:以党校(行政学院)名义或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校(院)领导或校(院)两个部门以上(含两个部门)人员参加的会议。
五、申报召开会议的办法:由会议主办部门写出拟召开会议的专题请示、方案或填写《召开会议申请表》送校(院)委办公室,由校(院)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呈分管校(院)委申报。
六、召开会议请示(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人员、费用预算等。
七、申报召开会议时间:在校(院)外召开的会议至少提前七天申报,在校(院)内召开的会议至少提前三天申报。
八、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加强会议管理,努力提高会议质量。
九、做好会议的总结工作。会议结束后,主办部门要认真对会议进行总结,并将会议情况向校(院)委会写出书面报告,提出贯彻会议精神的建议和措施。校(院)委办公室应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检查督办及宣传报道工作。
十、要严格控制外出开会,特别是严格控制跨省区参加会议。凡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类会议及研讨班、培训班,凡没有实质性内容、不解决问题的会议,一律不参加。中央党校、全国性学会等召开的确需要参加的会议,须经校(院)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照会议规定的与会者对象人数参加,会议结束及时返回。没经批准或不按照会议规定的人数多参加者,所用经费,财务不予报销。
十一、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应按会议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遵守会议纪律,回来后及时向分管校(院)委汇报、向有关人员传达会议精神,并抓好落实工作。
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的请示报告篇三
到困难的都要向大队领导或大队主管部门请示汇报。
2、凡向领导和大队主管部门做出请示,请示后没有明确答复意见的问题不能处理。
3、凡经请示后处理的问题都要向大队领导和大队主管部门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4、生产运行情况和应该汇报的'问题向大队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及
时汇报,包括定期汇报和不定期汇报。
5、队领导认真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并将内容详细记载备案。
6、向大队领导请示汇报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因汇报请示不及时、不准确或虚假情况,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的请示报告篇四
为加强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环节缺陷,各科室凡有下列异常医疗信息及情况,必须及时或24小时内向医务科或院领导报告(正常班时间报医务科,节假日或夜间报告总值班或院领导)。
一、发生医疗事故、严重差错或医疗问题,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毒麻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二、病人诊疗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或严重并发症,或病人病情危重,家属对诊断、治疗效果不满意,有发生医疗纠纷征兆的。
三、同时收治三人或以上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必须动员全员力量抢救,涉及法律、政治问题以及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四、凡有大手术,需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五、需紧急手术的病人无行为能力且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六、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七、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特殊工种的医务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八、病人在输血过程中发生严重输血反应时。
九、发生局部院内感染、疾病流行或发现特殊疾病病例、特殊症状病例时。
十、在医务活动中,存在难以处理的.突发情况时。
违反上述规定者责任自负。
1、凡遇甲类传染病、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公伤、大批中毒等,需要动员全院力量进行抢救的病员,应立即向有关院领导或医务部报告。
2、凡是致残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术、截肢手术等(科室负责人及家属同意后)均应先报医务部审核同意后手术。急诊致残手术在征得家属同意、科室负责人认可、履行手术同意书签字后,方可手术,手术后48小时内向医务部申报备案。
3、 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使用之前;内难手术开展前;科研项目应用于临床之前;均应先在科内讨论,科室负责人认可,报医务部审核后方可进行。
4、紧急手术需要履行签字手续而病人的家属和单位领导不在场或无法到场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或医务部请示。
5、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人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院总值班或医务部请示。
6、 危重病人在告病危时,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认真填写“危重病人知情同意书”和危重通知书一式两份,请家属签字后病危通知书一份报医务部,一份给家属。
7、 罹难病人(在我院住院10天内没有确诊的)经科内讨论、科间会诊后诊断仍不明确者在15天内上报医务部组织全院会诊。
8、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科室应在积极抢救病人、保护好现场各种原始证据、资料的同时,立即向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一周内科室要组织科内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报告医务部或护理部。如拖延不报或隐瞒不报,将按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无论大小差错,科室均应有文字记载。小差错由科室内部处理后上报医务部或护理部备案,医院不做另作处理。大差错由医院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9、 丢失贵重设备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应保护好现场及各种原始证据等,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10、各级医师因公出差,应向医院有关部门请假。本院专家到院外会诊或邀请院外专家来我院会诊均应向医务部报告。科室负责人因公外出前应到医务部履行登记告知手续。
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的请示报告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信息畅通,建立沟通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
1.发生以下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报告:
3)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家属不在时;
4)医疗工作或医疗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而影响病人就医时;
5)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时;
6)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或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7)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8)经费预算、决算及超过本职权限范围的财务开支计划;
9)各科室需采购物资、购置或维修设备及其他经济开支计划时;
10)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11)参加院外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或接受院外任务时;
12)丢失重要机密文件;
13)职工打架斗殴与社会上发生冲突时;
14)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2.发生下列事件时,在向院领导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请示报告: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要求
1.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各司其职,认真落实。
2.请示报告的内容需包含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3.凡需请示报告的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宜事前报告,不能事前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必须第一时间(10分钟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2小时内);可先电话口头报告请示,然后再补文字报告,也可根据事态发展进行续报。
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的请示报告篇六
布尔津县食品安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职责分工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局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产品进行日常检验、定期检验、委托检验和监督检验。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保证人民身心健康,更好做到从源头抓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根据规定食品检验涉及以下费用:
1、购买样品费:1.5万元
2、食品检验费:17.3万元
按照布尔津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和产品的种类数量,现申请20xx年下半年检验经费共计18.8万元。
妥否,请批示!
xx
xx年xx月xx日
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的请示报告篇七
xxx教育局:
我于xxx6年从xx学校毕业后分配在xx区从事教育工作,在xx小学工作四年后,于xxx0年7月调至xx小学工作至今。因本人工作的xx小学与家较远、丈夫不在市区工作等原因,导致小孩年幼无法照顾等实际困难,特向领导提出申请,将本人调到离家较近的xx路第一小学工作。
xxx9年12月,我与在x县上班的。爱人结婚。xxx2年我们按揭在xx巷购置了房屋。我的父母在xx市居住,爱人的父母在x县居住,均因年事已高,不能来xx区与我们一齐居住,不能给我们供给任何帮忙。我们的儿子今年4岁,此刻市保幼院读书,我们工作繁忙,根本无法亲自接送。因为丈夫从事公安工作,无暇顾及家庭,教养儿子,以及家务劳动,都由我独自承担。因我们家至xx小学较远,长期以来,我一向在学校与家庭间奔波,疲倦之极,实在难以支撑。
为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的投身工作,我期望就近调入大公路第一小学工作。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
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的请示报告篇八
河西区管委:
为了做好社区的护林防火工作,增强居民消防意识,完善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做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
自区管委为我社区聘请25名森林消防员及一名消防安全专职委员以来,尚未有办公地点及消防器材。同时由于居民防火意识淡薄,安全用火用电不规范,易发生火灾。我社区原始森林面积广,容易发生自然的或人为的火灾。另外还有一些零售汽油和柴油的个体户以及社区危房线路老化等,都是火灾隐患重重。而西岛地理位置特殊,一旦发生火灾,只能属地自救,由于灭火器材的缺乏,会造成灭火的困难。因此,特向河西区管委申请成立西岛社区消防服务站及给予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妥否,请批示。
附:三亚市河西区西岛社区消防服务站设备器材配置
三亚市河西区西岛社区居委会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