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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作业管理制度(通用17篇)

时间:2024-05-23 12:28:07 作者:雨中梧

规章制度对于组织成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明确权责,规范行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作业管理制度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

3.1安技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工作。

4.1带班安排。

4.1.1厂级领导带班安排。

厂级领导按厂长、书记、工会主席、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人事厂长、销售厂长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厂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由厂部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报安技部门。

4.1.2车间级领导带班安排。

车间级领导按书记、主任、副主任的顺序每人轮流带班。各单位应在每月28日前将下月带班领导名单安排报安技部门。

4.2带班职责。

4.2.1厂级领导带班职责。

4.2.1.5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4.2车间领导带班职责。

4.2.5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带班要求。

4.3.2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4.3.3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佩安全带班标志。

5.1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5.1.2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5.1.3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5.1.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5.2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5.2.1不按时上报领导安全带班名单,每一次罚10元;

5.2.3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5.2.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50元。

6.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为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哪些类型的作业是相当危险或者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并对此类作业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危险作业许可活动的安全管理。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3.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危险作业的计划审核、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3.3承包商负责其所属工作范围内的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4.1危险作业活动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1.1.1高处作业;。

4.1.1.2动火作业;。

4.1.1.3限制空间作业;。

4.1.1.4电工作业(带电作业、临时接电);。

4.1.3基本要求:。

4.1.3.2所有作业许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作业指导;。

4.1.3.4作业许可审批有时效限制,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4.1.4作业许可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许可视为无效:。

4.1.4.1危险条件进一步恶化,许可证的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

4.1.4.2主要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

4.1.4.3发生险情需要撤离时。

4.2各类危险作业活动的适用范围。

4.2.1.1厂房结构安装及拆除作业;。

4.2.1.2离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业。

4.2.2.1气焊、割作业;。

4.2.2.2电焊作业;。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进行产生火花的作业。

4.2.3限制空间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进入其他空间狭窄或活动受限的作业场所。

4.2.4.1在低压配电盘、控制柜、配电箱、电源干线上进行的一般带电维护作业;。

4.2.4.3其他可能导致触电伤害的带电作业。

4.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危险作业活动的作业许可证签发。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3.1.1动火作业;。

4.3.1.2带电作业;。

4.3.1.3高处作业;。

4.3.1.4限制空间作业。

4.3.1.5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

4.4.1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则,确定许可证的.审批签发人及相关人员,并落实其职责。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具体作业的安全检查、监督;。

4.4.2.3负责对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

4.4.2.4负责对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4.4.3现场安全监督职责:。

4.4.3.5定期向签发人报告作业的安全状态,发现危急情况时,按规定的应急程序指挥应急处理。

4.4.3.8作业完成后负责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4.4.4作业负责人(作业许可申请人)职责:。

4.4.4.1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4.4.4.4督促、检查、指导相关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作业;。

4.4.5作业监护人职责:。

4.4.5.1熟悉作业情况并懂得操作和使用灭火器材,熟悉报警和紧急关断要求;。

4.4.5.2准备应急器材,对作业现场进行不间断的守护和监视;。

4.4.5.4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和不规范行为;。

4.4.5.5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4.4.5.6提醒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注意存在的风险或环境影响。

4.4.6作业人员职责:。

4.4.6.1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素质;。

4.4.6.2懂得使用现场防护和必要的应急设备,掌握安全环保措施;。

4.4.6.3对作业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时清理好工作现场。

4.5.1提出申请:。

4.5.1.2根据作业许可的类型,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内容;。

4.5.1.3作业许可证上应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地点、直接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签发人等内容。

4.5.1.4申请者应在“作业起止时限”栏内注明作业的大致起止时间。根据作业许可审批单规定的时限要求(特殊情况具体确定),若超过时限,作业许可证自动作废,应重新办理。

4.5.2.3审查者在确认符合要求后,交相应的领导签发。

4.6.5危险作业许可的具体实施,按照相应的“作业控制程序”执行。

4.相关文件。

《低压带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工作注意事项》。

许可管理制度

1.公司和各单位要抓好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期间的安全管理。

2.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前,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隐患排查,兜清所有工艺、环节、工程组织方面存在的隐患及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整改不到位不得组织施工或投入使用。同时填报《“四新”现场隐患排查记录》。

3.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第一班,必须由专业部室、区科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盯一个工作全循环、全过程,指出关键点和易发事故的关键环节,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制定针对性措施,并填写《“四新”投入首日带班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不准盲目作业。

1.各生产、生产辅助单位,无论是正常生产还是停产、检修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交叉作业现象。因工程特殊需要,需要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平行或交叉作业时,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及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召开现场会和专项措施审评会,充分研究部署平行及交叉作业的安全重点问题。由生产技术部安排安、技、调人员进行跟班安全确认,现场指挥协调。

2.单位内部交叉作业、两个及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或作业环境不良的工作、工程,要采取专门安全措施,各施工单位均要有专人进行现场盯岗,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派人到现场统一指挥施工作业,并通知安管部。由安管部负责指定专人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1.各单位要落实工程交接、开工许可制度,严格工程交接管理。所有工程移交必须同步做好技术资料、图纸和现场标注的安全隐患警示标志移交。如掘进冒顶、采空区、老塘水等。生产技术部在组织工程交接过程中,必须明确基层单位技术资料移交的范围和移交日期。各技术主管负责部室内部相应技术资料移交工作。技术主管部门要设立《工程资料移交台账》,详细记载资料移交情况。

2.掘进交安装、安装交回采,回采交拆除,所有衔接的上下工序必须严格按《关于加强“三按”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的“三按”标准进行施工,全面落实“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理念。生产技术部要按规范的程序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交接验收。达不到“三按”标准的不准移交。工程交接时填写《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三按”施工管理检查验收表》,验收人员签字生效。

3.要严格落实《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关于重申井下施工实行“开工安全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要求,新开工工程要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现场会,工程涉及的职能科室及生产单位派人参加,经现场勘查没有较大安全问题的,填写《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工程开工许可验收记录》,相关验收人员签字生效。

4.生产单位携《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工程开工许可验收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开工许可证,由公司安全副经理签发后方可开工。

许可管理制度

(一)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二)选择供货商。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三)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五)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六)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一)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二)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臵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四)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六)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作业管理制度

受限空间: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1、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要求。

(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a氧气含量18%----21%。

b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5)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a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c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d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6)照明和防护措施。

a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紧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b设备内作业过程中,有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c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7)监护。

a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b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共同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c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察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d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e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才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2、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按hg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按hg23011办理《动火安全放可证》。

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主任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5、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6、设备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许可管理制度

一、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

二、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三、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四、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

五、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

六、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臵,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八、餐饮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器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九、餐饮器具使用前应按《餐饮器具清洗消毒推荐方法》的规定洗净并消毒。

十、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十一、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十二、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十三、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十四、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十五、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为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哪些类型的作业是相当危险或者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并对此类作业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危险作业许可活动的安全管理。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3.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危险作业的计划审核、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3.3承包商负责其所属工作范围内的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4.1危险作业活动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1.1.1高处作业;。

4.1.1.2动火作业;。

4.1.1.3限制空间作业;。

4.1.1.4电工作业(带电作业、临时接电);。

4.1.2危险作业活动实行“作业许可审批单”制度。

4.1.3基本要求:。

4.1.3.2所有作业许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作业指导;。

4.1.3.4作业许可审批有时效限制,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4.1.4作业许可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许可视为无效:。

4.1.4.1危险条件进一步恶化,许可证的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

4.1.4.2主要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

4.1.4.3发生险情需要撤离时。

4.2各类危险作业活动的适用范围。

4.2.1高处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1.1厂房结构安装及拆除作业;。

4.2.1.2离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业。

4.2.2工业动火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2.1气焊、割作业;。

4.2.2.2电焊作业;。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进行产生火花的作业。

4.2.3限制空间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进入其他空间狭窄或活动受限的作业场所。

4.2.4带电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4.1在低压配电盘、控制柜、配电箱、电源干线上进行的一般带电维护作业;。

4.2.4.3其他可能导致触电伤害的带电作业。

4.3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危险作业活动的'作业许可证签发。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3.1.1动火作业;。

4.3.1.2带电作业;。

4.3.1.3高处作业;。

4.3.1.4限制空间作业。

4.3.1.5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

4.4危险作业许可的相关职责。

4.4.1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则,确定许可证的审批签发人及相关人员,并落实其职责。

4.4.2作业许可证签发人职责:。

4.4.2.1负责管理范围内作业许可证制度的落实;。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具体作业的安全检查、监督;。

4.4.2.3负责对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

4.4.2.4负责对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4.4.3现场安全监督职责:。

4.4.3.5定期向签发人报告作业的安全状态,发现危急情况时,按规定的应急程序指挥应急处理。

4.4.3.8作业完成后负责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4.4.4作业负责人(作业许可申请人)职责:。

4.4.4.1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4.4.4.4督促、检查、指导相关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作业;。

4.4.5作业监护人职责:。

4.4.5.1熟悉作业情况并懂得操作和使用灭火器材,熟悉报警和紧急关断要求;。

4.4.5.2准备应急器材,对作业现场进行不间断的守护和监视;。

4.4.5.4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和不规范行为;。

4.4.5.5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4.4.5.6提醒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注意存在的风险或环境影响。

4.4.6作业人员职责:。

4.4.6.1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素质;。

4.4.6.2懂得使用现场防护和必要的应急设备,掌握安全环保措施;。

4.4.6.3对作业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时清理好工作现场。

4.5作业许可审批单申请、审查和签发的办理。

4.5.1提出申请:。

4.5.1.2根据作业许可的类型,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内容;。

4.5.1.3作业许可证上应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地点、直接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签发人等内容。

4.5.1.4申请者应在“作业起止时限”栏内注明作业的大致起止时间。根据作业许可审批单规定的时限要求(特殊情况具体确定),若超过时限,作业许可证自动作废,应重新办理。

4.5.2作业许可审批单的审查、签发。

4.5.2.3审查者在确认符合要求后,交相应的领导签发。

4.6.5危险作业许可的具体实施,按照相应的“作业控制程序”执行。

《低压带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工作注意事项》。

作业许可审批单。

许可管理制度

图书馆是学校重点防火部位,是学校确立的禁烟区,为确保图书馆的防火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图书管理员负责检查图书室及阅览室的防火安全工作,并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迅速整改。

二、图书室及阅览室内严格控制一切用火,严禁吸烟和带入其它火种,不准在图书室及阅览室存放易燃、以及其它可燃物品。

三、经常检查各种电器设备,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不准用碘钨灯泡。照明灯泡与图书、资料、文件柜等可燃物品应保持不少于0、5米的距离。

四、图书室及阅览室内不准使用电炉等功率电器;不准随便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室内的设备必须规定安装,经常检查其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应停止使用,不准带故障运行;下班或长时间离开必须切断电源。

六、每天关门前,工作人员必须对图书室及阅览室认真检查,切断电源,关闭门窗和水龙头,防止曹成灾害性事故。

七、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放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指定专人保管。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放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发生火险事故时,会扑救、会报警。

九、读者进入阅览室时,必须遵守《阅读规则》,坚持交验本人证件和签名制度;奋理人员不得进入书库。

十、工作人员掌管的室内各类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外借他人。

作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焦桐高速平顶山段安全文明施工,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保证道路安全畅通,保证安全、快速施工,结合省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十条规定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厅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负责管理焦桐高速公路平顶山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交通厅负责。

分析、掌握省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指导意见,协调安全工作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完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调安全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四)建立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各单位整改隐患,检查整改效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尽快疏导车辆,保障畅通。

并主持和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按规定上报,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确保道路设施处于良好通行状况。

(七)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八)完成省交通厅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一)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必须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做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

(二)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员,制定严密的养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方案、施工保通方案,并报项目公司养护部门、监理单位批准,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从业单位必须做好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包括施工、运输、劳务合作等单位)必须签订养护生产安全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养护从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所需险种,各类手续、保险不齐的车辆、机械禁止上路作业。

养护保通器材必须按照保通方案要求全部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后,方可开工。

严禁在行车道上逆向行驶;。

严禁各类施工人员横向穿越高速公路;。

严禁任何施工人员擅自、违规拦截过往车辆。

养护施工单位租赁设备和中修(专项)工程施工设备必须悬挂车尾反光施工标志。

(七)养护工程作业区设置。

1、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以保障安全和最大限度提高通行能力的原则设置。

2、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有关要求设置,各种警告、禁令、施工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清洁、醒目、整齐,不得出现倾斜、倒伏、缺损和严重污染现象,否则,保通人员必须及时予以清理、更换或重新固定,作业区标志、标牌应建立日清制度。

同侧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保证10公里以上间距,每个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2公里(含渐变段)。

4、大修工程施工作业区和改变交通流向的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应根据工程开工前审批的养护工程保通方案设置作业区。

(八)养护工程现场管理。

1、养护工程施工必须根据养护工程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保通人员和施工设备,每一个施工作业区要根据工程量大小和工期长短,合理安排一个或多个保通人员,且手持明显标志(手牌或红旗)疏导交通、维护施工标志和观察车辆行驶状况,及时提醒施工人员避让危险车辆。

养护施工人员的各类运动,必须限制在作业区内;。

非施工必须的设备、人员、材料,严禁进入作业区或其附近;。

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内外停放设备和堆放材料。

3、养护设备使用及转场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污染路面。

4、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将现场废料、垃圾全部清除出施工现场,路面有污染的应尽快清洗至无污染、无杂物后开放交通。

严禁将废料、垃圾弃至路面、中间带、路肩边坡、边沟或征地界以内的任何地方。

(九)除突发抢险任务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确需封闭半幅车道的,必须提前一周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确需封闭双幅车道进行施工的,必须按交通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并发布信息。

许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三十七条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xx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许可管理制度

1各部门应对动火作业、受限制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2申办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a.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指定专人向安办提出申请。

b.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办签发并进行监督,签发部门应注重时效性。

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a.注明作用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b.规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和作业区域。

c.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d.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a.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b.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志。

c.防范措施应告诫所有作业人员,并按照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d.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e.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拆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f.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2作业行为管理。

4.2.1各部门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生产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2.2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

4.2.3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2.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a.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b.验电、放电。

c.各相短路接地。

d.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和装设遮拦。

许可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七、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在就餐场所设臵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许可管理制度

图书馆是学校重点防火部位,是学校确定的重点禁烟区,为确保图书馆的防火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馆内严格控制一切用火,严禁吸烟和带入其它火种,不准在馆内存放易燃及其它可燃物品。

二、经常检查各种电器设备,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不准用碘钨灯炮照明。照明灯泡与图书、资料、文件柜等可燃物品应保持不小于0、5米的距离。

三、书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烘箱等设备。不准随便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四、馆内的空调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经常检查其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应停止使用,不准带故障运行。下班或长时间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五、每天闭馆前,工作人员必须对所在书库、阅览室、工作室和附近厕所进行认真检查,切断电源,关闭门窗和水龙头,防止造成灾害事故。

六、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指定专人保管。图书馆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发生火警时会扑救、会报警。

七、节假日闭馆期间,由办公室安排值班人员,负责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八、读者进入书库或阅览室时,必须遵守《入库须知》和《阅览规则》,坚持签名登记制度。奋理人员不得进入书库。

九、馆内各类门锁钥匙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家属、亲友、同学使用。

许可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一)审查组长职责。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3.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4.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5.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6.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7.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组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审查的项目负责;

6.协助审查组长完成其他工作。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守则》,见附件2。

(二)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集、汇总安检机构的反馈信息,对审查员进行考核;

(二)对审查员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对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

(一)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6个月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审查员资格:

2.对安检机构的核查中,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工作失误的;

3.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资格的审查员,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四)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对受到暂停资格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审查员资格。

许可管理制度【】

1.豆制品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经营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

2.配有防蝇防尘设施。

3.销售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体验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上岗。

4.经销散装豆制品的应当索取标明生产加工单位名称、地址、日期、卫生许可证号等内容的交货单,经销定型包装豆制品的还要索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上述材料保存备查。

5.销售时必须亮证照(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并挂牌标明各类豆制品的生产单位名称、地址、日期及其卫生许可证号。

三、高度重视,确保豆制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对豆制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凡附合上述要求的由卫生部门发给许可证,否则将坚决取缔,净化市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

许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范围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市场准入等审批事项均纳入并联审批范围,按照本办法实施并联审批。

第三条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凡列入并联审批范围的项目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

第四条确定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工商局为市场准入的牵头部门。

第五条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本部门牵头的并联审批事项流程及一次性告知单。

(二)统一受理和分发申请材料。

(三)组织联席会议,联合踏勘,开展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

(四)督促联办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

(五)定期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第六条联办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七公开”内容。

(二)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席会议,联合踏勘,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

(三)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

(四)按照牵头部门或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派遣现场踏勘所需的公务用车。

第七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推进。

(二)负责并联审批网络系统运行及维护。

(三)协助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市场准入前置许可的联合踏勘、联审及会商等工作。

(四)对并联审批件实行全程跟踪,定期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区政府报告并联审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区监察局负责并联审批效率及全程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等问题。

第九条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后,确定联办部门,并组织相关部门窗口预审申请材料,根据联合审查的结果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联办部门窗口审核材料,其他各部门窗口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条分发材料。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受理申请确定联办部门后,应通过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向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分发材料。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同时启动审批,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联合会审。对同意受理的并联审批件,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及时组织联审会议。参加联审的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派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出席,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牵头部门请假,改派其他能够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参加,并在《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上签署意见。联审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二、四上午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举行。

第十二条联合踏勘。需要现场踏勘的,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告知申请人做好现场踏勘的准备工作,现场踏勘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二、四上午。个别重大项目和特殊事项,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及时踏勘。联合现场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的部门在《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上签署意见,当场能做出决定的事项应当场签署踏勘意见。当场难以做出决定确需组织听证或专家论证的,按相关要求及时组织论证、听证,论证、听证结束后及时签署踏勘意见。

第十三条《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及《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应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按照有关规定及《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向申请人出具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联合会商。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组织各联办部门对并联审批件中存在的推进难度大、时间要求紧、前置条件不符等问题和困难进行协商审议,根据参会部门的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具体解决方案、办法和要求,并报送区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收到并联审批件和材料之日起(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从申请人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送达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经审查予以审批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及时将相关证照、批文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上报区政府或上级部门的并联审批件,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上报。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和上级部门取得联系,在规定时限内,将上级部门的审批结果抄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六条统一出件。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办结后,将相关证照、批文以及收费凭据等移交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窗口,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文。

第十七条资料管理。并联审批件办结后,相关资料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前置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移交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归档保存。

(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申请表单、缴费单据存根等,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移交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归档。

(三)申请人提供的多个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共同需要的原始纸质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保存。其他实施并联审批的部门窗口确有存档需要,可复印相关资料,于申请人领取证照时补盖相关印章。

(四)《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保存。其他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需要使用时,到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提取。

第十八条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因申请人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和申请人及上级部门取得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进入二次申请程序。项目终止或需要调整的,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书面告知区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终止或需要调整的原因。区政务服务中心及时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报告,并处理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的审批件。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区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的事项,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将审批件列入本区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办理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事项的并联审批流程。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项目提出阶段。

区发展和改革局并联审批窗口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并联审批窗口分别受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及时办理备案和招标方案审核手续,并根据项目投资范围确定是否进入并联审批程序。

(二)项目可研深度阶段。

对符合开展并联审批的备案类项目和核准类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并联审批窗口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并联审批窗口发放办事流程和一次性告知单,并通过并联审批网络将申请人材料分发到相关职能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局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以材料送达之日起)分别做好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审批工作,审批权限在省市级以上对口部门的,应提前做好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及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三)项目初步设计深度阶段。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预审。区交通运输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建设交通项目初步设计的预审、交通项目施工图的预审及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和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施安全设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预审及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及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四)项目开工深度阶段。

同意上报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事项,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施工许可的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相关职能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应于当日发给申请人,并抄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五)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权限在区本级的竣工验收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现场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权限不在区本级的竣工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依法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准入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并对形式要件进行初步预审合格后,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向各相关部门窗口分发申请材料,区公安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窗口同步做好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事项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并联审批的部门窗口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办结后,各相关部门将审批证照送达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由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市场准入事项的并联审批:

(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后,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根据其经营范围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前置审批的相关要求,并书面告知区政务服务中心前置许可的相关部门。

(二)服务前移。区政务服务中心收到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前置许可的部门清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实地勘察、指导等事前服务,参加现场踏勘的部门应在《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上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应于当日将前置许可《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反馈到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

(三)信息共享。经审查予以审批的,各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应将相关证照、批文于当日发给申请人,并及时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对前置审批部门表示“同意”的,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对表示“不同意”的,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按前置审批部门意见进行整改重新申请的,再次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四)完成前置审批后的市场准入并联审批事项按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其他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实施并联审批,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统筹安排会商、会审、会签事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许可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许可证》的使用、保管。

2.1《许可证》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统一保管,建立《许可证》的收、发证签收登记、归档等工作。

2.2《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便外借,如需向用户和认证机构提供,必须得到部门领导的批准。

2.3《许可证》应进行标注、编号。

2.4《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

《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上报:。

3.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止、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3.2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

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原《许可证》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

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填写《申请书》,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证交回发证机构。

3.3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的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4.1《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5.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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