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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工作安排计划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协议篇一
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相关的资料,并定期听取乙方项目进展情况汇报。
3.负责土地修编、规划调整、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所有政府手续及建设用地指标的获得。
4.负责征地、拆迁镇、村的土地工作,并委派专人成立专门小组,及时解决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5.在乙方提出一级开发工作验收申请后 日内,负责组织土地一级开发验收工作,并在 日内完成验收。
6.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其它相关协调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土地整理项目工作安排计划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协议篇二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土地整理项目工作安排计划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协议篇三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实现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占补平衡,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广东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经费来源是指省级留成的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它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计划;
2、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4、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第三条项目组织管理由省厅规保处牵头。地籍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室及省土地整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规保处负责项目选点、论证、立项计划、竣工验收工作;地籍处负责开发前后地类确认和变更工作及土地权属调整确认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监察(审计)室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厅土地整理中心受厅委托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预算初审和监督指导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称专项经费项目)类型有: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重点对未利用地进行开垦利用并增加耕地面积:土地整理重点对农业生产条件差、土地利用率低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净增耕地面积达到10%以上;土地复垦重点对废弃工矿用地、旧村场重新开垦利用并增加耕地面积。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开垦方式的项目,以主导开垦方式确定项目类型。
第五条项目开发整理标准。
1、土地开发及土地复垦标准。以旱涝保收为建设标准,总体要达到地块方格化、灌溉硬底化。
2、土地整理标准。总体要求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达到田块方格化、灌溉硬底化、耕作机械化、环境园林化“四化”要求。
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先由县级(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情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报地级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地级市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自然条件。水源充足,满足项目灌溉;道路通达项目点,周围交通方便,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地形坡度小于15度,地类符合地籍有关规定要求;土地权属主体明确、界限清楚,无争议。
2、建设规模。土地开发项目200亩以上;土地整理项目200亩以上;土地复垦项目50亩以上。
2、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1/10000地形图;
4、土地权属现状情况和权利人对土地开发整理进行权属调整的同意意见;
5、涉及林地和河滩地要附有相关部门的同意意见。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各地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补充耕地项目库以及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统筹选出备选项目并组织论证。项目论证包括对项目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等综合评价。经论证确定适宜开垦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内部会审研究确定,并向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开垦任务,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整理中心。
第八条项目规划设计及投资预算。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方案的编制,原则要求由具备水利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工程要实行招投标,规划设计方案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土地整理中心初审。省土地整理中心将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内部会审的方式审批实施。
第九条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01]378号)和《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 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2」4号)执行。
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补充耕地验收的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的验收确认书,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的变更工作,做到“实地、图件、数据”三者相一致。
对验收不合格或资金使用有问题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属使用耕地开垦费的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的指标20%留给地方,80%由省统一掌握。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不作占补平衡指标。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土地整理项目工作安排计划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协议篇四
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v^^v^关于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创新自然资源制度供给和要素保障,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高效集约、生态宜居、山青水秀的国土空间新格局,为我市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1.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严守生态红线保护,尤其是耕地保护,注重农耕文化传承,保持乡村自然景观。统筹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乡村绿色发展空间。
2.规划引领、综合整治。坚持规划引领,强化用途管制,全域规划、整体设计,采取内涵综合、手段综合、目标综合、效益综合的综合性整治方法,整乡整村全要素整体推进,确保工程建设整体效果。
3.因地制宜、因村施策。根据各县区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科学选择整治区域、整治类型和整治方式,合理安排整治工程和建设时序,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一哄而上、生搬硬套,避免出现形象工程。
4.尊重民意、维护权益。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利益权,让群众充分享受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成果,防止违背群众意愿,搞合村并居、大拆大建,侵犯群众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行政村),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解决城乡融合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产业兴旺,助力建成一批农田集中连片、农业规模经营、村镇美丽集聚、环境宜居宜业、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村镇。2020年,全市实施不少于1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到2022年、2025年全市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分别达到3个、10个以上。
(四)工程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包括工程建设期和工程管护期。工程建设期从工程整体立项至整体验收完成,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工程实施期内相关子项目建设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一般为3年以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或合同约定管护期限、落实管护责任。
土地整理项目工作安排计划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协议篇五
1.若乙方通过招拍挂不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甲方与土地竞得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土地一级开发的全部成本、资金成本,并向乙方支付土地一级开发收益。
(1)全部成本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 万元(以实际工程结算数为准)、征地费用、拆迁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费等乙方投入的全部资金。
(2)资金成本自乙方实际投入资金之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3)开发收益按实际结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总额的 %核定。
(1)如乙方以挂牌价( 万元/亩)取得土地,甲、乙双方按 的比例分享土地出让收益。同时甲方向乙方返还拆迁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已向村民支付的全部费用。
(2)如乙方取得土地的价格超过 万元/亩,高出 万元/亩的款项归乙方所有,其余甲、乙双方仍按 的比例分享土地出让收益。同时甲方向乙方返还拆迁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已向村民支付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