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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8篇)

时间:2023-11-02 08:33:41 作者:字海 优秀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范文(18篇)

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反思自己的行为和决策,从而更好地认识自己,提高自己。以下是一些值得一读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和启发。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本学期,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为日后其他课程打下坚实基础。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条理清晰,重点明确。《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循序渐进,不断深入。在我们对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旁征博引,纵横前后。法制史虽然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对相关的人文、社会等背景进行了解。这又需要我们向有深厚的历史知识积淀和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师请教,分析了解更多的历史背景知识,使我们对法制史的把握更为清晰和准确。

四、博古通今,紧扣实际。学习法制史不仅是要了解过去的法律制度,更要树立“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学以致用”的实证思想。比如:在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布《明大诰》、用重典开展雷厉风行的反贪运动时,不仅要客观地对其得失进行分析,还要联系我们当代的反腐状况,将古今制度进行对比,提炼出自己的独特观点。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最近因私事被惊扰,恰逢要翻译法律史的文章,颜老师就推荐了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给我,读完了结合生活有一些感悟,记录下来:

1、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完全是建立在一种严谨稳健的等级制度之上,这一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权为核心,不断向外延伸,形成家族内部的伦理秩序。家族内部的等级制度构成了法律适用的微观前提,同时也是法律维护与保障的对象。如亲属间的侵犯,侵犯者与被侵犯者之间的辈分关系则尤为重要,以尊犯卑,处分较轻,以卑犯尊,则处罚由重。法律之适用取决于血缘之亲疏,而该亲疏关系则以服制为中心,形成一条长幼有序的数列,蜿蜒数千年,为中国古代等级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奠下基石。

2、婚姻关系成为联结着一个个长幼有序的家庭之间的纽带,“婚姻者合两姓之好”,建立在“两姓”关系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无论是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结构中,一个家族与其妻族的关系极为疏薄,婚姻关系更多是在社会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影响两个家族的关系。婚姻中较有意义的或许是妻的地位问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虽有“与己其者”之名义上的平等地位地位,实际上还是隶属于夫的权威。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仅为家族的附属品,出嫁之前从于父,出嫁以后从于夫,断无多少权利可言。而妾的地位更是卑微,“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并非家庭的一员,故非“合两姓之好”,女子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地位可见一斑。

3、跳出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婚姻的藩篱,阶级便成为在社会层面上划分等级秩序的'标准。家族内部划分长幼有序的标尺扩张到整个社会,便成为尊卑有别的砝码。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细化至饮食、衣饰、房舍、车马,均可以以法律作出强制规定。阶级间的通婚成为禁止,以维护血统的纯正和阶级的尊贵。法律针对不同阶级作出了区别性的规定,亦有一根体现阶级间差序格局的数列蜿蜒而下,精准地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作出度量。家族是个体的,在各个家族中以父权为核心形成一个以血缘为度量的同心圆以确认家族内部的秩序,而婚姻关系则使得各个独立的同心圆之间形成交集。在家族之上,整个社会则是由阶级构成,形成一种差序格局。每个个体在这一社会结构中都有自身的位置,或尊或卑,或主或从,或良或贱,每个人都有一个专属自身社会地位的烙印。针对这一社会结构,中国古代法律也相应地形成一种不对等的规范体系,它建立在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基础之上,小至于家,大至于国,“等级”二字成为构筑中国社会之核心所在,“法”与“礼”结合,成为维护这一有序的等级结构的工具。

4、在现代活成封建大家庭的代价太大,不一定一荣俱荣,但必然一损俱损,因为归因模式已经变化。中国曾经的家庭是父权家长制,父祖是统治的首脑,又因为重视祖先崇拜,且无论是察举制还是科举制,考试内容又比较固定,所以曾经的子孙成就往往要归咎于所谓家风血脉。但独立意志是现今做学问或者做事业的前提,家风已经很难成为承继良好品质的介质,往往是固守的传承,在一个大环境里互相不断强化,专注于自己的感受。若不想反思,每一个人就要不停扮演长辈曾扮演的角色,循环往复不停成为对方影子的复刻,互相维护彼此然后亲亲与共,将底色不停固定渲染。而对于权利的贪恋往往会造成许多中国当今父母对于曾经父权家长制的追忆,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亲子关系里父母会太入戏,将这个头衔看作皇帝与官位,要有威权与帝王术要高高在上,孩子要在手下噤若寒蝉隐忍不发积郁成劳,反过来对外宣称孩子懂事乖巧听话,往往太平表象之下已有祸根埋下。

5、要了解舆情,可以不接受一些基于此的规则,但要看透这些规则为什么暗暗盛行,然后不反驳不回应不服从。因为种种社会心理根本改变不了,即使现在已经缺少这样的土壤,也不能骤然稀释。环境的捆绑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不要企图期待一个人会与他生长的环境截然不同,除非能够不停跳脱不停反思诸己,才有一线可能。

6、不要尝试去改变任何人,若有人做了攻击伤害自己的事也不要急于反击。不提醒不告知不报复不陷入情绪更不累及无辜孩子,一来脏了自己的手,二来是自己心胸不宽阔的表现。要相信身边人的认知和格局,从来挨骂的都不是丢人的,骂人的才是。静观其变,不阻止任何人帮助曾攻击自己的人,也不阻止任何将他们推下悬崖的双手。公道自在人心,把自己该做的礼数做全,可以向身边人袒露自己的脆弱,相信他们的选择,接受他们的安慰与支持。

7、往往一个人如何指责别人便体现了他如何看待自己,很多时候对他人的愤怒往往是出于从别人身上看到了自己的映射,人性最深刻的恐惧便是对自我的厌恶。

8、永远不要害怕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要害怕别人指出自己的错误,无论是因为观念差别还是自己陷入情绪鲁莽,要能推己及人冷静分析因果,了解到自己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而不是囿于自己的感受大为光火,能够跳出风俗习惯格局放宽,对学术观点的包容要从对生活观点的包容开始。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该课程的特殊性使之陷入其他法学课程难以遇到的困境。

在当前法学教育环境下,中国法制史学科逐渐沦为弱势学科,该课程的教学应当适时作出调整。

这包括教学内容的重整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属于法学本科生必修课。

在当前法学教学实践中,中国法制史教学逐渐被边缘化,沦为弱势学科。

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略陈浅见,以期丰富对中国法制史教学的认识。

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该课程属于基础法学,是一门练法学内功的学科。

自清末以来,该课程就已经在中国的法学课程体系中存在。

该课程承载的任务包含如下方面:(1)了解中国法律发生与发展过程,探寻中国法制演变规律,这也是该课程的首要功能和基本任务。

通过学习,了解基本法律制度,把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

(2)使学生通过法律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理解古代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制度,拓展视域,增强人文底蕴。

(3)促进部门法学学习、夯实法学理论功底。

中国法制史以理论法学、部门法学为基础,同时,为理论法学、部门法学提供实证材料,促进学生对法理学、部门法学的理解。

(4)锻炼法律思维,提高法学方法运用能力。

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够训练学生的经验思维,提高归纳能力,锻炼对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法学方法的运用,加强对法律语言的驾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帮助学生理解当代法律问题。

中国法制史本身具有解释的功能,通过学习,学生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深度解析当前某些法律问题产生的文化原因,并立足本土资源探寻问题解决之道。

上述功能决定了该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1)教学内容围绕中国古代法律,需要文献典籍的佐证,要接触大量古文,因此具有字难辨、句难解的特点;(2)由于法律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制度联系紧密,因此该课程视域广阔,背景知识覆盖面广;(3)由于该课程与理论法学、部门法学联系紧密,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理论法学、部门法学知识基础,更对教师知识的全面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4)传统法律与当前法制实践的联系具有隐秘性,需要从法律文化理论层面进行深刻剖析,加深了课程的深度和难度。

由于该课程本身的复杂性,其授课难度也远远高于其它法学专业课,也更容易陷入一些其它学科难以遇到的困境。

1.学科地位被轻视。

当前社会整体比较浮躁,高校也不能避免。

由于学生就业与政策导向、生源分配、办学经费、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联系在一起,许多高校将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大学本科教育日益沦为“就业教育”,在就业压力的驱动下,师生更加功利化。

部分教师片面地认为将部门法学好就代表着知识和能力,多学部门法就容易就业,在教学过程中重应用轻基础理论。

目前,法学本科办学处于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有些高校为了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这本身无可非议,但部分教师片面理解应用型人才培养,对中国法制史等理论性较强的基础课程不重视,误以为只要开设诸如谈判技巧训练、企业法律实务、速录技巧等一些技能型的课程就能突出办学特色,就能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盲目的增加所谓的就业指向型课程,本科教育走向专科化、庸俗化。

一方面实践教学资源匮乏,应用型师资力量跟不上,实践教学走过场,即使是课时较多的毕业实习也早已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在就业指挥棒之下,学生在大三大四阶段已经逐渐将精力集中在司法考试、考研上、考公务员上,对课堂学习日益轻视。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理论性课程被忽视了,应用型课程开设也没有达到目的。

博登海默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中国法制史实在不应该被轻视。

2.课程设置边缘化。

中国法制史作为基础性学科,其提升学生理论素养的功能是隐性的,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显现出来。

学习中国法制史课程心得体会

中国法制史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凝聚着厚重的文化积淀和丰富的人文精神。以下文书帮小编为你带来关于学习中国法制史课程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通过本学期的学习,让我体会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讲述的内容虽然是过去的、古代的,与今天的部门法或现在的现行法律的确相差很远,有一点需要我们稍做思考:我们今天的法律从何而来,它的历史渊源又是什么?现今的法制建设是否受到历史的影响,受到影响大还是小?也许很多同学都会说,现今的很多习惯、思想、行为都是古代的或者说都受传统深刻的影响,我们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一些东西。

也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我们面对今天的社会发现很多的问题,要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肯定要排除很多障碍,这些障碍很多来自于传统习惯,要排除他们,我们肯定要回头看一看它存在的根源。

探其之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

首先一定要怀着开放的心情去接受这门课程。

如果你把你的心紧闭,根本不容这门课程的话,肯定学不好。

如果你把心打开去容纳它,不管有用没用、好学还是不好学,你去接纳它,我想它会成为你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

第二就是要将中国的历史的发展脉络分清楚。

中国历史有它发展的规律性,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掌握的就是历史发展规律。

第三点方法是掌握每一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特点,知道它所包含的朝代有哪些。

第四个学习方法就是要了解各个朝代在中国历史上所处的历史地位。

比如说,要知道第一个奴隶制社会是夏朝,它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

第五个学习方法是要求我们运用对比的学习方法。

这个方法在学习这门课程中还是比较好用的。

这个对比的对象可以是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可以是古今的对比,也可以是中外的对比。

它的对比的对象(范围)是比较大的,这样对比起来我想大家学习起来相对来说印象会非常深第六个学习方法是在学习过程中,要思考一些问题,要讨论一些问题,要交流一些问题。

如何学习中国法制史,取得好的考试成绩,这是每个学生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经常提出的问题。

许多同学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反映这门课程难度极大,并提出如何把这门课学习好、考出好成绩等问题。

关键就是要全面掌握和领会教科书和教学大纲的内容,因为这是学好这门课的基础。

只要有这个基础,方法又得当,就能考出好成绩。

一、如何学习中国法制史

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才能给我国几千年法制发展的历史以批判的总结,正确地认识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的现象与本质,正确地解决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正确地贯彻“古为今用”的原则。

但是,中国法制史就时间说上下几千年,就内容说也相当广泛,同时又是一门边缘学科,即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

这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所具有的特点。

了解这一点,对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很有必要,它要求同学们既要有法学的基础知识,又要具有一定的历史知识。

(一)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和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以及社会主义时期。

这四个时期是不同社会性质的四个历史阶段。

这是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应该掌握的。

然后,进一步弄清楚,在这几个大的历史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和不同类型的法制。

比如,我国从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历经商、周、春秋时期,这一时期的法是奴隶制类型的法.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秦始皇建立了统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以后,历经西汉、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取代北周,统一了全国。

唐取代隋。

唐以后又出现了分裂局面,就是五代十国,然后由北宋统一,后来北方出现西夏、辽、金、元,北宋被迫南迁,是为南宋。

以后北方由元统一,元灭南宋统一全国。

元为明所代替。

明为清所代替。

这就是整个封建制时期存在的各朝代的更替顺序。

这一时期的法是封建类型的法。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这一时期情况比较复杂,在同一社会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法制,有代表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的法制,即清末王朝、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有代表农民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太平天国的法制;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有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法制,即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法制。

]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

从法产生以后,就法律制度自身发展的历史而言,也是与上述历史发展阶段相一致的。

(二)要掌握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首先,要明确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经济基础之上,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

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

例如,有的学生把奴隶社会的法制作为地主阶级意志来分析,还有的把封建社会法说成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

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大的历史阶段末弄清,因为划分不同的历史阶段,主要是根据经济基础的不同。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主要是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的,反映代表生产关系的那个阶级的意志。

例如,夏、商、周、春秋这一历史阶段是奴隶制的经济基础,法律制度也是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从战国进入封建社会到公元1840年,封建社会延续了二干多年,虽然其间经历了各个王朝,但这时的法律制度都是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这一时期随着王朝的更替,法制指导思想及法律的形式、体例和内容都不断发生变化,就封建法典而言,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作《法经》六篇,商鞅在秦国变法也是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增损。

汉初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篇,发展为《九章律》,同时过去的五刑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墨、劓、刖(制)等刑罚,逐渐由笞所代替。

三国时曹魏的《新律》十八篇,在体例上又作了调整,在篇章上增加了九篇,而且把带有“总则”性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律典。

到明清时期,律典的体例和内容又发生更大的变化,但就其阶级本质而言都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都是作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的。

大家掌握了这一点,在分析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时,就能抓住其阶级实质,就能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变化的原因和在当时所起的作用。

同时,大家按朝代顺序,把每个朝代有代表性的律典都记住,在答题时就不会由于把朝代弄错,出现“张冠牵戴”的情况。

(三)掌握每章的主要内容

如果说上面谈的两点是从纵向历史发展阶段,从朝代更替这一线索来掌握法律制度发展的沿革,而现在要谈的则是从横向掌握每一章的主要内容。

教材中有的就是一个朝代设一章,如秦、汉、隋唐(实际讲唐)、明、清。

近代部分更是如此。

每一章的结构安排,大体上是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几个方面。

在学习时,根据这几部分,前后进行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哪部分容易出现客观性试题,哪些容易出现名词解释,哪些部分容易出现简答题和论述题。

在立法概况部分,要注意每个朝代曾经颁布过几部律典。

以汉朝为例,先后颁布过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傍章、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等。

因为这些法律都未冠以朝代名,不像魏律、北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那样,一看就知道是哪个朝代的.律典。

而对未冠以朝代名称的律典,在过去的试卷中,学生因辨别不出是哪个朝代的,从而在客观性试题中容易丢分;而在名词解释题或简答题中,有时把内容能够答出来,但对朝代则容易弄错,如学生会把《左官律》回答是秦朝的等等。

二、正确理解重点章与非重点章的关系

教材的重点章为第三、五、六、、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共八章,其余各章皆非重点章。

每份试卷所考核的内容,大体重点章占60%左右,非重点章占40%左右。

既然重

点章是要求考生掌握的主要内容,所以,这部分考试题比较集中,希望大家结合以往考试的题型,对重点章详细阅读。

特别是对一些可能出现的论述题,自己试着归纳总结。

一般说来,大家对重点章是重视的,但是,根据过去的试卷情况看,许多同学往往在非重点章上丢分.大家知道非重点章并不是不考,它不过是在整个试卷中所占比例略小而已。

如果非重点章丢分过多,重点章考得又不理想则很难达到及格线,更不能考出好成绩。

如第一章、第二章和第四章是非重点章。

第一、二章是中国法制史的开端,主要了解法的起源问题和夏、商奴隶制法制的基本情况。

如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以及夏商法律的内容。

许多法律上的名词在这里都是第一次出现。

第四章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这时期是社会大变革时期,即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

大家要把握住这次变革的性质,因为这是分析这时期法制变革的依据。

春秋时期大家主要掌握成文法的公布,如成文法公布的时间及此间的几件法制历史事实,还有邓析的“竹刑”。

不论出现何种题型,只要把这些事实记清楚,就能够作出准确的答案。

战国时期,按照教材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当时的法律制度已是地主阶级意志的表现,就是说法律的阶级本质与过去不同了,这点大家要掌握.这—章主要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和李悝《法经》以及商鞅法制改革的内容和战国时期法制的变化。

把这些问题弄懂了,无论出现什么题型,都能拿到一定的分。

第七章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就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承上启下的一个时期。

在这时期,法律制度变化很大,出现了许多新制度。

这时的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与秦汉律比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篇章由简到繁,再由繁到简,改《具律》为《刑名》列于诸篇之首。

“八议”入律,“官当”以及“重罪十条”出现;在东魏《麟趾格》、北周的《大统式》,“准五服以制罪”,礼法进一步结合;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在法理学方面的重大发展;等等,这些都是中国法制史上的新事物,所以各类题型中都可能出现。

第九章是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这两章有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宋刑统》全称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刷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与《唐律》内容大体相同,但又有不同。

此外,宋有编敕、条法事类等法律形式,设《盗贼重法》和“重法地法”,在刑罚上立折杖制,刺配与陵迟入律。

在诉讼方面制定了《务限法》。

辽、金、元是契丹、女真、蒙古族建立的政权,因此,除注意他们颁布的法规外,还要注意他们的法制特点。

第十二章介绍太平天国农民政权,要注意这个政权所颁布的法律是反映农民阶级意志、维护农民利益的。

在其统治期间前后曾颁布过两个纲领性文件。

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以及刑法、婚姻法方面的主要特点,这些问题在各类题型中也是可能出现的。

三、如何正确回答中国法制史试题

经过认真复习,大多数学生在考试中取得了理想成绩。

主要经验有两点:

(一)端正学习态度,具备好的应试心理

进考场入座后,要冷静下来,心理上不要紧张,如果紧张来能够回答的题目,也会想不起来.拿到考卷后,先从头到尾看一遍,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先回答容易的,后回答较难的。

这样,就不是按顺序依次回答,所以注意不要漏掉题目。

如果有不会做的题目,也不要紧,要冷静地回忆。

一般地说,只要认真地复习过,把教材中的难点、疑点都弄清楚,通过冷静的回忆,在头脑里一幕一幕地“过电影”,是能回忆起来的,即使不够全面,但也能够拿到一定的分。

但是,如果考生本来就有押题的思想,遇到上述情况,则可以肯定是回忆不起来的.有这种情形,有的学生,把考过的试题都收集起来,凡是在试题上出现过的题目他就在教材上划个记号,表示排除不再复习。

结果拿到考卷以后.有些题目根本没有一点印象,因此丢了许多分。

有许多考生提出这样的问题:考过的题目还会不会再出现?按照以往的经验,是不排除重复出现的。

因次学生要认真地全面复习,掌握这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才能考出好成绩。

(二)如何正确回答各类试题

中国法制史新建题库的题型分六类,每一类题型对答题都有不同要求。

如何按照各类题型的要求作出正确回答,对取得好的成绩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六类题型如从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客观性试题(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要考查考生掌握本门课程的知识面和记忆、理解能力.二是主观性试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主要考查考生掌握本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1.对填空题回答要严格准确,不能有丝毫任意性。

2.单项选择题是考查考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记忆能力。

单项选择题有a、b、c、d四个备选答案,但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如 “对盗贼罪加重惩罚的‘重法地法’制

定于( )。

”备选答案是;a.宋神宗年间,b.宋太宗年间,c。

宋仁宗年间,d.宋英宗年间。

正确选择只能是“c”。

但如果复习时不认真,则很难选对。

所以,请大家在复习时对一些重要法律颁布的时间和在什么情况下制定的也要记住。

3,多项选择题有四到五个备选答案,但其中有二至五个是正确的。

多项选择题的要求是;将应选答案都选出来才能给分,也就是说,必须是两个以上。

按评分标准规定,选错、多选、少选都不给分。

因此,多项选择题难度较大。

这就要求考生对中国历史的立法事件、名词概念、朝代时间应全面掌握,否则容易丢分。

错误的,最后分析对比选出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4.名词解释题属于主观性试题。

主要要求考生回答名词所含的概念,即回答“是什么”的问题。

它是属于概念性的问题,对中国法制史来说又有朝代、时间的特点。

弄清楚

这些,对回答其他题型的题目也有很大帮助,希望引起大家注意。

5.简答题属于主观性试题。

它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和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运用能力。

要求考生不仅回答是什么,而且对问题要加以简略说明,但不要求作过多发挥.但简答到什么程度最合适呢?主要根据试题的要求来确定。

例如:“简述《唐律》十恶制度的基本内容”一题。

首先就要回答什么是“十恶”制度,即惩罚严重危害封建政权,违背封建伦理纲常的十种重大犯罪的制度;其次说明“十恶”的内容;最后进一步说明“十恶”犯罪是《唐律》打击的重点,量刑从重(举例),而且为“常赦所不原”。

这样就可以了。

回答简答题要求概念清楚、回答全面,有的还要说明意义。

因为是法制史,所以有的还要说明颁布的时间等。

6.论述题多用“试论”、“试述”词语表示。

论述题是主观性试题的代表,它集中地考查考生对本门学科基本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和逻辑思维的能力。

答好中国法制史的论述题应做到史实清楚(有的还要注意不要把朝代、时间弄错),概念明确,对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论述,要史论结合,根据具体历史事实论述,不能空泛议论.例如:“试述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要求答出该宪法公布的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公布的,然后以该宪法公布的具体条文的规定为依据,通过对其主要内容加以评论,指出其特点,揭示其阶级本质。

总之,只要大家认真阅读教材,把不懂的问题记下来,通过看辅导材料和查阅辞书,尽量把它弄懂,做到胸有成竹,然后充满信心地走进考场。

拿到考卷后,详细审题,弄清题意,一时想不起来的也不要紧张,要冷静下来反复思考,细心琢窘,力争按照题目要求做出全面回答。

这样,就一定能够学好法制史,考出好成绩。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内容丰富、材料浩繁,给大家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但是,学习这门课程可以运用恰当的方法或者称之为技巧,将难转化为易。

在此,向大家提供六种学习方法。

(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了解中国历法制史发展的几个历史阶段,便于掌握我国法制发展的脉络,了解各个历史阶段不同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以及其阶级本质。

中国法制史大致分四个历史阶段。

从夏朝进入奴隶社会,历经商朝、西周、春秋时期都属于奴隶制法制。

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从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清朝,经过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各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一时期又出现了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1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法律产生以后,有它自身的发展历史,这种历史发展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与发展、敌对阶级的矛盾与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与斗争,都会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但是在同一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变化,并不影响其阶级本质,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内容和体例作些调整,使其更能符合新情况的需要。

因此每个王朝建立后,在进行新的立法时,总是在前朝原有的法律基础上,“有所损益”。

所谓“损”,就是去掉过失的;“益”,就是增加现时需要的新的内容。

内容的变化,也往往引起体例的变化。

从法律制度本身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律制度正是由于历朝历代不断损益因革,随着统治者立法经验的积累,法制建设也不断成熟与完善。

以汉律前后的变化为例谈律典的因革演变关系。

汉律是从战国《法经》发展而来的。

商鞅在秦国变法,就是在《法经》六篇基础上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六篇,汉律又在秦律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这就是汉朝的《九章律》。

三国时,魏律又在汉律九篇基础上增加九篇,共十八篇,并把《法经》以来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具律》是总则性的一篇,《法经》置于最后,《九章律》置于中间,而《魏律》置于律首。

这次在体例上所做的调整,从律典体例上说更为合理。

(三)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我们以法律思想为例来说明如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大体一致,都是神权思想,具体表现在“天命”、“天罚”。

发展到西周,出现“明德慎罚”思想,它包含神权思想,同时强调德的作用。

这一思想奠定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

总体上,奴隶制时期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吸收了“明德慎罚”思想,并进一步完善。

在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地位独尊,具体表现为德刑并用、顺天行刑。

那么儒家思想成为我国两千年来封建立法的指导原则。

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一度作为各诸侯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延续到秦朝。

教材中所列的战国和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法家的具体体现。

清末我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时的法律指导思想表现为两面性,一方面极力维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另一方面又保护帝国主义在化的的利益。

这样一分析,我们就能够清晰、准确、快速地把握教材中需要掌握的所有立法指导思想。

我们用一个表格更能清晰地表现出我国古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历史演变。

(四)按照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我们以民事立法为例。

因为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发展演变而来,当时的生产力非常低下,所以夏朝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教材没有介绍。

到了商朝,由于史料缺乏,教材只谈了商朝的婚姻家庭和王位继承制度。

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民事法律关系逐渐丰富。

这些变化在课本中都有反映。

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增加了所有权、契约关系,再加上已有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两汉时期又出现了类似现代民法中行为能力的相应规定。

以后各章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在此基础上有所增损。

以专题形式进行学习同样适用于刑事立法、诉讼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等。

(五)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

中国法制史教科书在编写体例上有一定的规律,每章大致包括立法概况、法律形式、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内容等几部分。

阅读教材时,有意识地找出前后有哪些变化,每一项制度有它产生、发展的过程,有延续性。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当统治阶级认为不适应需要时,往往就制定新的制度而取代旧的制度。

大家通过对比,便知道前一个王朝与后一个王朝的法制发生哪些变化,即便同一王朝前后不同时期也有变化。

通过前后对比,就能加深记忆。

以立法指导思想为例,西周时期是以“明德填罚”为立法思想。

战国、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各提出三点,这两个时期有些类似,因为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但也有不同点,即秦朝强调法令统一。

汉朝又有所不同,汉初是以“约法省禁”为指导,汉武帝以后则以“德刑并用”为指导。

对比之后,就容易记了。

(六)以点带面、以面含点。

点指概念、名词。

具体的名词和概念就是浓缩的一个知识点,往外扩充就成为简答题、论述题的内容。

比如《法经》,最基本的情况包含在名词当中,围绕基本情况稍作展开就是简答的内容,再加上说明和评价就是论述题的内容。

所以,万变不离其宗,宗可以说就是名词、概念。

以点带面可以帮助大家在复习时发现教材中的考核点。

在教材里每一章节都存在大大小小的考核点,大家在复习时要注意并善于发现其中的考核点。

大的考核点可能是简答题或论述题,小的考核点可能是填空题、选择题或名词解释。

学习中国法制史课程心得体会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内容丰富、材料浩繁,给大家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学习这门课程可以运用恰当的方法或者称之为技巧,将难转化为易。在此,向大家提供六种学习方法。

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了解中国历法制史发展的几个历史阶段,便于掌握我国法制发展的脉络,了解各个历史阶段不同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以及其阶级本质。

中国法制史大致分四个历史阶段。从夏朝进入奴隶社会,历经商朝、西周、春秋时期都属于奴隶制法制。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从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清朝,经过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各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一时期又出现了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1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法律产生以后,有它自身的发展历史,这种历史发展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与发展、敌对阶级的矛盾与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与斗争,都会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但是在同一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变化,并不影响其阶级本质,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内容和体例作些调整,使其更能符合新情况的需要。因此每个王朝建立后,在进行新的立法时,总是在前朝原有的法律基础上,“有所损益”。所谓“损”,就是去掉过失的;“益”,就是增加现时需要的新的内容。内容的变化,也往往引起体例的变化。从法律制度本身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律制度正是由于历朝历代不断损益因革,随着统治者立法经验的积累,法制建设也不断成熟与完善。

以汉律前后的变化为例谈律典的因革演变关系。汉律是从战国《法经》发展而来的。商鞅在秦国变法,就是在《法经》六篇基础上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六篇,汉律又在秦律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这就是汉朝的《九章律》。三国时,魏律又在汉律九篇基础上增加九篇,共十八篇,并把《法经》以来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具律》是总则性的一篇,《法经》置于最后,《九章律》置于中间,而《魏律》置于律首。这次在体例上所做的调整,从律典体例上说更为合理。

(三)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我们以法律思想为例来说明如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大体一致,都是神权思想,具体表现在“天命”、“天罚”。发展到西周,出现“明德慎罚”思想,它包含神权思想,同时强调德的作用。这一思想奠定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总体上,奴隶制时期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吸收了“明德慎罚”思想,并进一步完善。在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地位独尊,具体表现为德刑并用、顺天行刑。那么儒家思想成为我国两千年来封建立法的指导原则。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一度作为各诸侯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延续到秦朝。教材中所列的战国和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法家的具体体现。清末我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时的法律指导思想表现为两面性,一方面极力维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另一方面又保护帝国主义在化的的利益。这样一分析,我们就能够清晰、准确、快速地把握教材中需要掌握的所有立法指导思想。我们用一个表格更能清晰地表现出我国古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历史演变。

(四)按照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我们以民事立法为例。因为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发展演变而来,当时的生产力非常低下,所以夏朝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教材没有介绍。到了商朝,由于史料缺乏,教材只谈了商朝的婚姻家庭和王位继承制度。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民事法律关系逐渐丰富。这些变化在课本中都有反映。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增加了所有权、契约关系,再加上已有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两汉时期又出现了类似现代民法中行为能力的相应规定。以后各章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在此基础上有所增损。以专题形式进行学习同样适用于刑事立法、诉讼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等。

(五)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

中国法制史教科书在编写体例上有一定的规律,每章大致包括立法概况、法律形式、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内容等几部分。阅读教材时,有意识地找出前后有哪些变化,每一项制度有它产生、发展的过程,有延续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当统治阶级认为不适应需要时,往往就制定新的制度而取代旧的制度。大家通过对比,便知道前一个王朝与后一个王朝的法制发生哪些变化,即便同一王朝前后不同时期也有变化。通过前后对比,就能加深记忆。以立法指导思想为例,西周时期是以“明德填罚”为立法思想。战国、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各提出三点,这两个时期有些类似,因为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但也有不同点,即秦朝强调法令统一。汉朝又有所不同,汉初是以“约法省禁”为指导,汉武帝以后则以“德刑并用”为指导。对比之后,就容易记了。

(六)以点带面、以面含点。

点指概念、名词。具体的名词和概念就是浓缩的一个知识点,往外扩充就成为简答题、论述题的内容。比如《法经》,最基本的情况包含在名词当中,围绕基本情况稍作展开就是简答的内容,再加上说明和评价就是论述题的内容。所以,万变不离其宗,宗可以说就是名词、概念。以点带面可以帮助大家在复习时发现教材中的考核点。在教材里每一章节都存在大大小小的考核点,大家在复习时要注意并善于发现其中的考核点。大的考核点可能是简答题或论述题,小的考核点可能是填空题、选择题或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大约两年前,一位考上政法系统公务员的朋友推荐了这本书,虽然看得费劲,但终究还是看完,没有半途而费。他推荐的理由也很特别:好玩,而这个理由已足够吸引我看下去。

确实,书里很多案例用今人眼光看,足够新奇,有的甚至可以说足够怪诞。不过,可能这才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本来面目吧,而且通过一些最日常真实却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来表现,既反映社会日常运行的规绳,也反映这种运行的微观面目。如此,以前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了解,似乎有大而化之之嫌,了解的是作为整体的人们在当时如何怎样,但这个整体形象却往往缺少个体际遇作为支撑,缺少现场感和真实感。再对照这本书,理论的探讨和描述是建立在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案例之上,显然说服力更强、论据更充分,读者也更容易形成概念。于是想到,所有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人其实都应该重视法制史方面的史料,而不仅仅局限治法制史的人,著名学者黄忠智先生早年几本著作在这方面其实就已经做了很好表率。

读这本书,形成的概念有几个方面,其实从前也从理论上有所了解,但显然还没成为脑海中的“概念”:

其一,父权、夫权的权威,以及士大夫与庶人贵贱之别超过想象;。

其二,容隐是一种原则;。

其三,复仇是一种责任;。

其四,妾的地位如此之低;。

其五,官吏与官吏家属的特殊地位原来古今同一;。

其六,法律对行巫蛊之术者处之极重;。

其八,德治衍为人治。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模拟题

一、填空题。

1.西周时期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为___质_,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___剂___。

2、秦朝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以_____身高___为标准。

3、“八议”制度入律始于__曹魏律____。

4、《__宋刑统______》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5、元代的刺字是某种特种犯罪的附加刑,但他不适用于__蒙古人____人和色目人,也不适用于_____汉人____。

6、清代的___秋审___主要复核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___朝审____主要复核刑部判决的案件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

二、名词解释。

2、廷行事:廷行事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在律文无相关规定时,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三、简答题。

1、简述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

2、简述西晋确立的“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3、简述明律在罪与罚上“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

4、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参考答案:

1、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汉文帝13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内容就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意义: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汉初刑制改革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主要标志。

2、西晋《泰始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峻礼教之防”,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的原则。所谓“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

这一原则实际体现了儒家所倡导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观念,反映了“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

3、与唐律相比,明律在罪与罚上的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明律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罪的处刑远重于唐。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明律特设“奸党”罪、“交接近侍官员”罪等,禁绝奸党,严密维护皇权方面的规定也远过于唐律。

明律对侵害财产罪的处罚也重于唐律,对已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尤其对侵害官府财产罪的处罚比侵害私人财产一般要加重二等。

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不直接危及国家统治的行为,较唐律规定的处罚有所减轻。

4、清末修律是清朝政府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被迫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法律变革,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上完成了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变,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特点:

首先,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即存在着根本的矛盾。一方面要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的形式,另一方面又把固守传统、维护国粹作为修律要求,这一矛盾决定了清末变法修律的局限性。

其次,清末修订的法律,内容上表现为封建主义传统和资本主义法律新成果的混合。

再次,清末修律打破了中国传统法典编纂的结构形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部门法体系,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最后,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四、论述题。

试述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参考答案:

唐律的主要特点是“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唐律是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统一。具体表现为:

(1)以礼为立法根据。礼是唐律的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礼的核心——三纲五常是唐律的立法根据。“君为臣纲”被儒家认为是天之常道,因此确认和维护君权成为唐律的最根本任务。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作为十恶之首恶,予以最严厉的打击。依据“父为子纲”及“孝以事亲”的伦常道德,将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置于十恶之列,给予严惩。根据“夫为妻纲”的原则,唐律确认“七出”和“义绝”为离婚条件,使夫有离婚的主动权和高于妻的法律地位,以维护夫权。总之,唐律的一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都能从礼教中找到渊源。

(2)以礼为量刑标准。唐律极为重视名分,将礼教中的服制法定为量刑的标准之一。首先,亲属关系越近,刑法上的效果越重。其次,亲属相犯,同罪异罚。刑法适用方面尊长犯卑幼,服制愈近处罚愈轻;卑幼犯尊长,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涉及民事方面,则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即同一行为,依服制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刑罚。

(3)以礼注释法典。唐律的“疏议”部分以概念准确、阐述简明、语言凝练、逻辑严谨著称,而长孙无忌等人注疏唐律,往往直接引证于礼。

总之,礼是唐律的立法灵魂,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唐律之中,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其内容处处可见礼的精神。

一、填空题。

1、____圜土___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2、《法经》中对定罪量刑从轻从重等的法律原则,规定在____具法____中。

3、秦朝的__廷尉______是中央最高司法官,是专管司法的行政官吏。

4、北魏、南陈时确立的__官当______制,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

5、隋代立法的主要成就集中于隋文帝杨坚时制定的《____开皇律_____》。

6、_______编敕____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朝法律变化的集中体现。

7、_____宣政院____是元朝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和宗教审判机关。

8、明太祖朱元璋颁布___大诰_____的目的,主要好似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预防和减少犯罪。

二、名词解释。

1、七出:中国古代社会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僻、嫉妒、恶疾、多口舌、窃盗。

2、录囚: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

3、五刑:五刑是中国古代刑法之统称,在不同时期,五种刑罚的具体所指并不同。

4、《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近代刑法典。在沈家本的主持瞎,由日本法学家冈天朝太郎等人帮助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1908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1月25日才颁布施行。

三、简答题。

1、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1、简述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主要内容。

2、简述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及特点。参考答案:

1、春秋中叶以后,各诸侯国在新兴地主阶级的推动和支持下,相继进行了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即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主要有:

(1)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2)公元前501年,邓析自行修订了郑国原有的刑书,并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3)晋国把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铸之于鼎。

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结束了法律藏之于官府,其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打破了旧贵族的司法垄断,使法律走向公开,为新的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是汉代确立的一项定罪量刑的原则,即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犯罪而减免刑事责任。汉朝统治者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原则引入律条。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汉律这一规定,对其后封建刑事立法具有重大影响,为此后历代封建法典所继承。

3、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是关于定罪断刑的法规,实际上律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的规定;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方面的制度;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敕,经过整理汇编的法规,又称为敕格;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违背令、格、式以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按律的规定断罪量刑。因此,这四种法律形式构成唐代前期立法的整体,处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问题,是封建法制协调发展的反映。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的过程中由南京临时政府匆忙制定的。

性质:《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前,它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它也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

特点:其主要特点是从各个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1)规定了责任内阁制。即约法虽也确认了大总统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地位,但同时又以责任内阁制对其加以约束和牵制。(2)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了国会对总统的监督。(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成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特别是它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论述题。

试述清末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实质。参考答案:

清廷于1906年9月1日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确立了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即立宪的根本,在于巩固朝廷既有的一切统治大权,给予舆论即社会大众讨论的仅是“庶政”。

《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宪政编查馆”编订、由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这是清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

《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君上大权”14条,确定了皇帝拥有的广泛权力。(1)皇帝行使对帝国的最高统治权,皇帝的神圣尊严不可侵犯。(2)皇帝作为行政、立法、司法各项之上的权力,分别行使最高行政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之权,总揽司法权等。(3)皇帝拥有统率陆海军的权力和外交权等。附录部分列举了“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权利包括:任命文武官吏和议会议员的权利,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权;诉讼权;财产不受无故侵扰权;非按照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及处罚权。义务为纳税、当兵及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

《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在条文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是一个以确认君权为核心的钦定的制宪纲领。这说明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只是为了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全力与地位,因此该大纲颁布以后,立即遭到了社会各界的批评和反对。

一.填空题。

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眚______。

4、郑国的邓析自行修订郑国原有刑书,并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史称____竹刑____。

5、战国时期的___赀__刑,就是强制犯罪人向官府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

6、秦朝时,剃去犯人头发、鬓毛的刑罚称之为__髡____刑。

7、汉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____、__比__四种。

8、曹操制定的《__甲子科____》,是魏国最早的法典。

9、《___唐六典______》是一部有关唐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10、元代的笞杖刑以___七___为尾数。

11、明代省级专门的司法机关为___提刑按察司______________。

12、辛亥革命后,清政府为应付时局而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为《__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_________________》。

13、_____临时中央审判所_________是民国初建时的最高审判机关14、1934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宪法大纲》,增加了_______同中农巩固的联合________的规定。

二、名词解释。

1.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简答题。

1、简述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

2、唐律与大明律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有何不同。

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制定原则及内容特点。参考答案:

1、李悝在魏国进行变法时,实行依法治国,制定了《法经》。《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是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贼法》是保护人身安全,处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是补前四篇之不足的拾遗补阙之篇,内容庞杂,其主要内容是“六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总之,《法经》是适应当时地主阶级统治需要的比较完备的法典。

2、唐律与大明律在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不同,主要表现在:唐律的“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即属于同一国家的外国人“相犯”,则根据其本国法律处断;如果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相犯”,则按唐律的规定处断。大明律则取消了同类、异类的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即采取属地主义原则,都依大明律处断。

3、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遵循的是“民商法合一”的制定原则。该法典共五编,分别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其内容特点为:(1)采用以“国家本位”为主的立法原则;(2)确立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原则;(3)在婚姻家庭制度上,既有对西方现代观念的吸纳,又有对中国传统礼教内容的保留。如它没有真正确认婚姻自由的原则,而是继续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维护夫权统治,使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漠视子女利益,维护封建家长制度等。

四、论述题。

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性质及其特点。参考答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的过程中由南京临时政府匆忙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有:(1)关于国家性质,即确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关于政治制度,即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参议院是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使行政权的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3)关于人民的权利义务。根据资产阶级一般的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如平等权、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信、居住、迁徙及信教之自由等。(4)关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5)约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中国的领土范围。性质:《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前,它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它也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

特点:其主要特点是从各个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1)规定了责任内阁制。即约法虽也确认了大总统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地位,但同时又以责任内阁制对其加以约束和牵制。(2)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了国会对总统的监督。(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成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特别是它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教案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了解中国法制发生、发展的基本线索,以及中华法系的概念和基本特点;掌握本课程的学习方法及其意义。

索。

知识结构:中国法制发生、发展的基本线索,各种类型主要法制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创新精神的培养:掌握法制方面的中国国情与历史经验教训,从中领悟社会主义系统工程法制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一、概述。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历史上各种类型和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科学。

从中国法制史发展阶段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1、夏商周三代时期,这一阶段属于奴隶制度的历史类型时期,是中国法制的最早雏形;

2、战国至秦汉时期,这一阶段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奠基时期;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阶段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时期;

4、隋唐时期,这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完备成熟阶段;

5、宋元明清时期,这是中国法制进一步发展并趋于解体的阶段;

6、近现代化法制时期,这主要包括清末的法制,中华民国的法制,以及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

二、中华法系及其主要特征。

1、中华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指建立在同一历史传统文化以及相同法律体制基础之上具有共同特征的多国法律群体。中华法系,指一个发展于夏商至于清,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其影响及于东亚诸国的法律体系。

2、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

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引礼入法,社法结合;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及审判官;以刑为主,诸法合体;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重视成文法的制定。

3、中华法系的成因。

外界因素及地理因素;经济因素;国情及政治因素。

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指导;注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知识;着重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的思索,掌握相关学科知识;掌握一定的古汉语知识。

1、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2、加深对于法学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为学习部门法学提供必要的历史知识。思考题。

1、何谓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有哪些主要特征?

《九朝律考》程树德撰。

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历代刑法志》。

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

中华书局1981年版《中国法律发展史》杨鸿烈著。

上海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王亚南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中华法系》(上)李钟声著。

台湾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5年版《大陆法系》[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

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中国刑法史》蔡枢衡著。

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古代法》[英]梅因著。

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中国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了解夏朝与商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中国国家和法起源及其依据;夏商的神权法及其思想,夏商刑法的主要内容。难点主要在于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理解。

知识结构:国家与法起源的一般理论;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理论依据;中国法起源的数种观点;夏代的法律制度;商代的法律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思索国家与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理解奴隶制法的共同特征,在夏商神权法知识的基础上,为认识西周法治思想的变化作准备。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辅之。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一、国家与法起源的一般理论。

二、中国国家和法起源及理论依据。

三、中国法起源的数种观点。

(一)法源于天说。

(二)刑起于兵说。

(三)法源于苗民说。

(四)皋陶造律说。

(五)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六)法源于习惯说第二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奉“天”罚罪的神权法思想。

二、《禹刑》。

(一)《禹刑》的由来。

(二)《禹刑》的主要内容。

三、夏朝的军法。

四、夏朝的监狱。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率民以事神”

(二)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

二、《汤刑》及商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商朝的立法概况。

1、《汤刑》。

2、《汤之官刑》。

3、“弃灰之法”

(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一)主要罪名。

1、不吉不迪。

2、颠越不恭。

3、暂遇奸究。

4、不孝。

5、巫风。

6、弃灰于公道。

(二)刑名。

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

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

四、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二)监狱思考题。

1、简述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2、夏代刑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版本自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西周初年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的法律形式,礼的性质、作用和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司法制度;掌握西周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西周主要法律形式;礼的性质、作用及礼与刑的关系。西周刑法的主要内容;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西周的司法制度;难点主要在于礼的性质、作用的认识,以及礼与刑关系的理解。

知识结构: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西周主要法律的形式;西周礼的渊源、性与作用;西周的刑法制度,西周的民法制度,西周的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使学生充分认识周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及据此制定的主要原则、制度。培养学生认识周初的礼制,对于西周法制的确立和发展具有的重大意义,以及对后世封建法制的深远影响。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二、“亲亲”、“尊尊”第二节。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2、《九刑》。

3、《吕刑》。

4、周公制“礼”

二、主要法律形式。

1、礼。

2、刑。

3、誓。

4、诰。

5、命第三节。

西周的礼与刑。

一、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第四节。

西周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的刑罚制度。

(一)五刑。

(二)“五罚”

(三)“五过”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一)不孝不发罪。

(二)寇攘奸究罪。

(三)杀人越货罪。

(四)群饮罪。

(五)“贼”“藏”“盗”“奸”罪。

(六)诽谤罪。

(七)不从王命罪。

(八)违背誓言罪。

三、西周主要刑法原则。

(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二)严禁错杀无辜。

(三)罪疑从轻。

(四)同罪异罚。

(五)宽严适中。

第五节。

西周的民法制度。

(一)所有权关系。

(二)契约关系。

二、西周的婚姻继承制度。

(一)婚姻关系的缔结。

(二)同性不婚的原则。

(三)“六礼”

(四)“七出”“三不去”

(五)继承。

第五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

(二)审理。

(三)判决。

三、监狱制度思考题。

1、简述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析礼与刑的作用和关系。

3、简述西周的刑法原则。

4、简述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三章。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意义,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商鞅变法及各国变法,掌握这一时期法制改革的意义。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铸刑书(鼎)”事件及其所引起的争论;《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及其原因;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难点在于这一时期法律变革的背景把握以及商鞅“改法为律”法律形式的变化发展。

知识结构: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背景及意义;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各国立法概况,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的制定,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创新精神的培养: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认识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与其紧密联系的法律制度也必将发生重大变革,从而进一步认识我国改革开放中,法律制度变革的重大意义。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一)经济上的变迁;政治上的变迁;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的变迁;

(二)影响。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主要法律思想。

(二)法家的主要流派。

第二节。

成文法的公布及各国立法概况。

(一)郑国成文法立法。

(二)晋国成文法立法。

(三)楚国成文法立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一)叔向的主要观点。

(二)孔子的主要观点。

三、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三节。

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的制定。

(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法律性质的转变。

法律内容的变化。

司法组织及其变化。

一、《法经》的制定。

(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第四节。

商鞅在秦国的立法制改革。

一、商鞅变法及其主要内容。

二、商鞅变法的历史价值思考题。

1、简述儒、法两家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2、试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3、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

4、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三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版本自选。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秦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秦朝经济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行政法规范,秦朝的刑法原则与刑罚体系,秦朝经济法规的主要内容,难点在于秦朝法制主要特点的理解。

知识结构: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行政法律规范,秦朝的刑事法律,秦朝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秦朝的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在掌握秦朝法律内容及法律制度特点的基础上,充分理解“无德帷刑”的治国模式:即暴秦速亡的哲理。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刑赏兼备,重刑轻罪。

(二)法令由一统。

二、云梦秦简与法律形式。

(一)云梦秦简。

(二)法律形式。

律、令。

廷行事。

法律答向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立法概况。

二、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

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官吏的条件。

官吏的责任官吏的考核。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关于责任年龄。

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三寸成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对有犯罪意识的行为从重处罚,对无犯罪意识的行为可免予处罚。

三、区分故意与过失。

泰律中称故意为“端”,过失称为“不端”。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四、自首从轻。

自首,秦律中称为“自发”,在秦律中,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

五、共犯加重。

为重大犯罪。

六、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指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七、诬告反坐。

诬告,秦律称为“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故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轻者入于重罪。

二、刑罚体制。

(一)死刑制度。

具五刑。

族诛。

枭首。

弃市。

(二)内刑制度。

所谓“肉刑”,是摧残人的肉体的刑罚。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非、宫、笞肉刑,并且把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三)劳役刑。

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

(四)财产刑。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财产的刑罚,秦代的财产刑主要是赀、赎、没和收等几种。

(五)身份刑。

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寺爵”、“废”等。

(六)流放刑。

流放刑是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服役的刑罚。流放刑的刑名在秦代叫“迁”。

(七)耻辱刑。

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

三、主要罪名。

(一)不敬皇帝罪。

(二)诽谤妖言罪。

(三)盗窃罪。

(四)贼杀伤罪。

(五)以古非今罪。

(六)非所立言罪。

(七)妄言罪。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定。

一、主要民事制度所有权。

婚姻与家庭关系。

二、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农业生产管理的规定。

官营手工业管理的规定市场贸易管理的规定。

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第五节。

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诉讼形式。

诉讼程序。

审判程序。

思考题。

1、简述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2、试述秦代行政法的内容。

3、试述秦代的刑法原则。

4、秦代是如何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学习文献。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秦律通论》,粟劲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5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汉代初年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了解汉代法律形式,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掌握文景帝刑期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了解汉代“春秋决狱”的审判特色。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汉代法律思想的演变及其法律的儒家化,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汉代刑法的基本内容及其刑法原则的发展,汉代的司法制度;难点在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理解。

知识结构:汉代法制的指导思想,汉代的法律形式,汉代的行政法律,汉代的刑事法律及刑罚改革,汉代民事、经济法律规范,汉代的司法制度。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讨论为辅。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

独尊儒术的思想。

二、立法的活动。

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西汉武帝及西汉中期的立法东汉时期的立法。

比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职官管理制度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上请原则。

恤刑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二、刑罚体制。

汉初的刑罚制度。

汉中期文景帝的刑罚改革。

改革后的刑罚制度。

三、主要罪名。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傅籍制度。

所有权制度。

债权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

二、商事法律。

农业管理方面立法。

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市场交易与商事立法。

金融财政立法第五节。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制度。

审判制度。

《春秋》决狱。

三、监狱制度。

监狱设置。

监督管理。

录囚制度思考题。

1、试述汉初立法思想的转变。

2、汉初主要的立法活动有哪些?

3、试述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4、试述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5、试析汉代的刑罚原则。

6、汉代的行政、民事和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7、简述汉代的司法制度。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六章。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各封建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认识这一时期法制的形式体例,内容的演变,以及对于后世法制的影响。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各王朝主要的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及封建律学的发展,“八议”制度、重罪十条、“五服制罪”以及封建刑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掌握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发展变化。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三国的立法。

曹魏立法。

蜀汉立法。

东吴立汉。

二、西晋立法。

《泰始律》。

“张杜律”与晋代律学。

三、东晋南朝立法。

东晋及宋、齐循西晋旧制。

梁、陈立法无新建树。

四、北朝立法。

北魏《魏律》。

《北齐律》。

北周《大律》第二节。

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律。

中枢机构的演变。

地方行政机构。

九品中正制。

二、刑事法律。

“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

(二)刑罚制度。

曹魏的刑罚制度。

晋代的刑罚制度。

南朝的刑罚制度。

北朝初定封建“五刑”制。

(三)主要罪名。

侵犯君主及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

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

三、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权。

契约。

婚姻家庭。

(二)经济法律。

土地立法。

赋税制度。

手工业管理第三节。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机构。

北朝的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思考题。

1、概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主要法典。

2、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

3、评述从“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

4、《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5、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逐步完善。

6、试论南北朝法律,“北优于南”。学习文献。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5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隋唐时期的法制概况,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和隋《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唐代的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隋代的法制概况,《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唐代主要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唐代的法律形式,《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基本特点以及历史地位,唐代的司法制度,难点在于唐律的特点,主要是“一准乎礼”的理解。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隋代的法制概况。

取适于时,留意宽简。

注重司法实践,锐意改革“既为天下,事须割情”

二、隋朝的立法概况。

开皇律的制定。

大业律的制定第二节。

唐代的立法概况。

一、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划一,稳定。

强调执法严明。

二、唐代的立法活动。

《武德律》的制定。

《贞观律》的制定。

《永徽律疏》的制定。

《唐六典》的编纂。

《大中刑律统类》。

三、唐代主要的法律形式律。

式第三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

二、主要内容。

官吏的选拔。

官吏的任用。

官吏的考课官吏的奖惩。

官吏的监督。

官吏的休致第四节。

刑事法律。

一、以《唐律》为核心的刑法体系。

唐律的十二篇。

二、主要内容。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八议等特权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及矜老怜幼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原则划分公罪私罪的原则。

累犯加重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

自首的原则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类推原则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二)刑罚制度。

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

唐中后期的刑罚制度。

(三)主要罪名。

十恶。

侵犯皇权罪。

迷信纲常名教罪。

违害人身安全罪。

侵犯官私财产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管理秩序罪。

职务上的犯罪第五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权。

契约。

家庭与婚姻。

二、经济法律。

土地制度。

赋役制度。

手工业立法。

商业立法第六节。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

告诉程序与责任。

告诉的限制。

三、审判制度。

司法官的责任。

上诉复审及死刑复奏。

四、监狱管理。

第七节。

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特点。

一准乎礼。

用刑持平。

立法完善。

二、历史地位。

对后世封建法律的影响。

对东亚诸国的影响思考题。

1、简答隋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2、《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3、简述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4、简答唐律四种主要法律形式的内容。

5、论述《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主要刑法适用原则。

6、简论唐代以法治官的行政法和主要内容。

7、试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8、“十恶与“重罪十条”有何不同点?为什么?

9、唐律是如何维护贵族官僚等级特权的?

10、如何理解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

11、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学习文献。

《唐律疏议》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

中华书局1983年版《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陈寅恪著。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2年版。

《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杨鸿烈著。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75年版《唐律初探》杨延福著。

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曾宪文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宋辽金元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以及宋元司法制度的特点。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两宋的法律思想,宋辽金元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宋刑统》与《元典章》的结构特点,宋元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宋代《盗贼重法》与《重法地法》的作用与影响,宋代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元代的四等人制度及其在刑法中的体现,宋元司法制度的特点、难点在于宋代法律的发展变化以及元代法律内容特点的理解。

知识结构:宋代的立法概况,宋代的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及司法制度,辽金的立法概况及特点,元代的立法概况,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元代的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有宋一代,是胡适先生称为“中古的革新世纪”,在西方和日本学者中,也有不少人主张宋代是中古历史上文艺复兴和经济革命的时代,通过宋代这一主要内容的学习,掌握宋代法律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敕律之变化发展,从而使我们掌握宋代法律的发展变化中的经验与教训。

教学方法。

讲授中讨论。

教学内容与过程。

第一节。

宋代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思想。

立法概况。

二、行政法律。

行政管理体制。

职官管理制度。

行政监察制度。

三、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止水思源”,综合治本的原则。

“严法禁”,综合为治的原则重典治“贼盗”的原则。

(二)刑罚制度。

折杖法。

配役。

凌迟。

管置。

(三)主要罪名。

谋反大逆罪。

“造妖书妖言”罪。

贪墨罪强盗罪。

窃盗罪。

三、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权。

债与契约。

婚姻法。

继承法。

禁榷律法。

四、宋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制度。

(二)审判制度。

法官责任。

证据制度。

审判制度第二节。

一、辽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二、金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第三节。

一、元代的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

《至元新格》。

《风宪宏纲》。

《大元通制》《元典章》。

《至正条格》。

(二)法律的基本形式条格。

断例。

二、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一)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二)定罪量刑的民族差别。

(三)维护僧侣特权和农业人制残余。

(四)特殊的刑罚制度。

(一)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思考题。

1、简答宋代的立法思想。

2、宋代“以敕代律”、“引例破法”的原因及后果。

3、简述折杖法的主要内容。

4、略论宋代的法官选拔。

5、简述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

6、略论《元典章》。学习文献。

《宋刑统》窦仪等撰。

吴产翊如点校。

中华书局1984年版。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明朝初年法制的指导思想,明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沿革,明代刑罚制度,民商立法的发展变化,明代的司法制度特点。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明初的立法思想及大明律的修订,《明大诰》与《明会典》的结构特点,明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明代民商立法的发展变化,明代司法机构的变化与“厂卫”和“会审”制度。难点在于明朝法制对于前朝法律的继承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联系与比较上。

知识结构:明代的立法概况,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司法制度。

创新能力的培养: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封建社会继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朝代,通过明代法律制度的内容,以了解明朝法制对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内容与过程。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刑乱国用重典。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大明律》。

《大明令》。

《大诰》。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内阁与六部。

内阁及其权限。

六部机构设置。

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通政使司。

廷议制度。

三、地方省、府、州、县制度省。

四、官吏的管理。

科举与选官。

考核与致仕第三节。

刑事法律。

等级不平等原则。

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原则连带责任原则。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凌迟。

充军。

迁徙。

枷号。

刺字。

廷杖。

三、主要罪名。

侵犯皇权罪。

危害人身安全罪。

侵犯财产。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管理秩序罪。

职务上的犯罪第四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规。

土地所有权的形成土地买卖形式和租佃制土有所有权的变更。

婚姻与继承。

二、经济法规。

赋役制度。

专卖制度。

矿冶制度。

海外贸易制度第五节。

地方司法机构。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严厉制裁诬告行为。

严禁越诉。

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三、审判制度。

逐级复审制度。

会审制度思考题。

1、简述明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述《大明律》和《明大浩》的主要内容。

3、试述明太祖朱元璋对赃吏的惩治。

地域管辖强调。

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4、论明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5、简述明代的司法机构。学习文献。

《唐明律合编》薛允升撰。

上海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清朝法制的发展概况和主要内容:了解清朝法制的时代特点,以及清朝统治者法制指导思想的时代特性。

重点难点:重点主要掌握清代“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大清律例》的制定与清代主要立法,清代的律例关系,清代的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清代法律内容的发展,清律对旗人特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清代的司法机构与会审制度的发展,难点在于清朝法制的朝代特点的把握上。

知识结构:明代的立法概况,行政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清朝是中国传统法制走向解体的时期,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使学生认识清朝法制的时代特点,进而认识固步自封,因循守旧必然落后,只有不断革新图强,才能赶上世界浩浩荡荡潮流的道理。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指导思想。

二、立法概况。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从《刑部现行则例》到《大清律例》清朝的律例关系。

《大清会典》的制定。

少数民族法规的制定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组织的法律制度。

内阁。

军机处。

总理衙门。

六部、寺、院、监、府等机构。

二、职守管理的法律制度。

官吏的选拔。

官吏的考核。

官吏的监督第三节。

刑事法律。

除“五刑”以外,仍存在多种刑罚方法。迁徙、充军、发遣、枭首、凌迟、刺字、枷号、戮尸暂监候与绞监候。

二、主要罪名。

侵犯皇权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

侵犯人身权的罪名。

侵犯财产权的罪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

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第四节。

民事法律。

一、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债权的法律制度。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的法律制度第五节。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构。

特别司法机构。

二、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

秋审和朝审。

热审思考题。

1、简述清代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述清朝主要法典的制定及其特点。

3、简答清朝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4、说明清朝少数民族立法及其意义。

5、试述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学习文献。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清末“预备立宪”的性质及过程;了解清末新政时期修订法律活动的内容,了解领事裁判权及司法制度的变化。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清末法律变迁的社会背景,预备立宪法活动及宪法文件,各部门法的修订,修律的特点和影响,以及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难点于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社会背景的理解。

知识结构:清末法制变革概况,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创新能力的培养:使学生通过清末变法修律内容、实质的学习,认识中国近代法律制度极不平坦的道路,更加珍惜改革开放以来不易的法律制度环境。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第一节。

清末法律变革概况。

一、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二、变法修律的立法活动。

三、变法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特点。

变法的指导思想、变法修律的特点。

变法修律的影响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

主要活动。

《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二、“官制改革”与行政法的制定官制改革。

行政法的制定。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

关于“礼法之争”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大清民律草案》。

清末的商事立法第三节。

一、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廨。

二、司法机关的调整与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司法机构的调整。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思考题。

1、简述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

2、简评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及宪法文件。

3、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4、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简评。

5、评述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6、评述清末司法改革。

关于“暂行章程”

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及其内容,以及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孙中山“三民主义”立法思想和“五权宪法”理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以及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难点在于孙中山五权宪法性质及其权能分治理论的理解。

知识结构:临时政府的立法概况,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法令的学习,认识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的进步性及局限性,从而总结出有益的经验及教训。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主要的立法思想。

“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理论。

二、主要立法活动。

宪法性文件。

其他法律法规第二节。

普通司法机关。

军事司法机关。

一、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禁止刑讯、体罚。

审判公开及陪审制司法独立。

律师与法官考试制度思考题。

1、简述南京临时政府主要的立法思想。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

4、试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学习文献。

《辛亥革命资料》中国史学会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会1957年版。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十四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会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三章。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北洋政府制宪活动的内容与特点,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一般特点。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北洋政府宪政立法的性质和主要内容,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北洋政府的司法机构和特点。难点在于北洋政府法制性质的掌握。

知识结构:立法概况及立法的主要内容,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培养学生认识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封建性,买办性的特点,使学生深刻理解当代民主制度的真正理念。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和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想及原则。

沿袭清末立法。

粉饰专制独裁统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主要内容。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约法》。

(二)部门法律的修订。

法律原则与特点。

行政法律的修订刑事法律的修订。

民商法律的修订诉讼法律的修订。

军事刑法与军人诉讼第二节。

普通法院组织。

兼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

平政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四级三审制。

县知事兼理司法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制。

思考题。

1、简述北洋政府“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主要特点。

2、简评“袁记法法”。

3、简述北洋政府《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4、简述北洋政府的司法机构。学习文献。

第十三章。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五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四章。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及原则,掌握“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及其主要内容;了解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构的组织。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与“六法全书”体系,《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行政法律的基本内容,民商法及其编制特色,刑事立法的基本内容,司法机构及司法活动的特点。难点在立法体制的理解。

知识结构:

立法概况。

主要法律内容。

创新精神的培养,培养学生进行深入分析这一时期的法律内容在什么方面大量吸取西方国家的立法精神,哪些地方则又保留许多封建的法律传统。

教学方法:讲授及提示性教学。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立法体制。

立法体系。

立法阶段第二节。

主要法律内容。

一、宪法。

《训政纲领》。

《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

二、行政法。

《国民政府组织法》。

单行法规。

三、民法。

编制体例。

民法结构及内容。

《中华民国刑法》。

特别刑事法规。

五、民事诉讼法。

立法概况。

内容特点。

六、刑事诉讼法立法概况。

内容特点第三节。

普通法院系统。

特种刑事法庭兼理军法司法院。

二、普通法院诉讼审判制度。

三级三审制。

公开审判制。

陪审与辩护制审检分署制。

三、特务机构及其活动主要组织。

活动特点思考题。

1、简述国民党的立法体制。

2、何谓“六法全书”?

3、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4、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内容。

5、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刑事法律的内容及其特点。

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学习文献。

罗志渊著。

正中华书局。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十六章。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五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人民民主革命各历史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制和发展概况;认识革命根据地法治的经验教训及重要历史意义。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及意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与《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根据地时期的婚姻、继承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意义。根据地时期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意义,“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根据地时期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与诉讼,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难点主要表现在这一时期各方面政策的发展变化上。

创新精神的培养:通过掌握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发展概况,总结经验,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曲折性,培养学生建立起为现代法制建设而努力奋斗的信念。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政权组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苏区的政权组织。

二、土地法规的制定。

土地法的三个发展阶段主要内容和意义。

三、刑事立法法。

立法概况与立法原则。

犯罪种类。

刑罚制度。

四、劳动立法。

五、婚姻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

婚姻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的意义。

司法体制。

审判原则。

审级制度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政权组织。

《施政纲领》和《人权条例》的制定及意义。

二、土地立法。

主要土地法规。

主要内容。

三、刑事立法。

刑法主要内容。

四、婚姻立法。

主要婚姻立法。

主要内容。

五、劳动立法。

主要法规。

主要内容。

司法机构。

诉讼与审判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民主政权的建设宪法性文件。

地方人民政府的成立。

三、刑事立法。

犯罪种类。

主要任务及原则。

刑罚制度的变化。

四、经济立法。

人民法院的建立。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及意义。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与《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的主要内容。

3、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意义。

4、《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5、马锡王审判方式与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学习文献。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

韩延龙,常兆儒编。

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1年版。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十七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中国法制史1

第一节西周以降的法治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中国古人对“德”和“天”两个观念一直有一种信仰,直到今天中国人对“天”仍有一种潜意识的尊重。“德”是另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一种天命观。在改朝换代的政治变革当中,西周作为一个新政权,就要为自己的权力更迭,寻求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正当性,所以西周政权的代表周公姬旦提出了“以德配天”,即周人之所以得到新政权,是因为有德行,殷人之所以丢掉了国家权力,是因为没有德行。“德”被认为是一个人必有的道德根本,这样的一种思想与法律相关联,就是“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就是说,现实的一个政权,通过道德而获得权力,如何证明有道德,就要落实在严格的执行法律当中。古代的“罚”、“法”往往都是通用的,还有“刑”,它们彼此都是相关联的。“明德慎罚”被后世解释为要慎重地运用法律,用这样的一种行为来彰显、证明统治者有居于统治地位的政治道德。所以西周以来,在观念、思想上强调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就为后世历代王朝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和法律运用奠定了基本原则。

二、“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谈论“礼”与“刑”,恰恰因为“礼”是那个年代对一般人而言最重要的行为规则。古人认为“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意思就是说,一旦一个人的行为超出了“礼”的约束,往往就会落入到刑罚的惩罚范围。“礼”本身和我们今天谈到的法律有相近、相关的一面,但是在许多的价值上,又有不同的一面。比如“礼有差等”,按照今天人们阅读的理解,更直观地认为“礼”这套规则更注重强调人们的差别,但是我们犯了一个读古文的一般的错误,但是古汉语中,在这句话里边,“差等”有两层涵义,一个是差别,一个是对等。所以我们不能认为“礼”这套规范只讲差别。

在对“礼”解读时,还强调“尊尊”、“亲亲”。在这些关系当中,实际上先秦的儒家在许多的思想原则上非常强调对等性,叫做“尊其尊,亲其亲”,也就是说做君主的要有做君主的样子,做父亲的要有做父亲的样子。一方面不否认传统社会理念强调“男尊女卑”、“夫唱妇随”,但另一方面也强调“夫妻同体”、“举案齐眉”,这都是强调对等关系。在强调臣对君有义务、子对父有孝道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强调“君规而臣忠”、“父慈而子孝”。即中国传统这套“礼”的规则,不能够被后人简单地解读为一套人身差别规范的规则,那就过于简单化了。

“礼”与“刑”在这个基础上所体现的是当时人们所追求的公平价值,所以说,在这样的一个结构当中,有许多内容是需要我们后人不断地认识和理解的。

(二)五刑。

与中国古代法律直接相关的另一个概念就是“五刑”,对于“五刑”人们通常想到的是一个系统性的五种刑罚制度,实际上还远不止此。传统法律中,“五刑”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已经成为一个观念,即“五刑”就等同于法律,但是不能和今天的部门法理论进行类比,从而得到一种误解——难道中国的法律就是五种刑罚吗?但是作为一种法律意识的观念,“五刑”就是其代表。

对于“五刑”我们不仅要了解各个朝代五刑的内容,还要了解与“五刑”相对应的其他法律制度,如“八议”、“官当”、“十恶”都与“五刑”制度相关。甚至可以这样认为,谈到“八议”,包括唐律中的议、请、减、赎、当、免,不过都是为了五刑制度更有效、更准确地运用而确立的。所以在这个复习时期,就不再是简单截取一些知识点,而是系统地将知识点有机贯穿起来,因此考生在复习中要习惯看到“五刑”,想到相关的制度内容,从而对“五刑”有完全和准确地认识。

西周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比如大辟对应的是死刑,在中国法律史上经过了很多变换阶段。先秦的死刑,是作为普遍肉刑中的一种,最终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样的一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经过以后的汉朝文景帝废肉刑,经过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奏,到后来明清的会审,它伴随着相关的诉讼制度的变化,能够让我们完整地看到中国传统法律对死刑,所始终贯彻采取的一种慎刑的原则。只有这样一种知识彼此前后的链接,我们才能够准确把握古代的具体制度设计的发展演变和存在的合理性。

先秦的五刑和以后的五刑是有差别的,比如形式上最突出的不同就是随着汉朝文景帝废肉刑之后,这套五刑制度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先秦以来那样一种残人肢体的刑罚,变成了一种以笞杖刑为主,以徒流刑为代表的一个新的刑罚系统,也就是说,在古人看来,那种残人肢体的刑罚,最终被替代了。社会发展到今天,今人有了不同的价值判断,认为这样的笞杖刑仍然是肉刑,那是历史变化的结果,在这样的背景下,不能否认文景帝废肉刑的历史意义,而且回顾秦汉的特定刑罚,可以准确地看到中国传统在刑罚设计的价值追求上是值得今天汲取的。所以我们不能借用今天的价值判断解读中国历史上既有的刑罚制度,从而得出不正确的结论。例如《秦律》中有一种耻辱刑,典型的代表就是髡刑,这在今天的价值观上看,一个刑罚仅仅是剃掉犯罪人的头发,不应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刑罚,但是在古人看来却是比较严重的。无论如何,对于一个罪犯也不能有人身侮辱,但是罪犯必须要受到惩罚,在服刑期间,总要追求应当让罪犯对自己所犯罪恶感到耻辱,这还是必要的。所以古代法律的某种追求具有内在合理性,在今天的文明尺度上尽管可以对它进行种种批判,但是所追求的合理价值是不能被忽视的。

五刑是一个很典型的概念,与五刑相关的还应该关注在这些刑罚适用当中的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自西周以来就出现了这样一些原则,例如在定罪量刑上要区别故意和过失。到了唐律以后,又进一步把它作了区别,比如有关于自首的规定。在汉代,当我们强调一些很特别原则的时候,我们总会提到“亲亲得相首匿”,这些都是在适用刑罚上必须要考虑到的重要的判断标准。“亲亲得相首匿”这是源自儒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按照史书上的解读,叫做“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用现代汉语讲就是父子之间彼此包庇,这恰恰是当时正当的人伦道德要求,但是现实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设计出这样一套逻辑结构。

中国法律从西周的“礼”“刑”存在结构开始,也有着自身的发展,特别是经过了春秋战国,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越来越强调成文化和法典化。

(一)铸刑书与铸刑鼎。

古人在记述的时候,为了能够彼此区别,把前一件叫做铸刑书(郑国·子产),把后一件叫做铸刑鼎(晋国·赵鞅),而它们实际都是把当时诸侯国适用法律根据的“刑书”加以修改之后铸在一个鼎上。鼎在先秦象征着是一种国家权力,所以铸在鼎上就类似于后来法律要公布,要取信于民这样一种价值追求。

在这个基础之上,到了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他收集来诸国已经公布的刑书,在这个基础上完成了他自己的一篇著述,这就是《法经》。这篇著述在文体结构上,与现在的法典相类似,所以被当时的魏国国君魏文候一指诏令,修改成了一部法典,《法经》也就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法典。

《法经》在编排结构上,类似于今天制定的法典,共有六篇——“盗”、“贼”、“囚”、“捕(网)”、“杂”、“具”,这六篇各自的内容和编排顺序对后世有较深影响。之所以将“盗”、“贼”两篇列于《法经》之首,是因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也就是说一个统治者首先要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是禁绝“盗”和“贼”这两种行为,来提供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社会环境。“盗”就是指“强盗”、“窃盗”,而“贼”是由“贝”和“戎”两部分组成,其中“贝”是指与钱有关,“戎”指军人,“贼”强调的是为了获取利益,不惜大打出手,进而杀人越货、戕害良民,所以“贼”在古汉语中、在古代法律中被归纳为“害良曰贼”,“杀人不济曰贼”。盗、贼按照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对社会基本政治经济秩序、对人身生命财产有着严重危害行为的犯罪,这是任何一个当权者首先应该通过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制止的行为。有“盗”、“贼”就要抓捕、关押、审讯,于是就有“囚”、“捕”两篇。除了“盗”、“贼”这种违法行为,一个正常的社会违法行为显然不仅只限于这两类,除了上面阐述过的“盗”、“贼”两种犯罪之外,其他的归于一类,客观上这类犯罪就会显得驳杂,因此称之为“杂律”。《法经》的最后的一篇“具”,“具”的本身在今天还有“备而不用”的含义,所以“具律”有着一般原则的性质。《法经》这样的一个法典结构,对于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深刻,比如直接影响到了战国后期的秦。秦有商鞅变法,而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之后,全国所形成的法律体系称为六律”,而这“六律”就是《法经》的六篇结构。所以《法经》是战国时期代表中国法治进程最重要的环节。

第二节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秦汉以后,法律越来越受到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出现了所谓的“亲亲得相首匿”,在司法领域还出现了“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在另一方面强调了中国传统法律里边自西周以来就形成的制度原则——在认定一个行为人对他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时候,他的主观心态十分重要,所以春秋决狱又被后人解读成论心定罪。也就是说,一个人主观恶意的有无和大小,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犯罪行为惩处的轻重。《盐铁论·刑德》中认为:“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志善而违于法者免。”意思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内心险恶,哪怕行为举止上并未触犯法律,对这样的人也要严加追究。相反,如果一个人心地善良,哪怕行为一时触犯了法律,对他也要进行宽免,这完全是论心定罪。论心定罪在西汉,特别是西汉中期以后,有它存在的历史必然和积极的作用,如汉承秦律,秦律一向以法家理论为指导,以严苛繁密著称,自汉初刘邦的“约法三章”之后,汉律经历了体系结构上一次重大的选择和变化,在这个过程当中,随着社会矛盾的积累,有些规范通过儒家经典在适用法律上进行一些解读,就成为必要和可能。在这个过程当中就形成了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就是在个案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某些法律条文用儒家经典做出一些解读。这些解读大概遵循的原则主要有强调主观心态的分析认定,另一方面强调情理,也就是说这种解读要符合当时的人一般公平、是非的判断,要合乎人情。谈到情理,一般都会联想到人情,这恐怕远远不够,古代“情”、“理”、“法”的关系,情之所以通常被写在第一,这里的情不仅有“人情”之意,还有“案情”的意思。换句话说当时的“情”恰恰和今天的“注重案件的事实”相关。春秋决狱通常被解读为“情判”,这里的情不简单的是人情,更重要的是要合乎常理,要通过这样的一套做法弥补传统法律立法当中的不足和缺陷。所以春秋决狱随着后世法律本身规则条文的完善,逻辑结构的严谨,适用的可能就越来越少,以至于魏晋之后这样的做法基本上不存在了。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其在两汉时期的作用,特别是当时继受秦律背景下的,其积极一面就是强调论心定罪,有效防止了历史上源自秦律的广泛株连的做法。儒家强调的是“罪止其身”,不能够无端进行株连。但是论心定罪又给后世法律的适用留下了祸端,因为心就是思想,所以在后世帝王制度下演变为文字狱。

第三节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权的更替。

由于中原政权频繁的更替,使我们觉得这段历史非常混乱,但是这段时期又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法律内容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最为集中出现和发展的时期,我们先把不同时期的政权做一个梳理。

占据了北方大半中国的曹魏政权,吞掉了西蜀,正当曹魏势力不断扩充,要统一中原时,又被手下的司马氏篡夺了政权,历史进入到两晋时期。由于西晋和北方少数民族的争斗,原本建都洛阳的晋王朝一路逃到建康(南京),并在此建都,称为东晋,于是形成了南北划江而治的格局,这就是南北朝。南北两方各自进行着改朝换代,南方的司马氏政权被宋、齐、梁、陈四个王朝所取代;北方少数民族拓拔氏建立的北魏以后又经历两次分裂和朝代的更迭,分别是东魏、西魏、北齐、北周。

二、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

在这样的朝代变化的背景下,完成了这一时期中国的传统法律从内容到体系不断地演进的过程,出现了几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一)《新律》。

曹魏立国后,颁布了《新律》又叫《魏新律》。《新律》在结构和内容上有两个特点,首先在结构上总结两汉以来逐年积累起来的庞杂的法律规定和法典体系,创立了新的简明的18篇法典结构,第一篇叫做《刑名》,类似于今天法律的总则的内容;其次在内容上《新律》将儒家经典理论——“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法律化”。“八议”和“五刑”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八议”就是对八类人在适用刑罚时的特殊的制度设计。

曹魏被司马氏所取代,在西晋时期又完成了一部法律(《晋律》),因为其颁布在晋武帝泰始年间,所以又称为《泰始律》。其在《魏新律》18篇的基础上扩充为20篇,最突出的特点是《晋律》将《魏律》第一篇《刑名》一分为二,变成了《刑名》和《法例》两篇,在内容上,《晋律》也有一个较大的原则制度上的设计——“服制定罪”,即按照亲疏远近的血缘关系,确定一个具体犯罪的人的犯罪行为要受到何种制裁。以后中国历代法典都完全继承了源自于《晋律》的“准五服制罪”(服制定罪)的原则。服制本指亲属中有人去世,按照血亲、辈分远近的不同,穿着五种不同的丧服,这五种丧服客观上告诉外人,死者和生者之间有何种血缘亲疏关系,法典运用这样一套被民间广为认同的身份制度,来规范在刑罚适用上的轻重的原则辨别。例如一个家庭中有一个不孝子,经常偷窃家中财产,有一次他找到一个和他非常要好但不是家族成员的人作为帮手,偷窃家中财产。这个不孝子当然是谋划盗窃行为的首谋,根据《唐律》的规定刑罚适用的一个原则就是两人以上犯罪的,首谋者从重论处。但是这样的一个盗窃行为完成后,首谋者不一定在刑罚处罚上要重于帮手,因为首谋者是这个家族的成员,家族成员盗窃家中财物的时候,依据身份关系,首谋者与被害者是亲属关系,所以“论刑从轻”,而帮手因为和被害者关系疏远,所有“论刑从重”,并不因为两人犯罪中家人是首谋而一定从重论处。这样的一套基于身份认定犯罪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轻重,而导致刑罚轻重的原则,在当时的人看来很合理,在现今看来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也在考虑到亲疏的关系,因为其存在内在的合理性。这套“服罪定罪”制度几乎贯穿于所有传统法典具体当事人犯罪刑罚的适用上,形成了“以尊犯卑”通常要从轻,而“以卑犯尊”通常都要从重。

(三)《陈律》(《南陈律》)。

晋朝因八王之乱和北方少数民族南侵,都城从洛阳迁到南京,历史上将迁都之前称为西晋,将迁都之后称为东晋。东晋又被后世的宋、齐、梁、陈所取代。这四个王朝的立法又以《晋律》为模范,虽然每一个朝代都颁布了新法典,但在内容结构上并没有超出《晋律》,只不过在《南陈律》中出现“官当”制度,即官员犯罪后可以用其官职来折抵一部分刑罚。但是官员犯罪并不当然用官职来折抵刑罚,当时的法律具体规定了哪些犯罪可以适用官当。

(四)北朝的法律。

北朝的《北魏律》基本上受到旧有中原《汉律》和当时南方《晋律》的影响。后来北方分裂为北齐和北周,在这两个朝代各自修订的法律当中,有特别值得关注的内容。

1.《北齐律》。

《北齐律》在结构上进一步精简成12篇,这一结构影响到后世唐宋法律近700年。《北齐律》在内容上,统治者基于司法经验,把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十种犯罪,集中归纳在《名例律》中,叫“重罪十条”。这样一个法典的条文编排体例经过隋朝改称为“十恶”,后经唐宋,一直沿用到明清。一般来说犯有“十恶”罪行的人,通常不会被赦免。《北齐律》另一个重大贡献是在12篇的第一篇被称为《名例律》,即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二为一,各取一字形成《名例律》,在法典当中居于总则的性质,在结构上被置于首篇,这种结构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1906年修律。

2.《北周律》。

自汉初文景帝废肉刑以来,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最难以确定的就是“减死之刑”,死刑以下的一等最难设计。《北周律》确立了流刑作为减死之刑的地位(废除宫刑),并且对流刑按照流放道里的远近分等规定,叫做“流刑分等制度”,以被处以流刑的人犯罪行的轻重,按照流放道里的远近加以区别。

(五)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奏制度。

在刑罚制度上,南北朝时期还有一个显著变化——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必须报送皇帝核准(死刑复奏制度)。此前死刑的判决和执行,地方有直接的权利,地方官掌管生杀大权,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和死刑的慎重,所以自南北朝以后,死刑案件判决无论是哪一级作出都不立即生效,都要逐级上报到皇帝手中,由皇帝派中央的司法审理机关进行复核,并且将复核的结果再次报请皇帝批准,这就是死刑复奏制度。

在诉讼制度上,在南北朝时期的北齐一朝,将其主掌审判的衙门叫做大理寺,这样一个机构设计一直延续到明清。这些内容要和秦汉司法机构进行关联:秦汉时期的中央司法机构叫做廷尉,西周一度叫做大司寇。

第二章唐宋至明清时。

期的法制。

第一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一个典型。法系是指西方法学者在近代为了研究不同地域、不同法律文化的形成和现象所作的概括,比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这些法系有的作为一种制度和形式已经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如中华法系。但作为一种文化,中华法系对于今天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着种种影响。如中国人头脑中固有的公私观念,这样的一种价值判断会时时左右中国人对于今天所面对的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运用。了解自己过去的法律制度,探求其制度上的特点,对于我们把握今天的法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今天谈论中华法系,最直接的参照就是《唐律》。

《唐律》在当时的世界中,是立法水准、内容结构上十分完善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的进程中也是一个很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对历代王朝法典的总结,是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法典直接模仿的蓝本。以至于后来修订《明律》的时候,都会认为“《明律》十之八九都和《唐律》有关”,而《清律》更是与《明律》有直接的渊源关系。唐以后的宋在立法的结构和内容上基本上也是沿袭《唐律》。

《唐律》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里最具代表性的文本系统,许多制度设计在观念、在原则上对后来甚至当下都不无影响。如“六赃”就是对六种非法获取财物犯罪的归纳,其中有四种是对官员非法获取财物的归纳,也就是贪污贿赂犯罪。现行《刑法》规定的“事后受财”在当时的《唐律》中都有详尽、细致的规定。

在《唐律》的规范背后,有一个原则是值得我汲取的,后人将其归纳为“严而不厉”的原则。“严”体现的是法律条文设计彼此在逻辑结构上、在概念的解读上非常严谨、细腻,很难让犯罪者找到空子,因为《唐律》也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按照律文的说法,“律无正条者不得论罪定刑”,任何定罪论刑都要遵循法律的条文。但是所有的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着“法条有限、情罪无穷”这一困境。所以就需要有内在的逻辑和法律对这样一系列概念的有机解读,来避免这样的漏洞。

《唐律》另一个方面的特点体现在,在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上越来越合乎情理。如《唐律》十二篇中有专门的两篇和逮捕、诉讼、审判都有相关性。《唐律》“六赃”里提供的信息还有很多,不仅仅是在条文上的“严”,而且还体现在刑罚处罚上尽可能选取“宽”的形式,即“严而不厉”的“不厉”。《唐律》规定的宽刑,并不是毫无原则的宽坐,是指对犯罪行为不得宽坐,但是一旦依法认定一个人有罪,要根据人的身份、案件的特殊情况,给予尽可能的宽免。在《唐律》的立法者看来,严刑不一定能够收到好的社会效应,“严”应体现在立法的严密上,而不能仅仅或尽可能不要体现在最后刑罚的严酷上。这都是值得今人思考和汲取的。

第二节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

《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刑统”这一称谓源自唐代中期一部法律修纂——《刑律统类》,在五代以后,简称为“刑统”。《宋刑统》虽然称谓有变,结构上和《唐律》一样,还是十二篇,只是这十二篇500条之下,具体内容表述上和《唐律》有诸多差异,《宋刑统》有着和《唐律》相比突出的变化,即增加了许多民商事规范的内容。

宋代立法的另一个特点是“编敕”。“敕”是皇帝发布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特别命令,将这些零散的“敕”加以汇总、统一,去除先后的抵误、没有办法行用和已经失效的内容,加以重新分类的汇编,即为“编敕”。到了南宋又有了一种新的法典结构汇编体例,即按照律文十二篇的结构、门类加以汇编,在每一门类下按照敕令格式的法律渊源而以统括,称为《庆元条法事类》。从此以后就造就了新的法典编纂结构,即“条法事类”的结构。这是对元朝有着直接影响的法典汇编的做法。

(二)宋代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元代为了有效统治国家,将社会上的人分为不同等级,后人将这样的一个制度概括为“四等人”制度。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在价值判断上当然是否定的,这样一套制度以今人的眼光审视是无法接受,甚至是无法容忍的。今天我们都认同“人人平等”这样一个价值,但是现实制度设计却远非如此。现在的社会按照原有的制度设计也可以将人分为四等,如某一类人归组织部门管理,一部分人归人事部门管理,大多的“蓝领”归劳动部门管理,其他的人就归公安部门管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体会到这样的管理体制有什么不平等,所以任何一个现实社会的制度不过满足的是时人对公平的认同和理解。元代这样的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还体现为“同罪异罚”,这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知识点。

第三节明清时期的法律。

明清两代的法典法律制度有高度的承继性。

一、《大明律》的制定。

明王朝在其存续的200多年中,《大明律》一直是其基本法典。《大明律》最大的特点是不再遵从唐宋以来十二篇结构。随着中枢皇权体制的变化,废宰相、提升皇帝的地位,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所以《大明律》的结构就变为七部分的法典结构,第一篇《名例律》存而不改,其余的是按照中央六部结构分别设律,即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其中又以《刑律》内容最为细密和完善。在这样的新法典结构之下,代表的是后期法律的共有特点。后人在总结《明律》特点的时候,概括为“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严重危害到皇权制度、社会制度的犯罪,《明律》规定的处刑都重于《唐律》;而关于礼仪、风俗的犯罪,《明律》的处罚又明显轻于《唐律》。也就是说越向后发展,王朝的法典和司法的打击对象和力度越来越集中和明确。

二、清代的法律。

《清律》是在《明律》的基础上完成的,《清律》更加强调作为国家基本法典的“律”和在司法实践中的“例”彼此统一协调(《大清律例》)。

三、《明大诰》和“明刑弼教”

明初朱元璋还颁布了《明大诰》,这是由朱元璋自己审断的案例进行的汇编,对后世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明初,以朱元璋为代表的“重典治国”的历史,在传统的法律指导思想上有了一个新的说法,叫做“明刑弼教”。“明刑弼教”和“德主刑辅”的思想的差别在于,“德主刑辅”是有主次之分的,“明刑弼教”只有目的上的划分,也就是说“明刑”的目的是达至教化,为了达至教化这个目的,刑或先或后,或轻或重都是可以的,不必恪守“德主刑辅”,大德小刑。这为明以后的“重刑”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明代的会审制度。

为了平衡这种重刑可能给整个法制带来的负面影响,明清两代的法律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越来越严密,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会审制度的设计——凡是疑难重大的案件,都要通过会审进行审理。

会审按照今天权力分立的理论价值判断,有着诸多不相适宜的地方,往往被今人简单否定,其实这里面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内容。三权分立不过是肯定内在的权力制衡的价值,中国传统社会2000年的帝制,权力始终是有着制衡制度设计的。甚至不妨这样认为,任何一个权力体系,如果没有制衡的设计,几乎是无法运作的,但是我们不可否认,中国的皇帝制度是典型的专制制度,在皇权之下会有制衡,但是在下级权力对皇权缺乏有效的制衡。明清两朝皇权进一步向极端发展,皇权之下的制衡不是被削弱,反而被加强。例如《明律》中的奸党罪就是指绝不允许在政治统治集团内部,有基于小团体利益形成的党派。

伴随着明代皇权的加强,还出现了“廷杖”制度、“厂卫”制度,这都是和大的结构背景相适应的。在正常的司法制度上,“会审”也是在这当中一个最重要的制度形态。会审同样是利用不同官僚机构之间的制衡,来达至个案审判上的公正,是为了有效防止传统司法衙门独断专行,所以仍有积极的一面。

五、明清的会审制度。

(一)秋审。

明清时期将所有的死刑判决分为两大类,一类叫做“立决”,一类叫做“监候”。所有被判处死刑立决的案件,要根据南北朝以来死刑复奏的程序,按照当时法律的规定上报中央,形式上要经过皇帝最后的裁可,再交付执行;而被判处死刑缓决的罪犯一律要等到秋天由专门的秋审程序来重新复审核定。秋审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秋冬行刑”密切相关。这样一套制度至少可以追溯到汉代,汉代有秋冬行刑,因为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非常强调“天人合一”这样的价值,在现实政治中,统治者的行为要遵从天意、符合天象,这就是自西周以来强调的“天”的观念对中国人的影响。如何体现天意?人们通过观察就附会为天有四季——春夏秋冬,秋冬意味着万物萧杀,所有在人世也可以处死人命,统治者通常在秋冬执行死刑,这由唐而宋,经过明清,被渐渐制度化。

随着明清会审制度的出现,也出现了专门审理死刑案件的秋审制度。秋审被看成“国家大典”,为了彰显皇权之下法治的威严和皇帝的宽仁,往往采取这样一个特定的仪式。秋审审理的都是死刑监候的人犯,所以一旦一个死刑犯被判为监候,只能留待当年秋后集中审理。审理的结果通常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除了“情实”要交付死刑之外,其他三类或者得到减免刑罚,或者留到第二年秋审再行审断,所以整个的死刑制度越来越严谨,这也体现着中国传统法律自始而终的“慎刑”的价值观念。

(二)明清的司法机关。

明清以来管辖在初审案件上有县一级负责,这是因为古人有这样的一个价值判断——“案贵初情”,也就是说任何案件事实的获得都和尽快发现案件、尽早进入案件有直接的关联,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就是最基层的县一级衙门,所以“案贵初情”的价值判断,导致在制度设计上任何案件,重到人命案,小到盗窃案,都要由县衙初审。但是由于管辖权的不同,县级衙门审理了命案,可又无权判决,这就形成了“审转”制度——县一级衙门审理命案,通过现场勘验,得出定罪的罪名后,要将人犯和卷宗解交给上一级。例如在清代,县级衙门就要将人犯和卷宗解交给它的上一级——府。府一级衙门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审理完这些案件,要报到省一级。省级办理案件的机构叫做臬司(全称提刑按察使司),经过臬司审理之后报给省级的长官——巡抚或总督。所以一个案件由最初的审理到有权判决的督抚一级,正常情况下要经过四个层级。督抚一级虽有权判处死刑,但是根据所有死刑都要复奏的制度,又无权执行。所以督抚又有特别的死刑判决制度,每年要将一般的死刑案件集结到一定数量,或按照季度集中提报给中央的皇帝,完成皇帝的死刑复核制度,而皇帝再将案件要由中央具体审理案件的机构代其办理,这个机构就是刑部。

唐宋时期,主审案件的机构叫大理寺,是源自北齐的大理寺。元代一度废除了大理寺,中央只有刑部,所以刑部就成了明清以后的主审机关。尽管朱元璋建明以后,恢复了大理寺,但大理寺在明清两代却成了复核机构,地方督抚把所有的人命案件报给皇帝,而皇帝又交由具体办事机构——刑部来处理,这样就容易给考生带来误解,认为古代的刑部相当于今天的最高法院。其实不然,因为在古代皇权制度设计上,只有皇帝高于督抚,而皇帝之下的六部不过是皇权之下的办事机构,也就是说六部之一的刑部,从权力制度层级上,并不是督抚的上级,只不过因为其职能的分工,督抚名义上是将需要死刑复核的案件交给皇帝,而皇帝再将案件交给他下属的办事机构刑部,所有从权力层级上来看,刑部和督抚是平级的,这就导致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上,通常刑部是不会轻易驳回地方督抚已经做出的判决。除非死刑案件在完成复核的过程中发现了重大的问题,往往有两种做法:一是刑部以皇帝的名义将案件交还给督抚重新审理(发回重审),另一个就是对督抚有某种羞辱的做法,就是把案件提到刑部重新审理(提审)。例如清代270年历史中发生的由督抚审结的死刑案件又被刑部提到中央重新审理的情况屈指可数,最著名的一个案件就是“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这样的一套结构让我们看到,在帝制的结构下,同样存在制衡。而在制衡理论的背后,在死刑这类案件上,也能够清楚看到这套设计的严谨。所以会审不能用今天的价值判断为行政干预司法,这是今人一套权力制衡理论的价值判断,因为自古以来在中国传统帝制上,就没有行政和司法的区隔。

第三章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的变法修律。

1.《钦定宪法大纲》。

在清末的历史时期里面,西化是当时的法律最主要的特征。1906年,清廷正式宣布要仿行宪政。到1908年,清廷完成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献——《钦定宪法大纲》。之后的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面临当时国内各种矛盾的激化,清廷开始妥协,又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和《钦定宪法大纲》相比,“十九信条”进一步约束了皇权,在体制上开始参照英国的“虚君共和”的君主制,但是当时的革命不再接受清廷的妥协,出现了中华民国和北方清王朝的对峙。

2.《大清新刑律》和《大清现行刑律》。

与此同时,自1906年到1911年,清廷一方面在推行宪制改革,另一方面为了配合宪政,开始引用西方大陆法系的一些法律制度,先后修订了《大清律》,完成了一部新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在此之前为了求得法律的过渡,还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这两部“刑律”在结构上截然不同,《大清现行刑律》是以《大清律例》为基础,经过删改而成,所以《大清现行刑律》是旧律的变革,而《大清新刑律》完全按照西方大陆法系的刑法典完成,分为《总则》和《分则》。由于这样一个激进的变革,在朝中出现了许多争议,这种争议集中体现为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和以传统势力为代表的理学派的争议。在今天我们回顾这段争议,双方都有值得肯定和批判的地方。理学派提出的主张并不都是保守、落后的,其强调的在法律变革中应该尊重传统,善于利用传统这一价值取向,这在今天也是值得肯定的。如当时《大清新刑律》作出的规定就过于背离当时的现实。

3.《大清民律草案》。

清朝仿照《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完了一个由五篇组成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奠定了中国近代以来,特别是进入民国以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的基础。

1.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因为仿照西方的宪政,谋求三权分立的结构,原来传统的刑部被归入到行政系统,而改称法部,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成为最高司法机关。这样一系列的变革影响到民国初年北洋政府的司法体系,共同形成了四级三审制的司法体系结构。

2.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在四级三审制的结构中,由于近代西方列强对中国主权特别是司法主权的侵夺,出现了一些特别的制度,如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关于领事裁判权要注意,将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相混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治外法权是基于近代国际公法,主权国家来相互给予的一种权利。而领事裁判权则不同,是列强强加于弱势国家的侵害司法主权的一种特别的司法诉讼制度,是不公平、不对等的。

会审公廨是基于后来出现了租界,在租界内的特定诉讼审判方式。

三、民国时期的宪法。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民国建立后一个突出的变化是要给社会制定一套宪法系统。所以孙中山为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宪法性文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和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期的权力结构设计是不同的,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模仿的是美国的宪政体制,是总统制的宪政结构。《临时约法》制定的背景是孙中山即将交出大总统权力,而由袁世凯做中华民国总统,所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其法律条文设计上,在权力关系上有明显的限制袁世凯专权的目的诉求。这样的宪法性文献为后来民国初年以后几部宪法纷争的直接源头。

袁世凯就任大总统后当然不满意这样一部宪法,所以在袁世凯在位的时候,为自己制定了一部宪法——《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根据这部法律,总统有极大权力,甚至总统在任期间可以指定继任者。尽管如此,袁世凯还是不满足,终于在一些人的鼓噪之下称帝。袁世凯称帝后,受到全国的一致讨伐,在忧惧中死去。

袁世凯死去后,北洋政府的首领曹锟当政的时候制定了一部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这部宪法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

四、《中华民国宪法》。

随着北伐的成功,蒋介石在南京成立了南京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最初奉行孙中山的建国理论,随着北伐结束,军政结束而应进入训政时期,即由国民党训导国人为宪政打基础。在这个时期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训政时期约法》。直到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但是从1937年中国进入全面抗战后,国家权力由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的国防最高军事委员会统一执掌。直到1946年抗战结束,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国民党一党包办了国民大会,通过这次国会选出蒋介石担任中华民国总统,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文本结构上既不是总统制,也不是内阁制,而是继承了孙中山的理论,是五院制的宪政结构。这样一部宪法在1949年之后被蒋介石政权带到台湾。

在这部分内容中,整个近代中国的宪政历史是最值得关注的重点,特别是进入民国后的前后几部宪法彼此内容结构上的特点,就是最应关注的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模拟题

1.作为单行法规的敕,最发达的是(d)。

a.秦朝b.汉朝c.唐朝d.宋朝。

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a)。

a.《名例》b.《刑名》c.《法例》d.《具律》。

3.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b)。

a.《禹刑》b.《吕刑》c.《九刑》d.《汤刑》。

4.工农民主政权最具代表性的土地立法是(c)。

a.《井冈山土地法》b.《兴国土地法》。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d.《中国土地法大纲》。

5.汉代最初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a)。

a.文帝b.武帝c.惠帝d.景帝。

6.秦代法律形式中具有法律解释性质的是(c)。

a.廷行事b.决事比c.法律答问d.式。

7.西周时期,“争罪曰狱”,而“争财”称为(c)。

a.狱b.刑c.讼d.辞。

8.轻罪重罚思想源于(a)。

a.法家b.儒家c.道家d.墨家。

9.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的律典是(c)。

a.《九章律》b.《晋律》c.《魏新律》d.《北齐律》。

10.汉律予以犯罪人及其家属后代终身不得作官的处罚称为(a)。

a.禁锢b.顾山c.罚金d.充军。

11.在《法经》中,类似于今天刑法典总则的篇目是(b)。

a.杂法b.具法c.盗法d.捕法。

12.秦简《法律答问》是一种(a)。

a.法律解释b.法律汇编c.行政法典d.特别法。

13.汉代初年,在立法上强调(b)。

a.轻罪重罚b.约法省刑c.法令由一统d.法随时变。

14.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是(b)。

第1页(共6页)。

a.《周礼》b.《唐六典》c.《大明会典》d.《大清会典》。

15.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继续使用竹刑,却杀害了(b)。

a.子产b.邓析c.赵鞅d.荀寅。

16.西周在刑法学上表示“过失”的概念是(a)。

a.眚b.非眚c.惟终d.非终。

17.最早将“准五服以制罪”入律的是(c)。

a.《北齐律》b.《开皇律》c.《晋律》d.《永徽律》。

18.第一次集中地将危害国家、社会的重罪组合起来,并冠名为“重罪十条”的是(c)。

a.《晋律》b.《新律》c.《北齐律》d.《北魏律》。

19.北宋前期设立于禁中的特别审判机构称为(d)。

a.大宗正府b.大理寺c.廷尉d.审刑院。

20.隋唐时期的监察机关是(c)。

a.六科给事中b.都察院c.御史台d.中书省。

21.1906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主要职责是(d)。

a、审判b.复核c.律令的解释d.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22.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死刑判决分为立决和监候的是(d)。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

23.廷杖盛行于(c)。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

24.奸党罪始设于(c)。

a.《唐律疏议》b.《宋刑统》c.《大明律》d.《大清律例》。

25.宋代为加强对地方的司法监督,在各路设置的司法派出机构称为(a)。

a.提点刑狱司b.提刑按察司c.审刑院d.宗人府。

26.“贿选宪法”的正式名称是(c)。

a.《中华民国约法》b.《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c.《中华民国宪法》d.《中华民国临时宪法》。

27.宋初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b)详议。

a.大理寺b.审刑院c.御史台d.都察院。

28.秦律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是(a)。

a.身高b.年龄c.性别d.胖瘦。

29.清代秋审对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可留待下年秋审再作决定的案子一般归为(b)。

a.情实b.缓决c.可矜d.可疑。

二.多项选择题。

1.中古时期,适用于官僚贵族减免刑罚的特权原则有(abc)。

a.八议b.官当c.上请d.重罪十条。

2.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两个诸侯国是:(ad)。

a.郑国b.鲁国c.齐国d.晋国e.楚国。

3.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刑起于兵说的是(ad)。

a.刑与战争分不开b.兵起于刑。

c.刑与战争无关d.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

4.清末“预备立宪”活动中颁布的主要宪法性文件包括:(ab)。

a.《钦定宪法大纲》b.《十九信条》c.《天坛宪草》d.《五权宪法》。

5.以下哪些属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abc)。

a.《中华民国宪法》b.“五五宪草”

c.《训政时期约法》d.《五权宪法》。

6.孙中山在前期的革命生涯中,曾提出了“建国三时期”,这三个时期是(acd)。

a.军政时期b.圣政时期c.宪政时期。

d.训政时期e.党政时期。

7.以下法典中属于元代编制的是(abcd)。

a.《至元新格》b.《风宪宏纲》c.《至正条格》d.《元典章》。

8.秦朝中央设置的三公中有(ace)。

a.太尉b.廷尉c.御史大夫d.奉常e丞相。

9.为了维护封建尊卑、主奴关系,秦律将诉讼分为(ac)。

a.非公室告b.官告c.公室告d.州告。

三.名词解释。

1.保辜:是唐朝规定的在被伤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期限,责令加害者为伤者治疗,期满之日视被害人是否已故或其伤情,来决定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3.马锡五审判方式: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案件。

4.领事裁判权:是鸦片战争之后外国侵略者在强迫清政府签定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项司法特权,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犯。

5.文字狱:是指古代文人学士因文字著作引起统治者不满而被锻炼成狱。

6.明大诰:明太祖时期编撰的一部刑事特别法,主要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一些案例。

7.秋审号称“秋审大典”,是清朝的一种会审制度,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

8.大清会典:是清朝的一部行政法典,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而完成。

9.五听:西周时期所创立的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法。即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称为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0.六法全书: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国民党政权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法”即六大类基本法典所构成的。

四.简答题。

1.简述“准五服以治罪”的含义。

“准五服以制罪”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近,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近,处罚越轻。是汉代“礼律融合”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重大发展,并被后世法典所沿用。

2.简述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2)定罪量刑上的民族差别: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实行同罪异罚,蒙古人享有一系列司法特。

(3)维护僧侣特权地位的法律规定。

(4)保护奴隶制残余,佃户身份低下。

3.明律与唐律相比在量刑方面的特点是什么?并请简要解释。

“重其重者,轻其轻者”。

即对于危害到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明律的处罚比唐律重,而对于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明律的处刑比唐律轻。

4.简述西周时期关于婚姻解除方面的有关规定。

婚姻的解除方面主要是“七出三不去”制度。

(2)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论述题。

1.试论商鞅变法的内容及意义。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主张,强调轻罪重刑、不赦不宥、刑用于将过、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商鞅变法的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秦国经过商鞅变法,一跃成为七国之首,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2.论唐朝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依年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3)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比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的更加系统完备。

(4)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5)共犯罪区分首从原则:唐律规定二人以上为共同犯罪,要区分首从,首犯依法处断,从犯减一等处罚。

(6)关于数罪的处理:“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

(7)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

以明重。”

(8)化外人有犯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3.论述周礼及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的概念:礼是中国文化史上一个内涵极为广泛的范畴。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

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二)礼的内容。

1.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

2.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

—吉礼:祭祀之礼。

—宾礼:迎宾之礼。

—嘉礼:冠婚之礼。

—军礼:行军作战之礼。

—凶礼:丧葬之礼。

(三)礼与刑的关系。

1.联系:西周时期,礼与刑都是当时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

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2.礼与刑的区别。

(1)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刑是消极的处罚。“礼者,禁于将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2)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礼—礼有差等;刑—刑无等级。

4.试述文景帝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及历史意义。

(1)改革的内容。

文帝时期:a:用徒刑、笞刑、死刑等取代肉刑;b:确定了劳役刑的刑期。

景帝时期:

a:两次下诏减少笞数:b:改革所用刑具和刑罚方法—颁布《箠令》。

(2)改革的意义。

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潮流,同时为封建制五刑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提纲

《禹刑》性质:

《禹刑》被认为是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其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了2内容:

(1)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见于《左传》:“己恶而掠美”);

(2)墨是指人贪得无厌,败坏官员纪律(“贪以败官”);

(3)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杀人不忌为贼”),和现在的含义有很大差别刑罚原则:

圜土: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甲骨文见到的商朝刑罚名称。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司法机关:中央最高审判机构称“司寇”,“司寇”之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的审判官称“士”与“蒙士”。

(二)监狱圜土。

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是一条别尊卑,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亲亲父为首”,以“孝”为核心。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尊尊君为首”,以“忠”为核心。“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

纳采:指男方请媒人到女方提亲,准备彩礼求婚。

问名:指询问女方名字,生辰八字用于占卜吉凶。

纳吉:占卜后得到好消息后告之女方,决定结婚。

纳征:(纳币)指男方送聘礼到女家。

请期:选择喜庆日子结婚,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男方亲自到女家迎娶。

“七出”、“三不去”

“七出”和“三不去”是礼制的西周解除婚姻时需要遵守的制度规范。

“七出”

即丈夫可以凭借这七种理由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况提出休妻。包括: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辞听即听当事人陈述、色听即观察表情、气听即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耳听即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目听即考察当事人眼神”

春秋战国。

儒家学派主要法律思想。

1.维护“礼治”---“克己复礼”---建立大一统的法律秩序。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2.提倡“德治”---先教后刑。

“不教而杀谓之虐”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3.重视人治。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法家学派主要法律思想。

(一)“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2.“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所谓“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商鞅即提出“行刑重轻”思想,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这是因为重刑的目的和作用,并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者本人,而是可以由此产生威慑作用,收到杀一儆百的社会效果,最终达到“以刑去刑”亦即消灭犯罪、废除刑罚的目的。

3.公布法律,“明白易知”

商鞅反复强调:“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行法,令明白易知”

对立法工作与司法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铸刑鼎”公布法律的历史意义。

其次,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再者,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结束了法律藏之于官府,其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打破了旧贵族的司法垄断,使法律走向公开,这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法经》。

(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

《法经》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保存了其篇目。

第一篇《盗法》。“盗”是侵犯财产的犯罪。《盗法》是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

第二篇《贼法》。“贼”主要指危害他人人身的犯罪,主要是杀人、伤人等。《贼法》是保护人身安全,处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

第三篇《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杂法》,是补前四篇之不足的拾遗补阙之篇,内容庞杂,其主要内容是“六禁”。第六篇《具法》,《七国考》也称《减律》。这一篇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本质与特征:1《法经》体现了“行刑重轻”重刑主义的精神。

2《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对盗符、盗玺、越城、群相聚等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侵犯君主权威的行为,《法经》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3《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一的局面。

《法经》设《具法》一篇,集中规定对所有法律条文具有统帅作用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战国时期立法水平的提高,它直接影响了秦律及汉律等,为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确定了基本模式。

历史地位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它以先秦法家所提倡的“法治”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汲取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成就。

2《法经》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离,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杀与刑罚的刑,逐步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符合法律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

3《法经》以严惩盗贼罪的立法宗旨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初步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结构,为秦汉以后的历代法典体例奠定了基础。

中期的刑罚改革。

背景:淳于缇萦上书救父。

淳于意淳于缇萦汉文帝。

内容汉文帝,一是把原先斩右趾的刑罚上升为死刑,这是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及劓刑分别改处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既多,也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而班固评论说:“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汉景帝,汉景帝时期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成笞一百。还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稍薄半寸,并削平竹节;笞打的部分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这样就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从而使这一新的刑制逐渐完善。意义:

1、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2、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春秋决狱产生原因:

促进法律儒家化定罪量刑的标准。

“原心定罪”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

3代表人物。

董仲舒。

4影响:

积极方面: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

消极方面: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可见春秋决狱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上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了方便之门,颇多流弊。

录囚制度。

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悬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录囚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的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一个途径,因而被后世所沿用,对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秋冬行刑。

根据汉律规定,冬季执行重刑,而春季则赦免罪犯或允许罪犯出钱赎罪。秋冬行刑的司法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八议”入律。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分别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五服制度”原则的形成“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

“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时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所不同,关系亲的服制重,关系疏的服制轻,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自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离婚的形式。

协议离婚。

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

“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强制离婚。

丈夫强制:“七出”

官府强制:“义绝”

类推原则。

一是“入罪”,判为有罪或相对地判为重罪,其判刑的原则是“举轻以明重”

列举出比该案行为更轻的行为已为有罪,以证实比此更重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如《贼盗律》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斩”,即预谋杀期亲尊长,虽未实行,亦当论斩,若已伤、已杀,则罪行更重,自然当以斩罪论处。

“保辜”制度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保辜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和伤害的程度而定,伤害越重,辜限越长。辜限内伤害人死亡的,则“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科断”,即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者,或虽在限内而以他故死者,以伤害罪论处。

宋朝。

审判制度。

鞫谳分司的审判制度:鞫谳分司是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审判机构也分成鞫司(亦称狱司)、谳司(亦称法司)。鞫司官和谳司官不得兼任。

“翻异别勘”的复审制度:翻异别勘,指在录问或行刑时犯人翻异(推翻口供)申诉,须由另一司法部门重审。此制源于唐末五代。两宋有“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形式。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如刑部左、右厅,大理寺狱左、右推。案犯申诉,在原审机关内移交另一部门重审,又称“移司别勘”。对移司别勘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派员前往主持重审,称“差官别推”。按《宋刑统·断狱律》,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南宋时,五推为限。

检查勘验制度。

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堂阴比事》、宋慈的《洗冤集录》。

清朝。

《大清新刑律》。

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刑律的制定除了参考西方各国的刑法典外,还聘请了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帮同考订,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大清新刑律》与《大清现行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1.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撰体例。

2.结构上采用西方的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的结构形式。

3.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

4.采用“罪刑法定”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是在沈家本、伍廷方、俞廉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进行的,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修订,民法典的结构仿造当时实施不久的德国和日本的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五篇,前三篇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岗义正、志田甲太郎参与起草工作,后两篇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部起草,因此在后两篇中保留了宗法礼制和封建法律的痕迹。该律1911年完成,还未公布,清政府就垮台了,但后来成为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立法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

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

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

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

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

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

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

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

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

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

“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

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

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

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

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

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

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

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

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

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

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

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

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

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

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

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

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

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

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

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

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

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

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

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

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

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

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

以明代为例。

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

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

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

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

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

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

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

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

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

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

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

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

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

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

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

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

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

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

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

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

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

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

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

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

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

以明清两代为例。

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

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

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教学

摘要:为提高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兴趣和加强对该门课程的重视,笔者根据实践教学经验提出了强化意识、引起重视,以史带法、互利互导,置换角色、加强互动三条学习途径。

实践表明,学生要真正学好法学这门学科,不仅要在民法、刑法等核心课上下功夫,同时也要加强对中国法制史等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只有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学好法学。

关键词:强化意识;以史带法;置换角色。

《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十四门专业课程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从其内容和实践指导作用来看,其地位又略显尴尬,尤其是同刑法、民法等法学核心课相比较,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重视程度和学习兴趣明显较低。

因此,如何讲授好该门课程、加强学生对该门课程的重视便成了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笔者在教学工作中尝试运用了一些不同的教学方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强化意识,引起重视。

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是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命题,具体到实践领域,要加强对意识的能动作用的认识,发挥意识的重要作用。

学生之所以不重视中国法制史学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认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而中国法制史则侧重于理论方面,其实践应用作用不大,是一门可学可不学的课程。

以这样的思想观念先入为主,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效果显然不会很好。

因此,笔者会在每学期的第一堂课跟学生强调该门课程的重要性,首先从思想上厘清他们的观念,再通过理论讲授、举例、辩论、聊天等方式告诉他们民法、刑法等核心课程固然重要,但是学好这些的课程的前提是对中国法制史、法理学等基础课程有最基本的把握,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以此加强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重视。

二、以史带法,互利互导。

由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性质决定,该门课程必然与中国历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既是法学,同时也是史学,这就为我们上好中国法制史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可以结合法学和史学的特点,将二者进行融会贯通。

基于中国法制史教材内容的理论性较强、文言文较多、内容相对枯燥等特点,笔者在法制史的讲授过程中以中国法制发展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同时辅以不同教学形式加强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重视,培养他们学习该门课程的浓厚兴趣。

以中国古典名著,尤其是四大名著为重要的辅助材料,搜寻其中与中国法制发展重合的部分,以史学与法学的契合点为突破口,加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例如,在讲到西周“七出”的“妒忌”之条时,笔者引入了《红楼梦》中王熙凤虽然“妒忌”贾琏娶了尤二姐为妾但为避免犯“七出”之条,以迂回战术逼迫尤二姐吞金自杀的事情,在讲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八议”之时,则引入《水浒传》中“小旋风”柴进属于“议宾”的例子,通过法史结合讲故事的方式,学生的积极性顿时被调动起来,很多同学参与到课堂讨论当中,课堂气氛很活跃。

这种方法,一是可以将法制史的内容简易化、通俗化、趣味化;二是可以强化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吸收,通过这种方法,很多教学内容学生可以当堂吸收消化,事后的复习也只需要花费少量的时间;三是可以引导和强化学生对古典文化知识的学习,诸如四大名著等古典名著学生一般都有涉猎,从而利用他们对这部分知识理解的前提条件,结合法制史的内容,可以让学生在短时间内将课堂知识变成自己的知识,达到史学知识和法学知识双管齐下的效果,与此同时也可以激发一些史学知识储备不足的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通过“名人效应”加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记忆。

“名人效应”在很多领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同样如此,具体到中国法制史的课堂讲授过程,利用“名人效应”可以强化学生对知识点的'把握和记忆。

教师一般都会跟学生强调不要死记硬背,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但任何东西都不是绝对的,具体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而言,它有自身的特点,有一部分内容要求的就是纯粹的记忆,要求“死记”,可见任课教师应该做的就是想办法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强化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的记忆,利用“名人”的影响作用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例如,笔者在给学生讲到“五刑”中的“宫刑”之时,就是以西汉的司马迁作为例子。

对于司马迁其人,学生大部分都有所了解,因此,通过对司马迁的人生经历的简单评述,重点结合其受“宫刑”的历史原因及背景,学生基本上在课堂上就能将“宫刑”这个知识点消化吸收,事后检验,这样的教学效果比较明显。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大学生应该或者已经具备一些基本文学常识,包括历史常识,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学生的知识储备是参差不齐的。

虽然同是大学生,但一本院校同二本院校、独立院校学生的差距仍然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本科生和专科生也不能相提并论,甚至同一个班级的学生水平也存在相距甚大的情况。

针对这种现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在讲授的过程中会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层次适当地增加一些通俗易懂又结合历史和法学的内容以增强学生的理解能力和学习兴趣,诸如《汉武大帝》、《康熙王朝》等热播电视剧和《明朝那些事儿》等流行书籍,如果学生的层次更低的会选一些他们日常比较关注的内容引起他们的兴趣,例如讲到清朝法制的时候,会结合当红电视剧《后宫甄嬛传》中涉及到的法制内容。

这样,既可以达到向学生传授知识的目的,又可以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实现知识性和趣味性的统一。

三、置换角色,加强互动。

换位思考是现在我们常用的一种思考方法,这种方法也可以很好地在中国法制史的讲授过程中利用。

笔者要求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要将自己置身于不同的历史阶段,甚至具体到某个朝代某个人,再结合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法制背景,去理解、分析、把握当时的法制状况,并通过提问、讨论的方式来评价具体法制措施的优与劣,以期达到让他们“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效果。

上述方法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但是方法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要真正上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还要求任课教师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历史素养,增强自己的知识储备,真正做到“学为人师,行为示范”。

参考文献:

[1]舒国滢.法学方法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张楚廷.大学教学学[m].湖南大学出版社,

[3]黄梅.以人为本的高效化课题教学策略[j].中国教育学刊,(08)。

中国法制史教学

首先、法制史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的。我们要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法制史时要把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再总体的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面的否定。““””中,“_”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此变革,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谦虚谨慎态度,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本学期,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为日后其他课程打下坚实基础。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条理清晰,重点明确。《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循序渐进,不断深入。在我们对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旁征博引,纵横前后。法制史虽然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对相关的人文、社会等背景进行了解。这又需要我们向有深厚的历史知识积淀和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师请教,分析了解更多的历史背景知识,使我们对法制史的把握更为清晰和准确。

四、博古通今,紧扣实际。学习法制史不仅是要了解过去的法律制度,更要树立“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学以致用”的实证思想。比如:在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布《明大诰》、用重典开展雷厉风行的反贪运动时,不仅要客观地对其得失进行分析,还要联系我们当代的反腐状况,将古今制度进行对比,提炼出自己的独特观点。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中,“_”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b“八议”中有“议宾”一项,指的是(前朝皇帝的后代)。b“被庐之法”是(晋国)国制定的。c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

c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铜鼎)上。c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竹简)上。

(六)篇。作者是(李悝)。

f法典体例在宋朝发生了变化,采用(刑统)作为法律形式。g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商鞅)。h“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杀)。

h皇帝制度的理论化、神秘化,开始于(汉朝)。

h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主导是(儒家思想)h汉初至文景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主导是(黄老思想)。h汉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辅)。h汉朝律典的代表是(九章律)。

h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决事比)。h汉朝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叫做(科)。h汉朝首次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汉文帝)。

h汉朝规定,吏民如知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就是(见知故纵)。

h汉律规定,女子犯罪量刑,可以不亲自服徒刑,每个月出钱三百以顾人,此刑罚叫做(女徒顾山)。

h汉代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叫做(征辟)。h汉代致仕的年龄是(七十)。

h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h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h汉代的起诉叫(告劾)。

h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鞫狱)。h汉代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叫(断狱)。

h汉代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

h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比)h汉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同秦朝一样,叫做(廷尉)。

h汉律规定,如果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侵犯皇权,则定为(废格诏书罪)。j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魏律)j将“法”改为“律”,是在(战国时期的秦)。j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孔子的反对。j晋国的“常法”是(赵盾)制定的。

j“君权神授”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j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贞观律》)。k《开皇律》规定的笞刑分(五)等。k《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主要依据(《北齐律》)。l《吕刑》的作者是(吕侯)。l两汉的立法活动始于汉朝建立前的(约法三章)。m“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m“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最早规定在(西周)。p炮烙之刑出现于(商朝)。

q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具五刑)q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廷行事)。

q秦朝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的法律形式是(式)。q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廷行事)。

q秦朝有一种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叫做(定杀。q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是(具五刑。q秦朝多对麻风病人犯罪所适用的刑罚是(定杀)。

q秦朝有一种徒刑,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这种刑罚是(城旦)。q秦朝的鬼薪适用于男犯,它的刑期为(三年)。q秦朝有一种罪名,即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此罪叫作(以古非今罪)。q秦律规定,禁止偷偷地移动田界的的标志,否则构成(盗徙封罪)。q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廷尉)。

q秦律规定,宣判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秦朝叫做(乞鞫)。s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s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是(《汤誓》)。s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叫做(九刑)。s商朝初期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s商纣王曾囚周文王于(羑里)。

s商汤讨伐夏桀时,宣布了夏桀的一条罪名,即(舍弃啬事)。

s商汤灭夏之后,吸取夏桀灭亡的教训,告戒他的诸侯们,禁止(不有功于民)。s商朝有一种罪名相当于后世的诈伪、内乱、谋反等罪名,这个罪叫做(暂遇奸宄)。s商鞅入秦国变法改革,携带了李悝的(法经)。s隋朝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s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

s史料记载,商朝的九侯触犯了商王,而受到(醢)的刑罚。s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断例)。

s宋朝将中央主管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申明)s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断例)。

s宋朝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与敕、令并行,这种法律形式叫做(指挥)。

s宋朝中央官署可依就某项法令作解释,所作的解释叫做(申明)。s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看祥)。

s宋朝规定了一种法律,即在开封府诸县加重处罚犯罪,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这种法律叫做(重法地法)。s宋代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是(红契)。

s宋太祖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

s宋太祖统治后以宽恕死罪为借口,为了赦免死罪者的死刑,而用其它刑代替,推行(刺配之法)。t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重典治吏)t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资政新篇》)。

t唐宣宗时期,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令、格、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t唐律关于户籍、赋役、土地、婚姻方面的内容规定在《户婚》律。t唐代官吏退休的年龄是(七十)。

t唐宣宗时期编成的《大中刑律统类》共(121)门。t唐律中凡是不列入其他“分则”篇的犯罪,都归于(《杂律》)。t唐朝全国设十个监察区,监察区的名称叫(道)。

t《唐律疏议》中相当于现代法典总则的篇名为(名例律)。t《唐律疏议》的第十二篇的篇名为(断狱律)。w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人是春秋郑国的(子产)w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启)。

w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是(《法经》)。w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大明律》)。

w“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x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夏台)”。x先王发布的誓命,在西周称作(遗训)。

x“刑名从商”是(荀子)总结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而总结的。x夏、商、周三代的法律以(刑)命名。x夏商时期将死刑称为(大辟)。x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圜土)。

x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杀)x夏朝有五种刑罚,共(三千)条。

x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杀人不忌为(贼)”。x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昏)”。x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贪以败官为(墨)”。x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赎刑)。x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叫做(甘誓),它也是夏朝的法律。x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x西周的成文刑书是(九刑)。

x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是(周礼)。x西周的判例叫(成)。

x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殷彝)。x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x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x西周将故意称为(非眚)。x西周将偶犯称为(非终)。x西周将惯犯称为(惟终)。x西周将过失称为(眚)。

x西周时期,对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为(绞)。x西周的拘役来于(坐嘉石)。

x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x西周的买卖契约叫(质剂)。x西周的借贷契约叫(傅别)。x西周的已经出现了买卖契约,其中买卖人民马牛之类的东西用(质)。x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x西周的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x西周将结婚程序叫做(六礼)。

x西周法律规定,在几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叫作(三不去)。x西周自后成王以后,王位继承开始实行(嫡长继承制)。x西周时期,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叫做(士师)。x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小司寇)。x西周的民事诉讼叫做(讼)。x西周的刑事诉讼叫做(狱)。x西周的民事诉讼书状叫(剂)。

x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

x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束矢)作为诉讼费。x西周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要缴纳(钧金)作为诉讼费。

x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它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的程序是(纳采)。x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方纳采之后,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庙,占其吉凶,卜得吉兆之后,再往下进行的程序是(问名)。x狭义上的唐律,指(《唐律疏议》)。y原始社会部落首领的继承实行(禅让制)。

y“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最早作为(西周)断案的依据。y《永徽律疏》的篇目共(十二篇)。

z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鸦片战争后清朝)z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

z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指定的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z在天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资政新篇》)z在历史上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人是(董仲舒)。

z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是(宫刑)。

z在西周,初了刑作为法律存在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规范作为法律存在,是(礼)。z在西周的“六礼”中,男家问名之后,已经卜得吉兆,男家仍以雁作为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的程序,被称做(纳吉)。

z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吉之后,男家以玄纁(音勋,玄,黑色;纁,绛色)束帛(五匹为束),两张鹿皮作为聘礼送给女家,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这道程序叫做(纳徵)。

z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徵之后,男家择定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往告女家,求其同意的程序是(请期)。z在西周的“六礼”中,新郎亲至女家迎娶的程序叫做(亲迎)。z在汉朝,如为农民起义通风报信、提供饮食,则构成(通行饮食罪)。z在秦朝,多用于惩罚轻微犯罪官吏的刑罚是(谇)。z在秦朝中央的三公中,掌管军事的是(太尉)。

z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z在“十恶”中,将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称为(大不敬)。z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法经)。z战国时期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任令尹,实行变法。

z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z最早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思想的人是(孔子)。z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开皇律》)z最早规定“封建五刑”的法典是(《开皇律》)。

z最早确立封建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北齐律)z《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责任内阁制)。

z《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总统制)。

z《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z《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z曾命吕侯作《吕刑》的是(周穆王)。z周朝统治者吸取商场灭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规定了一条罪名叫做(群饮罪。

c春秋时期政治经济的基本特点是(1井田制被破坏2王权旁落3宗法制松弛4法治取代礼治)。

f《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1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2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3它对当时魏国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g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是(1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2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3典价比卖价低得多)h汉朝的三公分别是(1丞相2太尉3御史大夫)。

h汉律六十篇包括(1九章律2越宫律3朝律4傍章律)。

m明朝统治着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1钞法2钱法3盐法4茶法)。

m明朝时期的会审制度包括(1秋审2朝审3热审)。

q清政府司法权半殖民地化的表现是确立(1领事裁判权2会审公廨)q清朝统治者认为立宪有三大好处(1皇位永固2外患渐轻3内乱可弥)s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表现在(1八议入律2官当入律3确立重罪十条4准五服以治罪)s宋朝为加强对盗贼的处刑,所立的专门法规有(1盗贼重法2重法地法)s商朝的肉刑有(1墨刑2劓刑3剕刑4宫刑)s商朝适用的死刑有(1戮2炮烙3醢4脯)。

s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1整顿户籍,设立连作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t唐朝的立法形式有(1律2令3格4式)。

t《唐律疏议》的结构包括(1律文2疏义3问答4注)。

t唐代吏部考试科举生的标准是(1体貌丰伟2言词辨正3楷书遒美4文理优秀)w为晋律作注释的是(1张斐2杜预)。

x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1六礼2七去3三不去)。

x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在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1客士2军功3通晓法律)。

x西周婚姻制度中的“三不去”的内容包括(1有所娶无所归,不去2与更三年丧,不去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x夏朝的法律有(1禹刑2甘誓)x西周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2小司寇3士师)y以下属于汉朝的罪名是(1通行饮食罪2见知故纵罪)。

y以下属于秦朝的作刑(徒刑)的是(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如司寇4罚作、复作)。

y以下是太平天国时期制定的法律内容有(1龙凤和挥2保举制度3国库制度4保升奏贬制度)。

y“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1杀人者死2伤人抵罪3盗抵罪)y以下属于隋朝颁布的法典有(1开皇律2大业律)。

z中国法制史上出现的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文件有(1《大唐六典》2《大明会典》3《清会典》)。

g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夏台、均台)。

“昏、墨、贼,杀”中的罪名是(昏、墨、贼)。

据东汉郑玄记述,夏刑除墨外,还有(大辟、膑、宫、劓)。夏朝的法律规范包括(禹刑、甘誓)。

夏朝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来源于(原始社会的礼、原始社会的战争命令、原始社会的苗族习惯法)。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夏朝全国共分为九个地区、夏朝中央有职事官六卿、圜土和夏台都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夏朝法律制度包括(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在我国古代作为法律名称适用的的术语有(刑、命、诏、典)。

夏朝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即(夏朝法律体现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夏朝法律非常残酷、夏朝法律维护奴隶主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夏朝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商朝的立法主要有(《汤刑》、《汤誓》、《汤诰》)。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有(戮、炮格、醢、脯)。

奴隶制五刑包括以下的(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商朝的罪名主要有(不吉不迪、暂遇奸宄、不从誓言)。商朝的监狱称作圜土、牖里、囹圄。

西周的中央除三公外,还有众多官吏,组成(卿事寮、太史寮)。西周的政权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内服、外服)。

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二而发挥职能作用、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较商朝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是(殷商单凭“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长治久安、西周统治者将天命和自身的德性融为一体以取得民心)。西周的主要立法有(《吕刑》《九刑》)。

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誓、礼、遗训、殷彝)。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耄悼之年有最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耄”、“悼”分别指(7岁以下、80、90岁以上)。西周区分眚和非眚,就是区分(过失、故意)。西周区分非终和惟终,就是区分(偶犯、惯犯)。西周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这体现在定罪量刑的原则上就是(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慎侧浅深质量以别之、罪疑从赦)。“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含义是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西周处死一般平民的方法有(腰斩、弃市、磔)。

西周对判处拘役刑的,根据罪过轻重,在司空监视下分别服劳役(一年、九个月、七个月、五个月)。

以下是西周的罪名的有(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醉)。西周缔结婚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妻不娶同姓、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西周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的目的是(防止近亲结婚、附远厚别)。西周“三不去”的内容包括(无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西周贵族男子可以有各种妻妾,天子有(后、夫人、世妇、嫔)。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包括以下的(纳采、纳吉、亲迎)。西周的“七去”包括以下的(无子、盗窃、妒忌、恶疾)。西周的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分别叫做(傅别、质剂)。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的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师)。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乡士、遂士)。

“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除了辞听和色听外,还包括有(气听、耳听、目听)。西周规定的上诉期限根据远近划分,出了一年外,还有(一旬、二旬、三旬、三月)。西周的中央政府设有一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寮、太史寮)。西周的监狱叫做(圜土、囹圄)。

以下属于西周罪名的是(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人于货罪、群饮罪)。西周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明德慎罚)。西周礼治的核心是(亲亲、尊尊)。

楚国在楚文王和楚庄王时两次制定法律,分别称作仆区法、茆门之法。

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重其轻者”。

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郑国两次公布法律,公布者分别是子产、邓析。春秋时期基本特点是(井田制被迫坏、王权旁落、宗法制松弛、法治取代礼治礼不下庶人)。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人是(赵鞅、荀寅),他们把刑书铸在鼎上。

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的理由是(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春秋时期当郑国和晋国分别公布成文法时,坚决反对的人有(孔子、叔向)。

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实行改革的内容包括(“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防止谷贱伤民、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战国时期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前,制定了(“初租禾”、“止从死”)。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的意思包含(要制定成文法、要公布成文法)。

《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它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整顿户籍,设立连作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abcd商鞅在秦国的第二次变法内容有(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制、统一度量衡)。

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专制主义国家后,统一了(文字、货币、度量衡、车轨)。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包括(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秦朝的“以刑杀为威”的意思是(法网严密、严刑重罚)。《睡虎地秦墓竹简》经后人整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法律答问、廷行事)。

秦朝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指的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在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客士、军功、法律)。秦朝分别将故意和过失称为(端、不端)。

以下属于秦朝定罪量刑原则的有(责任年龄、数罪并罚、共犯加重、诬告反坐)。秦朝规定的作刑(徒刑)有(城旦、鬼薪、司寇、罚作)。

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女犯的有(舂、白粲、作如司寇)。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男犯的有(城旦、作如司寇)。

秦朝按照是否在审理时刑讯逼供,将审判结果划分为三等,分别是(上、下、败)。“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杀人者死、伤人抵罪、盗抵罪)。

《九章律》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朝律》、《傍律》、《越宫律》)。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汉朝官吏的选拔途径包括以下的(从开国功臣中选拔、通过中央的“太学”培养、征辟、察举。汉代的征辟分为(征召、辟举)。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亲亲得相首匿、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规定,一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但两种罪除外,这两种分别是(谋反、大逆)。

汉代的书面遗嘱叫做(先令书、遗令)。

10.以下关于汉朝财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有(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出现遗嘱继承、庶子有财产继承权、女儿有财产继承权)。

汉武帝时国家运用行政干预市场,调剂物件的两项措施是(均输、平准)。

汉朝重农抑商的措施有(不准商人穿丝绸衣服、不许商人购买土地、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到政府做官、颁布“告缗令”,奖励人们告发不纳税的商人)。

在押犯告人,司法机关不受理、对普通犯罪,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随时予以逮捕、封建贵族官僚如果犯罪,需要逮捕,要先请)。

“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罚、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汉代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州刺史)。

唐朝从积极方面规定行为准则的法律形式有令、格、式。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唐律规定承审官如与当事人有亲属、师生、仇隙关系者,须回避。唐朝财政立法主要有两税法、租庸调法。唐朝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隋朝的主要立法有(新律、开皇律、大业律、开皇令唐律把盗罪分为(窃盗、强盗)。

唐律除了规定八议特权以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法律特权。唐律规定物权取得条件有(买卖、继承、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取得)。唐朝规定告诉的形式有(自诉、越诉、直诉、亲属代诉)。宋朝的法律形式除了赦、令、格、式外,还有(看详、断例、指挥、申明)。宋朝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编敕、以敕代律)。

s宋朝为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1“重法地”法2“盗贼重法”)。

g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有(1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2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3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圜土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炮烙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碳加热另有罪者行其上。醢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脯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劓殄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将犯罪者和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即后世的族诛。

墨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劓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剕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周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法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即诸侯和辰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分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六礼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去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大司寇西周的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物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负责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遗训遗训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殷彝殷彝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礼不下庶人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大夫是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但重罪除外。小宗五世则迁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子产是春秋时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邓析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被当时的执政杀害。铸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竹刑,系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邓析所作。李悝,战国时期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法经》,系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共六篇,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主持变法,改“法”为“律”。

仆区法,春秋时期楚国制定的一部法律,关于严禁和搜捕努力逃亡的法律。

a按宗法等级实行的奠定了奴隶制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b“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除犯进一步完善,此后历代相沿,直至《大清律例》。c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c。

c春秋时期邓析作。

c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c春秋以前,奴隶主贵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c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

d《大清民律草案》的后两编由理学馆制定,名称分别是亲属和ff法的起源经历了从、再到f。

g官当是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刑和刑的刑罚。hh汉朝有一种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隐匿犯罪,即所谓的。hh汉初至文景时期,汉朝的统治思想以为主,辅以法家思想。

h汉高祖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

h汉代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向中央举荐的制度叫做h汉文帝刑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当劓者,笞三百。

h汉朝为了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不合标准,特制定了《。jj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的法典是开皇律。

k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政权组织方面具体化的表现是实行“”原则。k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认为“晋其亡乎!失其度矣。”k《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即。ll礼制的原则是。

l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字和官吏三石但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有有罪“的特权。q清末修订法律,确定了“,”的修律方针。

q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事件。q秦朝采用“法家”思想作为自己统治思想的基础。

q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在全国实行了。q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q秦朝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q秦朝司法机关审讯后,作出判决,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叫做。

q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外,均可互相……ss《说文解字》:“灋,刑也,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s《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s“商有乱政,而作”

s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

s商朝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的刑罚叫做劓殄,相当于后世的族诛。s商朝将人割掉鼻子的刑罚是s商朝已有文字记载,文字主要刻在龟甲和牛的肩胛骨上,称之为甲骨文。s商朝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s商王掌握商朝的最高司法权,他利用假借天意断案。

s隋唐时期官吏的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s“十恶”之首是。

s宋朝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就是所谓的“编敕”。s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s宋仁宗嘉祐中期,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

t唐初立法指导思想是礼刑并用、法令简约、宽仁慎罚。

t唐高祖武德四年,政局趋于稳定,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完成,称为t唐高宗时期最大的立法成就是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注解,并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的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议。

t唐玄宗开元时期由李林甫主持编定的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t唐宣宗时编的一部大中刑律统类,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t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四种。

t唐律规定了原则,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t唐律对化外人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同类相犯者,依本国法律处断;异类相犯,依唐律处断。t唐代官吏犯赃罪据《职制律》规定按犯罪情节不同,主要有三种情况。t唐《户婚律》规定,夫妻之间情义断绝为“,必须强制离婚。x《夏书》曰:”x夏朝第一个帝王是x荀子总结商朝的法律,总结出“。

x西周的王位继承也经过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最后确立了x夏商的监狱统称为圜土。

x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四刑。x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和x西周的拘役来于坐嘉石。

x西周把刑事诉讼叫做,把民事诉讼叫做x西周的国家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内服和外服。

w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y原始社会经历了。

y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制)产生。

y“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包括y《永徽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z《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z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z《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z《正韵》:”

z早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选官法”。z在三公中,最高监察,监察百官的是。

1《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2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3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4夏朝法律的特点。第一,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与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法律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第二,作为最高统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第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史料记载,夏朝有五刑,共三千条。第四,夏朝的法律确认和维护奴隶主的权利,规定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奴隶主与奴隶和平民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夏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即是法律。并且因为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用钱赎罪。第五,夏朝的法律不再像原始社会的习惯那样,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5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6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

7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8商朝的监狱。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1)圜土(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2)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9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10西周如何规定徒刑的适用的?西周法律规定,处以徒刑的罪犯不带冠饰,以区别正常人。他们要在圜土从事三年、二年或一年不同刑期的生产劳动,能改者期满释放。如果不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企图越狱潜逃的,要从重处以死刑。

西周对贵族和平民施以死刑的方式有何不同?西周死刑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两者处刑的方法不同。公族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的上层,他们如果犯罪处死,只用绞,也叫磬,以全其尸。又规定公族犯死罪,要在远郊隐蔽的地方处决。这样,能够保全奴隶主贵族的脸面。对于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犯罪处死,方法很多,有斩(腰斩)、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轘(音环)(车裂,使头与四肢各部位分裂)、磔(剖断肢体)、膊(去衣磔之)、焚(用火烧死)等。对平民处死的方法非常残酷,而且在人多的市朝执行,以杀一儆百。

西周法律如何处理拾得遗失物?西周法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11简述西周的“六礼”。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亲迎。(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12简述西周“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即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叫“三不出”。

13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15试述西周的诉讼制度。(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16西周的法律形式包括哪些?(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西周的立法概况。(1)制定成文刑书——《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九刑》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9篇。(2)吕侯制《吕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奉王命所制。所谓“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吕刑》是根据夏朝赎刑制度,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的赎刑之法。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中国法制史模拟题

《中国法制史》是讲述我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以及历史的基本规律的一门课程,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同时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是一门艰深的学问。

在学习《中国法制史》之前我一直认为,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法律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是专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武器,然来现在看来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封建社会时期法律虽然为统治阶级所厘定,其中自然而然包含统治阶级的意愿,然而历代刑法中均有“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之”的理念,由此可见古代刑法并非只针对被统治阶级所创建。

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了解法律形成的过程,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只是依靠原始习惯作为规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父系社会私有观念形成,随之阶级形成,私有制度建立起来。阶级的出现必然导致不可调和的矛盾,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过去原始社会作为规范的原始习惯已经无法规范民众的作为,于是在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条件下,在统治阶级维持私有制的欲望观念下,产生了法律。

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是还要明确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只能是法制而不是国家与法。法制史是将历朝历代中国社会的法制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而非各个时期的法律内容,因而学习《中国法制史》更像是在学习中国历史,中国法制史不仅涉及文史哲方面的内容也要求我们有一定的法学功底,否则学习过程中会很吃力。此外,学习过程中要善于总结归纳,《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复杂的学科,简明扼要地为每个时期朝代法律制度总结提纲,归纳特点,这有利于提高学习效率且不容易遗忘所学的内容。

学习《中国法制史》是一个枯燥的过程,但并不单调,学习时将各个不同时期法制制度与现代社会法制制度相互印证对比,是一个相当有趣的事情,也是增强学习的动力。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初学《中国法制史》时,我认为这门课是所有法学课程里面最枯燥、最不实用的一门。但是,通过系统的学习,我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中华法史的博大精深深深吸引了我,学习兴趣油然而生。虽然学习的时间不长,但是学习感触亦颇多。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历史学的一门专史,属于交叉学科;时间从约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1949年,上下几千年,跨度较大,历代的统治者为了治国安邦,制定法律,完善法制,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学习中国法制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能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

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

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

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在我们对。

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谦虚谨慎,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焦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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