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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10-08 21:45:14 作者:JQ文豪 2023年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模板10篇)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篇一

xx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科学的资产评估方法,对为本次股权转让而涉及的xx经济特区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整体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本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对委估资产和负债的7月9日所表现的市场价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一)资产占有方概况:

资产占有单位企业名称:xx经济特区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住所:xx市xxxx工业区华厦

法人代表:xxx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主营:房产经营

兼营:建筑材料、化工产品、针织品、纺织品

xx公司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珠府办复[1992]338号文批准成立,为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为集体企业),取得珠海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04001003147号。

(二)资产评估委托方:xx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

二、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是为了满足委托方股权转让需要,为其所对应的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及范围

(一)评估对象:xx公司的整体资产。

(二)具体资产、负债范围:

具体资产只一项,为位于珠海市香洲前山北、梅华西路北侧11292.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债为零。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及负债是与委托评估确定的范围一致的。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7月9日。

评估基准日的选取是应委托方要求确定的.。

本次评估所采用的价格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时有效的价格标准。

五、评估原则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独立、客观、科学的工作原则;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遵循资产持续经营、替代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遵循谨慎原则。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委托方与我所共同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03号)

4、《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评字[]91号)

5、《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

6、《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

7、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

(三)产权依据

1、《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取价依据

1、《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房地产市场信息;

2、评估人员现场勘查、核实资料;

3、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资料;

4、有关询价资料。

七、评估方法

本次求取企业整体资产价值,评估师选取单项加和法进行评估。因企业资产只有一项,且无负债,企业整体资产价值即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具体评估方法为:对于土地使用权采用假设开发法及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八、评估过程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篇二

资产评估报告书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特定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后,编制并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其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它是按照一定格式和内容来反映评估目的、假设、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

资产评估报告书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它为被委托评估的资产提供作价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书是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根据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和要求组织评估师及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队伍,遵循评估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后,通过报告书的`形式提出作价的意见,该作价意见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是一种独立专家估价的意见,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因而成为被委托评估资产作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2、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反映和体现资产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的依据。它用文字的形式,对受托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背景、范围、依据、程序、方法等过程和评定的结果进行说明和总结,体现了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同时,资产评估报告书也反映和体现受托的资产评估机构与执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此来明确委托方、受托方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报告书也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协议和向委托方或有关方面收取评估费用的依据。

3、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是管理部门完善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手段。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反映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职业道德、执业能力水平以及评估质量高低和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程度的重要依据。有关管理部门通过审核资产评估报告书,可以有效地对评估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建立评估档案,归集评估档案资料的重要信息来源。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完成资产评估任务之后,都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评估过程收集的资料、工作记录以及资产评估过程的有关工作底稿进行归档,以便进行评估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篇三

珠海市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xx汽车制造厂的委托,对贵公司因拟合资事宜而涉及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1月1日。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企业实施了实地查勘、财务、统计资料分析与询证。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以及评估人员对本次评估目的及相关条件的分析,同意将持续经营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评估结果如下:

以评估基准日为基准,纳入评估范围的企业评估价值为49,120.2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亿壹仟贰佰万贰仟元整。

本评估结论系对基于评估基准日企业持续经营价值的反映。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以及委托方所提供的所有原始文件都是真实与合法的条件下成立。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有效期以内,经营结构若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参数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值类型或价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即有效期从20xx年xx月16日至2012年xx月15日。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但未包括有关事项说明,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摘要时,应特别关注报告书正文中的特别事项说明,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xx汽车制造厂拟合资项目

文档为doc格式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篇四

资产评估报告不仅是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的,也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资产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是公众投资者得以了解鹟情况的重要途径。

资产评估报告有以下4方面作用:

为被委托评估的资产提供价值意见;

反映和体现资产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及其有关方面责任;

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是管理部门完善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评估档案、归集评估档案资料的重要信息来源。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篇五

一、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无形资产投资,二是无形资产转让。关于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确定,《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0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该项规定中,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主要采用投资各方确认的方式,个别情况下(首次发行股票)是以账面价值确定。该项规定并没有要求必须通过评估方式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

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十条第三款又规定:“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按现行的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组建企业时需要由有资格的验资机构对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进行验证。在上述验资规定中,明确说明了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有两种方式: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出资者共同商定并确认。由此可见,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此是问题之一。

问题之二是,验资规定中的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两种方式(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会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即:作为出资人,通常希望通过自行商定的方式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这样,既能满足出资人在无形资产价值确定方面的要求,又能节省评估费用;作为验资机构,则总是希望有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为验资的依据,这样,验资依据充分,可以降低验资风险。因而,从验资机构的角度出发,往往就需要投资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这样,就涉及到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可以想像,由于出资人和验资机构有各自的想法,因此,在具体的验资实践中,会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在验资的相关规定方面作一些修改或补充性说明。在我国,凡是企业接受投资并涉及到股本变化的,都要委托中介机构先进行验资,然后履行相应的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等程序。因此,只要在验资这个环节对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方式做出相应的规定,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只要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号——验资》第十条第三款中的“各出资者商定”这几个字删掉,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就必须通过评估方式来确定。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通过行政手段来为资产评估包揽市场,其实不是这样。因为从目前会计准则制定的总的出发点来看,是遵循谨慎性原则,防止通过无形资产投资虚增企业资产的行为发生。如果由各出资者自行商定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那么,就很难控制这种行为。此外,“各出资者商定”这个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验资是一项非常具体的工作。验资规则也应非常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各出资者商定”是什么概念?是指各出资人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呢?还是需要公证机关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呢?还是需要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呢?在验资规则中没有说明。关于这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在实际的验资工作中,已经使当事人感到疑惑。鉴于此,在验资规定中删去“各出资者商定”这几个字是可行的和有必要的。

二、关于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中成本法的运用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选择。”按照已有的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与实践,运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应当具备可以利用的相关历史资料,尤其是会计核算资料。因此,这就涉及到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项规定,使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在会计核算中仅包括注册费和律师费这两项费用。这两项费用与无形资产本身的研制与开发费用相比,所占比例很小。这项准则的实施,必然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大降低,使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不具有相关性。如果要对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被评估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等资料进行搜集,这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也是十分困难或极不准确的。这样,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采用成本法就比较困难了。

解决问题的思路: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根据其他国家或我国其他相关行业(如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定的准则体系来看,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至少应包括三个层次:即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执业规范指南。基本准则是资产评估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具体规范;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制定的,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具体准则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已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属于具体准则,因此,在适当时候,还需要出台与之配套的执业规范指南。

三、关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中第九条规定:“企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但登记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企业应当提交。”上述内容中,规定了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需要履行的验资手续中,原来登记主管机关要求企业必须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在不再要求必须提供了。这使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递交的资料大为减少。由于涉及工商登记注册和验资的资产都是与投资行为有关的,而从上述规定来看,当事人又没有被要求必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因此,在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时,当事人似乎没有必要委托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但规定中又有“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企业应当提交”这句话,这又留下了一个疑问。什么叫有“必要”?没有一个标准。这里就涉及到如果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出资人到底需不需要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问题。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的不可确定性远远大于实物资产,因此,为防止注册资本的虚化,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完全有可能要求企业提交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企业为防止这个“必要”的发生,往往也需要事先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一个评估报告以备急需。同时,验资的中介机构出于自身规避风险的考虑,往往也要求出资人提供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为验资的依据。以此看来,对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似乎又成为必要。但是,按照上述《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可以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入账依据”或“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依据”(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因此,关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就会出现以下两种可能。

一是评估机构评估的无形资产价值与投资各方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相差不大,那么,无论是以评估机构的评估方式或以出资人共同确认的方式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都是可行的,因为投资人对这两个价值都不会有多大意见。这时,出资人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一个评估报告书,即可满足其企业登记和会计核算的要求。二是评估机构评估的无形资产价值与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相差较大,而出资人与评估人员又不能通过协调达成共识,这时,出资人可能会放弃委托评估,而直接采用自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这样,出资人向验资中介机构和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递交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依据是出资人各方认可的无形资产价值协议书,而不是评估报告书。

根据上述验资的有关规定,验资中介机构是可以根据出资人的价值协议书进行验资的。但问题是出资人一旦通过验资,而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时,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又要求出资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时,这时,出资人会不得不委托评估机构对各出资人已经达成协议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这时,评估人员“求证”的心理便会出现了。因为从上述会计准则、评估准则和验资规定等来看,无论是出资人自行协商的价值,还是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验资机构和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都是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从出资人的角度来看,他们是既希望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投入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同时又要尽力说服评估人员使被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基本接近自己的理想价值,或已达成协议的价值,而不要再增添更多麻烦。从评估机构来看,既然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以以投资各方确认的方式来加以确定,那么,参考投资各方的意见,并以此为基础,选择一种最适合达到投资者意见的评估方法,进而评估出一个既令投资者满意,又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中看不出什么破绽的评估价值,这似乎是一个最佳选择和皆大欢喜的结果。这样,“求证”就在所难免了。评估人员的这种“求证”行为,虽然违规,但因为无形资产的投资价值本身就可以由投资各方自行确认,只不过出于验资的要求或为了满足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能的要求,当事人需要准备一份形式上的评估报告罢了。这样看来,无形资产评估中的“求证”行为似乎很难避免了,而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实际上有可能成为一种形式上的东西。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篇六

一、无形资产增资跟货币增资相比,有哪些好处?

1.通过无形资产增资的企业每年在工商年检时不用占用太多的流动资金。

2.无形资产增资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行为,远优于利用垫资、贷款等方式;无形资产最高可占总资产70%。

3.利用无形资产增资,不仅体现了企业的形象和实力,而且也把企业的技术价值表现了出来,这样就为企业引资、合作提供了帮助。

4.企业的注册资金提上来了,企业在项目投标时也获得的更多的中标机会。

5.可以增加企业申报项目的成功率。

二、操作方式

1.企业选择用什么产品进行评估。企业可以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1、成本法的注意事项:

(1)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法应包括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利益。

(2)功能性贬值和经济型贬值。

2、收益法的注意事项:

(4)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3、市场法的注意事项:

(1)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无形资产;

(2)收集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

(3)依据的价格信息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4)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篇七

无形资产评估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很多,这里列举在实践中经常面临的最重要的5个问题,展开分析。

1、无形资产的确认

什么样的经济现象或财产权利才算是无形资产?

什么样的经济现象或财产权利能显示或表明无形资产的价值?

(1)可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现象

需经专门确认并做可辨识的描述。

应具备合法的存在条件并受法律的保护。

必须具有所有权并能够合法的转让。

必须有无形资产存在的有形证据或证明。

必须在可确认的时间内或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产生或存在的。

必须是在可确认的时间内或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被破坏或终止的。

客户关系类:客户名单、以往的购货订单资料、往来函件;

契约权:合同或某种书面协议;

商标、专利、权控制。

(3)表明无形资产价值的经济现象

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可以计量的经济利益。

一个例子:

1)一个新注册的商标—保持经济存在形式;

2)不使用状态—没有经济价值;

3)注册是为了防止被竞争对手获得,商标正被保护性使用—具有经济价值。

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新旧会计准则对比

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

2、实施无形资产评估的原因—评估目的

1)投资--《公司法》

2)为财务会计对企业整体购买价格进行分分配

3)收购前企业价值的评估

4)购买特定的无形资产

5)其他为管理目的而进行的无形资产评估

1)为什么实施评估

2)评估的预期用途

3)谁将依赖于该项评估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篇八

一、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满足青岛xxxxx有限公司以“xxxxx技术”出资的需要,对该技术进行评估,提供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

二、评估范围和对象:青岛xxxxx有限公司委估的“xxxxx技术”。

三、评估基准日:20xx年5月31日

四、评估原则: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以及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资产持续经营、替代性、公开市场的操作原则和行业公认的贡献性、预期性等经济原则。

五、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

六、评估结论:

本次委托评估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1万元。

七、评估报告有效期:本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

八、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xx年6月22日

注:本“摘要”内容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使用范围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相同。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青岛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六月二十二日

青岛xxxxx有限公司

以“xxxxx技术”作价出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篇九

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对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公司拟以山西省国资委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收购同煤集团全资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煤能源”)持有的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50.76%股权。

20xx年xx月20日,公司董事会第七届五次会议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记名投票表决,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的预案》。

同煤能源为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文生元先生、胡耀飞先生、张玉军先生、王志军先生、王团维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收购事宜,已经20xx年4月25日召开的七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大同市新平旺同煤大厦法定代表人:胡耀飞

经营范围:电厂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经营;节能环保的电力新型材料、设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开发建设新能源、从事与电力产业相关的多种经营服务项目;相关产业投融资业务。

财务状况:截至20xx年10月30日,同煤能源资产总计2,188,500,366.51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42,667,220.38元;20xx年1-10月实现营业收入58,900,323.45元,利润总额-7,377,838.28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股权收购标的为同煤能源持有的工程公司50.76%股权。工程公司住所为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街40号,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电力设备调试、运行、检修及维护;电力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电力设备调试;电力试验;电力工程监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脱硫环保工程总承包、保温防腐工程施工;物资成套设备销售、租赁;科技环保项目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

同煤能源持有的工程公司50.76%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工程公司不存在股东对其资金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其股东进行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形。

2、股权设臵情况

同煤能源持有工程公司50.76%股权,公司持有工程公司49.24%股权。

3、审计情况

4、评估情况

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公司全部股权权益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2)评估对象:工程公司50.76%股东权益(3)评估范围:工程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4)评估价值类型:市场价值(5)评估基准日:20xx年4月30日(6)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收益法评估结果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7)评估结论: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265.15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万元,两者相差900.98万元,差异率为10.90%。

资产基础法评估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两者的区别是收益法考虑了企业的商誉、管理团队、客户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因此两者出现差异是正常的。

工程公司业务服务单位主要为集团内部单位,全国范围内市场占有率较小,其生产经营受集团内部单位影响较大,对于企业未来年度发展的情况,企业领导层也未做出明确规划。在收益法评估中对未来经营预测与实际可能出现偏差,因此企业的盈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根据谨慎性原则,本次对工程公司评估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经评估,工程公司50.76%股东权益价值为4,652.73万元。

5、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工程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标的公司近三年评估、转让及增资情况

(1)20xx年9月,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集团”)与同煤集团签署了《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中电投集团将其持有的工程公司50.76%股权协议转让给同煤集团。20xx年xx月26日,工程公司办理了工商(股东)档案变更登记,中电投集团持有的50.76%股权变更为同煤集团持有。

本次股权转让,以20xx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经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于20xx年xx月14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xx)第762-6号)。此次股权转让与公司本次收购工程公司股权资产评估结果对比如下:

上表所列示两次基准日净资产账面值及评估值差异为-365.10万元,差异率为-3.83%,主要是工程公司持续经营且经营状况也较为稳定。

(2)20xx年6月9日,同煤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会议,决定将工程公司50.76%股权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同煤能源。20xx年7月底,工程公司办理了工商(股东)档案变更登记,同煤集团持有的50.76%股权变更为同煤能源持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此次股权划转给同煤能源,工程公司无需进行资产评估。

本次关联交易以经山西省国资委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公允原则确定收购价格。

公司本次收购工程公司50.76%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4,652.73万元。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公司受让方(乙方):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股权为甲方持有的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

(二)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1、本次股权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上述拟转让标的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准。

(三)标的股权的交割事项

1、甲方应在本合同开始实施之日起10日内将标的企业相关的权属及资质证书、印章及公司全部档案资料、财产相关凭证等全部纸质版、电子版或以其他形式为载体的资料移交给乙方并对乙方进行交接解释及说明。

2、甲方对其移交的上述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资料与对应的标的股权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应协商配合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的国有产权审批手续,确保全部国资审批及确认手续合法有效;此外,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4、标的股权自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四)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的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标的股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五)合同的生效及实施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成立,自下列条件成就时生效并实施:

1、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事项获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事项获得乙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事项获得甲方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说明

本次股权收购,不涉及职工安臵。工程公司与现有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因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变化,双方仍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约束下履行权利和义务。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工程公司为公司提供设备的

检修服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工程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减少和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工程公司的企业运行效率。

八、20xx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20xx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文件,对《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的预案》发表了如下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如获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

是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

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的行为,本次收购完成后,工程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收购有利于减少和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工程公司的企业运行效率。20xx年xx月20日,公司第七届五次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文生元、胡耀飞、张玉军、王志军、王团维回避表决。上述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一次、五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第七届二次监事会决议;

3、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7、《国有股权转让合同》。

x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x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文档为doc格式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篇十

资产评估报告书声明(范文)

资产评估报告,它规定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工作之后必须按照一定程序的要求,用书面形式向委托方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评估过程和结果。以下为大家分享的是资产评估报告书声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想了解更多内容,敬请关注cn公文站!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事实,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真实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遵循了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二、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三、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四、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

五、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我们不承担相关当事方决策的责任。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使用者,并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七、我们在评估过程中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我们对评估基准日后有关资产价值发生的变化不负责任。

八、我们对在已实施的评估过程中不能获悉的评估对象和相关当事方可能存在的瑕疵项对评估结论不承担责任。

估价对象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丰顺路天顺园小区9组团10栋403,结构为钢混,建筑面积1xx.39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居住用房,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xx年8月3日。

为房地产转让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11月3日。

1、本次估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重庆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

2、评估相关的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房地证20xx字第hxx0602号】复印件以及本公司掌握的房地产有关资料以及实地勘查所获取的资料。

此次估价在独立、客观、公正的一般性原则外,还遵循如下实操性原则。

1、合法原则

估价对象房地产符合城市规划为土地用途,容积率、覆盖率、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的要求,即应以估价对象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估价对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备合法性。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在合法前提下的最高最佳使用是能使该房地产获利最大的使用方式。房地产价格受土地与建筑物组合状态的影响,两者的配合适当均衡时,房地产的效用便能高度发挥,而达到最高最佳使用状态。估价对象现状用途为居住用房,以估价对象所在的位置分析,我们认为保持现状用途最为有利,并以此为前提估价。

3、替代性原则

根据经济学原理,在同一个市场内效用相同的商品的价格将趋于一致,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房地产市场。本次评估中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测算时,即是依据该原则。通过调查取得估价对象附近地区与估价对象类似的房地产作为参照实例,以近期内成交的价格为客观价格,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格取值依据。

4、估价时点原则

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在不同估价时点,同一项房地产往往具有不同的价格水平。本次评估对房地产的市场情况及其自身情况的界定,均以其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为准。

5、谨慎原则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遵守谨慎原则。谨慎原则是指在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实现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公开的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经调查,本估价对象不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款,并根据市场实际交易情况和估价对象的租赁收益情况不高估市场价值。

估价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进行实地勘查后,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估价对象的特点和实际状况,选取市场比较法作为本次估价的基本方法。

市场比较法:

=3.7%+3.3%=7%无风险利率即长期国债利率。风险报酬率是根据通胀风险、经营风险、变现风险等综合确定的。

1交易情况修正系数:abcd 属于正常交易,不用调整。 2交易日期修正系数:abcd属于正常交易,不用调整。 3区域因素修正系数:

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1-1/(1+r)m]/ [1-1/(1+r)n]

=[1-1/(1+7%)47]/[1-1/(1+7%)48]

=0.9965

2容积率修正

容积率 容积率修

待估房产 1.92 1

案例a 1.92 1

案例b 1.92 1

案例c 2.50 0.9368

案例d 2.50 0.9368

正系数

容积率修正系数=待估宗地容积率修正系数/比较实例修正系数 a、b容积率与待估房产相同,所以修正系数为1。 c、d容积率修正系数=0.89/0.95=0.9368 通过土地年期和容积率修正后的地价:

案例a:4668.46×(600/596)×0.9965×1=4683.34 (元/m2) 案例b:4646.25×(600/597)×0.9965×1=4653.25 (元/m2)

案例c:4968.43×(600/602)×0.9965×0.9368=4622.73 (元/m2) 案例d:5098.43×(600/603)×0.9965×0.9368=4752.45(元/m2)

土地评估单价为:(4683.34+4653.25+4622.73+4752.45)÷4=4677.94 (元/m2) 土地评估总价为:1xx.39×4677.94=525753.68(元)

建筑物面积:1xx.39平方米

房地产总价:525753元

大写金额:伍拾贰万玖仟柒佰伍拾叁元

单位价格:4677元/平方米 (货币种类:人民币元)

1、本报告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xx个月有效。

2、在本报告有效期内,当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或政策等其他影响估价对象价格的因素变化较大时,估价结果需做相应的调整。

3、本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仅使用本报告中部分内容所导致的可能损失,由使用方负责。

本次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xx年11月3日。

评估人:艾

20xx年11月3日

一、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按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遵循本规定。

评估机构在具体项目的操作中,其工作范围和深度并不限于本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由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及相关附件构成。

五、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活动时,应当遵循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具体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的,可结合评估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相应的内容。

六、资产评估活动应充分体现评估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宗旨,资产评估报告书的陈述不得带有任何诱导、恭维和推荐性的陈述,评估报告书正文不得出现评估机构的介绍性内容。

七、资产评估报告的数据一般均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资产评估报告应用中文撰写打印,如需出具外文评估报告,外文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果应与中文报告一致,并须在评估报告中注明以中文报告为准。

八、凡涉及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订,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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