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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发言提纲 励志演讲稿演讲稿(模板6篇)

时间:2023-09-12 18:27:50 作者:灵魂曲 最新刑法发言提纲 励志演讲稿演讲稿(模板6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刑法发言提纲篇一

两个人,两支笔,两支新的钢笔。

其中一个人拿着他的笔,全伸入墨水瓶里,使劲挤了很多下,墨水仿佛把笔里的每一个缝隙都死死地塞满了。笔外也沾了许多,纸都被它全浸透了。刚写下一行字,突然发现笔尖悬着一大滴墨水,还没反应过来,那大滴墨水就滑了下来。刚写的在完完全全墨水吞噬了,本子也不行了。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另一个呢?恰恰相反——只挤了半笔墨水,笔外也没有沾多少,写下的字也好。这,多好啊!

相比之下,只是要多加一次罢了。

谢谢大家!

大家好!

我是住在大森林中打的蟋蟀,今天我向大家说说我的住宅想有舒服的住宅,一定自己挖掘的,不可以随遇而安。

先慎重的选择地址,一定排水优良并且有温和的阳光,不可以用现成的洞穴,要从大厅一直到卧室洞里一定弯弯曲曲,在长也不过几寸长,一指宽,出口的地方一定有一草当做门,掩盖着洞口,洞里一定要干净。

屋子可以没有什么布置,但是一定简朴,干净,干燥,累了,可以在未完工的家门口休息,余下的时间修理今天做一点,明天做一点。

我不是挖掘技术专家,我的工具是那么软弱,人们对我的劳动成果感到惊其,其时是我坚持不懈。

谢谢大家!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看了本《100个励志故事》的书,其中的故事都很感人,尤其是孟轲逃学这个故事让我有了很深的印象,故事告诉我们学习一定要不怕苦、不怕累,千万不能半途而废,要勤奋学习。像爱迪生说的:“天才是百分之一的灵感加百分之九十九的勤奋。”他告诉我们天才不是天生的而是勤奋得来的,象陈景润、鲁迅、范仲淹等他们的成功背后都付出了无数的艰辛和汗水。

我在城市的宣传墙上看到,上面写着:“一日之计在于晨、一年之计在于春、一生之计在于勤。”这几句话使我感悟到在新的一年里要有自己的目标,然后靠自己的努力奋斗,去实现自己的目标,只有勤奋学习才能掌握更多的知识,通过努力做一名励志少年。

谢谢大家!

同学们:

大家好!

在这条人生的长河中,我始终告诉自己,“如果你是金子,到哪都能发光,只要你斗志昂扬的面对生活、面对工作,你就会有所获得”。

青春是什么,青春是学习的季节,青春是奋斗的岁月,不要停止我们前进的步伐,因为青春的路正长。有空的时候静下心来好好看看书,回头想想自己走过的路,为自己的人生做好一个规划,把自己的理想铭刻在心中,做一个甘于寂寞,敢于创新、干劲十足的年青人。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心中无不闪烁着梦想,那么现在就是我们努力实现梦想的时候了。我们要做的有很多很多。纵使艰难险阻,也要努力前行:追求卓越,真诚回报,释放青春能量,点燃创业梦想。或许我们成不了伟人,纵使我们平淡一生,但这都不要紧,群星闪烁时我们同样灿烂,这样的平凡其实是一种伟大。

因为只有我们自己清楚,平凡的岗位需要我们付出,火热的生活需要我们的付出,构建××的宏伟蓝图需要我们大家一起付出。我们的青春是有限的,有限的'青春因为我们的奉献变得充实、久远。

我选择了共产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已经选择了奉献。青春不是人生的一段时期,而是心灵的一种状况。如果你的心灵很年青,你就会常常保持许多梦想。大家都知道我们企业的精神:务实、敬业、创新、高效,虽然我们工作在不同的岗位,但我们拥有一个共同的家,在这里,我们信守同样的共产主义精神,写下同样的奉献承诺,拥有同样的壮美青春。

亲爱的朋友们,这是一次演讲,更是一次告白。当我满带着青春的气息,怀揣着沉甸甸的梦想与信念站在这里的那刻,我的内心是如此的坦荡与激昂,那种难以形容的兴奋与紧张,我真诚的邀请你们一同分享。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大家好!

我是五(3)班的***。我很荣幸当上升旗手,在我心目中,升旗手是一个神圣、光荣的职位。我是一个阳光男孩,虽然成绩一般,但我一定会努力学习,更上一层楼。我的兴趣爱好很广泛,有画画、写作、体育运动等等。我的愿望是当一位画家,用自己的笔画出祖国的千山万水,画出一草一木,画出一沙一石。我的座右铭是:立志读尽人间书,发奋识遍天下字!

我最盼望的事情是有一天能亲手把五星红旗升起来。今天,我的愿望终于实现了。老师们、同学们,我一定不辜负大家对我的希望,努力进取,为学校添光彩。

谢谢大家!

刑法发言提纲篇二

会议简报的作用,一是便于领导了解情况,推动会议深入进行;二是沟通情况,交流经验;三是便于备考存查归档。

整理会议简报,要注意做到一快、二简、三精、四准。

快,即速度要快。会议简报,一般是头天讨论的情况,第二天一早就要印出发到与会人员手上。这就要求编写简报必须是“快枪手”,要练就一手一两小时便能整理出一份简报的功夫。要讲究方法,采写人一边听会议讨论,一边分析、归纳。一脑两用,脑海中已经有了简报的框架。

简,即文字简洁。顾名思义,简报要简,通常是“千字文”,这就要求文字要干净、简炼,不说废话。写法上要开门见山,直截了当。

精,材料要精。简报内容要紧紧围绕会议的中心议题,把代表们的主要认识、意见和建议反映出来。要扣紧主题,突出重点,抓住典型,提炼概括。一般的情况就可以省略不用了。

准,内容要准确。会议简报反映情况一定要真实、准确,简报反映的观点材料,必须是与会人员讲的,要忠实于原意,一些关键的词句,甚至要求是原话。

会议简报的编写方法大体有以下三种方式:

(1)综合式。通过对发言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梳理归纳成几个问题来编写。

(2)报道式。采用新闻报道的形式,先将要反映的内容用几句话概括成一段导语,然后逐段从不同侧面报道讨论的内容。一般可按重要程序依次排列。

(3)摘要式。将发言人的发言摘要整理成简报。可一期摘发一个人的发言,也可同时摘发几个人的发言。

刑法发言提纲篇三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 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法的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x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19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三: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发言提纲篇四

院党委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化工作专题会议,传达市纪委五届五次全会精神,重点学习市委李明书记讲话、市纪委李玉平书记工作报告、市卫计委张文金主任述廉述责及回答提问情况以及警示教育内容。

会议学习中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和省纪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重点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讲话,省委张宝顺书记讲话和省纪委王宾宜书记工作报告,要求各支部书记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领会。

会议研究我院党风廉政和医德医风建设以及反腐化工作方案,重点是落实“两个责任”即院党委主体责任和院纪委监督责任,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卫计委“九不准”和市卫计委“双十条”,严控“药占比”和“材占比”,加大问责力度,强化警示教育。

会议通报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工作进展,要求我院做到无条件服从。

会议传达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班子成员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会议传达市卫计委纪检监察部门电话通知精神,要求相关部门严格监控三公经费使用,职能科室加强劳动纪律。

会议还通报了我院与xx公司就新二院内装工程会谈结果,传达市政府关于老二院的初步处置方案,研究3月份大额资金调度支付事宜、上半年准备公开招标已列入采购计划的医疗设备清单和公开考录2060名编制内大学生、研究生报名阶段的工作安排。

专委会主任、各支部书记、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刑法发言提纲篇五

一、中国刑法学界因果关系理论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研究的影响,形成了同前苏联相类似的以哲学因果关系作指导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

二、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因果关系理论(一)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亦称相当说、适当条件说、相当原因说、定型的因果关系说、一般观察说或一般化说。该说主张,因果关系以条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认为由其行为发生该结果在经验上是通常的,即限于被认为”相当”的场合,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以什么范围的情况为经验判断的基础,该说又进一步分为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认识或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凡是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能认识到的因果联系事实,不论社会上一般人是否能能认识到,皆认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应当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及行为后所发生的结果能否遇见为标准,做出客观的判断。凡是一般人已经遇见或可能遇见某种行为会引起某种结果的,就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否则,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判例中引入了人的认识能力,因而出现了对相当因果关系的批评。认为将因果关系的有无取决于行为人与一般人认识的有无,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矛盾。实际上这种指责并不完全符合实际。虽然它确实以一般经验作为决定刑法因果关系有无的标准,但这种经验是人们对于客观的因果规律的主观反映,因而其基本内容仍然是客观的因果规律,并非无客观根据的主观臆造。

三、英美法系刑法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双层次原因学说,并对不同层次的因果关系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事实原因是建立在直观基础上的,由”but-for”公式来表达,即无a即无b,事实的原因及其广泛,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仅仅当作一个事实问题来把握难以完成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使命。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还应当从刑法角度加以判断,使之真正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法律原因是为了弥补第一层次的缺陷,限定事实原因的范围,从事实原因中筛选出一部分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的分离,为刑法因果关系的正确解决提供了基础。通过本文对刑法因果关系作一简单的介绍,希望读者可以在头脑中对因果关系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在学习中形成一条清晰的学习脉络,因为作者明白无论研究的学问多么高深,都需要有扎实且清晰的基本功做基础。

刑法发言提纲篇六

我很荣幸能站在这儿为大家演讲,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祖国,我爱你》。

当奥运的圣火在鸟巢的上空熊熊燃烧,当国歌从四面八方传来,响彻云霄时,我更爱你了——祖国。

祖国,我的祖国,我在四大文明古国中认识你,我在奔腾的黄河里倾听你的心声,我在巍峨的泰山里敬仰着你。我在爷爷奶奶的回忆里,我知道了你曾经承受的千灾百难:在爸爸妈妈的诉说中,我感受到了你为了让中华崛起而付出的努力:在哥哥姐姐的歌声里,我聆听着你的飞腾,欢跃。你,在我生活的日日夜里,是多么神奇!

祖国,你仿佛是黑夜里的一盏灯,是阳光里那温和的锋,是草丛中的一只萤火虫。你就是我的妈妈一样,用那最情切,最温暖的声音呼唤着我,无论我走到哪里,永永远远都无法忘记!

亲爱的祖国,请允许,请允许我和你说一句悄悄话:“我一定会听老师的话,每天努力学习,认真对待每件事情。当我长大到想爸爸妈妈那么大的时候,一定要为祖国出一份微薄之力,即使多么的渺小!但我一定会竭尽全力!

“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我的心永远是中国心!”我一直把这句话当做我心中最宝贵最珍惜的那句话。听过那首歌吗?就是那首《我的中国心》,里面字字刻骨铭心,是我久久不能忘怀。

在我的记忆中,那金碧辉煌的圆明园最美,她仿佛是一颗璀璨的明珠,使中国变的更加耀眼。可这璀璨的明珠却在可恶的八国联军手中失去了它的光芒。知道吗!你们知道吗!他们竟然把圆明园内的金银财宝洗劫一空,为了毁灭罪证居然放火烧了这号称万园之园的艺术瑰宝,给中国历史文化,乃世界文化,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那是,祖国妈妈在哭,那乌黑的头发上也一定多了几丝白发。是啊!八国联军的这种行为怎能不使中国人民心痛!但是,1949年10月1日,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翻身做主了!

啊!祖国母亲,在我心中,你是那么辛苦。让我轻轻慰问你一句。“你辛苦了,为了你的儿女,你——辛苦了。”但是,你的辛苦绝不会无回报的!绝对!绝对!

祖国母亲,我爱你!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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