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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价值(实用5篇)

时间:2023-09-29 00:36:07 作者:琉璃 论文研究价值(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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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价值篇一

[摘要]农村教育不仅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全局,甚至关系到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教育的价值取向出现了“城市化”与“乡土化”的悖论,最终导致农村教育发展陷入“内卷化”的窘境。本文基于城乡一体化视角,对农村教育价值取向悖论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农村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村教育;乡土化;内卷化;城乡一体化

1乡土化与城市化分立:农村教育价值取向的悖论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发展,不断加大政策扶持与资金投入的力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教育取得了巨大进步,然而伴随着农村教育长足进展的同时,“农村教育乡土化”与“农村教育城市化”的二元分野悖论凸显[1]:一是教育功能上的对立。学者们对于农村教育“乡土化”与“城市化”的两种价值取向,反映了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思想,认为“乡土化”与“城市化”之间不存在缓和的中间状态。二是发展取向上的对立。农村与城市在医疗、教育、卫生、社保等各个领域都存在着较大差距,城市生活对于农村学生而言有着极强的吸引力,相比之下,农村更多的却是贫困、落后的代名词。“乡土化”的价值取向要求学生固守在农村,虽然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但却阻碍了农村学生的社会流动,压缩了其个体发展空间,并且有“社会地位再生产”的嫌疑。“城市化”的价值取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村学生的人力资本,提高了他们进入城市的可能性,但却加剧了农村人才的流失速度,使得农村社会更加衰败,与城市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不利于农村社会的长远发展。三是主体意愿上的对立。农村教育的供给主体是中央及地方政府,他们大多是“乡土化”价值取向的支持者,他们希望农村学生能够热爱农村、扎根农村、奉献农村。然而,传统农业在现代产业体系中属于弱势产业,绝大多数农村也处于弱势地位,“乡土化”取向的农村教育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因此,农村学生并不愿意继续做农民,并普遍对“乡土化”的农村教育产生不满情绪。对于农村学生及其家庭而言,摆脱农民身份早已成为农村教育的最大动力,他们因此更倾向于“城市化”的价值取向。但农村教育质量差、费用高等诸多问题却使大多数农村学生难以进入大学,再加上农村学校课程设置与农业生产关联不大,他们逐渐成为徘徊在城乡之间的社会边缘群体。

2城乡二元结构与内卷化:农村教育价值取向悖论的逻辑根源与负面影响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为了走出战争伤痛并增强综合国力,我国开始实行“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战略,通过“剪刀差”等方式从农业、农民与农村汲取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于城市的工业化与现代化发展,让农村为城市发展做贡献,这不仅加剧了自古有之的城乡差距,甚至还产生一些歧视农业、歧视农民与歧视农村的思想与做法。改革开放后,我国仍然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并鼓励部分城市先富起来,其发展战略可以概括为具有城市偏向的赶超型工业化发展战略。至此,农村与城市差距进一步扩大,最终形成了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在当前阶段,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开始实行“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战略,对农业、农民与农村从政策与财政上进行大量补助。然而,长期形成的城乡对立结构却并非短时间可以消弭的。我国城乡二元对立结构不同于一般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该结构主要由于我国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在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出现了断裂,是现代性结构与传统性结构的极端分裂,是城乡二元结构的极端化[2]。

我国城乡二元对立结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二是城乡之间的分割与封闭,而我国农村教育就是在城乡二元对立背景下展开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将会更加繁荣,农村也终将走向消亡,这必然导致农村教育在价值取向上的对立。一方面,农村与城市间的巨大差距使得农村人财物向城市流动,导致农村学生个人发展与村庄发展间的对立;另一方面,城乡之间的分割与封闭也使得农村与城市之间缺乏交流沟通,造成农村教育在功能上的单一对立。随着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乡土化”与“城市化”价值取向悖论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当前阶段农村教育的“内卷化”现象。农村教育“内卷化”指的是:由于城市教育的压倒性优势或者外部资源的投入不足,造成了农村教育被结构性瓦解或剥离,形成了无法突破的机制壁垒与相对固化的发展模式,致使其在办学质量、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行为模式变迁过程中出现了渐进式的自我锁定,并且很难自我认知与改变,从而形成了内敛型且发展效能相对低下的状态[3]。

当前阶段,农村教育“内卷化”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内生型“内卷化”,一种是外源型“内卷化”,这两种形态的“内卷化”也都是在城乡二元对立的背景下由于农村教育价值取向悖论而产生的。内生型“内卷化”指的是城乡二元对立背景下,农村教育处于弱势地位,与城市教育存在较大差距,突出的表现在农村教学质量低下、课程设置不尽合理、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等方面,最终导致农村学生较高的辍学率与较低的升学率。外源型“内卷化”同样是在城乡二元对立的背景下产生的,在“城市化”的价值取向下,农村教育在办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竞相模仿城市教育,使得农村教育成为一种物质主义而非自然主义的教学模式。然而,在外部资源投入不足与村庄内部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农村教育难以追上城市教育步伐,在学校办学、教师工作与学生学习中的逐渐陷入“内卷化”状态,最终蔓延到农村教育整体。

3城乡一体化:农村教育价值取向悖论的消解途径与发展方向

当前阶段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高速转型时期,这一过程突出的表现在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城市二三产业升级换代等方面,其实质是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因此,按照这一发展趋势,我国农村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服务于我国城乡一体化的整体发展逻辑。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一系列具体的实践活动。与世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转型过程一样,我国农村地区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就是通过新农村建设实现城镇化的过程,主要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传统农业的升级改造,农业生产效率得以提高;二是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实现非农化就业;三是农村工业化发展与城镇化水平提高。所以,我国农村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必须服务于以上三点。然而,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还是人的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也都是由人来推动的,农村教育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农民身上。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的农村教育体系,为农村学生与农民服务,不仅要帮助农村学生熟练的掌握知识技能以便更好的进入非农产业,从而走出农村到城市或者小城镇居住,还要帮助留守农民更好的从事升级改造后具有现代性质的农业生产领域,最终共同推动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因此,根据农村劳动力走向,我们可以将农村教育未来发展方向概括为:一是要将留守农业领域的农民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二是要为流向城市从事非农领域就业的农民提供知识技能培训,三是为农村学生的升学服务。这样一来,农村教育既包含了“乡土化”的价值取向,又包含了“城市化”的价值取向,二者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合二为一。

4结语

综上,我国农村教育存在诸如农村教育质量低下、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等“非正式”教育并不规范、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令人堪忧、农村寄宿学校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城乡一体化建设背景下的农村教育依然任重道远,既要满足不同年龄群体农民的教育需求,又要解决教育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还要使农村教育既能够服务于城市又能服务于乡村,但通过政界、学界与社会各界的努力,这些问题终将会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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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价值篇二

[摘要]正义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古典自然法学家直到当代风行的社会法学家,在各时代法学家的一步步诠释中,正义从法的一种必然内涵直到现在成为评价法律的一个标准和法律所要追求的一种价值。

[关键词]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正义实质正义

在我国,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法律”二字的形成及其被赋予的含义上。

我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可以说是从古代社会发产生之日起,一代一代流传下来的法的价值观念的总和。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以及资本主义法律理念的引进,使得法的自由价值观、平等价值观、等内容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在研究中一步步确立了其地位。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同步产生的,它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特殊价值取向。

一、经济法的正义价值的概念分析

在历史上,对于正义的理解非常丰富。

就像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里提到的一样“正义如同普罗米修斯的面孔一样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义”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且为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所信仰。

在它具有的价值序列中,自由、平等、安全曾先后被不同的思想家放置在价值序列的顶层。

对于经济法这一特殊的部门法而言,它调整对象的经济性及调整方法的强制性都决定了其价值基础的特殊性。

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教授提出的对于正义的理解符合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成都―这是维持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二、正义――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古希腊有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乃百德之总”。

这一格言形象地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的特殊地位。

的确,正义这一价值是一个可以涵盖指导其他价值追求的全局性的价值追求。

1.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可能性

法的价值从哲学意义上分析一方面具有客观需要性,另一方面具有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或积极性。

具体到经济法这一特殊的法律部门中,经济法的存在也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有很大部分是涉及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法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间接手段,其领域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竞争及生存环境。

笔者认为,从以上对于正义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正义内涵的广泛以及适时性,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其他价值在此基础上衍生、扩展但同时被其指导,这将是一种适合当代经济法发展的价值体系的设计。

2.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必要性

在个人正义的理解中,有一种认为正义就是遵守法律。

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在与苏格拉底辩论正义的含义问题时指出:“政府制定法律,违法者就有不正义之名。”他的隐含意思是,正义就是指人的行为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这种状态。

从此引发,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被遵守的法律即是不正义的,那么行为的正义也无从谈起。

所以可见法律本身的正义的重要性。

这是保证个人正义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战争经济法阶段、危机应付阶段以及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阶段这三个由低到高的阶段。

在此阶段中,市场经济由自发的竞争发展到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以经济法来协调维持。

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发现经济法社会性的特征,而经济法的价值作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正义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衡量标准,以其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基础是无可厚非的。

三、经济法正义价值内涵的延伸

1.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这里的形式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于相同的对待。

现代形式正义观的代表人物为佩雷尔曼,他试图从各种复杂的正义定义中抽象出一种可以适用于不同正义概念的定义公式,他认为“所谓的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强势团体、垄断等等这一切经济政治实体的存在造成了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实质不平等。

在现实条件下,形式正义本质上已成为一种不正义。

经济法作为对于民法的补充而出现,必须正视建立在对于19世纪社会经济条件判断基础上的平等性与互换性的丧失,由此带来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变更。

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2.公平与效益的兼顾

罗尔斯把公平作为正义的首要要素和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是制度,不管怎么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但与此相对应的,效益也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

在实践中,追求效率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但过分的追求公平也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效益。

效益是指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

在法的效益价值中,社会效益价值是与公平的追求同向的,即维护社会公正。

法的社会效益追求中,力求以法的形式为社会机构的运作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准则,避免假公济私、效率低下。

但法的经济效益追求有时可能会损害公平。

但是并不是说效益与公平是完全对立的。

二者同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效率优先并不意味着不要公平,而是要在实现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证公平的实现。

综上所述,正义价值作为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有可能也很有必要成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在全局上指导并且涵盖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2][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出版,第5、6页

[3]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第503页

[4]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12页

论文研究价值篇三

一、我国农村群众体育活动开展的现状

我国农民基数大,工作任务重,所以“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全国的繁荣;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和谐发展;同样没有农村体育事业的进步,也就没有全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农村地区摆脱了贫困,农民逐渐过上了富裕生活。于是,在农村,各乡镇结合生产劳动和文化活动,充分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以民族、民间传统体育为主要内容的健身活动。特别是从开始,以场地设施建设、健身指导和普及健身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体育三下乡”活动在全国广泛开展,有效地丰富了农民业余文化生活,增强了体育健身意识,推动了农村体育的发展。但是,在农村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一些农村地区,文化生活相对贫乏,体育和健身的观念相对滞后,乡村缺乏甚至没有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表现得很突出。

二、农村群众体育活动具有的自身价值

1、有利于培养团队精神,加强队伍凝聚力建设。团队精神根本上是集体意识、协作精神和服务精神的集中体现。团队精神的基础是尊重个人的兴趣和成就。核心是协同合作,最高境界是全体成员的向心力、凝聚力,反映的是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统一,并进而保证组织的高效率运转。在农村群众体育活动中,特别是集体项目中,每人都有着不同的分工和扮演的角色。每人要想取得良好的体育活动成绩,都需要从整体的利益出发,个人的利益要服从集体的利益。只有这样,个人才能获得利益的最大化。所以经常参加农村群众体育活动的人,最容易具备团队精神,并且由这样的人组成的团队具有的凝聚力也是最强大的。2、有利于培养创新精神。创新思维是指对事物间的联系进行前所未有的思考,从而创造出新事物的思维方法,是一切具有崭新内容的思维形式的总和。每个人都具备创新思维的潜质,只是没有得到科学、有效的开发,从而表现出来的创新能力各异。在创新能力的培养方式和内容上主要依赖于教育,而体育活动恰恰是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通过农村体育活动,参与者可以进行充分观察、思维、实践操作,从而开发和提高创新能力。3、有利于培养公平竞争意识和净化竞争环境。可以说公平竞争承载着人类社会公平的基本精神及其丰富的内涵,逐渐发展成为规范体育行为的道德准则。在农村体育活动中,参与者的公平竞争行为必然会得到其他人的尊敬和赞赏,而这种尊敬和赞赏则成为人们构建团结和友谊的桥梁;反过来,通过合理竞争建立起来的团结和友谊,又会进一步强化人们之间的相互了解,提升彼此的欣赏和认同,进而净化了竞争环境。所以公平竞争在农村体育活动中必然会成为活动的道德基础。这个基础同时也就客观地构成了人们思维的基本逻辑框架,从而成为人们的一种思维模式。4、有利于提高遵守规则的意识。农村体育活动规则的详尽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活动开展的公平性。在农村体育活动中,参与者要想把活动顺利开展下去,就必须遵守规则,利用规则。所以经常参加农村体育活动的人,规则意识相对来说比较强。既然可以依照规则、遵守规则开展农村体育活动,那么就可以把在参与农村体育活动中养成的遵守规则的意识运用到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管理中去,进而可以把社会其他方面,如经济等领域的规则制定得更科学,会大大有促进它们的发展。5、有利于培养胜不骄,败不馁的拼搏进取精神。拼搏进取精神是农村体育精神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在农村体育活动中通过参与者的身体素质和心理意识表现出来的。拼搏进取精神可以支撑着人们用超常的、密集的、高质量的行动有效地解决人生中遇到的困难与挫折,以期获得巨大的成功。但是拼搏进取精神不是天生就具有的,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获得。培养的方法是多元的,农村体育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路径,并且更直接、更有效。在农村体育活动中培养拼搏进取精神的方法是有规律可循的,第一,以农村体育活动获胜为之拼搏的目标;第二,在农村体育活动过程中应具有必胜的信心和勇气;第三,参与农村体育活动要有坚持不懈的毅力。抓住这些规律,活动参与者在农村体育活动中就很容易培养出积极拼搏进取精神,并且这种积极拼搏进取精神会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表现出来,从而极大促进劳动者的生产力发展。

三、农村群众体育活动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价值

1、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综合素质,达到培养新时代农民的目的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要求。因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是真正的实施者,是新农村建设目标实现的推动者。农民的综合素质包括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等几个方面。其中,身体素质是基础,农民只有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才能有精力更多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才能有愿望加强自己思想道德素质建设,从而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有研究表明,在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发达和完善的今天,农民的身体素质不高而发病率高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发展农村体育活动有利于增强农民的体质,促使农民更好地投身到农业生产活动中去,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最终促进农村生产力和经济发展。2、有利于农村经济中的体育产业发展。发展农村体育活动,有助于培育农村体育消费市场,推动体育产业的建设与发展。在当今世界,特别是体育发达的国家,体育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我国也不例外,体育产业也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我国,城市体育开展状况要远远好于农村体育,所以我国体育产业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城市,农村体育产业的贡献较少。其实农村也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体育消费市场。能否把这潜在的大市场开发成有利于农村经济建设的推进器,不仅仅取决于农村经济发达与否,更在于农村体育活动开展与普及的程度。在推广农村体育活动的过程中,要使农村体育产品的消费群体增大,就要让多数农民参与到体育活动中来,共同推动农村体育市场的繁荣和农村体育产业的发展,从而拓宽农村经济发展的渠道。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体育产业的健康、绿色和朝阳等产业特点,开发和培养农村体育消费市场,加快农村体育无形资产宣传和有形资产增值,促进农村体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达到拉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3、有利于提高农民就业率。在农村举办和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会吸引大量的当地农民和城市休闲人士参与,将带动当地体育产业的开发与发展,从而在相关的体育产业领域就会积聚大量的物力与人力。如农家乐休闲体育、节假日体育等的开展不仅能够提高体育产品的消费,还能够带动农村体育旅游业、餐饮业等多行业的发展和壮大,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和致富渠道,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让农民不出村就有工作的机会。4、有利于改变农民生活方式,促进新农村文明建设。农村群众通过参加和欣赏体育运动不仅能增强体质,愉悦身心,丰富业余文化生活,还能提高生存和生活质量。在农村,农民在闲暇时间里的业余文化生活非常贫乏,看电视、搓麻成为主要的休闲娱乐方式,致使一些农民不思进取,养成自由散漫的生活习惯。通过开展群众体育活动,让他们能够享受到体育的趣味性和娱乐性,使他们摒弃陋习,追求上进,从而改变和改善他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另外,通过农民亲身参与体育活动,可以激发农民爱家乡的热情,培养他们团结协作、勇于拼搏进取的精神,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四、开发农村群众体育活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

l、完善农村基层体育文化组织机构。积极构建和完善各县、乡(镇)、村相应的基层体育文化组织机构,是农村体育发展的需要,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利用农村体育活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逐步形成以政府体育文化行政职能部门为推动力,以农村体育社团为主力,以乡(镇)体育文化站和村级体育文化点为重点的体育文化组织网络。根据农村体育发展的特点和农村经济建设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一批优秀的体育文化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组,来积极有效地推进农村的体育文化组织建设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利用体育的手段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2、加强农村群众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在农村体育建设过程中,把参与农村群众体育活动的积极分子选拔出来,然后对他们进行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和农村群众体育活动知识与实践的专业培训,把他们培养成为农村群众体育活动的骨干,让其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员,来指导农民利用体育活动进行科学的健身,来提高农民参与体育活动和利用体育活动来强身健体的意识,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3、制定适合农村地区的体育活动体制。依据我国农村地区发展的不均衡性,本着灵活、实际、文明和节俭的原则,制定具有本地区特色的,集趣味性、多样性、可参与性于一体的农村群众体育活动体制,吸引农村各个年龄段、不同阶层的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群众体育活动。另外,每年要充分利用农闲时节开展较大规模的农村群众体育活动,形成机制,以便使农村群众体育活动逐渐成为农村群众节假日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从而减少赌博、打架等不良恶习,净化农村社会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4、围绕农村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为推动我国农村群众体育活动的发展,国家体育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的体育争先创优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作为发展农村体育的基层组织县(市)、乡(镇)、村除了要巩固这些成果之外,还应该稳扎稳打,借鉴这些成功经验,组织基层农民参加各种形式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的有关农村群众体育活动的争先创优活动,以推动农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五、小结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在工作中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农村社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这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农村物质基础越来越雄厚,这为农村开展一系列体育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物资保障,出现了以农家乐休闲体育和节庆体育活动等等的体育旅游开发项目,带动了农村体育产业快速发展。同时,通过农村体育活动的开展,增强了农民的体质和健康水平,提高了农村的社会生产力,又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论文研究价值篇四

无形资产会计中最主要的也是最难的问题是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与计量,其主要原因是无形资产的无实体性、寿命期不肯定性和未来收益的高度不确定性,这也是与货币资产、实物资产的根本区别,从而形成价值差异。本文就无形资产价值离散现象,研究无形资产价值构成模式,分析研究通过价值整合从而摆脱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负效应,提出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离散分析

资产价值离散现象是普通存在的,无论是公允价值或是历史成本,流动资产或是长期资产,债务重组或是非货币性交易,价值离散是最难理解和处理的问题,但离散现象的出现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形态共存的现象中对资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分离的突出表现,因此,无形资产价值出现离散现象也不足为奇,关键在于如何才能将离散的原因区分清楚,从而分析无形资产价值构成,有效地评估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从根本上应该是一致的,无形资产最本质的特征是能够带来超额收益,这也是无形资产的使用价值(注:于长春:《无形资产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12月,第77页。)。然而无形资产交易中使用价值与价值往往相互背离。从理论上讲,使用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量的体现。正如马克思所言“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上),1975年版,人民出版社,第49页。)。价值与使用价值是同一商品的相互一致的交换关系,理论上应该是一致的,但无形资产交易中往往表现一定量的价值离散,具体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无形资产价格与价值相背离。无形资产交易中,价格往往被动地反映价值,而且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在决定价格时不象实物商品那样总价值等于总价格,而是总价值高于总价格(注:于长春:《无形资产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1912月,第77页。),形成价格与价值的偏离,而价格实际上是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也是使用价值的交易表现,因此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价值相背离。如在债务重组时取得的无形资产,如果从其价值上看应表现为该无形资产在原单位的账面价值或重估价值,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准。如果涉及到补价,则以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补价来确定(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国财经出版社,11月,第5页。)。这里所指的债权实际上是交换价值,本身与无形资产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应的违背了等价交换这一客观规律,形成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离散。

2.无形资产价值的不对称性。一般来讲,无形资产的价值应以形成无形资产的劳动消耗来构成,包括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两个方面,但无形资产价值形成不尽一致。往往形成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系列费用均被抛开,如自创无形资产的开发、研制费用,由于开发研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为了谨慎起见,将开发研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只将专利申请中的注册费、审计费、律师费等计入无形资产成本,造成价值的不对称;又如为提高企业品牌效应,增加商标知名度而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实际上是促成品牌成为著名商标的一项重要劳动消耗,从理论上讲应成为商标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出于谨慎原因,广告宣传费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价值确认与计量上,认为研究与开发应予区分,研究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则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注:薜云奎,王志台:《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会计研究》第3期。)。如果将无形资产开发研究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笔者认为可以避免不对称性,具体处理方法是对可以申请专利的、研究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或可以作为非专利技术的无形资产应予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对于研究失败的,开发不成功的.无形资产则应作为当期损失处理,从而避免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不对称性。

3.无形资产零价值与负价值的离散性。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表现为未来经济利益的获取与形成。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无形资产总是逐步被新技术、新经验所代替,原有的无形资产可能形成零使用价值,如果原有账面价值仍然存在,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不相符,造成价值的离散现象。同时也由于无形资产本身具有独占权和专有权,而这些特权又十分脆弱,通常很容易被其他企业购买、效仿、推广甚至诋毁,形成零价值或负价值,这样无形资产价值的离散性就十分突出。

负商誉是无形资产负价值的最好体现。负商誉足企业在兼并中产生的购买成本低于被兼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这就说明购买企业在兼并中要承担被兼并企业一系列的不利影响和负面损失。虽然负商誉能便利企业采用购买法进行兼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但负商誉的存在会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负价值的存在,而负价值的观点对企业资产(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言是不相称的,从理论上讲也是不存在的,所以,负价值将离散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形成价值的背离。无形资产的零价值从理论上讲是存在的,一项无形资产产生零价值原因有几点:第一,由于科技进步,新科技代替旧技术,造成某项无形资产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而被社会淘汰。这种情况下企业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意味着在无形资产使用过程中对科技进步的预测不够,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和摊销价值研究不够而形成的,因此,零价值的存在是企业损失的体现,企业应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零价值之间的差额作损失处理。第二,企业由于破产、清算、被兼并或其他原因而不复存在造成的无形资产零价值。在这种情形下,无形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不能产生未来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的零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将不复存在,应作为清算价值或损失价值处理。当然,如果是被兼并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折算应作为考虑因素。如果无形资产对兼并企业没有任何价值或兼并中未作为并购因素考虑,那么,零价值是显而易见的。第三,企业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原因形成的无形资产价值消失,从而产生零价值。例如,某企业开发一新型化妆品,并申请专利和商标,由于质量和使用效果较好,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十分畅销,意想不到的是少数顾客使用后产生过敏或负作用,企业被告上卫检部门,经过新闻媒体炒作,该化妆品上市不到两个月就消失,也就是说该无形资产形成零价值。

二、无形资产价值构建模型分析

由于存在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离散现象,所以正确整合无形资产价值成为无形资产计价的关键。而且无形资产的价值与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相似,可以采用折现现金流量的评价模式进行分析。具体可以将无形资产的寿命期分为三个阶段:无形资产形成时、无形资产的经营使用期和无形资产终结时。其价值构成则应由该项无形资产三个时期可预计的现金净流量的现值来折算。由于无形资产未来收益的形成只有经营使用期和所有权转让时,所以无形资产的折现价值可以表述为:

公式中:p为无形资产价值;at为第t期该无形资产的收益值;r为预期报酬率;t为无形资产某收益年份;n为无形资产预计收益年限;pn为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价值净额;c为该项无形资产确认时的付现成本。

影响无形资产价值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预期报酬率。计算无形资产的折现价值应以综合资金成本或预期报酬率作为折现率计算无形资产的价值。折现率的大小也表明该项无形资产与风险量或投资者期望报酬有直接关系(注:于长春:《无形资产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年12月,第207页。)。因为,预期报酬率就包含着企业风险报酬的补偿率。(2)未来期间无形资产的收益值。无形资产的价值是由未来期间无形资产可实现的收益额折现而成的,包括有效寿命期间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值、无形资产年收益评估值等,所以该公式将无形资产价值与企业未来资产报酬率、盈利能力以及风险因素相结合,从而合理地预计无形资产价值。(3)预计资产收益期。从价值本身而言,无形资产价值与该无形资产产生收益的年份密切相关。收益年限长短必然会影响会计收益值,同时每年创造价值额如果呈上升趋势,无形资产价值呈上升态势比较明显;而如果每年价值额呈下降趋势,缩短无形资产使用期则可以减少价值影响值,包括风险因素的影响。(4)无形资产付现成本。无形资产取得或形成时的付现价值是无形资产价值的负影响值,直接影响无形资产价值额,无论无形资产寿命期多长,在价值平衡点上表明净现值为零时的保本点,即未来收益价值的总现值与付现成本的现值相等。(5)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价值。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价值是无形资产折现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取得到期转让收益应成为无形资产价值折现的重要依据。(6)确认时的付现成本。无形资产的价值体现着未来收益报酬价值的折现值,而无形资产取得时的付现成本应为该项无形资价值的减项,只有在未来报酬总现值大于付现成本值时该项无形资产投资才合算,项目才具有可行性。(7)无形资产投资风险。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分析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因此,无沦是投资报酬期望值或是风险报酬率都直接影响折现价值,风险报酬的补偿率具体又可以包括违约风险补偿率、期限风险补偿率及变现风险补偿率三个方面。

就无形资产而言,价值的评估分析有很多方法,而现金流量折现分析则具有科学性,有利于准确分析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离合关系,有利于评价无形资产影响因素,同时,对于整合无形资产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无形资产的价值整合分析

无形资产的价值与其他所有商品的价值一样都具有二重性,即价值与使用价值。无形资产的价值是由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而这二重性又是由无形资产形成中的劳动二重性表现出来的。因此无形资产的价值研究应分析无形资产形成时的价值整合。

1.价值整合的一般分析

取得无形资产时如何计量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分析无形资产价值构成。同其他一般资产一样,无形资产的价值也是由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形成的。从无形资产构成来看,任何一项无形资产首先消耗一定量的物化劳动,如开发某项专利,在专利研究、实验、开发、申请过程中,企业所消费的财力、物力都表现在无形资产的价值构成中。其次,无形资产更多的是消耗大量的活劳动,即人力资源成本。如一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虽然消耗一定数量的有形资产,但更多的是开发软件人的劳动消耗,从无形资产价值构成来看,无形资产价值绝大部分由活劳动价值组成,因此,无形资产价值与其他实物资产的价值具有很大的差异,在整合无形资产价值时应着重考虑这一方面。

2.价值整合的条件分析

无形资产价值的整合确认,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该项无形资产创造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项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国财经出版社,205月,第29页。)。从以上两个条件来看,无形资产的价值整合应考虑的首要因素是该项无形资产在未来经济活动中所创造的经济利益的多少,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多少。如一项专利在未来可预计的使用年份内能否产生经济利益,这是形成该项专利的价值要求。西方会计常用的价值计量中的现值法就是基于这种思想产生的,就是以预计该项无形资产在未来使用期内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折合为现值的多少作为无形资产价值的形成,因此对未来经济效益的预测是价值整合与确认的重点。其次是无形资产成本的计量方法问题,某项无形资产能否可靠计量是无形资产价值整合的关键。无形资产的构成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取决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因素。在采用现时成本法、历史成本法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计量时,构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消耗不能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如自创专利或自行开发品牌,开发研制费及广告宣传费等,由于无法预计这些消耗将产生多少经济效益,开发是成功或是失败,所以,这些费用就不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这属于价值离散分析的内容。

3.价值整合的特殊形态

整合无形资产价值如果只考虑外购无形资产、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投入无形资产及自创无形资产,那么价值确认倒比较容易,而涉及到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企业兼并等原因取得的无形资产,那么,价值整合就比较困难,这些特殊形态下形成的价值整合所涉及的因素就不是简单整合能解决的,而是要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债务重组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整合,通常并不取决于债务人用以偿还债务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国财经出版社,1911月,第33页。)。债务重组时,债权人企业获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如果发生相关税费,应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这样,取得的无形资产价值不是由债务企业无形资产形成时的消耗价值所确定的,而是债务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即债权人的债务)与相关税费整合形成的。这样价值的整合基于双方协议价值的多少,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也可以说失去了无形资产价值整合的实际作用。特别是在债务重组交易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与支付补价的价值处理也各不相同。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补价这两部分成为价值整合的重要组成,并直接影响整合价值的构成,从而偏离了价值形成观念。

第二,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并不取决于无形资产自身价值,而主要取决于换入单位的换出资产价值,区别不同的情况(即涉及补价与否)而分别确认(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年9月,第23页。)。这种情况往往是价值离散分析的主要内容,其中交易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现时成本的离散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企业兼并形成的无形资产,除兼并时直接接受的无形资产外,产生增值的无形资产实际上是商誉。直接接受的无形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价值的整合比较直接,而且整合价值的方法多采用历史成本法、现时成本法等,相对比较直观、容易,而商誉则不一样。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整合本身具有难以计量的特点,因此一般认为企业自创的商誉不能加以确认。所以商誉的价值整合并非由明显的消耗价值来体现,而是表现为企业获利能力超过了一般企业的获利水平。

论文研究价值篇五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至近代的罗尔斯都提出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追求与探索。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阶级、私有制、国家产生的必然结果。

不论是雅典的城邦、古埃及、罗马,还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无一例外的都有自己自成体系的法律。

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毫无疑问,法是有价值的,但究竟什么是法的价值,法又有哪些价值呢?这困扰着我们无数的法学研究者。

法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因,人类对法律不懈的探索究竟在追求什么?古往今来,人来一直在追求正义,希望受到正义的对待,社会公平,人人平等。

正义为什么一直受到人类的追捧,法的价值是否也在于实现正义。

“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体现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决定法的价值,进而影响立法,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

但凡民主文明讲究平等和谐的国家法律发达,对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深入,成果丰硕。

而统治者根据自身好恶无视社会承受能力,肆意订立法律的国家,命运无不是被人民推翻或遭外敌入侵而覆灭。

法的价值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概念,也是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难题。

一、法的.价值含义

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无不广泛使用价值。

国内法学界对价值定义时多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既强调价值客体的属性,又认为不能忽视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也许我们应该从更为朴实的角度来探讨“价值”,从而揭示价值的本质。

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的事物的存在、属性、作用等。

法的价值依据价值的概念是指,与主体的需要、诉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或作用。

根据使用的情况不同,法的价值可以有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目的价值,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希冀、追求或美好的东西。

“法律的重要价值就是保护人权”,“程序法具有确保司法公正的价值”,等等。

在此种情形下,法的价值更多的体现为对人们追求的美好事物的保护作用,是法对社会的作用,存在于法的自身之外。

第二,形式价值,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法应该逻辑严谨,应当简明扼要,而不是自相矛盾、含混繁琐。

此种意义的法的价值更强调法的自身,形式上的法应该具有的被人们追求和珍惜的东西。

第三,评价标准,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这更多的受到西方影响,是以法的价值平价标准去评价社会上与法有关的现象,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法的首要价值

(一)法的三种基本价值形态

1.正义。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社会生活中,正义有多种不同的含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正义;“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是一种正义;在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也被视为一种正义。

决定法的价值中的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划分方式。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这对于个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

作为社会主要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影响着人们的基本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

对法律的正义价值也有决定性的影响。

可以说,法的正义价值在于保障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让人们享有正义的权利承担正义的义务,正义地分配社会财富、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2.秩序。

学界不乏关于法律秩序的诊释。

“制度论”和“结果说”是西方学人对法律秩序的两种重要界说。

“制度论”把法律秩序等同于法、法制或法的体系。

“结果说”则视法律秩序为法作用于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果。

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和观念化的意志所合成的社会状态。

实体性的制度是说法律秩序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社会规则,为实现这些规则还存在着一定的物质设施如法庭、监狱、警察等等。

法律秩序价值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环节。

法的价值诚然远不止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但所有法的其他价值都离不开秩序价值。

任何法都会体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利益、正义,但一定的利益、正义的确立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秩序的确立和实现。

3.自由。

个体可以是自由的、独立的,但仍然是全人类整体的一分子;不但每个人的自由能依据普遍的自由规范而与他人的自由相协调,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个人自由主要表现在人格独立、人格尊严、抉择自由、自我实现等方面。

人是社会中的人,自由的实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保障人的自由,便成为法的重要价值形态之一。

(二)正义乃为法的首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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