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合同范本>最新已签订合同管理控制的内部审计程序包括 合同签订与管理制度(优质5篇)

最新已签订合同管理控制的内部审计程序包括 合同签订与管理制度(优质5篇)

时间:2023-09-23 12:06:15 作者:念青松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已签订合同管理控制的内部审计程序包括篇一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 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包括对方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否诚恳,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合同签订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公司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对送审的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员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已签订合同管理控制的内部审计程序包括篇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财产及利益不受侵犯,规范对外活动中订立合同行为,预防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 从事经济活动或进行经济交往,标的在二万元以上的事项,除及时清结的外,都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 凡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订立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购置、办学、开发、技术、承包等重大事项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明确权限委托签订。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明确委托而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为侵权行为,学校追究侵权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签订人负责。

第六条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未注册有限责任的、学校对其行为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合同订立制度,经学校批准后,严格按其操作,并对合同结果负全责。合同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签订前由签订单位负责人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报告。不得将合同金额分解规避报告。

第七条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否则为侵权行为,学校追究其侵权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签订人负责。

第八条 合同订立后,要尽快完善财务登记手续。不入账记载的,经济责任自负。财务人员有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应当全面履行。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

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的,我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以及对质量、数量等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中,如发现对方违约,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同学校主管部门联系,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

第十三条 凡学校所属的资产,任何部门、任何个人未经授权无权自行出租、出借、转让。私自出租、出借、转让的,为侵权行为。学校追究其侵权责任,并对侵权单位或部门及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该单位或部门及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部门一律不准用学校资产对外提供合同担保。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已签订合同管理控制的内部审计程序包括篇三

本程序明确了本公司与业主(客户)签定物业管理合同的工作流程,以保证合同的需求已明确并为双方所接受,公司具有满足合同需求的能力。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经营部、财务部和住宅管理处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

3相关标准要素

3.1gb/t19002-iso9002 4.3

4相关文件

4.1《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4.2《业主公约》

4.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物业管理费标准》

4.4《深圳市物业管理有关法规》

4.5《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

4.6《大厦入伙的管理》

5职责

5.1经营部负责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

5.2物业管理处负责办理房产交接、验收、服务跟踪手续

5.3财务部负责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的收取

6实施程序

6.1根据相关文件和物业管理方案的具体要求,由经营部起草物业管理合同方案,其中包括双方责权、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6.2物业管理合同方案经经理办公会讨论评审后,确定正式物业管理合同,并作书面评审记录。

6.3经营部根据市场情况、成本预测及有关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6.4经营部同业主(客户)正式签定住宅物业管理合同。

6.5财务部负责办理业主(客户)缴费手续。

6.6物业管理处负责与业主(客户)进行房产交接并办理相关手续。

6.7当合同发生修改时,由经营部将修改方案交经理办公会讨论评审,形成合同修改方案,并作好书面评审记录。

6.8对于已成立了业主管委会的和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将按以下程序运作。

6.8.1对于已成立了业主管委会的,由经营部将已形成的合同修改方案报业主管委会讨论通过,如未获通过,则按上述6.7程序评审。

6.8.2对于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由经营部将已形成的合同修改方案征求业主意见,按多数人同意,则为通过办理。如未获通过,则按上述6.7程序重新评审。

6.9将已获通过的合同修改方案,以书面形式确认,经营部负责将更改后合同发至相关部门。

6.10合同原件由经营部保存,保存期限为长期。

7质量记录

7.1物业管理合同

7.2合同评审记录

已签订合同管理控制的内部审计程序包括篇四

一、合同的签订按照xx程序文件办理。

二、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分公司经理同意,才可办理加盖合同专用章手续。

2.各部门保存合同复印件,监管合同条款执行情况。

3.财务会计保存合同复印件,监管应收应付款项。

三、合同章由行政部管理,并由主任负责保管和使用。

四、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合同章时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合同名称、盖印份数、承办人、批准人等。

五、未经批准,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合同章交予其他人员携带和使用;不得在空白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须经分公司经理批准。

六、分公司所有经济合同在签订后要将正本上报xx一份备案。

七、行政部对所有经济合同文本进行分类、编号、建档。

八、因工作需要使用合同文本时,须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并在一周内归还。如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使用期限,须经重新办理申请。

已签订合同管理控制的内部审计程序包括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第七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第八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需要。

中、长期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并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中、长期项目贷款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系指用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系指用于项目单位进行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第十三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只对经审查确认资信优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发放的短期贷款。

(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

1、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担保合同。

2、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70%。

3、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

(三)票据贴现,系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0年的应报总行批准。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向贷款开户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请。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所有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计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农业银行应当按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发放,严格管理,应补贴的利息由利息补贴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银行按正常规定向借款人计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加、罚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国务院确定的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农业银行依法自主经营贷款,除国务院特定贷款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各级行在总行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贷款。未经授权和转授权的不得经营贷款。

第十八条县、市、区支行(以下简称县级支行)是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各级行均应在权限范围内经营贷款,按上级行授权,负责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检查、贷款发放收回及权限内贷款审批等管理工作,确保贷款效益。

第十九条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应依据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内贷款投向和投量,负责权限内贷款的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系统整体功能,逐步加大总、分行调控力度。突出效益原则,努力培育全系统重点信贷区域、高效信贷行业和优良客户群体,实现集约经营。

第二十一条实行人民币、外币贷款统一经营。

第二十二条借款申请。借款人需要向农业银行借款,应当向开户行直接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给借款人的贷款证;

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三)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四)实施项目必需的有权机关的有效批文;

(五)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

(六)与贷款相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三条贷款受理。开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开户行负责人签署意见,由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移交贷款调查岗进行事实认定。

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内容包括企业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五个等级:aaa级、aa级、a级、b级、c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坚持企业自愿,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统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的原则。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总行制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分行组织,信贷部门具体操作,评定结果内部掌握。也可委托有关资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分行信贷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贷款调查。开户行信贷部门调查人员应及时组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人基本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测定贷款风险度,并提出意见,移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对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及时组织具有相应项目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贷款项目评估。对自然人申请借款,应对其品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复测贷款风险度,并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贷款审批。贷款实行按确定程序分级审批制,上级行接到下级行贷款报告后,先由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属权限内的贷款由行长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再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签订借款合同。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均有权按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使用农业银行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书》。《借款合同书》应逐项填写,不得遗漏。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如有必要,也可单独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签订后,开户行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第三十条贷后检查。贷款检查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调查或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应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度。对借款单位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供销、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贷款收回。要坚持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回贷款。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开户行要向借款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贷款逾期,开户行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与开户行协商。

第三十二条贷款总结评价。贷款开户行应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总结评价。中、长期项目贷款要在贷款项目达产1年后,写出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及时报贷款审批行。

第三十三条贷款档案。应建立辖区内贷款档案,完整记录每笔贷款活动的全过程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贷款档案应由贷款综合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呆帐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的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和呆滞贷款)。

第三十五条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贷款开户行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经稽核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由信贷部门逐笔登记,建立台帐,定期逐级上报。在报上级行的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不良贷款的考核。按月考核不良贷款占用额和占用率,以此评价各级行信贷资产质量。按季通报各级行不良贷款增减变化和清收任务完成情况,并与有关奖惩指标挂钩。

第三十七条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核销。贷款管理人员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帐贷款。

贷款豁免权属国务院。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业银行豁免贷款。

第三十八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应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行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各级行均应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

第四十一条实行审贷分离制,严禁个人自批自贷。贷款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手续合规合法和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真失误的责任;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审批,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贷款检查人员负责代款的检查,承担检查失误,管理不严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实行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把贷款管理的调查(评估)、审查、审批、检查、综合及发放、收回各环节的责任系数量化到岗、到人。发生不良贷款按职责相应承担清收等有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行大额贷款专管制度。对大额贷款和重点企业贷款要派驻厂信贷员或驻厂信贷组进行专门管理。对大型企业集团且贷款达到一定额度的,应相应建立分理处或支行,全面加强贷款管理和提供信贷服务。

第四十四条实行贷款管理人员离职稽核制度。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要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稽核。正确认定其任期内工作业绩,严格区分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实行贷款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等级管理制度。所有贷款管理人员都应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贷款管理岗位任职资格,持证上岗。在此基础上实行等级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信贷员授予不同的贷款管理权限。信贷员任职资格及等级的考试(考核)、评定,由总行制定统一标准和统一印制证书,分行组织评定。信贷员等级每两年考试(考核)、评定一次。

第四十六条谨防借款人借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农业银行债务、侵蚀信贷资金和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贷款开户行应参与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破产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组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工作,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四十八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第五十条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要将原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十一条对被兼并(合并)的借款人,应在被兼并(合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可由兼并(合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原借款人贷款债务,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十二条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将合资(合作)后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取得开户行的同意。

第五十三条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由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五十四条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

第五十五条对破产的借款人,开户行应依法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贷款债权,农业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第五十六条贷款管理电子化建设方案由总行制定,并组织开发统一的贷款管理信息采集、传输系统。逐步实现总行、分行、支行间的贷款管理电脑网络化。

第五十七条各级行信贷部门和电脑信息管理部门应按时将规定的贷款管理有关数据、资料及借款人档案、信息输入电脑,及时上网传输。第五十八条各级行信贷部门和电脑信息管理部门应严守贷款有关机密,不得将电脑操作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借款人的商业机密。

第五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借款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法经营活动的;

(二)借款申请者属于国家机关、团体和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按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三)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四)借款用作企业注册资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资本金实收资本不到位的;

(五)借款用于财政性收支的;

(六)在实行租赁、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合作、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及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第六十条严禁违反贷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发放贷款。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指定由农业银行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贷款主办行制度。

第六十三条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各分支机构不得超越辖区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十四条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发放贷款除按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行担保贷款。

第六十七条借款人未按本制度第九章有关规定履行义务,致使贷款债务悬空,开户行对其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起诉,追回贷款。

第六十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从事证券、期货买卖和房地产交易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六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农业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农业银行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七十条本制度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