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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决议书公司章程决议范文(14篇)

时间:2023-10-24 07:40:51 作者:笔砚 2023年公司决议书公司章程决议范文(14篇)

就职是一个人拓宽人脉关系的机会,通过与同事和领导的交流,我们可以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网络。在撰写就职总结时,我们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和事实来说明自己的工作能力和贡献。就职范文一:我很荣幸能够加入贵公司,将全力以赴地履行我的职责,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

1、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七条为: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此段按照公司设立时的章程有关注册资金分配的段落原封不动抄下来。如: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证件号码。

认缴情况(万元)。

设立(截止设立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

xxxx.8.4前。

货币。

现变更为: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此段把上面有修改过的地方重新天上本次出资具体情况即可。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公司盖章:

公司章程修正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石家庄**公司于________年__月__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准时参加会议。无弃权情况。会议由____主持,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一、同意增加新股东____,同意____先生全部转让所持有股份。

二、同意将原股东____所持有公司____%的股份(____万元人民币)。

无偿转让给____,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同意变更本公司章程第章第**条。____变更为____。

四、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同意变更本公司章程第章第**条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会议决定委托____办理公司变更手续。

广东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月____日。

广东________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于________年__月__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由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三条进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第二条公司住所:石家庄市中山路____号。

2、第二章第三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吴2,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出资方式:货币;。

刘1,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出资方式:实物;。

修正为:

1、第一章第二条公司住所:石家庄市社裕华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广东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月____日。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因为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转让方______同意无偿将其所持有的石家庄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的股权,经股东会讨论同意转让给受让方______,此出资未作任何的抵押、质押,受让方同意受让,双方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石家庄______有限公司____%的股份(股权______万元)无偿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不支付对价。

二、双方以________年__月__日清算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数据为准,全部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享有转让方的债权,清偿转让方应承担的债务。

三、转让方在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日________年__月__日起由受让方行使,经营后果与转让方无关。

四、公司的变更登记事项,由受让方办理,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负担。转让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五、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签字(盖章):

受让方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日。

公司章程变更决议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将其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房屋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居住(经营)。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具体座落方位及四至见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及辅助用房。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单位:人民币)。

1、第一年租金为元,第二年租金为元,第三年的租金为元,第四年租金为元,第五年的租金为元。

上述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为:

本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元,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第一年下半年租金元。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第二年上半年租金元,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第二年下半年租金元。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第三年上半年租金元,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第三年下半年租金元。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第四年上半年租金元,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第四年下半年租金元。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第五年上半年租金元,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第五年下半年租金元。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物业管理费除外。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4、在承租期内,甲方将该租赁房屋产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

5、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60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房屋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装璜,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60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变更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有限公司200年年度股东会定期(或临时)会议第次会议于年月日在召开。本次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议应到会股东人,实际到会股东人,占注册资本万的%股权。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决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具体条款如下: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公司。”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现改为:万元。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是”。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万股,占总股数%。

不同意万股,占总股数%。

弃权万股,占总股数%。

全体股签字盖章:

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

公司股东会于xxx年6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章第九条股东出资情况:

****************************************。

现修正为:本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

xxx年6月21日。

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

根据本公司****年**月**日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股东股权,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原章程第*章第*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名,由**担任。不做变动。

全体股东签字:

*******公司。

****年**月**日。

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住所:市区路街(巷)号房。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为: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次,董事的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会(监事)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由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年。

第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订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省市区路号。

第三条本公司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八条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九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

第十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自然人情况如下:

1.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2.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3.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4、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2.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4%,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7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7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6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6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二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项;。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实施公司年度经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出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国家公务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

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二)对外代表公司对各项业务事项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检查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股东会决议授予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对公司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为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总结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报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报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六条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证照号码。

资本金。

出资方式(金额:万元)。

%

出资。

时间。

货币金额。

实物金额。

无形金额。

其他金额。

合计金额。

认缴。

实缴。

认缴。

实缴。

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经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非自然人股东)或签名(自然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章程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三)。

(四)(五)。

(六)(七)。

(八)(九)。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是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

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

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指责时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

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

股东报告。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为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的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购买权。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清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公司章程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章程是全球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准则。

第二条:全球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公司名称:全球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鸣新路11号。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

第六条:公司采取股本募集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经营宗旨:以优质的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旅游及其相关服务并以此为回报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经营范围:主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兼营:代办车、船、机票。经营方式:服务。

第九条:公司股本分等额股份,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元,记股共计万元人民币。股东姓名:尹珍、黄康、李杰、佘东红、庞蓉蓉、万玲玲、靖玮、潘艳霞、刁鹏霞、卢佳佳。

第十一条:股东在供职期内不得撤股,但经董事会同意,可在职工和股东内部转让本人所持有股份。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1、董事会缺额1/3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普通股应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总经理签名,十年内不得销毁。

第十六条: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企业设经理一名有主管部门任命,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签署公司重要合同和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一切凭证、账本、报表用中文字体附则:

一: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二: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国家现行政策不符时,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政策之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

三:本章程需经全体股东审阅、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投资人签字: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分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五条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总公司出具证明。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_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______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______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三)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二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______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______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______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制订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三、签订出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3、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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