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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征兵工作总结 征兵工作总结报告(模板5篇)

时间:2023-10-03 12:47:09 作者:碧墨 村级征兵工作总结 征兵工作总结报告(模板5篇)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那么,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村级征兵工作总结篇一

各位朋友、战友,各位美女:

大家中午好!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在这里热烈祝贺()先生和()女士之子()参加人民解放军,首先我代表先生和()女士向前来祝贺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致以诚挚的感谢!

俗话说:好铁要打钉,好男要当兵。

是个国家大事丰富多彩的一年,十八大刚刚闭幕、母舰“辽宁”号正式下水服役。而如今日本还在跟我们争夺钩鱼岛,叫嚣着如果开战二周内摆平中国,作为中国人能不生气吗?在国家最需要的时刻,()同学勇敢地投身军营,报效祖国,在此我对他们全家表示崇高的敬意!下面以热烈的掌声请()同学为大家表决心致词。

致词(略)??

小伙子英俊威武,是个当兵的好材料,相信你到军营这所大学校里,一定会溶炼成一块亮铮铮的硬铁,为国家出力,为父母争光,也为自己打造一个好的前程。但在父母的眼里,也许你永远是一个长不大的孩子。爸爸妈妈,他们爱你、疼你。为什么他们会忍痛割爱,把你送进部队大学校。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希望你受到严格的训练,打造成合格的军人,为国旗、军旗增辉,为家乡亲人争荣。

下面请教子有方,深明大义,送子参军的两位家长致词。

(略)

爸爸妈妈话语亲,句句教诲记在心。

朋友们,谁没有父母兄弟姐妹,谁愿意割舍亲情。在这个时候送子参军,这是一个怎样的的情,为了千万母亲的微笑,为了祖国大地的丰收。为了东方巨龙的崛起,为了实现人生的精彩。

让我们祝愿吧,祝愿()同学在绿色军营早日成才、建功立业。

非常谢谢各位朋友对我的支持,参军庆典礼成。

让我们举起酒杯为祝贺()同志参军入伍干杯!愿他在解放军这所大学里茁壮成长!同时也祝愿在座的各位在今后的日子里:办事处处顺,生活步步高,打牌场场胜,口味顿顿好,越活越年轻,越长越俊俏!

典礼到此结束,点炮上菜,喝!

村级征兵工作总结篇二

为圆满完成红寺堡区赋予我乡__年夏季征兵工作任务,保证新兵质量,大河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与各村签订此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

坚决执行上级征兵命令、指示,严格按政策规定组织征兵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无违法违纪问题、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政治退兵和身体责任退兵。

二、工作职责

各村应根据乡征兵领导小组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村的征兵工作,对本村征兵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坚决按《征兵工作条例》和《吴忠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征兵,不折不扣地执行征兵政策规定和上级的指示,坚决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

严格按规定把好新兵质量关,保证兵员质量,不出现政治问题,杜绝将身体不合格的青年征入部队,努力提高新兵身体、文化素质。

严格落实廉洁征兵的规定和要求,杜绝征兵乱收费和侵占应征青年利益的现象,加强对征兵工作人员的廉政监督,加强征兵廉政建设。

三、责任追究

严格坚持党管武装原则,应征报名、初审初检、政治审核等工作由村党支部统一领导、组织,对未完成乡征兵领导小组分配的夏季征兵任务,影响全乡整体征兵工作进度的村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征兵任务未完成的村年底考核不得评优。

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今年夏秋季征兵工作中若因本村工作失职,出现责任退兵的,签字人负主要责任。

四、奖惩

对在征兵工作中认真负责,把关严格,所负责工作没有发生问题,没有出现退兵,工作成绩突出的村和个人,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并表彰奖励。

对征兵中出现严重问题的村,乡征兵工作小组对村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出现责任退兵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乡征兵工作的领导和决策研究,确定全乡征兵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完成征兵任务的措施、指导和督促村完成征兵任务的职责。

红崖村同意接受大河乡人民政府、大河乡人民武装部确定的__年夏秋季征兵工作任务。保证完成兵役登记人数不少于20人,应征报名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高学历、大学生不少于2人。

大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大河乡红崖村:

年月日

村级征兵工作总结篇三

为保证兵员质量,真正把思想好、作风正、身体健康的优秀青年送到部队去,为确保临沭县连续第__年无责任退兵,现就我街道征兵工作明确如下责任:

1、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坚决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认真执行征兵政策纪律,保证征兵工作规章制度的落实。

2、严格征兵任务纪律,通过多种形式,搞好针对性动员发动,准确掌握适龄青年的思维方式和行为特点,保证高质量完成征兵工作任务。

3、严格初检、初审,杜绝身高不够、视力不足、纹身、疤痕等明显不合格青年进站体检,保证进站青年体检合格率在60%以上,保证无身体原因退兵。

4、严格病史调查确保青年无癫痫、夜游、夜尿、气管炎、口吃、晕车船等重要病史,无跌打损伤、脱臼、手术及后遗症等痕迹事故,保证无病史原因退兵。

5、严格执行政治审查标准,切实掌握清楚青年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社会交往、性格特点、有无违法违纪,确保青年无违反政治、政策行为,无流氓、盗窃、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无涉及不法功法等组织行为,保证无政治原因退兵。

6、严格役前教育,做好青年及家长的思想工作,确保青年到部队不出现思想问题,保证无思想原因退兵。

7、严肃廉洁征兵纪律,落实征兵工作期间“禁酒”规定和“八不准”,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保证征兵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8、严格执行“五公开五公布”制度,严把文化关,年龄关,户籍关,保证无假文凭、假学历、小龄、大龄和异地青年入伍。

9、严格落实安全措施责任,加大安全工作力度,各村(居)支部书记、大组组长、民兵连长是第一责任人,保证征兵工作不发生各类事故。

10、严格把关。征兵期间(含三个月),各村(居)、各单位要按各自职责严格把关。新兵到部队后如出现问题,有关村(居)、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要积极主动配合兵役机关到部队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杜绝退兵问题的出现。

以上“十条”责任,各单位必须依据各自职责,严格落实,如有违反,将按照《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山东征兵工作若干规定》有关条款从严从重处理。

街道征兵领导小组负责人:

村居征兵工作责任人:

大组组长:

村级征兵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为做好新兵征集工作,保证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的规定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适龄青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全省的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机构组织实施。

全省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对象、要求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具体规定。女兵的征集,由省人民政府征兵机构确定征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适龄公民报名地址:

一、在户藉所在地报名;

二、城镇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招用的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轮换制、合同制适龄工人,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

前款第二项应征公民在服役期间,其优待由原工作单位负责,不再享受户籍所在地的优待并免交农村三项费用。退伍后仍回原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六条征集新兵的文化程度,按照当年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七条征兵期间,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电位招工、招干应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对象。

第八条兵员征集应与兵员储备相统一。专业技术兵应按照省军区的规划,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第九条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应结合兵役登记和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并使之形成制度。

征兵期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工作,鼓励应征公民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依法报名应征。

第十条县、乡人民政府的征兵机构,应当接受群众监督,对确定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合格和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张榜公布。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征兵办公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也应成立征兵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征兵办公室一般由兵役机关和同级公安、卫生、宣传、民政、劳动、财政、教育、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抽调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征兵办公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及征兵命令和本办法;

二、拟订兵役登记和兵员划拨、被装发放、新兵运输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应征公民政治、身体、文化审查的具体措施,保证新兵质量;

四、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的征兵工作;

五、组织新兵交接和运输工作,确保新兵按时安全起运;

六、做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七、负责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做好善后工作;

八、负责承办征兵工作其它事宜。

第十三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接收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教育适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病史调查,准确提供在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征兵工作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督促有关单位接收部队退回的原是在职职工的不合格新兵复工、复职。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及使用管理,监督征兵经费专款专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和运输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县级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征兵前按照上级兵役机关兵役登记的要求,组织基层单位对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基层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负责;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

退伍军人参加预备役登记,不进行兵役登记。

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暂缓登记。

第十六条对登记合格的适龄公民,应当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的初步审查,择优选定预征对象。

第十七条兵役登记时,基层单位应当对往年登记的、经核对不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应征公民注销。

第四章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征兵开始时,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制定本地体格检查实施计划,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计划,指定医院或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采取一组一站或一组两站的办法实施。

体检前,地、县两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正确掌握标准,防止偏宽偏严和漏诊、误诊。

第二十条潜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市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组织进行。

普通兵由县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征兵任务进行确定。对抽查不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三以上的县,应全部进行复查。

体检期间,省和地、市两级征兵办公室应组织体检组,深入到县级体检站进行抽查和指导。

第五章政治审查

第二十一条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乡、县三级审查负责制和派出所联审制度。政审前,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对县、乡两级政治审查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政治审查干部应当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对本单位、本地区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对中央警卫师条件兵的政治审查,应当执行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挑选中央警卫师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由专门人员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调查取证。

第六章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审定新兵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新兵的审查确定,应当召开征兵办公室主任、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组长、基层单位征兵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联席会议,集体审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审查确定新兵,应全面衡量,择优确定,并应当有一定的机动数额。

第二十六条对坦克乘员、水兵和空降兵可在县(市、区)范围内确定;潜艇水兵在地(市)范围内确定。

第七章新兵交接和运输

第二十七条交接新兵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进行。交接新兵有关事宜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分别交接兵部队、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第二十九条省军区应当会同铁路军队代表处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接兵部队提供的新兵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提出新兵运输计划。并按规定时限报北京军区运输部门。

铁道、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八章接收退兵

第三十条接收退兵应当按照国防部和北京军区有关退兵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新兵到达部队后,经检疫复查不符合征集条件被部队按规定退回,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负责接收。

第三十二条对入伍前有犯罪行为的新兵,部队按退兵期限退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接收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超过退兵期限退回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部队发生退兵意见分歧时,由军分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省军区裁定。

第九章兵役征集经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筹解决,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

基层单位兵役登记和征兵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担。

第三十五条兵役征集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为武装警察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的经费,由有补兵任务的武装警察总队按照本省规定的征兵经费标准拨给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一、适龄公民自愿参加兵役登记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

二、征兵工作中,无违法违纪现象的;

三、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的;

四、征兵中无行政责任事故的;

五、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能够及时接收的。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征兵命令,表现突出的;

二、在征兵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对保证兵员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作风深入,吃苦耐劳,工作突出的;

四、义务兵家属积极支持子弟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的;

五、勇于同征兵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

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征兵中发生严重行政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部队退回政治条件不合格新兵的;

四、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拒不接收的。

第四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征兵工作人员,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征兵中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或挟嫌报复的;

三、征兵中玩忽职守,致使征兵工作遭受损失的;

四、泄露征兵机密,遗失征兵机密文件的。

第四十一条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格检查和定兵后拒绝、逃避服现役,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由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一至三年内取消招工、招生资格或经商、务工资格;

二、属在职职工的,一至三年内不得调资、晋级或转正,直至辞退、开除;

三、罚款。

罚款数额不低于当地一户义务兵家属三至五年优待金总额。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对征兵中抵制、阻止应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提供假证明材料的直接责任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公民拒不执行处罚,妨碍正常兵役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村级征兵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条为搞好新兵征集工作,确保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第三条本省每年征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和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具体规定。女兵的征集,由省人民政府征兵机构确定征集办法。

各市、县根据省政府和军区的征兵命令,结合本地实际,部署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四条应征公民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

,以便为民族地区的建设培养人才和骨干。

第五条征集新兵的文化程度,按照当年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六条每年征兵开始前一个月至新兵启运前,招工、招干应当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对象。

第七条专业技术兵应当按照军区的规划,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第八条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舆论工具,结合兵役登记、民兵组训和拥军优属等工作,运用各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九条兵役机关对确定体格检查、体检合格以及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征兵办公室,办公室一般由各级兵役机关和地方公安、卫生、宣传、民政、交通、财政、劳动等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抽调人员组成。机关、团体、企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拟订兵役登记和兵员调拨、被装发放、新兵运输等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四)制定保证新兵政治、身体、文化质量的措施,并具体监督、指导;

(五)组织新兵交接和运输工作,确保新兵按时安全起运;

(六)搞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七)了解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八)负责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九)负责统计表汇总和征兵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会同兵役机关的政治部门,负责预征对象政治摸底、新兵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查、接收。

卫生部门负责对应征公民的身体目测、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接收。

宣传部门要结合征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的热情。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适龄学生响应祖国号召,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协助兵役机关搞好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病史调查,准确提供在校时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解除战士的后顾之忧,并协助征兵部门把好新兵质量关,严格控制城镇兵(含非农业户口)的征集比例,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

劳动人事部门协助民政部门,负责安置退伍军人,督促有关单位接收部队退回的原是在职职工的不合格新兵复工复职。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以及使用管理,监督征兵经费专款专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和运输中的安全。

第三章兵役登记

第十三条市、县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征兵前按照上级关于兵役登记的要求,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的安排,抽调专人,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自行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提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的建议,报市、县征兵办批准并存档。

第十五条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生可暂缓登记。毕业后,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应当自行到当地兵役登记站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退伍军人参加预备役登记,不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七条基层单位应当对登记合格的适龄公民,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初步审查,择优选定预征对象,报市、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后,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基层单位对预征对象应当加强管理教育,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预征对象的政治、身体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兵役登记时,对超龄不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应征公民应当及时注销,认真做好统计归档工作。

第四章体格检查

第十九条征兵开始时,市、县征兵办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明确体检时限、送检比例和要求,有计划地安排预征对象的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市、县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征兵办的计划,指定医院或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队,具体组织实施体检工作。

体检前,市、县征兵办应当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短期培训,统一思想,明确标准,掌握做法,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新兵的复查和抽查由市、县统一组织进行。普通兵的抽查人数不得少于本市、县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不合格率超过百分之五的县,应全部进行复查。

体检期间,省征兵办应当组织力量,深入到市、县体检站进行抽查和指导。

第五章政治审查

第二十二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管区、乡、县三级审查负责制和派出所联审制度,政审前,市、县征兵办应当对政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应征公民政审表、入伍登记表、入伍花名册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市、县征兵办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上的纯洁可靠。

第六章审定新兵

第二十五条基层单位应当择优向市、县征兵办推荐合格应征公民。

第二十六条市、县征兵办对新兵的审定,应当召开政审、体检组长和基层单位征兵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联席会议,集体审定。对潜艇水兵、坦克乘员、水兵和空降兵可以在市、县范围内择优定兵。

第二十七条基层单位对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张榜公布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查清,对确有问题或者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予以调换。

镇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装入应征青年的档案,一份交市、县退伍办存档,作为退伍后安置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

第七章交接新兵

第三十条交接新兵由市、县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进行。交接新兵的有关事宜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三十一条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由市、县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接兵部队,一份由市、县征兵办公室保存。

第三十二条市、县征兵办在新兵起送前应当对新兵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

第三十三条新兵的被服,由军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市、县。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市、县。新兵起运前,市、县征兵办负责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八章运送新兵

第三十四条在征兵开始前十五天,省、市、县征兵办应当与部队联络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五条军区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会同铁路、航运军代处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六条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七条市、县征兵办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组织起运,并应当对新兵进行乘车(船)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新兵起运时,各级地方政府要组织欢送,给新兵戴光荣花,勉励他们安心服役,多作贡献。增强他们的光荣感、责任感,增强广大公民依法服兵役的观念。

第九章接收退兵

第三十八条新兵到达部队后经检疫复查,因身体、政治条件不符合,不宜在部队服现役而被退回的,市、县兵役机关应予接收。退兵的时限,身体不合格退兵为四十五天;政治不合格退兵为三个月。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三十九条市、县征兵办与部队发生退兵争议的,由省征兵办裁决,经省复查符合条件的,由部队带回;复查不合格的,市、县征兵办公室应予接收,公安机关应予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在原单位复工、复职。

第十章征兵经费

第四十条省、市、县兵役登记和征兵(含为武警部队代征新兵)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税厅统筹解决,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不足部分,由市、县自筹解决。基层单位兵役登记、征兵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

第四十一条兵役征集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省财税厅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新兵被服调拨到市、县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市、县以下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在兵役征集费中开支。

第四十三条为武装警察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的经费,由有补兵任务的武装警察总队按照本省规定的征兵经费标准拨给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十一章奖励

第四十四条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应征公民及其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二)台湾省籍、归侨、侨眷积极应征,表现突出的;

(三)家属积极支持、鼓励家庭成员应征,对本市、县征兵工作推动较大的;

(四)公民在服现役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立功受奖者。

第四十六条征兵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个人奖励:

(一)刻苦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的;

(三)积极出谋献策,勇于改革创新,对促进征兵工作有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应当给予集体奖励: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工作扎实,处理问题及时、准确,完成任务好,安全无事故;

(二)宣传动员广泛深入,效果明显,适龄公民无拒绝、逃避服兵役现象;

(四)新兵质量高,无政治退兵和身体责任退兵;

(六)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搞得好,优抚政策落实。

第四十八条奖励种类:个人奖励分为通报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四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集体奖励分为通报表彰、记集体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九条评选受奖人员应当坚持上下结合的原则,应征公民和家属由领导提名,群众评议;工作人员由群众评议,领导审查;集体奖励由上一级兵役机关提名。

第五十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应征公民及其家属受通报表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提名,市、县以上兵役机关批准。

(二)受通报表彰的一般工作人员,由本级兵役机关提名,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县(团)级以上干部由本级兵役机关提名,报省兵役机关批准。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经本级兵役机关提名,由上一级兵役机关审查并报其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三)授予“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或者记集体三等功的单位,由上一级兵役机关提名并报其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记集体一、二等功的,基层单位由市、县提名,省兵役机关审查,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市、县单位由省兵役机关提名,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

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奖励应征公民和家属所需奖励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自筹解决;奖励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征兵工作人员所需的奖励费,由审批机关解决。

第十二章处罚

第五十三条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认真严肃地进行。

第五十四条适龄公民及其有关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和征集的;

(二)体检时冒名顶替或者伪造病史,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学历,私改年龄的;

(四)隐瞒自己的劣迹和犯罪行为的;

(五)体检合格后拒绝、逃避服兵役的;

(六)批准入伍的新兵不按规定到指定地点集中或者在集中后擅自逃离的;

(七)入伍后逃离部队的;

(八)干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入伍的;

(九)威胁、恫吓、侮辱征兵工作人员,扰乱征兵工作秩序的。

第五十五条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罚:

(一)违犯征兵命令、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泄漏征兵工作机密,给征兵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拉关系、开后门,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

(五)为他人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假年龄及其他伪证的。

第五十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计划不当,组织不周,给征兵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

(四)职能部门不尽职尽责,给征兵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拒不接收的;

(六)与接兵部队关系不融洽,在军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七条对个人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对单位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

第五十八条对犯有第五十四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有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八项行为之一者,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一年优待金总数的罚款。

(二)有第五十四条第四、九项行为之一者,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二年优待金总数的罚款。

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处分。对本项所列人员的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请教育、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第五十九条对犯有第五十五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者,一般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视程度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

第六十条对犯有第五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有第五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节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对犯有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性质恶劣,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处罚的审批权限:

(三)对单位的处罚由上级兵役机关提出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兵役机关执行。

第六十三条受罚款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三日内将罚款送交执行机关。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到处罚机关要求复议,并可以向上级兵役机关申诉。申诉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第六十四条对适龄公民及其他有关公民的罚款,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负责收缴。对工作人员和单位的罚款,由罚款的兵役机关负责收缴。收款单位应当给被罚款者开具收据。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县以上财政部门。

第六十五条对拒不执行罚款裁决的单位和个人,由执罚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与国家当年颁布的征兵命令相抵触的,以征兵命令为准。

第六十七条各市、县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征兵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适龄青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授权海南省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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