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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涂改有用吗(大全7篇)

时间:2023-09-24 07:12:12 作者:念青松 最新合同涂改有用吗(大全7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同涂改有用吗篇一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

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

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合同涂改有用吗篇二

合同法是商业、金融、法律等领域必须掌握的重要知识点之一。对于企业来说,合同法是日常商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规范。近期,我们学校也开设了合同法规学习课程,本人参加并学习了该课程,下面将分享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第一段:课程安排与内容

合同法规学习课程在课程安排和课程内容上都十分合理和丰富。课程安排针对合同法的基础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教学,并将课程时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课程内容涵盖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还有合同中一些特殊条款的解释。重要的是,老师会提供非常多的实际案例让我们了解实践操作。

第二段:合同法的基础

学习完合同法规课程后,我最深刻的体会是在合同的订立前需要了解清楚双方意愿、履行能力、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只有确保合同的基础条件得到满足,才能够顺利订立有效合同。除此之外,合同的订立方式、书面形式、权利义务等内容都需要非常谨慎分析,一旦合同出现差错,将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或争议。此外,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要求和订立方式都与成年人有不同之处,因此也更需要谨慎。

第三段:合同的履行

合同一旦订立,就要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如果无法履行合同,则需要前往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合同的履行也需要注意合同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的减轻和豁免等方面的细节。在课程中也提到了合同中的合理解释原则和诈骗原则,对于合同履行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四段: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往往比合同的订立还要难,一旦变更和终止产生争议,则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合同变更和终止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和社会风险等。在课程中,老师详细介绍了合同解除、撤销、变更和赔偿等内容,为我们提供了较全的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

第五段:课程的启迪与收获

学习合同法规课程不仅扩展了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对我未来的职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在现今商业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要想有明确的竞争优势就必须掌握合同法知识,否则将很难在商业活动中做好风险控制。后续我也将继续深造合同法知识,为自己的职业发展积累更多的法律背景知识。

总之,学习合同法使我意识到在商业活动中如何正确合法合理地约束和确保合同的合规性,而领研教育的合同法规学习课程内容也为我提供了大量的实际案例分析,使我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核心价值和重要意义,对我未来的职业生涯肯定有着非常积极的影响。

合同涂改有用吗篇三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全又为债权的保全。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因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故代位权与代理权全然不同。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发生代位权。四是需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履行期间已届满,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的限制。

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例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0万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200万元,债权人只能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100万元,而不能请求偿还200万元。又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0万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60万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额只能是60万元,而不能再请求偿还其余的40万元。

债权人有数人,一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保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就同一债权重复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1.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如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时效届满的抗辩、虚假表示可撤销的抗辩等,同样可以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未丧失,其仍可行使自己的权利,惟债务人处分权的行使应受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免除第三人的债务,债务人则不得行使,否则代位制度形同虚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法院的判决对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是否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的判决自然对其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未参加诉讼,法院判决的效力亦及于债务人。例如,甲法院审理代位诉讼案,判决债权人败诉,债务人又向乙法院提起诉讼,乙法院如判决债务人败诉,则是一事二理,劳民伤财;若判决债务人胜诉,则造成两个法院的判决不一致,既影响法院的威严,又使得第三人无所适从。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为的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充实债务人一般担保的实力,第三人偿还的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物,故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债权,而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基于法定的代位关系,故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偿还。

[合同法第73条]

合同涂改有用吗篇四

商务合同是商业中最基本的合作方式,是双方之间明确价值、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因此尤其重要。任何一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该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商务合同法务培训就是一个帮助公司管理层、运营者、律师、金融投资者和运营管理人员了解新时代商务合同法律规定、风险和案例的培训课程。

第二段:商务合同法律意义

商务合同的法律意义是约束各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以维护契约精神,促进商业交易的正常和谐运行。由于商务合同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广泛应用,我们应该及时了解新时代商务合同法律规定的变化并意识到法律风险。

第三段:知识点

在商务合同法务培训中,我们学习到了合同的说明、交叉引用和索赔申请等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合同的违约赔偿,因为如果一方不兑现合同义务,你可以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还需要关注打压法律漏洞和防范潜在风险的方法,以加强合同管理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段:实践案例

在商务合同法务培训中了解到的案例,让我印象深刻;例如,一些公司为了省钱,选择不用专业律师审查合同并签署,结果导致公司遭受不小的损失。这告诉我们在签署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了解合同的条款和风险,签署合同前应该请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第五段:结论

商务合同法务培训增加我们了解和掌握新时代商务合同法律规定的知识。商务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表现非常重要,任何一方都需要严格遵守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同时,在签署合同之前应该充分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为自己保留法律途径和维权机会。希望未来会有更多的人参加商务合同法务培训,加强知识储备,提高法律意识,为企业的健康和发展做出贡献。

合同涂改有用吗篇五

近来我参加了一次商务合同法务培训课程,深感所获得的法律知识将对我的工作产生极大的启示作用。在此谈一下我对这门课程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开门见山,交代训练目标、内容及方法:商务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非常必要。本次培训以实用性为主导,以案例分析为主要教学方法,深入浅出,既有理论知识的输出,也有法条的解析。这既可以很好地帮助我们了解法律知识,又能够便于我们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到实践当中。

第二段,回顾自身现状,展示个人成果与收获:由于我之前在工作中没有直接参与过商务合同的签订,所以我对相关法律条款和合同文本的理解都相对浅薄,培训课程为我提供了许多新的知识和经验。比如,在课程中老师常用的一些“法律名词”、“文本格式”,如“审查合规性”、“条款风险评估”、“文本规范性”,我也开始逐渐熟悉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的签订、审查合同的效率也有了明显提高,同时我也更有底气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分享同学见闻,谈论收获共鸣:同样,培训课后,我在和一些参加过培训的同事们聊天中发现他们和我有着很相似的感受,都感叹自己之前缺乏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同时又得到了不少惊喜和启示。这表明,这次培训课程是一次有很大价值和意义的学习机会,可以很好地提高个人法律素养,提升工作效率。通过资料分享,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学习和了解别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互动交流,提高学习效果。

第四段,总结综述,提出建议展望:商务合同法务培训这门课程既突出了实用性,也注重了教学实践,对于课程后期的数据库管理和公证书送审工作也进行了细致的资源介绍。实际操作使本次培训课程更加生动实用,有利于学员在工作中尽快熟悉和运用法律规范。但是课程要点上,可以更多列举往期案例,充分挖掘之前合同中的经验教训等,有利于进一步加深对于法律实践的了解和应用,提高实战能力。

第五段,回顾个人成长,对未来畅想:个人深感,本次商务合同法务培训课程不仅为我们解决了一些具体的诉求,也在不知不觉中从加深对于合同法律法规的认识到提升到人与人在谈判中如何合理并有效利用法律优势,从而帮助了我们提高签约和合同管理能力,进一步实现从知识到实践的转化。看到自己在这方面的进步与自信,我更期望今后能够继续深入学习商务法律知识,同时获得更多的个人成长,发挥更多的作用。

合同涂改有用吗篇六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方式和位置,要使对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我国合同法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对于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1)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2)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都应当使之无效。

[合同法第53条]

合同涂改有用吗篇七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

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

(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

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

(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

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根据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

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

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

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

(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

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

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拓展阅读:

《合同法》第54条中的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欺诈的区别【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重大误解与显示公平的区别在于:

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轻率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

例如某人因缺乏经验和轻率误将假货当作真品购买,误将价值仅值100元的商品当作价值500元的商品购买,显然,行为的结果将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不平衡。

在此情况下,可从两个方面来区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第一,要确定是否存在着一方利用对方的无经验和轻率的情况,也就是说要考察是否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

如果误解的一方只能证明自己因缺乏经验或不仔细而发生了误解,不能证明对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则应按重大误解处理。

同时,如果误解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在订约时施加了一些影响,如提供混乱的价格信息等又未构成欺诈,则可认为对方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这种情况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第二,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平衡。

在误解的情况下,可能一方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对方并未获得利益(如误将价格相同的另一种型号的商品当成买卖的标的物)。

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通常是双方利益不平衡,即一方受损,另一方得利。

在合同法中同样作为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情形,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在于。

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此外,受期诈的合同无效,这一点与重大误解也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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