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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生迟到事故心得体会(大全5篇)

时间:2023-10-07 16:44:05 作者:文锋 2023年学生迟到事故心得体会(大全5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学生迟到事故心得体会篇一

近日,我校组织了一次关于学生安全事故的讲座。通过听取专家的演讲和分享,我深刻认识到学生安全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此,我将从讲座的内容、自身的反思以及今后的行动计划三个方面,总结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内容令人瞩目。在讲座中,专家以简练的语言、生动的案例和具体的数据,向我们详细介绍了近年来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以及导致事故的原因。他还给出了具体的应对策略,如加强安全教育、规范学校管理、家长的监护责任等等。通过讲座,我对学校、家庭和社会对学生安全的重视程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明白了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学生安全事故。

其次,讲座引发了我对自身问题的深思。在专家的讲解过程中,我不禁回想起自己在学生时期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比如,我曾经在上学的时候喜欢与同学互相追逐,让老师担心当时可能发生摔倒伤害等意外。我还记得在上学的路上,我有一次没有按照交通灯的指示过马路,差一点被汽车撞倒。这些过去的经历让我深感我对自己的安全没有足够的重视。通过这次讲座,我意识到我需要更加注重自身安全问题,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做出危险的举动,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讲座激发了我今后的行动计划。作为一名学生,我认为我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的安全事务,并与同学一起互相监督,共同营造安全的学习环境。我还决定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安全意识,养成遵守规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此外,我还计划通过组织一些有益于学生安全的活动,如安全知识竞赛、防火逃生演练等,帮助同学们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我相信,通过这些举措,我以及我的同学们能够为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减少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这次学生安全事故讲座让我对学生安全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它不仅让我了解到了学生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同时也唤起了我加强自身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学校安全事务的决心。希望通过我和其他同学的共同努力,我们的校园可以成为一个更加安全的环境,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学生迟到事故心得体会篇二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

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职责

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

4、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7条第二款)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人叫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及其《贯彻意见》第11—23条的规定,监护,按其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2、避免和消除危险。(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六、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有故意或过失(疏忽大意或存有侥幸心理),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学校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学具、生活设施、设备

门卫制度与管理行为

消防制度与行为

宿舍管理制度与行为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与行为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出发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选派教师、监管学生)

注意用车安全(大公司、验车、驾驶员执照、签订合同)

旅行过程中(教师管理、避免危险地带)

回校清点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

体罚、变相体罚;体育课、化学课、劳动课

早读时间、上课时间、课间休息、午休时间、晚自习、熄灯就寝间歇

擅自离校、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变更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校园车辆行使

总之:预防学校责任事故应注意以下问题:

设施达标、制度健全、教育经常、管理到位、救护及时

二、学生或监护人责任事故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第三方责任事故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意外事故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由于不可预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引起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x侵害;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围的其他事故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4条)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1、一般归责原则

(1)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可提供适当的道义上的帮助;

(3)第三方责任事故,应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混合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归责原则

(1)完全由于学校过错造成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3)受伤害学生或其他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1、学校对事故的即时处理程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保护现场,保全证据;

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报告程序n

(2)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教育行政部门介入恢复学校秩序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事故处理方式

(1)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3)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5、调解程序

(1)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请求,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4)调解结束或者终止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5)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处理结束程序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失的赔偿

1、赔偿原则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

2、赔偿范围和标准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

一般伤害赔偿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未造成残疾、死亡的,赔偿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

(1)医疗费。指为使受伤害学生恢复健康而支付的必要的医疗费用。

(2)营养费。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认定的;为获得恢复健康确实需要的营养,所需支付的费用。

(3)误工费。指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学生伤害确需陪同诊疗或者进行处理,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4)护理费。指在诊疗期间,按医院意见或司法鉴定认定,需要专人进行陪护,所需支出的费用。

(5)交通费。指学生、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为救治、陪护或因病情需要转院所支出的往返基本路费。

残疾赔偿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1)残疾用具费。指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

(2)残疾生活补助费。指因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费。

(3)残疾护理补助费。指因残疾需要专人护理所需支出的费用。

死亡赔偿

因学生伤害事放死亡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1)丧葬补助费。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

(2)死亡补助费。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

3、伤残争议解决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4、学校赔偿原则

(1)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2)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5、教师过错的赔偿

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6、学生过错的赔偿

(1)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7、赔偿经费的筹措责任

(2)学校无力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8、伤害赔偿准备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9、学校责任保险

(1)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2)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3)提倡学生自愿参加以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2)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侮辱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非法拘禁罪

过失重伤罪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2、对学校的行政处罚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的处理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学生的处理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侵害学校的责任

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1、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2、参照执行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3、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和家长更多方面的援助。

学生迟到事故心得体会篇三

8月21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尽管《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颁布之时也不张不扬,却依然在社会上掀起了较大的波澜。也难怪,这个《办法》毕竟涉及到了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方的责任和权益,谁也不可能漠然视之。

实际上,学生的伤害事故及其善后处理工作,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有报道说,我国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意外伤害事故已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但是在法律上,却长期缺少处理此类事件的专门法规,每每有校园伤害事件发生,责任的认定和事故的处理往往变成了一笔“糊涂账”,家长和学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埋怨、推诿、扯皮的事情时常发生。从这个角度讲,《办法》的出台是及时的、必要的,为今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然而,人们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这个《办法》,却有着不少缺憾。其中最可质疑之处就在于,作为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只能用来约束和调整教育行业的内部事务,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却涉及到学校与家长、教师与学生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民事关系的调整。那么,《办法》对其它行业有没有约束力?是否对每个公民都有效?继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教育部是否有权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即是否有权调整平等法律主体的民事关系?这些,恐怕都是大有疑问的。

所以,尽管教育部此举的初衷是好的,《办法》也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的,但是,教育部作为教育行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颁布这样的《办法》,确实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虽然在笔者看来,《办法》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是较为公平合理的,并没有明显的偏颇之处,但还是有不少人对《办法》的公正性表示极大怀疑,认为《办法》过分偏袒了学校和教师,是站在教育部门的立场上搞“部门主义”--这可真是印证了那句老话:“名不正,言不顺”。教育部本来就无权制定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况且这个《办法》还牵扯到本部门的利益,也就难怪有人怀疑和不服了。

除此之外,《办法》至少还存在如下两点缺憾。一是没有区分适用对象,对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一视同仁。而我们知道,绝大多数大学生已年满十八周岁,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大多数中小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周岁的小学生则属无行为能力人,对于不同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认定以及伤害事故处理,理应区分对待;二是《办法》中一些规定过于粗糙,描述过于笼统,有待进一步细化。比如,究竟何为“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何为“其他意外因素”?何为学校“应当知道”、“难以知道”?这样的规定和描述弹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强。

由此可见,教育部颁布的这个《办法》,并不能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这个“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鉴于学生伤害案件殛待有法可依而教育部又“名不正、言不顺”,立法机关应尽快再制定出一部详尽的法规来代替《办法》,以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缺憾]

学生迟到事故心得体会篇四

(武汉大学法学院王培荫)

摘要:针对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制定该《办法》的法律依据,内容的合法性,是否具有实际操作性,以及对法院判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等方面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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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迟到事故心得体会篇五

本人于近期参加了一场关于学生安全事故的讲座,深有感触。这次讲座内容涵盖多个方面,对我思想上和行动上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下将结合讲座内容和我个人的感悟,就此次讲座的五个主要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讲座从全国各地的学生安全事故中吸取了大量的案例和教训。这些案例涉及了校园暴力、交通事故、食品安全、火灾等各个方面。通过这些案例,我深刻认识到学生安全事故虽然不同于一些自然灾害,但也同样具有严重性和危害性。同时,这些案例还让我看到了自身的潜在危险,我要时刻警醒自己在学校和生活中避免这些危险。

其次,讲座从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个层面指出了学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学校的管理失范、家庭的疏忽和社会环境的不健全都是导致学生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这让我认识到在安全问题上,我们不能把责任完全推给学校或者其他方面,而应以主动作为的态度,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并将其贯彻于日常生活中。

第三,讲座强调了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重要性。在讲座中,专家从各个角度给出了许多实用建议,包括如何预防火灾、如何避免交通事故、如何保护食品安全等等。同时,专家还着重强调了应急处置的重要性,例如如何正确报警、如何实施紧急逃生等等。这些知识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具体的行动指南,还提醒我们一旦遇到危险情况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第四,讲座给我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是关于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专家指出,很多学生的安全事故都与心理问题有关,例如抑郁症、焦虑症等。这让我认识到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对于安全至关重要。在讲座中,专家介绍了一些有效的心理调节方法,如多与他人沟通、参加户外活动等。我决定加强对自己心理健康的关注,及时发现并解决自己的心理问题,以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最后,讲座鼓励我们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专家指出,很多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缺乏协作和合作。他们强调说,团队合作不仅是完成任务的需要,也是保障安全的需要。只有大家密切合作、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这让我意识到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我们要积极与他人合作,提高自己的合作能力,为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这次学生安全事故讲座对于我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让我了解到学生安全事故的危害性,也使我认识到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教会了我如何保持心理健康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我相信,只要我们将讲座中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在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中,我们一定能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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