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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谁讲得好(优质5篇)

时间:2023-09-28 04:24:07 作者:薇儿 202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谁讲得好(优质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谁讲得好篇一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文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保险合同管理,希望大家喜欢!

保险决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否投保和选择保险人。

针对建设工程的风险,可以自留也可以转移。在进行这一决策时。需要考虑期望损失与风险概率、机会成本、费用等因素。例如:期望损失与风险发生的概率高。则尽量避免风险自留。如果机会成本高,则可以考虑风险自留。当决定将建设工程的风险进行转移后。还需要决策是否投保。风险转移的方法包括保险风险转移和非保险风险转移。在比较风险自留的损失和保险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定量的计算方法。

在进行选择保险人的决策时,一般至少应当考虑安全、服务、成本这三项因素。在进行决策时应当选择安全性高、服务质量好、保险成本低的保险人。

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地、全面地按保险合同订明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告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对于损坏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或者修理。如果选择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时此保险标的的价值取得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发生灾难事件时能够得到补偿。而这一目的必须通过索赔实现。

首先,工程投保人在进行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其次。投保人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第三,要计算损失大小。

1.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

2.安全监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员有权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监理员应做好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5.安全监理员应参加监理安全巡检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6.安全监理员有权检查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有权制止。

7.安全监理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应及时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8.安全监理员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对整改通知回复单内容有权进行核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有权要求继续整改,并将核查情况向总监汇报。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谁讲得好篇二

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为5月20、21日,为了帮助大家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应届毕业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3)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仍由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的债权人。

(一)申请。

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农户之间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派代表人到公证处。代表人应持有代表权的委托书。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必须提交经济合同一式3份,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的形式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申请时,公证机关应制作书面纪录;书面申请时,应按照一定格式填写申请表。

(二)审查。

依法审查经济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审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当事人是专业户、个体户时,要审查其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进行注册登记,是否持有营业执照。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令、现行政策规定和国家计划的要求。

3.在签订合同时,是否贯彻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4.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5.签订合同的手续是否完备。

通过公证人员的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在接到公证处的通知后,作出必要的.补充。公证人员也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和材料。如果公证人员认为经济合同不真实,不合法,公证处可予以拒绝办理公证。公证员应当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公证的理由和申诉程序。当事人不服公证处的拒绝或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公证人员认为应予公证时,应制作公证文书。

(三)制作公证文书。

公证人员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公证时,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事项、单位名称(全称)、公证书编号、办理公证时间、公证员签名和公证机关印章。经济合同公证,一般不写实体证词,只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印章属实。

公证文书要制成正本两份,一份由公证处存档备案;另一份交给当事人。根据要求,还可以制成若干份副本。

(四)交纳公证费用。

当事人办理公证事务,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收费办法,交纳费用。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问于尤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谁讲得好篇三

一、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1、 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2、 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承诺的方式

1) 要约的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要约的特征:(以此判断是否构成为要约)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

5)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但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前

6)要约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为新要约)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7)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8)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既接受要约)

9) 承诺的特征:

a)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b)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c) 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的条款:(参见合同法第十二条)

4、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关系生效)

1)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时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3)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五、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的生效的条件(合同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 有效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有效应具备的要件为: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代理有效

4)程序和形式合法

3、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可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 效力待定合同

1)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6、 无效合同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

1) 无效合同的最终确认权归法院或仲裁机构

2) 合同确认为无效,则无效合同自始自终无效

3)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7、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应按有效对待,一旦被撤销则等同于无效合同,撤销权人应在自知道或理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利益受损害的一方为拥有撤销权。未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能主动撤销合同。

8、无效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化条款的一方如果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3) 守法原则

2、 抗辩权

1)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3) 后履行抗辩权

3、 代位权

4、 撤销权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合同变更的概念——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或改变,而主体关系不变。

2、 合同变更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要遵照其规定。

3、 合同转让——指合同主体关系的改变(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

八、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合同终止的七种情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解除合同)

1)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约定解除 (根据事先订立的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满足时拥有解除权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 (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单方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约责任

1、 违约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

2、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 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3) 赔偿损失

4) 支付违约金或没收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等

3、 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违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1、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1)和解(协议)

2)调解

3)仲裁(一裁终局)

4)诉讼(二审为终审)

2、合同纠纷仲裁的原则:

1) 自愿仲裁原则

2) 公平原则

3) 独立仲裁原则

4) 一裁终局原则

4、 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请和受理

2) 组织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 开庭和裁决(以不公开为原则)

十一、合同的鉴证、公证

1、 合同鉴证——一般由合同的签定地或履行地的合同管理机关进行

2、 合同公证——由公证处进行

3、 合同鉴证与公证除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以外,一般合同实行自愿原则。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谁讲得好篇四

为了帮助考生备考监理工程师考试,以下为您带来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仲裁,欢迎浏览!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贯彻双方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如有一方不同意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即无权受理合同纠纷。

2。公平合理原则: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这原则要求仲裁机构要充分收集证据。听取纠纷双方的意见。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同时,仲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基于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作出的选择。因此其裁决是立即生效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1。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它应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在以上3项内容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仲裁没有法定管辖,如果当事人不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将无法操作,仲裁协议将是无效的。至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则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来体现。可以认为在合同中选定仲裁委员会就是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同时,合同范围内的争议就是仲裁事项。

2。仲裁协议的作用:(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2)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3)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4)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如果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如果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1。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记)

2证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3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4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补正。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徇—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由于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谁讲得好篇五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合同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根据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可划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法定形式。

例题:《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而数据电文包括( )。

a.信件; b.电报; c.电传; d.传真; e.电话记录; 答案:b、c、d。

(二)合同形式的原则:《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合同法》采用不要式原则的原因: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

(三)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还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的内容:《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

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填写,以免当事人产生不同的理解。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

4.质量:质量是标的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是准确而具体,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如果有国家标准,则依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则依企业标准执行。由于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这些强制性的标准。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合同条款中应写明有关银行结算和支付方法的条款。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是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时间。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地点。包括标的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地点;价款或劳务的结算地点。施工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工程所在地。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具体方法。包括标的的交付方式和价款或酬金的结算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合同的依据。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要约(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

e.是否须送达对方。    答案:b、c、d。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例题: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是( )。

a、新要约;  b、撤销要约;  c、撤回要约;  d、承诺。 答案:c。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004年考题:《合同法》规定,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到达受要约人。

a 要约到达对方之前;b.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后;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d.承诺到达对方之前。 答案:c。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2.承诺的期限: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迟到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按照迟到的原因不同,《合同法》对承诺的有效性作出了不同的区分。(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例题:若要约的相对人收到要约后,下列哪种行为不是合法承诺( )。

d.第三人超过规定期限作出的答复;e.要约相对人提出实质性的新条件。 答案:b、c、d、e。

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要约各承诺的生效在世界各国有三种规定,1、投邮主义2、到达主义。3、了解主义。到达主义是要求要约、承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四)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书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签字、盖章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即可。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因为仲裁是以自愿为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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