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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心得报告(热门17篇)

时间:2024-01-23 17:57:03 作者:笔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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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三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接收。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流散社会。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将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移交给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处置。

第四十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单位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1.最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最新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7.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

xxx安监局:

根据《xx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的通知》(xxxxx发[20xx]2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制定了检查方案,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由于我中心只使用有危险化学品,故对照表1逐一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严格落实制度措施,现将我中心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宣传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中心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备案证》手续。

3、中心无证照不全、超许可范围或过期现象发生。

4、中心建立有安全使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中心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6、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报批。

7、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不存在未按正规设计、未审查通过就使用的现象发生。

8、中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执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9、中心严格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中心每年均开展夏季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四防”工作。

11、中心在危险化学品库房设置有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备、设施,并进行监控、维护,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12、中心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

13、中心对临时用电等危险性作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开展风险分析,落实过程监管,并制定有安全防范措施。

14、中心对涉及15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

15、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即储存场所未与禁忌物混存混放。

16、中心对液氨等液化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的充装管理。

17、中心不存在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8、中心检验人员能正确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有档案、采取定期检测、监控。

19、中心制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0、中心为检验从业人员提供有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自查情况报告

为扎实推进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月7日上午,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召开了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暨述职质询会。医药高新区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任志强参加了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会议对《泰州医药高新区危化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医药园区、滨江工业园区就如何开展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了表态发言;中海油、九洲环保、科成有色金属、海慈药业4家危化品(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述职,其余企业提交了书面述职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邵阿勤指出,各地、各企业要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强化责任担当,迅速开展危化品综合治理,切实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聚焦关键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迅速压实治理责任,努力推动全区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最后,任志强强调,各地、各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就当前及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全面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二是以极端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三是落实过硬措施,突出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

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

根据《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健康委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专项整治通知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自查行动,同时制定了自查方案,成立了自查领导小组。并按照方案要求在全系统内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自查工作,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逐一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严格落实制度措施,现将县卫计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组织局本部、二级单位相关人员宣传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查看二级单位县疾控中心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备案证》手续情况;查看县藏医、县医院危险物品使用情况(主要涉及酒精),经检查和二级单位自查无证照不全、超许可范围或过期现象发生各类化学物品设专库保管,单独存放,危险品仓库门上要有安全可靠的门锁,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酒精进入仓库时,应进行严格的检查。

3、对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和自查,经查各单位均建立有安全使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库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报批。危险化学品库房不存在未按正规设计、未审查通过就使用的现象发生。

4、局本部和二级医疗单位每年均开展夏季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四防”工作。严格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执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5、各二级医疗机构在危险化学品库房设置有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备、设施,并进行监控、维护,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对临时用电等危险性作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开展风险分析,落实过程监管,并制定有安全防范措施。对涉及15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危险化学品库房即储存场所未与禁忌物混存混放。不存在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疾控中心检验人员能正确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有档案、采取定期检测、监控。

6、局本部和二级医疗单位制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县疾控中心、县藏医院、县人民医院为检验从业人员提供有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

7、局本部和二级医疗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落实责任追究制,无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

对于本次自查,局领导特别强调要扎实抓好我中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文件精神要求,逐项落实,不能流于形式。希望通过本次自查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我中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述职报告

为深刻吸取3·21响水事故、三门峡市义马气化厂爆炸事故教训,8月2日,花溪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召开花溪区危化、烟花爆竹及医药企业第三季度例会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述职大会,辖区40余家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参加。

会议传达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的通报应急厅函〔20xx〕447号》、《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等近期各类事故相关通报及调查报告,并通报了20xx年以来该局执法检查情况及近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会上,方正涂料、贵州珂玲、中航油谷立油库、中石油贵阳油库等企业负责人分别就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情况、安全基本情况、双控体系建设情况、危险化学品十大专项整治情况、防汛工作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等几方面进行述职。大家表示,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应的制度,加大人员教育培训,结合实际修订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认真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工作,完善隐患排查台账,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环境。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

了贯彻怀宁县教育局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

副组长:汪国艳。

要求检查组成员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仪器室、实验室各种制度齐全,均上墙公示。具体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仪器室管理人员职责》、《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化学实验应急处理办法》等。

学校为了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科学仪器室、科学实验室由办公室主管,检查组督促。

1、学校应建立危险、剧毒药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2、学校应将危险品(建立专门的橱柜)。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品要作经常性检查。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危险分类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保管,放在不为外人轻易获取的地方。严格保管好各类化学危险品和剧毒品,做到人离门锁。

4、任课教师领用危险、剧毒药品时,必须填写“危险及剧毒药品领用单”,获批后,才能向管理员按所需数量领取。领用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在使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课教师缴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单上注明缴还药品的数量。使用危险化学药品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化学危险、剧毒药品一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试验后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废液或残渣等应集中存放,由学校教师定期安全处理或销毁。在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化学药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易燃品、易爆品有专门的柜子存放并加锁。

4、实验室、仪器室均有锁。

消防安全心得报告

通过这次对火灾安全教育和消防实用知识的学习,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把握了一些消防火灾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点感悟:

一、消防安全治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做好预防工作的要害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社会大环境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易燃易爆化学品等高危险物质,整个社会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是具体到一些细小的部位就缺少了后偶在安全防范理念梁,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第二是要“抓薄弱”,第三是要“抓细节”。

水火无情,无数的生命被火灾夺取,火灾不仅给我们带来肉体上的摧残,而且给我们带来精神上的伤害。从这次的火灾安全知识学习中,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了关注消防、关注生命的重要性!火是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能源,生活中处处需要火。若对火不加以适当的使用,就可能会发生火灾,造成可怕的后果。其实人们也是可以战胜火的,这就需要在火灾中学会自救。那么,当发生火灾时,需要做些什么呢?万一生活中发生火灾,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智的分析思考,在紧急中寻求生存的希望。其次,掌握一些必要的就生方法也是非常有用的。在火势还没有蔓延的时候,可用灭火器来自救。当火势较大时,首先保持冷静,拨打119火警救助。

“生命”,一个多么鲜活的词语;“安全”,一个多么古老的话题;“幸福”一个多么美妙的境界。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生命至上,安全为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新一代的高素质人才,未来的建设者,我们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往往忽略了身边的安全问题,这也就造成了迄今为止数以万计的社会安全事故。玩具丢了,还可以再买;花儿谢了,还可以再开;如果生命没有了呢还会再有吗,生命没有彩排,所以对于每个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是十分宝贵的.我们的安全时刻都受着威胁.近年来,社会娱乐场所、高校之中火灾、深林大火事故频发,各种案例屡见不鲜。

“火灾猛于虎”最近这几年火灾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单损失,每年因为火灾死亡和受伤的人数不计其数,在血的教训的照映下,生命如此地脆弱,如此地不堪一击.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珍惜生命,从我做起,规范用电,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再一次出现。

面对各种各样的火灾事故,在我们感慨与震惊的同时,要牢记教训,警惕自己,避免惨剧的再次发生。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随着生活中的事故不断发生,这也是在警告我们,生命没有彩排,每天都是现场直播,没有人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事,所以我们要时时警惕,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要那生命开玩笑.增强安全意识,从自己做起。

安全,是老师和家长共同关注的问题,让孩子能够高高兴兴、平平安安,是无数大人共同的心愿;然而无论是在校还是在家,我们的身边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安全隐患。

在生活中,不光是用火,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关注,用电、上学放学、旅游、饮食等等。只有我们不出意外,老师和家长才能放心。必须时时事事牢固树立安全重于一切的意识,严密防范,居安思危。但愿所有人,都能摆脱“危险”的纠缠,让“安全”像个保镖,永远伴我们前行!

工厂安全心得报告

安全心得报告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在工厂工作中,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作为一名工厂员工,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安全的重要性,并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安全意识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在工厂中,安全意识的培养不仅仅是在员工入职前进行的安全培训,更需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地加强。只有让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才能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注重安全。

其次,安全制度的执行也是非常重要的。工厂中的安全制度是保障员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才能有效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安全制度的执行也需要员工的积极配合和参与。

最后,安全事故的预防也是非常重要的。工厂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如设备故障、操作失误等。因此,我们需要提前预防这些事故的发生,如定期检查设备、加强员工操作技能的培训等。

在工厂工作中,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通过实际工作的经验,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安全意识的培养、安全制度的执行以及安全事故的预防等方面的重要性。同时,我也意识到安全工作需要全员参与,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让工厂更加安全、稳定地运行。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月1日起施行。

(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自查情况报告

xxx安监局:

根据《xx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的通知》(xxxxx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制定了检查方案,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由于我中心只使用有危险化学品,故对照表1逐一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严格落实制度措施,现将我中心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宣传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中心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备案证》手续。

3、中心无证照不全、超许可范围或过期现象发生。

4、中心建立有安全使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中心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6、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报批。

7、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不存在未按正规设计、未审查通过就使用的现象发生。

8、中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执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9、中心严格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中心每年均开展夏季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四防”工作。

11、中心在危险化学品库房设置有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备、设施,并进行监控、维护,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12、中心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

13、中心对临时用电等危险性作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开展风险分析,落实过程监管,并制定有安全防范措施。

14、中心对涉及15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

15、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即储存场所未与禁忌物混存混放。

16、中心对液氨等液化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的充装管理。

17、中心不存在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8、中心检验人员能正确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有档案、采取定期检测、监控。

19、中心制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0、中心为检验从业人员提供有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

21、中心严格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22、中心无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

对于本次自查,中心领导特别强调要按照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东区安监发[xxxx]25号文件要求,逐项落实,不能流于形式。希望通过本次自查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我中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xxx。

二〇xx年六月三十日。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

为了贯彻人民政府及教育局《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再生资源回收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实验室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蒋xx副组长:苗xx。

求检查组成员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出现问题,及时纠正。

化学仪器室、实验室各种制度齐全,均上墙公示。具体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仪器室管理人员职责》、《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化学实验应急处理办法》、《化学实验废液处理办法》等。

学校为了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化学仪器室、化学实验室由陆毅老师具体负责,教导处主管,检查组督促。

1、化学药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易燃品、易爆品有专门的柜子存放并加锁。

4、有药品使用登记记录。

5、实验室、仪器室均有摄像头。

6、化学实验废液处理有记录。

7、仪器室有急救箱。

1、过期药品还在保存。

2、物理物理无准备室,化学准备实验室没有通水,有些实验室没有通水。

3、实验室中还存在一些已经不再使用的危险品:如:水银(物理实验室),发烟硫酸、砒霜、金属k(化学实验室)。

学校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对过期药品,我们将与相关部门联系,予以处理。实验室的通水问题,我们将在开学前完成。

为了配合我县的这次化学危险品大检查工作,我校将仔细排查,精心安排,努力改进,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生活学习的环境。

危险化学品安全自查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员资格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月1日起施行。

(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企业安全心得体会总结报告

不同的生产岗位、不同的文化程度、不同的技能类型和不同的工作经历,须采取相应的培训方法和手段。20__年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以“三基”工作为重点,以提高领导层、管理层、操作层、承包商等人员安全法制意识和素质技能为目的,采取三级安全教育、二级岗位练兵、消气防技能比武、特殊工种取证复审、事故预案演练、安全持证上岗考试、大型群众性安全活动等手段,大力开展全员hse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为公司大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把好安全教育入口关。

二、工作目标。

实现各级领管人员安全持证上岗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新入厂员工、外来人员(含实习生、参观、技术服务人员)、承包商人员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全面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工作措施。

1、举办二期法律法规专题讲座。上半年,举办一期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参加对象为公司领导人员、机关处室长、各科室主管及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公司将邀请国内相关法学专家来公司授课,学习内容为: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下半年,举办一期相关法规、标准、规范专业讲座。参加对象为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学习内容为:国家、集团公司和省市有关hse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依法治企。

2、举办四期qhse管理体系学习班。每季度由安环处组织举办一期qhse管理体系学习班。股份__分公司重点学习qhse管理体系的新理念、新方法,不断做好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和环境因素分析,不断提高管理层qhse管理水平。

3、举办四期hse管理体系学习班。20__年是资产公司hse管理体系全面实施年,对各级人员进行hse知识再教育,全面推进资产__分公司hse管理体系建设。每季度由安环处组织举办一期hse管理体系学习班。重点学习hse管理体系的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程序等,不断强化领导人员的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和环境因素分析的能力。

4、举办一期用火审批人资格取证班。3月份,公司将举办一期用火审批人资格取证学习班,对未取得用火审批权的管理干部进行培训取证。

5、继续推行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制度,强化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监管。20__年,公司将重新调整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点,要求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群众,指导安全生产。各直属车间、二级单位也要相应制定本单位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制度。安全工程师(员)要积极主动联系,提前作好安排,对领导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和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环处,并将情况纳入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公司每半年考核一次。

1、举办一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6月份,公司将组织举办一期相关法规、标准、规范、hse管理体系等专业讲座。参加对象为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学习内容为:国家、集团公司和省市有关hse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2、举办五期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培训。3月份,举办一期重大危险源辩识培训班;5月份,举办一期现代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班;7月份,举办一期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培训班;9月份,举办一期安全形势与事故案例分析培训班;10月份,举办一期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培训班。

3、选送5-8名新上岗的安全科(部)长、安全工程师、安全环保员到__学院和__培训中心参加集团公司举办的安全管理干部培训班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4、抓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注册和参加全国统考工作。20__年,公司将成立“__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协会”,并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章程》,规范注安队伍的从业标准。同时继续鼓励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参加注册安全程师、安全评价师、环境评价师等资格考试,并组织对20__年通过注安考试的同志进行注册和20__年已经注册的同志进行了延期注册。

5、充分利用安全环保例会时间抓好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安全环保例会时间为每月2次,要求安全环保科(部)长、安全工程师、安全员、环保员和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充分利用安全环保例会时间,组织学习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内部重大典型事故案例;公司内容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先进的hse管理方法以及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等。

20__年,公司将以六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以事故预案演练为重点,以举办第四届消防、气防技能比武为平台,以开展争当安全卫士、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为切入点,全方位、多形式开展安全环保意识和技能培训,强化操作层的基本功训练。不断地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1、继续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环保无事故”竞赛活动,抓好员工特定活动日安全教育。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__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环保活动。要全力抓好冬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确保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

元月份,是全年安全环保工作的起点,开好局、起好步事关全年安全生产大局。各单位要以元月安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全员安全环保意识教育,确保安全生产开好局、起好步。同时,也要认真开展119消防宣传日、职防宣传周等特定日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强化公众的消防意识和职业健康防护意识。

开展好“三项活动”。一是开展“我要业绩,我保安全”劳动竞赛活动。各单位要总结、提炼“我要安全”主题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明确竞赛范围、考核标准,做到日记录、周小结、月讲评、年考核,使员工懂得“把简单的事情做好就是不简单,把容易的事情做好就是不容易”、“我的责任我落实”。要通过竞赛活动,实现“安全体系变成安全沟通文化、安全制度变成安全态度、安全程序变成安全行为”的转变。二是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将结合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完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形成排查、上报、治理良性机制,并将其纳入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各单位要广泛发动员工查隐患、消故障,重点解决深层次的隐患、重复性的隐患、管理方面的隐患,确保生产连续性、减少非计划停工。三是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各单位要针对近年来人员异动大、岗位合并多和推行“片区(工段)管理”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技术讲课、模拟演示、集中探讨等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自我保护技能和快速分析、判断、处置能力。要制订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员工学技术,并将员工的技术素质高低与年终的绩效考核相挂钩。炼油二部在新装置开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编制操作规程、培训教材、突发事故(件)应急预案,要对岗位人员进行多场次的理论、实际操作考试,确保100%合格上岗。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等部门要加强监督。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自查情况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我处在要求各相关学院和实验中心自查的前提下,于20xx年x月x日、5日联合保卫部对学校实验室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检查的范围:化学化工实验教学中心、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紫金矿业学院、材料学院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相对较多的单位。

2、根据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填报了“实验室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表”,我处对自检情况进行了分析,全面了解了我校危险(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使用人员及使用的实验项目。

3、根据相关单位填报的“实验室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表”,学校从制度管理、化学试剂安全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教育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详细核对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并对存放、回收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也要求各单位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

4、从检查结果来看各单位在本科教学实验中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验所用的化学品从购置、使用、管理、回收等方面都比较规范,剧毒化学品存放在保险柜中,并能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部分研究所和科研单位实验用的化学品,大多由各自单位和课题组自行购买,自主管理,化学品的领取使用和保管没有一套规范的监管程序,存在漏洞隐患。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给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造成一定的困难,希望能引起学校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以确保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1、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印制一些《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手册》发给学生,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强化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危害,防止意外发生,确保“万无一失”。

2、加强研究所和科研小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主体单位和科研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贯彻“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的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堵塞漏洞,排除隐患,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对于违反化学危险品管理和要求,造成事故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安全心得体会报告

这么多年来发生在我身边太多的安全事故,无论是亲眼看到被电弧烧伤的两位同事,还是造气炉爆炸压死的同事父亲,还有被氧压机皮带轮夹死的同事姑姑,没有一件不令人痛心疾首。厂里曾举办过安全教育图片展,所陈列的是兄弟单位发生的各种事故图片。照片一张张触目惊心,惨不忍睹,车祸身亡,高空坠落残废,被电弧烧伤,一段段文字都是血与泪写就的教训。每当夜幕降临,望着万家灯火,霓虹闪烁,我就会感慨万千。这美妙的夜景凝铸着无数企业职工的心血与汗水,冥冥之中我也在默默为一些永远远离这些繁华的生命惋惜痛心。他们就如同这浩瀚星空陨落的一颗颗流星,只在一瞬间就消失在了人们的视线中。在年复一年的工作中,我深深感到:如果说还有什么可以和幸福等同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安全!虽然是两个普通的字眼,但却联系着千家万户,涉及到我们每个人,因此它在每个人的心中有着不同的分量。

安全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是企业生产的薄弱环节,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安危。20__年来到__化工这个新建的企业,作为班长,我更加感到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因为我所带领的是一批刚刚毕业的学生。看着他们一张张年轻的面孔,让我想起刚参加工作时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一起电弧短路事故,虽然没有给我的脸上留下痕迹,但却是当头棒喝,将我从安全意识淡薄的悬崖边上打了回来。我给他们讲发生在我身边一例例血的教训,因为公文写作一时的疏忽和麻痹而付出的代价往往是惨痛的,而那些侥幸者,他们虽在抢救之下活了下来,可他们的身体和心灵却留下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和痛苦。痛定思痛,从一幕幕血的教训中我们应该树立一个正确的、坚强的安全意识。

曾给他们讲看过的一篇文章,至今还记忆犹新,某火电公司在一化工工厂施工时,一位日本专家曾这样说施工人员:“你们中国人的确有不怕死的可贵精神,在施工现场有不戴安全帽的现象。在日本,厂长,经理开会时安全帽都系得紧紧的。”这是对违章现象的莫大讽刺。它一针见血地言明了一些人安全意识的淡薄与无知,对自己的轻视就是对家庭和社会的犯罪。安全的警钟要常鸣,奉劝可叹的“勇士们”,收起你的蛮干和无知吧!有人说:安全生产的难点在我们自己,在我们自身的安全意识。仔细想想不无道理今天。“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展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两票三制”的严格执行……,这不都是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领导和职工们用血的教训组成的努力与决心。安全的隐患像一只狡猾的狐狸,隐藏着、等待着、观望着我们的违章行为,伺机侵吞我们健康的生命。“在岗一分钟,安全六十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这一点。在工作岗位上的每一分钟,我们不仅要做到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要保证自己所辖的电气设备和电网的安全。

年安全心得报告

参加此次哈密地区十三师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我很受教育,感受颇深,对自己的职责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深刻认识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保护生产力的道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营、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正常生产组织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二要加大事故隐患的查治工作,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预防工作一定要经常化,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鼓励员工帮助查找、发现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积极有效地消除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三要加强宣传培训教育,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技能和意识等方面入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有效的减少、甚至杜绝事故的发生。

安全是企业的永恒课题,“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的稳定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只有把各项工作长抓不懈,消除隐患以防为主,才能保持安全生产良好局面的长期稳定。

企业安全心得体会总结报告

作为一名普通的职工,我们在工作中必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透过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职责心,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客服侥幸心理,消除麻痹大意的松懈思想,在工作做到“严、勤、细、实”,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将“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将“职责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意识根植于我们的头脑,以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态度,高度的职责感,来体现人身的价值,保证人身的安全,实现公司的发展。

安全措施完备了吗安全帽带了吗安全带、保险绳系好了吗一颗心里带着警觉吗“事故猛于虎”,但更可怕的是每次事故后,我们都会说重视安全,关爱生命,抓重点,搞培训落实安全职责,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事故不久,血的事故教训就会淡忘,工作中依旧我行我素,置安全与脑后,如果这样安全从何而谈,仅有加强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安全这根弦始终贯穿于安全安全管理及生产的全过程,仅有透过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使每一位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职责将违章行为当事故,把事故分析实施“四不放过”强化安全风险意识,真正好处上实现“不伤害自我,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让别人受到伤害”。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任务而发奋。

经过这次反思活动,我意识到了我的职责所在,我会把每一齐事故作为警钟,发奋排除安全隐患,尽我最大的发奋,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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