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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大疫情应急预案(优质8篇)

时间:2023-10-14 00:43:32 作者:MJ笔神 最新重大疫情应急预案(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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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篇一

20**年以来,我院始终秉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高度重视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致力于预防、控制和消除重大传染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我镇20**重大传染病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切实抓好我镇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及时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办所单位负责人及卫生院院长为成员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综治办站,由综治办负责人及石塘卫生院院长负责日常工作。同时,与各村(社区)、乡属各单位(学校及卫生院)签订了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乡政府把重传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排、检查,及时解决重传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困难,确保了重传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建立机构,明确职责

为切实抓好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乡卫生院设立了专门的防重传办公室,抽调了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医生为工作人员,石塘学校派挂职医务人员负责传染病防治,各村(社区)均落实了专兼职人员,确保我乡重传防治工作层层有人抓。与此同时,为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乡政府制定和印发了《石塘乡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明确了乡卫生院、村(社区)卫生站、学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三、提高认识,强化宣传

为切实增强群众对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认识,采取将防治工作与机关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结合起来,下村开会向群众大力宣传,并通过信息公开栏、led显示屏等形式大力宣传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知识。乡卫生院设立了专门的防治宣传专栏,定期更换宣传防治知识,同时定期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到村、社区、学校举办预防传染病的知识讲座和发放宣传资料。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今年7月底,全乡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0余份,开展专题会议2次,举办宣传专栏5期,led屏宣传标语20条,提高了群众的认识,增强了群众参与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注重实效,狠抓落实

1、各村(社区)切实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管理,实行自办宴席的申报制度,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到了事前申报、事中监管,确保了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

2、由石塘卫生院牵头、联合综治办、安办、畜牧站等组建了13人的食品药品检查监督组,负责对酒楼、食店、药店的食品卫生和药品进行全面清查,并不定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做到了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3、石塘卫生院牵头负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向群众讲解知识、宣传防治小常识,并加强监控监测,有效预防艾滋病传播。

4、对学生进行疫苗接种防御,提高学生身体防疫能力,预防传染病在校园传播。

5、石塘卫生院牵头负责,对于肺结核患者采取早发现、早治疗,切实加强结核病治愈和防治工作。

总之,我乡目前未发生一起重大传染疫病疫情,有效的防治了重大传染病传播,确保了群众的生命健康。

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篇二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市司法局精心组织,突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确保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司法局一是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局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协调等工作。二是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市司法局2018年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工作重点、形式和要求作了具体的安排,为顺利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三是在年初全局工作大会中,对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做了详细的安排部署,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为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必要保障。

二、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法治宣传力度。

今年以来,我局充分运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职能作用,结合“法律七进”,不断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抓好广大农牧民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食品安全法》、《州犬只规范管理办法》以及包虫病防治等相关知识。宣传活动贴近实际,切实提高了广大农牧民群众对重大传染病常识的认识与防控,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病、保健意识。

半年来,尽管我局在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不足之处。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积极探索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新思路,创新宣传载体,进一步提高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切实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

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篇三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以下简称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防制”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疫病在本县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三)及时处置

预防和控制重大疫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四)属地管理

重大疫病的监督监测、预防控制、疫情分析预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施医学隔离和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服从县政府统一指挥。

(一)xx县疾控中心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职责:在县卫计局领导和上级疾控机构的业务指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商、研判疫情形势,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防控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具体部署,适时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和技术方案,调配应急防控物资,调度防控队伍,指导中心各科室及相关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确保全县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疫情防控专家组,组成如下:

组 长:

成 员:

职责:向领导小组提供技术支持,适时评估、分析全县传染病疫情形势、流行风险因素及防控效果,根据需要向全县医疗机构提供疫情防控技术支持,做好疫情处置后的综合评估及上报工作。

(二)成立相关职能小组

按照需要成立宣传教育、应急处置、检测检验、后勤保障四个职能小组。各职能小组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疫情防控任务。

1、宣传教育组

组 长:

成 员:

职责:负责开展舆情监测,主动收集各类资料,针对公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好疫情防控知识的科普宣传和风险沟通。负责防控工作信息的报送和通知。信息报送和通知由领导小组组长批示后统一执行。

2、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队

成立两支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队,领导小组调度应急队,按需求出动并接受应急处置指令,队员各负其责,严格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一队人员组成如下:

队长:

成员:

该队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二队人员组成如下:

队长:

成员:

该队负责消毒处理。

职责:按照有关传染病预防控制技术要求,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伯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对疫情进行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向领导小组报告调查处置及进展情况,及时向检测检验组提供现场采样所需设备和仪器。指导或协同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现场调查,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和管理,做好疫点和应急队员的消毒及个人防护,指导医疗机构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临时及终末消毒和医疗废物无害处理。应急期间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接到应急出动指令后,各带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物品,第一时间到达指令地点。

3、检测检验组

组长:

成员

职责:按现场应急工作队提供的清单,及时准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时所需要的采样设备和仪器,检测检验所有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血清及病原学标本,承担标本与菌(毒)株保存和运送等到工作,及时向中心领导和相关科室反馈检测结果。技术指导医疗机构采集所需要的标本。将需要送省市检测的标本能够及时送检。做好个人防护、对医疗废物按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4、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消毒器械、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车辆等储备、补充和调度,及时处理的医疗废物,全力配合宣传教育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职能小组根据职责分工,要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技术性方案

根据省市和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疫情形势和全县传染病防控工作实际,卫生应急科室要制定或修订相关技术方案,经专家组商定后,由领导小组最后确定执行。

(二)培训和应急演练

疫情处置组成员要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类传染病培训班,强化培训全县医院机构疫情防控的专业知识技能,整体提高全县疫情防控理论知识水平。适时组织开展以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为背景的现场应急模拟演练活动,每年最少两次,演练要注重实效,突出锻炼队伍、规范程序、加强协作、检验标准、增强能力等方面,具体要在疫情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病例管理、密接者追踪、感染防控和风险沟通等方面细化操作。

(三)安全管理

后勤保障组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储备条件不当、疏忽面造成的物品损毁、失火、失效和失盗等事件发生。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标本的采集、运输、保管和检测的严格操作,确保生物安全和检测结果的准确和可靠。现场疫情处置组要注重个人防护,确保职业暴露及意外感染的发生。

(四)应急物资保障

继续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制度建设,做好原有物资的损耗登记、失效补充和安全管理。由传防、检验、免疫规划等相关科室更新2015年应急物资计划,由办公室汇总后经指导小组负责人批示后定购。重点要储备的有防护用品如一次性防护服、内层棉布防护服、一次性外科口罩、n95口罩、乳胶手套、帽子、眼罩、脚套等;消毒药械如含氯消毒剂、医用酒精、5%碘伏、便携式喷雾器、棉签等;实验室检测试剂及耗材如拭子、病毒保存液、负压采血管、血清管等。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的识别与预警

疫情管理员负责实时动态监控“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子系统,及时浏览、审核传染病报告卡,及时处理和核实自动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异常情况,严判病例的“三间”分布,分析疫情的态势,评估近五年来的历史发病水平,预测暴发倾向,以最快捷的方式汇报单位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经中心主要领导审批授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疫情处置,并按要求向县卫生局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二)现场调查及疫情控制

1、流行病学调查。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接到中心领导小组的应急出动指令时,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队要按照相关传染病防控技术方案或指南,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处置,在充分掌握病例的基本情况、临床表现、暴露及密切接触史、疫情的流行病学分布和流行因素、流行强度等疫情信息的基础上,综合研判,紧急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置措施,并适时向领导小组电话或书面呈报疫情防控及进展情况。

2、标本采集、保存、运送与检测。赴现场检测检验人员及时采集病例的相关生物学标本,包括病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标本和血清标本等,标本的采集要严格按照传染病标本采集与实验室检测策略操作,需要送上级检测的标本要按照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于24小时内由检验专业人员送达。

3、个人防护与疫点消毒。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疫点消毒、宣传教育等人员要参照相应的传染病防控技术指南或方案,采取适当级别的个人防护,及时对可能污染场所环境和物品的东西要严格消毒处理,随时和终末消毒原则及具体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

(三)部门的协作与沟通

当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需要和农牧、公安、林业、食药监、教育、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和协作时,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健全联防联控机制,互通疫情防控工作动态。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24小时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离岗和电话转移。各职能小组成员要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保证通讯畅通,接到疫情处置指令后,能在第一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在执行本预案时,出现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及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xx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o一九年xx月xx日

 

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篇四

为确保师生上下楼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下列措施及应急预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柏垭中学楼道安全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措施

1、校长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落实教学楼学生公寓楼楼道口值勤人员的岗位责任。

2、总务处和安综办随时检查楼道设施,并做好楼道划线(中间分道)工作并安装每层楼楼道的应急灯。

3、安综办、值日人员认真做好各部门、各个时段安全执勤检查及疏散工作。

4、政教处负责楼道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学生上下楼道靠右慢行,不许在阳台上簇拥,不准拥挤、站立,更不准起哄,听从值班人员指挥。

5、教育全体教职工下课时与学生同行,不准任课教师提前下楼,教师在下楼道时自觉维护楼道秩序。

6、校级领导加强楼道安全的督查工作。

7、大型活动、电影晚会学生上下楼道一律由当天的值日领导及主办单位、安综办负责落实当天的楼道疏散及安全工作。

三、应急处理

1、向师生员工公布校长、分管校长及保卫科的电话号码,并让师生员工明确,若遇突发事件立即电话报警或报学校领导。

2、人员分工:校长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警及全面指挥,若因公不在校由分管校长负责。

3、分管校长负责教职工人员调度及分工,若因不在由邓仕荣负责;并由邓仕荣负责医疗、救护等工作。

4、安综办负责学生疏散工作。

5、政教处主任、副主任配合安综办做好学生疏散工作。

6、其余领导、教职工必须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疏散及抢救工作。

文档为doc格式

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

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

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篇六

为及时、迅速、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挥系统

乡政府成立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对本乡防疫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由畜牧、公安、财政、民政、农经、科技、宣传、监察等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村(居)、养殖场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乡兽医站,乡分管领导任主任,兽医站站长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畜牧部门

1.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杀的技术方案。

2.划定疫点、疫区和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4.具体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受威胁区畜禽饲养和经营及其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管。

6.提出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7.对封锁、扑杀、染疫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奖金的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负责畜禽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9.负责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程序。

(二)计划部门

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

保证所需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四)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做好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和防治工作。

(五)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畜牧部门做好畜禽进出疫区检查工作。

(六)科技部门

加强科技宣传,维护疫区稳定。

(七)农经部门

协助畜牧部门做好扑杀损失评估和补偿。

(八)民政部门

对因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造成人员伤亡、伤残实行政策优抚、抚恤等措施。

(九)监察部门

对重大动物防疫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二、保障体系

1.防疫经费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列入乡财政预算。

2.防疫网络保障

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防疫网络和应急预备队建设,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从现有兽医队伍中选拨6人组建乡防疫服务队,承担村(居)动物防疫、消毒等工作,所需经费从乡财政中列支。

3.物资储备保障

防疫物资包括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配套物资包括消毒设施、防化设施、扑杀、焚烧、深埋畜禽所需机械、燃油等。

4.应急人员保障

乡政府组建由畜牧、卫生、公安、财政、农经、民政等部门参与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并确保正常运转(人员名单附后)。

三、疫情监测、报告与处置

(一)监测与报告

乡畜牧部门负责辖区内疫情监测、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为防疫工作提供信息依据,发现重大疫情立即请求上级部门专家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诊断。

(二)疫情处置

一旦发现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1.疫情诊断

对临床诊断疑为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采样送检,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疫情。

2.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并立即开展疫源追踪调查。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疑似病例确诊后,县农委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将病畜禽所在畜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场、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为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将距离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封锁、扑杀

疫情确认后,立即由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会同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畜禽及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畜禽进入疫区,并根据扑杀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措施。

四、善后处理

1.后续监测

解除封锁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相关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媒介、环境及有关物品在6个月内进行2次以上的病原学和免疫抗体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2.损失评估

成立由畜牧、财政、农经等部门和专家组成损失评估组,对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饲料、用具及其他物品的价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监测、疫源追踪、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征用、租用、扑疫设施、设备、房屋、场地费用,以及雇用临时性工作人员报酬等,按照当时市场价格进行费用评估。

3.损失补偿

根据损失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补偿标准及时予以补偿。

4.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措施,恢复畜牧生产,对受影响的产业,乡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订和落实扶持,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总结

1.记录处置经过

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发现、诊断、报告、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监测、免疫、封锁解除、损失评估和补偿等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指挥机构和乡人民政府。

2.总结报告内容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3.表彰和责任追究

乡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篇七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护我街道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市防控预案,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道区域范围内所涉及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三、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组织管理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街道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总指挥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成员由动监站、食药所、派出所、民政办、卫生院、工商所、农业办、党政办公室及各管区组成(见附件1)。

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办公室:

(1)调集本部门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对疫点、疫区、受危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类的扑杀和畜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畜禽类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8)联系储备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村防疫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及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参与并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2)负责监视野生禽畜类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2、派出所: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加强扑杀工作。

3、民政办: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4、卫生院:负责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

5、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疫区(点)封锁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畜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关闭疫区肉畜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取缔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活动。

6、党政办公室: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

第三章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畜牧兽医部门。

(2)从事动物饲养及屠宰、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3)村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疫情报告程序。

(1)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

(2)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畜牧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街道及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种、发病畜禽类种类、日龄、数量、死亡情况、饲养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4、自疫情初步诊断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疫情;最后一个病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以上,直至封锁令解除。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二、疫情信息的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重大动物疫病信息,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擅自发布或透露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信息。

第四章应急反应

一、街道应急反应

农业办公室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畜禽群实行临时隔离、封锁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尽快向上级报请诊断疫情。

根据市政府的指示,街道办事处启动三级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街道防疫机构立即投入运转,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实施,紧急调拨资金、物资等,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街道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1、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街道。

2、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建议本级应急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必要时建议街道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3、向未发生疫情的村及时通报情况,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的疫情监测与预防。

第五章控制措施

一、隔离

1、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采取隔离措施,将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畜禽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

2、隔离措施要求。

(1)隔离场所的选择:隔防场所应选择不易散布病原体,方便消毒,便于实施封锁和处理措施的地方,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消毒。

(2)隔离期间的管理: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疫区易感动物应同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分开,并采取预防接种等预防措施。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密切注意观察和监测,加强保护措施。

二、封锁

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

疫点: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独立畜禽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饲养方式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根据实际情况应由市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3、封锁令的发布。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4、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疫点: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禽畜类进入疫点;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经营活动。

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畜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对疑似染疫的畜禽类进行隔离,初步诊断后进行扑杀;饲养的禽类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停止畜禽类及其产品的经营活动。

受威胁区:街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类进行疫情普查,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保护带;确定人员监测疫情;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畜禽类及其产品。

5、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畜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染疫动物,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市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三、扑杀

初步诊断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立即对疫点内所有的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并按规定分类登记造册。

四、无害处理

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羽、绒、内脏、血等)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也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畜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2、畜禽舍、场地、车辆等,可采取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养畜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6、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7、疫工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8、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

六、紧急免疫

1、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的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2、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3、登记免疫接种的畜禽群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4、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八、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公众对重大动物疫病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同时,准确把握宣传导向,在疫情的宣传上做到不抢先、不猎奇、不炒作,以免加剧公众恐慌心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保障措施

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见附件二)。

重大动物疫病处理预备队组成应包括兽医专业人员,消毒和扑杀的辅助人员、公安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人员。

街道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分兵把口,以确保防控措施切实到位。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一、对参加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的人员,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加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不服从指挥部调度的,或不履行保障职责的,或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章有关说明

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畜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脱。

三、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防治技术要求,按照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标准、防治技术规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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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篇八

一、医疗纠纷是指:

1.患者对医院医疗结果不认同,对医疗收费不认可,家属纠集人员占据医院办公或医疗场所,扰乱正常办公、医疗秩序。

2.故意毁坏公共财物,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3.危害群众人身安全,患者或其亲属有自杀、自残倾向。

二、预警机制

当临床及医技各科室出现可能引起重大医疗纠纷的差错或医疗风险时,应当及时将具体情况汇报给科主任,科主任了解详细情况后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汇报,医务科或总值班接报后须马上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按指示或直接组织人员纠正差错、尽可能降低差错造成的严重后果;对于风险诊疗,则要求临床科主任亲自与患者家属进行全面沟通,必要时医务科或总值班要参与与患方的沟通,最大程度取得患方的理解,若沟通无效,则要终止该项医疗诊治活动。

三、应急机制

(一)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医务科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医院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院长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医务科:全力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接待患方、介绍和解释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与患方就纠纷事件进行协商、病历封存或与医学会、司法部门联系,依法对相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和移交。总务保卫科: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将闹事家属带离办公、医疗区至谈判区,维持正常的办公和医疗秩序。

并负责同派出所、治安大队联系,必要时借助警力维持正常办公、医疗秩序。当事临床科室:要全力配合医院调查取证工作,科主任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全过程,成立科内纠纷应急小组,精心治疗在治纠纷病人,对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性质、后果进行总结后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给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或院长室。监察审计室:应协助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进行调查、与患方协商工作。院办公室:应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维持医院正常办公、医疗秩序,并给予后勤保障。

(三)应急响应

1.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临床科室和相关部门要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或总值班汇报,并提供事件详实情况。

2.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处置结束,人员撤离,恢复正常医疗、办公秩序,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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