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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报告内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实用10篇)

时间:2023-09-23 04:57:52 作者:灵魂曲 人大报告内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实用10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人大报告内容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人大报告内容篇二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下旬召开。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根据需要安排审议和发言,对议案或者决议案、决定案进行表决等;分组会议主要是对议案、报告等进行审议;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全程出席会议,或者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的,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所在小组的召集人请假。

第十七条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日程的相应调整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五)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六)根据议程邀请的在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人和提出报告的.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通知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规定。

人大报告内容篇三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安排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人大报告内容篇四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后,应及时将有关法规草案的文本等资料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准备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案分为地方性法规修订案和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对地方性法规作较大或者全面修改的,一般采用修订案的形式;对地方性法规作少量修改的,一般采用修正案的形式。

地方性法规修订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地方性法规废止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审查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按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委员会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人大报告内容篇五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

第四十五条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发言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六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人大报告内容篇六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者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日的10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

对准备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日的15日前,将议案的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

(四)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市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联组会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新闻单位应当进行宣传报道;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人大报告内容篇七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以及任免和表决等活动。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议案,应当将议案草案一并印发。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属机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议案和专项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决定组织跟踪检查;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的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人大报告内容篇八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应当由市长、院长、检察长或者委托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委托其所属工作部门报告工作,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部门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报告法律法规在本市实施情况,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部门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报告时,报告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可以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报告机关应当将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有关报告时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决定,于闭会后10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限期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报常务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再次限期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再次办理情况报常务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人大报告内容篇九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报告等工作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在当年第一季度研究制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前款所列各项工作计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召开主任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商议提出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和会议日期。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主任会议或者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的建议议题,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论证等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

第八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正式文稿,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并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进行研究。

人事任免案等个别议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达的,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会议日期、会议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通过福建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消息,同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以及报告等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的调研、检查、论证等活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接到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及相关议案、报告后,应当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人大报告内容篇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作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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