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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优质17篇)

时间:2023-12-04 07:34:41 作者:琉璃

规章制度的修订应该及时进行,以适应组织发展和变化的需要。规章制度的范文是一个组织改善管理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一、重点防火部位要结合工作特点等制订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二、重点防火部位公司要层层签订防火安全保证书或责任书,确定各部位的安全防火责任人,切实落实重点防火部位安全责任制。

三、针对重点部位的工作情况,保卫部门要经常进行重点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知识。

四、建立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档案,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健全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训练、演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能迅速扑灭初起火灾。

六、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好有效。

七、加强昼夜值班、巡查、检查,及时发现、排查、整改、消除各类火险隐患,并做好记录。

八、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疏散人员、贵重物品,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九、保卫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重点单位及有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务必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保卫处负责对各单位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消防巡查要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巡查日志。

三、消防巡查日志要对每日巡查状况做详细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签字。

四、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立即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力争做到当场妥善处置,本单位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在隐患未解决前,所属单位要采取用心措施,不能使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五、每日防火巡查的资料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掉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状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

(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依法应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单位,应督促其申报。经督促仍未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直接将该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应当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调整。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尽职责。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四)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九)组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内设部门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实施消防安全巡查,管理重点防火部位,维护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四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值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值班期间应当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四)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是火灾时,应确保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九)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或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人员密集型生产企业,公众聚集型服务行业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单位召开消防工作例会,每月不宜少于1次,其他单位每季度不宜少于1次。消防工作例会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其中,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一般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消防安全保卫人员和内设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

(四)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及相关记录;。

(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七)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八)用火、用电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频次。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在位,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每夜不应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二条防火检查、巡查时应当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检查、巡查中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值班、执勤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值班、执勤人员应当由消防安全保卫人员担任;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保消防控制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名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值班人员。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整改方案,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组织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停用危险部位。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四)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检测,避免超负荷运行;。

(七)公众聚集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和场所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立即消除: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钢板临时建筑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采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易燃、可燃材料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水压充足;。

(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四)消火栓有明显标识,消火栓箱内器材完好齐全,取用方便;。

(五)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并保留维护保养记录;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

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消防队员的数量应当与本场所消防职责相适应。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灭火防护服、水鞋、头盔、腰服、腰带、防毒面具、安全绳、灭火器、水枪及水带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保障灭火救援需要。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每年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1次全面安全性能检测。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完整、随时可用。维护、检查的内容包括:

(二)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明确疏散引导员。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三条同一建筑物内有2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或2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间存在公共管理区域的',各单位应当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明确管理责任,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单位建筑概况、消防行政许可情况、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以及消防检查、巡查、演练、培训等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部署,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东莞市和中山市各镇(街道)参照本条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地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推动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二)督促符合申报标准的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档案;。

(五)及时督促整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单位性质和规模等,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指导,不得将性质重要、规模大、功能复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交由公安派出所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邮政、通讯、银行、证券、保险、电力、供水、石化等相关系统应认真履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加强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消防行业协会应探索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评定机制,对单位消防安全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和公布。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将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主动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等提供技术服务,提高技防、物防水平。

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社会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政审批、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为了确保酒店消防安全,保障来宾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贯彻落实“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防安全工作是酒店安全工作必不行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酒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在酒店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在职能部门(保安部)的详细指导下,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由酒店法人代表担当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酒店防火安全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乐观开展本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营业总经理为本店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各部门经理为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各级行政领导(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需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经营同时方案、布置、检查、考核和奖惩。建立和健全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管理措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酒店的消防安全。

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接受酒店保安部的安全监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听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酒店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五、凡本店员工及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的一切规定,接受消防、保安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凡违反本店规定的将受到批判教育或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一旦发生火警,应马上向“119”和消防中心、保安部、酒店领导报警,并快速全力扑救,准时疏散客人。现场人员必需听从酒店领导和消防人员的统一指挥。

七、不能擅自移动、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消防通道不得堵塞、不得堆放物品。路面不准任凭开掘施工,以保持道路畅通。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1、重点部位属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员工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不准擅离职守,对设备的改造情况、运行情况、注意事项及工具用具损坏情况要交接清楚,确保各种机械设备完好、运转正常。

2、维修施工应严格按照各项安全制度进行施工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准乱拉电线。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重点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听、勤看,发现问题,排除隐患,并及时向上级汇报,确保安全。

4、重点部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重点部位内一切消防安全设备器材进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5、不得在消防泵房、机房内会客、接待朋友,外来参观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发生问题及时解决汇报。

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在本村内的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三、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管理。农村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乡镇派出所具体负责抓好落实。

四、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要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负责对村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理论学习、业务训练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导。义务消防队员要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火灾扑救、防火安全检查、灭火演练和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消防标志,不得毁坏消防设施。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暴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八、制定农村防火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九、在火灾扑灭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和公民应当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原因。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6、工作人员必须学习消防知识,提高灭火本领。

1、油漆间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内;

2、非油漆工未经允许不准入内;

3、各种油类溶剂油应分类堆放;

4、挥发性强的溶剂油应密封存放;

5、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6、室内必须安装防爆灯。下班后电源切断;

7、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持道路畅通;

8、工作人员必须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本领。

1、灶后燃料不得存放过多,并与炉门保持一定距离;

2、开油锅或熬油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灶头,应注意油温防止起火;

3、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妥善处理炉渣,防止死灰复燃;

4、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注意维修保养。

1、油回丝应统一放置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定期进行处理;

2、用油类进行清洗作业时,不准吸烟,不准同时进行明火作业;

3、清洗作业后的废油不得倒入下水道。应统一妥善处理;

4、清洗机电设备时一定要切断电源;

5、清洗汽车严禁使用汽油,并必须拆除电瓶桩头。焊接时时拆下油箱;

6、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要加强维修保养;

7、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1、严格按照线路规定安装电线,防止发生相间短路或对地短路;

2、按具体环境选用导线,不使用陈旧老化或裸导线;

4、线路上应按规定安装断路线或熔断器,不准用超规定的熔丝或铜、铁丝代替;

6、导线接头应采用可靠措施并经常检查,以防接触不良电阻增大发生火灾;

7、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要加强维修保养。

1、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库;

2、油库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3、油库必须有良好的通风隔热条件,高温季节上午10点至下午5点不得发放油类;

4、库内照明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

5、电器开关及保险装置不准安装在库内;

6、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道路畅通;

7、每天下班前应全面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1、氧气、乙炔钢瓶要明确专人管理,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2、氧气、乙炔钢瓶不准混放和同车装运;

3、库房应采用耐火材料建筑,露天存放气瓶应有遮阳设施;

4、瓶库内严禁烟火,周围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动用明火;

5、乙炔、氧气瓶应直立存放,放轩整齐;

6、乙炔瓶要直立使用,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冲击碰撞;

8、作业时必须要有人监护,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注意保养。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1961年国务院第十二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2.各种易然、易爆化学物品仓库不准使用易燃建筑,库内要通风良好,不准安装电源设施。

3.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建立健全领退登记制度,使用时不得超过当天用量,存放不得靠近火源、热源。

4.凡因工作需要较多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制定防火措施,由单位领导逐级向使用班组进行书面消防安全交底。

5.在办公室、宿舍、食堂等不利于安全的场所;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露天堆放木材应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使用各种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罐要由专人负责,管道和截门需安全可靠;一旦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抢修。

(二)石油液化气的防火要求。

1.对使用石油液化气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懂得安全操作规程和排除故障的知识,并建立责任制度。

2.使用石油液化气的厨房、锅炉房要设贮气室,罐与灶应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严禁气炉与其他明火同时使用。

3.气罐在运输使用中严禁暴晒,冲撞倒卧或用热水浸泡浇烫。调压气要灵敏有效,检查时不要明火试验或照明。

4.施工现场一般不准使用石油液化气从事生产,其他后勤单位使用时要经消防保卫人员检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三)配、变电室的防火要求。

1.除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变电室。

2.配、变电室要保持整洁,严禁在室内和开关柜箱内放易燃、易爆与其他物品。

3.定期对电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生产造成短路,对电器设备的线路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监视电压负荷变化情况,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易燃液体擦洗。

6.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

(四)物资仓库的防火要求。

1.各类物资仓库的消防工作管理和要求应严格执行公安部1990年3月22日发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仓库竣工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仓库的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4.库存物资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严禁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库存分垛存放时,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2,并严格按照“五距”储存物资。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垛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0.3m,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垛的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

6.高压线下不准堆放可燃材料。

7.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8.仓库所有人员都应熟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熟悉所有货物的性质、特点。在整理、存放、搬运、使用时,应注意防火安全。

9.重点仓库(百万元以上)要严格执行国务院(1981)160号文件精神,按照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的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自验。

(五)档案室、资料室、保密室的防火要求。

1.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人内。

2.严禁在室内吸烟,不准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通道口存放物品。

4.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与资料保持在30cm以上距离。

5.管理人员在下班前要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消防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

(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依法应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单位,应督促其申报。经督促仍未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直接将该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应当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调整。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尽职责。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四)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九)组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内设部门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制订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实施消防安全巡查,管理重点防火部位,维护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四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值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值班期间应当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四)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是火灾时,应确保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或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人员密集型生产企业,公众聚集型服务行业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单位召开消防工作例会,每月不宜少于1次,其他单位每季度不宜少于1次。消防工作例会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其中,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一般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消防安全保卫人员和内设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

(四)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及相关记录;。

(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七)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八)用火、用电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频次。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在位,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清晰;。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每夜不应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二条防火检查、巡查时应当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检查、巡查中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值班、执勤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值班、执勤人员应当由消防安全保卫人员担任;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保消防控制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名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值班人员。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整改方案,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组织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停用危险部位。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四)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检测,避免超负荷运行;。

(七)公众聚集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和场所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立即消除: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钢板临时建筑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采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易燃、可燃材料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水压充足;。

(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四)消火栓有明显标识,消火栓箱内器材完好齐全,取用方便;。

(五)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并保留维护保养记录;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

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消防队员的数量应当与本场所消防职责相适应。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灭火防护服、水鞋、头盔、腰服、腰带、防毒面具、安全绳、灭火器、水枪及水带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保障灭火救援需要。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每年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1次全面安全性能检测。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完整、随时可用。维护、检查的内容包括:

(二)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明确疏散引导员。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三条同一建筑物内有2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或2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间存在公共管理区域的,各单位应当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明确管理责任,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单位建筑概况、消防行政许可情况、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以及消防检查、巡查、演练、培训等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部署,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东莞市和中山市各镇(街道)参照本条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地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推动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二)督促符合申报标准的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五)及时督促整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单位性质和规模等,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指导,不得将性质重要、规模大、功能复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交由公安派出所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邮政、通讯、银行、证券、保险、电力、供水、石化等相关系统应认真履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加强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消防行业协会应探索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评定机制,对单位消防安全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和公布。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将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主动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等提供技术服务,提高技防、物防水平。

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社会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政审批、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公司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事故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不同性质、规模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5、防火安全职能部门会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和督导,并进行严格的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人员,以及来校活动的校外各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系指师生员工可以任意逗留、集会及其他可利用的学校内部场所。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良好习惯,培养自防、自救和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确保校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凡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教学、科研、学习、集会、娱乐、就餐、购物等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和拆除;

(七)禁止乱扔废纸等可燃、易燃物品。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防火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师生员工严格执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指派专人负责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针对公共场所的防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并经常开展对公共场所活动人员的消防宣传。

第八条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成立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使其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培训其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组织扑救初级火灾和疏散群众的能力。

第十条室内公共场所须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明显标志,放置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更换和增补,确保完好能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开在不同方位,其出入口不少于两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不得堆放杂物,开放期间,出入口大门不得上锁,必须保持畅通并安排疏导人员。

第十二条室内公共场所的进出口、疏散通道,应安装应急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灯并保证有效照明20分钟以上。

第十三条新购进的电气设备、灯具要由技术人员检查质量。请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防火规范进行安装并考虑场所内的用电负荷,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在场内乱拉临时线路,因工作确实需要临时线路时,需报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由电工布线,用完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加强公共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发现违章用火、用电、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开放前,应检查场内线路、电气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开放时,应安排熟悉消防知识的管理人员巡视场地,负责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加强巡视检查,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关闭后,应对场内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切断电源和火源,关闭照明灯,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如需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维修或需使用易燃液体清洗、涂刷物品时,不得安排在开放期间进行。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申办动火证并事先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九条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立即疏散在场人员,组织扑救,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二十条礼堂、图书馆、大型机房等部位的消防安全,除须符合本规定,还应符合重点防火部位的有关规定,体育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礼堂和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格限定和控制参加活动的人数,并不得超过最高人员限额,防止在火灾发生和其他突发事件时,由于人员过多,秩序混乱,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二)文化娱乐场所存放饮料、食品等物品的库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物品与物品、物品与顶棚、物品与墙壁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三)文化娱乐场所内不得设吸烟室。禁止点蜡烛照明,禁止点蚊香熏蚊虫。

(四)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地下空间。

第二十二条教室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晚自习结束后,各处室管理人员对所有开放的教室逐一进行检查,清除火种、火源及各种易燃物,并及时关闭照明灯。

(二)教师在专业教室或多功能教室做实验、演示时,所使用的化学药品应严格控制其用量;课后应将实验、演示剩余的化学药品移出教室,以防发生意外。

(三)多功能教室、专业教室使用完毕后,讲课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室管理人员要检查所用电气设备的状况,切断设备电源,关闭照明灯,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食堂、餐厅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餐桌、椅(凳)摆放时应留出足够的`通道;

(三)炉灶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2、检测时可用专用仪表或用皂液水刷接头等办法,严禁用明火检测;

7、食堂操作间应注意消灭老鼠,防止老鼠噬咬电线、电缆,造成线路短路起火。

9、操作间内的灭火器材应放置在铁箱内,置于干燥位置,以防止潮气侵蚀,影响使用;

13、操作间禁止使用蜡烛照明。餐厅如需使用蜡烛照明增加气氛时,应将蜡烛,固定在非燃材料制作的基座内,并不得靠近可燃物,同时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必须保证安全。

第二十四条校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加强对射线的安全管理。操作医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医师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商业网点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柜台里摆放的物品应整洁有序,废弃的包装物应及时清理,不得随处堆放。

(三)销售场所不准住人;

(四)不准使用蜡烛照明;

(五)存放饮料、食品、日用百货等物品的库房应单设房间,不得混用。库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

第二十六条上述各项规定,由各院、处级单位和保卫处负责检查落实。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场所工作、学习、逗留或活动期间,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保卫处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挪用、偷用、毁坏、拆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的;

(三)乱用、乱捅、拆卸、破坏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

(四)超负荷用电、乱拉临时线路,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加热器具的;

(六)偷窃实验用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的;

(七)擅自在公共场所过夜的;

(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因工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共场所发生火灾火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有关单位及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消防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显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显著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显著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显著经营企业;

(八)显著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显著;

(九)显著、制鞋等劳动密集型显著、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显著单位;

(十一)显著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显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显著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显著。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显著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显著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显著集中的大型仓库和显著,国家和省级等显著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显著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显著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显著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显著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显著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显著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职责'target='_blank'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显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显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显著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显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显著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显著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显著明确;

(三)显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显著规程;

(四)员工经过显著安全培训;

(五)建筑显著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显著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显著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显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显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显著。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显著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显著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显著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显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显著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显著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显著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显著考评和奖惩;其他显著的消防安全内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本会所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会所有效的运行,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足道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规定的一切措施。

二、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三、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四、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消防设计齐全、应急灯齐全,灭火器安全,安全通道畅通。

六、严格检查来客人员,对有可疑的人要进行检查盘问,一旦有事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七、来客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本会所。

八、发现火灾时,及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学校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为创建平安校园,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对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总务处等学校重点部位安全设施的设置,充分利用好校园的安全防盗系统。

2、加强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配备防火设备。实验室、计算机室、图书室等重点部位要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

3、学校重点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电灯必须有保险装置,进出重点要害部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入内。

4、学校要经常对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器线路铺设是否健全等进行定期检查。

5、学校警卫人员夜间不间断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同时每天有数名专职教师在校内昼夜值班。同时做好值班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制度

一、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油库、木料场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禁烟禁火等各种文字、符号的警告标志。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相应的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经常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消防安全防火巡查工作记录。

学校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为创建平安校园,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对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总务处等学校重点部位安全设施的设置,充分利用好校园的安全防盗系统。

2、加强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配备防火设备。实验室、计算机室、图书室等重点部位要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

3、学校重点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电灯必须有保险装置,进出重点要害部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入内。

4、学校要经常对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器线路铺设是否健全等进行定期检查。

5、学校警卫人员夜间不间断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同时每天有数名专职教师在校内昼夜值班。同时做好值班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为创建平安校园,强化学校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电子备课室、语音室、财务室、实验室等有关重点部位安全设施的`设置,充分利用好校园的安全监控系统。

二、对要害部位配备防火设备,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挪用和拆除消防器材。

三、学校重点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电灯必须有保险装置,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内。

四、学校要经常对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器线路是否建全等进行定期检查。

五、学校打更人员夜间不间断地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同时做好值班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1、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2、学校的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档案室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3、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工作,自觉遵守岗位职责,及时关门关窗。

4、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和财物规定存放的数量。

5、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和部位。

6、学校负责保卫的人员对重点部门、部位要常巡查,勤查看、细防范,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7、定期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8、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重点消防管理制度

1.1电力调度室是一个地区的电力调度枢纽,一但发生火灾给一个地区带来的各种损失是无法计算的,为了确保安全,保障电网正常运行,不发生火灾事故特制定调度室安全管理制度。

1.2调度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懂得一些消防知识。

1.3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调度室内。

1.4要经常性的检查调度室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1调度大楼是电力综合办公的一个场所,楼内容纳很多重要部位,一但发生火灾当地的电力调度进入瘫痪状态,损失非常大,特制定调度大楼安全管理制度。

2.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调度大楼内。

2.3大楼内配置的各种消防设施及器材必须保证能够完好使用,随拿随用。

2.4要经常性的检查电缆竖井、配电室的电缆线路是否有老化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5要保障大楼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安全出口不得堵塞。

2.6通讯、信息机房必须加装散热冷却装置,机房内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做到不定期的检查。

2.7电源机房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对机房的线缆孔洞必须严格的封堵,需要刷防火涂料的必须刷防火涂料。

2.8严禁在机房内吸烟、会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2.9要经常检查机器设备工作是否正常,电源线路有无发热现象,如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1档案室是集中统一搜集、整理、保管、鉴定和提供重要档案材料的机要部门,保存具有参考价值的收发电文、会议记录、会议文件、财会凭证以及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等档案资料。サ蛋甘乙坏发生火灾事故,不仅会使珍贵文件资料和历史档案材料化为灰烬,其损失价值无法计算、无法弥补,而且还将危害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为了我局档案室的消防安全,特制定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3.2档案室所保存的材料,都系易燃可燃物品。档案室的管理工作人员,要百倍提高警惕,加强政治责任感,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3.3档案室内的电源安装应采用铜芯线,外加金属套管保护,其安装标准要符合有关电气设备的安装规程。室内禁止设置配电盘;当人离开档案室时,必须切断电源。

3.4档案室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得使用可燃物质做灯罩用,不准随便乱拉电线,严禁用电超负荷。

3.5档案室内不准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等危险灯具,应采用一般吸顶灯具。使用的照明灯具与档案室的可燃物,必须保持50厘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6档案室应加强日常的防火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一切用火,决不允许把各类火种带入档案室内。

3.7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会客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以及腐蚀严重的`物质;严禁在档案室内动用明火焚烧垃圾。

3.8档案室内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每天上班时,下班后,认真检查档案室的电源和火源管理情况,发现异常问题立即进行处理,防止留下火种造成火险危害。

3.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在档案室附近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3.10档案室的书架,严禁使用可燃材料制成。

3.11档案室内的防火通道间距必须保持0.8米以上宽,横穿书架排的主干通道不得小于1-1.2米,贴墙通道可为0.5-0.6米通道与窗户尽量相对应。

3.12档案室内要保持通风良好,定期进行卫生清洁,随时做好防火、防尘、防强光照射等防护措施。

3.13档案室的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新《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定期地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各种火险隐患,确保档案室的消防安全。

3.14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15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

3.16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必须完善。

3.17禁止带有火种的人员在禁区内乱走动。

3.18一、二级动火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3.19不得在室内设置复印、装订、照相等工作间,更不准设置办公、休息、更衣等生活用具。

3.20消防监护人必须在现场监护,直至作业完毕。

3.21作业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2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二十四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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