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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煤矿山工作计划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优质10篇)

时间:2023-09-04 18:00:45 作者:书香墨 最新非煤矿山工作计划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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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工作计划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健康发展,依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三)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审批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并负责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矿长(经理)、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和伤亡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在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建矿安全保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有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申请开办乡镇非煤矿山企业,须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必要的地质勘查资料与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件;

(二)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说明书或开采方案;

(三)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安全专篇;

(四)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产技术设备资料。

(一)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必须有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批后报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安全设施完成情况;

(二)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和地质变化情况;

(三)主要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行情况及评价;

(五)安全管理制度;

(六)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可情况。

第十一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生产许可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所有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办矿手续,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有关证照;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放有关证照。

第三章采矿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应当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国家有关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乡镇非煤矿山的开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有合理的通风、防尘、防火、防水、防自燃、防倒塌系统;

(二)采场爆破应编制爆破设计;

(三)供电应有过流、漏电和接地保护;

(四)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五)按规定设置尾矿库;

(六)竖井提升应有防坠井、防过卷装置;

(七)斜井提升应有防跑车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露天矿山开采,必须按照设计规定控制剥采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剥采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或邻近矿山及周围居民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准确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规定,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井下含氧量以及温度、噪声等定期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章企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经常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好检查记录。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技术改造计划和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应当认真履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必须接受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取得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乡镇企业厂(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取得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矿长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人员必须经过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并可与当地专业救护组织建立协作关系,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抢救和妥善处理。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做好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和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责令矿山企业采取措施,达到安全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安全工作中,对矿山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当向企业下达《矿山安全检查通知书》,并要求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退人员。

第二十七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督促有关的企业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已经投入生产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改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未建立安全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的;

(二)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上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 》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第三十四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及安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 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 ) 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 5 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 50% 。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九 ) 生产期间,是指新建矿山正式投入生产后或者矿山改建、扩建时仍然进行生产,并规模出产矿产品的时期。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非煤矿山工作计划篇二

1、积极协助矿长工作,是机电、运输、提升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学习新技术,了解新设备,并推广应用。组织制定、修定年度机电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3、每天早上六点半在机电科按时召开机电部门调度会,安排机电、机修、机运、道班、液压、维修当天工作及工作注意事项,落实工作完成情况。

4、每天准时参加调度室调度会,认真听取和记录当天调度会所安排的机电工作和任务,在会上总结一天来的机电工作,违章处理情况及机电运输方面安全隐患,作出处理办法并落实处理结果。

5、每周组织机电各部门负责人、机电科全体科员对井上下机电设备采取互查、自查形式全面检查一遍;每月参加全矿安全调度例会,总结机电设备自查结果。

6、按照矿长值班制度按时值班,24小时坚守岗位,值班期间妥善处理井上下电话汇报的问题,协调各部门工作。经常检查平地各机房岗位工作情况,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现状。

7、做好机电设备的选型、技术改造工作,使设备运行安全、运行经济、运行良好,管理好各类设备技术资料。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8、发生机电重大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修,组织事故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到位。

9、坚持跟班下井制度,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下井次数,每次下井对井下安装有机电设备的巷道,机电硐室巡查一遍,把检查出问题落实当班处理,若当班无法处理,电话通知机电科安排下一班处理,并填写记录和处理意见。

10、加强机电运输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做到培训有教案、有效果、有试卷,每个特殊工种培训有档可查。

11、审批全矿有关机电方面物资材料领取,做好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修旧利废,降低生产成本。

非煤矿山工作计划篇三

20xx年,我公司(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在矿业公司的高度重视和上级各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公司相关人员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上下联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业公司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明显提升。实现了全年矿山安全生产无死亡及重伤事故发生的奋斗目标。

一、20xx年安全生产总结

(一)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活动开展工作20xx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为主导,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活动,加大宣传教育、检查督促、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我公司(矿井)制定了工作方案,认真查找、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了“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活动,制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各项目标,开展了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制定了目标考核办法,与全体从业人员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得到了层层落实,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的良好局面,圆满完成了目标任务。

(二)加强隐患排查,狠抓治理整顿工作

1、狠抓节后复工检查工作

按照矿业公司要求,我(公司各)矿井在节后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及整改,然后上报矿业公司各职能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才能复工,使公司的所有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根据矿业公司要求,我公司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全年共上报隐患246项次。今年,我们共检查200余次,下达整改指令及复查意见书30余份,对个别现场管理差、整改行动延缓的矿井(责任人),给予了通报批评,今年隐患按期整改率达到98%,整改率达到100%。

(三)提高人员素质,加强教育培训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时刻敲响安全警钟,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坚持每周四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黑板报、宣传栏、横幅、标语、观看影音资料等多种形式,学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增强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并专项组织全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知识的培训,对参训人员进行了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等知识的考评,优良率达到了96%,使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总体素质得到提高。

(四)全年生产完成情况

1.矿业公司计划巷道掘进xx米,实际完成xx米,计划采矿xx吨,实际完成xx吨,按时保质完成了生产任务。

(五)存在的问题

1.安全宣传及培训精品项目不多,内容较为单调。

2.部分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公司管理还有抵触情绪。

3.自主管理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4.人员流动较大。

(六)整改措施

1.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积极探索出适应该公司具体情况的管理方法,加强和改善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管理主要是抓执行,就是要将各项管理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要抓好现场管理,重点是做好现场的组织指挥、调度和协调。

2.增加招聘高水平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提升综合管理水平,确实做到自主管理。

3.加大安全生产管理投入,搜集、制作、整理我们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特别是三轮车运输、维修、操作的相关资料),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根本意识做到安全在心中,能从我要安全到我会安全的转变。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4.强化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把从业人员录用关,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及时给予辞退。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5.要加强对设备的维护检查和保养,减少故障率,确保设备正常作业,从而保证安全生产。

二、20xx年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安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措施基础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三)主要任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有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实做到自主管理。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1、继续强化岗位达标工作

为提高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全员参与,实现对矿山各个环节的风险辨识,最大限度地消除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效降低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2、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20xx年以来,我公司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还很不是很高,安全投入不足,现场还存在不同程度安全隐患。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面对现状,警钟长鸣,严防事故,加强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明确每月检查次数,每天必须有主要管理人员带班作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每天矿级管理人员必须带队进行全矿安全排查、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确定安全后才能按班作业,同时作好记录。

3、加强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

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完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查处“三违”现象,奖惩分明,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对新录用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3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

4、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矿山应制定应急预案,确定事故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救援队伍进行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迟报、误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作好各项预防(防洪、防火、防暑等)工作。

2非煤矿山工作总结

20xx年我县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县级相关部门、政府分工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密切配合,上下联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工作部署,结合当地非煤矿山实际情况,围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活动,展开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行动,进一步加强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尽量实现安全生产无或最小的目标。

20xx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一)制定、签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

20xx年上半年,我站加强了对辖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适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执法行动。上半年,我局对辖区各非煤矿山共计开展安全检查20余次,下达检查记录10余份,共发现安全隐患81条,隐患整改率达95%。

针对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按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对矿山企业的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地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我局制定了“20xx年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我站已经把安全思想和责任宣传落实,通知所有的非煤矿山企业签定了目标责任书。

(二)加强教育培训

由于威宁县新飞村新飞沙石厂工人安全防护工具佩戴不齐而导致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王大兴砂石厂也出现了1人死亡的非安全生产事故,我站去处理生产事故是发现工人安全防护意识强度还在不够警惕,还需要进一步培训提升,目前,我县积极组织企业实施安全“三级”教育工程,在全区矿山企业中开展全员安全“三级”教育。切实增强了矿山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提高了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增强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防范职业危害,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山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注重了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穿戴及日常管理,基本做到了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奠定了基础。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局严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关,认真开展矿山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延期,并责令其停产整改,经专家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同时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实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未执行安全“三同时”规定且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不得开工生产。

通过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关和认真执行安全“三同时”有关规定,辖区非煤矿山的本质安全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抓好矿山安全的同时,加大了安全投入,积极改善安全基础设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在日常管理中,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了安全基础,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现在正是汛期来临之际,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对非煤矿山企业提出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切实抓好汛期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人员、经费、责任落实到位,尽力减少损失。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非煤矿山安全度汛工作进行了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下达了整改指令书,提出了整改要求。在每次大、暴雨来临之际,均通知各非煤矿山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不发生事故。

存在的问题

1、部分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台帐不健全。

2、矿山企业自身日常监管未完全到位,检查中时常发现安全员脱岗,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少,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时有发生。

3、安全教育不到位,员工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

4、开采技术落后,矿山生产成本高,效益差,导致安全投入不足。上半年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强化思想教育,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努力将安全生产各项指标控制在县下达的考核目标以内,保持了全区安全生产的稳定形势。

320xx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今年以来,我们从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在强化非煤矿山安全保障条件上加强,在监管人员职责、分工上细化,在加大事前监管查处力度上狠下功夫,在强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上下大力气,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一、矿山基本情况:

我市共有非煤矿山企业49家,其中采石场1家,砖厂48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家。采石场全部实行中深孔爆破。

二、全年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认真制定监察计划,全面落实安全责任。为了有针对性、有的放矢地开展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矿山监察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在安排部署上下功夫,在具体落实上花精力。一是制定计划,全面安排部署。制定了《20xx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制定了详细具体的安全监察计划表,明确了监察内容、时间、每个矿山企业全年的监察次数、任务和要求。二是改进监察方式,明确监管责任。做到了四个明确:明确矿山安全监管科室,明确了矿山监管负责人、责任人,明确了乡镇矿山监管联系人,明确了各级人员的责任,明确了每个监管人员到矿山检查的内容,将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人员证件、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机构设立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矿山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提升设备、开采方式、装卸方式等检查内容和任务一一进行了合理分工,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强化行政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我们把严格矿山安全监察作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的一种有效载体,以监察促提高,以监察促规范。一是加强复工检查和事前监察。组织监察执法人员深入到矿山企业,对照制定的《矿山安全检查表》及法律法规、规程逐条、逐项进行检查,逐条下达检查结论。检查时,实行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名签收制,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明确整改的期限和要求。对可不下达整改指令书的,我们在三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矿山企业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并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备案。复工期间,共检查矿山49家,查出隐患500处,下达整改指令书35份,98℅的隐患得到整改。复工前,所有企业都认真组织开展了隐患自查,各镇安办负责人组织进行了初步验收;合格后,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监、国土、各镇安办等进行检查验收、复查,报市政府、安委会领导批复复工。二是加强过程监察。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且已下达整改指令书的矿山企业,对照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逐条进行复查,下达复查意见书35份。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对没有整改到位或没有整改的,我们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对事故隐患进行拍照,对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等。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我们主要以教育为主;对无证、无照开采、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我们及时立案,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文书,严肃进行查处。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有效遏止矿山安全事故。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我们严格实行“三铁”,即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绝不手软,毫不留情,该停产的停产,该处罚的处罚,该关闭的提请政府关闭。4月份组织区安监、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部门联合执法,对8家证件不齐、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非煤矿山进行了专项治理。

(四)进一步推进宣传教育行动,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按照市安监局要求,结合我市矿山实际,我们采取多媒体教学的方式,组织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到我局学习培训。

(五)强化主体促达标,夯实基础降事故。为了夯实矿山安全基础,减少和控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突出创建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努力夯实矿山安全基础。在创建矿山安全标准化活动中,我们要求做到三个一律。一是今年所有取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达到市级标准。二是对在建的、已审批待建的矿山企业一律按照安全标准化矿山进行建设。三是对拒不开展安全标准化的矿山企业,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律进行严肃查处。通过创建安全标准化活动,全面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减少和控制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以“诚信守法,强化管理,防范事故,安全发展”为主题,在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印制了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49余份,督促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

(六)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全面查改事故隐患。今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市、区的安排和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矿山行业共查出事故隐患535处,整改531处。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矿山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建全、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不到位,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三违”的现象较为严重。

二是少数矿山企业安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生产设备老化,安全防护设施比较缺乏,安全生产条件较差。

三是新改扩建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超期,不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的现象还存在。

四是少数企业对隐患排查工作认识不到位,排查隐患不及时,整改不到位。

五是砖瓦粘土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过期,按照国家的要求,对砖瓦粘土行业安全生产不再许可,而国土部门仍然在核发采矿许可证,存在许可不一致的问题。

三、建议

(一)转变安全监管模式。应改变安全监管模式,不能将查处工作只停留在死亡事故上,而要加大重伤事故和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只要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都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查处,该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

(二)建立安全生产执法联动机制。在矿山安全生产执法上,仅靠安全监管部门力量不够,只有真正建立由公安、工商、国土资源、质监、供电、监察、工会等部门整体联动的机制,才能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才能取得实效。

(三)借鉴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同时”审查、评审的做法,在基层安监系统技术力量符合要求、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能否将非煤矿山、机械加工、水电等行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审查、评审等事项委托基层安监部门负责。

4湖北省非煤矿山救护中队20xx年工作总结

20xx年9月2日,财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财企【20xx】239号”和“财企【20xx】240号”文;“财企【20xx】239号”文件明确提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设立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中央企业积极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xx-20xx)》中的重点建设项目;“财企【20xx】240号”文件的附件4亦明确提出:武钢非煤矿山救护队已列入20xx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为了提高武钢矿业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能力和体现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依据会议精神,我们认真完成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并接受上级领导的审批。

20xx年11月14日鄂州市大洪山矿业发生井下泥石流事故。指挥部科学分析,掌握规律,果断决策,统筹安排,统一指挥,灵活调度。我们纵观全局、抓住战机、巧妙组织力量、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根据现场灾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有效的实施营救,将损失降低到了最低限度。为企业财产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特别是全体指战员,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优良传统。发挥所学本领,冒着危险,永往直前的工作精神。值得我们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发扬和学习。

三、实行精细化管理和军事化管理相结合,进行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加强各种事故演习,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

为了全面提升队伍的综合素质。我们在日常训练学习中积极进行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活动。为此,我们坚持每天早上2个小时的仪器装备操作训练活动,制订了统一操作标准,每个队员逐人进行操作。2个小时的业务知识学习时间,学习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队员》、《矿井水害事故处理与避灾自救》、医疗急救知识、第八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五百题、事故案例分析等。使业务学习日常化、制度化。下午4个小时的体能训练及军事化队列训练。20xx米跑,爬绳4.5米,引体向上8次,拉力器80次等辅助训练,并且在学习训练中,围绕质量标准化达标规范,逐条核对、落实,进行月考核,季达标的办法,严格评比,使考核与工资挂钩,进行处理。为配合鄂州市安监局及个别协议矿山的安全工作,分别参与了鄂州市陈盛矿业和大冶市大红山矿业的拉动演练。针对井下防洪、溃坝、透水事故,我救护中队制定了一系列的事故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实施救援,取得了各领导及人民群众充分的肯定。通过这些演练,提高了广大职工的防洪意识和素质,为今后抗洪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借此检验了矿山救护中队是一支敢打、敢拼、值得信赖的专业队伍。

四、提高预防检查能力,强化矿井安全服务意识。

下井预防检查既是救护队熟悉服务矿井井下的系统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更是发现事故隐患,提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也是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赋予的一项特殊使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了下井预防检查的知识,并坚持每月定期对各协议矿井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更加严格细致,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理,详细填写时间、地点、单位、工作面闭墙编号以及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矿井风量测算,画行走路线示意图。每次预检后,组织全体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讲评。并提交矿井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整改。一年来组织预防检查50队次,700人次,发现事故隐患280条,重大隐患28条,整改率达到100%。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事故的发生。

至20xx年底,与我救护中队所签协议矿山共46家并对其资料备份、服务工作全部落实到位。

五、努力做好指战员的培、复训工作。

科学严密的制订了队员的复训内容,邀请了从事救护工作的专业老师来我队指导队员的复训工作。

通过救援技术竞赛知识学习,仪器席位操作,模拟救灾,医疗急救,救援事故案例分析学习,军事化队容风纪训练,挂风障、高泡灭火机等一般技术操作。推动了我队训练操作的规范化发展。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以拓展救援装备为目的、加强救援力量为根本、提高队伍建设为核心、我救护中队派遣人员参加了由国家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于20xx年9月24至26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的“20xx第三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技术与装备展览会。通过这次学习,增加了我们对各种救援设备的认识与了解,为日后加强中队救援设备力量奠下了良好的基础。

六、加强救援文化建设,构建和谐队伍

20xx年,我队在救援文化建设方面,从细处着手,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5月份组织全体队员去麻城市龟峰山开展野外拉练活动,以登山竞赛的方式不仅强化了队员的体能,还丰富了队员的业余生活;迎“七一”建党九十周年,救护中队组织党员学习革命精神,了解革命事迹,进一步加强了党员对党,对革命的深刻认识。还分别开展了军事化队列、体能、足球、篮球比赛。

经过以上活动的开展,丰富了队员的文化生活,陶冶了情操,激发了队员学习文化的兴趣。

总之,一年来,我们虽然做了以上工作,但回顾起来,还存在着不足和缺点。

1、是军事化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体能训练设施简陋单一,应进一步完善。

2、仪器装备方面,现在使用的仪器部分已有损耗,安全系数有所降低,需更换。

3、部分队员身体素质差,体能达不到考核要求,训练不积极。

4、队员对《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学习不够,专业知识贫乏,对矿井隐患识别能力不强。

20xx年工作计划

20xx年,救护中队面临着更多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将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自觉用以指导实践工作,实现矿山救护队伍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

1、切实做好日常救护技能训练、体能训练、加强装备维护保养管理,要求所有装备达到100%合格。

2、组织全体队员结合煤矿安全规程解读和矿山救护规程解读系统、深入学习两大规程和各种事故案例。

3、加强演练与战备管理,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积极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4、坚持每月定期到各协议矿井进行预防检查,并熟悉其路线及基本情况。

5、针对矿井五大灾害进行预处理演练,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

6、多提供中队指挥员外出培训考察学习的机会,加强与同行的经验交流和学习,取别人之长补己之短,有利于自身各方面得到更好的提高。

7、积极开展各项文化娱乐活动,营造文化氛围,陶冶情操。为队员创造文明、舒适、优雅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8、针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后期安排,就即将购置回的大批救援装备,我们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9、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不断开创矿山救援工作新局面。努力打造“学习型、创新型、和谐型、吃苦型、执行型”的队伍。

有付出才会有收获,我们坚信在有关上级单位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自我的艰辛努力下,我们必将会锻造出一支一流的救护队伍,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20xx年,我司白沙头石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区政府、镇政府高度重视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矿山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安全月生产)活动,及全市举行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等活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抓好非煤矿山安全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和标准化主体责任意识,我司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形势有了较大好转,在企业的努力下今年并取得了安全许可证,全年我司非煤矿山无一起死亡事故发生和连续两年实现非煤矿山零死亡记录,圆满完成我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计划。

一、20xx年我司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一)继续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

20xx年我司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为主导,继续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安全月活动及大型的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对非煤矿山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对我司石矿场应急事故的监督指导,对安全应急救援,确保我司矿山无安全隐患的发生。认真查找、整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为了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的落实及《安全月》活动,我司制定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各项目标,组织开展了“大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活动和“安全月”活动。我司在20xx年上中下三旬,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了目标考核办法,使我司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得到了层层落实,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狠抓治理整顿工作

1、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治理工作

根据珠海市安全局、市政府、区政府,在全市进行非煤矿山应急演练的艰巨任务。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在我司举行了大型的非煤矿山应急演练,得到了市、区、镇等各个相关部门的好评。在隐患排查上,查到一起就处理一起,在隐患在萌芽状态前将其查处处理。据统计20xx年我司非煤矿上共发生机械伤人、员工职业病、车队交通等事故共9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起。相比回顾20xx年发生以上事故为13起,同比下降发生事故率百分之70。在事故的整改及隐患排查上更加加紧,提高生产率的同时减少事故的发生。在市、区、镇安监部们及相关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我司积极重视并开展整治工作。使今年隐患排查整改率达到100%。完成了我司的生产方针及目标。

(三)在安全隐患爆破工艺上安全总结

为了进一步加强爆破方面防护安全,做到爆破安全防

护标准化。我司在20xx年下半年爆破防护及戒备方面采取了安全合理措施。采取新型爆破工艺非雷电雷管毫秒爆破,打破了传统爆破方法,我们严格规定单响装药量,保证爆破时安全及周边安全。大大的节省炸药及减少震动,减小了对周边村民的影响。并取得了一定能的效果。

(三)提高人员素质,加强教育宣传培训

今年以来为了强化我司安全生产管理,时刻敲响安全警钟,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有重点、有目标地抓好各阶段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工作,年初我公司开展了“百日安全”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并坚持每周召开员工非煤矿山工作例会,各部门也坚持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基本做到了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认真学习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提高了企业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并组织了几次次10人参加的(企业法人、矿长、安全员、检查工、标准化)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学习,使我司非煤矿山企业管理人员的总体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20xx年我司安全管理计划及安排

(一)指导思想:

作,建立长效的安全生产机制,切实解决影响安

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十二字方针为重点,继续深入20xx年规划期间矿山安全生产。

(三)主要任务:

做好20xx年我司矿山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司安全

管理,健全20xx年安全管理机制,更加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员工讲安全学安全等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降低事故发生率,促进生产。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1、继续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

为推动我司矿山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继续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力争在20xx年底我司矿山全部实现达标,以达标作为安全主导,促进我司矿山企业的责任感、紧迫感,遏制事故的发生,建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全员参与,实现对矿山各个环节的风险辩识,最大限度地消除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效降低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2、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在我司安全人员的管理下,和员工积极配合讲安全时时牢记安全下,我司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此,我们员工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面对现状,警钟长鸣,严防事故反弹,加强我司安全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每天给部门管理人员必须带队进行做业前的安全排查、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确定安全后才能安班作业,同时作好记录。

3、加强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

在劳动组织及安全培训管理上我们都是重中只重的关

键环节,严肃查处“三违”现象,奖惩分明,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进一步组织学习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3个月后可独立上岗,新录用的露天矿山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40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将继续坚持每月安全生产例会学习制度,组织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学习教育、培训等工作。

4、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我司已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防汛、防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确定事故在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如果发生生产事故和并积极组织抢险救援,不得迟报、瞒报、漏报;事故发生后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杜绝事故再次发生,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教训并作好20xx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珠海分公司

安全部

20xx年元月

非煤矿山工作计划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的隔离带。

十三、坚决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掏采,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十五、及时处理盲炮和作业上方岩块悬浮倒挂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置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

十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单位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五)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矿山的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决定。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年 月 日

1、积极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和责任人。

2、对员工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组织考核。

定期组织本部门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

使员工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3、组织本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各种安全标志齐全并符合要求,确保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4、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状态,做到班有班人管。

(1)项目部领导必须坚持贯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计划经营部门在安排计划经营工作时,要同时考虑安全工作,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做到生产和安全两个指标同时下达,两项工作同时抓。

(3)生产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调度时,贯彻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生产上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将安全列为生产、调度例会的重要内容。

下达生产计划,要满足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4)各部室、作业层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中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各专职安全员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时,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根据作业环境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培训员工正确的使用方法,并监督其有效佩戴使用。

违反上述承诺,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因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导致任何责任安全事故,部室、作业层负责人接受任何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非煤矿山工作计划篇五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生产。

矿山属高危行业,地下矿山更是重中之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62号令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的势头。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施行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包括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同时明确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履行的三项职责。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及为其提供采掘工程施工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认真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15)的规定,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70号)要求,完善制度措施,推动师傅带徒弟工作落实。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国家对“三项岗位人员”实施安全资格准入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地下矿山设置安全出口是为了确保在井下发生灾变时,井下作业人员能安全撤出,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条件之一。根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一是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必须要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二是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要熟悉安全出口,并且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三是安全出口必须可靠通畅。四是严禁独眼井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是为了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足够的新鲜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前提。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保障安全可靠,是杜绝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5-2015)相关规定要求,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一是要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通风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三是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回风巷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四是及时封闭废弃井巷,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是对地下矿山企业保证安全提出的新要求,是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明确要求,要确保每个作业班组均配置至少一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从进风侧进入,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要求,要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量,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同时,要进行专门培训,确保入井人员能够正确使用自救器。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一是加强顶板管理。要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确保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回采作业前,必须“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作业;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严禁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预兆,应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二是及时支护加固。在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围岩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围岩不稳固的矿山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主要硐室等必须采取永久性支护措施。主要井巷严禁采用木支护作为永久性支护措施。三是强化地压和采空区管理。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以及800米以上的深井矿山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必须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实时在线监测,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严禁人员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此外,新建和改扩建矿山项目经论证符合充填条件的要强制推行充填采矿方法,从根本上减少空区产生。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井下透水事故是造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群死群伤的主要因素之一。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是预防透水事故的有效措施。一是要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水害隐患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排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露天开采废弃采场)、老采空区,本矿井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要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预判矿井透水的可能性。三是要完善排水系统,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四是要强化应急保障,不断完善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要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并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大功率水泵等排水设备;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透水事故的能力;严禁相邻矿井井下贯通,严禁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近年来,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提升运输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要求定期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运行安全管理不严格等。为遏制坠罐、跑车事故的发生,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一要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要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要确保提升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矿山必须使用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用于提升人员的竖井应优先选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01号)要求限期淘汰相关提升运输设备;三是严格落实防坠罐跑车措施。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要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要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要设置轨道防滑装置,斜井人车要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四是强化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要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维护保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停用,及时整改,严防提升设备带病运转;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严禁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近年来,一些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民爆物品非法流失情况比较突出,违章违规爆破作业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等的相关规定加强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一是要严格落实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建设、通风、贮存量、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井下爆破器材库储存炸药不应超过3天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10天用量,并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入库、保管、审批、发放、清退、24小时值班值守等管理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严禁在井下爆破器材库30米内区域进行爆破作业。二是严格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材料必须用专车运送,严禁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送;严禁在井口或井底停车场停放、分发爆破材料;井下工作面所有炸药、起爆器材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存放在顶板稳定、支护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方,起爆时必须将爆破器材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丢弃或自行处理。三是规范爆破作业管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爆破工程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打眼装药,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卸药、边装药,边联线、边装药。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

近年来,由于应急预案不完善或者应急演练不到位,导致金属非金属矿山因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必须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在科学合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强化应急演练,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应急救援知识,在面对事故灾难时能够正确应对。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产。

矿山属高危行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大中型露天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则应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的要求,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62号令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的势头。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国家对“三项岗位人员”实施安全资格准入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39号令第十二条要求“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这一要求有力地推进了矿产资源整合,对解决小型露天采石场“小、散、乱、差”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个别地区仍然存在一个山头多个采石场,各采石场之间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况;同时,部分地区对39号令中“开采范围”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有的认为是指“设计开采范围”,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应该是采矿许可证划定的采矿许可范围。为进一步推进小型露天采石场矿产资源整合,纠正部分地区的错误理解,再次强调“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2条及39号令第十五条中均要求: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同时,针对部分地区小型露天采石场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台阶开采的情况,39号令第十五条中规定: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露天矿山分台阶分层开采,一方面可以改善作业人员在采场边坡上的作业条件,减少高处坠落事故;另一方面,台阶可以承接上部采场边坡滑落的部分浮石,减少滚石伤人事故;同时,也有利于采场边坡的稳定,降低边坡大范围坍塌的可能性。

同时,在坚持分台阶分层开采的前提下,必须按照设计严格控制台阶或分层参数,尤其是台阶或分层高度、坡面角。近年来小型露天采石场发生的坍塌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没有按照设计进行开采,造成台阶或分层高度过高,坡面角过大,形成高陡边坡,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要求“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露天矿山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安全。

中深孔爆破技术具有安全保障程度高、作业条件好、开采能力大、生产效率高、爆破周期长、飞石少、爆破器材配送管理方便等特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2015年起在露天矿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取得了明显成效,矿山生产效率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则明显下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露天矿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场继续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3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当前部分露天矿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场环保和职业危害防护意识淡薄,往往采用干式凿岩,导致产生大量的粉尘,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还会加快机器设备磨损,缩短设备使用寿命。采用湿式凿岩作业是降尘、捕尘的经济有效方法,因此要求“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2004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小型露天采石场强制推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促使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化水平明显提升,现场作业人数大幅减少,生产效率显著提高,事故总量和较大以上事故均明显下降,基本没有发生因爆破二次破碎而导致的飞石伤人事故,成效显著。因此,有必要在小型露天采石场继续强制推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39号令第十七条要求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第二十二条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随着我国矿山开采技术的发展,露天矿山的开采深度不断加大,边坡高度和面积也不断增加,造成边坡不稳定的因素随之增多。同时,部分矿山企业没有制定并落实边坡安全措施,开采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控制台阶参数和加强边坡管理,致使台阶过高、过陡,甚至没有形成规程要求的边坡,导致边坡坍塌事故时有发生。为预防边坡坍塌事故的发生,必须切实加强边坡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边坡安全措施。首先、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控制边坡参数,确保台阶高度、坡面角、安全平台宽度和最终边坡角等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其次、必须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监测制度,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对坡体位移等主要参数进行监测,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第三、采用合理的爆破技术,减少爆破作业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如在靠近最终边坡时应采用预裂爆破,在岩石整体性差、节理裂隙发育、岩石风化程度不一、难以形成预裂面的情况下采用光面爆破等;第四、对高陡边坡或稳定性较差的边坡应进行专题研究,对存在滑坡可能的,应采取削坡减载、人工加固等方法及时整治,改善边坡稳定性。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排土场是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重要生产设施之一,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严重。2015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造成45人死亡。但目前部分露天矿山企业对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往往忽视排土场安全管理,不按设计排土,存在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等参数不合理,排洪排水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对周边人员和设施构成严重威胁。为确保排土场安全稳定,必须严格按设计排土,确保排土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等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此外,《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15-2015)和《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2015)等有关标准中对排土场安全生产均提出具体要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要求,加强排土场管理和监测监控,防止发生排土场垮塌等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有关法规、规章也据此对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预案制定等作出了相应规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还应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同时,39号令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近年来,由于应急预案不完善或者应急演练不到位,导致金属非金属矿山因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必须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在科学合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强化应急演练,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应急救援知识,在面对事故灾难时能够正确应对。

三、金属非金属尾矿库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除应有按矿山企业设立所需的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照外,还应取得独立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产。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令)第四条规定: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据此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58号)要求,强化作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尾矿库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至少配备1名熟悉尾矿库相关业务的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国家对“三项岗位人员”实施安全资格准入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放矿和筑坝是尾矿库生产运行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尾矿库的安全运行。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是判断尾矿库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安全技术指标,《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15-2015)中对坝体稳定性验算、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均有明确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放矿和筑坝作业,使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等尾矿库安全技术指标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排洪设施是尾矿库必须设置的安全设施,其功能在于将汇水面积内洪水安全排至库外,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尾矿库防洪安全。排渗设施是尾矿坝防范渗流破坏的安全设施,有水平、竖向和竖向水平组合排渗等三种基本类型,可及时降低库内水位和浸润线埋深,有效防范管涌、流土和冲刷等渗流破坏。

这里提出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是鉴于排洪、排渗设施作为尾矿库的重要安全设施,必须严格设计、建设、运行环节的安全管理,使之能够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规范设计,并按照设计进行严格施工,严控施工质量,在运行过程中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加强管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尾矿库监测监控系统的功能在于监测尾矿库运行状态的各种参数,是为判断尾矿库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提供科学依据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统称。3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5)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5〕219号)等均对尾矿库监测提出了相关要求:尾矿库的安全监测,必须根据尾矿库设计等别、筑坝方式、地形和地质条件、地理环境等因素,设置必要的监测项目及其相应设施,定期进行监测;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鼓励四等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本条规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尾矿库的等别,按照设计建立尾矿库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需要指出的是在线监测系统不能代替人工监测系统,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定期对坝体位移、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浸润线埋深等进行人工监测。

3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本条规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尾矿库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加强尾矿库日常值班值守,特别是汛期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及早发现隐患和险情,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中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将尾矿库安全度分为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四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排查出的危库、险库要责令停产,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履行闭库程序;对病库要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使之达到正常库标准,争取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危、险尾矿库,全国病库数量控制在已取证尾矿库总数的5%以内。

本条规定是指:对危库必须停产,采取应急措施。对险库必须立即停产,及时消除险情。对病库必须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头顶库”是指下游很近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且坝体高、势能大的尾矿库,这样的尾矿库隐患重、风险大,危害严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全国约占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头顶库”的治理。要摸清底数,按下游1公里距离计算,确定坝下有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研究制定治理和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要明确治理责任,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头顶库”要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加固坝体、完善防洪设施。要根据尾矿库坝高、库容量、服务年限和下游居民数量情况,科学制定居民搬迁计划。

鉴于“头顶库”安全监管和管理难度大、要求高,且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严重,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需切实加强对“头顶库”的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38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九条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提出闭库设计时尾矿坝整治内容为: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应采取削坡、压坡、降低浸润线等措施,使坝体稳定性满足本规程要求;完善坝面排水沟和土石覆盖或植被绿化、坝肩截水沟、观测设施等。排洪系统整治内容为:根据防洪标准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扩大调洪库容或增加排洪能力等措施;必要时,可增设永久溢洪道;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必要时,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设施,同时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闭库工程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gb50864-2015)等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提出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履行闭库程序,按照闭库设计组织闭库施工,严格进行尾矿坝整治和排洪系统整治。闭库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3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尾矿综合利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5〕115号)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安全监管,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尾矿回采设计进行尾矿回采,加强尾矿回采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避免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要加大对尾矿综合利用的执法力度,对于未履行尾矿综合利用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关闭。凡未履行尾矿综合利用“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尾矿库企业,均不得进行尾矿回采和尾矿充填作业;对于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履行尾矿综合利用“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尾矿库企业,应当依法暂扣其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停产整改。

由于尾矿库闭库施工和尾矿回采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放松安全管理,极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故作出此规定,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尾矿库闭库和回采的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在闭库和回采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尾矿库应急救援是指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而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

3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十五条规定: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提出应急救援预案种类包括:尾矿坝垮坝、洪水漫顶、水位超警戒线、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坝坡深层滑动、防震抗震和其他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应急通讯保障、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应急行动和其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强化应急管理。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建立与周边村镇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抢险应急预案,为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

这里提出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是指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和尾矿库周边村镇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在尾矿库发生事故或险情时,能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立即停止生产、疏散人员、消除险情等紧急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煤矿山工作计划篇六

各产矿镇政府、非煤矿山企业:2009年,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市级相关部门、产矿镇政府分工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密切配合,上下联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工作部署,结合全市非煤矿山因地震导致山体不稳定等不利因素,紧紧围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明显好转。连续两年实现全年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发生的奋斗目标。

一、2009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总结

(一)紧紧围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开展工作 2009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保证灾后重建工作原材料的供应为主导,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为重点,加大对各非煤矿山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工业局、安监局、国土局,积极运用多种方式为企业服务,以彭工发[2009]65号文件制定了2009年“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工作方案,认真查找、整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为了使“安全生产落实年”活动的落实,年初制定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各项目标,开展了“百安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全年共下发各类文件20余种,1500余份,检查矿山230余矿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责任主体,制定了目标考核办法,与全市非煤矿山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使全市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得到了层层落实,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的良好局面,经矿山企业自查、各镇考评,工业局、安监局、国土局联合审核,今年全市非煤矿山平均目标考核分均在96分以上,圆满完成了目标任务。(二)加强隐患排查,狠抓治理整顿工作 1、狠抓春节后非煤矿山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按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和“百安活动”的开展,并结合我市非煤矿山的实际,工业局联合相关部门以(彭工发〔2009〕9号)文件对节后的复工复产制定了验收标准,在各矿山企业自查、镇政府初验的基础上由矿山申请各镇逐矿进行检查,给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发出了复工复产通知书,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责令停产整顿,直到拿出整治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整改,使全市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逐步走入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

2、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率达到94%。

(三)提高人员素质,加强教育培训

质得到提高。

全生产的根本好转。

和安全生产极差的矿山。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现安全生产。

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建立和完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严肃查处“三违”现象,奖惩分明,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3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新录用的露天矿山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4、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矿山应制定应急预案,确定事故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救援队伍进行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条例》(_令第493号)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误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作好防洪工作。

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非煤矿山工作计划篇七

“三项建设”。通过各级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在3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尾矿库为重点的各类矿山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矿山开采新技术应用推广、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性工作标准的制定、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方面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从全省非煤矿山共发生死亡事故110起、死亡125人,到下降到死亡事故30起、死亡37人(国家总局下达死亡控制指标为60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已连续5年呈2位数幅度下降。与同期相比,死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状况进一步呈现稳定好转的态势。

一、指导思想

在省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统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局,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结合各地方实际情况,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深化“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重点内容,以坚决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为主要目标,加强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强化专项检查整治、打非治违,夯实基层基础,完善法治秩序,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巩固政风行风评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转变作风,强化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盗挖矿产资源、事故隐患专项整治、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尾矿库综合治理等方面取得新成效,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任务目标

(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以上,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根据国家总局下达的控制指标,指导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三)完成我省尾矿库安全度评价确定为危、险库和30%以上病库的隐患综合治理任务。

(四)70%以上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30%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力争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石油天然气企业hse管理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五)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率达到100%;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率、机械铲装率分别达到80%以上;三等以上尾矿库50%实现在线监测。

三、重点工作

1、认真学习贯彻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形势判断和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局党组工作部署上来,充分认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有利条件和严峻挑战,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落实各项措施。

2、推进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组织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实施目标管理和指标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按照计划开展监管工作,在安全检查督察、违法行为查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督促矿山企业隐患整改、向有关政府反馈安全检查意见等要尽责到位。

4、加强对修订后的《矿山安全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监测检验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规定》、《尾砂回采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规章、安全标准的学习宣贯工作。

5、认真落实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地级市为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省内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学习调研,以优质服务凝聚力量提高效能,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开展争创服务型非煤矿山监管干部活动,用一流的服务推动工作落实。要创新服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好非煤矿山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把事故多发、小矿山密集地区列入资源整合范围,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严防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严防整合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

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行动。

3、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无证擅自从事开采活动和许可证有效期满不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从事生产行为的矿山企业。

4、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对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程序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5、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以来各地非煤矿山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落实情况。

1、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在我省开展的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组织专家对采掘、机电、运输、通风、防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加大投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切实把防透水、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坠罐、防火灾、防采空区塌陷、防爆破事故等“七防”措施落实到位。

2、继续抓好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落实省安全_等6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安发〔2010〕33号)要求,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做好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破产关闭有色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和列入国家发改委隐患治理工程项目尾矿库的治理工作,力争2010年底完成我省尾矿库安全度评价确定为危、险库和30%以上病库的隐患综合治理任务。

3、开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一面坡开采、掏采、不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和排土场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等安全隐患,以及未建立边坡和排土场监测系统等问题。

4、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协调有关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整治长输石油天然气管线被占压存在事故隐患的问题。

1、继续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各类矿山企业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80号),在各地试点企业建设的基础上,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在石油天然气行业深入推进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hse管理体系。

2、继续推进非煤矿山强基固本“五个一百”示范单位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44号),以点带面,促进中小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3、强化非煤矿山企业班组建设,认真学习借鉴“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工作理念、思路和措施,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班组建设目标和标准,推行班组安全风险预控,推动非煤矿山企业把安全班组建设纳入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非煤矿山工作计划篇八

工作总结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今年以来,我们从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在强化非煤矿山安全保障条件上加强,在监管人员职责、分工上细化,在加大事前监管查处力度上狠下功夫,在强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上下大力气,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一、矿山基本情况:

我市共有非煤矿山企业49家,其中采石场1家,砖厂48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家。采石场全部实行中深孔爆破。

二、全年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认真制定监察计划,全面落实安全责任。为了有针对性、有的放矢地开展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矿山监察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在安排部署上下功夫,在具体落实上花精力。一是制定计划,全面安排部署。制定了《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制定了详细具体的安全监察计划表,明确了监察内容、时间、每个矿山企业全年的监察次数、任务和要求。二是改进监察方式,明确监管责任。做到了四个明确:明确矿山安全监管科室,明确了矿山监管负责人、责任人,明确了乡镇矿山监管联系人,明确了各级人员的责任,明确了每个监管人员到矿山检查的内容,将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人员证件、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机构设立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矿山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提升设备、开采方式、装卸方式等检查内容和任务一一进行了合理分工,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强化行政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我们把严格矿山安全监察作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的一种有效载体,以监察促提高,以监察促规范。一是加强复工检查和事前监察。组织监察执法人员深入到矿山企业,对照制定的《矿山安全检查表》及法律法规、规程逐条、逐项进行检查,逐条下达检查结论。检查时,实行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名签收制,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明确整改的期限和要求。对可不下达整改指令书的,我们在三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矿山企业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并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备案。复工期间,共检查矿山49家,查出隐患500处,下达整改指令书35份,98℅的隐患得到整改。复工前,所有企业都认真组织开展了隐患自查,各镇安办负责人组织进行了初步验收;合格后,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监、国土、各镇安办等进行检查验收、复查,报市政府、安委会领导批复复工。二是加强过程监察。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且已下达整改指令书的矿山企业,对照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逐条进行复查,下达复查意见书35份。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对没有整改到位或没有整改的,我们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对事故隐患进行拍照,对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等。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我们主要以教育为主;对无证、无照开采、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我们及时立案,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文书,严肃进行查处。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有效遏止矿山安全事故。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我们严格实行“三铁”,即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绝不手软,毫不留情,该停产的停产,该处罚的处罚,该关闭的提请政府关闭。4月份组织区安监、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部门联合执法,对8家证件不齐、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非煤矿山进行了专项治理。

(四)进一步推进宣传教育行动,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按照市安监局要求,结合我市矿山实际,我们采取多媒体教学的方式,组织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到我局学习培训。

(五)强化主体促达标,夯实基础降事故。为了夯实矿山安全基础,减少和控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突出创建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努力夯实矿山安全基础。在创建矿山安全标准化活动中,我们要求做到三个一律。一是今年所有取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达到市级标准。二是对在建的、已审批待建的矿山企业一律按照安全标准化矿山进行建设。三是对拒不开展安全标准化的矿山企业,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律进行严肃查处。通过创建安全标准化活动,全面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减少和控制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以“诚信守法,强化管理,防范事故,安全发展”为主题,在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印制了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49余份,督促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

(六)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全面查改事故隐患。今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市、区的安排和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矿山行业共查出事故隐患535处,整改531处。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矿山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建全、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不到位,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三违”的现象较为严重。

二是少数矿山企业安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生产设备老化,安全防护设施比较缺乏,安全生产条件较差。

三是新改扩建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超期,不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的现象还存在。

四是少数企业对隐患排查工作认识不到位,排查隐患不及时,整改不到位。

五是砖瓦粘土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过期,按照国家的要求,对砖瓦粘土行业安全生产不再许可,而国土部门仍然在核发采矿许可证,存在许可不一致的问题。

三、建议

(一)转变安全监管模式。应改变安全监管模式,不能将查处工作只停留在死亡事故上,而要加大重伤事故和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只要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都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查处,该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

(二)建立安全生产执法联动机制。在矿山安全生产执法上,仅靠安全监管部门力量不够,只有真正建立由公安、工商、国土资源、质监、供电、监察、工会等部门整体联动的机制,才能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才能取得实效。

(三)借鉴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同时”审查、评审的做法,在基层安监系统技术力量符合要求、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能否将非煤矿山、机械加工、水电等行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审查、评审等事项委托基层安监部门负责。

非煤矿山工作计划篇九

xx区经信委根据《关于集中开展“百日除患铸安”大检查的通知》(xx[2017]15号)要求,认真部署和落实非煤矿山“百日除患铸安”专项工作,以贯彻落实区委、区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企业自查与府督查、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自7月15日以来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生产矿山“百日除患铸安”安全生产大检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通过“百日除患铸安”行动,改善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完善了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提高了企业管理层及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素质,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呈现稳定好转的态势。

按照区安委会《关于印发xx市xx区2017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计划的通知》(xx[2017]8号)和《关于集中开展“百日除患铸安”大检查的通知》(xx[2017]15号)要求,xx区经信委先后成立了以行一把手为组长的非煤矿山“百日除患铸安”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部署矿山企业 “百日除患铸安”工作,明确治理工作目标、治理责任和工作措施,并结合我区生产矿山实际制定了《关于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百日除患铸安”大检查的通知》(义经信[2017]178号),及时将方案印发到各矿山企业,督促矿山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矿山 “百日隐患铸安”工作。

(一)指导、督促“百日除患铸安”工作。指导全区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各自矿山实际制定具体“百日除患铸安”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建立“三清单”;督促矿山属地乡镇府认真落实“百日除患铸安”主体责任。

(二)扎实开展专项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我委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全区生产矿山开展了专项检查。7月份以来,我委共检查矿山企业60余家(矿)次,下达xx市xx区非煤矿山百日除患铸安大检查“问题清单”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笔录”39份(与市经信委专家联系企业活动共同开展11份),查找出问题和隐患189条。目前,问题和隐患已经整改完成156条,隐患整改率达。其他未整改隐患正在整改中。

(三)抽查和督查。一是采用重点抽查形式对矿山 “百日隐患铸安”工作开展督促落实。特别是对“百日除患铸安”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清单,督促整改消案。从督查情况看,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均按照要求,积极开展“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成立了组织,制定了方案,按照要求开展了自查自改工作。通过“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了我区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消除了安全隐患。二是对区领导带队督查发现安徽牛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采场顶底板边坡参数未对照设计进行整治和规范等”3条隐患和xx上峰水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仍存在“东采场边坡浮石较多未及时清理”等3条隐患,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落实到位。2家企业已经完成上述6条隐患整改,并通过检查复核。三是根据区安委会xx[2017]15号要求牵头并聘请专家采取点、面结合方式,通过查企业现场、查主管部门和企业台帐对区住建局、交通局、安监局和顺安镇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督查发现问题进行了梳理共计18条,并以《xx区百日除患铸安第二督查组督查情况的汇报》(义经信[2017]222号)及时上报区安委办,由区安委会统一下达了督查问题的通报。

一是部分企业“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台帐建立不规范,问题、责任与整改三张清单不全,以日常安全检查替代“百日除患铸安”专项检查;二是部分企业受复工时间较晚影响,百日除患专项行动滞后(如叶湖铁矿等)。

xx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非煤矿山工作计划篇十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017年安全工作总结及2018年安全工作计划

2017年,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指引和大力支持下,我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为首”理念。紧紧围绕全年安全目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员素质,以员工素质保安全。狠抓现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建设。

一、2017年安全指标完成情况

全年未发安全事故。

二、安全情况概述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逐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2017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主要负责人xxxx与各科室、班组分别签订了《2017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会上全面总结2016年的安全工作经验、教训,并安排部署2017年的安全工作。截止目前,我公司召开安全工作月例会议11次、安全紧急办公会议1次,安全专题会议1次,解决公司生产中存在的各项安全问题。

(二)严查隐患,实现风险隐患闭环管理

我公司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始终树立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的工作思路,结合公司八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重点时段及节假日等,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并与“四不两直”工作方式相结合,1-11月份共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8次,查出大小事故隐患100余项,整改落实到人,公司专人跟踪督促验收,实现隐患闭环管理,整改率达到100%。

(三)夯实基础,深入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活动

我公司全年积极响应上级方针政策,深入开展了“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国安全生产月”、“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第四季度安全生产交叉大检查”、“安全生产强基固本两年攻坚”等安全检查活动,同时公司还开展了“安全常识手册”学习活动、“公司领导讲一堂安全方面的公开课”活动、“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活动、“反三违”活动等一系列活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专项活动,有效防止和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期一档”制度要求进行了存档管理,并建立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台账。在今年有1名主要负责人、2名安全管理人员、1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名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对上岗、转岗人员能做好三级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司做到了作业人员有效持证上岗。二是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利用各种会议将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具体要求传达到每位员工,并充分利用以师带徒、现场确认等方式,进一步做实“手指口述”工作,切实提高了员工操作技能。三是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按照“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要求,组织观看了《违章作业害人害己》事故警示片,并利用安全办公会、班前会等载体,反复为员工讲解事故带来的 3 惨痛教训,让员工谈感受,使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成为一次震撼心灵的思想洗礼。

(五)源头管理,防患未然,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升。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快速、高效、高质的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工作的根本,我们在成员选取上采取了精英化策略,挑选了一些专业较强的人员组建了公司兼职应急队伍,邀请专业人士进行了紧急处置培训,应急队员24小时手机开机,应急响应随叫随到。二是加强实战演练。针对公司生产实际,组织了消防、雨季“三防”及紧急撤人应急演练,提高了全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及时、即时处理能力。各班组组织员工学习了紧急停电、火灾、风暴潮专项应急预案,并以班组为单位,不定期开展了应急演练活动。

(六)强化制度管理,夯实矿山安全基础。制定了《2017年度安全工作安排意见》,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和《2017年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文件;组织学习了新版《非煤矿山安全规程》及省、市、县安全文件学习;实施安全精细化管理,强化“严抓细管”和“真抓实管”项目及基础工作管理;坚持“班前会”和“安全办公会议”按时召开并形成纪要文件;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建立了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安全管理体系;同时,严格安全检查及带班管理,形成了齐抓共管局面。

三、存在的问题

1、安全管理专业人员紧缺,能力及现场安全管理经验有待提高。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有待提高,缺乏全方位粉尘治理设施。

3、人员存在流动性,给安全培训和管理带来很多压力和困难。

4、安全管理知识掌握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判断不到位。有些人员甚至无法判断安全隐患。给安全管理增加难度。

5、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有待提高,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不足。

四、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继续抓好公司安全管理建设,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思想观念,防止骄傲自满和松懈麻痹的现象,以零起点的精神,把过去的作为镜子、作为动力,抓好今后每一天、每一时和每一分钟的安全工作,确保分厂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二)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意识和职工教育培训,做到职工安全教育不断线,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三)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急救援预案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工作流于形式,坚决避免工作不负责任和失职,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得到发现和处理,保证安全生产。

(四)继续坚持安全检查不断线。把各项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 5 和日常抽查相结合,坚持“小题大做”抓安全,凡不符合作业规程的,坚决予以制止,凡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坚决停工整改落实,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五)加强作业场所粉尘治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装防尘设施,确保防尘设施达到规定要求,减少一线员工的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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