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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清收清欠工作方案(优质5篇)

时间:2023-09-28 21:32:46 作者:笔尘 最新清收清欠工作方案(优质5篇)

确定目标是置顶工作方案的重要环节。在公司计划开展某项工作的时候,我们需要为领导提供多种工作方案。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篇一

****年***在***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各部门的协助下,牢记总经理训导,发扬伟大的“**精神”,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清欠办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做以下总结:

一、加强学习,提高责任心

今年我们清欠办全体组织了三次总经理的两篇讲话——《记住昨天艰难的创业路,携手并肩共创美好未来》、《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的深入学习,并且认真写了学习心得。通过学习,使我们每一个人经受了一次精神上的洗礼,让我们知道了**创业的艰辛,**发展的艰难历程,通过三次学习,让我们每个人增强了危机感和责任心,因此我们更应该珍爱现在的工作,更要兢兢业业!

二、清欠回额***万元,清收率达***%

20**年业务部共申报清欠单位**个,标的***万元,面对申报单位急,情况复杂的情况下全体清欠人员团结一致,勇于拼搏,克服重重困难,对所报单位进行了努力清收,截止20**年**月**日,清欠办每个小组出差均超过***天,共清回货款***万元,当年申报清收率达***%。

三、狠抓难案、要案,积极处理清后事宜

20**年清欠工作面对很多急案、难案、要案,但清欠人

员毫不退缩,勇往直前,****公司和***公司两案历经两年的艰难执行,终于圆满解决,****公司也将胜利在望。狠抓难案、要案的同时,我们坚持“抓大不放小”,更不忘执行过去的老单位,使所报全部单位得到了全面、有力的清理。

今年我们还在***的协助下对清后余额进行了及时处理,在财务部的指导下对当年产生的**个单位申报了坏账处理,并且还对今年的清欠单位诉讼文书等资料整理后交档案室入档,使清欠工作善始善终。

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清欠工作虽然总体上比较积极,但还存在较多不足,如对法律的学习不够、个人能力、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提高和完善。

新的一年已经来临,我们全体清欠人员将满怀信心,严格按照总经理的要求,发扬伟大的“**精神”,团结一致,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克服一切困难,争取20**年取得更好的成绩,为**的大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篇二

下安排:

艰巨的系统工程,它与企业发展建设,经营管理,规范运行,资金回转,使用效率密切相关。

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有力的支持

范围。确有清收难度,需交由清欠办清收的项目移交时必须附上述清欠资料档案移交。

范化管理轨道。

充分运用多手段、多渠道千方百计达到清欠目的。

(五)具体措施。

健全制度,摸清项目,完善资料,建立档案,制定计划,划出重点,量化任务指标,才

能使年内的工作得到了有序开展。采取的主要清欠措施有:

续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欠,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所为让人感动,就是这样一个个早出晚归的身影打开了清欠工作的局面。

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把清欠工作做好。

抓好催收清欠工作,战略上做好长期努力的思想准备,战术上抓好组织策划和深入推进工作。

为己任,深入实践,进一步提高清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继续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工作。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篇三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承包人而言,其核心利益在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

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承包人可能主张多种清欠方案。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最原始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

同一类型的案件,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亦可主张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同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内容、风险,引起的利益的差距极大。

因此,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

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主张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然,对于“竣工之日”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发、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中都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除了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一、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签订的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低于成本价签订的中标合同等。

根据《建工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合同无效时,对于承包人而言,并无实质上的不利。

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变更、索赔、违约责任等约定明显对于承包人存在不利,而合同又存在《建工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承包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规避合同中不利的约定。

三主张给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除可以依据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还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调增合同价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此条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情势变更制度”。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履行期限相对较长,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多等特点,发生超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风险的可能性更大。

而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而价款是承包人得以中标的重要指标,故承包人大多是以定额为基础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后确定投标报价。

通常情况下,承包人报价是不会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非正常波动、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等因素。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情势变更事件而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承包人明显不公平的,承包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而主张调增合同价款。

2、工程增项款项

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要求,或者因自然条件的影响,超出施工图或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范围的工程增项在所难免。

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存在工程增项以及增项的工程量的情况下,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增项部分的工程款。

3、工程索赔款项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实践中,当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项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施工难度增加、工期延长和延误、加速施工、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短期中断或效率降低、物价超越正常幅度上涨、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等。

承包人可因此而主张措施费增加的损失、窝工损失、材料差价损失、利息损失等相应的款项。

4、工程款利息

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当发包人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5、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给付违约金的约定时,承包人可以依据该约定向发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

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同一笔工程款的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原则上仅得主张一种责任,如同时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主张变更或撤销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就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工程款争议在内的所有争议的一揽子解决的协议。

一般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的,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

在结算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者赔偿损失的,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法院均不应支持。

但是,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结算协议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又或者是发包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承包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结算协议。

当然,撤销权应当在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向发包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该规定,当发包人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但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承包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之诉,请求发包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承包人自身的债权为限。

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该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自然人等民事主体。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其较好的诉讼策略是以业主为被告,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决定是否追加总承包人、转包人等人参加诉讼。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篇四

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经销商及客户迟付、拖欠、拒付款项,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货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供货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主机货款、保兑仓垫款、融资造成公司回购及垫付款项、代垫运输费、配件款等款项。

第三条拖欠账款是指超出合同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货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公司成立“清欠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清欠小组”),公司清欠工作有总经理领导下指定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公司的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

清欠小组在公司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货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总经理指派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司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应收账款所在部门账目并独立负责,又有财务、1销售、法务和下属公司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并逐步建立保密案件、经销商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

公司清欠小组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要重视清欠小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责任制度

第十条发生欠款的负责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发生欠款的清欠工作并由清欠小组协助。对于拖欠货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经销商与客户,涉及公司主要部门的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协助清欠工作,根据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并将清欠指标纳入领导班子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总监对清欠工作涉及财务数据负有专业管理职责。公司财务部按照合约规定的付款条件,及时监督货款回收,控制拖欠货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协助处理呆账坏账。

第十三条部门责任

1、公司法务部负责公司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客户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营销部和下属子公司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协调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供货合同和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对清欠经销商及客户所在区域,驻外办事处必须协助清欠工小组进行对应。

3、财务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货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客户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公司清欠小组沟通。参与实施清欠工作中的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技术中心及客户服务部和公司下属子公司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

2好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

5、欠款业务所在下属子公司要提供相关结算凭据,以便财务、法务部和清欠小组掌握货款结算的数额,保证货款及时结算。

6、营销部要及时提供业务合作中的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性。并在案件移交法务部之前把所涉及的所有资料交付法务部。

7、法务部应加强法律事务服务及合同审核管理,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公司其它相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要根据本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公司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十四条在公司及其它部门未同意下,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业务及签署合同的经办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货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各下属公司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客户开发、关系维护和货款清收结合起来,视货款实收情况维护经销商及客户关系。

第四章清欠原则

第十五条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客户维护的关系。

第十六条对拖欠货款的经销商、客户及相关债务人,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客户的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

对资金状况较好的经销商及客户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

对于经销商及客户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并报备财务部、法务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经相关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经销商与客户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客户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

3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第十七条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正在供货合作业务和历史遗留拖欠货款业务的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十九条本着内部协商,内部仲裁,共同对债务人结算,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的原则,妥善解决公司内部与下属子公司及部门之间的所牵扯债权债务问题。

第二十条

《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担保法》等司法解释是解决拖欠问题的法律依据。对不按合同付款的债务人,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司权益。

第五章防欠措施

第二十一条注重市场调研、客户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销售合同评审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供货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采购及销售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坚持采用经公司评审的示范合同文本,强化供货合同中关于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下属子公司及各部门作为供货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产品质量。对客户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客户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

第二十四条强化各级、各类、各有关岗位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业务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经销商及客户等未按合同付款,或货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供货或相关措施,及时化解拖欠风险。

第二十六条

供货按照合同履约完成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供货款或对供货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进行供货。

第二十七条大力加强综合smis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公司客户信用信息库,包括公司与经销商、经销商与客户终端合同、客户服务报告等信用资料和档案,要及时上传smis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利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下属子公司及各部门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依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企业法人财产并造成公司国有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1、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经销商与客户,应直追究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免除职务、追究经济责任等。

2、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公司。

3、对财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4、对合同签订部门前期工作失误、客户信用失实等造成货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取消其参加评优的资格。对未完成当年回收货款和清欠指标的,不得兑现提成奖励和享受年终奖。

6、不得以应收款或拖欠款额作为实际收入,对下属子公司及各部门经营团队或销售业务人员兑现提成、年终奖等奖励。凡是不主动清收清欠或拖延清欠工作,将拖欠款、应收款作为“小金库”用于“少数人”或“小团队”消费或以此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对任何部门和个人怠于清偿欠款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惩处,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对虚报、瞒报清欠成果或统计数据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篇五

想要清收清欠工作方案写的好吗?今天小编就为您推荐几天相关的清收清欠工作方案,希望能帮到您。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维护企业利益,盘活企业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欠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工作。

清欠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乃至企业的生存。

因此,各级领导和各单位、各部门都要重视,决不可掉以轻心。

要树立“清欠就是效益,减负就是增效”的观念。

第三条 有限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公安、纪委、法律事务室、财务等组成的清欠收款领导小组,财务部下设清欠办公室,具体负责清欠的日常工作,业务上受财务部的直接领导。

第四条 新开工项目在工程开工时,应设立项目清欠小组。

清欠小组由项目经理负责,成员由项目计划主管、财务主管参加,共同完成清欠收款中有关工程计价、竣工决算、收回欠款等工作事项,直至项目各种应收款的回收完毕。

第五条 对于历年遗留的应收工程款和其他应收款,各单位应进行全面清理,分清欠款单位、欠款账龄及实际欠款数额,列出明细及预计可收回时间,以便分清责任,便于清收。

第六条 历年遗留的应收款项,由有限公司指定相关责任人负责清收,并实行清收与工资奖金挂钩的办法进行考核;签订清欠包保责任状,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责任状确定的时间内清收完毕,对责任人发放工资并按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兑发奖金。

已完工已决算应收账款,账龄1至2年的按1%兑奖,3年的按2%兑奖,4年的按3%兑奖,5年及以上的按4%兑奖;已完工待决算的项目均按5‰计提兑奖。

第七条 处罚。

新开工项目在项目终结后,应做到工完账清,本项目存在有应收工程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对项目经理、书记、计划主管、财务主管处以当年工资收入的20%、10%、5%、5%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收回。

欠款收回后,原罚款予以退还。

对历年遗留欠款的清欠责任人,在责任状期限内无法完成的,从超过规定时间的当月起,停发本人全部工资,直至收回欠款为止才予以补发,并取消前款第五条中规定的按账龄提取的兑现奖。

第八条 清欠人员外出清欠,必须经总会计师批准方可成行,否则有关费用由个人自理。

清欠人员在清欠中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由清欠办财务审核,有关领导审批报销,其他有关开支费用提请报告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九条 清欠回笼的资金应及时入账。

资金的使用纳入企业资金管理范畴,任何人不得擅自支付。

对于支付外欠款,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提供付款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本单位面临的债务人迟付、拖欠、拒付各种相关费用的情况,同时加强对催收欠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欠款是指相关法人、自然人与本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中,根据其中的约定应收取的各类款项,包括商业用房租赁费、垃圾清运费以及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而未收的款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第三条 自2013年2月1日起成立清理欠费工作小组(简称清欠组),全面负责清理欠费工作。

组长:

组员:

第三章 清欠组工作目标

第四条 将欠费统计表所列欠款,采取签订还款计划书、通过法律程序等方式进行清缴,计划于2013年6月底前催收完毕。

第五条 建立清欠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欠费收缴专门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做到定期收缴,出现一笔清理一笔,保证不发生新欠费。

第四章 清欠原则

第六条 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第七条 对欠款的债务人,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

对资金状况较好的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若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担保的办法分期清欠;对于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维护正当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防范再次拖欠风险。

第九条 改进现有示范合同文本,明确约定相关款项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方式。

第五章 清欠组主要工作职责

第十条 负责统计、收集、整理和上报清欠数据;

第十三条 向领导汇报清欠进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措施;

第十四条 负责贯彻落实本单位有关清欠工作指示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本单位因欠费导致的清欠和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指导、督促和协调债权债务人,有序清欠。

第十七条定期组织对重点欠款户进行上门催收。

第十八条采取诉讼等途径清缴欠款。

第十九条 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章 主要工作制度及清欠相关措施:

第二十条 定期上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及进度报表。

3、对电话催缴后扔不缴费的商户采取现场下达催款通知书的方式,并告知其若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清钱款,将对其采取断水、断电及诉讼等相关措施,并取得送达回证;4、对确有困难的债务人与其签订《延期还款计划书》(欠费人申请分期缴费,要求有担保人);5、清欠组根据《延期还款计划书》和还款计划继续清欠)。

6、联系律师事务所对仍不缴纳欠费的商户寄送律师函。

7、扔拒不缴纳的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欠费的处理程序

1、分类清缴。

对欠费单位逐一排查,逐户核查欠费人欠费的具体情况,分析其欠费原因和缴费能力,对缴费单位发生的欠费应按缴费类别分类管理,建立欠费人档案,根据欠费人基本情况、欠费类型、欠费所属期以及各险种欠费数额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制定清欠办法。

对能缴不缴甚至拒缴的,采取措施,强制征

缴;对暂时困难的,要引导其签订《延期还款计划书》并制定清欠计划,逐步清缴欠费;对完全或基本丧失缴费能力的,要量身制定清欠方案,跟踪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强化监控。

在加强清欠催缴的同时,要对欠费大户实施重点监控,对累计欠费50万元以上的欠费人,要作为重点欠费监控对象,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专人包户等措施,加大监控力度;推动清欠催缴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清欠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近年来,随着xxx公司的快速发展和施工能力的不断提高,资金流量需求逐年扩大,处于结算过程中和被拖欠的资金不断增加,公司资金需求矛盾日益突出,回收工程欠款是公司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降低坏账风险,盘活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满足资金需求,增加资金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全公司各级领导、各个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清欠工作,要按照集团公司对清欠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认真贯彻,全体清欠人员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苦干实干的工作作风,克服外部种种困难,挖空心思开辟工程款回收渠道,千方百计扩大工程款回收战果,全面推动工程欠款清收工作,为确保完成今年公司下达的清欠任务指标,现将xx年度欠款回收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任务指标下达情况: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向管理要效益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观念,聚财,理财,有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资金沉淀,清理欠款作为企业理财工作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得到重视。

巨额工程款被拖欠,使企业资金紧张状况加剧,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辛勤汗水换来的微薄利润在慢慢耗费,令人心疼。

一些长期拖欠的工程款,有的已经形成呆帐、坏帐,造成了无法清收的事实。

面对严峻的现实,使我们清醒认识到,只有做好清欠工作,减少资金沉积,缓急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企业才能更好、更快的实现经济发展。

清欠工作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它与企业发展建设,经营管理,规范运行,资金回转,使用效率密切相关。

所以只有提高了广大干部、员工对开展清欠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才能为清欠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清理债权、建立基础资料

为了完成年内任务指标,有计划的开展工作,两级清欠组织要根据清欠项目的实际现状,分项目制定清欠计划、对清欠指标进行分解量化、清欠任务指标落实到责任人头上。

要整理完善清欠资料,查找并收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交竣工资料,各种单据凭证,弄清每一笔债权形成的背景原因和现状,进一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和拖欠的金额,分项目建立清欠资料档案。

在此基础上,按照施工合同(协议)约定,将上年度已

竣工决算、竣工未决算、已验工计价但未按合同约定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和到期的各类保证金进行逐项统计,准确界定清欠范围。

确有清收难度,需交由清欠办清收的项目移交时必须附上述清欠资料档案移交。

(三)、量化指标、规范管理

结合清欠工作实际,公司将制定二00九年度《清欠管理办法》、《清欠目标责任书》,明确两级清欠单位兼专职清欠员的职责,为任务指标的完成,保证清欠工作的落实,让每个清欠人员身上有压力,要实行“四定”工作原则,即定人员,定指标,定任务,定奖惩。

把任务指标分解到每个清欠人员身上,用制度和实效来对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债权形成的时间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专职清欠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其他工资补助全部通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按欠款回收提成比例考核计发,以此督促清欠人员的工作主动性,也充分调动清欠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制定清欠回访记录,清欠人员在每一次清欠过程中把对方说过的话、作出的承诺作简要的记录后,请求债务单位接待人员签字确认。

这样做,一方面是得到债务单位的高度重视,二是对清欠人员作到动态管理,三是从债权的法律诉讼时效上始终得到延续。

要定期召开清欠例会制度、各级领导要对清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听取汇报,因事应时做出研究调整。

各单位每月要将收回欠款的笔数、项数、金额和清欠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公司财务科和清欠办公室,把债权管理和清欠催收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四)、突出工作重点

根据债权形成的原因以及债务方的资信情况,对每项债权进行分析研究,确定重点清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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