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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工作总结

时间:2023-08-08 15:14:54 作者:WJ王杰

写总结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每一个要点写清楚,写明白,实事求是。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社会团体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本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

(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组织梳理会员名册,按章程审核会员资格条件。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组织提名理事长或会长(以下简称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以下简称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建议人选。有兼职情况的,进行审批备案。

(四)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七)主持换届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授权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一般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人数为5-15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推选产生主席,领导办公室或秘书处开展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三章会员资格审查

第九条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未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注销的,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条新申请入会的会员,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制定《会员名册》,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二条会员对公示的《会员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四章会员代表推选

第十三条原则上,会员少于200(含)名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超过200名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50名。

第十四条应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

应通过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推选,会员代表产生后,报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审议通过。

有对应关系的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是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汇总形成《会员代表名册》,并在换届选举前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六条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代表名册》应及时公示。

社会团体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

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

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

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

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

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投资项目效益论证,实施过程的财务监督;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管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项目参与股权管理。

五、负责集团授权经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实施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六、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

七、根据集团经营战略,协调各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分配和资金调拨,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策划集团融资方案并实施。

八、了解各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向集团提出建议。

九、制定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制订集团公司内部之间的结算价格,调解因价格而引起的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

十、如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执行集团

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企业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考核体系。

二、集团所属各企业实行预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据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向集团书面报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草案。

(2)2月中旬上报正式预算案。

(3)各企业财务预算的主要指标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4)上报集团的预算案应由企业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所属企业应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本公司的经济活动

和财务状况,准确核算本公司经营成果,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月(季)度、中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根据集团要求聘请具高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进行审计。

四、对外的长期投资项目,资产转让、兼并、破产、拍卖,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处置。

五、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权益的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调出或处置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七、坏帐损失单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

准,企业不得随意核销。各企业坏帐准备金可选择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和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比例统一按0.5%计提。应收帐款的考核办法按照集团颁布的《关于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办理。

八、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盘点,对各项资产的盘盈盘

亏,必须查明原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入帐。

九、各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须统一按照税

后利润总额的15%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企业,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可以不再计提。

十、各企业应严格执行集团颁布的财务指令、通知等文件,对文件精神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有关文件之日起5天内向集团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意见,集团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社会团体工作总结篇三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x;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xxxxxxxxxxxx。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xxxxxxxxxxxx。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社会团体工作总结篇四

(第250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 第十二条 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 第二十七条 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七章 附则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工作总结篇五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怎样写公司管理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司管理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1、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并严格签署上下班具体时间。

2、不能请霸王假,工休按店内轮休制执行。临时事假须上班时间前请示店长或经理批准;请假须真实反映情况;请假一天以上须书面申请经理批准,超过批准期限视为旷工。

3、工作时间穿着工作服,整齐清洁,佩戴工作牌,不能留长指甲,不吃有异味食物。

4、努力培养和提高专业接待素质,按规定礼仪礼貌用语,微笑、亲切接待顾客,主动问候顾客,接待厅内见到顾客须起立,主动为顾客开门。迎三送七,送客人出门不能少于三步。不能在上班时间把个人消极情绪带入店内,影响同事和顾客。

5、尊重顾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按情况及时包馈给店长或经理,无论如何不准与顾客发生争吵。

6、同事之间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礼貌用语,严禁在营业场院所内讲脏话,争吵、打闹、发脾气,摔物品等言行。

7、服务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主动联系及预约顾客,工作不拈轻怕重,挑三俭四,自觉服务工作安排。不经店长或经理同意,不得擅自安排工作或休息。

8、不能在店内从事工作业务无关的事情。

9、上钟操作时,沟通顾客应轻声细语,同事之间不允许相互开玩笑取乐,喧哗、议论事情。

10、自觉维护本店形象、声誉,积极提供有利于店内发展的方式方法。不准在店内议论他人是非或与顾客议论本店内部是非。

11、员工上钟操作必须按照技术流程完成,节约用水用电,不得偷工减料或铺张浪费。

12、严格执行卫生清洁制度。

13、不得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谋取私利。

15、工作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不许给客人留自己私人电话号码,不得吃零食、吸烟、渴酒、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私会客人和家人。

16、员工上钟实行轮牌制,不得抢牌、挑牌、跳牌;更不准拒客、挑客;

17、店长对属下美发师有绝对领导权和管理权,美发师必须服从安排。

一、员工必须遵照店内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凡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未到岗或提前离岗且无正当理由,视为迟到或早退。月累计3次或3次以上,扣发工资30元。

三、超过上班时间一小时未到商场,或不按请假程序请假擅自不来上班,或假已满不来按时上班均视为旷工,旷工一晌扣20元,一天扣40元。

四、员工请假一律先写假条,经店内主管批准方可离开。特殊情况事后补写假条,非特殊情况不能以电话形式请假。主管请假必须提前请示店长,待有关工作安排妥当方可离开。

五、因工作或业务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者,经店长批准,给予公假,工资照发。出差回来必须按时到岗,不得以出差为名久假不归。

六、考勤工作由店内主管负责,考勤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做好考勤记录并保管好假条。

七、考勤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如有差错必须及时更正,并由考勤员负责加以说明并签字。

八、店内主管必须将每月考勤报表与考勤记录核对无误后交店长,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

九、员工请假必须到主管处领取统一请假单,正确填写,待店长签字后交给主管。

十、凡当月无迟到、早退、请假的员工,视为全勤,可获得当月全勤奖60元。

根据省关于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和杭州市、临安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

1、教科书循环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省能源,提高教科书的使用效益,培养学生勤俭节约品质。实行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包括:小学《科学》、《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杭州市规定地方课程中的《我与杭州》。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学生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教导处要组织宣传循环使用教科书的意义,相关学科的任课教师负责实施,班主任协助任课教师做好宣传教育。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2、开展爱书保洁活动。要求学生包上书皮、尽量保持新书原貌,不影响下一届学生的学习;体育课后要洗手,有些学科的教科书不提倡每天放在书包里带回家。在新书封底张贴使用者姓名专用签字纸。完好率在75%以上。

3、建立用书名册,登记报废并上报教育局。总务处负责教科书的收交、清点、保管、发放和上报统计以及赔偿办理。保证学生开学时人人有书用。新旧书发放体现公平性。

4、教导处和总务处在学年末将各学科教科书使用情况及时公布,并向校长室递交奖励方案。

一、员工守则

(一)管理人员必须保持服装整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二)对待住户、访客、同事和各阶层人士,均应以礼相待,保持彼此间良好关系。

(三)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轮值时间,按时上下、班(交接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四)管理人员不得在当值时间内为个别住户做职责范围以外及对私人服务的工作。

(五)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楼宇买卖或租赁事物,若业主、住户提出要求,应请其直接向公司咨询。

(六)大厦负责人应该执行公司之各项指标,并定期召开该大厦各级员工的会议,向公司做定期工作汇报。大厦员工应服从大厦负责人之工作调配及岗位编排。

(七)不准损坏公司信誉和对公司有欺诈及不诚实行为。

(八)不得假借公司名义或利用职权对外做有损公司声誉或利益之行为。

(九)不得向业主、住户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任何人收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礼物、赏钱。

(十)所有公物不得用于私人方面,不得故意疏忽损坏公司财务,对各公物如有损坏,须负责赔偿。

(十一)雨雪天气,各员工必须依时当值,监守岗位,并按照公司所颁布之指示进行防风防雨工作。

(十二)必须尊守和执行公司所发出的一切通告办事。

二、管理公司

(一)按照规定时间当值,不可擅离职守。

(二)在当值时不得饮酒、吸烟、打瞌睡、阅报、看书、听收音机或与同事闲谈、开玩笑。

(三)每日上班时间,必须穿着公司规定的制服及佩带员职员工作证,完成自己的岗位职责。巡视各层楼宇及走火通道,巡视时需特别留意大厦清洁及有否损坏、破旧须要维修的地方,并进行登记,如遇有不寻常事件应立即处理、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台风或暴雨期间,管理人员必须按公司所颁布的员工共值程序上班,做好一切防风防雨工作,以保护公共财产。

(五)服从上级指导,完成所指定工作。

(六)留意各种公用设备有否被破坏或涂污,并通知有关人员修理和清除,必要时须协助维修工作。

(七)执行各项任务时,必须要有礼貌,谨记“服务至上,礼貌第一”。

(八)如有住户发生意外,例如:受伤、晕倒等,应立即协助其家人招呼救护车或代办报警。

(九)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详细记录住户投诉,并迅速处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则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处理解决。处理情况立即向上级报告。

(十)管理处须设置急救药品,如绷带、药棉及抢救药品等。

(十一)大厦公共地方之钥匙,如:电机房、机房、泵房等,必须小心存放,以备紧急时使用。若有需要外接钥匙时,必须登记借用人姓名及身份证,用后及时归还。

三、保安工作

(一)必须明了和掌握大厦内各种保安设施之操作和效能。例如:对讲机、警钟、密码锁、闭路电视等。更须善用以有设施,以免减弱防盗效果,特别强调大门必须紧闭,住户出入可自备防盗门钥匙或密码锁,访客则可用对讲机。严禁大门敞开,防止坏人有机可乘。

(二)应熟悉大厦内各住户、识记住户之姓名、年龄、家庭成员、职业及联络电话。此等资料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三)与住户保持密切联络,以便就保安问题,经常交换意见和互通消息。

(四)各更管人员交接时应传达防盗信息,做好交接班记录,以备核查,务令保安人员高度警惕。

(五)严禁借推销之人士进入大厦。尤其是自称公务人员或公共机构人员,更应查验身份证、文件,如有疑问,应致电有关机构查询。

(六)应有礼貌询问进入大厦的来访客人,登记身份证或工作牌照。如有怀疑,应用对讲机与有关住户联系。如访客携带可疑物品时,更需提高警觉。

(七)当值管理人员至少每两小时巡楼一次(但不固定时间),以免坏人乘隙而入。巡楼时必须有警觉性,特别注意楼梯、走廊、电表房及其他隐蔽地方、通道等,以确保无可疑人物匿藏大厦内伺机作案。留意公众地方之间边暗角,后巷水渠侧、水箱底是否预先暗藏盗窃工具等。

(八)如听到住户呼救或发现可疑人物,须立即报警并封闭大门及通道,以待警方人员到场处理。切勿采取鲁莽行动而不知会警方。

(九)切记管理人员只有一般市民之拘捕权,并无搜查权。因此拘捕疑犯后,应尽快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详细记录各有关政府部门电话,以便需要时寻求协助。

(十一)若发生罪案,应采取下列步骤协助破案。

1、立刻报案,并留在现场制公安人员到达,遇有伤员(被害人、案犯)应立即抢救和监护。

2、切勿移动、也不许他人移动、触摸、践踏现场物品,协助公安部门保留证据,方便调查工作。

3、切勿开动风扇、冷气机或其他电器用具,以免证据破坏。

4、禁止任何人在现场走动,以方便公安部门到现场调查。

5、向公安人员提供有关罪案详情,如案发经过,与本案有关人物之相貌、衣着、有关之车牌号及坏人逃走方向。

四、公共卫生

(一)清洁工人必须依时清洁大堂、走廊、楼梯、电停车场及天台等公用地方。

(二)劝喻各住户勿将垃圾桶或垃圾袋置于走廊、楼梯等公用地方,以免影响卫生和阻塞通道。

(三)如发现有杂物弃置于走廊、天台或楼梯间,应劝喻住户自行搬往附近的垃圾收集站。如无法找到住户除清洁工人清理外,并登记在管理处记事簿内,向上级报告。

(四)如发现天台、天井或公用地方积存污水,应立即清理,以免蚊虫滋生。

(五)如发现属于本楼宇之污水渠及沙井等淤塞或破烂,应速安排处理。

(六)劝喻住户淋花时要特别小心,勿将水淋到阳台外面,以免影响下层和下面行人。

(七)如发现空调滴水或发出大量热气或噪音时,劝喻住户从速处理,以免影响邻居和市容卫生。并根据城管条例,影响市容者,处以罚款。

(八)如有需要,通告或口头劝喻住户切勿抛垃圾出窗外,既影响卫生,又可能打到过往行人身上;也不得将可引致淤塞之杂物投入厕盆及污水渠内。

(九)若上层住户之水喉或水管破烂而导致下层天花板渗水,则通知上层住户修理,如无结果,则应详细记录及请示上级处理。

(十)如有不顾公共卫生的住户,经屡次劝告仍不改善,应做详细记录并报告上级和有关卫生部门。

五、电梯

(一)电梯发生故障停留空中时,乘客按响紧急呼救铃后,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保修人员迅速修理,同时用电梯内对讲机善言安慰被困乘客,请其耐心等待,切勿自行开启电梯门,以免发生危险。

(二)劝喻用电梯搬运物件者,不可超重,防止造成事故。

(三)乘用电梯人数过多时,应维持秩序,指导分批搭乘,以免超载发生危险。

(四)住户应留意,切勿让幼儿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以免发生危险。

(五)保安值班人员时刻注意闭路电视,警惕坏人恶意破坏电梯或梯内设备。

(六)经常清除电梯门路轨内经常积存的垃圾,以免影响梯门开关。

(七)如发现电梯有震荡、不正常的声音或电梯有损坏时,应急时通知保修人员进行修理。当修理人员到达时,管理人员应详述电梯不妥之处,以便研究毛病,一切详细情况,必须详细记录送管理处。

(八)狂风暴雨时,如发现机房顶或接近电梯的门窗有渗水时,应即尽量阻止雨水进入电梯槽,暴风雨后,必须根治漏水情况。

(九)电梯槽底有积水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处理,同时研究水的来源,及早修理。

(十)凡有水进入电梯,应即停止使用,以免触电,并设法将电梯升高至较安全的地方。

(十一)电梯机房钥匙及电梯门钥匙,除修理人员或保安消防人员外任何人不得使用。

(十二)电梯每年“年检”一次,并取得年检合格证。

(十三)冲洗走廊及楼梯时,勿让水流入电梯内,以免损坏电梯设备。

(十四)火警发生时,劝喻住户切勿搭乘电梯,因电梯可能随时停在半途,将人困于电梯内,被困者可能因浓烟而致命。

(十五)经常检查电梯机房是否有足够的通风,温度是否过高,气窗玻璃是否完整。机房门须特别上锁,加上“不准擅闯”之类的告示牌。

(十六)电梯内求救警钟、电风扇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以免紧急时无法求救及导致窒息。

六、电力系统

(一)修理电气设备,应聘请持证的合格技师。

(二)应明了大厦各种电力供应的设备所在。如:大厦的电力总制、用户的电路分线、保险丝、消防电泵制等,并且明了其紧急开关的操作程序。同时必须购置后备保险丝、消防总制、电表及各水泵制等,以备急修时使用。

(三)如部分用户电力中断,应由管理处派人检查修理大厦供电系统,如属住户室内设备故障,应由住户自行请人处理,管理处可提供适当协助。

(四)全座楼宇电力突然中断,应先检查大厦之总制是否正常,如属于正常则与供电公司联系询明情况。

(五)公共使用的电力设备,如:电梯、总制走廊及电梯之电灯、水泵及消防系统之电线等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或过热现象,应立即派人修理。

(六)接到供电公司通知停电时,应即帖出通告,清楚列明日期、时间及受影响设备,如供水系统、室内电器以便住户有所准备。公共照明、电梯不停,由大厦自备发电机供电解决。停电完毕后,贴出恢复供电通告,并检查各系统是否恢复正常。

(七)经常检查、保养弱电系统,如:大厦与各户的对讲系统和电梯监视系统必须保持完好正常运行。发现问题立即修理。

(八)在大厦出入口处,应备有充电式紧急照明系统。

(九)大厦内的总制房、机房、及各层的电表均应保持整洁,不得放置杂物。

(十)大厦供电系统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查保养,以保证安全正常的供电。

七、消防

(一)消防中心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消防中心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并应熟练其他消防设备的使用。

(二)组织大厦员工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和掌握各种消防设备的操作使用。组织员工进行消防设备的使用训练,使其成为大厦合格的义务消防队员。

(三)值班人员(包括管理人员)须经常检查防火设施等,如有损坏和失效时,应立即修理和更换。

(四)利用通告、图片等形式使住户了解如何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以备应急。

(五)每日上班时检查天台、前后楼梯、走廊、走火通道等,千万不可有阻塞情况发生。

(六)教育和制止孩童不要玩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等物品,避免引起火警。

(七)留意公用电线,如有破损和不符合规定时,应立即修理和更换。

(八)留意擅自将住宅改为工厂的单位,尤其是原料与制品容易着火者,当发现住户有大量易燃物品时,即刻查询是否有特许证明和安全措施,没有时,当即令其搬走(搬出大厦外),并尽快报管理处和公司。

(九)劝告拜神的住户小心燃点香烛,并制止住户在走廊燃烧香纸。

(十)如发现某户有浓烟冒出或火烧浓味,又无人开门时,如能及时扑灭,应尽快使用灭火器及消防设备扑灭。否则电“119”报案。

(十一)若发生火警,即电“119”报案,同时按动警铃,通告住户疏散,在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灭火筒或灭火喉设法施救。

(十二)火警发生时,劝喻住户切勿搭乘电梯。

(十三)切勿将放火门打开,以免万一发生火警时,浓烟散播及火势蔓延。

(十四)报案时,必须清楚说明现场地址,报案人姓名及管理处电话。

(十五)所有消防装置,应由认可的消防监查单位每年最少检查一次。

八、气体燃料泄漏

(一)如发现气体燃料泄露时,应立即熄灭现场附近所有火源。

(二)打开气体燃料泄漏单位及附近有关住户的门窗,使楼宇空气流通。

(三)切勿吸烟、点火、按动门铃、电开关等任何电制及电器。

(四)管理员应立即关闭单位系统的气体燃料总制,阻止气体燃料继续泄漏,查找泄漏地点,迅速进行修理。必要时,电话通知气体燃料公司或拨“119”报警。

(五)“用手拍门”的方式通知住户气体燃料泄漏事件,请住户关闭气体供应制,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并要求协助通知其他住户实施上述一、二、三步骤。如情况严重,应通知住户撤离。

九、楼宇结构及维修

(一)楼宇结构如被更改或破坏,对该楼宇的安全有重大影响时,管理员应予以注意,并向上级报告。

(二)如住户擅自拆建墙壁、增开窗户、或加建建筑物,如外墙铁笼、檐壁、平台或在天台上加盖小棚屋时,应予以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三)天花板或外墙有漏水,应即通知单位主管及有关住户修理。

1、墙壁或天花板有明显裂缝或水泥爆裂;

2、气窗的玻璃爆裂;

3、楼梯边的栏杆松拖;

4、防火门及消防设备损坏;

5、内外墙壁批荡脱落。

(五)住户安装的铁闸掩出走廊、阻塞通道,应予以制止并报告上级。

十、停车场管理

(一)车管员必须认真执行停车场管理规定,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保证车辆安全,维护车场良好的行车秩序。

(二)车辆进场后,必须按指定位置停车、排列整齐,不得阻塞通道,认真检查车型、车牌号,,避免出现差错。

(三)了解和掌握车主的车型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居住楼层、座号等等以便与识别。

(四)汽车、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便于丢失后向保险公司索陪。未买“车辆综合保险的,本车场不予停放保管。

(五)本停车场实行有偿停车保管服务,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济手续清楚,做到钱票相符,日清月结。

(六)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进场停放保管,以免发生意外。如有车辆违反此规定进场,应即令其开出车场,立即报告管理处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七)车管员交接班时必须认真交接:如清点停车场内车辆有多少,时租车的停车计时票的张数、现金点清,并详细登记,双方签字负责。

(八)车管员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班长或管理处,并注意事态发展。交接班时叮嘱接班人注意,并记录在交接登记簿上,同时将其他注意的事项必须记录在登记簿上,以备查。

(九)车管员必须认真执行收费制度,坚持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如不开票停车或乱收费,一经发现定严肃处理。

(十)保持停车场内清洁卫生,每日必须清扫一次。

十一、有关廉洁条款

(一)良好及有效的大厦管理工作有赖于住户及业主的合作和各级管理人员的信心及支持。如各级人员都采取一种廉洁奉公的态度办事,住户和业主定会全力支持管理工作,使环境能进一步改善,因此各级管理人员均须有清正廉明的精神。

(二)凡受雇于大厦从事执行大厦事物者,包括管理人员、保安员、清洁工人、修理人员、经理等人,均属大厦的职员。故执行工作期间均受本工作守则的约束,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目的:为加强管理,提高公司的基础管理工作水平,提高生效率,进一步规范管理和控制生产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从分配,遵守纪律

车间员工每天上班必须提前5分钟到车间,班组长必须提前10分钟到车间做生产准备工作。

二、工作时间不准闲聊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如大吵大叫、嘻笑、看书、看报、听歌、打电话、玩游戏等。

三、每班工作情况必须如实上报

不得假报或虚报、少报现象,一经查实后果自负,以欺骗公司钱财定处,视情况轻重作有效处理。严重者送当地执法机关或开除处理,轻者按《工厂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四、工作有序,必须安全操作,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任务

必须按照《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进行操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便改工艺,如有不按规定作业者一切后果自负。

决不允许说三倒四、拉帮结伙、诽谤他人,否则按规处理。

六、严格遵守“6s”管理

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

七、上班离岗管制

上班时间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和随意换工种,如有事离岗要经批准和带离岗证同时必须在《离岗登记表》上做好离岗登记如(离岗原因、时间等)。

社会团体工作总结篇六

市民政局:

内容应写明成立本协(学)会的可行性、必要性;社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团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 ; 社团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等。

市××××协(学)会筹委会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社会团体工作总结篇七

这学期,我们济南大学形意拳研究会在济南形意拳研究会和济南大学校团委的领导下,在济南大学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在济南大学各个兄弟社团的扶持下,在驻济高校的形意拳研究会的帮助下,济南大学形意拳研究会成员以“传承中华文化,倡导尚武精神,丰富校园生活”为社团宗旨,同心同德,再创佳绩。

20xx年下半年主要活动如下:

形意拳成员在会长马修的带领下,踊跃参加纳新工作。首先确定好纳新方案,然后按章行事。通过有效的宣传方案(武术展示、海报展示、照片展示、幻灯片展示等),我们使济南大学更多的人了解了形意拳。最终有15名学生加入了我们的大家庭,他们来自不同的学院,为大家庭注入了新的血液。

济南大学形意拳研究会成员每天晚上九点到十点在运动场北面集中训练,实行“总”“分”“总”的模式。首先,大家集中训练五行连环八遍;其次,各小组按自己训练计划自由训练;再次,强化自身素质训练,集中训练“左右马形拳”、“云手”、“俯卧撑”等。

在总会的授权下,我济南大学形意拳研究会协办拜师仪式。我校有六名精英段钦毅、薛立、朱志勋、林宝玉、魏金玉、钱成杰光荣成为“杨传形意拳”弟子,此次参与拜师的还有山东中医药大学、力明学院和财政学院形意拳研究会的会员。

为了促进与各大学形意拳分会的学习和交流,12月6日济南大学形意拳研究会精英马修、段钦毅、薛立等一行二十余人赴济南形意拳研究会山东中医药分会进行拳术交流活动。此次参与交流的还有兄弟分会山东力明学院形意拳研究会。大家在一起,各自表演了五行连环拳、五行相克拳(劈、崩、钻、炮、横)及形意六合棍等。最后由师父杨遵利(中国武当武术十佳武术名家,世界功夫武术师范级九段,济南形意拳研究会会长。)进行最后点评,既指出了动作协调的地方,也指出了动作不到位的地方。

12月20日,济南大学形意拳研究会全体成员参加了济南形意拳研究会总会举办的元旦庆祝活动。在这次活动中,大一新会员积极表演节目,展现了当代大学生的风采,给社团增添了无限活力。其中,新会员的书法诗朗诵节目和舞蹈恰恰舞赢得了热烈的掌声,获得了节目表演一等奖等。

我协会会长马修被中国武术协会授予“武术三段称号”和“金鹰”勋章,我们协会被山东省高等学校武术协会被评为“20xx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武术工作精神文明奖”,协会会员马修、李丹霞荣获“优秀学生干部”,段钦毅、马康、朱志勋和薛利荣获“社团活动先进个人”,李佳、董晓军、乔秀荣、杜玉洁和李小龙荣获“社团活动优秀积极分子”的荣誉称号。

通过这些活动,我们看到:

我们社团在大家的关注下,发展迅速,正逐步走向成熟,已经由一个只有骨架的社团,慢慢成长为有血有肉的正规社团。我们协会各部门在会长的带领下协调合作,使每次举办的活动都圆满的完成。

美中不足的是社团成立时间较短,影响力较小,不能更好的宣传传统文化,丰富大学校园生活。我们会继续努力,相信明年我们会更好!

社会团体工作总结篇八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xxxxxxxxxxxx;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xxxxxxxxxxx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xxxxxxxxxxxx。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xxxxxxxxxxxx。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xxxxxxxxxxxx;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社会团体工作总结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设立、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种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社会团体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社会团体购置、自制、业务主管部门调拨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制定明细目录。

第五条 社会团体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每年年终应进行一次实物清查、盘点。

第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一般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核销。属于国有资产的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1、会费收入。

2、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3、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4、有偿服务收入。

5、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社团的经费补助及委托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

6、社团兴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

7、其它合法收入。

第八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和开展经营性活动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时,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社会团体在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时,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l、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的费用。

2、人员经费开支。包括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费。

3、公用经费开支。包括租用办公用房、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差旅费等所需的经费。

4、其它合理支出。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税的有偿服务收入必须按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合理使用经费,正确提取和使用团体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专项基金,其中团体事业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含风险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建立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专项基金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按5%提取;专项基金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按2%提取;专项基金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l%提取。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社会团体专项基金财务帐上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者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经济报酬。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购买控购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会议费开支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财经法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

社会团体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资格。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社会团体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和各项物资、材料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登记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接收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命令解散、撤销的社会团体,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做好清盘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财务报表和帐册进行验证,并将处理结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按照规定只允许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项收入和经费支出。社会团体设立、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收据必须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到民政部门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社会团体从事的其他活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制度参照国家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规定》,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坚持“帐钱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帐证、帐表、帐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现金支出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奖励费、加班费、津贴费、旅差费和一百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

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关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规定,对社会团体的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社会团体的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2、依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年终决算,开展经济分析,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以保证和监督社会团体业务活动的正确执行。

3、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

4、社会团体应每季度末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务报表,每年年终财务决算于次年元月上旬报登记管理机关汇总后送财政部门审批。

5、保护社会团体不动产和资金的安全。

6、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每年应当按规定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外,应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会团体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社会审计,并将审计结论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可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地的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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