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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汇总5篇)

时间:2023-10-07 09:00:24 作者:琴心月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汇总5篇)

当面临一个复杂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方案来分析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方案能够帮助到我们很多,所以方案到底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e#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

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

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程。

(四)模板工程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2、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

3、特殊结构支撑系统工程。

(五)起重吊装工程。

(六)脚手架工程

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高处作业吊篮;

7、卸料平台;

8、其他临时设置的作业平台。

(七)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钢结构工程施工;

4、索膜结构施工;

5、6m以上的边坡施工;

6、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

7、水上桩基施工;

8、人工挖孔桩施工;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已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等工程。

第六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深基坑(槽、沟)工程;

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

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

(二)高大模板工程

1、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3、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4、滑模模板系统。

(三)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

2、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

(四)起重吊装工程

1、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

2、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第八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四章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专家库人员资格的审查办法、适用范围、组织章程等由各市制定。

(二)方案编制人员;

(三)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方案编制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五章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不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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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篇二

关键词: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安全工作的成败决定企业的前途和命运,良好的安全环境,可以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否则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从水上的轮船触礁事故到陆地的重大交通事故;从瓦斯爆炸的现场到地下的透水事故;从脚手架倒塌到塔机失稳事故;从高空坠落到触电事故的发生;从地下工程的塌方到地面的山体滑坡等等,一件一件触目惊心的现实已经给世人敲响警钟。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安全工作,再不能让生命付出代价,再不能让财产遭受损失。安全工作不是单一的部门和个人的工作,它是一项社会化工程、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论文发表。只有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起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事求是地按照客观规律、扎实的工作才能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1、安全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

安全组织机构在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中是一项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也就是说企业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的组织研究和决策。机构第二内容就是主要安全的负责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的第三个内容是企业安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的性质决定必须设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监督和落实。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高效精干,既有较强的责任心又有一定的吃苦精神;既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法律意识又有丰富的现场实际经验;既有一定的组织分析能力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说安全机构不能是框架,不能是迫于形式要求的一个设置机构。组织机构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掌握;并贯穿到基层中去;负责修订和不断完善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学习、培训企业在职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负责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中违章、违规行为;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相应处理。在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同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要浑入到单位、部门和岗位。

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实现制度化管理是一项重要课题,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制度的.内容齐全、针对性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应该体现更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企业性质面向生产一线贴近职工生活,让职工体会并理解透彻。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业和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安全教育与培训

职工的安全教育在施工企业中应该是一堂必修课,而且应该具有计划性、长期性和系统性,安全教育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纳入职工统一教育、培训计划,由安全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知识,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论文发表。安全教育培训要适时、适地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篇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 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这仅有的一次生命应当怎样度过呢?当我们回首往事的时候,不因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因碌碌无为而羞愧。然而,只有鲜活的生命才能实现抱负而不虚度年华,只有健康的生命才能承担责任而不碌碌无为。可是生命之魂却总会在人们不经意间不得不去面对一次次的生离死别。安全——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留给我们太多沉重的思考。

安全是什么?

也有人说,安全就是效益。安全促进生产,生产需要安全。经济效益就是企业生产的最终目的和归宿。 更有人说,安全是把双刃剑,它可以保护你,也可以让你付出血的代价。

而我却认为,安全是一种爱。它是父母对儿女永远的牵挂,你的平安就是献给父母最大的`孝心;它是孩子对未来美好的憧憬,你的平安就是带给孩子最安全的港湾。安全是条幸福的纽带,它满载亲人的思恋,牵连企业的发展。

尽管我们天天都会把“安全第一”“警钟长鸣”挂在口边,可似乎安全并没有眷顾我们每个人。安全意识的淡薄总是能让我们看到听到一幕幕血的教训:就最近我们身边发生的坍塌事故来看,人的不安全行为占主要的因素。许多职工还认为安全事故的主导原因是领导的原因,与自己无关,在意识中是要我安全而不是我要安全。

在生产活动中,没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首先想到的是经济效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从自身找问题,而是一味的把责任归给企业,根本不去想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本所在。我们勤奋工作是为什么?是为了更好地享受生活。如果没有了安全保障,生活中会事故不断,这样的生活只能让人感受到沉重和负担。

因此我们工作中丝毫不得马虎,认真巡检,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分析目前所有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是违章造成的,所以说一切事故的根源出现在我们的思想上。

亲爱的朋友们,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为了企业的繁荣昌盛,为了家庭的幸福美好,请不要再让安全只停留在表面,不要再让安全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不要再让安全的话题成为我们身边空洞的表白。有一首歌:你是安全的,我就是幸福的。你平安走过的,是我守护的。那么就让安全捍卫我们的生命,让安全实现我们的理想和抱负,让伤痛不再,让追悔不再,让亲人的眼泪不再!让安全撑起爱的蓝天!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篇四

按照该条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责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14条):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监理。

条例第26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条例第57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在违背上述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及追究监理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等。条例第14条还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为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据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监理人员仅需审核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在该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中是否得到了体现,而不必就安全措施的经济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审核。

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人是“监理单位”。为审核施工方案,监理公司需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公司所有监理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对一些相对简单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则可委托给现场监理机构审核。

条例第26条要求,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指建筑施工企业,不是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签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06——20xx)第4.3.16条也规定,应由项目经理签字并报企业主管领导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写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完成内部审批,并附有明确审批意见的条件下才接受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

条例规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在具体操作时,安全检查可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这种方式适用于a)各种人员施工队的资质审核;b)各种重

要施工机械安装及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合格性审核(通常施工单位应出具检测部门的合格性检测证明);c)监理单位认为重要的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交底;d)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验收性检查主要应用于a)各种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明文规定需要验收的事项,如模板工程、土方开挖工程等一些既涉及施工质量又涉及施工安全的项目;b)某些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开工条件验收等。

验收性检查后书写书面验收意见或召开验收总结会议,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定期检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参加,总监理工程师规定定期现场检查的周期,通常有:a)季节转换时的现场准备检查;b)每月评比检查;c)每周例行检查等。季节转换检查主要检查因季节转换可能导致的不安全因素的预防情况,如冬雨季的现场防滑设施检查,夏季预防高温措施检查等;每月评比检查适合于多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使用,通过评比能起到表扬先进、督促落后作用;每周例行检查一般安排在周例会前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便于及时在例会上提出改进要求。并编制在会议纪要中。

日常检查通常与监理机构的现场日常巡查相结合,安全检查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总到总监理工程师处,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发布整改通知。

条例要求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为此,监理机构应与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常是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

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控制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等,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检查结果。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总监注意。总监理工程师则负责全面地组织、协调、及内部工作检查。对各专业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监理机构内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负直接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负管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安全控制作为一项基本职责赋予了监理单位,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监理单位只有建立有效的内部安全控制体系,真正做好施工方案审核、安全隐患预控等工作,才能有效规避该条例所规定的安全风险。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效益来自安全,安全缔造幸福。

如果我现在问: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是什么?我想大家的回答与我的答案是一样的,是生命。的确,生命是美好灿烂的,生活是明媚的,如诗如画的,可生活往往也有它残酷的一面,许多残酷的事实都是由于安全知识的贫乏、安全意识的淡薄所引发的。

事故的发生让人胆战心惊,只有亲身经历过,在生死边缘徘徊过的人才能深刻体会到生命可贵的真谛,才能深刻明白“安全第一”这句话的重要性。可是,我们不可能每个人都去体验一回,因为这样太危险,但我们可以引以为鉴,为自己敲响警钟,不可疏忽大意,时刻注意安全。因为,注意安全不仅是给自己造福,更是为家人,为社会,为国家造福。

那么,如何在生活中保护自己,珍爱自己呢?首先,我们应该加强自己的安全意识。安全意识的高低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思想认识上得不到重视,更不可能在行动上有安全防范的能力和措施。所以,在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地加强安全意识,学习安全知识,普及安全教育,才能更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其次,要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操作技能的提高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是自我安全保护的最根本保障。因此,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操练,从而提高技能水平,才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人身安全。再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避免发生意外事故,从细节抓起,才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安全意味着效益。安全是生产的保障,是企业执行各个生产环节和搞好经济效益的前提基矗试想一个企业的各项安全要求得不到有力保障,或车间顶棚摇摇欲坠,或电网裸露交错;或毒气管道泄露;或机器齿轮没有保护罩而大张血口,等等,等等。这些事故隐患如果得不到及时排除,其带来的后果将十分惨重,要么致伤致残,要么身亡。有谁愿意看到此类事件的发生和血淋淋的场面呢?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又有谁能安心生产呢?由于安全问题造成人心惶惶而不安于生产,这又怎么能谈得上提高经济效益呢?由此可见,没有安全,就没有稳定人心,也就没有团结战斗的队伍,更没有创造效益的推动力和环境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意味着效益,它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保证。

社会在进步,科技在发展,人们的思想认识也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步。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事关社会安定和谐,事关“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目前的安全生产,不是太平无事,而是存在相当多、甚至相当严重的问题。每年我们都能听到这令人骇人听闻的消息,____年5月,中原油田钻井作业一次死亡3人;6月,洛阳345吨吸附剂失火,经济损失巨大;____年6月,燕山石化炼油事业部吊装作业一次死亡一人;10月油田渤海钻井公司车辆坠海交通责任事故,7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202万元;____年5月,浙江省慈溪市发生一起企业自备发电机爆炸事故,4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这些惨剧,无一不是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

回头看看仔细分析一下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麻痹大意,盲目乐观,还是放松了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松懈?从我个人来看,我认为首先是在思想上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个人安全意识不够高,个人技能水平也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生产中要学会保护自己,不做伤害自己、他人或被别人伤害的事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因为一旦发生意外,苦的不只是自己,亲人朋友也都会因此而悲痛欲绝,所以,无论是从事什么岗位的工作,都应注意安全,作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做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整改,决不放松任何安全问题,才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才不会给家庭带来过多的困难和压力,平安健康的活着、同家人一起共享天伦才是最幸福的。

朋友们,我们离不开安全,安全更离不开我们去不折不扣地执行。新世纪的太阳从东方的地平线上喷薄而出,历史已跨入一个新的时代。当我迎着新一天明媚的阳光时,我为我们取得的成绩而鼓舞,我为伴随着我走过风雨的安全而欢呼!让我们一起记住:效益来自安全,安全缔造幸福。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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