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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优质8篇)

时间:2023-10-10 23:59:27 作者:薇儿 最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优质8篇)

实施方案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指导自己的一个重要工具,它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并分步骤地达到这些目标。实施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不同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利益平衡。在实施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可行性研究和市场调查数据。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六条学校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总务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帐簿;

(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九)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划分及管理人员配备由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三)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簿;

(四)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八)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二)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七)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条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五)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学校应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六条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购。财务(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论证、考查、招标等环节的工作。较大金额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七条购置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基本建设等,应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统一采购。

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合同、项目预算相关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对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学校负责人批准后,签定契约,登记备查帐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检查有无损毁、故障。。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外的单位、职工个人一般不得占用学校固定资产,确需占用的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总务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学期末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学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三十一条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三)学校总务处审核;

(四)学校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

(五)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还应上报学校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审批。

(二)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总务处审核学校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校总务处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对处置价值评估确认,实际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总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

(—)学校总务处设置总分类和明细分类账簿。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置保管明细账,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记有关帐簿。

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记有关帐簿。

第四十一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四十二条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奖惩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及具体实施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

固定资产管理各类表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利用效益,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质基础。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三条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处理。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不论是通过何种经费购得设备(包括自筹、捐赠、自制等);均属于学校财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进行管理。

1、土地。指学校所有的经营场地。

3、交通运输设备。主要指学校的车辆。

4、教学仪器设备类。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实训室的设备。

5、办公电子设备类。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电子设备;

6、家具及其他类。指学生桌椅、床、办公桌椅、柜、沙发、茶几等;

7、图书文物类。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8、文艺体育设备。

9、公共设施。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归口管理。后勤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职权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建档建卡。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调拨、调出、丢失、损坏、报废的审批及处理;

6、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处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3、配备专职和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或离职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物清点无误后,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或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验收手续的固定资产,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入账;

第十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及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购入、调入和自制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资后勤处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协同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后勤处根据验收单等凭证入账。

第十五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开具固定资产交接单、捐增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资产管理处根据凭证,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经办员、领用人签字)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入固定资产账;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室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资产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室一律不能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后勤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变卖、串换或私分。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归后勤处处置。

第十八条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后勤处有权进行处置或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资产管理处可建议学校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及处置等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后勤处建立全校统一的固定资产一级账。各部门也要建立所管固定资产明细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各处室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所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给后勤处。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后勤处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建议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篇三

1、仓库存放物品,由财产管理员统一管理。

2、领用办公用品,需办理领用手续。领用物品假设有多余,须归还仓库。

3、教学物品不能挪作他用。教学物品和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经领导同意方可出借。

4、出借的物品须填写出借单,物品出门必须有出门单。

5、出借的物品要按期收回。

6、每学期结束时,财产管理员要及时收回、统一管理。

7、人员调动一定要做好个人物品借用归还工作。

8、归还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9、赔偿方法由设备管理人员填写赔偿单,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损坏者凭赔偿单到财务部门缴款。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篇四

根据市教委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我校领导非常重视,结合我校情况,制定办法如下:

一、明确国有资产的`限额,即1.单价在500元以上;2.不足500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大批同类物品。

二、固定资产按使用部门保管建账,分为:总务处、电教实验、音体类、图书部门建实物明细账。

三、每年暑假7月份对固定资产清点一次,由固定资产“三级核算会计”及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进行实物清查、清点,由部门实物保管员与明细账会计对账,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表》按规定审批后,会计进行调帐。

四、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时间为3月和10月,制定国有资产的需缺,使用效率。

五、购置固定资产时,部门实物保管员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两份,与明细账会计共同验收,自留一份,附一份与购物收据报会计室做账。

六、调拨的固定资产,实物保管员凭调拨单填制一式两份“固定资产验收单”与明细账会计共同验收;报废转让的固定资产部门保管员填制盘亏表并说明原因,经领导小组审批,1000元以上需报主管局审批,此表作为会计调账依据。

七、对于“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盘盈(亏)表”年底要装订,保管员自存备查,主办会计视为会计资料造册归档管理。

八、对于非正常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要赔偿损失。

九、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交到总务处。

十、“三级核算”会计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制定管理制度。

以上制度希遵照执行,有不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改正。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篇五

为加强我校财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会计法》、《深圳市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和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等。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在的大批同类物资,不属于固定资产,由学校加强实物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钢琴、电子琴、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七类。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校长的财产管理工作职责:

1、校长对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负完全责任。严格管理、有效使用、保证财产安全完整是校长任职期内重要的经济职责,也是审计和考评的重要指标。

2、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重要的经济岗位,校长当任用德才兼备、认真负责、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管理人员,不得聘临时工担任保管员。

3、组织建立有效的内部财产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并有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以保证其管理意图的实施。

4、协调、处理财产管理的重要问题,处罚或处分违规违纪、玩忽职守的有关责任人。

5、校长可以亲自主管财产管理工作,也可以书面授权其他负责人代理行使该管理职责,但应当对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管理教师的财产管理工作职责

1、管理教师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组织管理责任。

2、在校长授权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做好固定资产的计划、购建、验收、分配使用、维护、清查、报废等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3、拟订有关制度、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执行制度及规程。

4、建议任用认真负责并具有专业基础的财产管理人员并指导其工作。

5、经常检查单位财产管理各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汇报,对单位财产负具体组织和管理的责任。

6、校长授权的其他管理职责。

(三)报账会计的财产管理工作职责

1、按规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报销工作,对入账财产的验收、领用、调拨、盘点等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财产管理员纠正。

2、每年十一月份为单位的财产清查月,在财产清查中,报账会计负责与财产保管人员进行账账相符的.核对工作,指导财产管理人员编制账账、账实核对单。特别是协助保管员做好与会计核算中心主管会计的对账工作。

3、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财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篇六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含捐赠),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集中管理。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办公桌、文件柜、铁床、课桌、椅、工具用具等。

(三)房屋及构筑物。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不动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各种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种仪器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办公事务用的家具设备包括:文印设备、交通运输、行政办公设备等。

(四)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电子资料。

(五)其它资产:包括家具、床上用品、服装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机构

第四条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根据隶属关系和业务特点,设校(总务处)、处(部)固定资产管理单位,组成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管理队伍,形成固定资产管理网络。

(一)在校长领导下,学校一级由主管副校长及总务处行使职能,负责固定资产总体管理(计划、购置、使用、维护维修报废),总务处直接管理学校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各处(部)、服务部等财产。

(二)处(部)为二级管理单位,并设一名兼职人员管理所属固定资产。各处部负责人是责任人。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规定。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及实物账册的管理,并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库工作。

(三)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工作,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统一调配,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果。

(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拆除、改装和报废等工作。

(六)对实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工作,做好增减登录,做到账实相符。

(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体系,并为上级部门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验收及入账

第六条购置。全校固定资产的采购,统一归后勤处管理,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各处(部)在购置固定资产前,编制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购物申请单须有申请人、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纪检、学校财产(管理员)等的签名,按学校《物品采购制度》规定购置。

第七条验收。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严格按出入库登记管理,对招标批量采购直接进入使用部门的财产,事后也必须完美出入库手续,总务处要监督检查使用和发放登记情况。

(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填写《学校固定资产入库单》和《学校固定资产领用单》时,所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准确,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一定要与产品说明书一致,学校总务处检查执行情况。

第八条入账。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总务处登记,到财务室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三)各单位不按以上程序办事,或提供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或购置价格明显过高时,总务处会同财务室有权不予办理出入库手续和报销手续,擅自办理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后勤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总台账》《固定资产分处(部)明细账》,各处(部)要有《固定资产登记簿》,库管员建立《出入库登记清册》。

第十条建立对账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各处(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制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一)总务处的账目每年对账一次,各处(部)每学期对账一次,也可不定期与各使用单位核对账本,并督促、检查各部门资产使用情况,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从而保证总分类账户核算的正确性和账目登记的统一性。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调拨及维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是指人员调动后固定资产随之在学校各处室之间发生的移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校内互相借用,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借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期返还,如有损坏或丢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凡涉及学校内部两个使用部门之间的调拨,都要办理有关调拨手续,并且变动部门和总务处须相应调整账目。

第十四条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后勤处有权进行调拨,回收库存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未经学校许可不得私自出租或出借,一经发现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维修,能自行修理的都要自行修理,不能自行修理的,由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主管领导批准后总务处安排人员维修。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置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处理(报废、报损、丢失、积压、拆除、调出等),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拆除、报废和处理应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集中统一办理有关资产处置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后,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清单,总务处和财务室根据清单和实际交易价格分别调整有关账目,各使用单位也同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

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严重侵害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分,同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所引起的收入,如外借资产的一切收入所得,资产有偿调拨的所得收入,闲置、多余资产变卖收入、赔偿收入(含投保资产的保险赔偿金、责任个人赔偿费用)等,报废资产残体的收入,一律上交学校。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如丢失、损坏或发生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查明情况,及时上报总务处,并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各处(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都要落实到人(兼职)、规定其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未经学校领导和总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的固定资产作为它用或相互转用。凡固定资产需出校时,须持有总务处开出的出门证,校门卫方可允许出门。

第二十二条工作变动或退休退职在离开前,应及时交清自己以前使用或管理的各种设备,完善手续。

第八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对所有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以物对账、以账对物,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生盈亏、报废等及时处理调整账户,保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一致。每年固定资产清查都要留有书面资料。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进行财产清查时,要在学校领导的安排下,由总务主任具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清查方法以核实账面、实地盘点为主,以抽查、临时盘仓的方法为辅,以达到摸清家底、保证财产安全的目的。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经批准后,进行调账,并指定人员写出报告,以便核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毁损处理原则。

(一)因管理人员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资产原值赔偿。

(二)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个人应承担全部赔偿。

(三)对毁损、丢失的固定资产,所在处(部)须立即上报,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四)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篇七

(一)固定资产总账的设置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县教育经费核算中心设立单位固定资产总账,按照大类设立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各大类的金额。

(二)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的设置,由各校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或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明细账、卡,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账应设置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原值、数量、存放地点、使用部门等信息。

(三)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的设置,各校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部门或在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门保存,若发生变动,重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

(四)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应使用电算化软件进行核算。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篇八

第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含捐赠),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集中管理。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办公桌、文件柜、铁床、课桌、椅、工具用具等。

(三)房屋及构筑物。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不动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各种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种仪器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办公事务用的家具设备包括:文印设备、交通运输、行政办公设备等。

(四)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电子资料。

(五)其它资产:包括家具、床上用品、服装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机构

第四条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根据隶属关系和业务特点,设校(总务处)、处(部)固定资产管理单位,组成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管理队伍,形成固定资产管理网络。

(一)在校长领导下,学校一级由主管副校长及总务处行使职能,负责固定资产总体管理(计划、购置、使用、维护维修报废),总务处直接管理学校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各处(部)、服务部等财产。

(二)处(部)为二级管理单位,并设一名兼职人员管理所属固定资产。各处部负责人是责任人。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规定。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及实物账册的管理,并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库工作。

(三)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工作,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统一调配,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果。

(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拆除、改装和报废等工作。

(六)对实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工作,做好增减登录,做到账实相符。

(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体系,并为上级部门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验收及入账

第六条购置。全校固定资产的采购,统一归后勤处管理,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各处(部)在购置固定资产前,编制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购物申请单须有申请人、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纪检、学校财产(管理员)等的签名,按学校《物品采购制度》规定购置。

第七条验收。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严格按出入库登记管理,对招标批量采购直接进入使用部门的财产,事后也必须完美出入库手续,总务处要监督检查使用和发放登记情况。

(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填写《学校固定资产入库单》和《学校固定资产领用单》时,所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准确,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一定要与产品说明书一致,学校总务处检查执行情况。

第八条入账。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总务处登记,到财务室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三)各单位不按以上程序办事,或提供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或购置价格明显过高时,总务处会同财务室有权不予办理出入库手续和报销手续,擅自办理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后勤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总台账》《固定资产分处(部)明细账》,各处(部)要有《固定资产登记簿》,库管员建立《出入库登记清册》。

第十条建立对账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各处(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制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一)总务处的账目每年对账一次,各处(部)每学期对账一次,也可不定期与各使用单位核对账本,并督促、检查各部门资产使用情况,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从而保证总分类账户核算的正确性和账目登记的统一性。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调拨及维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是指人员调动后固定资产随之在学校各处室之间发生的移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校内互相借用,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借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期返还,如有损坏或丢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凡涉及学校内部两个使用部门之间的调拨,都要办理有关调拨手续,并且变动部门和总务处须相应调整账目。

第十四条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后勤处有权进行调拨,回收库存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未经学校许可不得私自出租或出借,一经发现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维修,能自行修理的`都要自行修理,不能自行修理的,由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主管领导批准后总务处安排人员维修。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置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处理(报废、报损、丢失、积压、拆除、调出等),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拆除、报废和处理应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集中统一办理有关资产处置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后,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清单,总务处和财务室根据清单和实际交易价格分别调整有关账目,各使用单位也同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

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严重侵害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分,同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所引起的收入,如外借资产的一切收入所得,资产有偿调拨的所得收入,闲置、多余资产变卖收入、赔偿收入(含投保资产的保险赔偿金、责任个人赔偿费用)等,报废资产残体的收入,一律上交学校。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如丢失、损坏或发生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查明情况,及时上报总务处,并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各处(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都要落实到人(兼职)、规定其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未经学校领导和总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的固定资产作为它用或相互转用。凡固定资产需出校时,须持有总务处开出的出门证,校门卫方可允许出门。

第二十二条工作变动或退休退职在离开前,应及时交清自己以前使用或管理的各种设备,完善手续。

第八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对所有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以物对账、以账对物,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生盈亏、报废等及时处理调整账户,保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一致。每年固定资产清查都要留有书面资料。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进行财产清查时,要在学校领导的安排下,由总务主任具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清查方法以核实账面、实地盘点为主,以抽查、临时盘仓的方法为辅,以达到摸清家底、保证财产安全的目的。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经批准后,进行调账,并指定人员写出报告,以便核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毁损处理原则。

(一)因管理人员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资产原值赔偿。

(二)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个人应承担全部赔偿。

(三)对毁损、丢失的固定资产,所在处(部)须立即上报,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四)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产和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2、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各部室管理员应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者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对外出租或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且按照管理规定具备手续。收回时进行勘验。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每期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开学初登记,中途检查,学期结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个人的奖励,并且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3、固定资产检查与清理

对全校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部分清点。由于这项工作量大、面广,一般在学校年终前面清查一次,也可以每学期进行一次部分清点,年终清理可为年终结算提供依据。

没学年末,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总务主任组织有关人员对全校财产进行全面清理,要见物对账,按账清物,清理要有计划地进行,时间、人力要尽可能集中,清理完毕,应做细致的分类、统计、核实,账目核对要准确地核对增减,并编制财产清册,在账目核实后,要及时调账,并填报财产增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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