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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21篇)

时间:2024-01-26 09:32:04 作者:FS文字使者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生产关系密切联系,相互依存程度增加。下面是一些成功企业家分享的提高生产效率的经验和方法,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__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

三、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安排好每年的矿井瓦斯鉴定和煤的自燃倾向性及爆炸性鉴定工作,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市煤炭管理部门工作。

四、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矿井是否进行瓦斯抽放进行科学界定,并积极指导符合抽放条件的矿井进行瓦斯抽放。

五、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各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及“一通三防”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六、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矿监控网络系统的统一管理、维护、监督和控制。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煤矿网络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反映网络故障,协调技术人员和煤矿处理各种障。

七、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并督促、检查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工作。

上报市局措施的种类:火区启封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规定的串联风措施。以上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其它“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批复时限:市煤炭管理部门接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报来的措施后,15日内批复完毕。

九、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对本市煤炭行业的瓦检器、风表等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校验、强检。并组织、协调、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区域煤矿的甲烷传感器按规定进行校验。

十、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指导煤炭企业解决管理中的各种安全技术问题。

十一、各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及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为便于掌握事故、隐患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规定事故上报制度:

上报事故种类:发生火灾事故、瓦斯燃烧与爆炸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有害气体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原因引起的伤亡事故。

上报程序:乡镇煤矿及县(市、区)属国有地方煤矿在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汇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及邻近救护队,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接到汇报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救护队接到汇报后,要汇报、请示市煤炭管理部门,以便采取行动;市直属煤矿,要立即汇报市煤炭管理部门,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市救护队到现场共同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或市直属煤矿向市煤炭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材料,市局对材料存档。对事故隐瞒不报,按隐瞒事故处理。

十三、各煤矿要建立管理记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一并检查。记录名称如下:矿井测风记录、瓦斯检查记录、巷道贯通记录、排放瓦斯记录、反风设施检查记录、清扫煤尘记录、自燃发火记录。

十四、为更好的进行以风定产,规定测风制度如下:

(一)、各矿井要有专、兼职的测风员。

(二)、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三)、在矿井的主要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内悬挂测风记录板。

(四)、要有测风记录。

十五、为规范瓦斯检查工作,制定如下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长、矿安全、技术负责人及通风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二)、电工作业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场检查瓦斯情况。

(三)、矿井检查瓦斯的范围包括: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总回风道、密闭、挡风墙。检查的内容包括:gh4、co2、co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

(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规定: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ch4浓度,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

有双突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ch4)。

采、掘工作面co2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co2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co2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检查co2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ch4和co2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ch4或co2的硐室和巷道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检查结果必须“三对号”(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记录填写结果必须一致)。

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仔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政令畅通,做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对各项工作准时的沟通和总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3、内容与要求。

3.1本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需负责管理安全工作,仔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讨论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

3.2.1会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与。

3.2.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监督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2.3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4讨论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有明确的目的和详细方案(安全月、年检、季检、月检方案的布置、落实)。

3.3审查、批准新建、改建、大修的设计、方案以及工程验收和运行工作的'监控。

3.4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卫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和妇女爱护工作。

3.5讨论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在采纳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时,要有方案的组织进行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6审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各工种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并经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5、企业实行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由安全小组负责,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6、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维修现场,要害设备、由穿戴防护用品的专人保养和管理,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7、维修人员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不得酒后操作、打闹和聊天。

8、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9、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10、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11、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2、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13、坚持安全检查和自查。

安全检查内容:检查安全负责人员安全工作实施情况;检查员工安全执行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教育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维护车间生产正常秩序,确保人力、物力的合理运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制度:

1、生产车间的员工必须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员工进入车间必须穿着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佩带服务胸卡和公司标志,并保持仪容整洁。

3、上班时间员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串岗、闲逛,不得无故返回宿舍。待工待料期间在员工休息室休息待令。

4、车间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5、自觉维护车间整洁卫生文明,严禁破坏车间文明卫生现象发生。

6、员工必须维护车间各项设备和工具,按章操作,严禁违反规程乱用;下班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班后维护,做到“工具归箱,设备复位,场地清洁”;上班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常规检查。

7、配备齐全的车间安全防火设备,并定期维护调整,确保设备技术状况良好;人人皆知防火设备的放置位置,并熟练掌握使用技术。

8、禁止无故到非本组工位或非本组维修的车辆中去。

9、禁止无故启动汽车,包括启动汽车电器。

10、上班时间,必须绝对服从统一调度。

11、生产工作必须凭任务委托书进行。禁止任务委托书或随意扩大、缩小工单内容施工。

12、进入车间送修车辆统一由维修顾问移位;任何员工未经准许,不得擅自开动车辆;非技术检验员和车间调度不得外出路试检验,没有驾驶证的人员不得移动车辆。

13、上班时间尽量少打私人电话,属个人家庭紧急情况,说明情况后回复电话;属工作问题,经有关经理批准后可以回复电话。

14、员工出入车间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发现可疑或特别情况时,门卫或有关管理人员有权监督检查出入员工。

15、车间设备、工具未经公司批准,一律不得带出车间。

16、员工在上班时,需外出办理个人紧急事情,须向车间管理人员请假。

17、经公司批准的人员由车间主管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参观。员工不应主动找参观者攀谈。关于技术问题可以在车间经理同意下为客户解答。

总分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彭水县海天水电开发公司提出的电力建设工作的安全目标,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创精品工程。特对本工程的施工分包项目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工程所有分包项目应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先选用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如下: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安全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三、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商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三条  中标了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安全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指挥部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条  安全资质审查必须由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凡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队伍,严禁录用。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

第五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童工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项指挥部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第七条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发包单位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专职安全员应佩明显标志上岗,“胸卡证”与安全员的标志严禁转借他人。

第九条  分包单位的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要组织督促本单位施工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设施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施工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监督和报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安全工作。

第十条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有责任负责组织分包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

第十一条  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分包单位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预扣分包单位施工管理费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第十二条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集体和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十三条  经资质审查,分包单位承包的项目,严格分包单位再行转包。

一、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程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二、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三、分包单位的选择:

1、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工程分包单位。

2、从企业发布的(合格劳务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劳务分包单位,

3、对名录外的分包单位,按本企业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和审核。

四、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审核分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验证分包方的工具、设施、设备的安全、完好。

3、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外劳力施工队伍治安、消防管理协议书”、“文明施工协议书”等。

4、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对企业设计的最根本要求;是保护社会生产力,使之能正常生产,保护生产关系,使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这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长期安全生产为人们带来幸福、社会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发展。但不能不注意到在长期安全生产过程中,人们可能萌生轻视、忽视、藐视安全生产的思想的现象。因此,应正确认识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意识到事故条件随时可能形成,因此应长期保持高度警惕,这一点至关重要。

对企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按规程操作,不违章。

对企业干部(班组长以上)教育的目的是获得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即自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能力;在紧急、危险、关键时刻能够正确处置的能力;在各项工作中对影响安全因素的预见能力;在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的能力。

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企业干部必须实施安全管理,这是法律责任赋予的要求;企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这是每一个职工自身利益的需要;领导干部必须模范执行安全管理,这是素质的表现。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方针、政策等,除少数情况外,一般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优劣、成效。安全生产是各方面长期努力的结果,发生事故(尤其是特大事故)是安全管理弊病的总暴露。

可通过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间接实践是通过理论、规范、标准的学习而获得管理知识。因此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认真学习来自于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与经验教训相结合的规章制度。直接实践是要从事故中得到经验和教训,因为事故是人们违背客观规律受到的惩罚;是对各项工作进行的最公正检查;是强迫人们接受的最真实的科学实践。

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正确方法的使用;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或危险状态;及时巡视检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熟悉避险方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资料,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相;服从指挥,忠于职守,勇于同一切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健康的行为作斗争。

设备是重要的物质基础,设备都有寿命,任何设备的故障都有其规律性。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材料、备品备件、工具等。

空间是指作业的环境,作业的时间要考虑夜班、节假日、人的喜怒、悲伤、失意、生物钟等因素,要百倍警惕事故多发时刻。

任何先进技术都有特殊的安全问题,选择生产技术的首要条件是安全可靠,安全技术研究就是针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结合新技术发展提出的新问题开展研究。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不善是企业失败的主要原因,一个企业的成败“七分在管理,三分在技术”。管理缺陷是所有事故的普遍原因,管理失误往往是多重失误造成的。

干部处于决策地位,是执行决策的决定因素,是同事故作斗争的核心。干部要把研究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基本特征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

事故是可以避免和预防的。事故与安全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建立积极的预防思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是企业兴亡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人才和劳动力的磁石。

用高科技、新技术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即使发生误操作、设备有缺陷也要保证不发生事故。

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人员、设备及管理),时刻在最佳状态。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方式方法,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人员素质、设备和管理等基本因素进行有效控制,使之达到“可控和在控”。

(1)解决认识问题,突出安全工作的基础地位。在化工企业处于改革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如果失去安全生产基础的支持,企业效益就无从谈起。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多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反之安全状况就差。为了能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必须对各级各类人员及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责、权、利不清,责任制也很难落实。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各单位层层落实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要求追究责任。

(3)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使之充分发挥作用。这是安全管理体系中的2个子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是由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共同努力完成的,不论哪个体系在系统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转。因此要不断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风险评估工作。安全性评价和风险评估是安全管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即对一个单位安全基础的现状和水平进行正确的评价,并对各方面危险因素的多少及严重程度进行评估,以明确反事故斗争的重点和需要采取的措施,实现超前控制,减少和消灭事故。

(5)积极推行设备状态检修,提高设备可靠性。状态检修实行设备点检定修制,在许多企业得到了应用。设备点检定修制就是以设备点检为核心的设备维修管理体制,是实现设备可靠性、维护性、经济性,并使上述三方面达到最佳化管理的体制。点检定修制从过去传统的以“修”为主的管理思路转变到以“管”为主的思路上来,变过去设备坏了再修或周期到了就修为设备的预知检修,通过对设备的状态检修管理,有效防止设备过维修和欠维修,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 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3.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3、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3、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分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4.9、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10、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1、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1.1、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1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3.1、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3.12、分包单位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5、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5.2、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6、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7、争议的处理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引言

目前国内外建筑施工项目中,工程分包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而如何加强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有效地规避安全风险,是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必须面临的问题,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总包单位的管理难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加强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选择优质分包单位,严格审查资质条件。

首先是认真审查分包单位的硬件,强化事前控制,保证分包队伍的“合法性”。合格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等;二是要求分包单位按分包工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名单,安全员和工程所需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并审核是否满足要求,并进行报审备案;三是要求分包单位保证进场的特种设备、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用电设备必须能满足安全施工、环保的.要求,审核是否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做好有关设备的进场验收、报审备案手续。四是不使用资质挂靠的分包队伍,杜绝转包、重复分包现象的发生。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执行三级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技术交底。

由于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来自不同的地方,文化程度、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给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加强分包单位的管理,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是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一是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培训制度。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本项目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经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后,项目部为其办理准入手续,凭项目部核发的上岗证进入现场施工;项目部通过提供办理上岗证手续对分包单位的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二是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在每一个分项工程开工以前,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对分项工程的危险源风险评价分析,并制定安全、环保措施,使其施工人员明白各种操作规程及规范要求,做到规范施工,安全施工,并做好双方签字资料存档。只有将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落实到分包单位的每一个人员身上,并做好这些方面书面资料的存档,这些才是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项目经理在发生重大事故被追责时,保护自己的强力武器。

三、严格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安全监管到位。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风险,首先提升对分包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方式可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突击性检查和督导检查等。二是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问题应马上口头要求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及时跟踪督促整改,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的应开出罚款通知单,以经济手段督促整改,仍然未整改的翻倍处罚,乃至停工整顿,强制性消除安全隐患后再复工。三是要通过考核兑现安全奖惩,通过奖惩手段体现安全管理的权威性。安全罚款虽然不是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但却是做好安全管理最好的手段。“执法不严”往往是某些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架空、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失控的主要原因。所以,安全管理必须严格落实,严格执法,发现违章和事故,要进行相应的处罚,考核结果必须及时通报,兑现奖惩,确保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强化安全监督执行力。要“以三铁反三违”,铁面孔,对安全,铁手腕,抓安全,铁心肠,保安全,将安全管理的关口前移,培养施工作业人员遵章守纪、关爱生命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安全管理可控在控,形成良性循环。

四、保证安全费用投入,完善工程安全设施。

所谓安全投入,就是为了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使参与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员、机械、设施、环境等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功能所作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空间的投入。在整个施工生产的总投入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投入,二是安全投入。两者都是为了确保整个系统顺利完成生产计划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缺一不可。由于生产投入效果比较明显、直观,易被大多数人所理解,而安全投入的效果带有隐形性往往被忽视。所以很多分包单位没有真正认识到安全投入是直接影响着生产投入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而分包单位以降低安全投入为效益增长点的做法无异于铤而走险,换来了往往是后悔莫及。因此做好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就必须把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预算决策权适当的下放到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设施、环保措施设施的投入应由项目部进行统筹安排,按制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落实;确保安全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强化安全防护设施的超前投入,应结合分包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超前投入。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的要补全,不完善的要予以完善。特别是对各种内外脚手架、安全防护装置等,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认真处理,该换的换,该报废的坚决报废,该整修补充的要认真整修补充;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备齐;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安全生产。

五、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安全文化是施工企业在长期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并为职工广为接受、遵循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思想、安全观念、安全作风、安全态度、管理机制及行为习惯的总和。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文化。总承包单位要不断完善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分包单位员工的安全素质,营造浓厚安全氛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安全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培育安全文化,既要着眼于“物质”,具体反映为基础设施、设备质量、规章制度、生产条件、工作环境等;又要着眼于“精神”,主要反映为安全理念、价值标准、行为规范、工作作风等。首先,要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的宣传,使分包单位员工在心理、思想和行为上形成自我安全意识和环境氛围,使“严守规程”成为员工的基本素养,使“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成为员工的基本理念,才能够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筑牢安全生产的坚固防线。其次,主要从观念文化、物质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四个方面入手,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确保企业的长治久安。建设预防为主、我要安全的安全观念文化。要保证人的行为、设施和生产环境的安全性,更好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就需要从人的基本素质出发。建设稳定可靠、标准规范的安全物态文化。建设健全完善、政令畅通的安全制度文化。不断地充实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就是创建和推行安全文化的过程,也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价值观逐步具体化的传播过程。

结束语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是一种唇齿相依的关系。大家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安全施工,平安顺利地将工程移交建设单位而协同合作。只有共同致力于安全生产管理中,才能确保各项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进而完成安全生产的目标指标。

注释

(1)总承包:指一个建设项目全部建设过程交由一家建设单位实行总包,即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探设计、设备材料询价和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为止,全由一家建设单位完成。

(2)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级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第二级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第三级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分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彭水县海天水电开发公司提出的电力建设工作的安全目标,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创精品工程。特对本工程的施工分包项目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工程所有分包项目应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先选用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如下: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安全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三、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商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三条  中标了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安全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指挥部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条  安全资质审查必须由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凡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队伍,严禁录用。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

第五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童工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项指挥部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第七条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发包单位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专职安全员应佩明显标志上岗,“胸卡证”与安全员的标志严禁转借他人。

第九条  分包单位的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要组织督促本单位施工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设施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施工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监督和报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安全工作。

第十条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有责任负责组织分包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

第十一条  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分包单位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预扣分包单位施工管理费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第十二条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集体和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十三条  经资质审查,分包单位承包的项目,严格分包单位再行转包。

2. 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 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3.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3、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3、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分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4.9、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10、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1、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1.1、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1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3.1、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3.12、分包单位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5、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5.2、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6、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7、争议的处理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会议包括公司级安全生产例会(公司例会)、车间级安全生产例会、班组例会。

(一)公司例会。

1.公司确定每月召开公司级安全生产例会,会议由企业安全委员会主持,各部门主管人员及分管人员必须参加。

2.例会的主题。

(1)安全生产会议主题为本月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总结和汇报,针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事项,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研究解决办法,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最新文件精神。

(3)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批评安全生产工作有待改善的部门及个人。

(二)车间级例会。

车间级例会每三周召开一次。例会主题:。

1.上周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下周安全生产工作注意事项。

(三)班组级例会。

班组级例会每周一次,主讲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及部门安全生产规章。

(四)季度全员安全知识教育。

公司每季度举行一次全员安全知识讨论会或培训活动,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安全生产知识问答及消防演练等,以加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对公司级的安全生产例会、知识讲座等企业安全委员会必须做好会议、讲座记录,进行归类存档及发送相关部门,用以进一步学习和对有关事项的追踪。

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全面贯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召开。

1、分管安全负责人组织召开;

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3、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部门安全会议;

1、会议时间

安全生产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安全事件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2、参会对象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班组长(班组长传达至全员)

3、会议内容

(3)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提出工作重点,安排下一步工作任务。

4、参会人员须做到

4.1按时参加会议并汇报工作,同时上报主要工作任务情况的'文字材料;

(1)汇报工作时间不超过10分钟

(2)文字材料1000字内。

4.2认真听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有安全生产工作专用笔记本;

4.3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公司负责人请假;

5、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场,不得迟到或早退;

2、开会时必须将手机设置为关机或震动状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传达安全生产信息,贯彻各项安全决议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各级安全例会的内容、时间、范围及贯彻会议决议的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四条安全例会是指各级安全管理部门为专门研究安全生产管理和与安全有关的专项工作而定期召开的会议.第五条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召集,做好会议各项准备,督促检查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七条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干部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安全例会由同级安全部门或安全员在同级领导安排下组织召集,研究布置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生产调度部门负责调度会有关安全内容的布置工作。

第九条公司经理办公会、子公司经理办公会和厂级办公会在研究安全工作时,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或安全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会同安全部门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安全会议的内容

(一)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重点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并做出决议;审定重要安全规章制度;审定关系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和活动方案;听取安全领导或安全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经理办公会和厂级单位办公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时,主要听取主管安全工作领导的工作汇报,并对需经办公会研究处理的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做出决定。

(三)公司各部门安全干部例会重点落实同级安委会和行政例会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研究处理日常安全管理的业务工作。

(四)厂级、作业区安全例会应结合实际重点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计划和要求,做到安全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五)班组安全例会应传达上级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研究、总结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强调班组成员尽职尽责,采取预防事故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安全会议召开的时间规定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时间定于每月上旬.

(二)作业区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二次,时间分别定于月初和月中;

(三)各级安全生产调度会,应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的要求同时调度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要求

(一)各级安全例会必须用专用记录本认真记录,并保存备查。

(二)各级领导办公会研究安全工作内容的决议应记录清楚,并及时传达有关部门落实。

(三)安全会议决定事项,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工,予以落实,各级安全部门应负责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可提交下一次会议研究处理。

(四)各级领导应认真贯彻安全会议决定,积极组织落实,并主动将落实情况和结果通报同级安全部门和主管领导,以备检查和考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及有关要求生产,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2、厂区及生产车间内严禁吸烟。

3、爱惜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各种包装材料,严禁损坏。

4、服从生产主管的安排,及时作业,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5、衣着清洁整齐,按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严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须向生产主管请假。

7、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每次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清扫干净。

8、当产品出现不良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查找原因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二条操作规程

1、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非相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设备。

2、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要按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生产,严禁因抢时间而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条产品质量

1、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保证产品质量。

2、严把原材料进库关,高品质原料出高品质产品。

3、禁止使用替代原料,严格按图纸配料,配好料,确保符合规范。

3、注意生产过程中的细小环节,要求包装良好,码垛整齐美观。

5、检查产品的标签、名称、型号规格、做到万无一失。

6、装车前需最后检查、核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情况),做到单货相符。

7、文明装车,堆码合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

1、生产过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操作,防止出现伤亡。

3、生产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手套,防止机械伤人。

4、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防止压伤、撞伤。

5、正确使用带电设备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

6、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堆放,并树立醒目标志。

7、原材料、包装物、零小的设备应布局合理,堆放整齐。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三十二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八条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新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工前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不得上岗。

2、安质人员、施工队长负责对单位登记造册的专职电工进行技术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

3、凡是烧煤取暖的单位,一定要加强火墙、炉子的管理,住人的房间应有通风口,防煤气中毒。队领导要经常深入职工营房查看火墙和炉子是否有漏烟的地方,发现后及时整改。

4、严禁私接电炉、电灯取暖,严禁非电工私接电线,乱拉电路。

5、住房、库房、炊事班等照明灯泡都必须控制在60w以下,严禁出现长明灯。

6、凡需用动力电的地方,闸刀必须有盖和漏电保护装置。

7、各单位统一安装电表,电线规范化架设。

8、各住房内,电线、电视天线、电话线要规范架设,严禁绞在一起。

9、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10、严禁酗酒闹事和无理取闹。

11、严禁在工作中不听指挥、盲目蛮干。

12、严禁下河洗澡、抓鱼、洪水天禁止打捞漂泊物,防止淹亡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程序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发生事故后,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1、轻伤事故,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处理解决。

2、重伤以上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同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接到报告后通知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会主任并得到批准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如实的向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名称、企业规模、单位地址、事故发生地地址、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4、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不得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6、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干涉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7、在事故调查期间,单位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任何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9、按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和通知接待单位及家属;

10、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1、事故调查处理后,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未能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相关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及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站内的安全档案的管理,实行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安全生产档案必须由专人管理安全生产档案。

1、安全生产档案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管理人员任命书及变动情况记录。

(2)从业人员档案(包括安全运行、培训教育、奖惩等信息)。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名单。

(4)特种设备清单及有关档案。

(5)危险源管理清单。

(6)监测资料(设备运行状况、巡检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7)职工健康档案及职业病档案资料。

(8)安全生产整改情况记录。

(9)安全例会及安全日、月活动记录。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案、平安交通实施方案等各种方案及落实情况;

(11)事故记录和统计资料。

(12)伤亡登记表存档情况。

(13)岗位作业操作规程。

(14)安全措施经费及使用情况。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施记录。

2、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并分档存放,以形成标准化、规范化。

3、按期上报给各有关部门,定期向职工公布档案管理情况。

4、主要领导要检查检查档案管理情况,使之完善化、科学化。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 为了加强酒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酒店、客人和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酒店经营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 酒店设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事经理担任,以协管酒店安保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并由总经理任命。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保安部,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由保安部负责,档案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各岗位主管(领班)为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三、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各岗位的工作特点,依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劳动安全规定及技术标准,制定和不断完善本部门各类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 各部门制定的各类劳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须报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可根据酒店总经理指示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并按酒店制定的《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和报告制度》进行妥善处置。

六、 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概念含义:

1、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

2、 事故及伤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 工伤(包括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4、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5、 危险源(危险的根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6、 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7、 劳动安全管理,是指企业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

8、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七、 不安全的行为及不正确的观念与态度:

1、 缺乏知识、技术、经验的人员上岗操作、值班。

2、 有生理缺陷或生理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操作、值班。

3、 上岗操作准备不充分,与同伴联系、配合不当。

4、 操作姿势不正确,用力过猛,速度过快,工作位置不当。

5、 安全装备设置错误或失效。

6、 以身体代替工具,或以抛递代替手传等不安全动作。

7、 饮酒、服药、过饥或过饱时作业。

8、 带病、超负荷、超时、过度或恶劣环境作业。

9、 未使用或错误使用防护用品、工具或穿着不安全的服装。

10、 作业期间开玩笑、追逐打闹、搞恶作剧等。

八、 不安全的环境:

1、 不适当的照明环境,光源炫目或不足。

2、 温度过高或过低,空气不流通,湿度过大。

3、 不安全的设备设施、构造、作业程序及方法。

4、 工具不良有缺陷、粗糙、尖锐锋利、表面过滑、老化失效。

5、 设备、材料、工具或废料、物料没有堆放妥当或储存不善。

6、 出入口、通道狭窄或堵塞。

7、 地面不平、太滑或有临时及凌乱物品。

8、 缺乏护栏及围蔽,上方及周围有施工作业。

9、 设有高温、高压、转动、带电、易碎、易然易爆、有毒、有放射腐蚀设备及物品的场所。

10、 人员流动大、有机动车进出、玻璃门、玻璃墙、双向门、转弯等场所。

九、 健全酒店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十、 酒店劳动安全生产实行酒店、部门、班组三级管理。

十一、 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 组织、指导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

2、 教育各部门管理人员尊章守法,带头搞好安全生产。

3、 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找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4、 协调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调查、布置、指导、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5、 负责随时检查、通报各部门劳动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类不安全问题及职业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十二、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 在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部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操作和安全运行进行监督。

2、 向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部门的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开支计划。

3、 参与制定酒店和部门防止伤亡、火灾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4、 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如有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上级报告;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拯救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5、 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三、主管(领班)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酒店和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规定和制度,对本班组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2、经常教育、检查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机械、电气设备、工具、原材料、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等,消除危险隐患。

3、督促本班组员工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地点的卫生整洁。

4、对本班组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和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5、如遇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并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十四、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酒店和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一切违章操作现象的发生。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设备、设施和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认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酒店和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4、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部门和酒店有关部门汇报。

5、 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报告上级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6、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8、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十五、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酒店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分类汇集国家颁发的劳动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发生安全事故的档案资料,建立酒店安全生产管理档案。酒店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存放在总经理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

十六、各部门(公司)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汇总本部门劳动安全监督检查报表及分析资料,建立相关档案,及时交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存档。

十七、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酒店和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流程,以及收集各类安全事故的案例汇编等。

十八、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可随时抽查各部门管理档案和各岗位的劳动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部门须将改进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至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小组检查核实后才可终结,并将有关情况存档。

十九、员工在劳动安全方面的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有知情权。

3、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4、在紧急情况下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5、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和检举权。

二十、员工在劳动安全方面的义务:

1、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2、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3、在劳动过程中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5、对他人违反安全作业的行为应给予制止。

6、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

二十一、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

1、酒店对劳动安全教育实行酒店、部门、班组三级培训制度。

2、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由酒店人事培训部组织实施的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训的教育。

3、新入职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由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劳动安全教育及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各岗位负责人应对员工进行日常工作安全培训,经常检查员工有关劳动安全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员工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安全作业现象及时给予纠正及教育。

5、组织实施培训的部门必须制定相关表格,注明组织部门、日期、时间、具体内容,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均须签名确认。

二十二、酒店员工安全知识宣传栏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定期刊出。

二十三、特殊作业工种人员,如从事司机、电工、锅炉、烧焊、油气等工作的,须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安全学习及审证。

二十四、酒店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选派人员参加注册安全主任培训班学习。

二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与发放管理:

1、酒店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定期发放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眼镜、听力护具、防护套、手套、防坠落护具、防护鞋等。

2、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采购、保管、发放由人事培训部、供应部、仓管部及使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3、所选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穿戴舒适方便,不影响操作。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根据酒店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

5、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按酒店制定的《工作制服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6、员工对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经常检查,对失去保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及时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7、凡专业性强、结构比较复杂,使用要求严格或急救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使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凡适合个人身体规格或随班组使用的,宜分散个人使用保管。

二十六、对在劳动安全方面表现突出并作出成绩的部门、班组和个人,按酒店《员工手册》及相关奖惩实施办法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十七、对因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门、班组和个人,按酒店《员工手册》及相关奖惩实施办法酌情给予批评和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 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七、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 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 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二、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 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三、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 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四、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 装饰、座位以及地毯, 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五、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 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 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六、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作业和检查调试。

七、修竣发动机起动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 转。严禁车底有人时发动车辆。

八、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九、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二、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三、 根据档案的内容、 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 备份。

四、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五、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 按规定处理。

六、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七、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整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一、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二、业务接待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三、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四、 得到托修方确认后, 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 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 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 行保管。

五、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

一、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二、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三、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01)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 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四、对于进行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经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

五、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六、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一、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二、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三、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一、合格证由专人负责视生产情况定期到管理部门领取,专人负责开具。

二、 开具合格证必须根据本厂质量总检验员对车辆的检验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维修后质量检验结果进行。

三、开具合格证后要认真做好维护检测车辆的台帐记录,下次领用合格证带台帐供管理部门核查。

四、严禁虚开合格证和转借、倒卖合格证现象。

汽车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二、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三、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四、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五、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六、保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七、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 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八、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九、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十、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汽车维修作业各环节检验制度

一、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二、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三、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四、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前台,并协助前 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六、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汽车维修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一、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技能。

二、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

三、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的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试设备及注油润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与清洁。

四、 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五、对私自操作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

六、 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和测量装置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

七、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设备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员验收。

八、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做好维修记录。

九、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十、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报请经理批准。

十一、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员归档,以便检查。

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制度

一、企业培训分为技术能力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培训类别,技术能力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员工兼顾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培训重点针对企业的中层和基层班组负责人。

二、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三、根据培训内容组织培训人员,培训设备和选定培训教师,有效的保证培训目标顺利完成。

四、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五、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年度培训目标。

汽车修理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工(空调)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备齐工具并检查是否完好,技术状态是否良好。

2、在车上进行电工作业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地毯 及座位,并保持车辆的整洁。

3、在装有微机(电脑)控制系统的汽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 无必要不要触动电子控制部分的各个接头, 以防意外损坏电子元件。

4、电瓶充电作业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充电时把电瓶盖打 开,电解液温度不得超过45。c。

5、新电瓶充电时必须遵守两次充足的技术规程。在充电过程中 要取出电瓶应先将电源关闭,以免损坏充电机及电瓶。

6、进行空调系统作业时,应在通风良好处。排除氟时应缓慢, 防止冷冻机油一起冲出,同时不能与明火及炙热金属接触。

7、添加处理氟操作时要戴护目镜,谨防氟溅入眼内或溅到皮肤, 将皮肤冻伤。

8、装氟钢瓶搬运时严防振动、撞击、避免日光暴晒,同时应储 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

二、钣金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要将工作场地清理干净,以免其他杂物妨碍工作,并 认真检查所用的工具、机具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2、进行校正作业或适用车身校正台时应正确夹持、固定、牵制, 并使用适合的顶杆、拉具及站立位置,谨防物件弹跳伤人。

3、使用车床、电焊机时,必须事先检查焊机接地情况,确认无 异常情况后,方可按启动程序开动使用。

4、电焊条要干燥、防潮,工作时应根据工作大小选择适当的电 流及焊条。电焊作业时,操作者要带面罩及劳动保护用品。

5、焊补油箱时,必须放净燃油,彻底清洗确认无残油,敞开油 箱盖谨慎施焊。

6、氧气瓶、乙炔气瓶要放到离火源较远的地方,不得在太阳下暴晒,不得撞击,所有氧焊工具不得粘上油污、油漆,并定期检 查焊枪、气瓶、表头、气管是否漏气。

7、搬运氧气瓶及乙炔气瓶时必须使用专门搬运小车,切忌在地上拖拉。

8、进行氧焊点火前,先开乙炔气后开氧气,熄火时先关乙炔气阀,发生回火现象时应迅速卡紧胶管,先关乙炔气阀再关氧气阀。

三、烤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1)进入烤漆房作业时,必须备齐所需油漆、天那水及所需器具。

(2)在喷漆车辆进入烤漆房前,应先将底盘翼子板各部泥土、灰尘擦拭干净,严禁在喷漆房内清除灰尘。

(3)喷漆作业时要穿防止静电产生的化学纤维质料的衣服。

(4)严禁在喷漆间内点火吸烟。

(5)在喷漆间内作业时不得打开喷漆间门。

(6)进行保温烘干作业时,不得将温度调节器设定在80。c以 上。

(7)经常清洁进气滤网,以防止阻塞。

(8)供油泵烤炉不得漏油,每月对煤油箱进行一次排水作业。

车体矫正架安全操作规程

1、用前应检查各举升架系统中的油缸、油管、气液泵的性能, 确保各部件性能良好,检查牵引系统中油缸、油管、气液泵的性 能,保证各部件性能完好。

2、举升架配套的气液泵的气源压力不允许超过规定大气压。

3、工作台升高至某一位置停止,一定使机械自锁装置的棘齿有 效地顶在固定齿条上。

4、举升架装置下降前,应先将机械自锁装置脱开。

5、牵引装置与工作台的联接一定要牢固可靠,在第次拉拨羊应 进行检查。

6、拉拨羊应检查链条,以确保链条完好无损。

7、拉拨前,夹钳务必将车可靠夹紧。

8、链条、夹具和夹持部件的联接一定要可靠。

9、矫正操作过程中,立柱扣及链条受力方向严禁站人,以确保 安全。

10、有关操作使用的详细步骤应严格遵循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焊机同钣金工操作,作业时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止烧伤、灼伤。电焊工作场地内要清除一切易燃易爆物品。

二、每次作业之前应认真检查电焊机的绝缘和保护接地装置。焊钳应完整无破损、绝缘可靠。

三、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

四、电焊机应放置在易散热的地方,当温度过高时应暂停作业。

五、雨天禁止露天作业,焊机内不得有雨水浸入。

六、作业完毕后应将焊钳放在线路绝缘的地方,并收好电缆线,切断电源。

轮胎拆装机、平衡机操作规程

一、轮胎拆装机操作规程:

1、拆装时,轮胎必须放尽余气。

2、工作气压应保持在6—8千帕。

3、所有移动件保持清洁,必要时用汽油清洁,注意润滑,确保 拆装器转动灵活。

4、排放汽滤中的积水,确保马达转动皮带松紧适度。

5、安装轮胎时,应在轮胎边上涂上小量润滑油脂或滑石粉,以 免断裂轮边。

6、拆装时,应注意定位爪不要紧贴钢圈,以免擦掉钢圈油漆。

二、轮胎平衡机操作规程:

1、操作时应严格按使用要求进行,应小心挂放车轮,防止中心 轴变形,确保机器正常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2、进行平衡时应选择与轮胎中心孔相配的定位中心椎。

3、轮胎装夹必须牢固可靠,防止出现松动现象,作业前必须盖 上护罩,方可启动。

4、进行平衡时,应检查和输入所测轮胎轮辋直径、轮辋宽度及 测量头至轮胎内侧距离。

5、作业完成后切断电源,及时清理现场,保持设备、环境清洁。

空气压缩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1、应在安全阀限定压力和规定排气量的条件下使用设备。

2、必须保证空压机使用现场环境的清洁和通风,严禁在空气中 尘量过高或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的场合使用。

3、空压机严禁断油运行,使用者要经常注意检查机油油位是否 正常,要定期更换机油。

4、不要使用小于1.5平方毫米而长度大于5米的导线作电源线。

5、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旋开储气罐放污阀排出污水,第二日空压机启动前再合上放污阀。

6、空压机运转时,当停电或临时停机时,需要重新启动,应将储气罐中的压缩空气排放放完后再开机。

四轮定位仪操作规程

定位前车辆检查:

1、检查车辆悬挂装置、车轮轴承、转向系统等没有不允许存在的间隙和损坏。

2、一个车轿上的轮胎胎纹深度最多允差2mm。轮胎充气压力合 乎规定。

3、车辆装备为全装置重量。

定位要求:

1、将车辆安置在定痊举升器上,车辆应倒入举入器。车辆中心 与举升器和转盘中心重合。

2、检查、必要时更改车辆规格。

3、应严格按定位仪显示步骤进行操作,不允许省略。如应按要 求作车轮偏差补偿和轮胎检测。轮胎检测的有关内容应按要求输入仪器。

4、各轮定位参数(前束、外倾角)的调整应符合各车 型“维修手册”的要求,对检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应进行调整 (原车不能调整的除外)。

5、各定位参数的调整方法应符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

6、定位结果应予以保存和打印。

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举升的车辆不得超过该产品的额定举升重理。

二、举升过程中严禁车下和车内有人。

三、非使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本设备。

四、当举升机长期停止使用或下班后,应将控制盒电源切断。

五、应将车辆较重部件置于短托臂上。

六、举升车辆时,将托臂放到被托汽车合适位置后,再分别转动四只橡胶托盘,使四只托盘距车身位置相等,再按上升按钮,当车离地面10cm左右时,应检查托盘位置,并晃动一下车辆,检查是否安全,确信安全后,方可继续工作。

七、液压举升上升后,其安全保险锁止手柄必须朝上。

制冷剂回收充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不使用未经特别认证的工作罐,不把制冷剂收到非重注制冷剂罐中。

二、移动本设备要小心,在有压条件下,所有软管都可能带有液态制冷剂, 与制冷剂接触可能引起冻伤, 拆下软管时须特别小心。

三、操作板内有高压电,在维修设备前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避免电击的危险。

四、为减少火灾危险,应避免使用过长的电源线,如需使用长导线,导线规格应不小于14awg,并尽量短。在有溢出汽油、敞开汽油桶或其他可燃物的环境中不能使用本设备,要在能提供至少每小时换气四次的机械通风处使用本设备,或将设备置于高出地面18英寸处。在使用设备之前,要确认所有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五、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操作者必须熟悉空调系统,并了解制冷剂和有压部件的危险性。

六、当温度超过49℃时,两次回收工作应间隔10分钟。

七、严禁不同制冷剂混合。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 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 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 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的组织落实体系。从建管处、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到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驻地监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各监理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安全技术的指导,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一名专业工程师为专(兼)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质科(或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党支部书记、总工和安质科的科长组成。安质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兼职安全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十三条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在建管处处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分析全线的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搞好安全生产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办法。

2、组织做好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并下发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单),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人和事给予纠正或处罚。

5、负责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

(一)建管处处长职责。

1、对建管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在制定、实施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建管处、各项目经理部要为安全检查使用车辆提供便利。

3、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5、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分管安全的建管处副处长职责。

1、对承朝高速公路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建管处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2、结合承朝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传达安全生产文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4、组织并参加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汇报建管处处长。

5、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并参与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6、参加承朝高速公路范围内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并参加脚手架、排架(便桥)、井架、塔吊、缆索塔架、安全网、围堰等临时设施和爆破等特殊作业的检查验收工作,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和爆破。

3、检查、督促工程施工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

4、解决施工中复杂工程(如上下交叉作业等)的安全技术问题,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办法。

5、对因安全技术和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四)各科室职责。

1、办公室全面负责建管处机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办公室、宿舍和食堂的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卫生;车辆的防火、防盗、安全管理;流行性、传染性疫病的防治;建管处安全台帐的.建立和管理。

2、纪检监察负责承朝高速建管处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3、工程科负责监督检查各监理、施工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全线的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工作,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地方科负责解决处理沿线百姓阻工及与施工单位发生的矛盾和冲突,维护施工秩序,营造施工环境。

5、合同科负责本科室各种档案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高管局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的履约情况。

6、财务科负责本科室各种账目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负责现金的保管和防盗工作。

7、总工办负责审查设计图纸、各参建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管处和各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参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由参建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分工负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环境和劳动保护用品。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凡未经国家劳动监察部门检验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购置和使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生产)组织设计和施工(生产)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编制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报经驻地办批准后逐条落实。

第二十条下达施工(生产)任务时,必须实行交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以签字为准,在交接手续不清的情况下开工,发生问题,应追究指挥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对脚手架、排架(便桥)、井架、塔吊、缆索塔架、安全网、围堰等临时设施及挖孔桩,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施工单位总工、驻地办监理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

二、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于100米2。并保证“五距”:垛与垛距离不应小于1米,垛与灯距、垛与墙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柱距,垛与梁距不小于0、3米。

三、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源开关应设在库房外,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四、库房内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

五、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熨斗,电烙铁等表面炽热的电器。

六、普通库房内禁止存放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立库房内,严禁带火种进入库房,防火防爆标示醒目。

七、库房内不准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宿住人,库房内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八、库房内整洁无其它杂物。

九、配备消防器材符合要求。

十、库房管理人员,每天上班前进行检查,下班前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隐患时才能下班。

十一、库房管理应账、物相符。

十二、对易碎物品,应轻拿轻放,和不可倒置等。

十三、物品不宜码放过高,以免倒塌伤人。

十四、使用梯子时,应放稳防滑。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范围。

适用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领导、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是企业、车间、工段、班组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引用法规、文件。

4管理职能。

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生产安全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执行与考核工作。

5.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原则。

5.2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

5.3贯彻“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二级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各副职、各部门按职责范围做好安全工作;各级副职应在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5.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有岗必有责。公司的每个员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5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整个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其它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实施的基本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5.6公司实行班组级、部门级、公司级三级安全管理。

5.6.1公司级:公司设生产安全部,在公司总经理和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6.2部门级:各生产部门设兼职安全员,在部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同时接受公司生产安全部的指导。

5.6.3班组级:各生产班组的班组长是所管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班组应设班组安全员,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单位安全员的指导。

6.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加强对员的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6.1.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其他工作时,要包括安全工作。

6.1.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安全工作负总则。

6.1.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6.1.5检查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1.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

6.1.7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6.1.8主持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1.9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定期演练和改进。

6.1.10指定部门和分厂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并落实工作安排。

6.1.11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抓好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6.2生产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6.2.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组织制订、修订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学习。

6.2.2负责具体安排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总经理指令,组织协调和监督各业务口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6.2.3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6.2.4组织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2.5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6.2.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2.7对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上级报告,组织或安排安全部门调查分析和处理,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6.2.8布置检查各单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2.9组织实现公司的均衡生产,贯彻劳逸结合,尽量避免突击生产,控制随意加班加点。

6.2.10对较大危险作业负责审批。

6.3.1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6.3.2在组织新厂、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6.3.3审查公司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6.3.4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6.3.5参加公司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从安全技术方面提出防范措施。

6.4.1在编制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安排生产经营财务计划时,把改善员工生产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规划和安排。

6.4.2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防暑降温、安全宣传教育等项费用和资金,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6.4.3对影响公司生产工作正常进行、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突发性重大隐患,及时调整、追加计划费用,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尽快予以解决。

6.5.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制定本班(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带领全班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负责,做到杜绝违章指挥生产。

6.5.2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员工思想状况等特点,有针对性的布置安全工作,对新入厂的或变换岗位的员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其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生产活动中的安全。

6.5.3组织本班(组)员工不定期学习安全生产规程或安全守则,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并采取防范措施,不允许本班(组)出现违章作业。

6.5.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必须坚持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立即上报单位。

6.5.5生产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进行认真检查,找出不安全因素,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6.5.6发生事故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详细记录,向调查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组织本班(组)员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6.5.7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表扬,把安全工作列入考核项目进行考核。

6.6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6.6.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6.6.2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6.6.3生产作业前要熟悉作业场所,掌握作业中的安全措施和要求,不断总结和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6.6.4积极参加安全技术知识学习,坚持岗位安全检查,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6.6.5从事危险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无证不准动用机动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等特种设备和设施。

6.6.6发生或发现工伤事故、未遂事故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参与伤员抢救,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反映情况。

6.6.7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6.7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6.7.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做到“三不伤害”。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6.7.2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新入厂和变换工种员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组织岗位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演练。

6.7.3协助班组长开展好各种安全活动,调查、分析班组的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协助班组长及时解决,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6.7.4检查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6.7.5发生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协助班组长进行现场保护和组织抢救,及时了解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6.7.6认真做好班组各项安全记录和台帐。

6.8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6.8.1在行政一把手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生产安全部的指导,对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

6.8.2具体组织并参与编制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贯彻执行。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措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6.8.3每天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间不少于1小时,制止违章作业,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对作业现场出现严重危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现象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提出处理意见。

6.8.4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考核,督促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6.8.5负责组织和监督单位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工作,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止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人员上岗。

6.8.6参与制定本单位负责的临时和检修任务的安全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深入作业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6.8.7参与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6.8.8指导和监督检查单位的安全防护装置、灭火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正确合理的使用,掌握单位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8.9参加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研究分析本单位伤亡事故发生规律,找出有效的防范措施,经常组织事故演习。

6.8.10监督检查单位易燃易爆三级危险点的管理工作。

6.8.11具体组织、参与单位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6.8.12按规定及时填报各类安全报表,完成各项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6.8.13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

6.9其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6.9.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9.2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责任,把安全生产“五同时”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6.9.3深入现场时应穿戴好劳保用品,不违章指挥,认真解决有关安全问题,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6.9.4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6.9.5发现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要立即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7.1生产安全部。

7.1.1宣传、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程,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7.1.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

7.1.3组织制定公司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编制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1.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制止其作业,并制订防范措施。

7.1.5负责制定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1.6根据现场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计划按期完成,要求有档案资料。

7.1.7会同人力资源部及员工所在单位,对员工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签发安全操作合格证。

7.1.8加强基础建设,注意资料积累,研究分析员工伤亡事故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7.1.9参加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

7.1.10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1.11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7.1.12绘制有害作业点分布图,且应标明全部有害作业点的位置和种类。

7.1.13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调度会应有安全生产内容,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要布置安全。

7.1.14组织好均衡生产和文明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搞好劳逸结合,确保安全生产。

7.1.15正确处理生产进度和安全生产的矛盾,做到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7.1.16建立设备的档案及管理帐卡,应按安全技术规范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鉴定。

6.6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6.6.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6.6.2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6.6.3生产作业前要熟悉作业场所,掌握作业中的安全措施和要求,不断总结和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6.6.4积极参加安全技术知识学习,坚持岗位安全检查,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6.6.5从事危险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无证不准动用机动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等特种设备和设施。

6.6.6发生或发现工伤事故、未遂事故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参与伤员抢救,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反映情况。

6.6.7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6.7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6.7.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做到“三不伤害”。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6.7.2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新入厂和变换工种员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组织岗位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演练。

6.7.3协助班组长开展好各种安全活动,调查、分析班组的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协助班组长及时解决,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6.7.4检查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6.7.5发生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协助班组长进行现场保护和组织抢救,及时了解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6.7.6认真做好班组各项安全记录和台帐。

6.8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6.8.1在行政一把手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生产安全部的指导,对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

6.8.2具体组织并参与编制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贯彻执行。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措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6.8.3每天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间不少于1小时,制止违章作业,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对作业现场出现严重危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现象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提出处理意见。

6.8.4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考核,督促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6.8.5负责组织和监督单位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工作,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止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人员上岗。

6.8.6参与制定本单位负责的临时和检修任务的安全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深入作业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6.8.7参与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6.8.8指导和监督检查单位的安全防护装置、灭火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正确合理的使用,掌握单位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8.9参加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研究分析本单位伤亡事故发生规律,找出有效的防范措施,经常组织事故演习。

6.8.10监督检查单位易燃易爆三级危险点的管理工作。

6.8.11具体组织、参与单位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6.8.12按规定及时填报各类安全报表,完成各项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6.8.13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

6.9其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6.9.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9.2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责任,把安全生产“五同时”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6.9.3深入现场时应穿戴好劳保用品,不违章指挥,认真解决有关安全问题,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6.9.4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6.9.5发现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要立即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7.1生产安全部。

7.1.1宣传、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程,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7.1.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

7.1.3组织制定公司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编制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1.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制止其作业,并制订防范措施。

7.1.5负责制定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1.6根据现场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计划按期完成,要求有档案资料。

7.1.7会同人力资源部及员工所在单位,对员工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签发安全操作合格证。

7.1.8加强基础建设,注意资料积累,研究分析员工伤亡事故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7.1.9参加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

7.1.10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1.11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7.1.12绘制有害作业点分布图,且应标明全部有害作业点的位置和种类。

7.1.13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调度会应有安全生产内容,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要布置安全。

7.1.14组织好均衡生产和文明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搞好劳逸结合,确保安全生产。

7.1.15正确处理生产进度和安全生产的矛盾,做到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7.1.16建立设备的档案及管理帐卡,应按安全技术规范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鉴定。

7.1.17引进的新设备和大修设备,运行前应进行鉴定、验收;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操作培训。

7.1.18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检验检测及使用、检查维修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及时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特种设备应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7.1.19建立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采购、供应台帐,确保发放及时。

7.1.20对采购的清凉饮料、劳保用品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进行审查,保证符合标准。

7.1.21每年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7.2技术部。

7.2.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设计的新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在试验、试制、投产前,应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安全评审,必须符合安全“三同时”要求,向有关使用部门提供安全性能及操作使用安全技术文件。

7.2.3承担安全技术和尘毒噪声治理等方面的技术设计和科研课题研究工作。

7.2.4配合生产安全部及人力资源部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7.2.5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技术防范措施。

7.3财务部。

7.3.1按照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劳动保护经费,并单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7.3.2对固定提取安全费用及上级安全生产专项拨款实施统筹与管理。

7.3.3按有关规定,保证安全性评价、安全教育、安全奖励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7.3.4在制订经济责任制、签订经营承包合同书、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等工作的同时,应将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7.4行政部。

7.4.1编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制度规定实施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进行员工安全教育。

7.4.2建立教育档案资料,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员工教育计划,组织并参与对中层领导干部、特种作业人员、新入厂员工、班组长及实习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

7.4.3公司新入厂人员、变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应100%进行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分厂组织的分厂、班组级安全教育进行检查指导。

7.4.4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应100%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7.4.5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7.4.6对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和特种作业禁忌症的人员必须进行换岗。

7.4.7建立工资管理帐卡,应为安全部门提供奖励经费。

7.4.8搞好员工的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员工提出处理意见。

7.4.9在考核、选拔、任用管理者时,应考察其安全管理能力和业绩,在安全工作上严重失职的,不能任用和提拔;进行员工晋级考核时,把安全技术操作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认真考核。

7.4.10负责临时用工的管理,在签订合同时要有安全内容,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7.4.11在编制年度教育计划、组织员工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时,把安全技术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安排。

7.4.12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上级、公司对事故处理的决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7.5后勤部。

7.5.1贯彻执行《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好厂区消防、交通安全工作。

7.5.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5.3制定《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规定负责相应的危险作业审批。

7.5.4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管理,实行定期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整理保存公司防火安全教育资料,并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100%对专(兼)职消防人员进行培训。

7.5.5绘制消防设施分布图及有关资料,消防器材分布应合理,对防火重点部位应采取防范措施。

7.5.6绘制重大危险源分布图,要求准确反映重大危险源所在位置及消防、救护车辆救援路线、人员疏散路线、警戒线。

7.5.7对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和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并参与工程验收。

7.5.8建立火灾事故档案,对火灾事故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处理。

7.5.9组织好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根据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安全检查。

7.5.10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有关防火、防爆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5.11绘制有害作业点分布图,且应标明全部有害作业点的位置和种类。

7.5.12绘制厂区通道图。

7.6其他职能部门。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和业务归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8附则。

8.1公司机构有变化时,主管相应工作的单位、个人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8.2本制度由生产安全部制定并归口。

为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人员贯彻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3引用法规、文件。

4定义。

4.1安全生产检查:是根据生产的特点,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突击性的或专业性的监督检查活动。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设备、查操作行为、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查伤亡事故的处理。

4.2专业性安全检查:指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变配电站、防雷防静电设施等设备、设施、作业场所进行的专门安全检查。按《兵器工业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

4.3易燃易爆危险点(以下简称危险点):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潜在火灾、爆炸的危险因素,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物质损失的场所。

5管理职责。

在总经理领导下,各生产单位及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内容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安全部全面监督。

6.2安全检查贯彻“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原则。

7.1常规检查。

7.1.1岗位日查。

岗位操作者每天上、下班前检查自己工作环境和所使用设备、设施、工具、工装、材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自己的操作是否符合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否会危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防止带隐患上岗。

7.1.2班组日查。

工段长、班组长、班组安全员每天检查全班作业中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检查班组成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对查出问题立即整改,无力整改的要及时向本单位汇报。

7.1.3安全员日查。

生产单位(公司、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每天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同时监督检查各班组日查开展情况。兼职安全员每天至少要保证一个小时以上的检查活动。

7.1.4单位周查。

生产单位(公司、部门)安全领导小组每周组织对本单位管辖范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记录备案。

7.1.5生产安全部日常检查。

生产安全部安全员深入基层,对全公司生产单位分片负责进行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及时将检查问题通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单位周查进行监督指导。

7.1.6生产安全部月检查。

生产安全部每月对所有生产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考核,检查内容包括综合安全管理、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现场事故隐患、“三违”现象等方面,检查结果作为每月对单位奖罚的依据,同时作为年终对单位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7.2季节性安全检查。

公司根据季节变化特点,组织开展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由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如防火检查、防雷设施检查、防暑降温检查等。

7.3节假日前安全检查。

由公司安委会统一部署,各单位于每年“十一”、“元旦”、“春节”大节日前对本单位进行自检自查,公司安委会成员带领生产安全部、总经理办公室、公共服务部动力公司、保卫部等有关部门对公司进行全面大检查。

7.4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依据“分线管理”的原则,总公司各归口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部门、分厂)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专业特点,按照《兵器工业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

7.4.1锅炉、机械设备、起重设备的专业检查,由生产安全部负责实施。

7.4.2公司建筑物及道路的专业检查,由经营计划部负责实施。

7.4.3电气装置、动力管线、临时用电线路、防雷设施的专业检查由动力公司负责实施。

7.4.4库房、喷漆场所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的专业检查由公共服务保卫部负责实施。

7.4.5防职业病及职业中毒专业检查,由生产安全部负责实施。

7.4.6文明生产、定置管理和生产线通道的专业检查,由生产安全部负责实施。

7.4.7防暑降温专业检查由生产安全部和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实施。

7.4.8公司的其他专业安全检查,由该专业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7.4.9各生产单位(部门)同时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机电设备、专项设备进行专业安全检查。

7.4.10各类专业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由主管职能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整改。

7.5停产复产前检查。

各生产单位(部门)在每次停产复产前要对生产范围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检查,查职工安全意识和设备设施安全状态,并按规范程序起动生产。

8整改与考核。

8.1各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并将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入《隐患整改登记表》,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对本单位难以解决需公司解决的问题另填写《隐患信息反馈表》报公司生产安全部统筹安排整改。

8.2生产安全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一般隐患,整改单位应按要求如期完成,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8.3生产安全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或立即停产整顿。责任单位要积极组织力量按期限按要求进行整改。

8.4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并纳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9记录。

9.1各级、各部门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对查出的问题、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情况等原始资料保存5年。

9.2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整改资料必须长期保存。

10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安全部提出并解释。

附录。

现场违章操作表现范围。

a.违反劳动安全纪律七条。

a.1擅自离开岗位。

a.2没有作业计划;擅自使用机具,干私活。

a.3在工作场所打盹、扯闲话、开玩笑、打架斗殴。

a.4作业中看书、看报,操作中接打手机。

a.5工作现场吸烟或吃零食。

a.6协作干活时,不认真配合。

a.7担任监护任务时不忠于职守。

b.违章指挥十条。

b.1指派未经安全操作训练并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作业。

b.2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要求员工开动非本人管理且不具备操作资格的设备。

b.3要求员工使用无安全保障的工具及设备。

b.4要求员工进入无安全保障的场所作业。

b.5责令员工拆除运行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b.6对作业中的违章违纪现象不予制止。

b.7强令有病的员工担任力所不及的作业。

b.8不做好安全准备工作,强令提前作业。

b.9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行危险作业或危险场合擅令动火。

b.10不按规定的技术标准使用设备,强令员工超载、超速、超压、超温、超限运行。

c.1违章作业六十七条。

c.1.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无视警告。

c.1.2未经许可开动或关停非本人操作的机器。

c.1.3开动、关停机器时应给信号而未给信号。

c.1.4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

c.1.5离岗时忘记关闭设备。

c.1.6开动情况不明;非本人主管的电源或动力电源开关、闸、阀等。

c.1.7忽视警告标志或警告信号。

c.1.8错误操作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

c.1.9机器转动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c.1.10在可能发生窒息的容器内作业时,不使用通风设备。

c.1.11高处作业员工往地面任意扔物件。

c.1.12作业中疾走或奔跑。

c.1.13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c.1.14使机器超速、超载、超压转动。

c.1.15超过检修期限使用设备。

c.1.16酒后作业。

c.1.17冲压机作业时,不使用工具,手伸进冲压模内。

c.1.18工作件紧固不牢,匆忙开机。

c.1.19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c.2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c.2.1未把长发、披发或发辫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域。

c.2.2穿高跟鞋作业,高处作业穿硬底鞋或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

c.2.3带电作业(检修)或使用双重绝缘电动工具在潮湿地区或在容器内、构架内工作时不戴绝缘手套。

c.2.4在非固定支撑面上高处作业,和在牢固支撑面边沿处以及支撑面外或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支撑面上工作时,不使用安全带或吊笼。

c.2.5操作旋转机械或进行检修试车时,敞开衣襟、戴围巾、穿裙子、系领带操作。

c.2.6在作业过程有颗粒物飞溅的场合不戴防护眼镜。

c.2.7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作业场所穿化纤料服装。

c.3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c.3.1拆除安全装置,如拆除设备上的照明、信号,拆除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拆除显示仪表等。

c.3.2安全装置堵塞,或使其失去作用。

c.3.3由于调整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c.3.4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就开车操作。

c.3.5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开车操作时不使用。

c.3.6使用未牢固安置好的设施。

c.4使用不安全设备。

c.4.1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c.4.2开动被查封设备。

c.5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c.5.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c.5.2用手清除切屑。

c.5.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着工件进行机械加工。

c.6违反用电安全。

c.6.1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

c.6.2进入机械设备内检修运转部件时,不设人监护或未采取重复断开动力源措施。

c.6.3未经审批使用临时电源线或使用时不挂临时线牌。

c.6.4检修高压线路或电气时,不停电、不验电、不跨接地线。

c.6.5使用非安全电压灯具作手灯。

c.6.6在带负荷运行时,断开车间(或同路)配电闸刀或总开关。

c.6.7在潮湿地面、容器内或金属构架内使用非双重绝缘的电动工具。

c.7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冒险作业。

c.7.1从事危险作业,无人监护且未经安全或公司指定的部门审批。

c.7.2非本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要害、动力站房区域内逗留。

c.7.3修理树枝时,人未离开危险区就作业。

c.7.4非持证者、非特种作业者从事特种作业。

c.8造成现场或环境不安全。

c.8.1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放置不当。

c.8.2物件堆放超高,或摆放不稳妥就结束工作。

c.8.3在地面积(渗)水区内倒装、运送、浇注灼热金属液。

c.8.4施工中的井、坑不加盖,沟、池不加护栏,晚上无照明及警示红灯标志。

c.8.5在禁火区抽烟或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

c.8.6在生产现场未经许可,擅自移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

c.8.7使用设备跳板、过沟板及各种施工用脚手板时,搭放不牢或搭成一头悬空的探头板。

c.9交通及起重运输作业违章。

c.9.1无证驾驶机动车。

c.9.2酒后开车。

c.9.3客货混载或超载装运。

c.9.4超速驾驶。

c.9.5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c.9.6驾驶时未及时了望。

c.9.7冒闯信号。

c.9.8车未停稳时上下车。

c.9.9在绞车道行走或休息。

c.9.10在起吊物下作业或停留。

c.9.11违反起重“十不吊”。

c.9.12使用无卷扬限位器的起重设备。

为规范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入厂人员、变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班组长、中层以上干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专业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引用标准和文件。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124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贸委xx年第13号令)。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

4定义。

4.1新入厂人员:指新入厂的工人、学徒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实习人员、培训人员和新调入厂的其它人员。

4.2三级安全教育:对新入厂人员进行的厂级安全教育、分厂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4.3变换工种人员:在本企业内变换生产岗位或变换工种的人员。

4.4复工人员:连续脱离本岗位三个月以上,恢复本工种的人员或工伤事故治愈后返岗的人员。

4.5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4.6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5管理职责。

5.1在公司生产经营副总经理领导下,由生产安全部、行政部、各二级单位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生产安全部为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协助实施。

5.2公司在生产安全部建立专门的安全技术教育室,配备必要的电化教育设备和器材,保证教育质量。

5.3公司按3元∕人年标准列支安全教育经费,由生产安全部掌握,按计划用于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

5.4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6.1“分级负责、分线管理”原则。

6.2“全员参与”原则。通过强化各项安全教育,提高全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增强预防事故、处理事故的能力,普及安全文化,确保安全生产。

7.1制定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7.1.1每年年底由生产安全部会同行政部制定次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纳入公司年度职工教育工作计划。

7.1.2制定公司安全生产长远工作规划中应包括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

7.2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7.2.1新入厂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方可在师傅的带领下工作。三级安全教育逐级进行,及时转递《三级安全教育卡》。

7.2.2三级安全教育的方法。

7.2.2.1厂级安全教育:新员工入厂后,由行政部、生产安全部共同组织实施,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7.2.2.2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组织实施,单位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7.2.3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7.2.3.1厂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基本知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殊危险区域,典型事故案例等。

7.2.3.2分厂级安全教育的内容:车间生产特点,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注意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基本知识,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7.2.3.3班组级安全教育的内容:班组生产特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典型事故案例以及实际操作示范等。

7.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复训安全教育和培训。

7.3.1特种作业范围。

7.3.1.1电工作业。

7.3.1.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3.1.3起重机械作业。

7.3.1.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7.3.1.5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7.3.1.6锅炉司炉。

7.3.1.7锅炉水处理作业。

7.3.1.8压力容器操作。

7.3.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操作,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7.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训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xx年以上的,经公司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不参加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7.3.4特种作业人员由生产安全部会同行政部组织参加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并建立档案。

7.4变换工种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

7.4.1变换工种人员教育及考核由二级单位(厂、公司、部门、车间)专(兼)职安全员会同单位培训员实施。教育完毕后填写《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卡》一式两份,单位存一份,报生产安全部存档一份。生产安全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对各单位变换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进行监督。

7.4.2变换工种人员安全教育内容应结合车间及岗位特点,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7.5复工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

7.5.1对停工3个月以上人员、工伤痊愈后复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其它休假在15天以上不满3个月的复工人员,复工前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个学时。

7.5.2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由二级单位(厂、公司、部门、车间)专(兼)职安全员会同单位培训员进行,教育完毕后填写《复工安全教育卡》一式两份,单位存一份,报生产安全部存档一份。生产安全部会同行政部对各单位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进行监督。

7.5.3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内容以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能为主。

7.6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

7.6.1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由行政部会同生产安全部共同组织实施。

7.6.2培训内容以国家劳动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为主。

7.6.3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每3年进行一次,教育出勤率应达到100%。

7.7班组长安全教育与培训。

7.7.1班组长安全教育与培训由生产安全部会同行政部组织实施。

7.7.2班组长安全教育与培训采用轮训制,每2年对全公司所有生产性班组长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和考试,教育率应达到100%,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基本知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班组安全管理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7.8专(兼)职安全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

7.8.1公司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培训、考试、发证由生产安全部、行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培训内容以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为主,具体内容由生产安全部决定,以提高安全人员的综合素质。

7.8.2生产安全部还应利用每月安全例会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学习新法规、新标准,交流经验。

7.9全体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员工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由二级单位(厂、公司、部门、车间)组织实施,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保证教育出勤率不应低于90%。培训具体内容由单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决定,生产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7.10其它安全教育。

7.10.1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生产前,应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7.10.2班组在上岗前要进行短时间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对当天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分析讲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

7.10.3发生工伤事故(含未遂事故)后,单位应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危害、处理情况以及制定的防范措施。

7.10.4各单位必须在节假日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节后开收心会,并做好教育记录。

7.10.5各单位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可利用广播、厂报、安全演讲、安全文艺演出、安全展览、安全板报、安全知识竞赛、放映安全教育录像等多种形式。

8检查与考核。

在公司主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领导下,由生产安全部、行政部联合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对单位月、年度安全工作考核。

9记录。

各种教育都应及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安全教育档案应分级妥善保存管理,公司安全教育档案由生产安全部管理,各单位安全教育档案由本单位安全员管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存放在作业现场,随时备查。

10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安全部制定并解释。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3引用法规、标准和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济源市工伤保险业务规程》(济劳社〔〕46号)。

4定义。

4.1工伤事故: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4.3责任事故:指由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4轻伤:指损失工作日1日以上,105日以下,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丧失伤害。

4.5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表现为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4.6死亡:指负伤后当时就死亡或负伤后一月内死亡的伤害。

4.7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4.8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4.9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0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1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重大未遂事故:指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但实际上未产生这种后果的事件。

5管理职责。

在公司总经理和生产、经营业务副总经理领导下,行政部负责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生产安全部负责对工伤事故进行申报、调查、分析及处理。

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6.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6.2公开、公正原则。

6.3“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1工伤认定。

7.1.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7.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7.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7.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7.1.1.4患职业病的。

7.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7.1.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7.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7.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7.1.2.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1.3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7.2事故报告。

7.2.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在保护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单位负责人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生产安全部、人力资源部报告,保护好事故现场。在事故发生当日内,将事故发生经过的书面报告、伤者身份证复印件、住院证明、医保手册送交生产安全部。

7.2.2接到事故报告后,生产安全部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故经过,初步判断事故原因,进行事故处理。同时要立即电话告知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科室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三日内将《工伤事故快报表》先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后再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职业病自确诊之日起,三日内按以上程序报送相关部门。

7.2.3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除按上条规定报告镇政府及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时间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发生重大、特大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用电话和传真报告上述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原因、伤亡情况、损失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工种、受伤程度、年龄等。同时要求发生事故单位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和有关事故资料,事故目击者及单位领导写出事故经过及事故证明材料等。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同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2.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部dl40891)。

2.2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xx]3号)。

2.3 《国务院关于特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电发[20xx]311号)。

2.4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xx]478号)。

3.1本公司安全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归口安监股管理。

3.2生产单位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按各自职能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3各级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3.4全体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4.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级领导在生产活动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和对策,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2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一票否决,对干部晋级和单位评优,资质评审中,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4.3公司安全目标必须人人熟悉,各单位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

4.4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现场岗位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45安全生产必须正圈理好“四个关系”,做好安全为主体,作好检修消却工作,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管理,严禁设备带病或超铭牌出力运行,以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4.6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对待生产中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的分析报告工作,同时要做好事故,障碍资料的归档工作。

4.7.1为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感,增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以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长期安全思想教育。

4.7.2对新入公司人员,必须进行公司,股室,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7.3由综合办负责组织,安监股协助进行安全教育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学习,并经考试合格。

4.7.4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才能再上岗工作。

4.7.5各生产岗位的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有关触电现场急救,心肺复苏和紧急救护以及消防器材使用等方法。

4.7.6对参加本公司工作的临时工,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相关部门的安监人员必须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事项的交待。

4.8.1每年的安规考试规定在4月份进行。

4.8.2公司安规考试由安监股组织命题,全公司统一时间进行闭卷考试。

4.8.3安规考试成绩合格分数为76分,考试不及格者,限定在1个月内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者下岗1个月,舞弊者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下岗1个月。

4.8.4从事特种工作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和考试,并持合格证上岗。

4.8.5安全监察机构:公司设立二级安全监察机构,即公司,股室二级安全监察机构。

4.8.6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作风正派,实事求是,能坚持原则。

4.8.7安全活动规定:股室安监员应做好记录,活动保质保量,防止走过场,要结合实际,以及不安全隐患等进行讨论,记录要工整,每次发言人数不少于60%人/次。

4.9.1“三措”计划,应在每年的6月份前编制完成。“措”计划由生产副经理组织生技,安监和有关部门提出,由生技股,安监股负责汇编:“安措”计划由各生产单位提出,安监股负责汇编:“三措”计划由生产副经理批准后执行。

4.9.2各生产单位每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单位的“两措”计划,并报生技股,安监股。部门,单位不能实施的计划,需报公司列入公司年度计划实施,于6月底前由生技股,安监股分别制订“三措”计划报州局。

4.9.3因资金或材料等原因而影响本年度部门,单位不能完成的'“三措”计划内容,在下年度“三措”计划中列入完成。

4.9.4生产副经理,安监股,生技股和各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员应经常检查监督“三措”计划的完成情况,公司每季进行一次检查,生产部门每月对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公司将对“三措”计划未完成的单位,部门,按省公司(1997)148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4.10.1事故和障碍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必须严格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以及其他规定。

4.10.2事故调查,分析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草率行事,更不能事化小,小事化了,严禁隐瞒事故。

4.10.3各级领导和安监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类事故,障碍统计标准。

4.10.4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事故蔓延扩,安监人员和事

故调查人员应迅速奔赴现场组织调查,搜集事故原始资料,未经相关公司领

导和安监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事故现场。

4.10.5凡发生事故,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当值调度汇报,并向相关领导和安监股报告,

事故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下班后离开事故现场前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4.10.6凡发生重设备事故的调查,由经理组织安监,生技及相关股室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经理担任组长,主持调查工作。

4.10.7凡发一般设备事故,由生产副经理组织调查。发生的未遂事故,一类障碍(非责任的),二类障碍由股室领导组织调查。

4.10.8凡发生轻伤事故和一类责任障碍,安监股组织调查,主持召开分析会,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监员及有关人员参加;性质严重的轻伤事故的调查,由安监,生技,工会等相关人员参加。

4.10.9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安全员应综合写出事故,障碍分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监股,安监股综合填写报表报上级安监部门。

4.10.10事故,障碍发生后,责任单位要召开分析会,无故拖延或逾期不报者,安监股有权对其给予处罚(处罚依据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4.11.1安监股必须按州局规定,及时,准确填报各种安全报表,次月的1日用电话或传真报安全监督部。并按照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填报下列卡片,报表报送安全监察部:事故(障碍)卡片,人身事故卡片,交通事故统计卡片,违章下岗统计表,双票合格率统计票。

4.11.2安监股必须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人身事故报表,每月初报出。

4.11.3凡发生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障碍的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安监股。月内交书面报告。

4.11.4对发生设备事故,障碍,人身事故的单位,隐瞒不报者按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3、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一般公司都会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家整理的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供家参考。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地矿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豫矿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室、项目部是所负责工作区域和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公司各部室、项目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公司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自觉接受省地矿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公司项目部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应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企业内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司其他领导(含党群)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兼任。

1、研究、协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指导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督促检查本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及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3、组织公司层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经验交流等活动。

5、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公司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配备兼职安全员。公司应创造条件,努力培养配备一批“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身体健康。

第十条、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优先保证安全费用的年度预算;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的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安全费用台账,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门负责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安全生产费用计划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下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必须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证产品质量,并监督、培训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应按照“一岗双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和安全工作做到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劳动竞赛和评先表彰的内容。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发生,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室办公室、项目部的办公室和宿舍每天下班及节假日应关好门窗、切断室内用电电源,并不得私拉电线和使用电热器具。公司办公和生活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公司项目部应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破土作业、高温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易燃易爆作业、汽车驾驶作业等具有高度事故风险的生产经营作业环节,督促责任单位或部门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安全作业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司物业管理部应督促为办公区域和投入使用的生活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经常检查相应区域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情况,保证能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项目负责人、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由资质单位举办的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岗位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国家规定的特殊作业工种人员,上岗前应检查是否具备由资质单位颁发的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必须人证相符且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汽车驾驶员驾驶公司的车辆,在领取驾驶证后,应参加省地矿局举办的安全培训考核,持有省地矿局安全生产部门发放的汽车驾驶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加强和规范单位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培训器材,经常有效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

从业人员从事项目新岗位工作,应进行公司、项目部、现场工作岗位的“三级”安全培训,并建立“三级”安全培训管理档案。

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专项安全培训。

公司结合新法规、新标准、新项目、新要求、典型案例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每年进行1-2次,由公司安委会主持。各部室、项目部组织安全大检查每年进行4次,由各部室、项目部主持。各项目部要求施工现场各标段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每天现场巡检。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公司项目部、部室应根据季节变化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及时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特殊作业、特殊设备和重点部位应不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公司各个项目部应坚持“开工前”的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应坚持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会人员相结合,检查和隐患整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全检查应目的明确、要求具体、讲究实效、解决问题。

第二十六条、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有关领导交换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按“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验收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组组长签发,被检部室、项目部签收;被检部室、项目部整改完毕后,应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故简要经过,现场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已采取的措施、初步估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二十八条、事故救援:公司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xx)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同时督促施工现场各标段建立施工现场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公司配合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报省地矿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处理意见,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和参照省地矿局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处理文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工伤鉴定:重伤事故医疗终结后,公司应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伤残鉴定部门进行伤残级别鉴定。从业人员“伤残级别鉴定证书”原件由从业人员个人保存,复印件应分别存入从业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伤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档案管理:档案记载内容是从业人员享受因工伤有关政策的依据,档案应保证其原始性、真实性。工伤档案一式两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存原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存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公司每年度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研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年度应召开3-4次。公司各项目部每月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周检查一次施工现场各标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安全会议和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各部门、项目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每年度以文件形式下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司对各部门、项目部上年度实现安全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等有关制度,把安全目标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基层。公司应对各部门进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及时兑现安全目标奖惩。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荣获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先进个人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采取由部门推荐(自荐),公司安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表彰奖励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激励制度,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单位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对未能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事故结案后,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决定,由公司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一条、发生责任事故,其有关责任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谎报、瞒报事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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