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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模板14篇)

时间:2023-10-27 15:43:37 作者:笔尘 最热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心得体会(模板14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通过实践和经验积累的,它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具体的心得体会范文如下所示,希望能够为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心得体会

在浩瀚无边的宇宙,有一颗璀璨的明珠,那就是我——地球,一个如水晶般美丽的水蓝色星球。广阔的海洋给我披上蓝色的薄纱,一棵棵郁郁葱葱的树木,是我的“衣服”;一条条清澈见地的小溪河流,是我的“血管”;一座座巍峨险峻的山峰,是我的“肝脏”;一亩亩肥沃的土地,是我的“肌肤”;在我身体上幸福生活的人类,就是我的儿女们……我带着我可爱的儿女们,在世界上快乐地生存了46亿万年。我有一个保镖,它叫“臭氧层”,它就像一件盔甲,它时刻保护着我。我们俩是一对形影不离的好朋友。

在200多万年前,地球上只有一些小动物,小昆虫。到处是绿树成荫,到处是鸟语花香,空气清新甜润,天空湛蓝深远,每一条河流和每一片湖泊都清澈见底,小动物们在这里生活的快快乐乐的,无忧无虑。可在这时,人类就出现了,人类比一般小动物都聪明,我想人类可以把我变的更美丽,但我却没有想到,人类却是架子十足的败家子。他们为了生存,为了取乐,把我可爱的儿女——小动物们,杀了又杀,我的儿女们都快速的灭绝,而败家子——人类却越来越多。人类还发明了一些叫“摩托车”和“汽车”的东西,它们到处排放污染,这几十年我一直在咳嗽,难受极了。一直守在我身边的保镖,终于经不起人类长时间的不爱惜,开始变的残破不堪。不止是咳嗽,我还得了其他病,我的肾已经坏了;我的血液也已经黑了;我的皮肤也腐烂了……我得了癌症!

我本来是宇宙的掌上明珠,我是宇宙间最受宠爱的,可现在,却一个“好朋友”都不肯跟我玩,他们看我的衣服那么脏,身上那么多伤,还患了那么多病,他们都不敢靠近我,都嫌我这不好,那不好。我好伤心!我是一个受害者!

谁能拯救我?只有你们人类!只要你们爱护我,保护我,在一个世纪之内,我就能恢复成200多完年前的摸样,可着都需要你们人类出一份力,你们愿意吗?你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曾经是一颗璀璨的明珠的我,需要你们的帮助!我在这里向人类呼唤啊!人类们醒醒啊!给我这颗璀璨的明珠一个休息养伤的时间吧!

这就我——人类的母亲——地球!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心得体会

记得在几年前,爸爸妈妈带我去看望外婆,外婆家门前有条小河,河水清凌凌的,闪着金光,缓缓地向前流着。河边,一群阿姨正欢笑着在洗衣服,一群孩子在河中游泳、嬉戏。我和妈妈挽起裤脚在河边捡鹅卵石,爸爸在旁边悠闲地垂钓。这安乐祥和的景象,现在我还记忆犹新。

然而,几年后的一天,当我再次看到那条河时,不禁吓了一跳。河水已经不清澈见底了,水是浑浊的,还夹杂着一些脏东西,光秃秃的河床上,水已快枯竭了,还散发着臭气。这些臭水是从哪里流出来的呢?我放眼望去,只见几家工厂正向天空_着烟雾,烟雾污染了白云,然后变成酸雨飘落下来,毒害大地;同时,工厂还不断地向河流排泄废水,将清清的河流变成了浑浊的毒水。煤是大自然几亿年蕴藏的太阳能,而在短短的几百年内得大量的开发和利用,大量的煤炭燃烧生成二氧化碳,造成了地球的温室效应。同时煤中数少量硫的燃烧生成二氧化硫气体,随雨水降到地面上,形成酸雨。酸雨毁坏了大量森林,成为生态系统的“空中杀手。”

由于水源的污染和地下水的超量开采,人类的'淡水资源已经开始告急。由于森林的砍伐和过度开垦,放牧、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问题日趋严重。由于地球的破坏,截至20_年已有2、3万种植物和1000多种脊椎动物绝灭,现在每小时就有1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土地污染,人类乱砍树木,岩石下滑,洪水冲毁了房屋,淹没了庄稼;人们往河里乱丢垃圾,造成了水污染,到处可见随手扔掉的塑料口袋,形成白色污染。人们乱杀动物,造成动物灭绝;人们乱摘花木,使我们失去了美丽。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生活在地球上,就要保护地球,保护我们的家园。

为了我们的地球家园,为了我们自己、为了造福子孙后代、让我们携起手来,保护自然环境,用我们的努力创造新天地。我们相信,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心得体会

谁能告诉我?哪里有人类和动物和睦相处的地方?

月色还是那么朦胧,却多了一份凄凉;树木还是那么葱郁,却多了一份孤寂;风儿还是那么轻柔,却多了一份无奈。

我——一只小鸟,孤单地在月光下徘徊。我的眼里噙满了泪水,我的心中充满了思念。我多么怀念从前那舒适而宁静的生活,多么希望时光可以倒流,能够重新回到爸爸妈妈的怀抱。

以前,我和爸爸、妈妈无忧无虑地生活在一片美丽的森林里,那个温暖的树洞就是我们的家。早上,妈妈用柔和的声音把我叫醒,当我睁开惺忪的睡眼时,妈妈早已为我准备好了丰富的早餐,在妈妈深情目光地注视下,我津津有味地吃着美味的小虫;白天,爸爸教我飞翔,捕捉害虫;黄昏,我和小伙伴们在树林里蹦呀!跳呀!尽情地享受着大自然带给我们的欢乐……那时候,我们生活得多么幸福啊!我纯洁的心灵里从来没有想过会有人来破坏这样温馨的生活。

失去了父母,失去了同伴,我心如刀绞。亲爱的人们,你们知道吗?我们动物也是有感情,有生命的啊!我们的存在保持着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在此,我代表我的同伴,向你们呼吁:希望你们不要再伤害我们了,不要为了你们暂时的利益而破坏我们幸福的生活。请还给我们一个美丽的家园,一份安宁的环境,让我们成为永远的朋友吧!这是一只小鸟的哭泣,这是一只小鸟的呐喊!这是一只小鸟的呼唤。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心得体会

难道我们就应该这样对待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吗?不,保护环境,应从自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可现在很多人来却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的行为。

例如:出门时不知道随手关灯;吸收式,用水太多,放音乐时声音太大;经常用一次性的东西;破坏树木……节约,是中华传统美德,我们应该节约用水、用电;节约用塑料袋;不用泡沫纸做的饭盒;不用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勺子等。保护环境,是人人都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该多植树,不破坏树木;少用塑料袋,尽量将环保袋代替塑料袋;拒绝噪音污染;不随手扔垃圾;不随地吐痰;垃圾应该分类安置;废弃的电池不要随点乱扔;不要践踏草坪;不随便摘花等。

我想要呼吁大家,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心得体会基层干部在行动

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秦岭生态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认真学习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的重要批示,全面执行新修订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严格控制建设开发,严厉查处乱砍乱伐、私采滥挖、违规搭建等行为,同时搞好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保护工作,真正还秦岭以宁静、和谐、美丽。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秦岭保护为重点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让三秦大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切实做好秦岭、桥山等山体保护工作,持续推进渭河、汉丹江等重点江河治理,强力推进铁腕治霾,进一步提升生态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断加快美丽陕西建设步伐。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算大账、长远账、整体账、综合账,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发展模式,着力推进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奋力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

从秦岭北麓的违规别墅,到洞庭湖畔的超级矮围;从千岛湖饮水保护区违规填湖,到青海木里煤田超采破坏植被,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突出矛盾,之所以常常演化为顽瘴痼疾,就在于山水草木、林田湖海的背后,往往牵扯着复杂的经济利益。生态环境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也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如果总想着赚快钱,甚至不惜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发展,那就是在为短期利益透支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换句话讲,生态环境问题的紧迫性,要求我们必须看到更远的将来,注重发展的可持续性。

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不是非此即彼、二选其一,而是一枚硬币不可切割的两面。同样是秦岭北麓,在浅山区有一座天留村,曾在历史上小有名气,然而一度发展滞后。近年来,当地大力开发天留景区,打造森林公园、薰衣草园、农家休闲体验园,打响了“山水桥南,天然氧吧”的名号,当地人说,“没想到金钥匙就藏在山上的林子里、溪流中”。这说明,要把生态理念转变为绿色发展的思路,还需要进行因地制宜的探索。只要肯下心思、善找门路,就能搭上绿色发展的快车,避免走牺牲环境的老路,蹚出兼顾生态与发展的新路。

于山水之间发现新的出路并不难,难就难在斩断陈旧发展模式的利益链条,真正把生态环境保护落在实处。近年来,在中央环保督察的整改报告中,“主体责任”“政治责任”成为高频词。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到河长制、湖长制的建立和完善,压实主体责任、悬起追责利剑,成为推动地方践行环保政策的有效制度保障。去年7月,中央对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严厉追责,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也为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敲响警钟。

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因个体破坏生态环境而产生的消极后果,会被社会中的每个人所分担,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正因如此,无论是一个地方还是某家企业,都不应该抱有“收益是我的,污染大家担”的侥幸想法,也不应该产生“让别人保护,自己坐享其成”的搭便车心理。正因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处理好个体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辩证关系,真正把环境保护当成全局的事来办,并承担起自己在全局中的那一份责任,才能用每个地方的努力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和珍稀动植物保护,着力做好林业科技推广,守护好秦岭这一“生物基因库”。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心得体会

我家住在太西镇,我家门前有一条长长的大水沟,要是以前,我一定跷起大拇指夸它,可是现在,我对它却提之有愧。

我从小就在这条水沟边玩耍,记得我五六岁时爸爸经常带我到沟边玩水。每到夏季,沟里的水涨得满满的,水中的鱼儿成群接队,追逐嬉戏,沟的两边是茂密的杂草,鸭子喜欢在草丛中穿来穿去,仿佛在捉迷藏,每天一早,当杂草上闪烁着露珠,鸭子就歌唱起来了。清澈的沟水哗哗地向东流去,似乎也在欢乐地合唱着,每天下午,这里简直成了我们小朋友的乐园。

后来,在不知不觉中,沟水变的又脏又臭,连一条小鱼也看不见了,沟面上不时漂来一些动物的尸体,各色的塑料袋,树叶禾杆,饮料罐……原来,近几年,太沙工业园区新建的厂子越来越多,各个厂子的废水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进这条水沟,人们也随便往沟里倒垃圾,丢砖头……现在,沟两边茂密的芦苇被一些人割去喂羊,剩下的红柳树也寥寥无几,鸟儿不在这里搭巢,鸭子不在这里歌唱,有时沟里到处漂着大大小小的死鱼。

啊!家乡,你原来是多么美丽整洁呀,可现在你却变成了一个被污染的小镇,我从心底里大声地疾呼:“人们,醒悟吧,保护生态,保护环境,义不容辞!只有这样,才能拯救水沟,拯救家乡,拯救地球,拯救人类自己。”

如今,愚昧无知的人类却无止镜地把工厂的废气、废液和烟尘大量地排放到地球妈妈的皮肤上、血液里,排放到地球妈妈哺养人类的乳汁中,仅全世界每年排放到大气中的铅、汞和镉就分别是200吨、11000吨和55000吨,那一团团废气、烟尘,那一股股废液、污水,像群群癌细胞张牙舞爪地向我扑来,侵袭着我的身体健康,甚至还把保护地球妈妈和我们的臭氧层面纱撕了两个打洞,使紫外线无情地灼伤了地球妈妈的皮肤,严重危害着我们的生存。你看,我们常把天空比喻是蔚蓝的海洋、白云比喻是洁白的棉花,草地比喻成绿色的地毯,而实际却一切都变成灰色的,这些环境的变化,令我伤心,让我落泪。

人类的衣、食、住、行无一不依赖大自然的恩赐。大气、森林、湖海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我们人类应该清醒了,破坏自然环境,就等于自毁家园,制造饥饿。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吧!保护环境,义不容辞!

秦岭保护心得体会

秦岭是我国的重要生态屏障和著名山脉之一,其多样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和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也是全球珍贵的自然宝库。然而,长期以来,秦岭地区遭到了人类活动的破坏和侵蚀,生态环境受到各种压力和威胁,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秦岭保护刻不容缓,意识到个人的责任和角色对繁荣和健康的社区至关重要。

第二段:关于秦岭的重要性。

秦岭地区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农牧业生产区以及生态系统重要区域。秦岭地区紧邻西安市,是全国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其生态系统独特,物种丰富,早已成为全国乃至全球生态保护的焦点之一。秦岭的生态和文化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为了更好地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也已越发紧迫。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生态保护活动,为秦岭的生态保护出一份力。

第三段: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已经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健康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无数的生物物种在环境变化的进程中常常失去栖息的地方、缺乏适宜的饮食和居住环境以及一系列的威胁。而在秦岭地区,保护好它的生态环境显得更为重要,它是维系地球上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生态保护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保护运动中来,为保护美丽的秦岭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段:如何有效保护秦岭。

秦岭的生态环境已经进入到警戒状态,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秦岭保护行动中来。要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增强我们的环保意识,树立环保文化。学会关爱环境,习惯绿色生活。其次,要节约能源资源,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资源浪费。进行再生利用,减少资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最后,积极参与到秦岭的保护运动中来,人民是秦岭的主人,要把秦岭保护当做个人义务和社会责任。

第五段:结语。

秦岭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每个人从自身做起。我们应当深入学习生态文明理论,积极向全社会宣传生态文明理念,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在生态保护行动中,每个人都应该行动起来,发扬中华民族的团结协作精神,共同为秦岭的美好明天而努力。

秦岭保护

秦岭,作为我国著名的山脉之一,长期以来扮演着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文化遗产的角色。然而,近年来秦岭地区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其保护迫在眉睫。在参与秦岭保护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也领悟到了自然与人类和谐相处的智慧。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结合自己的真实经历,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秦岭保护的紧迫性引起了我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作为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地区,秦岭正面临着人类活动对其生态环境的破坏。近年来,大规模的砍伐森林、过度的采矿以及乱倒垃圾等行为导致了土壤侵蚀、水源减少和生物物种灭绝等问题,这些问题的爆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秦岭保护日益成为当地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的重要议题。

其次,秦岭保护使我认识到人类与自然共生共荣的重要性。在保护秦岭的过程中,我亲眼目睹了秦岭生态系统脆弱和复杂的特点。秦岭山脉的蓄水能力、涵养水源的作用以及丰富的动植物资源,都为当地居民的生活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秦岭保护的核心是要让人们认识到人类与自然的互动关系,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此外,秦岭保护的过程也启发了我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思考。在秦岭保护的实践中,我发现环境保护不能只局限于保护自然资源,更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秦岭地区的经济依赖于旅游业,但过度的开发和无序的管理导致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的产生。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发展可持续的旅游业,促进秦岭的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相互促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最后,秦岭保护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激发了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在参与秦岭保护的实践中,我深切感受到每个人都可以为环境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我经常参加志愿者活动,与志同道合的人们一起植树、清洁环境,以实际行动践行环保理念。同时,我也积极关注和支持相关环保组织的工作,通过参与公益活动和倡导环保理念,希望能够为秦岭的保护和未来的环境改善贡献一份力量。

总之,秦岭保护是一项艰巨而又迫切的任务,其背后蕴含着对环境保护的深思。通过参与秦岭保护的实践,我深深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智慧。我相信,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秦岭的生态环境将会得到改善,人与自然的和谐将得以实现。让我们携手努力,为秦岭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生态环境保护心得体会

学校是培育人才的摇篮,是祖国栋梁成长的地方,是塑造美好心灵的净土。作为我们老师和学生,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学习都是由一件件小事构成的,我们不能对这些不起眼的小事敷衍而行。请记住:关注细节,生活无小事。

让我们看看,在校园生活中,我们身边有许多小事,你做到了吗?比如:跨进学校,你见到了纸屑、果皮、食品袋,是否捡一捡呢?课间十分钟,你是否做到了不追逐打闹,轻声慢步过走廊呢?你是否又做到了,爱护公物、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认真听讲、完成作业吗?踏着夕阳,你是否想过今天我收获了多少。

这些小事都需要我们具有一种坚持到底的信念。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成功,才会胜利。

同学们,在3月这个文明礼貌月,全中国都弥漫着文明礼貌的芳香。而这些芳香正来自于各种花朵,你,便是其中的`一份子,相信自己,我们一定能行。我们将挑起传承礼仪的使命,无负于未来,无负于教育我们的美丽校园。

秦岭保护

秦岭,作为中国著名的山脉之一,位于陕西省和河南省交界处。这里山峦起伏,植被茂盛,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干扰和不当开发,秦岭生态环境面临着严重的破坏。为了保护这一珍贵的自然资源,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参与秦岭保护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自然奇迹的魅力。

首先,参与秦岭保护让我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紧迫性。秦岭上空常年笼罩着薄雾,空气清新宜人。然而,在人类活动干扰下,许多动植物物种濒临灭绝。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参加了一个志愿者团队,帮助清理秦岭附近的垃圾。当我亲身目睹塑料袋和废弃瓶子在秦岭的美丽山峦中弥漫时,我才真正意识到我们对环境的破坏有多么严重。这让我深思我们应该如何改变自己的行为,保护我们孕育着生物多样性的地球。

其次,秦岭保护让我领会到自然奇迹的魅力。在一个夏日的早晨,我和一群同伴一起登顶秦岭,准备观赏日出。当太阳从云层后面升起,山脉的轮廓显现出来,晨曦的光芒洒在秦岭的山涧和花草上时,我陷入了对自然奇迹的赞叹之中。我无法用语言描述我的感受,只能用内心深处的震撼来表达。自然的力量和美丽是如此庄严而壮观,我们应该珍惜并保护这一宝贵的资源。

此外,秦岭保护还让我体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性。为了实现秦岭保护的目标,政府和社会各界联手推出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在山区,我们看到了很多监测站点和生态保护警察。他们的工作是巡视秦岭,防止非法砍伐、盗采等行为,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此外,政府还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政策,以减少人类活动对秦岭的影响。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看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人们可以从自然中得到恰如其分的利益,而不是滥砍滥伐地破坏宝贵的资源。

最后,秦岭保护让我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保护环境的事业。在保护活动中,我遇到了很多志同道合的人,他们在保护环境的道路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带领我们参观植被恢复的现场,教授我们如何正确处理垃圾,如何鼓励公众参与。通过和他们的交流,我懂得了环境保护只有依靠每个人的努力,才能够取得成功。每个人都可以从小事做起,减少用水、节约用电、减少碳排放等,为保护环境出一份力。

总之,秦岭保护的经历使我深入认识到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自然奇迹的魅力。通过秦岭保护,我明白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性以及每个人参与保护环境的责任。只有通过集体的努力,我们才能够保护好秦岭这一珍贵的自然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净土。让我们行动起来,为秦岭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具体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秦岭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国有林场、自然文化遗存等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八条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统筹各类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推进生态环境直接受益区与秦岭生态产品供给区建立区域间横向补偿机制;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恢复等科技成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每年世界各类环境保护日,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第十四条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范围,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对分区规划范围作出调整。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依法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编制、修订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第十七条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十九条下列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

(一)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

(四)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第二十条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秦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险、抢险救灾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封育保护、退耕禁牧、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护工作。

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禁牧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禁牧区域的四至范围、封育期限,并设置界桩、标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秦岭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秦岭飞播造林所需经费,纳入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条省林业、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编制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修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

第三十五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防止水资源枯竭,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六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三十七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范围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四十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依法编制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并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措施。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一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四十三条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并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开发区、第十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

严格控制在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第四十六条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场地修复评估方案,依法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费用支出。

第四十九条在秦岭进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秦岭新建、改建、扩建的国省干线公路,应当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做好道路两侧绿化,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不得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其他影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第五十二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经其批准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十三条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对秦岭范围内的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应当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五十六条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七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科学合理安排、确定移民安置点,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已经实施移民搬迁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

第五十八条秦岭范围内的城镇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第五十九条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在适度开发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六十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秦岭旅游专项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进行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其管理机构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批。

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旅游活动,应当事先依法向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备案。

进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的规定,不得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或者有其他影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作出一百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实施方案而不编制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秦岭被尊为华夏文明的龙脉,素有“国家中央公园”之称。因为有秦岭的气候屏障和水源滋养,才会有八百里秦川的风调雨顺,才会有周、秦、汉、唐的绝代风华。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也是居住在秦岭山脉的我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父亲山”。

秦岭生态资源的保护影响着西安市、陕南大部分地区的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投资环境等诸多问题。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就是保护好我们的生存权。《人类环境宣言》曾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的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环境的庄严责任”。生活在秦岭山中的我们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建设好秦岭生态环境。这是为我国西部生态平衡,为西安市、为我们自己、也为我们的后辈拥有青山绿水家园的重要保证。

然而,秦岭的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被人为破坏的现象依然存在,保护工作艰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山区群众生产生活消耗资源,对秦岭水源涵养林带来严重威胁。一是深山区群众偷伐林木生产香菇、木耳和木炭,开荒、陡坡耕垦等引发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例如:偷伐及陡坡地耕垦,严重破环森林植被,加剧水土流失。就秦岭北麓而言,由于长期的采伐作业,现有森林绝大多数为次生林,平均每公顷蓄量为61.6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水平的(每公顷114立方米)54%,近、成、过熟林占22%,且分布在交通不便的深山区和偏远山区;二是山区群众生产生活消耗,对秦岭水源涵养林带来的严重威胁。例如:仅黑河流域,就烧柴而言,每年可消耗7.5万立方米立木蓄积,林农发展培植业每年可消耗森林储积6000立方米以上,加之人畜污染,水源涵养林受到严重威胁。

(二)利益驱动,一些企业或个人违规进山开采矿石,河道采砂、淘金。一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在审批手续未完善或无手续的情况下,进山开采矿石,侵占林地,乱采乱伐,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无法复原的破坏;二是一些淘金人在自认为含金量丰富的河道,连夜赶工,悄挖洗金,流串作业。一些项目建设中,承包方不按《条例》规定或非法挖河取沙,不顾及对土地及河床的危害。以上两者不仅毁坏了大量的土地,让被毁坏的土地上千年无法自然恢复。更严重的是,毁坏了成千上万年自然形成的河床,一方面破坏河床下的蓄水层,导致地表河水大量渗漏到地下,造成河水干涸,江河断流;另一方面一到汛期,河道不能正常行洪,河堤不能保护沿岸,造成大片沿河田地被洪水淹没和长期浸泡,给农作物带来毁灭性灾害。秦岭山脉北部是渭河,黄河最大的一级支流;南部是汉江,长江最大的一级支流。久而久之,秦岭山脉河体的破坏造成的严重后果,可想而知。

(三)秦岭北麓违规建别墅,造成生态破坏。随着西汉高速、西康高速的相继通行,秦岭北麓与西安之间的距离缩短。秦岭北麓的违建别墅开始出现且屡禁不止。一些当地农民将旧宅拆除,修建别墅租给外来人员;一些人在秦岭北麓私建上百套别墅,破坏山体,随意排放生活污水,甚至削平山坡,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自2013年秦岭违规建高尔夫球场被曝光后,秦岭违建别墅也被相继曝光。2018年3月1日,陕西省再次颁布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其中第54条规定,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目前,在中央派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带领下,“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规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正在加紧推进。我县对涉及秦岭区域违法建筑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正进行拉网式排查,并按时间节点对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有关信访件加快清查整改中。

作为秦岭山中基层一份子的我们,要时刻牢记,保护秦岭山区的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存权。今后我办全体党员干部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真学习,做好一名“宣传员”。落实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落实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利用好主题党日活动,进村(社区)、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文明宣传、志愿卫生清洁行动等。通过入户走访、院落会议、村组织生活等方式,大力宣传保护和建设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号召包扶村全体村民共同努力,密切配合,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名环保小卫士。为自我生存及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做一份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大力宣传移民搬迁,保护好身边的林地、河道。一是大力宣传生态移民搬迁,实施好包扶村的移民搬迁工作,尽力帮助搬迁群众解决好搬迁后的生产、收入等问题,让百姓搬的舒适,住的踏实。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严禁闲杂人员无序进入林区;退耕还林25度以上坡耕地;提倡使用新能源生产生活,严罚乱砍乱伐。三是保持河道生态环境卫生。不乱采乱倒,保持河道正常水流;不乱往河道倾倒垃圾,发挥好公益岗作用,保持河道环境卫生;不往河道撒药毒鱼,破坏河体生物生存环境;四是严禁违规开采矿石、挖沙、淘金,号召群众发现可疑人事及时上报组织。

(三)认真对照检查,做好秦岭北麓违规违建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

是否有秦岭地区违规建筑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等。

我办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对照检查,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一是9月中旬前围绕秦岭生态环保问题,每人撰写一篇主题突出,思想深刻的心得体会;二是在8月底前全体党员观看一次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片;三是在9月25日之前开展一次“秦岭生态环保志愿行”公益活动,进村(社区)、企业进行一次生态环境文明宣传、开展志愿卫生清洁行动;四是我支部召开一次秦岭生态保护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在会上交流心得体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面梳理和整改问题。

今天的党课就上到这里,请大家牢记:“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存权。”在平时工作中,做好一名优秀的环保小卫士及宣传员。请大家按照党课要求,认真完成本次党课的课后作业,贯彻落实到位。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语

1、爱护绿色、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3、智慧创新环保,联手共建环保。

4、“昔人已识乾坤大,犹怜草木青。

5、国之栋梁不可无,生命之水不可枯。

6、保护母亲河,关爱生命源。

7、森林是氧气的制造工厂。

8、把绿色带入校园!

9、小花小草传芳香,请你把路绕一绕。

10、生命在于绿色,希望在于绿色。

11、保护伊春碧水青山创建环境友好社会。

12、关爱人类环境,倡导绿色文明。

13、不要让小草感觉疼痛。

14、美好校园需要我们共同建设。

15、应急应对要实现,各级响应编预案。

16、“青山清我目,流水静我耳。”

17、栽树忙一天,利益得百年。

18、持续革新技术,杜绝有害物质。

19、地球是我家,环保靠大家。

20、坚持人水和谐,建设生态文明。

21、地球是我们从后代手中借来的。

22、小花多可爱,请你别伤害。

23、一滴清水,一片绿地,一个地球。

24、大路随你走,别踩在我头。

25、落实环保责任,完善环保制度。

26、花草丛中笑,园外赏其貌。

27、污染空气,等于慢性自杀。

28、口号:我们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

29、应急减排三手段,控电减排核运单。

30、生命只有一次,地球只有一个。

31、爱比花红,情比绿浓!

32、爱无限,绿无边。

33、节能源自心中,环境大家爱护!

34、巍巍中华环保行,人人奉献巨龙腾。

35、植树造林,利在当今,功在千秋。

36、请将废电池送入规定的电池箱。

37、争做环保使者,共创绿色文明。

38、轻轻地我走了,正如我轻轻地来。

39、依法管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

40、物料筒仓封闭严,负压吞吐防逸散。

41、愿绿色天天与我们相伴!

42、美我校园重在每一举动。

43、栏杆拦人,人自拦心。

44、扬尘污染危害大,雾霾害人根在它。

45、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环境保护。

46、花草和树木你我都爱护。

47、老毛病、要根治,小问题、要重视。

48、选用无氟制品,保护臭氧层。

49、爱护花草——人人有责。

50、保护绿化,爱护公物,从我做起!

51、保护学校环境,共创学生圣地!

52、那里有绿色,哪里就有生命。

53、树立节水意识,反对浪费水源。

54、人人节约水的良好风尚。

55、心动不如行动,去怨不如去干。

56、为了地球上的生命。

57、全民同心低碳同行。

58、百业要兴,环保先行。

59、从环保祖国将会更美好。

60、物料装车低帮槽,卸车空载车厢扫。

61、生命因绿色而美丽。

62、娇娇小草,请足下留情。

63、保护环境,利国利民。

64、成就绿色,成就未来。

65、发展以市场为本,生产以环保为先。

66、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67、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68、点滴做起,清洁生产。

69、垃圾混置是垃圾,垃圾分类是资源。

70、露天存放细物料,严密围挡苫盖好。

71、为了子孙的幸福,请您珍爱环境。

72、捡起一片小树叶,我是环保好娃娃。

73、装卸扬尘要管控,喷淋密闭都管用。

74、齐献一颗爱心,共创美丽校园。

75、青草绿树你我他,咱们同住一家。

76、污染环境千夫指保护环境万人颂。

77、浪费用水可耻,节约用水光荣。

78、不要旁观,请加入行动者的行列。

79、环保,还宝,让我们的世界更好。

80、拥有绿色人类将不会失去梦想。

81、有品质才有市场,有改善才有进步。

82、请脚下留情,别伤害一棵小草。

83、别让眼泪成为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

84、保护生态环境,就是爱护自已。

85、除了你的记忆,什么都别带走。

86、我是一朵花,请爱我,别采我。

87、青山绿水蓝天,共创美好人间。

88、同享低碳精彩共赢绿色未来。

89、爱护小草吧,它是春天的信使!

90、为了子孙后代,请留下一片净土。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出台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将于下月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该条例将于203月1日起施行。

设区的市可严于条例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

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较修订草案增加了诸多条款。表决稿规定,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政府在省秦岭生态环保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应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市、区)政府可建立综合执法机构,或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方面,表决稿规定,省秦岭生态环保委员会应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总体规划应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范围,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根据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对分区规划范围作出调整。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保需要,可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报省秦岭生态环保委员会审查。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编制、修订或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秦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为禁止开发区。

此外,表决稿把秦岭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也划定为秦岭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

表决稿还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城,应划分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

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省秦岭生态环保总体规划的要求。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秦岭生态环保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秦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各级政府应根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禁止在禁止开发区及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

在秦岭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保方面,表决稿规定,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禁止在禁止开发区、相关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退出。严格控制在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釆用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关闭。

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

表决稿还规定,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表决稿同时规定,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政府批准。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以下是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具体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秦岭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国有林场、自然文化遗存等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八条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统筹各类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建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推进生态环境直接受益区与秦岭生态产品供给区建立区域间横向补偿机制;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恢复等科技成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每年世界各类环境保护日,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第十四条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范围,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规划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对分区规划范围作出调整。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可以严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具体划定保护范围,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依法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县(市、区)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编制、修订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第十七条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十九条下列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

(一)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

(四)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第二十条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秦岭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险、抢险救灾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封育保护、退耕禁牧、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护工作。

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禁牧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禁牧区域的四至范围、封育期限,并设置界桩、标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秦岭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秦岭飞播造林所需经费,纳入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条省林业、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编制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修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

第三十五条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防止水资源枯竭,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六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三十七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范围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四十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依法编制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并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措施。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一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秦岭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四十三条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并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开发区、第十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

严格控制在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第四十六条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场地修复评估方案,依法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费用支出。

第四十九条在秦岭进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秦岭新建、改建、扩建的国省干线公路,应当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做好道路两侧绿化,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不得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其他影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第五十二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经其批准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十三条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对秦岭范围内的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应当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五十六条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七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科学合理安排、确定移民安置点,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已经实施移民搬迁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

第五十八条秦岭范围内的城镇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第五十九条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在适度开发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六十条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秦岭旅游专项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进行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其管理机构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批。

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旅游活动,应当事先依法向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备案。

进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的规定,不得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或者有其他影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作出一百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实施方案而不编制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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