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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7篇)

时间:2023-10-20 07:30:58 作者:文轩 实用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7篇)

学习心得是检验学习效果,找出不足和改进提升的机会。这些学习心得范文汇集了各行各业的智慧和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广阔的学习视野。

抗疫伤害案例心得体会

随着新冠病毒的全球肆虐,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抗疫措施,包括封城、限制人员流动、加强卫生防护等。然而,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给社会经济带来了损失。在我国,也出现了一些抗疫伤害案例,对此,我们需要深刻反思,总结经验教训,并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抗疫伤害案例的心得体会。

一些抗疫伤害案例包括小微企业倒闭、关停,员工失业,生产线中断等。这些伤害案例的背后,主要原因是封城和限制人员流动措施的执行。这些措施的初衷是为了控制疫情的传播,保护民众的生命安全,但同时也导致了相应的经济损失。现行的抗疫措施在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我们需要更加准确地把握一个度,平衡两者的关系。

首先,在抗疫伤害案例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的困境。他们是社会的脆弱群体,更容易受到疫情和防控措施的冲击。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大对这些群体的关注力度,提供相应的救助和支持,避免他们的经济困境进一步恶化。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精细化管理。封城和限制人员流动是必要手段,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性需要被充分考虑和评估。我们需要更加精确地识别风险区域和高风险人群,确保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对经济的不必要伤害。

为了减少抗疫伤害案例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受影响群体的帮助力度,向小微企业和农民工提供财政补贴和支持,确保他们度过难关。其次,政府和企业可以探索线上经济的发展模式,鼓励企业转型升级,适应疫情期间的经济环境。此外,相关部门也可以鼓励企业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共同度过困难时期。

第四段:个人应对抗疫伤害的措施。

面对抗疫伤害的案例,个人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损失。首先,我们需要加强自身的风险意识,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避免感染病毒,减少疫情对自身的影响。其次,个人可以进行在线学习和培训,提升自身的技能和能力,以应对可能的工作变动。此外,我们也可以通过合理的理财规划和节约开支,减少经济压力,保证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抗疫伤害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需要在保护民众生命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寻找平衡点。政府需要加大对受影响群体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抗疫措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评估。个人需要增强风险意识,提升自身的适应能力。只有通过政府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抗疫伤害案例,实现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

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

前不久,我了解到一个故意伤害案件的详情,在听闻了事情的始末之后,我十分震惊。本案中的被害人遭到了凶手严重的伤害,不仅身体受到了损伤,而且心灵也受到了极大的创伤。我深深感到,虽然这是一起单个案件,但它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却非常深刻,离我们并不遥远。

第二段:探讨社会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凶手采用极度暴力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攻击,这给社会安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社会的治安状况不断地得到改善,但是一些人的越轨行为和心态却越来越令人担忧。与此同时,公众对于相关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这说明了人们对于法治社会的期待和对于保护自身安全的呼声。

第三段:思考个人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了谴责之外,我们也应当思考作为一名普通民众,我们是否做到了自身安全的防范措施。我们时刻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治安有着关键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更加要注意身边的安全环境,加强信息意识和保障自身安全。

第四段:呼吁法治建设。

在这起案件中,主要的治安问题在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类似案件得以发生。因此,我们在呼吁法治社会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法治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参与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此同时,通过不断地加强公安力量的建构,加强各类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提升社会治安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段:结论。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加强治安、推动法治、提高自身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更需要意识到,保障自身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推进法治的发展是每个人都应当担负的社会责任。我们应该在平静和安定中规划自己的生活,并在安全和法治的环境中创造和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梦想。

故意杀人的心得体会

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它带给人们的伤害不仅仅是生命的丧失,还有整个社会秩序的动摇。作为一个法律学生,我有机会研究和探讨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款。在这个过程中,深入思考并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动机和心理状态的重要性。

通过研究一系列故意杀人案件,我了解到理解杀人犯的动机和心理状态对于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直接的动机可能是财富、报复或争吵导致的情绪爆发,但背后往往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了解犯罪者内心的动力可以帮助我们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比如提供更多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段:引导犯罪者寻找合法途径表达情绪。

人们杀人的原因可以有很多,但一些常见的原因是情绪激动和无法控制的愤怒。社会应该鼓励人们寻找合法途径来处理自己的情绪,与他人沟通和共享,而不是采取暴力行为。通过提供更多的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我们可以帮助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寻找更健康、积极的方式来表达情绪,从而减少故意杀人的发生率。

第四段:加强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

故意杀人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是确保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嫌疑人的社会监督,以确保他们在脱离监狱后不再构成威胁。这种监督可以包括定期报告和监视,确保他们没有机会再次犯罪。

第五段:提高法律意识和普及法律知识。

作为公民,了解并遵守法律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充分了解法律,知道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就能更好地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提高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就变得非常重要。政府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法律教育的力度,让更多的人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故意杀人这样的极端行为。

结论:

虽然故意杀人是一种令人震惊和不可容忍的行为,但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我们可以从中引发一些改进和反思。了解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加强社会监督、增强法律意识等方法可以帮助我们预防故意杀人的发生,并为建立更安全和和谐的社会做出努力。

注:本文仅为人工智能生成草稿,供参考。

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

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人们在不断地进步与发展,但是也需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犯罪问题。而在犯罪中,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频率较高,其危害性也不可小视。故意伤害案的背后,隐藏了多少惨痛的故事,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也是无法预计的。对于故意伤害案,人们要认真思考其深层次的问题和解决他们的方法,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故意伤害案件不是一朝一夕而成的,每个案例背后都会有其发生的原因。有的人随意施暴,因为情绪波动不稳,有的人则因钱财、争执、私人恩怨等原因而采取暴力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人可能因素质素质低下、缺乏自我掌控等多种因素导致故意伤害的行为。针对这些根源,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司法程序,同时也需要从根本上完善社会教育,加强社会公德心等方向入手,发挥法制在治理故意伤害案中的重要作用。

故意伤害案件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被害人的家庭从此失去安宁,其身体健康和心理都遭受了严重的伤害,甚至有的人还会付出生命的代价。而对于加害者来说,除了受到监禁等刑罚外,更可能承受长久的负面影响,例如信用受损、被社会孤立等。故意伤害案的后果在不同的角度都格外严重,因此要想避免故意伤害案,我们必须铭记后果,警惕故意伤害案背后所隐藏的危机因素。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争斗的双方往往都会在快速冲突中忘掉了理智,而被伤害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休息后,逐渐恢复清醒,在这个时候追悔莫及,已经无法挽回局面了。这种情况向我们说明,在我们随意使用暴力前,先清晰思考利与弊,并充分了解后果,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我们必须学会修身养性,强化自我控制,减少个人感情波动的影响。同时,在社会教育方面,要在培养年轻人情感与智慧、倡导和平的思想等方面下功夫,始终将平和与宽容作为价值观的核心。

第五段:总结。

总之,故意伤害案的发生给我们提出了难题,但也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通过深入剖析故意伤害案的背景和后果、通过认真思考教训,我们需要拿出更好的方法,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秩序与安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安心、和谐的生活。

抗疫伤害案例心得体会

随着新冠疫情的肆虐,抗疫工作成为全球最为紧迫的任务。在这场战“疫”中,有许多抗疫案例涌现,其中既有充满正能量的成功案例,也有可悲的伤害案例。通过总结这些伤害案例,我们能够深刻认识到抗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而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下面将从科学防控、信息公开、心理疏导、医源性感染、公共意识五个方面探讨抗疫伤害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首先,科学防控是抗疫工作的核心。然而,在一些伤害案例中,我们发现部分地方政府在疫情防控中没有充分依据科学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疫情扩散。例如,有地方在疫情爆发初期缺乏紧急采取封控措施,造成疫情快速蔓延。因此,我们应该牢记科学防控的重要性,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疫情防控机制,以及确保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中时刻保持与科学家的沟通与合作。

其次,信息公开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一些伤害案例中,因为信息不透明,疫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被掩盖,导致广大群众对疫情的认知滞后,错失最佳的防护时机。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开疫情信息,告知大家疫情的实际情况,排除谣言,避免人们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恐慌和误解。

心理疏导也是应重视的方面。抗疫工作中,许多患者和医护人员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疼痛,更要面对心理上的巨大压力。一些伤害案例中,我们看到许多人的心理出现了问题,严重的甚至导致了自杀事件的发生。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心理疏导力度,为受伤害群体提供心理支持,同时加强对潜在心理问题的预防和干预。

医源性感染也在一些伤害案例中暴露出来。医护人员是抗疫工作中的最前线,但由于缺乏个人防护装备、工作环境卫生不达标等原因,一些医护人员在救治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这不仅对医护人员本身造成了伤害,也危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的保护,确保他们的个人安全及工作环境的卫生,同时加强相关科技研发,提高个人防护装备的质量和性能。

最后,公共意识也是抗疫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在一些伤害案例中,人们出现了不守规矩、不配合工作的情况,给抗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例如,有人故意隐瞒疫情,甚至散布虚假信息,导致疫情进一步扩大。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公众教育,提高人们的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树立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总而言之,在抗疫伤害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一些值得反思和改进的地方。只有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以后可能出现的类似情况。科学防控、信息公开、心理疏导、医源性感染和公共意识是我们必须重视并改进的方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也是呼吁各级政府和个人共同努力的关键。只有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战胜这场疫情,共同走上疫后复工、复产、复市的道路。

抗疫伤害案例心得体会

作为一位关注抗疫工作的普通民众,我深刻认识到抗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然而,在抗疫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面对病毒的危害,还要应对由抗疫措施所带来的伤害。在这里,我将分享一个具体的抗疫伤害案例,并总结出的心得体会,旨在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

第二段:案例介绍。

我要讲述的是一个关于在抗疫期间的一次误诊导致后续病情恶化的案例。某市疫情爆发期间,小李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他和家人第一时间去了当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然而,由于医务人员防护不到位,小李被其他病患者传染了新冠病毒。他的病情逐渐加重,但是由于医疗资源紧缺,小李并未得到及时的治疗。这种误诊和治疗不及时的情况,不仅加重了小李的病情,也对其他患者的康复产生了负面影响。

第三段:案例分析。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抗疫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是医务人员防护不到位。在疫情初期,由于病毒了解不足,医务人员在防护设施使用上存在疏漏。这种情况导致病患者容易被感染,同时也给医务人员自身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其次是医疗资源紧缺。在大规模疫情爆发的情况下,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凸显出来。很多病患无法及时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关注,进而导致病情恶化。此外,医疗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管理体系也面临考验。在疫情爆发初期,许多医疗机构的预案和管理措施并不完善,无法有效应对突发的疫情,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出现。

从这个案例中,我认识到抗疫工作需要更加注重细节。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个人防护规范,减少感染和传播的风险。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医疗资源的管理和调配。在大规模疫情爆发时,应当有一个完善的协调机制,有效分配医疗资源,保障每个患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关注。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和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效率,减少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五段:总结。

抗疫伤害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在抗疫工作中,我们不能仅仅关注病毒本身,也不能忽视由抗疫措施所带来的伤害。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提高医疗资源的调配效率,完善医疗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管理体系。只有通过系统性和综合性的措施,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疫情,减少对人民健康的伤害。

通过分析这个抗疫伤害案例并总结出的心得体会,我们需要认识到抗疫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任务,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依法的管理,我们才能够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希望这个案例能引起更多人的注意和思考,促进抗疫工作的改进和进步。

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接手故意伤害案件时,我的身心都会承受巨大的压力。这类案件涉及到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必须亲身面对受害人和加害人,耐心细致地倾听他们的陈述和抗辩,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经过多年的实践,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故意伤害案件的特殊性,也逐渐领悟到如何更好地应对和处理这类案件。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深刻理解案件的背景和影响**。

故意伤害案件发生之后,受害人和身边的亲友都会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创伤,一些人的生命甚至会受到威胁,这对我们法律工作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背景和考量。在接手此类案件的同时,我们需要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动机、作案经过以及受害人的伤情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做出适当的判决。

**第二段:注重沟通和调解,促进双方理解**。

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我们不仅需要注重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更需要关注加害人的内心情感和治疗康复。因此,我们要尽可能与加害人进行积极沟通,了解他们的内心想法和动机,并尽可能做到不伤害他们的尊严。如果条件允许,我们还可以尝试倡导调解,通过协商和谈判,尽量达成和解协议,促进双方理解和谅解。

**第三段:精细认定罪责和定罪量刑**。

在认定故意伤害案件的罪责和量刑时,我们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作案手段、加害人的情感状况、作案动机以及受害人的伤情等等。我们需要尽可能精细化地认定罪责和量刑,综合考虑每个案件的独特性,避免机械化地套用标准罪责和量刑标准。在执行判决时,我们还要尽可能考虑到受害人的实际需求和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鼓励加害人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

故意伤害案件一旦发生,对社会稳定和公民安全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和伤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不能仅仅注重罚责,还要鼓励加害人改过自新,走上正义之路。我们需要帮助他们反思自己的行为,引导他们积极拥抱社会和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安全。

**第五段:加大社会的普法宣传和教育**。

最后,我认为,我们还需要加大社会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力度,提升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当每个人都拥有正确定义故意伤害的认识,并且知晓自己的法律权益和义务,才能真正预防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努力地推动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与进步。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案件处理的过程和方法并不简单,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具备高强度的判断力、沟通能力和综合素养。只有在不断的实践和经验积累中,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和处理这类案件,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故意伤害罪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讲座,该讲座由一位资深法官主讲。这次讲座对我来说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让我对故意伤害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对该讲座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首先,讲座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条款和适用标准。法官先是明确了罪名的定义,指出了该罪行所具有的故意和伤害的主要特征。接着,他详细解释了构成故意伤害罪所需的行为和结果要件,包括暴力或其他直接伤害行为的必要性,以及对受害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实际伤害。这些细致入微的解释使我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让我意识到在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时需要花费多少心思和时间。

其次,讲座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故意伤害罪的具体应用。法官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例,包括家庭纠纷中的伤害行为、言语语言中造成的精神伤害等。他在详细描述案例的过程中,突出了伤害行为的主观意图和结果的实际后果。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深刻理解到故意伤害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也更加明确了法律在保护人民身体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性。

第三,讲座强调了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和法律责任。法官向我们详细解读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他特别提到了故意伤害罪的不同等级和相应刑罚的区别,以及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的从重处罚措施。这些讲解使我明白,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也增强了我对刑罚和法律责任的认知。

接下来,在讲座的互动环节中,我向法官提出了一些问题,并得到了详细的解答。我提问了关于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和界限,以及在满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要件时,如何考虑到被告的主观故意等问题。法官根据我的问题,一一给予了解答,并引用了相关法律理论和判例进行说明。通过与法官的互动,我受益匪浅,也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问题。

最后,我对这次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这场讲座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扇了解法律的窗口,使我对故意伤害罪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知。讲座内容条理清晰,案例生动有趣,让我们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中有效掌握了相关知识。整个讲座过程感受到了法官的敬业精神和深厚的法律素养,他的言传身教使我们为之震撼。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也更加坚定了我继续学法的决心。

总之,这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讲座给了我宝贵的学习机会,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也对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加深对法律的了解,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做出贡献。

故意杀人的心得体会

故意杀人,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违反了人类的价值观和社会道德。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无辜者的死亡,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宁和和谐。然而,正是因为这种严重的后果,我们容不得对故意杀人心存侥幸或放任自流,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其根源,以求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

第二段:挖掘动机。

故意杀人的行为多源于个人的负面情绪和恶劣环境的双重作用。个人的负面情绪可能是经济困窘、家庭纷争、心理压力等种种原因,这些负面情绪严重损害了个体的心理健康,使其自律能力降低。恶劣环境则是指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加剧等问题,导致一些人处于生存压力之下,选择以暴力解决问题。因此,为了防范故意杀人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个人和社会环境的关注,为其提供更多的救助与改善条件。

第三段:重视心理健康。

个体的心理健康是防范故意杀人的关键,我们要逐步改变社会对心理健康的忽视态度。首先,我们要加强对个体的心理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为那些患有心理问题的人提供适当的帮助。其次,我们要倡导积极心理健康,推广心理健康教育,培养个体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情绪管理能力,让每个人都能够正确应对困境和压力。

第四段:改善社会环境。

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给了许多人希望和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贫富差距激化、社会不公平等问题。为了降低故意杀人发生的风险,我们需要改善社会环境,使每个人都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首先,政府需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资金支持,通过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让贫困人口摆脱困境,改善自己的生活。其次,社会各界应加强教育公平,提供平等的教育资源,让每个人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减少社会矛盾。

第五段:加强法律意识。

故意杀人行为的严重性超出了个体和家庭范围,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巨大恶劣影响。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律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首先,政府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让大家明白杀人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其次,要严厉打击故意杀人犯罪,加大对杀人犯的处罚力度,以震慑和警示其他潜在犯罪分子。

总结。

故意杀人行为严重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秩序和人类文明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为了防范和减少故意杀人的发生,我们需要从个体和社会共同努力。加强个体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改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预防故意杀人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宁和和谐。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使故意杀人的发生趋于零,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人身伤害案件点评心得体会

近年来,人身伤害案件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深入了解该类案件,并从中汲取经验,提高自身防范能力。

首先,人身伤害案件无处不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都有可能遇到。因此,做好自我保护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学会一些基本的防身技能,比如如何闪避攻击、如何拆解解救各种缚绑绳索、如何求救等等。此外,在遇到危险时要有清醒的头脑和果断的行动,不能慌乱失措。

其次,人身伤害案件大多是由矛盾纠纷引起的。因此,我们平时要多加留意,注意言行举止,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如果遇到矛盾纠纷,首先应该以和为贵,采取和平解决的方式,如果实在无法解决,尽可能地寻求法律帮助。另外,亲朋好友之间也不应该因小事而闹翻,要懂得相互理解和包容,以和为贵。

最后,我们也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在遇到人身伤害案件时,要及时报警,而不是自行处理。同时,也要掌握自己的权利,比如保留现场证据、要求医疗救助、委托律师等等,让自己不受侵害,同时也让加害者受到法律制裁。

总之,人身伤害案件是社会治安中比较普遍的一种事件,我们要加强防范、增强意识、掌握自身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人身伤害案件发生的机会,同时也可以保护自己和周围的人。

伤害案件心得体会

伤害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比较严重的一种,因为它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健康,而这是每个人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伤害案件的处理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也需要法律人员深刻的思考以及对人性的洞察。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处理过一些伤害案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可以从几个方面谈一谈。

第二段:法律是我们的基础。

在伤害案件中,最基本的应当是法律的准确定义。要了解不同程度的伤害都对应着什么样的行为,在判定时尽可能准确,才能减少对被害人的侵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应当注重创新,尝试将新的情况运用到判决中,以实现更好的司法。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要注意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三段:人性是我们的关注点。

作为伤害案件的处理者,我们必须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关注案件背后涉及到的人性问题。我们需要关注凶手的心理状况,努力发现他受到的各种压力和问题。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人性和情感的因素经常被忽略或忽视,而受害者和加害者的行为往往深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寻找解决他们问题的方法,以便更全面地解决案件。

第四段:制度是我们的保证。

在处理伤害案件时还应注意到,制度也颇具重要意义。我们需要对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努力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合理的制度可以为我们提供法律保障,并使判决更加公正公平。同时,我们还应该探讨如何加强制度的官方实施力度,从而提高它的可靠度。这些做法能够保障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使用制度。

第五段:职业精神是我们的灵魂。

最后我要谈一谈,职业精神的重要性。作为处理伤害案件的执法人员,我们必须时刻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执行公正公平,力求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对待。我们的职业精神是我们灵魂的代表,同时也是我们的终极目标。只有真正切实地贯彻职业精神,我们才能在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成绩。

结论:

伤害案件处理需要我们许多的努力、思考、反思和总结,同时,我们也应当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去思考问题。我们必须继续总结和不断创新,以便为司法实践做出更大的贡献。只要我们秉承职业精神,积极使用法律和人性洞察力,注重制度的建设和加强实行,我们就可以做到更好。

伤害案件办理心得体会

伤害案件作为一类涉及人身安全的重要案件,对于受害者和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作为一名法官积极参与伤害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将结合自身经历,以五段式的形式进行阐述。

首先,对于伤害案件的立案审查,我认为需关注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在伤害案件中,受害者身体损害程度往往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却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在立案时应严格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尤其是医学鉴定和证人证言方面的证据。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收集和汇总证据,有助于为事实的查清提供保障,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其次,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应本着正确认识案件的原则,确保审理过程的公正和透明。对于伤害案件中的法理问题,我们要运用法律知识,准确把握各自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面维护庭审的程序和原则。例如,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权,我们要妥善保护,并严格遵守法庭规则,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语言表达和审判方法的特殊性,及时采取调解等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解决途径。

第三,我们需注意审理程序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伤害案件办理中,往往涉及到被告人的个人财产赔偿,这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应根据被告人的就业状况、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赔偿方式和数额。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评估损失和赔偿金额,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第四,对于伤害案件的办理,我们还应关注社会救助的渠道,加强法律与实践的对接。伤害案件中的受害者往往面临生活和经济上的重大困难,他们需要社会的帮助和支持。因此,我们作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案件结果的公正,还要关注受害者的后续生活。我们应积极引导受害人了解相关救助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重建生活自信。

最后,我认为伤害案件办理的核心在于保护人身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在每个案件中,我们都要时刻铭记这个使命,并以此为指引进行办案。我们要在法律框架下确立正确的价值体系,注重司法职能的正当化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只有坚守底线,才能有效平衡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诉求,确保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之,伤害案件的办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不仅涉及到法学理论知识的研究,更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修炼,同时,也需要法官具备判断力和公正正义的价值观念。我在这一领域的实践中,逐渐悟得有效办案的心得,但仍然是一条注重学习和不断进取的道路。我相信,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公正。

故意伤害案悔过书

悔过书是对已经做错的事情进行悔过的一种应用文体,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悔过书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20xx年8月28日21时许,本人xx因收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

在得知对方说要打我后,本人叫了“袁老二”等五名男子一起过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酒,“袁老二”等人说要帮我和对方谈判,之后一起来到xxxx西区樟埔红尾头荔枝园。

在我指向并告知“袁老二”等男子,此人就是严伟聪时,“袁老二”等男子突然持刀将被害人砍伤。

因发生的事情远远超出我的主观故意范围,且又害怕被人报复遂逃离现场。

而在当地所开的店辅亦不敢回去收拾一件行李,该店内全部资产当做给被害人的赔偿。

本人因对被害人深感嫌就和对自已犯下的错误深深感到后悔,于20xx年10月22日向xxx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

并于20xx年10月24日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次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肆万元整,而被害人亦承诺不追究我的责任。

当我这次再从重新回来面对和解决这案件时,我感触良多,一个人一定要为他自已犯下的错识要勇于承担责任,否则永远无法让自已的良心得到安稳。

虽然我的家庭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我进城务工所得。

其上有年迈残疾的父母,下有三岁的小女儿要照顾。

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我和我的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在公检法多次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在法庭上亦认罪悔罪,我认为我的悔过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而我的亲人也需要我的工作收入扶助。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能从上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改判处被告人较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用我的全力报答家人、报答被害人、报答社会。

此致

20xx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xx和我在xx市xxktv门口因工作中的琐事发生纠纷,在推搡中,我将xx的左眼打伤,2011年4月30日,xx左眼经法医鉴定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左侧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及左侧眼内直肌损伤,属轻伤。

本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现已深刻认识到这种做法的极端错误,对此表示忏悔,我保证今后不再触犯《刑法》等法律法规,否则,愿意接受政法机关从重处罚。

悔过人: 年 月 日

***年**月**日**时许,本人***和**与受害人一行人发生口角,最后导致双方厮打。

10~20人,和我和**厮打。

最后由于人员悬殊太大把我打急眼了就跑了。

其他什么事我什么都

不知道。

事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于***年**月**日向**县派出所投案自首。

过后并与受害人

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 (52000)五万两千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害人亦承诺不

再追究任何责任。

当我面对和解决这件是的时,使我感触良多,自己犯下的错就应该自己承担后果。

虽然

家庭条件比较困难,但是我还和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尽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

去面对事情和对受害人进行一些补偿,可以得到受害人心理上的安慰和谅解。

在公检法取保

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

这件事的发生,我深刻认识到了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性质的恶劣,对受害人的家庭带了太多的`影响。

我深感惭愧。

目判断和处理事情,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和后果。

? 遇事过于冲动,欠考虑。

通过这件事,本人一定吸取教训,遇到事情想想后果,不盲目去干,不盲目帮人强出头。

抱有一颗感恩的心来来报答家人、报答社会。

分做人,保证今后不在有任何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二〇xx年***月***日

悔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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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故意杀人,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也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近期,在学习法律课程的过程中,我深入研究了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而形成了自己对该罪行的心得体会。故意杀人的罪行深深触动了我对人性的思考,也进一步激发了我对法律的研究兴趣。

第二段:罪责与社会责任(200字)。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主观故意犯罪,依照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的罪责是相当严重的,其构成要件相对容易确认:即有人被杀,行为人具有故意。通过学习和研究,我逐渐认识到故意杀人的罪责不能仅仅局限于个人层面,更要考虑社会责任。故意杀人不仅破坏了被害人的生命权,也给家庭、社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罚责制度应该更加明确,确保犯罪人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给予被害人家属公正的赔偿。

第三段:科技法匹配(200字)。

随着科技的发展,科技手段在犯罪行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故意杀人罪,科技法匹配显得尤为重要。例如,通过DNA技术可以准确追踪作案者,并找到确凿的证据。另外,人脸识别技术能够帮助警方更有效地进行犯罪嫌疑人的搜捕。在科技法匹配方面,我认为我们应该继续加强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提升科技手段在故意杀人罪案件中的有效性,为罪犯追责提供更加有力的证据支持。

第四段:心理因素与犯罪动机(200字)。

心理因素和犯罪动机是了解和预防故意杀人罪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研究案例,我发现心理因素在故意杀人罪中起着重要作用。有些被告人由于心理异常导致了杀人行为,如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此外,犯罪动机也是研究故意杀人罪的重要方面。对于杀人犯来说,审判过程中必须要搞清楚其犯罪动机,以便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帮助。心理因素和犯罪动机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犯罪者的思维和行动,从而改进相关的预防和干预措施,减少故意杀人罪的发生。

第五段:社会预防与教育治理(200字)。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应该在社会预防与教育治理方面加强工作。首先,要加强对故意杀人罪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热爱生命、尊重他人。此外,在教育体系中加强教育监管,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同时,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帮助那些具有心理障碍的个体获得及时的治疗和关爱。社会的关注和倡导以及政府的支持才能形成拒绝故意杀人罪的社会氛围,从根源上减少此类罪行的发生。

结尾:总结与展望(100字)。

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我对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心得体会逐渐形成。我深刻认识到故意杀人的罪责不仅是个人行为的责任,更是社会责任。在科技法匹配、心理因素与犯罪动机、社会预防与教育治理等方面,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以期能够更好地预防和惩治故意杀人罪,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伤害案件心得体会

作为法律领域的从业者,在接手各种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我不仅仅是一个被委托者,更是一位仔细聆听、耐心沟通并为案件寻求最优解的调解者。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从中学到了很多理解、关怀和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在实践中逐渐理解到伤害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了解案情的重要性——有时候案情不是显而易见的。在接手每一宗案件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所有有关方面的详细信息,包括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目击者等。然后需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故事与观点,仔细阅读所有文件和证据,并充分研究法律规定以及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要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细节,确保理解案情并给出合理的建议,避免给案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

第二段,与当事人良好沟通——沟通对于解决案件是至关重要的,一个良好的执业者应该能够跟当事人保持沟通,并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采用最佳方式。通过耐心倾听,调解员能够了解当事人的困境、担忧和要求,并根据他们的需求及时提出建议。这样做有助于避免误解或产生更大的矛盾。如果需要,法律从业者还应尝试与其他相关方面沟通,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全面性、公正和有效性。

第三段,考虑方案的实际意义——对于涉及巨额赔偿的案件,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多方因素,以便找到最优解。此时,应基于实际情况评估每个方案,比如可以协商双方达成和解,或提供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法律从业者在考虑解决方案时应考虑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并在各个阶段取得协商。然而,在做出任何最终决定之前,法律从业者应评估所有方案的优点和缺点,以确保制定的最终方案真正符合当事人的需求。

第四段,与同行交流——一个良好的执业者应该建立起与同行间的合作关系,参加各种相关讨论和研讨会,以便了解市场动态和行业趋势。与同行交流也可以为法律从业者提供解决伤害案件的新思路和方法。通过与同行交流,法律从业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行业的最佳实践,从而提高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服务好当事人。

第五段,总结——处理伤害案件是一项需要执着、耐心和专业技能的复杂工作。无论案件有多复杂,执业者必须抱有乐观态度,努力寻找最优解,并时刻保持与当事人之间的良好沟通。通过研究法律和案例、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细节、与同行间交流等手段,法律从业者能够提高自己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处理好每一宗伤害案件。

总之,在处理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执业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可能不会很简单,但通过理解并遵循正确的方法和技巧,我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佳期望。只有通过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细节、仔细考虑各种解决方案,如此才能尽可能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并为他们创造一个公正和可行的赔偿方案。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郑先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卫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方卫作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方卫对熊军不构成刑讯逼供,更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据我国的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客观方面必须要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则必须是刑讯逼供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残疾、死亡的结果即必须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构成要件。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一)指控被告人方卫对熊军实施刑讯逼供证据不足。

2、审讯椅的来源合法、使用方法合理。到办公室之后,方卫等人搬来局里统一定制的审讯椅让被害人熊军坐下并做思想工作,由于熊军情绪激动,为防止其自杀、自残,方卫等遂用审讯椅上的电缆线将其固定在椅背上,但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审讯椅由县公安局十几年前统一制作,不是方卫、王辉私自制作,局里所有审讯椅上均绑有电缆线,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用头撞挡板自残,并非被告人方卫等人专门安装。而且电缆线并非绑在人体上,而是固定在审讯椅上,与人体有10厘米左右的距离,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使用的审讯椅差异不大。因此,本案所用的审讯椅来源合法、使用合理,不是一种专门制作的刑具。被告人方卫使用该椅讯问熊军,完全合法。

3、被告人方卫没有饿熊军。当晚六点左右,被告人方卫等欲盛饭给熊军,但熊军称不愿意吃,问他要不要喝水,其称要喝水,于是方卫端水给他。被告人方卫没有故意饿熊军,是熊军自己不愿意吃,侦查人员既没有强迫嫌疑人吃饭的权利,也没有强迫嫌疑人吃饭的义务,这里请注意,没有进食与故意不给食完全是两个性质的行为,因此方卫对熊军没吃晚饭不存在过错。

5、被告人方卫没有冻熊军。现有证据证实,当晚空调一直开着,室内并不寒冷,熊军除上厕所之外,一直在室内。方卫亦同在该办公室内阅卷办公,如果熊军上厕所时受寒或者因为冬季相对其他季节客观存在的气温低下诱发心脏病,被告人方卫对此亦不存在过错。

6、被告人方卫积极采取措施对熊军施救。观察到熊军发病之后,被告人方卫积极施救,并及时拨打120救护,其行为也无过错。

(二)被告人方卫对熊军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2、被告人方卫在笔录做完之后让熊军在审讯椅上睡觉。但是该行为既非逼取口供的'刑讯逼供行为,亦非故意伤害熊军的行为。而且按常理分析,一个正常人没吃晚餐,接受7个多小时问话并坐在审讯椅上过夜根本不会造成伤残、死亡后果。因此被告人方卫对熊军的死亡结果,既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更不存在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三)被害人熊军的死亡与被告人方卫的讯问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为检验意见书,并不是鉴定结论,仅为鉴定人员的一种主观分析意见,鉴定结论才是证据的一种,即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亦必须符合证据的三限,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3、我们对高检技鉴字(2011)89号检验意见书“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持有异议,这个检验意见完全是鉴定人员主观上的认识,不客观的案情介绍将影响意见的形成,不同的鉴定人员可能得出不能的结论。本案作为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却使用本系统鉴定部门的检验意见,实有失公允。

4、高检技鉴字(2011)89号检验意见书仅凭死者肺部及肾上腺呈现较明显的应激改变,就断定死者机体处于由寒冷而引起的“高度应激状态”,但是后面紧跟一句“依据目前的送检材料确定冻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据(如死亡现场情况、衣着、尸斑等)”。

请注意,本次鉴定所缺乏的材料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第一,死亡现场空调开放,温度适宜;第二,死者衣着冬装;第三,尸斑呈淡紫色,而冻死尸体尸斑应呈鲜红色或者樱红色等鲜艳颜色;第四,死者临死时抢救被抬到室外,室内外温差大,凌晨室外气温极低,足以引起立毛肌收缩和造成“苦笑”表情。此外,冻死尸体呈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特征就是胃粘膜出现弥漫性红斑,而死者尸体却未呈现。第五,死者死后其尸体在室外存放四个小时,可能造成尸体呈现寒冷迹象。第六,被害人死前,进行过人工呼吸与按摩等抢救,照片上的面部表情亦不能反映被害人死前的真实状况。因此,我们申请补充送检材料并重新鉴定。

5、退一步讲,即使认可该检验意见书,熊军的死因系由寒冷、饥饿等外部因素引起心源性猝死,如前所述,这些外部因素也不是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秋冬季节本身就是心脏病的发病高峰期,冬季气温较低是客观的自然现象,非被告人方卫所能改变。当晚熊军本人不愿吃饭,被告人方卫亦无强迫嫌疑人吃饭的义务。由此,导致熊军死亡的外部因素及内部因素均与被告人方卫的行为无关。

二、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李政、潘世讨进行刑讯逼供证据不足。

(一)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潘世讨实施冰冻行为证据不足。

1、潘世讨在黄山市检察院两次讯问笔录中的冰冻指证自相矛盾。

潘世讨亲自否定在《讯问笔录》中的冰冻指证,称在押期间多次受检察机关对他加刑或减刑的威逼、利诱,才作出了对方卫、王晖不利的虚假供述。祁门县提供的民警李德清与潘世讨的四份《谈话记录》、潘世讨写的《潘世讨黄山区提审经过》,潘世讨2011年11月10日《询问笔录》及同步影音资料等,均承认自己对被告人方卫系错误指证。

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方卫未对潘世讨实施刑讯逼供。

(二)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李政实施冰冻行为证据不足。

1、李政在黄山市检察院两次讯问笔录中的冰冻指证存在不实。

李政在2月24日的《讯问笔录》中指证将冰搞碎绑在缠在他“胸口、肩膀、大腿还有肚子上”,在4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中指证只有两袋冰,前后两次指证存在矛盾。

2、李政在看守所的就医用药情况也能证明遭受冰冻为不实指证。

4、由于潘世讨指证被冰冻系检察机关“加刑或减刑”的威逼、利诱下所作的伪证,因此李政的指控亦不能排除伪证的嫌疑。

(三)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李政喷射催泪瓦斯证据不足。

1、检察机关对李政有多次讯问笔录,其中黄山市检察院对李政的两次讯问,李政并没有指证被告人方卫对其喷射过催泪瓦斯。李政的指证亦不能排除有虚假陈述的嫌疑。

2、证人陈红伟在《询问笔录》中并称“我们同监室的人看见李政胸前和生殖器附近皮肤有发红、脱皮现象……他讲是祁门县公安局抓他的人用瓦斯喷的”,该份证据只是一份间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方卫向李政喷射了催泪瓦斯。第一,陈红伟是听别人说的,他本人并没有看到;第二,其证词没有指证是被告人方卫向李政喷射催泪瓦斯。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结合的情况下,该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3、三名同监人的证言中没有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又未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核实。

4、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方卫未对李政实施刑讯逼供。

(四)起诉书所称被告人方卫对潘世讨喷射催泪瓦斯无证据。

1、潘世讨从来没有指证是被告人方卫对其喷射催泪瓦斯。

2、李政、潘世讨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健康检查笔录、狱医方纪新、祁门县看守所副所长李德清、祁门县公安局干警吴丽国的《谈话记录》均证实二被害人在9月26日凌晨入所时体表正常,除李政因骑摩托车摔伤之外,均无体表异常情况。

3、潘世讨称在押期间多次受检察机关对他加刑或减刑的威逼、利诱,才作出了对方卫、王晖不利的虚假供述。祁门县提供的民警李德清与潘世讨的四份《谈话记录》、潘世讨写的《潘世讨黄山区提审经过》,潘世讨2011年11月10日《询问笔录》及同步影音资料等,均承认对被告人方卫系错误指证。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卫在客观上没有对被害人熊军、李政、潘世讨实施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等刑讯逼供行为,对于被害人熊军的死亡,被告人方卫不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亦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转化条件,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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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的申诉状

申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桦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1111049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闫家镇大张家村1组447号,居住地某市市某中区某直镇甫南村。因一、二审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

申诉人因对某市市某中区人民法院吴刑初字第0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某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中刑终字第000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如下:

依法撤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二审错误判决,对本案立案重审,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或以过失犯罪减轻对申诉人的刑罚。

申诉理由:

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被害人陈某左胸部贯通伤,是否客观存在,本案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假设该损伤存在,也并非申诉人所造成。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陈某左胸部存在所谓“左胸腹部贯通伤”伤口。

(一)某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被害人陈某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死亡记录等病历材料存在为减轻其医疗事故责任而故意夸大陈某原始伤情,杜撰被害人陈某存在“左胸腹部贯通伤”的可能性。

某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被害人陈某手术记录,明确记载被害人胸腹部锐器贯穿伤表皮伤口长度3cm,膈肌伤口长度4cm,胃前、后壁各有一长度3cm的伤口。如果该伤口确实存在,属于一次性造成的贯通伤,怎么可能造成四处伤口从外到内第一处、第三处、第四处长度一致而唯独第二处宽出1cm的情况?这明显违背自然常识,从力学和医学上是无法解释的。

原审已经依照在案证据查明并确认,某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接治被害人陈某时,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是导致陈某最终死亡的责任人之一。基于上述因素,在医疗过错发生后,该医院完全存在在有关病历材料中刻意夸大陈某的原始伤情程度并借此减小自身过错程度的行为动机,且完全有可能实施该行为。

(二)有关证据和事实显示,不能排除某市大学司法鉴定所医学鉴定意见书对被害人伤情的检验鉴定意见受到了利害关系的干扰而配合医院一起作假。

1、鉴定违法鉴定规程,不依法对尸体表面的伤情和损伤内脏器官的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导致不能提供证明被害人是否存在“左胸腹部贯通伤”的客观证据。

依照司法鉴定法医尸体检验的规程,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时,必须对尸体表面的伤情和损伤内脏器官的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并应作为鉴定意见书的附件置于鉴定意见书之中,这是强制性的要求,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也是常规做法。

某市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陈某法医鉴定书违反公安部《法医学尸表检验ga/149-》、《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鉴定规程,在进行尸表和尸体检验时,没有对尸表的完整情况和身体和内脏器官的损伤部位进行拍照固定,不能客观地反映检验时尸表和内部器官损伤情况,由此更加导致陈某身体受伤的部位及损伤程度究竟如何成为谜团,由此也更加令人怀疑其鉴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某市大学司法鉴定所医学鉴定意见书对被害人伤情的检验鉴定意见受到了利害关系的干扰而配合某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起作假的可能性。同时该鉴定意见违反鉴定规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五)、第(六)项的规定,不得采信为定案根据。

2、因某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接治被害人陈某过程中发生重大医疗过错导致陈某死亡,其对鉴定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事实上公安机关当时委托某市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死因进行检验鉴定是错误的,鉴定不能保证客观独立性。

某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是某市大学直属医院,某市大学司法鉴定所是某市大学直属的法医鉴定机构,其人员直接来源于某市大学直属的几个附属医院(包括第一附属医院)。基于这一重大的`利害关系,公安机关委托某市大学法医鉴定所对被害人陈某尸体进行死因鉴定,完全不能排除某市大学法医鉴定所受利害关系干扰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对体表和体内的实际伤情进行虚假记录的可能性。如前所述该鉴定意见书违反鉴定规程不肯附上伤情照片即是明证。二审阶段,在被害人家属及法院均承认被害人尸体没有火化仍在冷冻保存的情况下,申诉人及其辩护人多次书面申请对被害人尸体伤情及其死因进行重新鉴定,均遭拒绝;同时多次申请检察机关和司法鉴定所提供尸检伤情照片,最终也没有提供,在鉴定意见存在上述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竟断然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实属不该。

(三)某市医学会的医疗损害意见书仅仅是依照医院病历做出的医疗过错程度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没有对被害人陈某的尸体及其伤情进行检验鉴定,不足为据。

(四)申诉人当时是右手攥着刀子挥舞的,刀刃朝上,从右手虎口处出来,由于陈某身高1.89米,而申诉人只有1.65米,在双方面对面站立的情况下,双方巨大的身高差距决定了申诉人的动作不能造成陈某左胸部由上而下的左胸腹部贯通伤。

(五)在场证人姜某在其在派出所所做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证实,在申诉人拔出刀子向围在他身边的人挥舞的时候,他看见孟某的腹部被刺中,还看见陈某的左手大臂流血了,没有看到陈某身上还有其他地方受伤。依照申诉人当时持刀的姿势,申诉人挥舞刀子造成姜某左手大臂或左肩部受伤是可能的,但绝不会造成陈某左胸部由上而下的左胸腹部贯通伤,姜某的上述证言可以证明申诉人没有造成陈某左胸腹部贯通伤。

(六)在场证人孟某、周某的证言以及姜某的第三次证言所提到的申诉人持刀捅刺陈某的身体部位是腹部,而不是左胸部,这与有关病历所记录的伤害部位均不符。除非他们之间在作证时存在串通、被逼迫或者被诱导,否则他们作证时一起犯错并且犯完全一样的错是不可想象的。尤其是陈某最先去就诊的某直医院当晚的值班医生尹某,其当晚接诊陈某,为陈某伤口做了较为细致的探查,他理应对陈某究竟伤在何处十分了解。但是,其出具的证言中竟然也说,陈某伤在腹部。尹某大学本科毕业,是某直医院的一名外科医生,如果陈某伤在胸部,依照他的专业素质不可能说成是腹部,因为人体部位的区分对每一名职业西医来讲都是基本常识,断不应该错。由此足以证实,这些证人证言的内容不客观,存在极大的事先串通或遭诱导的可能性,根本不足采信。但原审判决根本不去审查证据本身的巨大疑点,照单全收,一律作为对申诉人定罪的根据,刑事认证规则荡然无存。

综上,原审认定被害人陈某存在左胸腹部贯通伤是错误的,错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予以认定。

二、退一步讲,即便假设该损伤存在,也并非申诉人故意造成,不应定故意伤害罪。

前面已经说明,在场的有关证人证言称申诉人捅了陈某的腹部,与陈某实际受伤的部位不符,因此,据此不能认定陈某左胸腹部贯通伤系由申诉人捅刺造成。

正如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一直供述的,当申诉人在空间极为狭小的厨房内遭到以陈某为首的四个人围殴时,为了自卫,用右手从裤子口袋里掏出刀子朝着围殴自己的人乱挥,想逼退对方。

挥了几下后,就被陈某一方参与殴打申诉人的周某抓住胳膊控制住了。正如证人姜某第一次证言所证实的那样,申诉人判断,陈某左肩部的刀伤有可能系申诉人在挥舞刀子时造成,但如果在此时此地被害人陈某真的产生了“左胸腹部贯通伤”的伤情,也不可能是申诉人挥舞刀子的动作所导致。联系在案证据和当时的客观情况,申诉人认为只有在申诉人与周某夺刀时才存在造成陈某该伤情的可能性。

在案的以下基本事实和证据情况可供佐证:

1、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法医鉴定书和住院病历,显示被害人陈某左胸腹部贯通伤位于其左胸下约4厘米,锐器的锋刃穿过肋骨缝隙由上往下穿过膈肌刺穿胃部和小肠系膜。

2、在案证据确定无疑地显示,在申诉人掏出刀子作出“乱挥”等动作后,周某上前右手抓住申诉人手中刀子的刀刃,然后用左手抓住申诉人的右手腕,并用力把申诉人持刀的手往背后拧,两人夺刀过程持续了较长的时间,周某的后背在争夺刀子中还被刀子扎伤。申诉人握刀的右手伤情显示,其右手拇指指腹一处环形划伤、右手食指背侧一处划伤、右手中指背侧一处划伤,依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这些伤情都应当是在与周某争夺刀子时造成,而这些伤情的位置和状态足以证明:申诉人当时右手握刀的方式是刀锋向上刀刃自虎口和食指根部向外延伸。

3、法医鉴定书显示被害人陈某身高1.89米,申诉人身高只有1.65米,两人身高有24厘米的差距。也就是说,申诉人是一个小个子,而被害人陈某则是一个典型的大个子,两人身高相差24厘米。

4、厨房内的空间十分狭小,只有三四平方米左右,里面站了六个人。其中,吴某边上用刀逼着姜某,周某在和申诉人夺刀相互扭扯拉锯,孟某在用菜刀和板凳打击申诉人,陈某当时理应站在周某和申诉人背后比较靠近的位置,当时其左肩部可能已经受伤。

5、陈某医院抢救笔录明确记载,陈某当晚严重醉酒。

6、作为陈某一方的证人,周某、吴某、孟某证言在叙述申诉人先捅的陈某还是孟某、怎样捅的陈某的事实时存在明显的不一致。证人姜某的第三次证言是在被公安机关非法留置在派出所三天三夜后所做,且姜某不识字,无法核对笔录,其该次证言未讲明原因就颠覆了其第一次证言的内容,不足为据。

从以上事实和证据情况综合分析,在当时当地的情况下,既然申诉人和周某相互扭扯争夺刀子时,刀子能将周某的后背刺伤,说明两人在夺刀时持刀、夺刀的手是举过头顶的,否则就不会刺伤周某的背部,同时周某用力将申诉人的手臂往后拧,这就非常容易会刺伤周某的背部。周某身高1.73米左右,而站在他们背后的陈某身高达到1.89米,此时刀子所处的位置和走向也就能够造成陈某左胸腹部自上而下的伤情。而由于活动空间极其狭小,灯光昏暗,孟某、周某和申诉人都在自己周围做着极其剧烈的运动,陈某因醉酒和肩部受伤注意力和闪避能力严重下降,他被申诉人和周某拼命抢夺刀子刺中左胸腹部的几率非常高。同时由于周某和申诉人处在激烈的撕扯运动中,孟某也在一边拿菜刀和板凳对申诉人身上和头部进行打击,也会阻挡和妨碍其他人的视线和注意力,从而很难注意到陈某遭误伤的情况,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他们在。

以上是依靠在案的客观事实和可信证据能够帮助我们推导出来的唯一符合逻辑的致伤原因,除此以外根本不能找到其他任何可信的解释。

因此,即便假设被害人陈某存在左胸腹部贯通伤,即便是在案发现场造成,也不可能是申诉人故意捅刺造成,而极有可能是在周某与申诉人四臂交叉聚过头顶撕拉扭扯夺刀子时造成。即便是这样,申诉人也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多也只能以过失犯罪论处。

三、申诉人在面对以陈某为首的四人围殴,人身安全遭受严重威胁和侵害时,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顺手从口袋里摸刀自卫,由此对加害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以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处断。

在案证据清楚地显示,申诉人被以陈某为首的四人围堵在空间狭小的厨房内,遭到围殴,其中,吴某还当场亮出了刀。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进行自卫,是顺理成章也是名正言顺的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特征。二审庭审中,就连出庭检察员都明确承认申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虽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可以认定防卫过当”,但二审裁定书对此竟然做歪曲记载,不把出庭检察员的原话写上,但毕竟有庭审录像在案,可供查阅。

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诉人认为某中区法院和某市中院对申诉人的原审一、二审裁判,在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悍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是一个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冤假错案。申诉人对此至死不服,必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诉到底,直至案件纠正的那一天!请人民法院申诉、再审部门切实兑现“有错必究”的承诺,对本案立案再审,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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