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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法合同成立过程中违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优秀7篇)

时间:2023-10-09 12:19:12 作者:BW笔侠 2023年合同法合同成立过程中违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优秀7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法合同成立过程中违篇一

按照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

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就需要在具体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法律、行政法规对该类合同的生效是否规定有相应的程序性条件。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样吗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合同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进一步的法律约束力,是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来考察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从而给予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价。

可见,合同成立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属事实判断问题,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的意志,属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不仅在立法中而且在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混淆,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合同法理论界较偏重于合同生效的研究,而忽视对合同成立的研究,有的民法著作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混为一谈,不少论著则干脆将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同于合同成立的要件。

与此相联系,在合同司法实践中,宣告合同无效的案例比比皆是,而判决合同不成立的例子却是凤毛麟角。

直到新《合同法》生效才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明晰规定,第一次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开来,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25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

合同法合同成立过程中违篇二

贷款人:___

身份证号:___

甲方是新成立的公司,现处于前期筹备阶段,为了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___元

二、借款期限:___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期限为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零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___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___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___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

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___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贷款人:

甲方代表签字:___乙方签字:___

签约日期:___

合同法合同成立过程中违篇三

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制度并将理论转化为现实立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排除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

所谓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

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它包括三层含义:

1、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2、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3、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和享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对第三人无拘束力。但并不是说,合同对第三人无任何拘束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包括。一是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合同的效力,如第三人不得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采取拘禁债务人等非法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得保全合同利益的权利。当债务人恶意将财产以低价出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联系

(一)合同成立是确立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和起点

1、合同有效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但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合同是否成立。如果合同压根就不成立,也即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并未形成合同关系,那么也就无从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不存在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是一致的,即合同成立之日,正是合同有效之时。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但是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是不同的。如效力待定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真正的权利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当然,此类情况毕竟是例外现象。

(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法的合同自成立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以后,既可能因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而生效,又可能因其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意思表示而无效、可变更或者撤销。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反映的内容不同,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联系比较紧密的概念,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但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

1、法律规则的判断标准不同。合同成立与否是事实问题,意义在于识别某一个合同是否已经存在、属于哪一类合同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因此依据合同成立的规则只能作出成立与不成立两种事实判断;而合同生效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意义在于识别某一个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因此依据合同生效的规则所作出的判断是价值评价性判断,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情形。

2、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二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三是合同虽然成立,但还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生效。

3、发生时间不完全相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就可以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从各国法的规定来看,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具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合同效力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不能脱离合同的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合同不在此限。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无效合同必然也与合同成立时间相联系。在法律上,此种无效后果,只能溯及至合同成立时。如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此类规定是解决合同无效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回复的根据。

4。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未得到法律认可,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评价,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5。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问题,而不涉及国家意志,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涉及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而无效合同因为在性质上根本违反国家意志,因此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会引起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6。性质不同。合同成立的事实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无关;而合同生效的事实是由国家意志对当事人的意志作出肯定评价而产生的价值事实。因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实质上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国家意志关系的调整,即通过对合同效力的确认,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纳入国家意志认可的范围,使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综上,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即生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但成立了的合同未必就已经生效。

(四)对合同成立与生效错误认识的分析

在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登记是特别的生效要件。尤其在涉及到特殊的物权变动的交易合同的最典型。如不动产买卖和抵押、租赁,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轮船、航空器之买卖,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公法行为,一方面具有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审查的行为,如标的物是否合法等的审查;另一方面,将交易、抵押、登记于特写的国家机关的登记簿上,并给当事人发出机关的证书或证明,具有公示的作用,使登记事项具有绝对的公信力,起到保护产权人、抵押权人、善意第三人之利益的作用。因此,这类登记为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因为,虽然登记为公法行为,在登记审查中,审查的内容只涉及标的是否合法,并未对合同的全部内容作价值评价,对合同是否公平和是否具有效率,更不在登记处审查之列;登记主要是合同成立一个必经程序,经过这个程序,合同成立的事实最终得到确认,物权变动即过户手续的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公示作用也仅有将合同成立的事实登记于登记簿上公诸于世。从法治的角度言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仍须经过司法审查,才能最终得到确认。

三、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不足与完善

合同法吸收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和理论上的研讨成果,较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在内容上更为丰富,在制度上更为先进,在体系上更为完善。然而,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也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是判断合同成立的惟一标准,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是判断合同生效的惟一标准。《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当事人则无从知晓自己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何时生效,审判人员也缺乏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判定依据,因而,这既不利于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鼓励交易,也不利于法院对纷繁复杂的合同纠纷依法判案。一部完善的合同法,就其体系而言,如果没有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那么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是空洞的,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也就没有了前提。

其次,合同法第8条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中“依法成立”按语法上讲,,只能将“依法”解为理“成立”的限定语,即成立的依法,或解释为合同的成立符合了法定的要求――成立要件,并不能直接表述为:已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所以,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会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拒绝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再次,合同法未明确合同依法成立的效力。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立法”思路,其中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意应为:已依法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即依法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如果合同依法成立而尚未生效,如附生效期限或生效条件的合同,对当事人是否有效力呢?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肯定有效力,否则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形同儿戏,可随意改变、撤销,毫无成立、生效保障,那么当事人对订立的合同没有信心,其相互间的信赖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其次,此种效力显然不能等同于合同生效后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尚未生效这段过程中,无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只需等待合同生效的到来(当然,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因此,主张称此种效力为“合同约束力”即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恶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最后合同法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一般来说,”法律规定应具有确定性,但依据此条,它并未确定批准、登记为生效要件还是成立要件,虽然该条文倾向于将其视为生效要件,可仍然现出较大的模糊性。笔者认为,合同成立纯粹是当事人范围内的事情,而合同的生效,则受到国家意志的干预,批准、登记都是介入合同的国家意志或外来因素,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当事人实现预期的合同目的,达到其希望的民事法律后果,这应是合同生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试提几点完善建议:

1、合同法在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增设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在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中增设合同的生效要件,分为普通要件和特殊要件。普通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特要件包括: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手续的完成。

2、《合同法》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增设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恶意促成条件或阻止条件的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将原第8条修改为第9条,即依法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合同法》44条修改为:将第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符合生效要件时生效。合同依法成立时,符合生效要件,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四、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意义

(一)体现契约自由与国家(法律)干预相结合的现代合同法精神?

合同法是以商品经济的存在为基础的,调整的是财产交换关系,属于私法范畴。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成为各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要不要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合同,合同如何履行,合同纠纷如何处理都应当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当事人会根据自身利益来确定,法律无须太多的干涉。但是,由于商品经济主体利益的多元性与不可调和性,纯粹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并不能解决合同中的所有问题,尤其是超越当事人利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问题,所以,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法律的干预是必须的,为此,各国合同法都对合同的合法性作出评价,进行干预。因此,契约自由与国家干预相结合成为现代合同法立法精神。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而合同生效则体现了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财产交换关系的干预,同时也反映了法律为保证合同履行的努力。因此,独立合同成立的概念使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相区分能更好地反映现代合同法的精神。也能使我国合同法与国际合同法更好地衔接。

(二)体现合同法的特征,有利于保证合同的真正实现。

合同法调整是合同关系,即财产交换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财产交换关系是以财产的让渡为特征的财产关系,是财产的动态表现方式,有别于物权法所调整的以财产的占有和支配为特征的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交换的实现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交换的主体;二是交换的客体;三是达成合意。主体和客体是交换的前提,合意是交换实现的核心。因此,合同作为财产交换的法律形式,合意是其实现的根本。从此意义上说,作为保证合同交易快捷和安全的合同法确立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成立的概念,具有保证合同真正实现的本质意义。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实现的法律保障,是合同的补充。

(三)为设立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所谓效力待定是指符合合同成立要件但某些方面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合同成立意味着合同关系确立,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了实现的可能性。由于合同成立是确认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判断合同责任的基本前提,因此,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处于待定实施阶段。此阶段合同的权利为期待权,合同义务是附条件义务。由于期待权也是一种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民事权利,因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用不正当手段侵害之。如,统一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恶意阻扰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恶意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如果其行为造成对方财产利益损害的,还应承担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结语

成立与生效制度,实质上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国家意志关系的调整。民法一方面出于技术因素的考虑,赋予行为人通过意思自治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最典型的是合同关系)的权利,意思自治具有创设法律关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通过民法中的强行法及公法的强行性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内容、范围作法律上的限制,这种限制最终通过生效规则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确认来实现。通过生效、无效、效力未定的确认,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纳入国家意志认可的范围,使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进行。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上,都不能把成立与生效混淆起来。

参考文献?:

[3]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版

[5]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

合同法合同成立过程中违篇四

[摘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的制度。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生效;联系;区别

合同法合同成立过程中违篇五

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共赢的原则,就成立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分公司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证明自己具有履行本协议书规定义务的身份凭证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2、甲方提供委托乙方在工商部门成立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分公司的必要文件,并授权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必要的统一品牌、定价的管理培训。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各项税务事宜及财务状况。

5、甲方负责发放所派驻到分公司技术及业务人员的薪金待遇。

6、甲方有义务派驻两名能够独立胜任工作的专业技术性业务人员长期配合乙方工作。

7、甲方在乙方未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乙方业务所辖区域(________)成立第二家分公司。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办理成立设立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分公司的具体事项。

2、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乙方有义务每季度向甲方上报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4、乙方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有义务上报一份交甲方备案。

5、乙方属甲方下属品牌分公司,但乙方独立经营,财务独立核算,分公司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及时与甲方沟通,汇报各项工作情况。

6、乙方的经营项目不得超出甲方规定的经营范围。

7、乙方如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品牌和总体形象、名誉及经济利益,如乙方对甲方总体形象及名誉造成损失,乙方必须负全部责任,公开声明道歉,挽回甲方形象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给甲方带来的一切名誉及经济损失。

9、乙方运营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分公司的一切工作,限于在________地区(以________为分界线)。

10、乙方对甲方在皖北所承揽业务具有知情权及利润分配权。

三、分公司的投入

1、甲方以自有品牌、专业设计人员及技术力量、设计成果、管理指导、市场运营、培训等作为投入。

2、乙方负责投入成立分公司所需的全部资金。

3、乙方分公司运营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承担派驻人员的工资发放。

4、乙方负责提供甲方派驻人员的住宿场所,伙食自理。

5、甲方派驻人员因乙方要求出差所产生的费用(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利润分配

1、乙方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交由甲方完成,甲方技术设计成果、成本等所有费用应控制在合同总价的________%以内,其余________%作为纯利润,甲乙双方各占________%。

2、甲方在乙方分公司所辖区域内(________________)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纯利润甲乙双方各占________%。

3、由乙方分公司介绍甲方承揽(________________)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纯利润甲乙双方各占________%。

五、协议期限:长期。

六、合同保障措施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具体为:按合作之日起至产生变故时为止的被侵害方应得的收益平均值计算,违约方赔付被侵害方剩余协议期的总收益)。并且必须遵守技术、市场保密条款,两年内不得在当地使用或经营本项目的同类技术内容及客户资源。否则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该项目技术内容归双方所有。

3、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其他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七、技术、市场保密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客户资料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反约定的,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违约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违约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宜

1、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3、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法合同成立过程中违篇六

乙:_______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项目,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三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职责由全体合伙人。

第四条工程完成后,所有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净利润额按甲方______、乙方______、丙方______的比例分配。

第五条项目债务按照甲方______、乙方______、丙方______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两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每年项目产生的利润按比列进行固定投入。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能够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______,自三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伙项目经营期限为工程项目竣工交付建设单位,工程款项结算支付后终止。

第十二条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三条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三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项目有损害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三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法合同成立过程中违篇七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均能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事实判断问题,而非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法》及原《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均规定了“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而订立的合同,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不是合同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国家或法律再次赋予的,而是因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而产生的,因此,这种约束力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

其次,《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关于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的规定表明了部分合同的生效是以当事人约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的发生或未来期限届至而产生效力的。

再次,国家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登记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批准登记行为是否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目前已被多数学者否定。学者们表示,登记只是一种公示的方法,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而且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批准、登记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无权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和生效进行确认。可见,国家行政机关的登记、批准行为不能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成立和生效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客观存在。

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成立的构成要素,从《合同法》第2章“合同的订立”规定的内容来看,合同成立的要素一般包括:合同的主体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须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关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素,我国《合同法》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逻辑关系上来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以后,才能进一步谈合同生效的问题。因此,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也应当是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从《合同法》第44条至第46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包括是否履行批准、登记手续,以及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界至。

三、依法成立的合同和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其法律约束力表现在:一是“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效力的规定与我国其他有关立法和国外有关合同的立法是一致的。而合同生效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而言的。由此看来,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都表现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者的效力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认为“合同成立不产生法律约定力”的观点与《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四、当事人违反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反依法办理的合同,当事人当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违反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呢?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一种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在合同成立之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由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上的责任。因此,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如在不动产所有人一物多卖的情形下,多个买主中谁办理了转让登记,谁就取得了所有权,但出卖人要对其他买主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生效与合同无效、效力待定以及可撤销合同的关系

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是《合同法》对依法成立或生效合同的法律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依法成立的合同或生效的合同如果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此外,如果合同违反了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规定或刑法规定,还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之所以如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合同有效与无效的概念才能够体现法律对合同的评价。从特定意义上讲,与其说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不如说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时间方面的问题;而合同“有效”则是指具有法律效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定性方面的问题,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与合同无效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常以合同生效制度来考虑并确认合同是否有效,进而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无效合同中存在部分是不生效的合同,如不动产买卖中的一物多卖情形,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合同是未生效的合同,负有登记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将此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有过错一方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方当事人的可得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正确理解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同一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也同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而不一定要具备生效要件。因此,不一定都要从合同生效制度来考虑并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可以从合同成立制度来考虑并确认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对于依法成立而仅仅缺乏登记等生效要件的合同,仍可以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但当事人应当履行登记即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等义务。这样,既促进了交易,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又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构成条件上并没有实质性差别,都是一种事实上的判断,只不过事实内容不同罢了。与合同成立、生效不同的是合同的有效,合同有效与否才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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