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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论文(优秀17篇)

时间:2023-11-05 15:07:13 作者:XY字客 劳动关系论文(优秀17篇)

高校劳动关系论文范文

(二)内部架构调整。

(三)制度建设不完善。

尽管很多的事业单位及行政机构已经引入了会计电算化系统,但对于此领域的相关工作却并未设立专门的制度,仅仅依靠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2001年)》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开展工作。以往的法规已经不再能够完全适用于当前的信息化时代,制定时间的久远也将对管理工作的现实需求带来威胁,而由此带来的问题将是巨大的,产生的后果也将是极其严重的。例如:部分单位出现处理财会问题不讲程序、流程、手续,仅仅凭借以往的经验;部分单位对发票、支票、收据等票据不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等等。

(一)加强系统管理。

在会计电算化的现实实践中,系统操作和服务器数据库的安全性对整个流程都处于十分必要的位置。会计人员在使用财务系统前必须进行一对一的授权,并对不同人员基于不同的账号和密码,由经办人自行负责保管及记录。财务系统服务器应单独隔离,由数据库后台管理人员单独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服务器存放地,这样使得各类权限分隔开,不会让人独权。

(二)提高技术培训。

会计的电算化对于新员工的技术性要求是很高的,对于电脑的操作并不是每个传统会计都拥有的能力,因此,应在工作的过程中加强技术方面的培训以及安全性方面的知识普及。同时,职业道德教育也会显得十分的重要,例如,系统的口令不得传给其他任何人等。在技术应用培训的过程中,也应该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定期要求专家等进行讲座教育。

(三)相关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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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宏观调控下,各种经济资源由市场来发挥决定性配置作用的经济模式。会计信息透明度是关系社会资源在各市场活动主体间有效配置的一项重要机制,保障整个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关键词:会计信息;透明度。

会计透明度作为一个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整体性概念,包含有会计准则的制订和执行、会计信息质量标准、信息披露与监管等内容。

会计透明度的两层含义:有一套完善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体系,并且所有的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相协调,不会产生大的偏差;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能够严格遵循其相应的会计准则,并能向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高频率、高质量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经营风险水平的信息。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透明度的作用。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承担公共受托责任的会计主体,只有及时、完整、准确、真实的向公众报告其会计信息,才能使公众了解国家财政状况和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及行政事业部门所提供的服务的效率与效果,实现现代文明社会中宪法所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这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政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在我国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透明度,可以及时发现遇到的问题并调整相关政策,使决策更加科学、有效,并且可以降低政府代理成本,避免暗箱操作中失败行为的发生,是打造廉洁、高效、法治、阳光政府的有效途径。

(二)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的作用。会计信息透明度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在要求,对于促进企业自身发展,和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运行都有重要作用。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比较确定,减少对资金投入的风险溢价要求,从而使融资企业资金使用成本率下降。也可让资本市场中交易双方理性决策、合理估价,从而使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运行更加高效。此外,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的缓解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经营者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行为问题发生,降低了股东对公司经理的监督成本,促使其不断提高公司经营业绩。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透明度状况。二零一四年^v^《新华视点》栏目播发系列报道,追问数以亿计的“土地出让金、民航发展基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公交卡的押金、涉农资金、科研项目经费、水电油附加费、高速公路费、道路停车费、彩票”等十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基金的去向。调查发现许多的资金被挪用、截留、套取、挥霍、和中饱私囊,而相关部门的回应,不是“仍在进一步研究中”,就是“尚无规定和具体办法”,留给公众的是一笔笔“收得爽快,用得糊涂,去向成谜”的“糊涂账”。可看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透明度远远不能满足公众所应享有的知情需求。

(二)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状况。信息披露所遵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生存、有序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仍存在不充分、不及时和不真实的状况。对本应该客观真实披露的内容采取有选择性和倾向性的披露,对好的信息进行披露,而对不好的信息进行隐藏或屏蔽。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影响要素。一方面是缺乏刚性的法律规定,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所应予以公开的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及途径,而政府收支信息在我国以往属于^v^,导致相关单位不能很好地理顺公开会计信息与保守国家秘密之间的关系,无法给公众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另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没有主动公开会计信息的意识及审计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了会计信息使用者信息匮乏,也使立法机关和公众无法行使监督权,造成资金分配不公、使用效率低下。

(二)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影响要素。

四是会计确认和计量工作本身就需要借助于假定和估计方法,一些会计人员为屈从于管理层的意志而利用“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

(一)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方法探讨。一方面要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公开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其会计信息公开的义务、具体范围、程序、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等,同时也要加强各级人大机关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要积极转变政府作风,理顺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利用多种媒体和平台自觉自愿地公开作为社会共享资源的会计信息,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二)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方法探讨。

四是建立健全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和修正会计准则在实践操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减少现有会计准则的漏洞,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有效,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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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制度发展,不仅要考量制度中总量指标是否增长,还要根据结构和效率指标做出科学判断。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指标内容为:(1)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享受群体指标,考察参保人群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群的变化。(2)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指标,说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能否保障伤残劳动者及家属的基本生活。(3)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障项目比较指标,说明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4)工伤保险水平国际比较指标,从开放视角下考察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国际水平。(5)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统计指标,可以评价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情况。(6)工伤事故认定制度执行指标,从工伤认定程序、规则和发生工伤认定群体的赔付的角度,以及工伤认定制度内部结构进行评估。(7)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指标,可评价保险费率确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伤费率是否能够达到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8)工伤预防康复和劳动保护制度运行绩效指标,用于评价“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实施状况。(9)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管理评价指标,考查制度管理体制运行中的诸如管理成本、人员结构以及机构设置的相关指标。在上述9个指标中,指标(1)至(5)侧重基于宏观角度评价工伤保险制度运行发展的水平和效果,即发展水平评估指标;而指标(6)至(9)是基于工伤保险制度自身运行的角度,考察其结构和效率,即制度综合评估指标。在上述指标选取的基础上,本文构建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评估指标体系(见图1)。该体系分别由总目标层、主体指标层和分类指标层构成。其中,总目标层为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评估指标体系,表明评价的总体结果,反映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总体发展水平;主体指标层由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9大指标构成,表明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子项目的评价结果及发展水平,构成一级子系统;分类指标层由参保人数、工伤保险给付水平、覆盖面比较等29个具体指标构成,表明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子项目中各分项的发展水平及程度,构成二级子系统。

二、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定量评估。

本文选取1994—2011年的工伤保险样本数据,利用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享受群体指标以及基金运行等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对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发展水平进行定量评估。经过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检验得:kmo值为,大于,表明基本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是,对应概率p接近于0,表明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各指标数据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转结果,包含各因子变量的方差贡献率和累计方差贡献率,累计方差贡献率表示前m个因子刻画的总方差占原有变量总方差的比例。从初始解中提取了2个公共因子后,对原变量总体的刻画情况,这是由于分析过程中我们指定了提取方差贡献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可见,如果提取2个公共因子,那么它们可以描述原变量总方差的,大于85%,可以认为,这2个因子基本反映了原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按照方差极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旋转后的结果,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主成分为覆盖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工伤保险覆盖情况及基本待遇状况,且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覆盖面与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响工伤保险发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为基金运营指标,基本反映了基金结余、收支增长率等指标。从所提取的2个公共因子,以及各2个公因子对于各项指标的载荷大小来看,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指标的设计中,关于各子体系的划分及其相关下层客观指标构成的设计结果与数据分析相互验证,充分表明了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合理性。spss根据因子得分函数自动计算各样本的2个因子得分,这样就把原来的14个指标浓缩成相互独立的2个公因子,一方面达到了降维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标之间的相关性,为下面综合指数的构建奠定了基础。2个公因子从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个指标的信息,2个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计贡献得到公因子系数,并最终计算综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的动态时间发展状况或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次评估采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数据,可以对区域发展情况进行对比。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结果表明,中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改革发展趋势是1999年之前处于下降趋势,1999年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得分仅为;2000年之后缓慢回升,到2004年达到当期历史最好水平,为分;之后综合得分稳步提高,得分在2011年达。原因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制度取得了全面的发展。从2004—2011年,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续良好的发展态势,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综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三、完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1.继续扩大制度覆盖面,实现全体劳动者享有该基本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吸收新的群体,最终让社会全体劳动者都能够受到保护,将从事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的人都包括在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之中,例如,奥地利、丹麦、芬兰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国已经把个体经营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

2.建立集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只有以工伤预防为主,达到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日趋完善。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标准和规程。二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预防费用投入机制。三要强化职工工伤预防培训上岗制度,对企业领导和职工进行系统经常性的工伤预防知识教育。四要积极开展职业伤害康复工作,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进行康复训练。

3.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要不断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每3年调整一次,同时,全面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二要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第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结构,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实行保障基本生活与适当经济补偿相结合;第二,完善工伤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随物价和工资增长做出适当上调。三要增加工伤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伤残补助金之外,还应当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赔偿费。四要理顺工伤保险管理体制,可以由国家和各省设立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基金运作,实行省级统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工伤基金的监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4.完善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法规体系。

一要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以此协调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二要确立工伤社会保险优先赔付原则,工伤保险赔付之后不足的部分,受害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者或第三人赔偿。三要完善工伤责任制度,明确政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等相关主体各自的责任,建立和健全工伤事故的责任体系。四要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的有力保障。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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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到网络信息时代。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科技的创新发展也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良好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必须要构建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只有如此,才可以使得企业得到良好的发展,才可以有效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的管理策略进行探讨,仅供参考。

:互联网+;可持续发展;新型劳动关系;管理策略。

当前,人们已经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在此时代背景下,传统劳动关系的主体与客体发生改变,逐渐形成了新型的劳动关系。所以,为了可以更好地确保新型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那么就必须要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有机的调节、管理与监督,从而使得新型劳动关系更加协调,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为了可以更好地管理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那么就要对构成要件以及表现形式的发展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要对劳动用工的标准进行放宽,要充分认识到“用工单位劳动管理”的重要价值,要充分了解“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基本内涵,从而提高劳动保障政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相关的部门要基于对相关内容的深入研究论证,对《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进一步的优化与健全。要制定更加完善的《共享经济劳动关系管理使用办法》[1],并且将相关的制度与规定给予充分的贯彻与落实。要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中加入网络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要加强立法,借助于劳动法律对社会公益诉讼形式以及相关的制度进行审查,要使得企业能够树立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要使得劳动法规政策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

各级工会要对当前的发展形式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要积极、全面地评估我国的新模式以及新技术。要全面了解职工队伍的素质水平以及劳动关系,要认识到就业结构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所产生的影响,充分了解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内涵。要做到依法管理,充分实现体面劳动[2]。要在政策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新型的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与约束。要对网络企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教育,使其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得到不断的提升。而且要充分注重对网络新媒体以及站的构建,要创建更加新型完善的工会工作新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的有机链接。要提供更多的渠道,使得员工能够将个人的利益诉求进行表达,全面地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可以更好地管理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型劳动关系,那么“互联网+”企业就要充分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科学、健全的劳动规章制度。要依法对各种与劳动者切身权益相关的重大事项与规章制度给予修改与制定。而且将这些重大事项以及规章制度进行公示,使得劳动者能够充分得以了解。除此以外,企业要聘请对劳动人事制度比较了解的法务人员或者法律顾问,结合日常用工管理的实际状况提出相关的建议与意见,从而提高企业用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并且使其能够充分满足“互联网+”企业的管理要求,提高管理水平。

为了充分满足工作安排的需要,“互联网+”企业必须要对劳动者工作单位或者是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所安排的工作进行调整,那么就必须要和劳动者先后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而且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各自所担负的劳动义务与权利进行承担,而且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劳动报酬。严禁利用混同用工方法对劳动义务进行规定。假如许多关联企业仅仅有唯一的企业属于用工主体,那么对于其他关联企业而言,为了有效地防范纠纷的发生并且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那么就必须要将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给予固定,有效地防范交叉用工现象的发生,防止混用公章以及混交社保等问题的出现[3]。总而言之,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使得新型劳动关系应运而生。为了可以妥善地管理与协调新型劳动关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良好发展,那么必须要结合实际状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例如,企业要制定建立健全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充分明确用工主体与加强立法与司法实践等。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全面提高新型劳动关系的管理水平,使得新型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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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益法学的理念出发来研究法的利益基础的。从利益法学角度出发,法律的任务是维护特定利益的。历史上公法在利益选择方面是维护公共利益。但伴随着时代的呼唤,现代公法也必须维护好私人利益,其利益基础应当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并立与整合。

一、传统理论认为公法的利益基础是公共利益。

一般认为,公法的概念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的,本文是从利益说出发的。利益说认为,凡是以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属于公法,而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属于私法。最早进行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就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乌尔比安指出: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福利”,“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一)公法的产生。

纷为己任的公法与私法也从“诸法合一”中分立出来。而“私域”里充斥着私人利益,“公域”里充斥着公共利益,进而可以推出公法产生之初的利益基础是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

何为公共利益?历史上庞德曾对利益分类做过细致的研究,构筑起了一个社会利益体系。庞德将利益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它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三类。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它包括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和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扞卫者的利益两类。所以,这一体系基本上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二元划分,但同时突出了国家自身的利益主体地位,不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同。据此我们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从政治组织生活或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或社会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与愿望,它是与个人利益相对的,包括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在传统公法学说中,权力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采取一切措施甚至包括可能侵害个人利益的措施来实现,为公的利益永远优先于为私的利益。这时期的公法较之私法发达,公权力较之私权利更强。例如在我国《物权法》等民事私法立法之前,国家公权力机关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可以采取任何措施来限制甚至是剥夺个****利的行使以达到所谓的维护公共利益之目的,私人利益在公共利益面前始终是第二位的。当前我们正在建设公平合理的和谐社会,故上述传统公法学说越来越难以与时代发展相适应。

二、现代公法的利益基础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统一。

随着当前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对私益的保护”越来越成为时代的呼声,因为只有更好地维护个人利益,市场参与主体才能更积极主动地去参与市场活动,市场经济才能有活力与继续发展,社会才能更好地发展与进步,所以我们要维护好私人利益。为什么公法要对私益进行维护?其一,私益是公益的渊源之水。公益,即公共利益,主要是由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组成的,其所强调的是一个整体范畴。然而我们可以仔细思考下:这个整体是怎么组成的?可以肯定的是,它天生不是个空洞的整体,它是由众多个体组合而成的,其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这个个体就是私人利益,当然公共利益不是私人利益的简单组合。此处所阐述的本意是指在维护所谓公共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私人利益,应当对二者都进行维护,虽然有轻重之分。不能不顾及私人利益而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任意活动,这样最后的结果往往是维护了少数个别团体或个人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维护了少数人的利益必然会侵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资源(利益表现形式)的有限性。

其二,公法能更有力地维护私益。因为,“法的产生、内容、本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对利益的配置和固化的结果。”同理,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公法的制定、实施和救济。利益转化为法律利益、进而实现法律利益的过程,主要就是国家对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实行调节和处理的过程。国家掌握着公权力,其可以运用公法中手段对私益进行保护,而且公法较之私法对私益的保护更有力。

劳动关系论文精选

[摘要]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企业制度或观念存在问题而引发大量劳动争议。这其中的很多劳动争议都是可以完全避免的。如何建设行之有效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非公有制企业的大量出现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近年来的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征,也使得处理劳动争议的难度愈加增大。处理难度的增大必然带来处理周期的增长,从而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得到解决而引发争端,如此恶性循环对员工个人权益的维护、公司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团结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即使问题得到解决,争议也已经发生,对员工心理造成的伤害无法抹去。虽然我们无法避免劳动争议,但可以通过其它的方式和途径把伤害降到最低,争取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

常凯教授对我国企业劳动关系进行了分析,其主要观点如下:1.劳动关系、劳动者和劳权是构成劳动问题的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劳动关系是基础,劳动者是主体,劳权是核心”。三者相互关联且层层递进。2.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经济利益关系,它具有普遍性、本质性、具体性和直接性的特点。3.政治体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会影响到其方方面面,例如劳动者和企业的地位和权益,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劳动关系的运行模式等。4.我国应结合社会主义的传统和市场经济的规则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模式。

(二)“劳动合同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赵永乐教授从微观的角度深入分析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劳动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并提出了预防劳动争议的主要措施。其主要观点如下[2]:1.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与企业劳动关系是存在辩证关系的。企业能否管理好劳动合同决定着劳动合同的履约率,而劳动合同履约率的高低决定劳动关系的稳定,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稳定发展。2.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可能引起劳动纠纷的一些问题,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为劳动争议,进而改善企业劳动关系。3.在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基本目标是使企业的所有资源作用最大化,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具体目标是使企业有效地管理人力资源。

4、关于如何预防企业劳动争议,赵教授认为大部分的劳动争议都是由劳动合同的争议引起的。虽然企业无法从客观上阻止这种争议的发生,但完全可以从主观上积极预防。预防企业劳动合同争议应遵循预防为主、重在源头、保护劳动者利益等原则。

预警机制也可以叫做预警系统,英文为“earlywarningsystem”。预警机制,本义上是指预先发布警告的制度,通过及时提供警示的机构、制度、网络、举措等构成的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的超前反馈,为及时布置、防风险于未然奠定基础。企业劳动预警机制是指由企业人力资源负责日常管理,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及时发现可能诱发劳动争议的因素,并预防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预警可以有效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利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一)预防劳动争议。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两级分化不断加剧,劳动关系矛盾升级并向常态化发展,大规模劳动争议事件频繁发生,有些劳动侵权事件以及大规模罢工甚至在全国引发热议。在这种背景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十分迫切的。从过往的经验来看,很多劳动争议都是可以完全避免的。而事先没有做好防范措施,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不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是导致劳动争议发生的主要因素。在调节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劳资双方互不理解、相互指责,不仅浪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还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如果最终争议得不到解决,就很有可能给企业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而这一切都是可以通过事前预防避免的,通过调解劳资双方的关系,把产生争议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预警机制是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其作用不只是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特别是政治秩序。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对维护劳动关系、保持社会稳定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其中的集体合同制和集体谈判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劳动者的需求。企业如确有困难,也可以在谈判中与劳动者探讨实际情况,增进相互理解,从而使集体合同中的条款可以公平地体现劳资双方的利益,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集体合同是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共同商讨签订的,因此可以有效减少或避免劳动争议的产生,进而避免劳动者消极怠工或是罢工的情况。

(三)减少损失。

首先,劳动者和企业是都不愿意使劳动争议出现的。因为争议的出现会给双方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劳动争议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公司侵犯了员工的正当利益,劳动者不仅遭受了物质损失,还会遭受各种精神损失。在调解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调解费等费用数额巨大,如果最终调解失败导致员工失业就会产生新的劳动争议。对企业来说,处理不当的重大劳动争议还可能造成全体罢工的现象,由此导致的生产线停工会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影响,甚至使企业破产倒闭。即使上述情况没有发生,劳动争议的产生也会破坏企业的形象,影响企业今后的发展。因此,建立切实可行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对劳资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

以往的经验表明,法律意识淡薄、指标体系不完善以及制度落实不到位往往是导致企业在实现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劳资双方观念上的分歧和企业主观的偏见是产生劳动争议的根本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

一部分用人主体缺乏劳动法律法规常识,对劳动法重视程度不够,不依法办事。履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但往往有些企业忽视劳资双方的平等关系,拿法律当儿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私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争议的产生。还有的企业不按国家规定标准提供健康的劳动环境,损害员工的身体,从事高危行业不给予相应补贴,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为了企业利益实行“压工资”制度,强行扣押劳动者证件,随意克扣劳动报酬等行为都会直接造成劳动争议,引发冲突。目前,我国劳动市场供过于求的现状使得劳动者更是处于劣势地位。劳动者迫于生计无奈接受企业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规定,特别是近年来劳动市场根本无法满足每年数以万计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需求,一岗难求让那些毕业生任企业的霸王条款宰割。大量缺乏公正性合法性的劳动合同由此产生,也为劳动争议的产生埋下隐患。

(二)指标体系不完善。

企业劳动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由于其会受各种内外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要在短时间内系统全面地认识企业劳动关系是一种挑战,同时给建立一套适合企业劳动关系的预警指标体系也带来困难。用人单位的预警指标体系对预防劳动争议是十分重要的,其中关于保持员工队伍稳定的指标体系尤为重要,而很多企业统计员工下岗率、失业率等指标并不完善。虽然工会、劳动等民政部门也会统计此类数据,但统计标准不同加上缺少动态监测和预测分析,给政府决策带来一定困难。工会每季度的下岗以及特困职工情况统计分析的直接来源是企业,虽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但统计周期较长导致无法第一时间掌握现阶段内下岗员工和特困职工的心理状态。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

由于春节前后是员工离职的高峰期,维护职工稳定的工作也通常处于年前松、年底紧的状态。公司制定的许多保持员工稳定的政策措施很难实现。例如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现在的员工都很看重企业文化,而罗马非一日建成,这种文化要靠日积月累学习其他企业的先进成功经验建立,大部分企业在这方面都做得并不完善。再如给员工良好的发展空间并提供平台。企业在招聘时往往宣称会给员工创造提升的平台,而当员工真正进入企业后却没有受到这样的优待。员工看不到自身的发展前景,自然就没有工作热情。这样的企业是无法让员工安心留下工作的。最后,企业没有实现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即使企业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竞争力,过低的岗位薪酬水平也无法对员工产生较大的吸引力。对于核心员工或是骨干员工更应舍得提供高薪,高投入才能换来高回报。

(一)增强依法办事的机制。

依法办事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预警指标体系的法律基础。只有具备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保证合法规范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建设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过程中要把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不断增强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特别是要改变企业经营者落后的经营理念,要让他们懂得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为稳定的劳动关系打造良好的基础。(2)我国劳动法相关的政策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者要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劳资双方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所以,企业在建设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事,保证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合法化。(3)在社会监督方面,企业要主动接受行政监察与监督,主动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指标体系建设。

当前,社会结构正处于剧烈变动时期,建设以监测和预防为主要目的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对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效的预警指标体系可以让企业掌握更多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因素,从而避免劳动争议。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就要加强社会劳动预警指标体系。通过相关研究发现,目前引发劳动争议的因素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薪资报酬、工作内容和保险福利。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一套系统动态的预警指标体系,企业对许多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控不到位,缺乏察觉可能引发劳动纠纷事件导火索的能力,往往事件发生后才有防范意识。因此企业急需建立一套适合自己情况的预警指标体系。相关部门可以初步研究一些如物价上涨指数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等核心指标并加以定期分析,这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工会、统计、信访等部门应掌握失业下岗职工情况和困难职工生活状况以及政府有关职工生活政策落实情况。要进行细化分析,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加强对职工思想状况的研究。利用科学的方法获知职工对一些社会现象和热点问题的看法,例如进行民意调查等。有了预警指标和研究职工心理所需要的信息,就可以及时判断员工状况是否稳定以及其发展趋势,在矛盾积累爆发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将危险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督查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劳动合同不仅可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是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劳动争议,企业要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并采取合法的程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同时根据自身需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约定劳动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如果出现矛盾要及时积极解决。最后,企业应实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出具相关证明。它可以有效预防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合同内容违法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在管理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审查要在人力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下进行,根据法律章程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双方利益,避免重大劳动纠纷的产生。

从我国的当前状况来看,企业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因此给企业保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带来诸多不便。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给劳动者和企业双方都带来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本文就目前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做出了尝试性的探讨。要想保障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合理建设和顺利运行,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配合,任何单方面的工作都无法使其行之有效。企业机制的建立和制度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其他有效的措施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很大的影响,例如建设高效的团队、实践优秀的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建立学习型组织,这些都有待我们今后进一步研究探讨。

参考文献:

[1]常凯。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

[2]赵永乐,王培君。劳动合同管理技术[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

[3]王槐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协调预警机制的思考[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1(10)。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在当今社会生产生活中,生活节奏的不加快,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导致大部分国企员工陷入了公司———家庭两点一线的生活模式,职工开始认为工作只是用来换取劳动报酬的一种谋生手段,对企业如何发展、如何增强活力不再主动思考,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态度不断增强,职工的思想情绪波动很大,企业中对职工的地位和归属感下降,工作热情降低。

2、职工对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诉求不断增强。

随着“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建立和发展,职工渴望参与企业管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诉求不断增强,建立思政工作的亲民性、及时性、权威性以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显得迫在眉睫。

3、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机制薄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主要是盈利,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可有可无,大部分企业中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相当匮乏且待遇偏低;一些国有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工作方法陈旧,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缺乏新意;一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计划性、层次性和全局性,由于制度不健全,缺乏考核指标,使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进入了一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状态,思想政治工作专职人员配备和内容被部分削弱,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总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对象和内容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一客观事实,对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的和谐,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只有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均衡化,才能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存在。思想政治工作应该针对职工队伍呈现出了思想观念多元化、趋利意识明显化、热点难点问题多样化等新的特点,在工作中探索、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方式、方法,解决职工的生产生活中的遇到的困惑。分析劳动关系和政治思想工作这两个概念,结合客观实际,我们可以得出: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都是有思想、有感情的人。在生产过程中,企业经营层和职工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产生多种矛盾,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企业内部未能形成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交流机制,使企业内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内容与教育目标之间发生了偏差,思想政治工作的桥梁、中介作用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企业职工的思想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在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深刻变革的新形势下,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引导广大职工把握时代脉搏,积极参与企业改革;有利于畅通劳资双方的利益诉求机制,减缓劳资纠纷;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坚实的观念基础、协调的制度机制和有力的思想保证。

国有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它的价值和生命力就在于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服务和保障。要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观念导向作用、鼓舞士气、精神激励、团结稳定作用,首先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人为核心。职工是企业的主体,也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行为对象。在具体的实践中,企业经营者必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员工的劳动价值和自我价值的实现,要从“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帮助人”的角度出发,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使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增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充分激发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劳动生产的积极性。

2、与企业文化相结合,全面提升工作质量。

在现代企业中,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两大重要内容,二者互为联系、相辅相成。思想政治工作的注意导向性,企业文化的侧重群众性,都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用有效的方式方法树立职工的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全力以赴抓经济,一心一意图发展,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劳动竞赛、职工文体活动、演讲比赛、读书征文活动等,使新时期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以期培养职工的社会责任感,丰富企业文化内涵。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到分工明确,目标一致。

企业要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在国有企业,必须发挥宣传部门和组织部门的优势,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使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产、贴近生活;利用组织优势,发挥党在职工群众的作用,扩大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力;把思想政治工作工作从无形到有形,做到有事可做,落到实处。在抓实际工作的同时,抓好软件建设;要建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量化指标、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并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目标统一经营管理。

4、发挥党员领导干部模范作用。

身教重于言教,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经验。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各项工作中要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成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力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用榜样的力量去感染身边人、用亲身的行动去示范身边事,使思想政治工作在潜移默化中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观念。

5、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作为企业劳动关系中职工方的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发挥好工会的这一基本职责,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保障。和谐凝聚力量,和谐成就伟业。只有在探索的过程中不断创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才能焕发勃勃生机,思想政治工作这个“生命线”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体现,助力构建和谐有序、公正合理、互赢互利、和谐稳定的企业新型的劳动关系,从而有力地推动企业的和谐健康稳定发展。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制度性措施,在推行过程中,工会组织发挥的作用不可替代,通过完善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做好领导与职工群众的动员工作,使更多的职工自愿加入厂务公开制度建设中,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首先要做好企业单位领导们与职工的思想工作。提高企业单位领导的思想觉悟是关键,领导人员要自觉做到把厂务公开摆到重要位置,这种制度不是作为权宜之计,更不是应付上级要求的无奈之举。其次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厂务公开活动,认真行使自身职工的民主权利,积极地监督领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另外,要确立厂务公开制度中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先实行定期、定向公开,然后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公开的内容上主要针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问题、必须向职工公开,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让职工真正有知情权与发言权;财务管理运营、人员调动、干部任免等的重要问题、必须向职工公开,增加了透明度,让职工及时了解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并参与管理与监督;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职工工资、奖惩、福利待遇以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在职代会上由职工集体商讨讨论通过,让职工知晓并有决定权;最后如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落实情况,也必须向职工公开。公开的形式可以丰富多样,首先是职代会,这是厂务公开的基本载体,还可以康健运用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厂情发布会、公开栏、党政工联席会等形式实施公开,总之一条,让职工及时准确地了解到真实的信息,特别是真正关系自身利益的敏感问题。

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广大职工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方式,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民主管理工作中职代会作用重大。职工代表大会许多企业一直以来都有,但真正发挥其重要作用而不只是流于形式,应付差事,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创新职代会制度,就需要更多地职工群众去参与职代会,将职代会真正建成维护自己利益的有效机制。

要想提高职代会实行质量,县工会组织必须与企业工会组织联手,在群众中做好宣传与动员,必须以维护职工经济利益与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提高职工对于职代会的态度与认识,正确认识职代会职责与职权,真正地关心并参与职代会,不要让企业出现职代会“虚有其名”或行政“叫板”的现象,这样就更容易使职工对企业职代会形成“望而生畏”,“敬而远之”,大大削弱职代会在职工中的作用与意义,削弱企业的凝聚力,从而不利于企业的.民主管理有效地推行。其次,督促各企业规范职代会内容与程序,落实职代会职权,坚持一年举行一次职代会,县工会组织出面,通过上级政府组织出台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制定《推行与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将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重大决策审议、职工代表竞选制、工资集体协商等真正体现群众权利地内容明确地制定相关的制度。同时,规范职代会的运作程序,每年企业的职工代表人选先由各部门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以保证职工代表最能代表群众民意,职代会分组讨论期间,各代表团长手持职工代表名册,按先职工后领导的顺序点名发言,为职工代表充分提供了发言的空间,让其畅所欲言,更多地听到了每位职工代表对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在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环节,当场发放评议票,由职工代表集中投票,并不记名方式提出对领导人员的意见与建设,使评议工作务必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的好效果。此外,县工会组织还可以在下辖企业中推行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由各企业选举出的职工代表对于企业厂务公开开展情况、职工劳动保险、工作生产安全等与职工利益相关问题,进行有重点的、并定期的巡视检查,较好地发挥了职工代表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同时,要求企业定期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恳谈会制度,及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为职工排忧解难,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积极有效发展。

所谓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其实是指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些职工代表,使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并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建立职工董事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法定形式,由于职工董事都是扎根来源于广大职工之中,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较为熟悉,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参加董事会,有利于企业的科学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目前,各企业在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正在逐步探索实施职工董(监)事制度。县工会组织可以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职工董(监)事制度制订细则》与《职工董(监)事制度实施办法》,对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设置问题特别是产生方法及方式,人数名额及人员资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落实,督促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产生一定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民主程序上不能有任何简化、专断、形式化的现象。县工会组织一方与企业工会组织携手积极向全体职工去宣传职工董(监)事制度,让其积极地参与职工董(监)事的选举活动并支持并监督职工董(监)事行使其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在职工董事的人选中起协调作用,让真正有能力并愿意代表民意又能关心企业发展的人成为职工董事,还考虑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向职代会述职等形式探索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报告制度,以切实地把公司制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落实好。

区域(行业)性职代会是指在同一区域(如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或者同一行业以及性质相近的企业,建立联合职代会协商解决带共性问题的民主管理制度,这是区域(行业)内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十分有效的形式,通过建立和完善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对于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区域和行业经济的协调快速发展,建立与发展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对于区域(行业)职代会这种制度,各企业也正处于探索阶段,正考虑与本企业性质相同的若干个企业一起,或者同一地域区域内的若干个企业一道实施这一民主管理制度,县工会组织应与企业工会组织一起积极促进这一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首先应当规范区域(行业)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职工代表的选举应首先以单个企业为单位,由成员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无记名投票,推荐候选人,报区域(行业)性职代会筹备工作小组审核确定,以确保每个单位至少应有1名职工代表。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将主要负责听取区域(行业)内企业整体生产经营情况、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情况等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并制定中,重点关心职工群众中带有共性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保险和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情,并对区域(行业)内集体合同、专项协议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履约情况以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总之,工会组织只有引导和保护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企业内部利益矛盾关系,以考虑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才能在企业内创造和谐融洽的氛围,并将企业创建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高校劳动关系论文范文

管理就是组织或个人基于一定的权力对于实现特定目的的活动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的过程。大学的行政管理就是大学这一组织基于行^v^力为实现生产、传播知识,培养人格健全的人才而对教学和科研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的过程。根据以上定义,大学行政管理的本质就是大学围绕大学目标顺利实现行^v^力的履行和监督过程,行^v^力的特征标识了行政管理的特征。从行^v^力的视角看,大学的行政管理具有如下特征:。

(1)外生性。权力从来源的方式看,可以分为外生权力和内生权力。行^v^力经过授权才是合法的,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能履行,所以行政管理明显具有外生性。

(2)科层性。由于行^v^力的外生性,行^v^力必须经过层层授权,行^v^力才能得到履行,所以行政管理具有科层性。中国大学的行政管理大都分为3个科层,即校级,处、院级和科、系级。

(3)垂直性。行政管理是通过科层得以实施的,在科层体制中,只有上级权力拥有者才能向被授权方(下级)授权部分权力,不可能是全部权力,而且这个授权过程是不可逆的。所以,行政管理具有垂直性。

(4)刚性化。行^v^力既然是通过授权得到的,授权方必然严格规定授权的范围,被授权方是不能突破这个授权范围的,也就是说被授权方必须在这个范围内来履行权力,而且被授权方在执行授权方的命令时是不能打折扣的。所以,基于行^v^力的行政管理具有刚性化。

(5)集权性。由于行^v^力的外生性,必须经过层层授权才能获得,所以行^v^力是一种倒树枝结构,所有行^v^力必然集中于最顶层。而且顶层权力拥有者时刻担心被授权方不能百分之百执行命令或越权执行命令,也倾向把所有权力集于自身,因而行政管理具有集权性。

(6)纪律性。行^v^力的执行最后都是落实到具体的人来执行的,而具体的人由于先天禀赋的不同、所受教育不同、成长环境不同、社会关系不同在执行行^v^力的过程中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行^v^的授权方为使自己权力得到被授权方的忠实履行,必然要对被授权方在履行权力时施加种种限制,强调各种纪律。所以,行政管理具有纪律性。

(7)效率性。对于拥有行^v^力的被授权者,追求更大的授权是合乎理性的行为,而为追求更大的授权就必须要有政绩,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更多晋升的政绩,必然追求行^v^力行使的效率。所以,行政管理具有效率性。

(8)公共性。所有执政者都言必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为人民才是最大的授权者,政府的产生是人民授权政府来管理个人无法完成的事物,也就是公共事物,所以行^v^力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大学这一社会组织也一样,行政管理也是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牵涉到大学中每一个成员甚至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必然具有公共性。

(9)监督性。由于行^v^力的公共属性,意味着绝对的行^v^力必然是绝对的滥用,所以行^v^力必须得到监督,大学的行^v^力是所有行^v^力的一种,也不能例外,为避免被滥用,也必须受到监督。所以,行政管理具有监督性。

根据我们对管理的定义,学术管理就是学术组织或学者个人基于学术权力对学术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实施的过程。学术管理是大学作为学术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根本特征。学术权力的本质构成了学术管理的本质,学术权力的特征构成了学术管理的特征,学术管理的本质就是学术权力的履行过程。从学术权力视角看,学术管理具有如下特征:。

(1)内生性。任何人的学术权力都不是通过外部授权获得的,任何人只要从事学术活动就具有学术权力,只是由于学术的造诣有高下之分,所具有的学术权力也有大小之别,所以学术权力属于人的基本权力范畴,是外人或组织无法剥夺的。一个人要想获得更大的学术权力必须通过个人不断的努力学习和探究,也就是说,个人只要愿意从事学术活动,并为之不断地努力就可以获得学术权力,在他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就有发言权。因而,学术权力是内生的权力,学术管理也因此具有内生性。

(2)扁平性。辞海中,学术是指专门的、有系统的学问,是对存在物及其规律的学科化论证,而新的学科的生成是不同学科交叉融合的结果,不同学科之间没有高下之分,在学术权力的行使上都是平等的。为了体现学术上的平等,对学术活动进行管理的学术管理来说,必然是远离科层化的结构的,也必然是一种扁平结构。所以,学术管理具有扁平性。

(3)横向性。学术权力的行使就是学者之间横向的学术成果交流,即使是同一学科的师生之间,也强调教学相长。在中国有所谓一、二级学科之分,但一、二级学科之间是包含的关系,并不是上下的关系,学术繁荣仍然依靠横向的交流。所以基于学术权力的学术管理具有横向性。

(4)柔性化。由于学术活动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究,不可能预知探究的结果,探究活动充满了不确定性,所以在对学术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实施时也不可能进行刚性约束,必须随时进行调整,而且要允许学术活动的失败,因为有时失败的结果比成功更重要。所以,学术管理是柔性化的。

(5)民主性。学术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学术的繁荣,而学术繁荣则对不同学术观点的交流有着较高的依存性,不同学术观点只能在平等的环境下,秉持民主的学风才能进行。可以说,民主就是学术交流的生命线,就是学术繁荣的保障,没有民主,学术交流就会停滞,学术就会枯萎。所以在对学术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和实施时,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为各种不同学术观点提供充分交流的平台,汇集不同学术观点后形成共识,学术管理才能达成促进学术繁荣之目的。故而,学术管理具有民主性。

(6)自由性。学术自由是学术活动的本质属性。虽然管理工作都强调一定的纪律性,但学术管理是对学术活动的管理,在对学术活动进行管理时,必须顾及学术的自由属性,在学术目标的制定、学术活动的规划、学术活动的组织、学术活动的实施、学术资源的分配、学术活动的分工等方面经过学术民主一旦确定下来,学术管理者就必须尊重学者的学术自由,管理者不能随意干涉学者在具体学术活动中的自主权。所以,学术管理具有一定的自由属性。

(7)宏观性。学术活动是一种复杂的智力活动,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究,充满了不确定性,在具体的学术成果出来之前,一切都是未知的。所以,学术管理只能是对学术活动宏观的趋势和方向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不能确定具体的硬性指标,而且要理性、辩证地看待学术活动的成功与失败,所谓的失败是学术活动正常成果,因为失败在某种意义上比成功一样或更具有价值。

(8)团体性。虽然学术权力是一种内生的权力,但并不意味学者个人学术活动的完全封闭,相反交流是学术的生命。学者在进行学术交流时,自然会形成学术团体,学术团体的形成又促进学术交流,达到学术繁荣的目的。所以学术管理具有团体性。(9)自律性。学术团体的形成,往往导致学术权力集中于学术团体。学者学术权力的大小与其学术名望是成正比的,学者学术权力的行使又会给学者带来精神和物质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是排他性的,再加上学术权力的内生性,学术权力的行使只能受到学者内心和学术团体的约束,只能是学者个人或学术团体的自律。所以,学术管理具有自律性。

从以上对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的本质及特征的分析看,大学的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是完全不同的2种管理模式,之所以这2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共存于大学中,而且缺一不可,是大学和社会发展的结果。我们知道,大学的发展经过了4个阶段,分别为古希腊时期的哲学经院、中世纪大学、近代大学和现代大学。古希腊时期的哲学经院是一种纯学术机构,其成员的唯一使命就是探究知识,古希腊的各学派把学术繁荣推到了空前的高度,取得了大量的学术成果,并传播到阿拉伯地区。现代哲学和自然科学如果要寻找历史的足迹,都可以在古希腊的哲学中发现印痕,后来由于战争的频仍和宗教势力的崛起,古希腊哲学开始没落,哲学经院日渐解体。当然,古希腊哲学经院由于是一种纯学术组织,根本没有行政管理,而且,古希腊学者崇尚学术的自由,学术管理只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中世纪大学的诞生是和古希腊哲学文献的重新发现有密切联系的,十字军东征后从阿拉伯地区带回了大量的古希腊哲学文献,这些文献引起了一大批学者的兴趣,这些学者出于对古希腊哲学的研习需要也催生了中世纪大学,中世纪大学主要是研习和传授古希腊哲学,基本上也是一种纯学术组织,这也是在12世纪皇室宫廷及宗教教廷允许大学存在的先决条件,行政管理的架构基本不存在,由于学术的不发达,学术管理也处于萌芽状态。到了近代大学,由于学术的逐渐发达,学术管理日益重要,得到了率先发展,这也是西方大学教授治校制度形成的原因;到了现代大学,大学已成为以学术为特征的巨型社会组织,由于知识价值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可,大学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大学的功能除了传统的探究知识、传授知识外,又增加了社会服务和社会引领的功能,由于组织的庞大复杂和要满足社会的要求,大学的行政管理日益完善起来。但大学行政管理的完善,并没有削弱大学的学术管理,而是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对大学的管理,也就是说,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的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大学的功能而使大学能协调运转的。它们既然是相互配合的关系,就有一个谁配合谁的问题,谁主谁次的问题,谁处于主导地位谁处于从属地位的问题。

第一,从权力的视角看,行^v^力是外生权力,学术权力是内生权力,从权法和权理来说,内生权力永远优先于外生权力,就和人权永远优先于行^v^力一样,行^v^力是为人权服务的。所以,基于学术权力的学术管理要优先于基于行^v^力的行政管理,大学的行政管理要服务于学术管理,学术管理处于主导地位,行政管理处于从属地位,行政管理要配合学术管理来开展。

第二,大学之所以成为大学,其关键在学术,学术特征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特征,也就是说,大学首先是学术组织,其次才是社会组织。离开学术,大学就没有探究知识的功能,更妄谈传授知识的功能,也无从谈起社会服务和社会引领的功能,也就没有大学的存在。

第三,大学的使命就是繁荣学术,而学术管理就是直接指向这一使命的,行政管理只能是服务于这一使命。

第四,管理的最高境界是决策,而决策的最高境界是科学决策,要做到科学决策就要实现科学论证,科学论证当然离不开学术,对于大学来说,决策就是学术管理。所以,对于大学来说,学术管理是决策层面的,行政管理则是执行层面的。对于大学,学术事务是重要和主要事务,大学有关学术事务的决策都应放在学术委员会进行,大学的学术机构理应定位为决策机构;行政机构不能参与学术决策,学术决策的任务由行政机构来执行,行政机构自然定位为执行机构。值得说明的是,基于以上认识,对于有些学者认为大学管理存在学术管理主导型、行政管理主导型、二者分离型管理模式的说法,尽管在中国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对于全球所有大学尤其是西方大学来说,无疑是以偏概全,既与事实不符,在理论和逻辑上也是矛盾的。

对于中国大学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建构现代大学制度,而要重构现代大学制度,就必须对大学的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科学的认知,重新确立大学学术管理的主导地位。《^v^高等教育法》第42条要求: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事项。各大学确实按照要求也设置了学术委员会,但各大学基本没有学术委员会章程,也没有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更没有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有的大学一年乃至几年不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有关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事项校领导都是交代给有关行政部门了事,学术机构处于严重虚置和缺失状态,学术管理的主导地位根本没有得到确立。偶尔为之的学术管理也没有尊重学术管理的规律,违背学术管理的本质和特征。这种大学内部微观层面的管理现状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了,否则,钱学森之问,将继续困扰中国的大学。

劳动关系论文

第一季度,按照市业务科的具体要求和局领导的支持下,在相关股室和同事们的配合下,圆满的完成了第一季度工作任务,现将第一季度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一季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法对劳动合同签订,终止、变更、解除以及鉴证等,实行了动态管理。发挥了劳动合同制度,在保护职工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上的重要作用。第一季度企业共签劳动合同19户,签订人数为230人。为企业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10人次。

二、贯彻、测算最低工资标准。

省最低工资标准下发后,我们进行大力的宣传、贯彻,今年根据县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认真测算,并将测算结果上报市局。

三、完成其他各项工作。

1、按规定履行正常调转手续。

2、协调企业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仇分配方面的工作。

3、正确处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工资方面的遗留问题。

4、按时保质保量的上级各种统计报表和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劳动关系论文

为更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规范烟草行业现有劳动用工关系,按照省、市局有关“三定”会议的精神,确山县分公司积极推进规范劳动用工的工作,按照市局关于县公司清理外聘人员的意见依法依规度外聘人员进行了清理。

确山县烟草分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梳理分类出8类外聘人员共84人,具体情况如下:

1、92年私自参加选招的农民合同制烟叶技术员12人2、95年3月未经省局批准,私自调入人员11人(于20xx年6月,本人写出申请,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

3、92年私自参加选招的,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烟叶技术员7人。

4、96年7月至97年7月,公司聘用烟叶技术员13人。

5、20xx年10月后公司聘用烟叶技术员24人。

6、公司聘用辅助岗位7人。

7、公司聘用卷烟驾驶员4人,送货员1人。

8、内部退伍子弟5人。

二、处理程序及方式。

我县局依照市局有关规定,通过职代会、工会等有关部门,制定规范劳动关系清理人员方案,依据方案,针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核算方法。具体方式如下:

1、对一、二类人员,按在册正式工待遇进行分流安置,补偿标准共计三项:一次性补偿金:在本企业每满一年工龄补发一个月工资(本企业前十二个月人均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行业安置费:按照档案记载每满一年补助1200元,最多不超过30年;行业一次性奖励:三天内签协议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七天内签协议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七天后签的不予奖励。

2、对三类人员,按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不予清理,享受企业内退待遇。

3、对第四类人员,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按照本企业前十二个月人均工资,并补发自本人进入烟草系统以来企业未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而是按照行业在册正式职工待遇进行分流安置。此类人员均选择了第二套方案进行买断。

4、对五至七类人员,本着合情合理的原则,我县公司按照在本企业每满一年工龄补助月生活费300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并按照实际相每人支付了养老保险金和医保金。第六类人员中又进入本企业十年以上的,我县局参照第四类人员标准对其进行补偿。

5、第八类人员,为系统内部退伍子弟,按市局要求,均办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协议手续,但不支付生活补偿金,企业继续聘用。

依据核算结果,按时发放经济补偿金,除第三类人员外,都写出了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并与企业签订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协议书。

三、年末实际存在的各类人员情况。

1、20xx年度新增人员3名,减少人员3名。截止20xx年12月底,我县公司在册在岗人员125人。

2截止20xx年12月底,我县公司保留关系人员37人,其中:在册保留关系20人,非在册保留关系17人,其中外聘技术员内退7人。

3、截止20xx年12月底外聘人员为75人。其中,私进人员16人,零增长4人,外聘技术员53人。

在我局依法依规对外聘人员进行清理的过程中,部分被清理人员试图谋取更多私利,多次缠访、闹访,提出的问题已超出情理范围。

(二)针对这些问题的打算。

在对各类外聘人员的清理过程中,我局切实做到了依法。

依规、合情合理的要求。但针对一些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办法来解决:意识,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二是,请他们退回公司已经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金,我们同地方劳动部门、工会、法院等部门联合对他们的各项补偿依法依规进行重新核算,并按照新的核算结果进行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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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论文

摘要:本文作者阐述了劳动关系的概念,介绍了其劳动关系管理现状,分析了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并探讨了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的方法。

在知识经济与市场经济下,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国有企业应处理好劳动关系,制定合理薪酬福利管理机制,发挥政府作用,实施多元化用工制度,完善的劳动关系争议机制,营造良好文化氛围,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形势,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劳动关系所指的是劳动者及劳动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结成社会经济关系总和。劳动关系实际是种人身关系,具有平等及隶属的社会关系,主要包含员工或员工团体、雇主与政府三方,政府能够按照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控。在知识经济时代及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下,我国社会经济由单一劳动关系转为市场化、法制化及管理契约化等多样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依法合法处理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是对现代企业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劳动关系管理涉及到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争议处理、员工离职、生产安全及新近几年出现的员工压力管理。

我国国有企业或中央企业历史悠久,其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由单一性向多样复杂性转变,国有企业当中,不仅有原来固定工及集体工,还有市场经济下的合同工、劳务工、临时工、派遣工及下岗工等,企业内部干着同样活,工资待遇却不同,企业用工矛盾日益突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不断加大,我国中央企业在为143家,截止整合成117家,如中国北车中的16家医院被分离,其2200余名员工被安置,一汽集团中的5家企业所涉及大集体为632户,职工人数为28.9万,在国企改革重组中,出现了诸多劳动关系问题,如经济补偿问题,下岗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等,国企是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因行业景气及金融危机影响,很多国企经营困难,采取了减薪及裁员政策,还有些企业出现了职工工资拖欠、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无力支付状况,这些问题引起了企业员工不满与恐慌,劳动关系一度紧张,纠纷问题突出。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宣传下,员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有关劳动争议出现多样化,劳动争议问题由原来辞退、除名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转向加班工资、辞退、培训、福利保险及休假等劳动问题上。

我国劳动法律还不是很完善,监察执法也相对不足,很多地方颁布了合同法规,可国家层面的一些劳动利益并没有通过人大立法程序,致使劳动争议较大,合同制度落实存在难度,我国劳动力人口众多,劳动供应多于岗位需求,这使得群众在劳动就业方面存在压力日益剧增,企业劳动保障也正由国家福利保障转向设备保障,但设备保障程度并不高,使得企业劳动关系存在不规范及无法市场化问题。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的中央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理念与方法上一直推行战略管理,但先进管理思想仅停留在一级二级层面,或者口头与形式方面,对于国企遍布各地中的三四级企业还是实施传统管理方法,很多企业连基本职位说明与工作分析也没有,对于招聘、薪酬及考核等制度也就无从谈起,有些企业还用原有行政命令管理职工与企业,缺乏人本管理思想,法制意识不强,有些企业为降低人力资本,让基层员工买断工龄,转变为劳务派遣工,致使员工与管理者间的对立情绪加大。

3.1发挥政府作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在劳动关系当中,政府发挥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国家政府有权修改与制定有关的劳动关系法,政府能够控制很多公共部门,控制部门劳动人数,监管企业劳动关系事务,为社会问题及不同经济采用政策、方针、管理者及工会间谈判的宏观环境,国有企业掌握者国家重要经济资源,关系着国计民生问题,国家政府应不断完善劳动法规,配合工会及职工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国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企业人力资本也具有专用性,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劳动者与物质资本同样,承担着企业风险,应该作为企业利益主要相关者。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追求自身利益时,应该履行一定社会责任,如道德、公益、法律及经济等责任,向多元经济实体发展,对于富余人员应合理分流,配合政府进行多渠道解决人员就业,并提高福利薪酬待遇,加强劳动关系规范,给员工厨灶培训机会,增强运功综合素质,逐步规范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3.2规范用工管理,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处理不当,会转变为对抗矛盾,造成破坏后果,企业应建立多元用工方式,实施合同制、非全日制及派遣制这三种形式的用工方式,并同工同酬,建立合理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对用工行为给予规范,企业同员工间应签订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办事,防止侵权违法行为出现,避免劳动争议现象。文化氛围尽管看不见摸不着,但能被人们感觉到,以人文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员工价值观、经营生产效率及日常管理具有重要影响,良好文化氛围能激发员工学习创造性,一个员工学习创造,并不一定促进企业整体发展,但所有员工学习,会逐渐形成良好的学习管理团队,增强企业凝聚力及团队精神,在激烈市场竞争形势下,企业发展需要具有凝聚力及团队精神的员工团队,为企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企业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制定合理规范劳动制度,集合实际岗位状况,编制企业职位说明,为企业其他操作提供参考依据,并完善企业的业绩考核,把定性与定量考核进行结合,组织起利于晋升晋级的激励机制,避免官本位薪酬管理制定,要建立合理公平薪酬制度,对企业工资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减小企业内部竞争力,依法完善劳动规章,如招聘、劳动用工、休假几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其中,争议制度完善,应建立调解委员会,让具有经验人员进行领导,并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并健全劳动部门仲裁、基层调解及法院裁决的协调共管的组织网络,有效解决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国家还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协商及合同制度状况给予监督检查,确保来动关系、检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政策实施,还应加强执法队伍完善,提高有关劳动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为劳动关系管理检查提供重要保障。

4结束语。

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下,企业不仅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多变,运用合理的管理方法,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成为企业发展急需解决问题,尤其是伴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人才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主要构成,其经济地位非常重要,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问题也较为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不仅是政府的目标,也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和企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中小企业业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构建中小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张兆闯.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浅析[j].中国市场,,(35).

[2]刘芳.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思考[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04).

[3]王江.后危机时代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研究[j].未来与发展,,(04).

[4]李悦.组织创新导向的内涵及其对组织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2,(11).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企业违法转包给无用工资格单位或个人的,该单位和个人受伤的,企业承担责任。

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劳动关系。

当前,一些建筑、矿山等危险性较高的行业中,存在不规范用工状态,即将建筑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来实际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而这类工作由于其危险性较高,导致工伤事故案件频发。这种类型的非规范用工状态,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各种保险,造成劳动者维权难度增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中规定,企业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述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没有统一适用裁判依据标准,导致此类案件维权困难。

司法实践中,多数此类案件以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申请为第一个法律程序。大多数劳动仲裁机构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法规[2]的规定,而作出予以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裁决书;用工主体不服裁决而起诉至法院,一些法院又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不是法律为由,不作为裁决依据,而依据种种内部解释等等来判决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由此被切断了追求合法利益的途径。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工程是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又招用劳动者的,则认定该单位或者个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双方之间为雇佣关系,其前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另一种不予确认劳动关系的观点认为,该承包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一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符合了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才能成立劳动关系。人社部(2013)第34号文第七条规定,“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4]。该规定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认劳动关系不妥。不予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5]规定,建设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该承包人又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招用的人请求确认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应予以支持。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处理参考意见[6]中根据其第二条规定,真正的干活的劳动者虽然与发包单位不一定能被认定劳动关系,但是依据该项规定,发包单位,违法承包者或者说无相应资格的承包者也是要对该劳动者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虽然不一定被认定劳动关系,但是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承担;换言之,此种情况下有资质的用工单位和违法用工的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要共同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项规定来规避承担更重的工伤保险责任。

3)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较大市也有地方性法规,比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内部指导文件[7]通知(2014年6月18日下发)中第二条中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用人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和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后,该单位和个人招的农民工等人与该单位之间不认可是劳动关系,该劳动者对其遭受的损害应通过民事赔偿途径予以解决。对于此项规定,笔者不予认同。此项规定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规解决侵权问题,对于视同工伤的问题并不能予以解决。即劳动者如果发生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法院的适用法律不当而不予以确认劳动关系,则劳动者面临没有权利的救济途径来解决问题,其合法权利也无从保障。

一种观点认为应予以确认劳动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规定,企业违法转包的,实际施工单位私自招聘的人与发包的企业之间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述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0]规定,具备资格的企业违法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无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工人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资格的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某工程的承包人,但该六建公司将工程以承包的方式分包给李某,李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雇了张某施工干活。李某和王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后张某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裁判结果为予以确认劳动关系,该机构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张某在该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这种情况下应予以确认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的制定指导原则是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并使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为最大目的。建筑、矿山等危险性行业的从业人员也是劳动者,亦应受到我国劳动法规的保护,应予以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保护此类行业人员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对于非法用工行为的一种有效管理、约束;只有让非法用工的主体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依法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制裁,才能规范此类非法用工行为。各级法院的内部文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冲突的,应适用司法解释来判案的问题,属于法律法规的位阶问题,应适用高位法判案的规定已非常明确。法院内部的文件并不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仅就本区域内法院内部裁判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在裁决此类案件过程中,依然会出现依据三级法院内部文件而不予确认劳动关系,从而使此类当事人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得不到相应的工伤赔偿而严重侵害到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类问题也属于同案不同判的我国特有的司法现状。

关于此类案件中法律适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从立法的角度考量,应当由法律或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阐述、规定此类情况该不该予以确认劳动关系,从而与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陈述相一致,否则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解决走两条路,最后还要归入行政程序来申请认定工伤、确认赔偿数额等,由于规定与执行依据的不一致性,导致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极易造成司法不公正和社会的不稳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

[3]王林清.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0月第2版,第28页.

[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6月18日下发)中第二条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2010年6月下发)中第二条规定.

[7]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6月18日下发)中第二条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

劳动关系论文

现阶段,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大体可分为改组型和新建型两类,其中改组型占主要地位。所谓改组型,就是在原有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的基础上改组设立。改组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有下文几个方面:

(一)职工投资入股。

职工投资入股遵循自愿原则,反对采取不当手段强迫或威胁职工入股,允许少数职工可暂时不入股,未出资入股的职工可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职工与经营者之间的持股数额可以有一定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企业不能吸收企业以外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股份不能带走,可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二)股权设置体现多元投资主体。

经出资人商定,企业可设置国家股、法人股、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是指已投入和后续追加投入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折股后形成的股份,集体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以共有资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职工个人股是指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在股权设置中,职工个人股和集体股应在企业总股本中占绝大部分。

(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实行一。

人一票制从法人治理结构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为职工股东大会,大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为职工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监事会对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其职责是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未设立监视会的企业,可设立若干名监事履行监督职责。

(四)多种分配方式并举职工工资和奖金分配既要体现效率优先又要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为基本分配制度。在按股分红方面,企业按规定对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剩余部分可实行按股分红。同时,经职工股东大会同意还可以在可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进行按劳分红,用以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统一劳动关系的性质是由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由于企业资产的出资者是多数职工,这就使得劳动者除具有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劳动者身份外,还具有以资本联合为纽带的出资者的身份,使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体现的更加鲜明,即由抽象宽泛的国家职工变为实实在在的企业职工。

尽管职工兼有劳动者与出资者的双重身份,但依照法定程序由他们共同推选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双方结成的劳动关系及其主体则十分明晰,而且双方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也更加鲜明。这是因为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和经营者的投资回报最终取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通过权力义务的界定,明确各自在企业经营中的角色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谋企业发展。

(三)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经济。

利益关系更加紧密一方面,劳动者不仅关心自己的资本投入及回报,而且也因此更加珍视自己的岗位和企业的发展,同样经营者较之以往在敬业精神以及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愿望也有明显增强。这说明,无论职工或经营者都清醒地意识到,一经作出投资入股选择,也就意味着将自身利益与企业命运捆在了一起。另一方面,职工与经营者在共谋企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要求。作为职工来说,追求劳动报酬的公正待遇和福利与保险水平的不断提高,就成为投资入股和付出劳动的内在动力。作为经营者来说,面对市场竞争,不断强化管理,降低人工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则成为不可懈怠的奋斗目标。

主要表现为,有关涉及企业劳动关系的重大事宜,诸如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标准、职工福利、考核与奖惩等,不在受政府部门的直接干预和管制,而是由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自行调处解决。

三、探索职工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的实现途径。

就职工民主权利而言,其实现载体可以有多种选择,诸如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制度以及职工持股会等,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应当把握三点。

(一)职工民主管理的实现载体。

必须纳入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整体设计之中。

(二)应通过立法或规范性政策。

文件明确工会同上述实现载体之间的权责关系。

(三)职工股东大会制度。

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凡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的决定,均应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本文以劳动力经济学为研究视角,运动系统论分析劳动力经济学的核心,构建劳动关系系统论的概念和内容体系。内容包括系统的行为主体、劳动关系的存在环境、行为主体的意识形态、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规则等四个方面。系统论经过发现,后续研究出现收敛理论、发散理论、桑德沃模型等研究范式。本文通过劳动关系系统论及后续研究成果,可以为劳动力经济学的研究框架和研究分析方法提供理论参考。

劳动关系系统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研究之上,之所以后面加上“系统”二字,是因为劳动关系在社会劳动中的复杂关系,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应用劳动关系原理,运用系统学的方法建立一个系统的思想体系。劳动关系系统论是劳动力经济学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邓洛普()提出,他也是现代西方劳动理论的奠基人。1944年,邓洛普利用大量的数据验证而出版了《工会下的工资决定》,该书指出工会是经济活动中的中间者,也是经济制度的监督者和反馈者。1950年,邓洛普在原有基础上发表《产业与劳动关系系统评论》一书,提出了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的相关学说,并且将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一起分析了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1958年,邓洛普出版经典著作《劳动关系系统》解释了劳动关系系统的多种因素及其相互影响。目的是解释依据劳动关系可能发生的现象,这种解释能够帮助理解和应用复杂的经济现象,理清劳动关系存在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邓洛普运用系统理论模型移植到劳动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上,运用系统的概念根系和探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该从社会系统中脱离,劳动关系应该是一个负责经济的、复杂社会的独立系统,或者说劳动关系就是产业社会的子系统,是独立于经济制度的特殊实在关系。邓洛普认为劳动关系系统模型主要是系统的主体、劳动关系的存在环境、行为主体的意识形态和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规则构成,四个要素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共同影响着劳动关系的整体运行。

(一)系统的行为主体。

邓洛普认为劳动关系的行为主体应该由劳动者及其劳动者组织、劳动关系管理者及其日常运行和职场或者劳动关系相关的政府管理机构和行政组织。劳动者组织不仅包括劳动单位涉及的组织、工会和单位委员会等正式组织,也包括劳动者群体委员会等非正式组织,经营者的主题包含企业或者单位法人或者管理人员。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应该互相联系,接受企业或者单位的统一领导,能够为企业或者单位的整体发展履行自己的职责,政府和相关行政组织应该起到宏观组织和领导的作用,同时管辖范围内企业和单位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任何劳动主体的相互作用都应该是在特定的环境之下,劳动关系的职业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企业预算及资金支持和企业或者单位的内、外部环境。劳动者的技术条件是劳动者在工作条件中实现自我价值的技术衡量标准,这是由劳动力的类型决定。劳动力类型涉及劳动者的性别、年龄、学历和学科背景等诸多方面。劳动关系所处的环境还应该包括企业或单位给与的技术指导和相关培训,也与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支持有关。企业预算和资金支持也是劳动者适应市场、了解市场的前提,通过对于市场的把握有助于劳动者对于劳动产品的调整与反馈。企业或单位的权力结构是环境的适应基础,权力结构是单位整体运行的内在表现,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分配被反映在企业内部,对于外部环境的适应也需要企业或单位内部的全力调整。企业的集权和分权是企业适应环境的决策点,也是决定着企业或者单位能否完全适应外部环境的重要因素。

(三)行为主体的意识形态。

行为主体共有的意识形态是劳动关系系统内各个主体普遍奉行的一套思想和信念。它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系统的运作。这些思想观念直接影响着劳动关系各主体对自身和其他主体角色的认识。只有各方形式形态保持一致时,劳动关系系统才能稳定良好的运行,否则系统就会出现冲突。广义的意识形态也指劳动关系的文化环境,这些因素往往成为一个国家或一个时期劳动关系系统的制约条件。

劳动关系相关规则是劳动关系系统运行的规章,是指用来约束行为者在劳动场所的雇佣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补偿制度、操作规程、奖惩制度和解雇制度等。邓洛普认为,制约行为者的各种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时劳动关系系统最重要的中心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和行为者间的相互作用会不断发生变化,其结果规则也会随之改变,这些规则的变化使劳动关系出现不同的特征。在一定的环境中,劳动关系行为者通过相互作用制定各种规则的过程,也就是劳动关系制度化的过程。劳动关系系统主要是把冲突转化为规则的过程,集体谈判时理解劳动关系的基础。输入阶段包括主体、环境和意识形态,转换阶段的主要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等方式,在输出阶段,则是形成规则。最后把制定的规则再反馈回前两个阶段,进行检验和修正。

(一)收敛理论。

收敛理论是由克拉克卡尔和邓洛普等五人组成的“产业主义和产业人”小组在1960年共同发表。收敛理论的核心前提是由于伴随产业化而生的技术变化和市场的力量各国的劳动关系系统将倾向于同一化或倾向于收敛。

(二)发散理论。

20世纪70年代初,欧洲爆发经济危机,原有的收敛理论不能完全应对突如其来的经济灾难,出现了“发散理论”。具体包括“极左社会主义”的应对方式、“干涉主义”的方式和“防卫性的排他主义”应对方式。主要是在经济危机及经济不稳定时期,政府、单位或者企业本身及工会或其他劳动者组织,在面对收入和工作不稳定的状况,特别是在经济结构变化和技术革新中实行了不经过一般劳动者的同意就拒绝任何变革的做法,来维护或提高自己的地位。经过发展,最后提出了是“合作主义”的应对方式。

(三)桑德沃模型。

桑德沃认为,在劳动关系系统运作过程中,外在环境因素、劳动场所和个人原因是导致劳资紧张冲突的基本要素。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成为劳动场所的行为规则,或对劳动场所产生影响,使之得到改善。桑德沃不仅构建了劳动关系理论模型的分析框架,而且还对影响劳动关系及其管理运作的各项因素进行了分析,便于从整体了解和多角度把握劳动关系系统运行机制的基本理论。

[1]史新田.中国劳动关系系统论.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0年10月.

[2]刘哲昕.系统经济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

劳动关系管理论文

: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中首要突破的领域。环境治理产业结构调整必然会影响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环境治理措施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三个方面。正确适用法律,同时关注特殊职工安置,积极发挥工会、劳动行政部门的作用,适度放宽法律适用,在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变革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环境治理;劳动关系;经济性裁员。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确定为重点率先突破的领域,为实现规划中环境治理的目标,京津冀三地系统开展整治工作。京津地区对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分类处理,实行搬迁一批,淘汰一批的策略,有序退出污染企业。河北则围绕本地产业结构特点开展了焦化行业、道路车辆、露天矿山、散煤污染、河流环境治理等系列专项治理行动。此外,三地还根据季节以及空气污染指数的波动联合采取阶段性的治理措施,如2018年8月发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明确对高污染行业实行采暖季错峰生产,确保2018年度环境治理目标全面实现。环境治理、产业结构调整直接影响了相关行业的就业形势,仅在2017到2018年度治理“散乱污”行动中,河北整治取缔无设施或设施简陋企业约10.9万家。据统计[1],仅唐山地区钢铁行业涉及岗位就达约40万个,因此接收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困难颇大、职工再就业的安置形势严峻。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和环境治理工作的落实都需要对相关企业逐一排查,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方案。关、停、闭、改企业将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环境治理过程也是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过程,具体而言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2.1《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所规定,但实践中适用法律仍需注意以下问题:

2.1.1认识协商在劳动合同变更中的重要性。

2.1.2区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两条并行线,虽然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都能使劳动关系消灭,但在通知程序和补偿金计算上仍有所区别。劳动合同的解除体现为意定性,无论是双方协商解除,还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都是其主观意思的表达,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是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其体现为法定性。

在实践层面两者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差别:一是通知程序方面,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此给予劳动者过渡准备期,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时用人单位无此义务;二是补偿金计算上,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都须支付补偿金,但劳动合同终止支付补偿金是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即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而劳动合同解除则是从双方确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因此2008年之前入职的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获得的补偿金更多。[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简单,而企业往往利用法律条文的近似和模糊而扩大解释《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款“提前解散”的情形,扩大劳动合同终止的适用。

对于该条款的准确适用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应指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即解散的应具商事主体资格,而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不是商事主体,其撤销关闭不能适用本条款;第二,应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规衔接,解散决定的做出要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解散事由和程序性规定;第三,因企业的解散属于企业自主经营问题,在劳动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审查解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仅审查解散的合法性,但对于解散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2.1.3正确适用经济性裁员制度。

环境治理退产能裁员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制度,对该制度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准确理解第41条第4款和第40条第3款的关系。该两款在表述上极其相似,第41条第4款为“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第40条第3款则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两者是否存在差别?上述两条款同属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性质上两者并不存在冲突。立法并没有对两者内涵解释,司法实践中企业搬迁、兼并、资产转移等均可视为符合上述情形,但从立法初衷来看,在适用的先后顺序上应当以第41条优先,即只要裁员数量符合经济性裁员制度要求,则应优先适用第41条第4款之规定。

第二,裁员程序应合法。相对于一般性的劳动合同解除,经济性裁员规定了两项特殊的程序,即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程序。首先,听取意见的对象可以是工会也可以是职工,实践中部分企业以向工会委员公开裁员方案来逃避向全体职工公开,应当注意听取意见的对象应具有一定的覆盖率和代表性;其次,“听取意见”的含义不明确,“听取意见”是否等于“同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工会或职工同意裁员是否是经济性裁员必要前提尚不能确定,但司法实践中鲜见作此要求。再次,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仅是备案,而不须获得许可。

第三,正确适用优先留用制度,平衡企业的经营自由和社会责任。第41条同时规定了优先留用人员,这是法律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企业既是经济实体也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其应当承担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职责,因此对于服务期长,就业难度高的以及承担家庭抚养义务的职工应当优先留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优先留用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下”,因此在工龄、年龄、技术水平、再就业能力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优先留用,这是对企业经营自由权的保障。

2.2京津冀环境治理对劳动关系影响的系统分析。

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环境治理的具体措施,对各情形下劳动关系变动正确定性。

2.2.1企业迁移。

为完成区域产业链建设,形成区域产业体系,部分重点企业由京津地区外迁至河北。企业迁移必然引起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等变化,这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应当适用第40条第3款解除劳动合同。

2.2.2企业破产、责令停产停业或提前解散。

对于高污染的“僵尸”企业,可能适用《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也可能环保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撤销或者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约定主动解散,上述情形都能引起用人单位主体的消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

2.2.3企业合并、分立。

环境治理产业升级,企业可能通过合并或分立实现转型。企业的合并、分立引起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吸收和分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若没有变动则无需重新签订,由新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这属于劳动合同的继承;若需要变更合同或裁员,则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或劳动合同的解除,人数符合法定要求的,则应适用经济性裁员制度。

2.2.4撤销分支机构或转让。

资产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环境治理要求相关行业减产,企业可能因此撤销分支机构,转卖部分资产,削减生产经营规模。企业撤销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分支机构并不是企业主体的消灭,因撤销分支机构而裁员不是劳动合同的终止,而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企业转卖资产按具体转让方式法律定性有所差别,一种是单纯性资产转让,因出售部分资产而裁员,此等同于撤销分支机构,应适用经济性裁员制度;另一种是附带劳动者转移的资产转让,即将劳动者与转让资产捆绑一起转让,这与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相当,受让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继承,若受让单位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有所调整,则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2.2.5产业升级、转产、改变经营方式环境治理下企业可能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经营方式,由此可能引起工作岗位、工作性质、薪酬待遇的变化,这属于劳动合同变更,若因此而批量裁员,则属于第41条第3款的情形,应适用经济性裁员制度。

环境治理伴随的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也是劳动关系的调整与重构的契机。坚持法治理念,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积极发挥工会、政府的作用,在变革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1以人为本,关注特殊职工的安置。

大型企业尤其是成立时间长、规模大的国有企业,职工人员结构复杂。在制定安置方案时除了要正确适用法律外,还要结合相关人员的具体情况。例如对于部队复员人员、插队人员或外单位调入人员,在依据工龄计算补偿金时应考虑其工龄衔接问题。对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类人员,在裁员时将其排除,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安置,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应优先考虑适用内退制度,离岗待退,以基本退养费和补充退养费进行安置。

3.2积极发挥工会作用,引入劳资协商制度。

纵观《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劳动合同的变更还是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劳资双方是否能协商一致都是关键。环境治理中的劳动合同批量调整,企业要拿出具有说服力,能够被职工普遍认可的方案,这就要发挥工会作为职工代表组织的作用。首先,利用工会实现职工的知情权,企业可将调整方案报工会,由工会向职工传达并收集反馈意见。其次,引入劳资协商制度,在劳动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工会作为职工代表与企业进行协商和谈判,通过协商职工在了解企业现状和困难情况下,可能适度放弃部分权益而形成替代性方案,如暂时降低冻结部分工资,征召自愿内退的人员替代裁员,有利于企业与职工达成利益共识共渡难关。最后,要发挥工会宣传作用,积极做好法制政策宣传工作,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心理疏导,避免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

3.3加强政府监管职能,发挥职能部门的指导性作用。

目前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有明确规定的仅是在经济性裁员时有备案程序。备案不等于许可,但无需审批不等于无需审查,劳动行政部门作为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指导企业裁员,通过备案程序审查经济性裁员的必要性以及安置方案、裁员程序的合法性,并针对存在问题对提供法制政策讲解与指导,将纠纷解决前置,在源头把关最大限度避免群体性劳资纠纷。

3.4利用地方性法规适度放宽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规定过于刚性,在环境治理产业结构调整中,可能加大企业安置职工的难度,如不论何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变更都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又如在亏损情况下或企业。减产限产进行环保改造时,经济补偿金的支出对于企业无疑是巨大的负担。在相关法律修订前,可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原有法律规定进行弹性调整,如在确保不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放款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允许企业在严重亏损或生产经营调整等情况下,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以促企业渡过难关。对于环境治理的“重灾区”行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可适度调整经济补偿金数额,确定保底年限,如十年,超出部分适度打折,以减轻企业负担。

[1]边丽娜.河北省化解产能过剩和环境治理中职工再就业问题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j].2015(7):39.

[2]刘继承,供给侧改革《劳动合同法》要不要跟进,人力资源[j].2016(8):43.

[3]关怀,林嘉.劳动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劳动关系论文

严格把关特殊工时审批,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照《xx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从收件、受理、调查到复核、审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使特殊工时审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一年来特殊工时审批业务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审批结束后及时整理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工时审批卷宗资料齐全清晰明了。同时,加强对审批后企业的调查管理,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执行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没有发生由此引发的重大劳资纠纷。

截止至20xx年10月31日,一是完成特殊工时审批业务24宗,其中不定时工时审批16宗,综合工时审批8宗。审批涉及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xx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外勤、长途运输、餐饮业一线工作人员等岗位8106人次。二是接听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咨询500多人次,接待来访咨询264人次。

二、大力推进集体协商,促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我局继续大力推进集体协商,促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推动xx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以推进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为主,推进规模较大企业单独开展集体协商为辅,以点带面,扩大覆盖面,有序推进集体协商工作。配合各级工会加大集体协商制度宣传力度,促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同时有针对性地督促、指导、服务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和员工人数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截止至20xx年10月31日,共审查集体合同176份,涉及企业9386家次,涉及员工110576人次。其中审查企业集体合同128份,涉及企业128家次,涉及员工22255人次;审查区域性集体合同48份,涉及企业9258家次,涉及员工88321人次。接待企业来访咨询裁减人员备案业务共25人次。

三、20xx年企业薪酬调查。

圆满完成20xx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指导样本企业填报数据,督促样本企业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数据,负责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并上报,上报企业家数227家,是全市唯一一个完成市局下达任务数的单位。

四、做好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工作。

自20xx年10月,着手推进企业调解力量,选定在xx市艺星珠宝有限公司作为我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试点企业,双方就制度建立、调解室选址等问题进行协商,于20xx年4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xx市艺星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时,为了使调解员能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也为了让公众清楚了解调解员的职能和制度,我局给十个街道下发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以及《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三项制度,劳关科已将三项制度制成挂墙文件发放至各个街道,并督促其上墙公布在办公场所内。

五、做好重点帮扶企业工作。

根据全局的统一部署,劳动关系科积极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工作,走访帮扶企业,指导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堵住漏洞,降低法律风险,督促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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