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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车辆管理制度大全(18篇)

时间:2023-12-29 14:55:07 作者:书香墨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执行力和效率,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车辆管理制度

商务局机关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领导和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用车需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与合理安排调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二、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三、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五、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开车、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六、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离开,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七、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八、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不传是非。

九、局机关基本办公用车范围:

1、各科室人员深入多家企业调查、协调工作,而且路途较远的;。

2、财务人员去银行提取大额现金;。

3、去市区两级政府接访或处理突发事件;。

5、局领导冬季通勤用车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车辆管理制度

为规范校内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出入校园和校内停放安全,我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本校教职工上班开车进入校园,必须先到总务处办理车辆出入证和地下车库过闸射频卡,每卡交押金100元。出入证和射频卡仅限教职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否则学校有权收回。如发现出入证或射频卡丢失,请及时告知总务处并按制度补办。

2、外来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相关领导同意并在门卫室登记后方能入校。

3、车辆进入校园后,需按规定线路行驶,且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本校教职工车辆全部停放至地下车库,外来车辆需按规定位置停放。

4、所有车辆严禁进入塑胶场地和致味馆,否则罚款200元/次。

5、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或上学、放学高峰等特殊时段,学校有权禁止车辆出入校园。

6、车主停放车辆时,应将门窗锁好,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否则,造成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解释权在校长室。

租车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办发【2014】43号)及《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改革市场化试点,参照《石家庄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第三条 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石家庄鹿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试点,开展区直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建设,为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第四条 租赁平台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对租赁车辆进行统一购买。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采用社会化租赁专业作业车辆,统一由租赁平台提供车辆租赁保障。

第五条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应确定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租车业务联系员,负责与租赁平台联系租车业务。

第六条用车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专业作业车辆配备更新计划,报区政府批准,由租赁平台购买车辆并办理租赁手续。

第七条专业作业车辆租赁期限暂定8年,租赁期间区直部门各单位未经区政府审批不得更换新车。

第八条专业作业车辆租赁收费标准按照保本服务原则、实行市场化运营,按年计费。

第九条 根据不同车辆标准,专业作业车辆租赁费暂定如下:

遇有政策变化等情况,租赁费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租赁费按经费渠道编入部门单位预算,其他费用不变、租用车辆的租赁费,由区财政代扣,统一付给租赁平台。

第十一条 证件审核。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委托书、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如经办人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委托书与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平台对上述证件进行审核后分别建档。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作为租赁方与租赁平台签订《专业作业车辆租赁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租赁平台说明车辆状况,并经用车单位确认后,双方进行租赁车辆的交接。车辆交接后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仍由用车单位负责。承租期内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保养,以上有关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租赁平台应不定期核查车况,用车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车辆归还。合同到期,租赁平台检验后,办理还车手续。检查时承租双方对车辆状况存在异议的,可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及人员伤亡等由用车单位负全责。

第十六条 用车单位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租赁平台,待租赁平台验收车辆,租赁单位结清相关费用后,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七条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租用专业作业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石家庄鹿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车辆管理制度

井下接送人是矿山往井下运送人员的主要通勤工具,为确保人员安全和车辆行驶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所有井下接送人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车辆都必须安装和使用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

6、驾驶室内按规定额定乘座人数乘座,严禁超员。

7、接送人员车辆在检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员乘车,每趟车,出入井时,必须由跟班经理临时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入井人员有序上车,人员上车完毕后负责关好车后门,方可通知驾驶员行驶,严禁超员。

7、因井下环境受限,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在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必须减速慢行,鸣号提醒。

8、井下行驶中遇见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必须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当车辆上下走道行驶中遇行人,应提前鸣号提醒行人靠边躲避。

9、下坡时要缓慢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上、下坡时,要根据车载情况和坡度大小,选择合适的档位,严禁车辆在陡坡行驶中换档。

10、在车辆行驶中,两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发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车辆,除加油、维修可以离开,其它时间一律不准离开指定停车区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副经理或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

12、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1、检查内容:制动、方向、发动机、轮胎、灯光、仪表、电气线路等部件情况。

2、检查规定:

(1)驾驶员应在开车前,对车辆安全性能例行检查,确定车辆安全可靠后,方可行驶。

(2)车辆驾驶员每旬对本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并做好记录

(3)分公司主管设备副经理、主管车间主任每月应对所管辖范围的接送人员车辆不少于两次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时对本单位的接送人员车辆进行安全运行情况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行。

(6)对违反运输规定和存在隐患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7)分公司安全科必须建立井下接送人车辆安全检查记录档案,每月将主管设备副经理、主管车间主任、安全科、驾驶员检查记录存档。

1、发现车辆行驶超速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换驾驶员。

2、发现车辆超载对跟班经理处罚300元,对跟车负责人处罚100元。

3、发现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严重带病行驶,要立即责令停止行驶,并更换驾驶员;若造成事故,对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4、根据安全检查规定要求,若发现存在监管不到位、检查不到位、无检查记录等情况,对相关负责人处罚500元。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切实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使用,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的管理,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更有效地使用各种车辆,为公司的良好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后盾保障,做好公司的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有效、有序运行。为加强驾驶员管理,规范其行为,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控制、以及公司所有涉及车辆的相关管理活动。

1、公司所属各种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指派驾驶员出车。驾驶人员私自出车造成交通、车辆机械等事故,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离岗。

2、公司所属车辆均由办公室负责对其的安全检查和保养保修,并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3、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司负责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车辆的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4、公司各部门所用车辆应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办公室"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情调整修理。

5、未经公司同意,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违犯者,如发现一次即扣除当天薪金,发现三次者自动离岗,造成事故者要由其负全部责任。

6、车辆需要购置附件及物品,均由办公室负责购买,确需驾驶员购置的应报公司待批复后,再行购置,否则公司不予报销。

7、各类车辆驾驶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文明驾驶,优质服务,增强工作责任感。

8、车辆行驶当中,如遇突发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就近安排维修(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交公司验证)。

9、公司所属车辆的年审和各项交通规费的缴纳均由办公室统一办理。驾驶员要主动配合办公室办理车辆年审和各项交通规费的缴纳工作。车辆年审以行驶证期限为准,不得延误,如因延迟年审发生的滞纳金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10、公司一般员工办事,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安排车辆。特殊情况,办事人员应事先填写《用车申请表》报经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签批后,办公室方可派车。

11、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车辆实行择优送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查,修制维护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第四条车辆的使用。

1、车辆的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先。

涉足特殊用车,后其它事务的原则安排。

2、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请,说明车辆使用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3、外单位借车,必须经公司领导人批准后,办公室方可安排,并做好用车(派车)记录。

4、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驾驶员负责在出车前搞好车辆安全检查及车辆的卫生。

5、车辆收班后或节假日必须停放在公司制定的场所,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6、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后,由办公室报总经理批示后方可执行。

7、办公室建立车辆的用油合帐,每月核算一次,严格按行车里程与公里耗油标准核算油料,并做好每月核对无误。

8、驾驶员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将油耗控制在指标以内,特殊情况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五条车辆的保养。

1、日常保养、检查、维护,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响动,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立即补充或更换。

2、驾驶员应每周进行一次保养,每月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请结和有效工作能力。

3、对车辆表面附着物要及时清洗,清理发动机罩,车门边缘和所有盖板上的所有接逢处时应用海绵仔细擦洗,并冲洗干。

4、车辆车窗应及时清除橡胶痕迹,油类等,风窗刮水片应定期清洗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调换。

5、定期保养合金轮壳,长期保持合金轮壳的漂亮外观,光亮整洁。定期检查汽车底盘,及时修补及重涂保护层,以保护车辆免受腐蚀及损伤,定期更换机油,定期清洗空气滤清器滤芯。

6、保持车内无浮尘,无异味,脚印和杂物、头垫、椅垫及脚垫平整清洁,车内应保持空气清新,行李厢整洁,工具摆放有序。

7、车辆每行驶到规定公里数时,应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到公司制定修理厂进行维护保养。

1、车辆的油费实行"总量控制"包于使用的办法。办公室根据用车业务量的多少,提出具体的用油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公司非专人用的车辆,因公所发生的一切过路,过桥,停车,补胎等费用,公司据实报销,因私出车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的修理保养费用由办公室统一汇总,经财务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因私修理费用自理。

4、当月行车产生的费用,须在次月五日前整清(节假日推延)如过期,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5、公司所属车辆的年审,年检,及养修费用由公司汇总后统一支付。

6、车辆行驶当中,所有的违章费用,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7、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办公室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8、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9、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10、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负责结算维修费用。

第七条车辆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无照驾驶,未经许可将车借于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的,由驾驶人负担损失,并予以罚款200元每次或免职处分。

2、违章停车、高速驾车或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

人员自行承担。

3、各种车辆如在行车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时,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迅速与公司联系,接受公司指示,及时向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积极配合处理好现场。如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公司报告。

4、在执行公务中,因以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外,再视实际情况处理。

5、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

6、对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大的问题,谨慎回答交通警察的询问。

第八条奖惩办法。

1、对模范执行车辆规章制度,工作成绩显着地驾驶员给予奖励。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2、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2.1凡发生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奖金。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调离岗位直待开除公司。2.2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2.3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2.4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扣发50元,造成损坏,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其责任。2.5未带齐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得,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2.6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2.7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2.8驾驶员无故不出车,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由驾驶员全额负担。

第十条附表。

附表一公司派车单。

附表三车辆报销单。

附表四车辆行驶记录表。

附表五车辆使用记录表。

附表六燃油效率及耗油量结算表。

附表七车管流程图。

附表八行驶事故处理报告。

租车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公务车辆租赁行为,严格控制车辆租赁费用支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降低企业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用于施工管理的租赁车辆管理。

第三条 公务车辆租赁是指现有车辆无法满足生产需求时临时租用车辆的活动。租用车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租用车辆实行先签合同后使用的原则,严厉禁止先使用后签合同,合同应使用租赁合同标准范本。

第五条 车辆出租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六条 车辆使用单位(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应成立合同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评审小组的职责是对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评审小组负责对合同履行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审查合同签订手续和形式是否合规合法。

第八条 各租赁单位办公室是车辆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公务车辆租赁合同。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合同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的审核、确定,及车辆租赁费用的支付。

第十条 公司对各单位车辆租赁履行审批和管理权。

第十一条 公司对各单位租赁车辆具有监督管理权。

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所属各项目部需要租用车辆时,需先填写租用车辆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租赁程序。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单位评审小组对租赁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才能进入签约流程。

第十四条 租赁车辆标准:越野车排量3.0升(含3.0升)以下,轿车排量1.8升(含1.8升);皮卡车排量2.8升(含2.8升)。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20万公里;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

第十五条 下列车辆严禁租用:

1、无合法入户手续或证件不齐、无效的;

2、拼装车辆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3、未购买车辆保险的;

4、车辆技术状况差、无安全保障的;

5、国家明文规定严禁载客的。

第十六条 租赁价格控制:租赁价格中包含维修保养费、车辆保险费、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各项税金。不含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

第十七条 含驾驶员的租赁,驾驶员费用与出租方协商,费用另行计算在租赁价格内。

第十八条 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租赁公务用车标准和价格应控制在以上标准内。

第十九条 出租方车辆需证、照、保险(自购)、车辆年审、车辆购置发票等手续合法、齐全,无债权债务纠纷,行驶状况良好。

第二十条 出租方应提供租金收款发票(包含由本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各项税金)。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车辆情况、租用期限、车辆租赁用途、车辆租赁形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租金与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车辆租赁合同必须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依照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车辆使用方建立租赁车辆管理台帐,并报备公司综合党群部。

第二十三条 出租方提供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手续齐全,保险必须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盗抢险、涉水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1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万x座位数—1),不计免赔。租赁车辆为新车时,还需购买划痕险,玻璃险。

第二十四条 出租方必须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并定时检查。如由于没有按时年检或定时检查,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出租方提供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甲方要求安全运营。须按承租方要求时间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必须听从承租方对车辆的合理调配。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驾驶员进行更换。

第二十六条 如出租方需要占用承租方工作时间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和驾驶员休假时,须提供承租方认可的替换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七条 出租方驾驶员在工作期间,若出现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机械发生故障、人身(包括车内乘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车辆遗失等情况,其责任和所发生的损失费用、以及交通违法处罚金均由出租方承担,与承租方无关。

第二十八条 由于出租方原因造成责任性交通事故导致承租方乘坐人员受到伤害需要赔偿时,出租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出租方驾驶员必须保守在工作中知晓的关于承租方的商业机密。

第三十条 带驾驶员的租赁,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非保险公司理赔的其它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不带驾驶员的`租赁,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非保险公司理赔的其它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合同到期自行终止,若需继续使用必须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听从承租方调配或消极怠工,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承租方对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要求出租方进行整改时,出租方拒绝整改的,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由于其他原因(上述原因除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应按照公路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对租赁车辆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行车记录制度(含时间、工作地点、燃油消耗、天气、服务工程名称、行车里程、驾驶员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

2、驾驶人员年龄在22—50岁之间,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

3、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和在异常气候、复杂道路等条件下行驶经验;

5、驾驶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爱护车辆,按规定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工作,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有问题及时修理;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例行检查工作,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开带“病”车。积极参加承租方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及相关学习、会议和技术培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停放和保管车辆,做好防盗、防抢、防破坏工作。

6、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带故障出车;严禁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7、为防止疲劳驾驶,在长途行驶过程中,驾乘人员应合理安排行驶路线及作息时间,禁止长时间驾驶公务车辆,要求每两小时安排停车休息至少15~20分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对租赁车辆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对租赁合同、车辆行车记录、租赁车辆台账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必须立即停止合同执行,不得支付剩余租金,同时对租用单位处予租赁费用1~5倍经济处罚。

1、租赁车辆信息与申报不符;

2、租赁车辆未进行申报;

3、租用公司严禁租用的车辆;

4、项目完工后仍租用车辆的;

5、租用本单位员工私车。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云南公投建设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租车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管理,确保业务用车有序进行,保障租赁车辆的合规合法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租赁车辆按下列程序进行:事先以书面文件对本单位业务发展、车辆使用、人员情况及对需求租赁车辆的车型、租赁费进行说明和请示、附合同样本,填写《请示卡》,报经市分公司办公室收文登记,经总经理室研究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租赁,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合规合法。

二、租赁车辆租赁费和租期:小轿车租赁费年不得超过5万元,租期不得超过3年;面包车租赁费年不得超过2.5万元,租期不得超过2年。

三、其它相关费用:租赁车辆上户费、附加费、保险费、养路费、审验费由出租方承担,保证公司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

四、租赁费:租赁费支出必须符合财税规定,提供合法的手续,在“租赁费”预算指标内列支。

五、未按本办法私自租用车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租车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办发【2014】43号)及《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改革市场化试点,参照《石家庄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第三条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石家庄鹿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试点,开展区直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建设,为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第四条租赁平台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对租赁车辆进行统一购买。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采用社会化租赁专业作业车辆,统一由租赁平台提供车辆租赁保障。

第五条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应确定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租车业务联系员,负责与租赁平台联系租车业务。

第六条用车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专业作业车辆配备更新计划,报区政府批准,由租赁平台购买车辆并办理租赁手续。

第七条专业作业车辆租赁期限暂定8年,租赁期间区直部门各单位未经区政府审批不得更换新车。

第八条专业作业车辆租赁收费标准按照保本服务原则、实行市场化运营,按年计费。

第九条根据不同车辆标准,专业作业车辆租赁费暂定如下:

遇有政策变化等情况,租赁费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租赁费按经费渠道编入部门单位预算,其他费用不变、租用车辆的租赁费,由区财政代扣,统一付给租赁平台。

第十一条证件审核。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委托书、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如经办人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委托书与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平台对上述证件进行审核后分别建档。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作为租赁方与租赁平台签订《专业作业车辆租赁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租赁平台说明车辆状况,并经用车单位确认后,双方进行租赁车辆的交接。车辆交接后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仍由用车单位负责。承租期内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保养,以上有关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租赁平台应不定期核查车况,用车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车辆归还。合同到期,租赁平台检验后,办理还车手续。检查时承租双方对车辆状况存在异议的,可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及人员伤亡等由用车单位负全责。

第十六条用车单位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租赁平台,待租赁平台验收车辆,租赁单位结清相关费用后,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七条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租用专业作业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石家庄鹿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租车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公司工程机械、车辆的租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工程的质量、成本和工期,按照谁租用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机械、车辆租赁的主管部门为公司生产技术部;现场安全使用责任为使用单位,租用单位的中层正职或受委托的副职为具体责任人;监督检查部门为安全质量部。

第三条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工程施工以及某些特殊要求的情况,需租用工程机械、车辆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租用机械申请单》,注明所用车辆的种类、吨位及用车时间、用车期限、用车地点和用车工作内容、现场负责人等。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租车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租用。各单位用车结束后,现场负责人要按实际租用情况认真填写《车辆运行工作单》。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租用工程机械、车辆时,需检查其各种证件、手续、保险等应齐全有效,车辆技术性能、车况良好。

第五条 车辆驾驶员必须各种证件齐全有效。驾驶技术熟练,吊卸物体平稳、安全。

第六条 特种作业车辆应自备各种绳索、吊具等工具,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第七条 各单位要对租用的车辆作业过程严格监控,要明确现场作业负责人,并确保一人指挥,禁止多人指挥,现场安全员对现场作业负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所租用车辆必须听从所用车单位领导、安全员、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并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和集团公司、动力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不能盲干、蛮干。起重作业要严格执行“三三制”。即:起钩离地30厘米,稳钩3秒,人离吊物3米以外。

第九条 租用的车辆现场作业时,由于其自身性能差或操作不当、不听从指挥等原因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后果由车辆所有人负责;因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等违章指挥等造成的意外或事故,后果由我公司负责。对租用的车辆在路途等非作业时间发生的意外或事故,我公司概不负责。

第十条 生产技术部要定期对租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回访、评价。对手续不全、性能低劣或驾驶员操作不熟练、不听从指挥的不准继续租用。

第十一条 租用的工程机械、车辆原则上以集团公司内部单位的机械、车辆为主。价格要合理、透明,随社会市场的价格,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浮动。

第十二条 租用的工程机械、车辆,费用结算以工作时间为准,不包括路程时间。

第十三条 租用车辆的费用结算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核,包括租用车辆申请、审批手续、车辆运行工作单等,核实无误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才能到计划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违犯本规定其中之一条者,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

车辆管理制度

1.按照分级管理、统一监管的原则,局人秘股负责对全局的车辆使用情况和驾驶员进行监管,局机关车辆由人秘股直接管理。

2.班子成员对应的车辆要尽量保证分管股室和项目部的工作用车。

3.因公急用,经请示局主要领导,人秘股长可调派局任何车辆。

4.领导外出不带车时,车辆应入库停放,其他人员和驾驶员不得擅自使用。

5.公车不准用于婚丧嫁娶,车子出市区司机一定要向人秘股长报告,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6.车辆保险由人秘股统一办理,驾驶员应按交通部门规定做好年检工作。

7.车辆加油实行加油卡制度,由人秘股统一办理油卡,计财股按时向卡内充值。越野车每月充值1500元,其他车辆每月充值1200元,节余留下月使用,不足部分由车辆使用人向人秘股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长批准后,计财股根据批准的金额补充油费。

8.车辆维修本着“合理支出,节约费用”的原则,全局车辆统一在定点厂维修。维修前,驾驶员应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报办公室审批,300元以内由人秘股长批准,300元以上由局长决定。

9.车辆修理完毕,由驾驶员检查、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一并签字,未经审定或不在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的(经局长同意,市外、长途应急修理除外),一切费用概不报销。

10.坚持车辆管理统计制度。人秘股对行驶里程、耗油数量、维修费用进行每月统计、半年小结、全年核算,并及时呈班子成员审阅。

1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人为造成违章罚款不予报销;要经常检查保养车辆,保证车容整洁,上班时间应在工作室等候,做到随叫随到。

12.驾驶人员在行车中发生事故,不论责任如何,必须立即向人秘股和局长报告,24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隐瞒不报的,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相关责任。

13.全年行车安全,没出现事故、车辆保养好的,年底发放交通安全奖300元。

租车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 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万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车辆管理制度

1、泊入本停车场的车辆,应遵守本停车场的`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

2、驶入本停车场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不得逆行,未经许可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禁止在停车场内修车试车、练车。

3、请将车辆泊入指定车位,跨车位停泊者按所占车位缴费。

4、车辆进出不得堵塞行车道,否则本车场将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车主负责。

5、经查有不良车况或漏油车辆谢绝进入车场。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车场。

7、请爱护停车场内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8、请爱护停车场内的设施,讲究卫生,不得随地乱丢垃圾杂物等。

9、请不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驾驶员离车前请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10、若遇不符合泊车规定的车辆,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11、为确保公共安全,严禁闲杂人等进入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

12、因违反本规定之条款而致使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本车场概不负责,并有权对情况严重者采取扣留车钥匙等强制的措施。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公司的行政办公用车。

第三条 权责单位

本公司的办公用车统一由行政管理部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经行政管理部指派负责人签名同意后方可出车。

第五条 部门用车超过半天以上(包括半天),应提前一天申请。

第六条 若多个部门同时申请用车,行政管理部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对无法安排的用车,行政管理部会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员工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出示相关有效的报销凭证。

第七条 公司车辆的相关证件及稽核等事务统一由行政管理部管理。

第八条 每部车辆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在使用车辆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行政管理部每月对其抽查一次。

第九条 驾驶员行为管理

1、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驶。

2、为体现公司形象,驾驶员工作时间必须衣着整洁,举止大方,礼貌待人。

3、严禁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接送客人或办私事。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4、司机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整洁,归队后应将车辆擦洗干净、停放整齐。

5、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6、严禁酒后开车,酒后开车损坏车辆者,由司机负责维修费;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7、司机对行政管理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8、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并说明原因。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9、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补加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10、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11、司机应严格执行出车任务,不得在途中办私事。司机同用车人必须完善用车手续,填写《行车记录》。

12、原则上由司机负责公司的出车任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驾驶公司车辆。非专职司机用车应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上登记,注意保持车辆清洁,行车后,司机有责任及时检查车况,发生问题应立即向有关各方汇报。

13、为保证车辆安全,除领导同意外,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时,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车位。

第十条 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上、下班前不搞好车内外卫生。

2、上班时开车探亲访友、会客、办私事。

3、不服从调度,上班不按规定时间出车,擅离工作岗位。

4、事前不办理请假手续,缺勤影响工作,补休、调休、轮休未经领导批准,接车给他人驾驶或学车。

5、服务态度不好,影响公司声誉。

6、遗失车上设备、证件等。

第十一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2、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公司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 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行政管理部安排办理。

第十三条 司机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爱护车辆,勤检查、勤打扫,出车前、收车后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主管报告,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四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先由司机填写《维修项目单》,部门主管审查并制订修理计划后,车辆方可进厂修理。

第十五条 公司车辆的维修,须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厂家。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油料及维修费根据相关凭证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私车公用按公司规定的报销额度,凭合法票据报销。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发放、修改、废止等工作。

第十九条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核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加企业的凝聚力,明确司机职责,提高司机的工作责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1、车辆由公司指派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司机和年度工作表现,从司机产值、完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客户意见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对表现好的司机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司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车辆由公司指定驾驶员驾驶,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专车司机不能将车辆借给他人和其他单位使用,如有违反扣罚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机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3、车辆除运输外,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驶离指定停车点,不得私自开车回家或办私事;任务完成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点,不准启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吃饭或吃零食等,发现一次扣罚100元。

4、在工作期间着装整齐,佩戴工牌,穿拖鞋、不穿工服、不佩戴工牌等影响公司形象的,一次罚款50元,重复违反者加倍处罚。

5、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所颁发的交通管理条例和规定,严格按机动车驾驶操作规程行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发现一次,处罚司机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机本人全部承担。

6、司机在上班时间内不能饮酒,严禁饮酒、酒后、醉酒驾驶,发现一次,处罚100元,因酒后驾车被交通部门查处的,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8、车辆在非工作线路上或区域外(起点和终点之外的区域)行驶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驶,同时遵守本公司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驾驶人员应每天擦拭清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洗)。每月大洗车辆两次,费用由公司承担。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走,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立即加油,不得出车前临时加油。

5、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立即上报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费用公司不予报销,有司机个人承担。

6、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确保证件齐全配送车辆安全规章制度百科。

7、驾驶员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违章造成事故的,有当事司机承担责任和后果。

8、驾驶员对主管领导临时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执行,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有关领导反映。

1、车辆发生事故,无论问题大小,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事故报告,事故责任确认后,再进行维修。

2、对于维修或更换的部件,驾驶员应带回公司,核对维修配件。

3、对维修的车辆,驾驶员要亲自调试合格后方可在厂家的维修单上签字认可。

1、公司实行定点加油加气。

2、公司配送车辆配备加气卡,驾驶员负责保管,随时定点加气,生产部月终统计。车辆用油先到生产部开具加油票后到定点加油站加油。

3、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车辆加油用于点火启动,正常运行使用天然气。

车辆管理制度

一、严格出车范围,首先保证工作用车、紧急用车和领导用车。外单位用车、本单位私人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必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工作人员在城区内办理业务,除财务人员提款和办理紧急业务外,一般不予派车。一人出差东营,应乘座公共客车,一般不派车。

三、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若因急事私人用车,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所有出车,均由办公室据实填写派车单后方可派出,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的,出车完毕应及时补办派车手续。每月派单应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四、星期天、节假日、工余时间(包括中午、晚上)用车,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严禁司机私自出车、休息日出车或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否则,给予当事司机100-500元处罚。私自出车期间发生事故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当事司机及出车人员承担,并给予有关人员必要的行政处罚。

五、切实加强燃油管理,司机凭单位盖章的加油单到指定地点加油,并标明里程表数及加油量。每月加油单由办公室人员统计汇总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核报批。

六、切实加强车辆维修与保养,司机每天要对车辆进行及时清洗检修,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美观,发现问题及时维修。车辆维修保养时,要如实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注明事由,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专人一起到指定维修点修理。不按要求到指定地点修理的,不予报销。

七、所有司机出车要做到人不离车,停车上锁。非出车时间按规定及时将车辆入库、上锁。

八、每辆汽车的驾驶员负责及时详细、实事求是地记录该车每次的行车记录。行车记录应随车携带,每次加油时应出示行车记录。行车记录用完后交局办公室存档备查,并启用新的行车记录。

九、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严禁违章驾驶,出车期间因不遵守交通规则,由于司机个人原因造成违规处罚的,由司机个人承担相应处罚结果。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提高用车效率,降低用车成本,减少管理脱节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务用机动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公司公务车辆的管理、调度、养护、年检等事务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中心的行政事务专员担任车辆管理员。

第四条公司公务车辆由专职司机定期对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

第六条公司公务车辆的所有权证书、年检、保险等有关资料由管理中心保管。

第七条公司对外接待活动、各部门天津市区的公务活动、天津市区以外的长途公务出行及紧急处理突发事件,由管理中心调派公务车。

第八条部门有紧要公务申请使用公务车时,需由各中心负责人提前填妥《用车申请单》,标明用车事由、时间、目的地、乘坐人员等,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总监审核确属派车范围的,给以合理调度,保障用车。各中心负责人外的员工无权申请用车。非紧要公务不能申请用车。

第九条超过第七条范围的用车申请,须经总经理批准后,管理中心方可派车。

第十条各部门派车洽谈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仅供执行公务,不得搭载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人员或物品;。

(二)车辆应严格按预批路线行驶,不得绕行办理其他事务;。

(三)为确保行车安全,严禁无证驾驶。驾驶员亦不得违章驾驶车辆。如出现无证。

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违法停车等一切违章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及费用均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交通事故除保险理赔外的一切费用均由驾驶员承担,公司不予负责。

(四)驾驶员用车结束后,应马上将公车钥匙交至管理中心车辆管理员处,并认真填写完《用车申请表》,将用车时间和行车里数填写清楚。

第四章油料管理。

第十一条为加强油料控制,公司的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由专职司机在定点加油站以加油卡加油。

第十二条驾驶员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里程或绕道时,要及时报告管理中心,有同乘人时需经同乘人签字证明,否则,油料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第十三条长途出差需在定点加油站以外站点加油的,需由同乘人签字证明。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自行检修。故障情况应立即报告管理中心车辆管理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鉴定;如管理中心不能鉴定的,需要到有关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五条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须报管理中心总监批准后再安排专职司机进行修理。维修费用超过500元的,管理中心总监核准后,须再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安排专职司机进行维修。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外维修,否则费用自付。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要本着注重质量、价格适中、选择修理单位的原则进行。维修方必须对经修理的车辆必须保证质量。

第十七条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中心,维修费超过500元的,再由管理中心及时报总经理审批。报销时须有同乘人签字证明。

第十八条车辆修理期间,专职司机应随车进行监督修理,严格把好质量关、时间关,凡涉及需要更换材料的,大件、废旧材料必须全部回收。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警惕和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车。

第二十条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自己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以及自身证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有效;驾驶员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驾驶员负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专职司机负责适时清洗公司公务用车,保持车辆的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底盘、引擎、玻璃的清洁)。

第二十二条出车前,驾驶员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申请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及时报告管理中心车辆管理员进行加油。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员负责每次将《用车申请表》进行审核并核对实际里程。《用车申请表》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表相符,不符数额应由驾驶员自行负担差数里程的油料费。

第二十四条晚间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出车执行公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车辆管理员并说明原因。如不及时通知,出现任何后果自负。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手机必须保持开通。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不得将自己驾驶的公车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如有违反,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驾驶员承担。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或同乘人须迅速通知车辆管理员或管理中心总监,并在回到公司时立刻填写车辆交通事故报告呈报管理中心总监。

第二十九条管理中心总监接获通知后,必要时应立即派专职司机赶往事故地点勘查。

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驾驶员有肇事责任,由管理中心报请总经理审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应负主要责任的肇事驾驶员的处分:

(一)如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出部分由当事驾驶员负担;并按其肇事性质与理赔金额予以经济处罚。

(二)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公司予以辞退;经判决服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三)肇事后畏罪逃逸者,即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并请司法机关缉办。

车辆管理制度

1、用车范围:主任、付主任、科长下乡或到外地开会、机关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病重或婚、丧、嫁、娶。其它情况一般不安排用车。特殊情况必须用车者,须经领导批准后予以安排。

2、司机出车要经主任或办公室批准。办公室要建立出车台账,司机出车归来后,要将所到地点和行驶里程如实汇报,做到一天一登记。出远门当天回不来的,回来后次日向主管车辆的办公室主任汇报。不经批准,司机不准私自出车或开车回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已负责,并按规定追究私自出车司机的责任。

3、司机出车要凭办公室开据的加油单,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要一单一清,严禁无单加油,凡不经批准加油的,办公室不补加油单。办公室要每月5号前把购油和每辆车的用油及行车程报主任、付主任各一份,并在机关内部公布。

4、因工作需要用车者,必须头一天向办公室挂号,要说明用车原因和所到单位,事前没有说明的,不能再到其它地方。

5、车辆需要维修时,司机要提前写出修预算交办公室,报经领导批准后,与财务科共同到维修单位接洽修理,以现金形式及时结清。司机要按预算,把替换下来的旧件交办公室。每辆车的维修开支每月公布一次。

6、加强车辆养护工作,司机要保证行车安全,保持车内外清洁,车内不准吸烟。出车时严禁用酒,发现出车用酒和车内吸烟及卫生问题,要提出批评并对司机和当事人处20元罚款。

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由所里统一管理,油料实行限量供应,严格控制私人用车和外单位借车,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应经领导批准,否则不得派车。未经允许出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由用车单位或个人负责,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二、车辆完工后放回院内指定地点,不得擅自驾车外出。

三、环卫车辆要保持车内外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沿路遗撒,车辆装满后,应盖网再行车。每辆车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安全驾驶。

四、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经领导审批后,到指定汽修厂。

五、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发现一次待岗,写出书面检查;发现两次取消驾驶资格:

1、不服从统一管理、调度的;

2、私自外出峡江的;

3、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4、在加油、维修、出差加油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5、酒后驾车的。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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