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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计划 检察部公益诉讼工作计划必备(优质5篇)

时间:2023-09-21 00:11:43 作者:念青松 2023年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计划 检察部公益诉讼工作计划必备(优质5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写计划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计划篇一

公益诉讼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在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发展方面发挥着支撑作用。2022年,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基础理论的重点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和目标。有论者提出,检察机关、法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与社会力量应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共同推进与改善公共治理,维护与形塑客观法秩序。有论者提出,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包括:恢复被侵犯的公共利益或者预防公共利益被侵犯、监督行政机关并维系行政法律秩序。有论者认为,从实体角度而言,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在于追求实质正义和社会正义;从程序角度而言,公益诉讼的优势在于成本低、回应社会问题迅速和影响力大,具有程序保障和协商对话功能。有论者对公益诉讼发挥作用的机理作了分析,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力量在发挥作用:司法办案的法治力量,融入现有制度体系协同发力的制度力量,契合中华文化传统的文化力量。

二是关于公益诉讼法律责任体系。公益诉讼中,可以要求公益损害者承担刑事、行政、民事等多种责任形式,如何处理这些责任之间的竞合关系是无法回避的课题。有论者提出,以法律责任的功能区分来寻找法域间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不同功能的责任可以同时存在,分别发挥不同的作用;相同功能“惩罚择一从重”“救济、预防效率优先”“履行免责”。同时还提出了公益诉讼中法律责任适用的一般原则:预防功能“优先”规则、惩罚功能“顺位”规则、救济功能“协商”规则。还有论者研究了环境公益诉讼“技术改造”责任承担方式,并认为应从主体、对象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规范。

三是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预防性公益诉讼是为了克服事后救济无法及时有效保护公益的问题,防止出现不可逆的公益损害而设计的防患于未然的制度。有论者提出应增加检察机关对“重大风险”行为起诉的规定,将预防原则扩展至检察公益诉讼领域。有论者认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坚持尊重环境风险行政判断的基本立场,确立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地位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递补地位。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有论者认为,建立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容易造成行^v^的虚置和司法权的越位,造成司法权的过度能动而干预行^v^。为此,应当秉持行政优先的原则,加强衔接,保持司法谦抑性,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留有空间。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有论者认为,应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定位于风险规制框架下非终局性风险决策程序补充启动之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停止侵害诉讼,应体系化地扩大停止侵害判决辐射范围,以实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永久禁止功能。

公益诉讼检察基础理论研究还涉及多个议题,如在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问题上大部分讨论与往常差别不大,多主张应扩大。在各主体之间的优先顺位上,有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优先于检察机关难谓合理。其他还涉及公益的识别标准、诉讼标的、诉的合并、支持起诉、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等议题。

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计划篇二

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也一直是公益诉讼研究的重点内容。

一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关于诉前程序的性质,有论者主张不应过度强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监督性,而应该回归诉前程序的审查起诉定性。检察机关履行的是审查起诉权,而非推动、督促他者履职的监督权。还有论者提出,以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达致诉前程序实质化,在诉前程序中实现公益的目标。有论者提出,通过建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重新启动制度,解决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终结后,同一公益损害问题持续存在或者再次发生应该如何处置的问题,为完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制度进行有益探索。

二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有论者认为,目前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存在不周延性、短期效果性等问题,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完善。也有论者认为,应更注重拓展受案范围深度,立足于法律监督权能,根据具体法律规范和事实情况,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理深入行政裁量。关于受案范围拓展的标准,针对拓展无序、主要集中在诉前程序、公众参与不足的问题,有论者认为拓展的案件必须符合起诉必要性要件,并且应当将诉前拓展转换为诉讼拓展,扩大公众参与。

三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典型的督促履职之诉,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认定贯穿于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分歧仍然较大。

其一,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内涵。有论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同于普通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的对外管理职责,而监督管理职责既包括行政机关对外管理职责,也包括对内监督职责等。其不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还包括政策性文件以及上级机关确定的职责。有论者则认为,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应类型化为监督职责与具体微观的管理职责,不包含抽象宏观的管理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对此问题,最高检于2022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62号(吉林省检察机关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要旨明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也包括行政机关为避免公益损害持续或扩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运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金等对受损公益进行恢复等综合性治理职责。

其二,不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对此,存在“行为标准说”“结果标准说”“复合标准说”的争论。有论者认为,用以上标准可以对简单案件作出判断,但对疑难案件有困难,提出应通过裁量收缩论的实体判断和程序展开作出判断。有论者认为,应将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要件的性质定位为胜诉要件,而非起诉要件,防止人为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门槛。

四是证明责任。有论者认为,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主体、案件类型、前置程序等方面具有自己特色,必须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论者主张引入民事诉讼领域的规范说,作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理论依据,构建以行政职权规范为中心的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关于应该建立何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当中应当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作为类和不作为类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规则。

此外,涉及行政公益诉讼的议题还有起诉要件、起诉期限、诉讼请求、判决方式等。

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计划篇三

范文一: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案由:土地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村委会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社陶家炉门前东西垅土地,于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方耕种,耕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原告杨威(化名):男,53岁,身份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被告村委会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村委会。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 法定代表人:邓福长,村长。

被告李明珠(化名):男,48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诉讼请求

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 4、被告李明珠(化名)赔偿原告元医疗费;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杨威(化名)分得承包地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杨威(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 被告村委会剥夺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之规定,原告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相比看离婚上诉状范本。原告自1986年至今丧失了其合法享有的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导致原告多年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原告经多次到村、乡、县上访,但是始终没有解决土地经营权问题。

《_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1号)明确提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听说糖尿病食疗。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在仲裁裁决中提及,“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没有直接耕种该地。”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原因,被告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该行为是行政不作为,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1、被告村委会不能以原告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为借口,事实上行政上诉状。将原告拥有的合法权利非法的转让给李明珠(化名)

十二月二十一日,东丰县_、东非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东非县沙河镇人民政府联名作出了《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裁定中载明“自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个房屋居住,未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未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将该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因为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所以不能因为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居住在一个房屋内,就非法剥夺杨威(化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李明珠(化名)与杨威(化名)居住在一个屋内,将杨威(化名)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到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村委会没有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没有依法确权、确地到户,该行为是违法的。事实上糖尿病如何食疗。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纠正被告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2、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

裁定中裁决事项一 :“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杨威(化名)在知道二轮土地延包却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其自主放弃土地承包权利,对杨威(化名)要求获得原一轮承包土地的主张不予支持”。这项裁决是错误的。

根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之规定,原告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法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再者,二轮土地延包是延续原有的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原告当然的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必要重新提出申请。被告村委会以原告没有提出承包土地申请为借口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随意处分原告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裁决认定“原告没有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原告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权利,如果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曾经放弃了承包土地的权利的事实发生,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杨威(化名)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计划篇四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势头,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xx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xx]2206号)和省自然资源厅《20xx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鲁自然资办〔20xx〕50号)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坚决贯彻落实_、省市关于耕地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挖湖造景、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等重点问题,分类实施整改,依法依规处置,消除违法状态。

重点整治内容有四项(具体要求见附件):

(一)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执法督察科牵头,调查监察科、耕地保护监督科、综合执法支队等科室、单位配合)

(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问题;(综合执法支队牵头,调查监察科、耕地保护监督科、执法督察科等科室配合)

(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问题;(耕地保护监督科牵头,调查监察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执法督察科、综合执法支队等科室、单位配合)

(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或将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问题。(耕地保护监督科牵头,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调查监察科、执法督察 科、综合执法支队等科室、单位配合)

(一)全面启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县(市、区)认真学习领会市局方案要求,按照市局部署安排,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二)全面清查(20xx年12月24日前)。各县(市、区)全面摸排,查清问题底数,建立问题台账,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抓紧推进整改落实,形成工作进展及初步整治成果报告,经牵头科室审核汇总后于12月24日前报市局。

(三)全面整治(20xx年12月24日至20xx年1月24日)。在即知即改的基础上,对重点突出问题,采取_长牙齿_硬措施,分类实施处置,坚决消除违法状态,形成整治成果明细清单、整治成效和工作报告,经牵头科室审核汇总后于20xx年1月24日前报市局。

(四)监督检查(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xx年1月24日)。不定期对重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党纪政务处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把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点攻坚任务来抓,充分利用20xx年春节前工作时间进行整治,坚决打赢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歼灭战。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统筹部署安排,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具体抓实抓细抓好;牵头科室要强力发挥牵头作用,相关科室和单位要全力配合抓落实。要加强工作统筹,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20xx年耕地保护督察、耕地卫片监督等工作任务一并推进,确保整治成效。

市局成立重点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庆峰任组长,具体工作由市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

耕地保护监督科联系人:xx电话:xx

电子邮箱:xxx

执法督察科联系人:xx电话:xx

电子邮箱:xxx

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计划篇五

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1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2年宜章县城关镇南门村三组(现为四方井社区xx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南门村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

直至12月12日宜章县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与宜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8月11日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确定了《原南门村四方井一组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1万元。

原告之父亲肖x系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1992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肖x后于20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肖x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

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月3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宜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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