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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汇总17篇)

时间:2023-10-27 19:55:23 作者:HT书生 最优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汇总17篇)

单位内部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经典的单位总结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新的思考方向。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三)审查备案合同;。

(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条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书面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弃属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各种批准文件;。

(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市政府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承办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单位要同时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的监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主业内的重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合同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其合同文本由签订合同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各市区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制度

前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已实施,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是《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制度阐述了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内容、关键岗位及内部工作流程,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风险,并提出了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

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单位,其在履行社会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及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签订的经济合同正在逐年增加,单位面临的合同风险也日趋加大,合同管理已经成为单位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合同管理指单位为实现合同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合同从立项、谈判、起草、审批、生效、履行、变更、纠纷解决以及合同归档的整个工作流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统称。从工作实践角度来看,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立项、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审批、合同签约、合同文件、合同执行、合同结算、合同变更等一系列环节和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是指由单位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单位合同目标、有效维护单位合法权益、降低合同风险、有效提升单位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防范合同舞弊、预防腐败的过程。

1.确保合同立项民主科学,合同订立事项须经过决策层的集体科学决策并履行授权审批程序,防止遗漏应订立合同的经济事项,防止以口头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担保、代替书面合同办理经济事项,防止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或者违反投资及借贷合同。

2.确保合同订立周密严谨,合同订立前经过公平有效的谈判或协商,确保起草的合内容完整,合法有效,无法律漏洞或权利义务瑕疵;合同文本措辞严谨,逻辑周密;正式合同订立前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防止因合同文本失当而导致单位利益受到损害。

3.确保合同履行有效监控,时刻关注合同履行情况,遇有特殊情况造成履约困难,或发生合同纠纷、变更、解除等情况时,确保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4.确保合同档案安全完整,确保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相关的档案能够及时整理留存,确保合同档案安全完整,保密,防止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1.职责分工控制。明确划分各职能部门在合同管理方面职责分工,确保单位部门职责明确,合理分工,各司其职,顺畅沟通。

2.决策机制控制。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合同订立决策制度,确保合同立项合理合法能够有效满足单位的管理要求,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合同风险。

3.订立审批控制。建立合同文本订立审批流程,将与合同管理相关的职能部门均纳入审签流程,确保合同文本周密严禁,无重大法律或专业疏漏。

4.履行监管控制。重视合同履约监控,在合同订立后及时关注合同履约进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防止签订后因缺乏监管而失控。

5.考核追踪控制。与合同岗位责任制结合,健全合同管理考核追踪制度,定期考核合同管理情况及合同履行效果,切实实现合同风险防范问责。

(一)合同管理牵涉的部门及岗位。

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同时牵涉单位内部外部的多个部门及岗位,外部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技术及法律领域专家等。内部包括:合同事项发起部门(合同执行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计、纪检及财务部门,单位决策层及各部门内部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二)合同管理业务流程。

1.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图。

2.流程节点简要说明。

狭义的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的过程中因行为不当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如合同对象选择不当造成履约困难,合同文本不严谨造成单位合法权益损失,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造成合同无效等等。合同风险种类多样,形成原因错综复杂,总体来看,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风险主要存在于合同调查、谈判、起草、审批、签订、履行、变更及合同保管等环节。

1、合同调查立项环节。合同调查立项环节,单位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前期未对合。

同事项作出恰当的可行性评估,未对合同事项做出科学决策,立项重复或者不合理,无法满足单位管理要求;或者是在对合同对象进行背景调查时,·对被调查对象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未给予恰当评价,将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对象确定为准合同对象,将具有履约能力的对象排除在准合同之外,无形中加大合同违约风险。

2、合同协商谈判环节。协商谈判环节的风险主要包括:忽略合同关键条款、对合同中的关键、重大问题做出不当让步;泄露与合同谈判相关的单位机密。比如:对合同标的物的数、质量、技术标准。价款、酬金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等涉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做出了不当的让步或遗漏。最终损害单位利益。

3、合同起草审批环节。在合同文本起草及审批环节,行政事业单位面临的主要风险。

包括:合同文本内容存在的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表述不当或者可能引起重大误解的条款;合同文本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在合同审核过或国家产业政策导致合同无效;在合同审核过程中没有发现并纠正合同不当内容和条款。

4、合同签署生效环节。合同签署生效环节的风险包括:空白法人授权书管理不当,超越法人授权期限或事项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当,为未经过审批流程的合同加盖了合同印章;签署后的合同被篡改;已签署合同未妥善保管,发生合同纠纷时无法举证等。

5、合同履行环节。合同履行过程汇总的风险主要包括:本单位或对方没有恰当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发生合同纠纷处理不当损害单位利息;危机时发现对方的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方违约时未及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6、合同变更、终止环节风险。此环节包括:应当变更合同内容或条款但未及时给予变更;合同变更未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至合同变更不当或无效;未达到终止条件的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未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等。

六、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内控制度,明确设置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并根据需要设置合同审核部门,同时应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合同管理各个环节的职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合同订立会审、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配合合同执行部门监控合同履行,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协调相关部门介入处理;合同订立事项的发起部门(执行部门)应负责开展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合同履约对象背景调查,经济事项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对重大合同提出会审申请等工作,同时也应对部门牵头订立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合同发生纠纷时介入处理;合同审核部门负责对拟定的经济合同进行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经济学和严密性。

2、建立科学民族的合同决策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合同订立决策制度,合同订立事项立项前应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合订立决策应坚持民主、回避原则、对于部门影响重大或者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组织技术、法律、财会等领域的专家参与讨论决策,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以确保合同订立周密严谨,最大限度地保障单位单位的合法权益。

3、完善合同订立审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经济合同订立审批制度,明确合同在订立。签署、变更、解除等环节的授权审批权限,将单位的审计、纪检、财务等职能部门纳入合同订立审批流程中,与合同事项发起部门(执行部门)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一并作为合同审签的环节;明确合同的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印章和空白法人授权书,明确法人授权的期限和事项,防止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或者是无权越权代理情况出现。

4、加强合同履行监控,有效防范违约风险。

单位应建立经济合同履行监管制度,明确由合同执行部门跟踪合同履行情况,遇合同履行困难或合同纠纷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确保合同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发现履行隐患时及时反馈,并采取保护性措施;确保在发生合同违约或合同纠纷时,能够迅速反应,在规定时效内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防止因履约监控缺失损害单位权益。

5、建立合同考核追踪机制,确保内控机制有效运行。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考核追踪制度,切实建立合同风险防范问责机制,明确合同管理流程中的各岗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合同决策、订立、履行等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发现管理隐患及改善解决,在出现合同风险时应科学客户地分析原因,对于因单位内部人员工作疏忽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上述合同管理内控机制能够有效执行,避免管理程序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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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五十条 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不断强化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行阳光操作。每项采购业务必须做到程序公开,采购内容、要求公开,评标办法、结论公开。

2、政府采购以局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要求每一项采购行为都要严格规程,规范操作。每次采购活动由局采购领导小组决定方案、要有采购计划、采购询价、采购记录、验收手续、结算手续、档案等。

3、遵章守纪,严守秘密。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或提供不该提供的情况。

4、优质服务,平等待人。对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项目,力争做到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对申报有误不能采购的项目作出相应解释;对无理要求不能满足的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处理。

5、保证计划,提高效率。对相关股室送达的采购计划申报单,确保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组织采购,不耽搁,不积压。

6、强化内部制约监督措施。经办采购的人员与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相互制约。

7、采购人员应当勤奋学习,谨慎工作。认真学习政治、经贸、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8、公正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把握重点环节,严格规范签订合同、供货、验货等环节,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违规行为,做到一视同仁。

9、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质量问题或有关投诉方面的情况,按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及时予以处理。

10、对定点采购项目实行跟踪检查。经常组织检查定点供应商承诺服务和优惠幅度的执行情况,对违约违规情节,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经常开展市场调查,对采购目录商品适时掌握市场价格的变化行情。

12、加强廉政建设和采购监督工作。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等贿赂,局纪检组应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依法采购,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xx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提高物资统一调配和保障能力,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有力保障,根据“环保负责,统一调配,现场管理,有备无患”的要求,特建立柳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并制定本制度。

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防止应急物资被盗和损坏。并由专人管理,保持库房通风干燥,保证通讯畅通,做到24小时随叫随到。

1、应急物资应分类存放,方便取用。

2、建立储备、使用记录、台账。

3、各类物资存储数量、存放位置、有效期等要有醒目标记指示。

4、柳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每年年底前向市环保局书面报告应急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由省、市环保部门统一调用。接到省、市环保部门调用指令,储备库管理人员要迅速到场,清点调出物资的类型、数量,与使用人员一并签字。物资调出应有市环保部门人员在场并签字,事态紧急环保部门人员不能及时到场,过后进行核对并补签;当柳湾饮用水源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市自来水公司需要调用应急物资时,要事先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按以上程序调用;应急结束,储备库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应急物资使用情况。

所储备应急物资有效期到期需要更换,或者使用后需要补充,由应急物资管理单位(自来水公司)向市环保局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市环保部门向省环保厅应急办转报,按规定进行更换或补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章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区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区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审批事项应当经区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采购办报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区政府采购办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市、区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八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区政府采购办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市、区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执行;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部分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及区域联动操作方式。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区采购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重大疫情发生时期的政府采购,不能完全靠供应商的良知来支援,还必须有法律与制度保障。应建立应对重大疫情和灾害的紧急采购制度,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解决好特殊时期采购的援助性、强制性、市场性及补偿性“四性”兼顾问题。第一,要建立防范重大疫情和灾害的国家物资储备采购制度。为防患于未然,最好的方法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疫情和灾害物资储备采购制度。第二,建立重大疫情和灾害时期实施紧急采购的宣告制度。政府实施重大疫情和灾害时期紧急采购不能随意决定,而是需要通过某种程序,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决策。第三,设定政府紧急采购规范的资金范围和管理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制度管理,健全企业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降低采购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保证采购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涉及的采购类别包括:项目采购(材料采购、工程采购)、年度采购、零星采购、应急采购。

本制度涉及的采购物品包括:单价万元以下的工程设备、工程原料、实验器材、实验药剂、化学药剂、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以及应急事件、突发事件中需要采购的物品。

本制度中有权申购的部门包括:工程部、研发部、咨询部、市场部、办公室、财务部。

1、采购公司经营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采购经办人必须高度重视。

2、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因素,择优选取。

3、各类物资均应向正规商家采购,原则上要求所有采购物资均应开具发票。

4、物资采购由需求部门负责采购、询价及后期谈判。

5、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采购事务,申购人与采购人不得为同一人。

1一般采购流程。

1.1采购申请。

1.1.1采购之前,申购人应向仓库询问所需物资是否有库存,以免重复采购。

1.1.2采购之前,申购人依据所需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填写“申购单”。其中工程项目采购应提交工程预算,按采购原则进行采购。

1.1.3紧急采购时,由申购人在“申购单”上勾选“紧急”选项,以便各部门加快流转,及时处理。

1.1.4若撤销采购,应立即通知采购人,以免造成浪费。

1.2申购:工程项目采购提交工程预算并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申购人填写“采购物资流转单”,其他采购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申购人填写“采购物资流转单”。

1.3询价。

1.3.1各部门负责采购的人员分别询价,提供三家以上供应商及价格,财务部提供历史价格加以比对。

1.3.2采购人询价时应注意审查供应商的主体资格(经营状态、是否按时年检、有无失信记录、是否涉及重大诉讼等),要求供应商提供联系方式以便相关负责人核价。确定供应商后,应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主体资格的材料(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采购人应在“采购物资流转单”上注明所采购物资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

1.4核价:采购人或相关负责人参考历史价格对拟采购物资进行核价,填写“采购物资流转单”中的“核价结果、核价意见”。

1.5审批:采购人将“采购物资流转单”经逐级审批,报公司各级负责人审批后,方能进行采购。

1.6采购实施与验收入库。

1.6.1“采购物资流转单”经各级负责人审批签字且经财务部备案后,由采购人办理借支采购金额或通知财务办进货款手续。

1.6.2采购人按照核准的“采购物资流转单”向供应商订货,并以电话、传真等方式确定交货日期或到市场采购。对于需要订立买卖合同进行采购的物资,应同时按公司合同审批程序进行流转。

1.6.3所有采购物资到货后,由采购人、申购人、入库人协同,按照预定的采购质量标准及数量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如因需立即使用不能及时入库,应先由申购人、采购人验收,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如采购物资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应及时保存证据,与供应商协调退换货事宜。采购人、入库人验收完毕后,应出具证明验收合格的单据,交予财务部备案。

1.6.4所有采购物资原则上要求货票同行,采购人应在货到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因超过报销时间财务部门不受理报销的,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1.6.5采购物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采购人签字,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总负责人核准签字后方可报销。

1.6.6采购人应将供应商的送货单及我公司开具的入库单、物资采购流转单、收款收据等单据交予财务部方可结款或开具支票。

2特殊采购流程。

2.1集中计划采购:凡属日常办公用品必须集中购买的,各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审批通过的“采购物资流转单”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在月底统一购买。

2.2零星采购。

零星采购是指偶然发生的、所采购物资低于元的采购(如因公司接待、聚会需要进行的采购,场地调查、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缺少配件、材料而临时进行的采购等),具有临时性、偶发性、金额低的特点。

2.2.1各部门人员需要进行零星采购的,应首先以电话的方式征求本部门负责人,征得负责人同意后,坚持“必需、质量、价格”的原则进行采购。

2.2.2采购人应选择可靠的供应商进行采购,采购时应购买注有品名、商标、制造厂商、保质期等基本信息的合格商品。所购物资原则上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如供应商原因不能开具发票的,应要求开具收款收据。

2.2.3零星采购原则上由采购人先行垫资采购。采购人完成采购后,应填写“物资采购流转单”,按照一般采购程序完成流转后,将“物资采购流转单”、发票或收款收据交予财务,由财务进行报销,财务应在所有材料提交后日内将采购人垫付金额退还采购人。

2.2.4零星采购采购人应对所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若所采购物资发生质量问题,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退换货事宜。

2.2.5因场地调查、施工等工程需要而进行的零星采购,应在完成采购后纳入工程预算。因其他原因发生的零星采购,需要入库的,应在采购完成后补办入库手续,由仓库管理人员开具入库单,将入库单交予财务部方可报销。

2.3应急采购。

应急采购是指公司因应急处置需要,而临时进行的采购。应急采购由公司应急处置小组进行。

2.3.1在接到应急处置任务后,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发现需要紧急购买材料、设备的,应先向仓库管理人员询问,确定没有所需材料、设备后,向上一级负责人汇报,得到上一级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2.3.2应急采购无需进行三方询价,应以最便捷的方式进行采购,兼顾价格和质量。

2.3.3应急采购结束后,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应编制应补填“采购物资流转单”,按照一般采购流程进行流转。剩余物资要补办入库手续,取得入库单。若应急采购无法开具发票或收款收据的,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应作书面说明,列明应急采购物资来源、价格等信息,报上一级负责人审批、签字。

2.3.4应急采购原则上由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垫付。采购完成后,应在日内将“采购物资流转单”、入库单、发票、收款收据(说明)交予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在所有材料提交后日内将垫付金额退还垫资人。

2.4年度采购。

年度采购是指因部门生产需要,需定期进行的采购。

2.4.1需进行年度采购的部门,应编制年度需求预算,逐级申报审批后,交予财务部审核、备案。

2.4.2年度需求预算批准后,各部门采购人应从优秀供应商名录中选取三家进行询价,要求供应商提供盖有公司公章的报价单。需要进行招标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招标。

2.4.3采购人询价后,填写“年度采购物资流转单”,逐级审批后,交予财务部备案。

2.4.4“年度采购物资流转单”获批准后,采购人应与选定的供应商订立合同,确定价格及付款方式。合同应按公司合同审批程序流转。财务部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

2.4.5年度采购进行过程中,采购人应注意市场价格的变化,若供应商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应及时与其协商,协商不成的,终止履行合同。

2.4.6应年度采购需要订立的合同,应为不固定总价合同,按季度或按年度进行结算。

1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应将采购单、采购物资流转单、入库单、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材料复印两份,原件交予财务部审核、付款,一份复印件留存本部门,一份复印件连同供应商主体证明材料、联系方式交予公司法务保管。

2法务人员接受采购相关材料时应要求采购人填写材料接受清单,按照采购所属项目进行归档,以便日后查询。

1采购人职责。

1.1建立供应商资料与价格记录档案。

1.2做好市场行情的经常性调查。

1.3询价、比价、议价及订购作业。

1.4所购物资的品质、数量异常的处理及交期进度的控制。

1.5做好平时的采购记录及对账工作。

2采购人行为规范。

2.1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采购作业,采购完成后及时进行备案并确保备案材料真实、齐全。

2.2若采购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采购作业或没有及时备案导致采购资料丢失或损毁的,第一次由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若再发生类似事件,按严重程度给予采购人员降职、降薪、转入试用期或予以辞退。

2.3采购人员不能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或贿赂;若因严重失职或违反本制度作出不适当行为的,给予辞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损失,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采购作业内容是从收到"请购案件"开始进行分发采购案件,由采购经办人员先核对请购内容,查阅"厂商资料"、"采购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后,开始办理询价,于报价后,整理报价资料,拟订议价方式及各种有利条件,进行议价,办妥后,依核决权限,呈核订购。

为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制度。所有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1.热爱本职工作,勤于学习新技术,了解新产品,注意市场信息的积累。

2.廉洁奉公,不徇私,不违法乱纪,勤俭节约,讲究职业道德。

3.负责公司生产所需材料的采购工作。

4.负责供应商的开发、管理及维护工作。

5.坚决执行各项采购工作制度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6.大项材料必须做招标工作,其他材料询价必须三家供应商以上参与。

7.积极了解材料的短缺、发货、验收等实际情况,早知道,早处理。

8.及时协助财务部对照欠款数额或者合同要求安排对供应商进行付款。

9.做到每周一小结,每月一总结,每年一审核。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采购部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在项目的具体实施中担负了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采购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工期、成本。建立高效、实用、完善的采购工作流程是提高采购效率,较低成本最有效的方法。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采购部需要生产、财务、质检等各个部门的大力支持才能顺利的完成采购工作,每个部门之间的联系需要一个标准来规划,来提升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各自的贡献。

1.在项目的初始运作阶段,采购部根据项目部、投标部的具体要求,配合进行投标的材料报价,以更好的达到在以后的生产中控制成本的目的,更要避免发生投标价低于实际采购价的情况出现。

2.项目正式运作后,采购部应该在第一时间开始进行所需材料的采购准备工作。生产计划部门依据工程合同和对比库存后的实际需求,对采购部下达《材料申购单》(附表1)此单由申请人填写,生产或者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生效,一试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发往采购部,一份发往工厂或者生产基地。

3.采购部接到《材料申购单》后,根据所需材料的规格,质量要求,数量,生产地址等实际情况,向公司已经确定的合格供应商中的3家—5家发出《材料询价单》(附表2)。供应商根据要求确认价格后对我司的《材料询价单》签字,盖公章后回传,签字盖章的《材料询价单》会做为以后向供应商付款的依据之一,需妥善保存。采购部根据几家供应商的对比研究后确定其中的一家或者几家进行供货。向其发出《材料订购单》(附表3),同时向收货的工厂或者生产基地发送传真件通知其准备收货。

4.供应商根据《材料订购单》安排生产运输,各项具体要求以与我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为准。随货携带各种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

5.工厂和生产基地在所需材料到场后,应由专人负责材料的质量、数量检查,检查中必须将供应商的送货单与我司的《材料申购单》和《材料订购单》相对照,质量和数量都准确无误后才能进行收货,然后填写《材料到货单》(附表4),相关责任人签字后回传采购部。

6.工厂或者生产基地完成生产任务后,及时通知采购部,由采购部根据货物情况和送货地址等安排物流公司进行运输。建议物流公司相对固定,便于统一定价,统一结算,节约运输成本。

7.项目完成后,采购部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安排付款。付款时,采购部填写统一的《付款申请单》或者《支票领用单》,同时向财务部递交此批次材料的《材料订购单》和《到货确认单》,如有需要,采购部有义务向财务部提供《材料订购单》以及各家供应商签字盖章的《材料询价单》。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付款额度。

8.供应商应于付款前开具出相符的增值税发票或者普通发票,财务部在收到发票后即向供应商付款。

降低采购成本不是一个短期的目标,也不是短期内就可以达成的目标,而是一个公司必须要规划、重视的长远发展策略,是需要长期的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公司整体的采购流程,采购制度的规范化来支撑的。需要公司的各个部门精诚合作,来完成这一共同目标。

(一)在3个月内完成采购体系的建立,包括采购制度,工作流程,供应商管理等制度。进行供应商资格的初步审核,每种材料确定出5—10家候选供应商。开始逐步实施采购工作流程。

(二)在6个月内完善采购体系,修正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供应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让采购工作流程走入正轨,高效,准确的运行。

(三)在1年内建立高效的采购团队,杜绝缺货、少货、次品、残品、送货不及时、报验不及时等工作失误,不出现一起由于采购工作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体系,能初步感受到采购工作流程高效、准确带来的便利,能看到采购成本降低带来的实际效果。

(四)在2年内建立起相对固定的采购团队和供应商队伍。能切实看到由于采购成本降低而带来的公司利润上涨。

(五)大胆设想:5—10年后,公司以自主设计,自主研发牵头,以符合科技进步的产品、技术为主打,以完善的组织结构,人员搭配为根基,以高效、先进的管理体系为依托,建立一个集研发、设计、生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为主线,涉及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物流,工业品贸易等跨行业的集团公司。争取到时候每个省份和各大城市都能有我们公司的供应商,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最大限度地支持。

因多种原因,目前公司许多采购工作不能按照正规流程进行,多由物资所需部门或技术部门单独确定供应商采购,公司采购部门人员有被架空的趋势,导致许多采购工作失去其作用,并直接导致公司竞争被动、效率低下、成本上升。由于其他岗位人员的谈判技巧及方法上的非专业性,容易导致物资采购成本过高,成本核算较慢,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开展等情况。公司考虑到新的制度实施,大家有个适应过程,因此在以较缓的速度等待大家理解并推行。但不希望公司的苦心给大家形成误解。在采购制度的推行上,公司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分工与要求是明明确确的;对每一笔采购发生是否合规,管理者时刻都在关注着。20xx年,公司辛苦运作的个别工程项目都是因操作无章法甚而违规,致使公司在竞争中极其被动,只得在付出了更大的努力乃至舍掉利润后才拿下了项目,教训惨痛而深刻。因此,希望公司全体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自觉践行、并在工作中不断改善。不合理的采购行为是注定要被停止的。利益所在,众目关注,望大家都能坚定自觉的按规而行,而非迎风摇曳!

统一采购流程,对采购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资源成本与降低资金采购成本,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公司各部门所有经营产品、工程物资、办公资产类、其他临时用物资、经营中所需要的服务等。均需依照采购原则与流程,统一由采购部门负责。

1、采购部负责公司所需物资与服务的采购。

2、采购部负责确保采购物资的质优价廉以及供货的及时率。

3、采购部应根据财务状况合理使用资金。

4、采购人员努力锻炼、学习相关工作能力:如成本意识与价值分析能力、预测能力、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沟通与协调能力、专业知识。

5、采购工作由采购部经理具体组织,并按相关原则及流程报批。

6、每一项具体采购工作,采购部门可以接受其他相关部门的建议,但不受。

其他部门撑控。采购部不可违反货比三家的原则。

7、一次性采购额度超过3000元,必须经过采购部门批准;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均无权单独决定采购额度超过3000元以上的业务。

1、常规类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每月月初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部按采购申请单集中进行采购,相关费用由物品使用部门独自承担。

2、项目及工程类:业务部门准备引进新产品或新项目,品牌确定前需提三天以上向采购部门下供应商备选单或询价单(见附表一)。采购部依据询价单所描数的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询价、议价、索求技术方案。

3、按要求对公司预算内的物资进行采购。除应急采购外,采购部有义务对超出预算的采购行为向相关部门进行提醒并核实超出预算原因。

1、责任与要求:

公司所有物资与服务的采购与事宜必需由采购部负责并主持。没有采购部经理签字的采购付款,财务部不予报销和支付。

2、工程招标期供应商的选择及询价:

1)公司所有采购工作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供应库中选择,业务部门、采购部门偏重于供应商的价格、经营的长期稳定性等商务性谈判,技术部门偏重于技术问题的解决及质量的可靠性谈判。遇有分歧及特殊情况,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决定取舍。公司采购部门负责人须向所有供应商明确此点根本要求。

2)具体业务中,客户需求或要求的产品公司供应库中不具备,根据业务紧急程度,可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牵头,按公司采购流程汇同技术部门、采购部门共同确定采购品牌与型号。采购部门同时将选定的供应商纳入公司供应库。

3)具体流程如下:(1)由相关业务分公司技术责任人提供相关产品要求(如技术参数等)以书面形式报给本部门内勤人员,再转发至采购部(见附表一),如对相关技术实现及参数等不好确定,则需直接将用户相关需求情况以书面形式转至采购部。(2)由采购部转发至相关供应商,并将挑选出的供应商根据相关部门技术的需要提供给相关部门确认技术细节,采购部同时进行询价、议价。期间,供应商不明确事宜,由采购部协调对应部门技术人员对供应商进行技术答疑。(3)采购部确定2-3套方案报给相关业务部门,由相关业务部门参考技术部及采购部意见最终选定。产品品牌选定权必须牢牢掌控在相关业务负责人手中,以便掌控市场竞争局面。技术及采购部门人员需从公司大局出发深刻理解此竞争点的意义。同时技术部门和采购部门可分别根据技术参数是否达到要求及采购过程是否符合采购原则行使否决权。(4)业务情况特殊,上述规定不易执行,则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会同技术部门、采购部门相关人员集体商议,最终由业务负责人拍板决定。(5)整个流程运作,由业务部门领导推动。(6)严禁业务、技术、采购任意一个部门不按上述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以各种提前造成既定的事实的方式操控供应商的选择及采购工作。采购部负责人每月末需同时将本月重大项目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至公司审计部门。(7)凡用来竞标的品牌以确定,要求供应商报备并申请特殊的价格保护,以便在竞争中取得最大优势。

3、采购申请。

a采购物资与供应商确定后,由使用人提出申请,报部门经理审核,再由财务部经理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采购部实施采购。大宗物资的采购应提前通知采购部,避免因供货周期过长导致工程或销售的延误。

b项目现场的零星采购、急采在采购部经理授权后由项目经理负责,且应在采购完成后及时将采购清单及供应商名片上交给采购部,由采购部对所采买的物品进行核价,登记。

4、采购实施。

a采购经理根据经过审批的采购申请组织采购员进行询价、对比、货比三家后选择最佳供应商;与供应商确认价格、到货周期、结算方式、账期、返利政策、方案支持等事宜;负责与供应商关系的维护,努力与供应商建立互惠互利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采购人员或内勤人员如能从供应商处为公司带来生意,工程类按利润的10%、商品类按利润的5%对相关人员及部门进行奖励。

b采购过程中及时与工程、技术部门沟通。以免造成产品质量与型号的差错。

c尽量集中采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如人工、运输车费等)。

5、定点集中采购与档案建设管理。

a(1)对于工程类常用产品(监控、报警、楼宇、网线、网络设备、背景音乐等)需要定点采购;(2)对于门市及工程等业务部门常用的消耗类产品需要定点集中采购;(3)各部门临时性的小额采购管理,由各部门内勤人员负责。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额度在3000元以上的采购必须由公司采购部统一管理。

b对每个供应商建立长期、详实的(高、中、低档)管理档案(包括产品型号、质量、价格等);建立相应的产品库,同时进行动态化管理,及时跟踪产品型号、价格等情况的变动情况。为以后的采购工作做好准备(见附表二)。

6、货物验收。

由物资使用部门与采购部共同验收产品,必要时可请技术部人员协助完成。

7、采购报销。

b项目经理的零星采购也应在报销里提供票据;

c如有手续不齐全,年月日、大小写不相符的等情况,财务部有权不予报销。

8、后续考核。

a采购部定期对所购大型物资进行跟踪、调查。比较产品的优劣,以便对供应商及产品进行测评。

序号。

部门。

权利与职责。

1

北讯通工程分公司、搜寻者、龙石。

1、明晰客户需求的产品、需实现的功能及供货期;2、与技术部确认产品功能是否符合用户需求;3、根据客户情况、公司技术部门及采购部门意见确定方案品牌及确定报价;4、与仓库保管人员确认所需采购产品的库存数量,确定是否需要采购;5、与采购负责人确认订购明细及到货周期;6、填制需订购产品的采购单。7、推动、协调整个流程的运行。

2

技术部。

1、协助业务部门确认客户需求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2、当功能实现不确定不明朗时,制作方案咨询单传递至采购部门。3、对供应商技术答疑,确保供应商明晰产品及系统要求。3、协助采购及仓库保管人员采购、验收特定的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货物。

3

财务部。

1、对采购单内容的确认;2、负责及时结算货款;3、出具开发票信息;4、采购资金筹集;5、采购业务发生后,应付账款的合理支付;6、每月与各供应商进行财务对账,并把对账单提供给采购部与供应商核实;7、采购成本控制;8对采购环节的监督。

4

总经理。

对采购订单内容的确认,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2、财务部一定要严把付款关。没有采购部经理签字的采购付款禁止付款。违反规定每次罚款50元。

3、技术、销售及采购负责人提供采购产品主要型号、参数与客户方的需求不符,而供货方又不能提供退货支持,致使设备积压造成损失。如能确定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承担100元/台的损失费用,如责任不清的三方各承担50元/台的损失费。

4、采购部人员必须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多方询价并采购,严禁在采购过种中仅在一、两家内比较。如未能按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采购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50-100元。如在采购过程有舞弊行为,按侵占公司财产的双倍进行处罚。

5、公司监事部门在采购流程中的各个环节有权进行检查、指导,对公司采购额度较大的项目产品及重点供应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包括集中和分散),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归档的基本资料有:

(一)领导批示、政府投资计划;

(二)采购申请;

(三)采购方式批复书;

(四)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

(六)评委抽取登记表

(七)供应商投标情况登记表;

(八)评标委员会及监督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签到表;

(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的中标公示;

(十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未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文件;

(十四)书面询问或质疑和询问答复、质疑处理决定;

(十五)历次资金支付申请书;

(十六)其它应保存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人员,应注意采购活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要认真核对资料是否齐全,避免出现资料遗失漏报现象。每一个采购项目结束后,要及时催促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将评标资料和合同报我办归档。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档案检索工具,方便查找;归档资料必须按照采购项目归档目录要求,排列顺序,填写清楚;归档的项目资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质量要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案卷质量标准,对资料不全项目,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受。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完善档案交接手续,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保证档案的完整,未经领导批准,政府集中采购档案一律不准向外借出。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要树立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保存经手的档案资料,严禁失密、泄密和档案遗失现象的出现。

第九条对于达到保存期限应于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认真的鉴定,无误后提出销毁意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采用粉碎或焚烧的方式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一)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较大金额采购,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工程采购: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xx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阅读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时创造。上面的4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是由精心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范本,感谢您的阅读与参考。

采购管理制度

对采购过程和供方进行控制,确保所采购的产品和供方提供的服务符合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服务所需的物资采购和对供方的选择、评价和控制。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需采购计划的编制及对供方提供的产品进行监督、反馈。

3.2管理部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落实,采购物资的验证、管理及供方的评价,建立供方档案。

3.3工程部负责服务设施、设备采购计划的审核工作。

3.4总经理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批工作。

4、程序。

4.1评价范围。

4.1.1对价值高、用量多、对服务质量影响大的维修配件、物资的供方需进行评价。

4.1.2对服务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零星维修配件、物资,如:水暖管件、卫生洁具、电料等的供方需进行评价。

4.1.3对服务质量影响极小的零星维修配件、物资,如:扫帚、拖把等的供方可进行现场、简单的验证。

4.1.4对公司分包出去的绿化服务供方需进行评价。

4.2评价方式。

4.2.1对产品资料的获取。

4.2.1.1生产厂家不在本地的,由管理部采取信函的方式或到本地的批发商店、专卖店,调查物资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标准及认证情况等。

4.2.1.2生产厂家在本地的,可直接到厂家所在地收集资料,内容同上。

4.2.1.3对分包出去的绿化服务供方的质量按合同要求进行控制。

4.2.2对供方的评价方法。

产品认证、供货能力、产品规格型号等,对其供方进行评价,填写《供方质量、环境保证能力调查记录》。

4.2.2.2对分包出去的“服务产品”的供方由管理部调查其营业执照、企业简介、信誉等级及质量保证能力等进行评价。

4.2.3对服务质量影响极小的零星维修配件、物资,可由使用部门、采购人员在采购现场对质量、价格进行目测、比较等方法进行评价。

4.2.4对评价合格的产品和供方,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列入《采购物资一览表》、《合格供方名录》。

4.3对于属4.1.1、4.1.2范围,而又未列入《采购物资一览表》的维修配料、物资由管理部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评审。

4.3.1此类物资的采购应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最小采购,发生质量问题随时退货、退款。

4.3.2管理部根据此类物资的使用特性确定其试用期(1-3个月),试用期内各使用部门根据使用批次填写《物资质量使用情况反馈单》报管理部。

4.3.3试用期结束后,管理部依据《物资质量使用情况反馈单》,对符合使用要求的物资按4.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列入《采购物资一览表》。

4.4管理部负责合格供方的业绩考核,其依据为双方的供货协议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考核方法为:物资使用部门,对物资质量情况随时填写《物资质量使用情况反馈单》报管理部,管理部对其汇总评价。考核标准为:对同一类物资连续两次发生质量问题的,由管理部报总经理审批取消供方资格。

4.5.1各部门于每月26日前编制下月采购计划,通过办公平台以公文形式上报给管理部。

4.5.2管理部依据《合格供方名录》和《采购物资一览表》及上月的《仓库盘点表》在三天内分别完成对办公用品、电料、水暖、工具及其他类的数量和价格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4.5.3审批完毕,管理部根据总经理批示,通过办公平台以公文形式发至财务部。

4.5.4管理部负责在每月7日之前完成对采购计划的落实工作,并通报采购情况。

4.6管理部应保存有关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等级及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

业标准等资料。各部门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应列出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管理部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对采购中发生的合同,在采购结束后,由管理部统一保存。

4.7采购产品的验证。

4.7.1零星维修配件的采购由采购人员按照管理部指定的品牌、厂家、型号等要求购买,在购买时目测质量情况。

4.7.2对需要在货源处验证的,则由采购人员在现场进行验证;如不需要,则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由使用部门进行验证。

4.7.3分包出去的绿化、垃圾清运工作,品质部、物业服务中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考核。

5、相关文件。

5.1《相关记录控制程序》。

5.2《绿化服务委托合同》。

5.3《垃圾清运服务合同》。

6、相关记录。

6.1《合格供方名录》jw/jl-7.4-001。

6.2《采购物资一览表》jw/jl-7.4-002。

6.3《采购计划》jw/jl-7.4-003。

6.4《供方质量、环境保证能力调查记录》jw/jl-7.4-004。

6.5《物资质量使用情况反馈单》jw/jl-7.4-005。

6.6《仓库盘点表》jw/jl-7.4-006。

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制度。所有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1.热爱本职工作,勤于学习新技术,了解新产品,注意市场信息的积累。

2.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违法乱纪,勤俭节约,讲究职业道德。

3.负责公司生产所需材料的采购工作。

4.负责供应商的开发、管理及维护工作。

5.坚决执行各项采购工作制度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6.大项材料必须做招标工作,其他材料询价必须三家供应商以上参与。

7.积极了解材料的短缺、发货、验收等实际情况,早知道,早处理。

8.及时协助财务部对照欠款数额或者合同要求安排对供应商进行付款。

9.做到每周一小结,每月一总结,每年一审核。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采购部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在项目的具体实施中担负了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采购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工期、成本。建立高效、实用、完善的采购工作流程是提高采购效率,较低成本最有效的方法。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采购部需要生产、财务、质检等各个部门的大力支持才能顺利的完成采购工作,每个部门之间的联系需要一个标准来规划,来提升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各自的贡献。

1.在项目的初始运作阶段,采购部根据项目部、投标部的具体要求,配合进行投标的材料报价,以更好的达到在以后的生产中控制成本的目的,更要避免发生投标价低于实际采购价的情况出现。

2.项目正式运作后,采购部应该在第一时间开始进行所需材料的采购准备工作。生产计划部门依据工程合同和对比库存后的实际需求,对采购部下达《材料申购单》(附表1)此单由申请人填写,生产或者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生效,一试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发往采购部,一份发往工厂或者生产基地。

3.采购部接到《材料申购单》后,根据所需材料的规格,质量要求,数量,生产地址等实际情况,向公司已经确定的合格供应商中的3家—5家发出《材料询价单》(附表2)。供应商根据要求确认价格后对我司的《材料询价单》签字,盖公章后回传,签字盖章的《材料询价单》会做为以后向供应商付款的依据之一,需妥善保存。采购部根据几家供应商的对比研究后确定其中的一家或者几家进行供货。向其发出《材料订购单》(附表3),同时向收货的工厂或者生产基地发送传真件通知其准备收货。

4.供应商根据《材料订购单》安排生产运输,各项具体要求以与我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为准。随货携带各种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

5.工厂和生产基地在所需材料到场后,应由专人负责材料的质量、数量检查,检查中必须将供应商的送货单与我司的《材料申购单》和《材料订购单》相对照,质量和数量都准确无误后才能进行收货,然后填写《材料到货单》(附表4),相关责任人签字后回传采购部。

6.工厂或者生产基地完成生产任务后,及时通知采购部,由采购部根据货物情况和送货地址等安排物流公司进行运输。建议物流公司相对固定,便于统一定价,统一结算,节约运输成本。

7.项目完成后,采购部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安排付款。付款时,采购部填写统一的《付款申请单》或者《支票领用单》,同时向财务部递交此批次材料的《材料订购单》和《到货确认单》,如有需要,采购部有义务向财务部提供《材料订购单》以及各家供应商签字盖章的《材料询价单》。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付款额度。

8.供应商应于付款前开具出相符的增值税发票或者普通发票,财务部在收到发票后即向供应商付款。

降低采购成本不是一个短期的目标,也不是短期内就可以达成的目标,而是一个公司必须要规划、重视的`长远发展策略,是需要长期的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公司整体的采购流程,采购制度的规范化来支撑的。需要公司的各个部门精诚合作,来完成这一共同目标。

(一)在3个月内完成采购体系的建立,包括采购制度,工作流程,供应商管理等制度。进行供应商资格的初步审核,每种材料确定出5—10家候选供应商。开始逐步实施采购工作流程。

(二)在6个月内完善采购体系,修正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供应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让采购工作流程走入正轨,高效,准确的运行。

(三)在1年内建立高效的采购团队,杜绝缺货、少货、次品、残品、送货不及时、报验不及时等工作失误,不出现一起由于采购工作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体系,能初步感受到采购工作流程高效、准确带来的便利,能看到采购成本降低带来的实际效果。

(四)在2年内建立起相对固定的采购团队和供应商队伍。能切实看到由于采购成本降低而带来的公司利润上涨。

(五)大胆设想:5—10年后,公司以自主设计,自主研发牵头,以符合科技进步的产品、技术为主打,以完善的组织结构,人员搭配为根基,以高效、先进的管理体系为依托,建立一个集研发、设计、生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为主线,涉及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物流,工业品贸易等跨行业的集团公司。争取到时候每个省份和各大城市都能有我们公司的供应商,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最大限度地支持。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节约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全乡党政、人大、工青妇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3、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

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4、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治耗、费用等信息。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5、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6、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7、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

凡违规公车私用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8、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车。

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公务人员驾驶使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单位要及时向乡党委、县纪委和县公安交警报告。

10、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节能减排和绩效检查考核内容。

采购管理制度

1、 采购办公用品和其它物品,统一由总务处按需要造预算送校长核准采购入库保管,并按需要发放。

2、 各组室办公室因急需添置50元以上物品(包括器材、劳技材料、图书教学设备 )均需由领用部门填写请购单,报教导处、总务处商讨,再报校长批准,由总务处统一购买。

3、 凡未经批准私自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得报销。

1、 凡总务处同意组室或办公室购买的物品,必须送总务处保管员验收登记。

2、 验收无误后由财产管理员(或验收人)填写“财产物品验收单”,“验收单”必须由采购员、财产管理员(或验收人)、主管领导签名。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由财产管理员留着,并根倨此单入帐,同时将其物品进行分类、编号入库、定位存放,以便于清点和取用。一份连同有关凭证交于会计入帐。一份连同实物交使用部门作为记帐凭证。

3、 物品验收后,要按规定的分类代码对物品进行编号(编号位置要固定,书写要醒目、整洁)入库入帐。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单位名称:山东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

第三条单位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12号。

第四条山东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25号)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隶属山东省文化厅管理。

第五条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六条单位的宗旨:为进一步提高省文化厅机关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七条单位的业务范围:从事机关后勤工作,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服务。

第八条山东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设置行政科、财务科、车管科三个科室,各科室的主要职责是:行政科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等管理服务工作;财务科负责厅机关、服务中心财务及资产等管理服务工作;车管科负责厅机关车辆调度、维修及保险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生效。

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年月日。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事业单位章程参考样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采购管理制度

1.负责制定采购政策。执行政策法规,组织市场调研,按照经济适用原则提交购买或招标方案。

2.负责招标组织工作。每次招标活动都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认真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整个过程。

3.负责业务咨询。要充分发挥招标采购智囊团作用,负责采购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宣传、解释、参谋和咨询工作。

4.负责招标项目的落实。对每次招标活动要检查监督,确保落实,并负责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1.要加强计划性,尽量形成批量规模,吸引厂商,促进竞争,产生效益。

2.要加强市场调研,做好前期准备。要首先做好选型工作,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到胸中有数;公开招商并审核资质和业绩。每项招商不得少于3家。

3.要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标书,标书内容应详细具体,以免引发争议。

4.要根据招标内容组织招标人员。招标开始时负责介绍招标投标概况。

(一)基本宗旨

招标小组成员代表学校和各使用单位的根本利益,必须公平公正,客观全面,不倾向或排斥某一确定的指标,并对个人的评标意见负责。

(二)组织纪律

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以招标名义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宴请,不得收受投标人的礼物,不得透露对中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以及评标有关情节。凡是国家规定集团购买与招标项目,不得变相交易方式,更不得变成个人行为,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凡是擅自违规操作,以个人身份所签协议和合同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材料出现问题,组长是第一责任者,工作组集体负责。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的.亲属不能参与招标。

(三)评标原则

坚持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坚持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后,同质比价;坚持质量第一,以防止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带来后患;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好的标;争取最大回报率。

(四)评标方法

在各投标厂商开标后,招标小组成员要进行充分地讨论评标,要求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在充分讨论基础上,以无记名投标方式或其它方式产生中标者,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两家以上出现同等票数要进行重新投票。每次中标活动结束,要现场做出《招标记录》,招标小组成员要当场签字,每次招标要建立招标档案一套,以备查考。

(五)大型采购项目,联络员不参与投票。

1.集团购买与招标项目确定(组长负责);

2.项目公示(联络员负责);

3.应标单位材料送达(联络员负责);

4.相关市场调研(申请单位及联络员)

5.项目说明会(应标单位参加、联络员负责通知);

6.工作组和议,敲定购买对象与应标单位;

7.履行法律手续,公示结果。

1.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交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2.一次采购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总务科长、采购员参与招标;

一次采购1000~3000元的,由分管校长、总务科长、采购员参与招标;

一次采购3000~5000元的,由纪委书记、分管校长、总务科长、采购员参与招标;

一次采购5000元以上物资或1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的,由招标小组全体成员招标。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租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采购主体和供应商

第六条 仪器设备采购的主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非集中采购机构。

第七条 成立"中国地质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的集中采购机构,资产处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采购事务:负责全校单价20万元及以上(包括批量)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审定招标、采购管理文件(含制度、办法),审定招标项目,主持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

第八条 非集中采购机构(各院系、各单位)负责下列采购事务:单价2万元及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采购。单价在2万元以上(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须由各院系、各单位会同资产处,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九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

(三)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学校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须公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际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一般应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一般由采购机构和资产处商议确定。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第十五条 采购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规格的仪器设备且有现货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二)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的;

(五)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的。

第十七条 购置单位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学校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购置单价为5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器材申请卡",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审批。

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中国地质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资产处负责审批。

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长审批。"中国地质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在5到20万元之间(不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资产处与学校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组组织论证。

第十九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各院系、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资产处审核,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一名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审核同意下达的每年项目设备购置总经费额度情况,于每年年底编报全年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资产处,各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应在采购前一个月及时与装备处联系,并按要求向装备处提供有关材料,以便进行采购前论证、审批等各项采购程序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程序规定如下:

(二)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五)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购置单位和资产处派人共同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评标。

第二十二条 非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30天内完成,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时,由资产处和采购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时,购置单位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处。

第五章 学校采购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党纪、政纪、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由资产处配合采购机构共同开标。第二十七条 学校监察处、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八条 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学校纪监办、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采购监督小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定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购机构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余所列违规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一)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

(二)机关人员在城区内办事,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派车。

(三)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派车。

(四)特殊情况下外单位调用本局小车,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严格派车制度。

所有用车人均先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派车单,再通知驾驶员出车。

用车人要事先告知用车事由、行车路线、往返时间、运行里程,便于统一协调安排。

严禁股室和个人私自直接向驾驶员要车。

节假日期间,局机关小车一律归库,特殊情况下用车,可由局领导暂行安排后再由办公室补填派车单。

三、安全管理、车辆维修和保养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驾驶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严禁在上班、行车时间饮酒。

(三)局机关小车无任务时一律停放在车库,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将小车交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用学校车辆。

(四)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随时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五)汽车受损或出现驾驶员不能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查验后送维修费用低和服务信誉好的定点修理厂。

修理金额在100元以内的由驾驶员自定,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决定,500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

出车途中临时需要维修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六)局机关小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

驾驶员凭供油本加油。

每月底,由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和小车行驶里程核算用油量。

到区外出车需临时加油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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