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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保险调研报告 农业保险条例(通用5篇)

时间:2023-09-29 16:20:00 作者:温柔雨 2023年农业保险调研报告 农业保险条例(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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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调研报告篇一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农业保险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农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 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 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近日赴湖南省专题调研农业保险工作。他强调,要健全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农业产业部门作用和优势,加强农业产业政策与财税政策、金融保险政策协同配合,以持续稳健的农业保险助力现代农业发展。

张桃林先后来到岳阳市、常德市和长沙市,实地调研了杨林乡幼雄水稻专业合作社、匡家桥村登封专业合作社、湖南卫红米业有限公司,详细了解新型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粮食生产经营以及农业保险投保理赔和需求意愿等情况。他指出,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对稳定农业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面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农业保险不适应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要大力推动农业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快构建保险责任广、保障程度高、理赔程序简、费率水平低的多层次产品体系,满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需求,更好地为农业规模经营保驾护航。

在与普通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和县乡干部分别座谈时,张桃林强调,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要强化政策性定位和市场化运营原则,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为切入点,做到既兼顾普通农户又聚焦新型经营主体。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围绕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在政策设计、费率厘定、定损理赔等方面体现产业特点,维护农民权益,反映农民诉求,防止农业保险与产业发展背驰,推动开创实现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补贴高效率、保险可持续的多赢局面。

农业保险调研报告篇二

第一段:引入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培训的目的(150字)

农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帮助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风险的影响,保障他们的经济利益。为了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理解和认知,近期,我参加了一次农业保险培训,下面是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培训中了解了农业保险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流程(250字)

在培训中,我首先了解了农业保险的基本知识,包括农业保险的定义、目的、涉及的风险以及保险条款等。通过理论学习和实例分析,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除此之外,我还学到了农业保险的操作流程,包括农户申请、保险审核、理赔流程等。这些知识的学习为我今后在农业保险方面的工作提供了基础。

第三段:培训中的案例分享让我深入了解农业保险的实际应用(300字)

在培训过程中,讲师还与我们分享了一些农业保险的案例,这让我更深入地了解了农业保险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其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个种植农作物的农户,他在一年的努力和投入后,由于意外的干旱天气,作物几乎全军覆没,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时,他的农业保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相应的理赔,这减轻了他的经济压力。通过这个案例,我深刻认识到农业保险对农民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

第四段:培训中的互动和实践环节增强了我的学习效果(300字)

在培训中,讲师还设置了一些互动和实践环节,如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通过这些活动,我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和运用农业保险的知识。在小组讨论中,我和其他同学们一起探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前景和改进方案,这促使我们不断思考和学习。在角色扮演中,我模拟了一位农户的角色,深入体验了农户在申请农业保险和理赔过程中的困难和需求。这些互动和实践环节使我对农业保险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更加熟悉和投入。

第五段:培训结束后的总结与展望(200字)

通过这次农业保险培训,我对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应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深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能够将所学所思与实际相结合,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农业保险服务。同时,我也希望有更多的农民能够认识到农业保险的好处,并主动参与到农业保险的体系中来,使农业保险在农村的推广和应用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总结:

通过这次农业保险培训,我对农业保险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流程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培训中的案例分享和互动实践环节,让我对农业保险的实际应用理解更深入。我相信这次培训对我今后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我也认识到农业保险在农村的推广和应用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希望能够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农业保险服务。

农业保险调研报告篇三

随着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保险在农民保护农作物和农业收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了解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并提高保险意识,我参加了一次农业保险培训。在培训中,我深切感受到农业保险对于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对于自身的农业经营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下面我将结合培训心得,谈谈我的体会和感受。

首先,在农业保险培训中,我了解到农业保险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单一农业风险,更是为了保护农民的整体利益。以往,我只是将农业保险视为一种应急手段,只在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才会想到投保。通过培训,我了解到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远远不止灾害风险,还包括市场价格波动、政策风险等。这些风险对于农民来说同样重要,因为任何一种风险都可能对农民的收入和生存带来威胁。因此,农民应当更加主动地了解农业保险,充分利用保险工具来保护自己。

其次,农业保险培训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农业经营中无法完全避免风险,但可以通过风险管理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在培训中,我了解到通过科学的规划和决策,可以有效降低农作物受灾和减产的风险。例如,合理选择种植品种、调整播种时间、采取适当的农业措施等都可以减少作物受灾的可能性。此外,我还学到了如何通过多样化经营、合作社农业模式等风险分散方法来降低农业经营风险。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将积极探索风险管理的方法,并在实际经营中加以运用。

再次,农业保险培训让我深刻认识到农民是农业保险的主体和受益者。培训中,讲师向我们介绍了农业保险的理念和现状,并与我们进行了互动交流,详细解答了我和其他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疑惑。通过与讲师和其他农民的交流,我意识到只有农民主动投保、关注保险,并在实际中积极运用,农业保险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我决心在农业保险方面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了解更多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积极投保,为自己的农业经营保驾护航。

最后,在农业保险培训中,我还认识到政府在农业保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可以促进保险市场繁荣发展。在培训中,讲师向我们介绍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和扶持措施。政府通过补贴保险费、介入保险市场等方式,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保险选择,并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定的风险分担。这种政府的政策和支持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保障。因此,作为农民,我们应当关注并积极参与政府的农业保险政策,争取更多的保险利益。

总的来说,农业保险培训让我对农业保险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农业保险不仅仅是应对灾害风险和降低农业经营风险的手段,更是保护农民整体利益的重要保障。农民应当主动了解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并在实际中积极运用。同时,政府在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和扶持也为农民保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只有农民和政府共同合作,农业保险才能更加健康发展,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农业保险调研报告篇四

农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政策,可以为农民提供保障和帮助,但是由于其专业性较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了解还十分有限。为了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和应用能力,一场关于农业保险的培训会议在我所在的农村进行了举办。在此次培训会议中,我学到了很多有关农业保险的知识,也深刻地感受到了农业保险对农民的重要性。

首先,培训会议中的专家为我们详细地介绍了农业保险的基本原理和作用。农业保险是一种制度化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它通过农民购买保险来解决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农业保险可以为农民提供农作物、养殖、渔业等多个方面的保障,不仅可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计,还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程度。通过这些介绍,我明白了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对于保障农民的生计和稳定农业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在培训会议中,专家给我们实操演示了如何购买农业保险和如何进行理赔。通过这些实际的操作指导,我更加明确了购买农业保险的流程和要点。农业保险的购买不仅有利于农民在灾害和疾病发生时获得保障,还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降低农民的损失。我了解到,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保费。同时,农民还需要保留好所有有关农业保险的证明材料,以备发生理赔时使用。通过这些实操演示,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实际操作方法。

再次,在培训会议上,专家还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典型的农产品保险案例。这些案例让我更加直观地认识到了农业保险的实际效果。专家给我们展示了一些由于自然灾害和疫病引起的农业损失,并通过农业保险来进行了赔付。这些案例不仅让我体会到了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还让我认识到了农业保险在降低农业风险和促进农业发展方面的重要性。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和应用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最后,在培训会议的总结发言环节,我向专家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专家对我的提问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鼓励我在实际应用中多加尝试和探索。同时,专家还对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我们在日常生产中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预防措施的落实。通过这次与专家的互动交流,我对农业保险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通过参加这次农业保险培训会议,我对农业保险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了解。我明白了农业保险对农民的重要性和作用,也掌握了购买和理赔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我相信,通过将农业保险运用到实际生产中,我们农民的生产环境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也将得到更好的保证。我将会把这次培训中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应用到自己的实际生产中,并积极向周围的农民推广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帮助更多的农民受益于农业保险的保障和帮助。

农业保险调研报告篇五

二、强化责任意识,狠抓措施落实

2007年,我市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全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我市农业保险工作也得到了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各级媒体对我市农业保险工作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导。我市是农业保险试点市,承担探索农业保险经验做法的任务,我们必须积极稳妥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一)要加强保险宣传,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农业保险是新生事物,通过一年来的农业保险宣传、承保和理赔,特别是通过水稻、能繁母猪的保险赔付,大部分农户提高了对开办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但部分未受灾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少数基层干部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也有误区,各县区必须进一步加强保险宣传,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农业保险的好处,要通过电视、报纸、标语、横幅等媒体加强保险宣传,特别是要注意发挥镇村干部熟悉情况、贴近群众的优势,依托他们的力量宣传保险政策,要抓装宣传突破口”,对重点群体进行重点宣传,找准“宣传结合点”,围绕农民关心的问题、典型保险案例进行宣传,使农户认识到保险是科学、有效的风险规避方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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