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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两法衔接工作报告 两法衔接会议讲话(优质5篇)

时间:2023-09-02 05:23:51 作者:文轩 最新两法衔接工作报告 两法衔接会议讲话(优质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两法衔接工作报告 两法衔接会议讲话篇一

一、 ‚两法衔接‛工作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两法衔接‛工作有序开展。

一械’违法犯罪活动执法协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兰州市公安局驻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特派室‛,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结合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兰州地区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市公安局派人入驻我局公安特派室,与我局稽查分局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按照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伍的建设,制定了六条禁令、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明确了以罚代刑的责任追究,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两法衔接‛工作意识

由于我们系统组建时间短、执法队伍相对年轻、执法办案的经验也比较缺乏,多年来我们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去年我们建立了‚五个一‛的学习制度(每周一学、每月一写、每季一读、每半年一考,一年一评)、组织各单位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举办了岗位大比武执法实践竞赛活动,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诉讼的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有力有效。

我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一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去年以来,共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6679家次,餐饮单位9772户次,责令整改461户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00起,实施行政罚款118.49万元,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药品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9家,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5家,回收销毁过期不合格药械3500多种,货值金额67.6万元。

开展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尤其是通过邮寄和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查处了‚宫颈癌疫苗‛等假劣药品案件92起,取缔无证经营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罚款59.1万元。

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查处了省冠兰中药饮片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制何首乌‛等制售假劣中药饮片案件14起,实施行政罚款4.84万元。同时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评价性抽验工作,共抽样213批,已出报告125批,不合格的36批次正在立案查处中。

加强了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暨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降低许可条件和非法变更许可事项专项整治,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共查处违规案件38起,下达责令整改67份,罚没款近19万元。通过对71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286家小型医疗机构进行了分子筛制氧设备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情况的全面检查,规范了医疗机构医用氧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使用。

开展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把餐饮具消毒作为餐饮服务的重要环节进行整治,在餐饮单位大力推行餐饮具消毒‚瓶盖管理制度‛,对22家餐饮具消毒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围绕兰洽会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在全市大中型餐饮单位开展‚改陋习、树新风、保安全‛的专项行动,重点解决餐饮单位包厢内‚两盆水‛洗消餐饮具的突出问题。同时开展餐饮单位公开承诺活动,在全市所有大中型餐饮单位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了监督信息公示牌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在兰洽会召开前夕,尝试在大型餐饮单位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进一步明确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安宁区食药局还向高校食堂派驻了食品安全协管员,进一步加强了对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的提高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在对全市无证餐饮单位进行摸底的基础上,按属地化监管原则,由辖区政府组织开展无证餐饮单位的整治,取得了较好效果。与此同时,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了《兰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符合我市实际的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和准入标准,解决了经营者长期无法许可经营的问题,将保健食品经营纳入管理范围进行严格监管。

二、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突出‚三化‛,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两法衔接‛工作的全过程。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查处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努力建立健全一整套有约束力的制度和机制,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移送的详细操作规程,从制度上保证案件移送质量,为执法人员提供了行为准则。

(二)加强部门配合,确保 ‚两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和公安部门实施联合办案力度,一方面可以依靠公安机关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有效获取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我局稽查人员专业知识和熟悉市场情况的优势,使得侦查工作得以有重点地深入开展;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集多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全力保障案件查处的需要,调查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犯罪案件。通过各部门的有效合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维护‚四品一械‛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警示教育,防微杜渐,尤其是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一)补充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一是建立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工作制度。对一些大案要案,规定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弥补行政机关在查办重大案件中手段有限、取证困难的不足,同时及时采取对嫌疑人的控制措施,改变行政机关移送涉嫌人实际无法完成的事实。二是建立移送案件司法机关撤案的衔接机制。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又决定撤案,应及时与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以利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后续行政处理。

(二)建立保障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食药监系统与司法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的相关制度,通过信息交换,重点解决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业务查询、检验、鉴定等方面存在的信息不及时、渠道不畅通等问题。

以上汇报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两法衔接工作报告 两法衔接会议讲话篇二

“两法衔接”终端应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检察机关备案。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接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 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两法衔接案件移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秩序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制度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 办案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审批。决定审批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各办案机构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两法衔接案件录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录入和管理工作,建立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真正实现案件流程管理的信息化和资源共享,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根据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要求,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组织我局工作人员对于案件信息录入操作规范的学习,对于录入信息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强化我局工作人员对案件信息录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信息录入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

第四条 案件信息录入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严禁越权操作。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系统视为责任人自行使用,有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五条 明确完善的责任分工,案件在立案、收案、审理、办结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已经录入不得作出变更。案件电子信息内容应与纸质卷宗原始材料一致,严禁录入虚假信息或故意篡改信息。承办人是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案件点击办结前应核对案件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发现未录入的信息进行补充录入。第六条 严格实行以自查、核查、督查为内容的“三查”制度,确保案件信息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首先,我局在收到案件时,需要仔细对照文字卷宗,由各负责人自查信息录入是否完整,依次逐项对照检查,避免信息遗漏现象发生;其次对录入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核查二者是否一致,发现不符合“全面、准确、及时”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更正,确保案件录入、管理工作圆满完成。对于通过系统查询或统计出的数据,如发现与实际有出入,应进行责任倒查,查找错误数据录入的责任人,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两法衔接”终端应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食品药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接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 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罪,保障人们身体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罪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 办案人员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食品药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食品药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审批。决定审批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七)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八)涉案物品清单;

(九)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十)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各办案机构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两法衔接食品药品案件录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录入和管理工作,建立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真正实现案件流程管理的信息化和资源共享,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第三条 根据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要求,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组织我局工作人员对于案件信息录入操作规范的学习,对于录入信息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强化我局工作人员对案件信息录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信息录入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

第四条 案件信息录入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严禁越权操作。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系统视为责任人自行使用,有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五条 明确完善的责任分工,案件在立案、收案、审理、办结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已经录入不得作出变更。案件电子信息内容应与纸质卷宗原始材料一致,严禁录入虚假信息或故意篡改信息。承办人是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案件点击办结前应核对案件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发现未录入的信息进行补充录入。

第六条 严格实行以自查、核查、督查为内容的“三查”制度,确保案件信息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首先,我局在收到案件时,需要仔细对照文字卷宗,由各负责人自查信息录入是否完整,依次逐项对照检查,避免信息遗漏现象发生;其次对录入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核查二者是否一致,发现不符合“全面、准确、及时”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更正,确保案件录入、管理工作圆满完成。对于通过系统查询或统计出的数据,如发现与实际有出入,应进行责任倒查,查找错误数据录入的责任人,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两法衔接工作报告 两法衔接会议讲话篇三

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两法衔接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成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处,对案件进行预先核审,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我局与兰州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了兰州市预防和打击违反‘四品一械’违法犯罪活动执法协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兰州市公安局驻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特派室,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结合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兰州地区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市公安局派人入驻我局公安特派室,与我局稽查分局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按照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合议、讨论及处罚后的评查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出台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确定了法监处从三个方面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规定每年要进行一次执法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案卷评查,对大案要案提前介入调查等,以便及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六条禁令、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明确了以罚代刑的责任追究,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两法衔接工作意识由于我们系统组建时间短、执法队伍相对年轻、执法办案的经验也比较缺乏,多年来我们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去年我们建立了五个一的学习制度(每周一学、每月一写、每季一读、每半年一考,一年一评)、组织各单位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举办了岗位大比武执法实践竞赛活动,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诉讼的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有力有效。我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一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去年以来,共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6679家次,餐饮单位9772户次,责令整改461户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00起,实施行政罚款118.49万元,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药品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9家,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5家,回收销毁过期不合格药械3500多种,货值金额67.6万元。开展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尤其是通过邮寄和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查处了宫颈癌疫苗等假劣药品案件92起,取缔无证经营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罚款59.1万元。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查处了省冠兰中药饮片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制何首乌等制售假劣中药饮片案件14起,实施行政罚款4.84万元。同时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评价性抽验工作,共抽样213批,已出报告125批,不合格的36批次正在立案查处中。加强了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暨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降低许可条件和非法变更许可事项专项整治,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共查处违规案件38起,下达责令整改67份,罚没款近19万元。通过对71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286家小型医疗机构进行了分子筛制氧设备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情况的全面检查,规范了医疗机构医用氧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使用。开展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把餐饮具消毒作为餐饮服务的重要环节进行整治,在餐饮单位大力推行餐饮具消毒瓶盖管理制度,对22家餐饮具消毒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围绕兰洽会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在全市大中型餐饮单位开展改陋习、树新风、保安全的专项行动,重点解决餐饮单位包厢内两盆水洗消餐饮具的突出问题。同时开展餐饮单位公开承诺活动,在全市所有大中型餐饮单位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了监督信息公示牌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在兰洽会召开前夕,尝试在大型餐饮单位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进一步明确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安宁区食药局还向高校食堂派驻了食品安全协管员,进一步加强了对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的提高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在对全市无证餐饮单位进行摸底的基础上,按属地化监管原则,由辖区政府组织开展无证餐饮单位的整治,取得了较好效果。与此同时,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了《兰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符合我市实际的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和准入标准,解决了经营者长期无法许可经营的问题,将保健食品经营纳入管理范围进行严格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了以市卫计委主任为组长,卫生、公安等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实施、信息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二是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完善制度方案我委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秦皇岛市打击无证行医联席会议制度、检查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秦皇岛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方案》;联合转发了《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定期召开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执法案件,用制度保障“两法衔接”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工作机制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卫生局开展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修订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四、开展联合执法我委与公安部门按照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非法行医活动线索,依据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遇有重大案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两个部门共同研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密切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了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组织人员培训为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把“两法衔接”工作作为重点讲课内容,特别邀请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领导专家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强化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规范了执法程序,提高了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严打违法行为20**年以来,我委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车辆20**余台次、执法人员6000余人次,对各类机构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摸排检查,累计查处非法行医相关案件240余起,受理群众举报147起,取缔无证行医120余家,移送公安机关5起,立案处理两起,吊销医师资质11起,罚没款项累计达58万余元,查处“两非”案件10件,结案9件。有力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净化了我市医疗市场环境。

七、加强法治宣传制订了《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安排,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宣传。一是在秦皇岛电视台一套节目,每周三晚上7点50分定期播出《健康快车》栏目,及时报道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目前已经播出50余期。

二是积极参加市法制办与市电视台联合开展的《执法见证》活动,在市电视台第三套节目进行播放,向广大市民展示我委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成立一把手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行的领导小组,对案件进行监督核审。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两法衔接”工作方案工作制度。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做好“两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我局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我们建立了每周、每月的学习制度、组织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全年,共检查单位家次,依法行政处罚件。依托监控平台加大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于网吧经营场所管理软件的安装监督和平台监控工作。严格落实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网吧使用盗版服务器通过互联网非法下载电影、音乐、游戏等并向公众传播谋利的行为。开展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加强法规教育和日常监管,坚决杜绝“口袋书”、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等违法侵权盗版书刊的上市和流通。做到每厂必查,从生产车间到成品库房,从复制到印刷,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与各印刷复制企业签订《守法经营责任状》,对于各印刷复制企业建立五项制度、营业证照是否悬挂上墙、承印手续是否齐全并进行明示、承印手续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备案等情况逐一详细检查和记录。

二、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两法衔接”工作的全过程。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案件移送查处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努力建立健全一整套有约束力的制度和机制,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案件内部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保证案件移送质量,为执法人员提供了行为准则。

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两法衔接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成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处,对案件进行预先核审,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我局与兰州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了兰州市预防和打击违反‘四品一械’违法犯罪活动执法协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兰州市公安局驻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特派室,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结合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兰州地区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市公安局派人入驻我局公安特派室,与我局稽查分局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按照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合议、讨论及处罚后的评查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出台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确定了法监处从三个方面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规定每年要进行一次执法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案卷评查,对大案要案提前介入调查等,以便及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六条禁令、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明确了以罚代刑的责任追究,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两法衔接工作意识由于我们系统组建时间短、执法队伍相对年轻、执法办案的经验也比较缺乏,多年来我们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去年我们建立了五个一的学习制度(每周一学、每月一写、每季一读、每半年一考,一年一评)、组织各单位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举办了岗位大比武执法实践竞赛活动,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诉讼的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有力有效。我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一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去年以来,共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6679家次,餐饮单位9772户次,责令整改461户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00起,实施行政罚款118.49万元,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药品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9家,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5家,回收销毁过期不合格药械3500多种,货值金额67.6万元。开展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尤其是通过邮寄和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查处了宫颈癌疫苗等假劣药品案件92起,取缔无证经营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罚款59.1万元。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查处了省冠兰中药饮片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制何首乌等制售假劣中药饮片案件14起,实施行政罚款4.84万元。同时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评价性抽验工作,共抽样213批,已出报告125批,不合格的36批次正在立案查处中。加强了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暨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降低许可条件和非法变更许可事项专项整治,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共查处违规案件38起,下达责令整改67份,罚没款近19万元。通过对71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286家小型医疗机构进行了分子筛制氧设备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情况的全面检查,规范了医疗机构医用氧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使用。开展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把餐饮具消毒作为餐饮服务的重要环节进行整治,在餐饮单位大力推行餐饮具消毒瓶盖管理制度,对22家餐饮具消毒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围绕兰洽会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在全市大中型餐饮单位开展改陋习、树新风、保安全的专项行动,重点解决餐饮单位包厢内两盆水洗消餐饮具的突出问题。同时开展餐饮单位公开承诺活动,在全市所有大中型餐饮单位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了监督信息公示牌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在兰洽会召开前夕,尝试在大型餐饮单位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进一步明确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安宁区食药局还向高校食堂派驻了食品安全协管员,进一步加强了对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的提高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在对全市无证餐饮单位进行摸底的基础上,按属地化监管原则,由辖区政府组织开展无证餐饮单位的整治,取得了较好效果。与此同时,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了《兰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符合我市实际的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和准入标准,解决了经营者长期无法许可经营的问题,将保健食品经营纳入管理范围进行严格监管。

二、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了以市卫计委主任为组长,卫生、公安等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实施、信息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二是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完善制度方案我委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秦皇岛市打击无证行医联席会议制度、检查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秦皇岛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方案》;联合转发了《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定期召开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执法案件,用制度保障“两法衔接”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工作机制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卫生局开展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修订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四、开展联合执法我委与公安部门按照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非法行医活动线索,依据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遇有重大案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两个部门共同研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密切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了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组织人员培训为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把“两法衔接”工作作为重点讲课内容,特别邀请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领导专家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强化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规范了执法程序,提高了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严打违法行为20**年以来,我委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车辆20**余台次、执法人员6000余人次,对各类机构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摸排检查,累计查处非法行医相关案件240余起,受理群众举报147起,取缔无证行医120余家,移送公安机关5起,立案处理两起,吊销医师资质11起,罚没款项累计达58万余元,查处“两非”案件10件,结案9件。有力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净化了我市医疗市场环境。

七、加强法治宣传制订了《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安排,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宣传。一是在秦皇岛电视台一套节目,每周三晚上7点50分定期播出《健康快车》栏目,及时报道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目前已经播出50余期。

二是积极参加市法制办与市电视台联合开展的《执法见证》活动,在市电视台第三套节目进行播放,向广大市民展示我委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成立一把手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行的领导小组,对案件进行监督核审。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两法衔接”工作方案工作制度。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做好“两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我局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我们建立了每周、每月的学习制度、组织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全年,共检查单位家次,依法行政处罚件。依托监控平台加大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于网吧经营场所管理软件的安装监督和平台监控工作。严格落实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网吧使用盗版服务器通过互联网非法下载电影、音乐、游戏等并向公众传播谋利的行为。开展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加强法规教育和日常监管,坚决杜绝“口袋书”、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等违法侵权盗版书刊的上市和流通。做到每厂必查,从生产车间到成品库房,从复制到印刷,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与各印刷复制企业签订《守法经营责任状》,对于各印刷复制企业建立五项制度、营业证照是否悬挂上墙、承印手续是否齐全并进行明示、承印手续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备案等情况逐一详细检查和记录。

二、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两法衔接”工作的全过程。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案件移送查处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努力建立健全一整套有约束力的制度和机制,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案件内部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保证案件移送质量,为执法人员提供了行为准则。

两法衔接工作报告 两法衔接会议讲话篇四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了以市卫计委主任为组长,卫生、公安等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实施、信息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二是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完善制度方案

我委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秦皇岛市打击无证行医联 1

席会议制度、检查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秦皇岛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方案》;联合转发了《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定期召开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执法案件,用制度保障“两法衔接”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工作机制

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卫生局开展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修订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四、开展联合执法

支持;遇有重大案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两个部门共同研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密切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了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组织人员培训

为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把“两法衔接”工作作为重点讲课内容,特别邀请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领导专家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强化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规范了执法程序,提高了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严打违法行为

2017年以来,我委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车辆2000余台次、执法人员6000余人次,对各类机构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摸排检查,累计查处非法行医相关案件240余起,受理群众举报147起,取缔无证行医120余家,移送公安机关5起,立案处理两起,吊销医师资质11起,罚没款项累计达58万余元,查处“两非”案件10件,结案9件。有力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净化了我市医疗市场环境。

七、加强法治宣传

法规宣传。一是在秦皇岛电视台一套节目,每周三晚上7点50分定期播出《健康快车》栏目,及时报道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目前已经播出50余期。二是积极参加市法制办与市电视台联合开展的《执法见证》活动,在市电视台第三套节目进行播放,向广大市民展示我委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三是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通过走向广场,深入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种宣传活动,赢得了社会的支持,扩大社会影响,为科学执法和高效执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委“两法衔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对“两法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加强与公安、工商、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区域协作稽查长效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就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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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镇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两法衔接”工作意识

由于我镇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时间短,执法人员相对年轻,执法办案经验比较缺乏,对此项工作积极性不够,把“两法衔接”工作当成临时性的短期行为,积极配合的主动性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工作存在沟通不到位,相互推诿等情况。为提高执法人员的“两法衔接”工作意识,我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开办行政法学习班,举办岗位大比武执法实践竞赛活动等,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主动协同公安机关办案,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棘手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两法衔接”工作有序开展。

我镇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严格遵守国务院提出的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捷、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成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小组,成立了案件合议小组,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确保“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杜绝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

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审核、合议、讨论及处罚后的评查等环节,做到调查、审核、处罚三分离,有效杜绝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一)缺乏法律知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和范围不明确,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缺乏,业务素质不高,对其职责权限不明确,不敢履行法定职责。例如,我镇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对街道两旁的商户侵占道路的行为不敢进行查处,对乱停乱放的车辆也不敢进行驱离。

(二)信息不畅通。

我镇的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还停留在一般工作层面,情况通报制度特别是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导致信息相互封闭,相互监督配合效果难以保证。

(三)缺乏统一认识。

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对部分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立案标准、证据标准认识不统一,加之案件本身交复杂,涉及罪名较多,往往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民事欺诈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主观要件等不易把握,造成行政执法与公安司法机关看法不一,分歧较大,移送案件的成案率较低。

(一)加强部门配合,确保“两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加大和公安部门实施联合办案力度,可以依靠公安机关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有效获取相关证据;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集多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全力保障案件查处的需要,调查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犯罪案件。通过各部门的有效合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警示教育,防微杜渐,尤其是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两法衔接工作报告 两法衔接会议讲话篇五

做好“两法衔接”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下面就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两法衔接会议讲话,仅供参考。

同志们: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也是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整体合力的重要措施,对于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做好“两法衔接”工作,事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在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批在行政执法过程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被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遏制了违法犯罪活动,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也要看到,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意识不强,在执法过程中不注意区分犯罪和一般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无形中被“降格”处理,没有移送或及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受地方利益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利益驱动办案,造成有些涉嫌犯罪的案件被一罚了之;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注意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片面地认为打击犯罪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对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缺乏齐抓共管的意识。这些都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执法公信力,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形象。因此,我们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不断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努力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第二,做好“两法衔接”工作,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当前,我市正处于“挺进全国百强、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时期,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要有一个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我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犯罪还屡有发生,危害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发现、收集、固定、保全涉嫌犯罪证据,深挖案件线索,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也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形成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从而为我市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

第三,做好“两法衔接”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当前,我们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显仍将是这一时期主要特征。各级党政机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在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商业欺诈等领域,容易诱发社会矛盾的因素和触点都在不断增加,特别是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涉众型犯罪,更是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有的甚至酿成了群体性事件。因此,我们要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通过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依法监督移送查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引发信访问题的重点案件,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突出重点,强化衔接,有力推动“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两法衔接”工作是一项涉及社会管理各方面、多领域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充分履行职能,加强工作协作,才能取得预期成效。中办发[20xx]8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鄂办发[20xx]17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对各相关职能单位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执法权限、办案程序、时限要求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要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各部门依法履行自身职能是确保“两法衔接”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行政执法机关要重点把握好通报环节与移送环节,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执法相关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做到责任明晰、有据可查。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做到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政府法制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自觉、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是否依法移送以及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本身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的监督,该追究责任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第二,要不断完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各部门之间有效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是做好“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力保障。要按照中央《意见》和省《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认真研究“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通过不断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咨询制度、办案情况通报制度、日常信息交换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协调配合、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实现案件移送、受理、查办、审判等环节的有效衔接,坚决防止和有效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发生。要定期通报交流各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定期通报交流公安机关查处犯罪、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审判机关审理犯罪等工作情况。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今年以来,市检察院组织力量深入多家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我市知识产权现状进行了调研,发现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易发高发,严重打击了企业创新发展热情,影响了企业竞争力和我市投资兴业环境。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要在正确履职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分析、研究、解决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推进“两法衔接”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三,要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是解决信息共享、案件查询、线索及时移送等关键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是做好“两法衔接”工作的基础。省《实施办法》明确要求,要“力争20xx年底建成具有反映执法动态、显示办案过程、进行数据统计等功能的信息共享平台”。但是,目前我市该项工作还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两法衔接”牵头单位要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平台建设规划内容,按照建设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要围绕“两法衔接”工作,认真研究、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各成员单位要克服等靠观望思想,把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完成建设任务。要通过外出考察、学习交流等形式,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早日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网上衔接、信息共享”。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两法衔接”工作取得实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支持“两法衔接”工作,将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各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两法衔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检察院要切实发挥共同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职责,认真落实中央、省有关“两法衔接”工作部署要求,统筹推动该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单位“一把手”要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两法衔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参与配合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第二,要加强业务培训。各单位要根据“两法衔接”工作需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业务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使执法人员能够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客观准确地分析判断案件性质以及构成违法犯罪的基本要件;熟练掌握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办案流程及发现、收集、固定证据的途径和方法;熟练制作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有效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效率。

第三,要加强督导检查。近期,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市监察局要对去年以来全市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一次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罚代刑、工作人员是否失职渎职等问题。市直各单位要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导检查,指导、规范基层执法部门做好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公安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立足自身职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工作督导、执法检查等活动,确保“两法衔接”各个环节都依法、高效、廉洁。市政府将把“两法衔接”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绩效考核,落实奖惩措施,对于工作不力、不履职尽责,致使“两法衔接”工作出现问题的单位,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要加强宣传发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部署、工作成效、典型案件和经验做法,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参与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努力扩大“两法衔接”工作成果。

同志们,做好“两法衔接”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我们要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开创我市“两法衔接”工作新局面,为我市实现跨越发展、挺进全国百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兄弟单位的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一、平顶山市药械工业不发达,药品经营秩序较好,没有发现较大的制假窝点,发现的假劣药品案件,案值普遍较小。这些案件,最大的案值只有60000元,最小的案值只有700多元,不像有的兄弟单位,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虽然案值不大,但危害却很严重。20xx年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南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的假药“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就造成了一人死亡。20xx年底,我局接举报人沈建军举报,举报人称其亲属“沈银州”在湛河区马南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射5支狂犬病疫苗后,因狂犬病在医院死亡,怀疑该服务站使用的疫苗为假药。我局接举报后立即对该社区服务站检查,发现该社区服务站从个人手中购买“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42支。经对该批药品检验,为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我局于20xx年1月移送平顶山市公安局,目前有1人取保候审。人类一旦感染狂犬病病毒,其死亡率为百分之百,如果不是及时发现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也许还会有更多的人深受其害。

二、领导高度重视案件移送工作。在查办涉嫌犯罪案件中,我局领导旗帜鲜明,目标明确,态度坚决,积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重点支持打假治劣。重视每一个举报,摸查每一条线索,尽最大努力追踪查源,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查处以上所述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南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假药“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案件时,我局领导多次亲自带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完善证据,长时间带领执法人员明查暗访,力图掌握销售假药犯罪分子的上线的有关证据。多次和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协调,促使他们尽快对该批药品进行检验,以便尽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三、和公安机关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在查办涉嫌犯罪案件中非常重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我局药品监管专业技术优势和公安等司法部门具有强制措施的手段,紧密合作,优势互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我们办案的战斗力和成功率。 我局与公安机关经侦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合作机制,在案件办理、信息共享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合作。20xx年底,平顶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大队接到通知,山东警方在山东发现了一个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根据销售流向,发现该窝点向平顶山市卫东区河西社区卫生服务站(二)销售有药品“复方利血平氨苯碟定片”,但该服务站没有使用,10月29日,案件大队将案件移送我局。经我局调查,20xx年3月,平顶山市宝丰县一个叫朱仕讯的人,将1500盒“复方利血平氨苯碟定片”(标识厂家: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090122b 规格:复方制剂)销售到该服务站。“复方利血平氨苯碟定片”为处方药,朱仕讯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我局依法移送平顶山市公安局。这就是公安、药监有效协作的良好案例。

四、法律日臻完善,是做好移送工作的基础。20xx年5月以前,两高也有关于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司法解释,但是,该解释也存在不少问题,难以操作,如,对虚构药品名称、生产厂家,药品不够检验量等假药难以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药品检验机构只能对药品是否合格做出结论,无法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药品检验周期太长,难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问题。鉴于这些问题,两高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条款,新的解释出台后,许多问题迎刃而解。你只要假冒别人的药品名称和厂家,虚构药品名称和厂家,又是处方药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不仅可操作性强,而且可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也就是说,日臻完善的法律是做好两法衔接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四是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向我们反馈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

以上是我们关于两法衔接工作的一些经验和建议,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一、 ‚两法衔接‛工作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两法衔接‛工作有序开展。

一械’违法犯罪活动执法协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兰州市公安局驻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特派室‛,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结合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兰州地区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市公安局派人入驻我局公安特派室,与我局稽查分局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按照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伍的建设,制定了六条禁令、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明确了以罚代刑的责任追究,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两法衔接‛工作意识

由于我们系统组建时间短、执法队伍相对年轻、执法办案的经验也比较缺乏,多年来我们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去年我们建立了‚五个一‛的学习制度(每周一学、每月一写、每季一读、每半年一考,一年一评)、组织各单位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举办了岗位大比武执法实践竞赛活动,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诉讼的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有力有效。

我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一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去年以来,共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6679家次,餐饮单位9772户次,责令整改461户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00起,实施行政罚款118.49万元,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药品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9家,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5家,回收销毁过期不合格药械3500多种,货值金额67.6万元。

开展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尤其是通过邮寄和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查处了‚宫颈癌疫苗‛等假劣药品案件92起,取缔无证经营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罚款59.1万元。

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查处了省冠兰中药饮片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制何首乌‛等制售假劣中药饮片案件14起,实施行政罚款4.84万元。同时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评价性抽验工作,共抽样213批,已出报告125批,不合格的36批次正在立案查处中。

加强了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暨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降低许可条件和非法变更许可事项专项整治,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共查处违规案件38起,下达责令整改67份,罚没款近19万元。通过对71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286家小型医疗机构进行了分子筛制氧设备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情况的全面检查,规范了医疗机构医用氧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使用。

开展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把餐饮具消毒作为餐饮服务的重要环节进行整治,在餐饮单位大力推行餐饮具消毒‚瓶盖管理制度‛,对22家餐饮具消毒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围绕兰洽会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在全市大中型餐饮单位开展‚改陋习、树新风、保安全‛的专项行动,重点解决餐饮单位包厢内‚两盆水‛洗消餐饮具的突出问题。同时开展餐饮单位公开承诺活动,在全市所有大中型餐饮单位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了监督信息公示牌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在兰洽会召开前夕,尝试在大型餐饮单位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进一步明确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安宁区食药局还向高校食堂派驻了食品安全协管员,进一步加强了对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的提高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在对全市无证餐饮单位进行摸底的基础上,按属地化监管原则,由辖区政府组织开展无证餐饮单位的整治,取得了较好效果。与此同时,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了《兰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符合我市实际的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和准入标准,解决了经营者长期无法许可经营的问题,将保健食品经营纳入管理范围进行严格监管。

二、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突出‚三化‛,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两法衔接‛工作的全过程。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查处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努力建立健全一整套有约束力的制度和机制,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移送的详细操作规程,从制度上保证案件移送质量,为执法人员提供了行为准则。

(二)加强部门配合,确保 ‚两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和公安部门实施联合办案力度,一方面可以依靠公安机关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有效获取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我局稽查人员专业知识和熟悉市场情况的优势,使得侦查工作得以有重点地深入开展;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集多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全力保障案件查处的需要,调查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犯罪案件。通过各部门的有效合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维护‚四品一械‛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警示教育,防微杜渐,尤其是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一)补充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一是建立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工作制度。对一些大案要案,规定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弥补行政机关在查办重大案件中手段有限、取证困难的不足,同时及时采取对嫌疑人的控制措施,改变行政机关移送涉嫌人实际无法完成的事实。二是建立移送案件司法机关撤案的衔接机制。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又决定撤案,应及时与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以利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后续行政处理。

(二)建立保障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食药监系统与司法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的相关制度,通过信息交换,重点解决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业务查询、检验、鉴定等方面存在的信息不及时、渠道不畅通等问题。

以上汇报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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