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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广告法禁用词汇(汇总15篇)

时间:2023-10-23 07:43:13 作者:书香墨 热门广告法禁用词汇(汇总15篇)

当我们面对一次征文的机会时,我们需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以最好的形式展现出自己的个性与才华。在撰写征文时,要注意语气和态度的恰当,既要表达自己的观点,又要尊重他人的不同意见。阅读这些征文范文可以开拓思路,了解不同的写作风格和表达方式。

广告法禁用词汇

9月1日消息,今天开始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其中,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然而,目前天猫丶京东丶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上还有大量广告法所禁止的极限用语。

天猫官方对此表示,“现在,我们平台努力在做的一件事就是尽可能感知商家,通过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配合,帮我们的商家树立新规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根据广告法,极限用语不得出现在商品列表页丶商品的标题丶副标题丶主图丶详情页,以及商品包装等位置。使用极限词语的违规商家,将被扣分,并遭到二十万元以上丶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直接封店;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后,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如下词汇:国家级丶世界级丶最高级丶最佳丶最大丶第一丶唯一丶首个丶首选丶最好丶最大丶精确丶顶级丶最高丶最低丶最丶最具丶最便宜丶最新丶最先进丶最大程度丶最新技术丶最先进科学丶国家级产品丶填补国内空白丶绝对丶独家丶首家丶最新丶最先进丶第一品牌丶金牌丶名牌丶优秀丶最先丶顶级丶独家丶全网销量第一丶全球首发丶全国首家丶全网首发丶世界领先丶顶级工艺丶最新科学丶最新技术丶最先进加工工艺丶最时尚丶极品丶顶级丶顶尖丶终极丶最受欢迎丶王牌丶销量冠军丶第一(no.1top1)丶极致丶永久丶王牌丶掌门人丶领袖品牌丶独一无二丶独家丶绝无仅有丶前无古人丶史无前例丶万能等。

hishop了解到,新广告法通过“20万”限制的不止是品牌商家,还有电商平台。并且,如果品牌方的违规广告词刊登在购物平台主页,购物平台也需承担责任。

医疗广告法医疗广告法禁用词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来首次修订。新广告法对医疗方面的规定大概如下:

药品广告须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名医坐诊、纯天然疗效、包治百病……近年来,无论是街头巷尾的小广告,还是报纸、电视、网络平台上,各类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铺天盖地,并借助互联网特别是搜索引擎等渠道进行传播,让消费者真假难辨。

针对违法广告泛滥的重灾区,新广告法重拳出击,将广告准则特殊商品增至17种。对17种与消费者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并且在实践中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进行了大幅度补充和完善。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这意味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今后不能再代言了。因为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人体的独特性,作用于某个人有效并不代表对他人有效,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本身不具有科学性。

新广告法带来媒体经营七大“死穴”

亮点和死点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在经济形势整体下行压力之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成为媒体广告托市的主力军,新广告法的细化准则,让原先这些领域广告经营模糊地带失去保护“屏障”,媒体广告创收直接在此领域“失血”,如果媒体违规播发上述领域广告,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一招致命。

亮点和死点二: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新法明文规定,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亮点和死点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些产品的推荐和代言,是广告创意和广告传播的灵魂。没有广告代言人,广告的传播效果和广告促销作用将一跌千丈,广告由活性广告变为僵尸广告。这次广告法修订,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那些涉及明星代言的广告占传统媒体广告50%强,这些广告的撤下,其影响面不亚于一次“媒体大海啸”。

亮点和死点四:严控烟草广告发布。尽管烟草广告在市场份额占的比例已经很小,但烟草的变相广告也占报媒不少广告份额。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

亮点和死点五: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规定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这对少年频道和动漫频道广告会不会有影响呢?这要等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才能有所知晓。

亮点和死点六: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互联网是传统媒体广告主要分流者,也是广告管理的“边缘地带”。互联网广告快速增长受益于主管部门的“管理放任”。这次对互联网广告有了系列新规定。新广告法规定,很快会出台一个针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从严管理,无疑是对新媒体创收的“任性”增长给予一记重拳。可以预言,新广告法实施后,新媒体将出现加速洗牌过程。

亮点和死点七: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这次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做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显然,这一招就是向所有媒体亮剑,如果媒体只向钱看齐,不讲德和法,斩!

广告法禁用词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对于最新广告法,网络上涌现各种不同的声音,各种解读。作为一名网络营销人员在新的广告法要求下,应该如何来做呢,特别是新广告法禁用的词汇有哪些?在此做了一个总结分享给大家。

1、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如“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

2、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超赚”、“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

3、“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

1、教育类:

(1)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资深教师”、“名牌”等词语。

(2)文化辅导类招生广告或简章,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教师”、“资深教师”等用语。

2、房产类:

(1)宣传词语使用要规范:规定房产广告在词语使用上有一些禁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2)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规定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

3、化妆品:规定“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天见效”、“全面升级”等均被列为禁用词语。

1、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2、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

3、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4、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5、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二、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

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

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三、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四、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xx网独家、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五、与品牌有关。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六、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七、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八、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

九、涉嫌诱导消费者。

十、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

医疗广告法医疗广告法禁用词汇

“距×××开车仅需×××分钟”“即买即租,投资回报率高达××”……今后开发商不能再以这样的广告宣传诱惑消费者了。记者了解到,新《广告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房地产广告发布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新《广告法》的实施,少了广告的迷惑与模糊不清的承诺,购房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有效保障,购房者与房企的纠纷也将大大减少。

新《广告法》9月1日起实施。

四项内容不得出现。

记者翻阅新《广告法》,在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中看到,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它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规定在以前的《房地产地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也有要求,但只是作为部门规定,而此次在《广告法》中明确提出,也意味着这些内容提升到了法律规定的层面。

该负责人表示,新《广告法》中提到的四项内容都是目前房地产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常用到的内容,也是近几年容易和消费者产生纠纷或被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内容,将其列入新《广告法》中也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房地产发布的广告内容。

记者在与新《广告法》同步实施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看到,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房地产商发布广告。

不能再“任性”

众所周知,现在的购房者在买房时除了项目本身外,还比较关注周边的配套设施,例如:交通、商业、学校等。因此,开发商在广告宣传时也会将这些作为项目的卖点加以宣传,有些甚至夸大宣传,来吸引购房者。例如,开发商为了大肆宣传自己的楼盘,往往会刻意夸大自己楼盘的区域或者是配套优势。最常见的就是明明楼盘周边没有大型的配套,学校等,为了达到宣传目的,几公里以外的配套、隔了多条马路的学校都会被写进该楼盘的配套中,从而误导消费者。

对此,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些不符合新《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内容在9月1日起将不得出现在发布的印制品、报纸、电视、网络、户外电子屏等广告中。也就是说,9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商无论是新发布的广告还是以前印制的广告包括楼书、宣传彩页、户外广告等全部不得出现违反新《广告法》规定的宣传内容。监管部门将在新《广告法》实施后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违规、非法行为进行查处。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广告法》规定,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在此,也提醒房地产开发商抓紧时间对以前印制的楼书、宣传彩页以及网站上发布的宣传广告中违规的内容进行修改和更换,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消费者遇到违规宣传。

可投诉“12315”

“新《广告法》对房地产广告发布的内容作出规定,不仅有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还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相关负责人说,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消费者如遇到违规宣传可向“12315”进行投诉。

在房地产宣传广告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项目为了突出自身的位置优势,会写距离某个商圈或某一地点只需要几分钟就可到达,但实际到达的时间却要比宣传的时间要长;还有一些项目明明距离某公园还有一定的路程,却在宣传中称附近有公园,坐拥天然氧吧等等。

业内人士指出,现在购房者大多购买的是期房,由于没有实景呈现,因此开发商宣传的内容就对消费者的购买起到了一定的决定作用。如今新《广告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它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如此一来只要购房者在相关方面受到了蒙骗,就能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随着新《广告法》的实施,对开发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考验。

广告法禁用词汇有哪些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新广告法禁用词

一、所有类目商品适用的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3、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4、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5、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极限词: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

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

ps: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

化妆品行业广告法禁用词

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

二、全国第一、一流全国x大品牌之。

一、奢侈、至尊、巅峰、优秀、资深、领袖、王者、之王、冠军。

二、万能、领航、耀领等。

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滋阴补阳;壮阳;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治愈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无斑;生发止脱;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消炎;抗炎;抗敏;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治疗阴臭;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处方;药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失眠;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药物;中草药;中枢神经;细胞再生;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关节痛;冻疮;冻伤;妊娠纹;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

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家庭必备、热销、抢购、试用。

对……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1、增强免疫力;

2、辅助降血脂;

3、辅助降血糖;

4、抗氧化;

5、辅助改善记忆;

6、缓解视疲劳;

7、促进排铅;

8、清咽;

9、辅助降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5、减肥;

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20、祛痤疮;

21、祛黄褐斑;

22、改善皮肤水份;

23、改善皮肤油份;

24、调节肠道菌群;

25、促进消化;

26、通便;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广告法对应禁用关键词

第一、唯。

一、no1、top1、独一无二、一流、一天、仅此一次、最后一波;

3、禁用与“全球”“世界”“国家级”有关的词汇国家级、全球级、世界级;

4、禁用与“极”“绝”“顶级”有关的词汇。

顶级、顶尖、尖端、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5、禁用与“首/家/国”有关的词汇。

6、禁用与“品牌”有关的词汇。

7、禁用与“虚假”有关的词汇。

8、禁用与“权威”有关的词汇。

9、禁用与“欺诈”有关的词汇。

10、禁用与“欺诈”有关的词汇。

倒计时、趁现在、仅限、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新广告法禁用语

一、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二、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

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

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三、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四、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xx网独家、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五、与品牌有关。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六、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七、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八、与欺诈有关1.涉嫌欺诈消费者。

九、与时间有关。

1.限时必须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全面实施,按照新法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部分手机厂商有可能在这一轮新法规推行过程中倒下。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唯。

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

大致整理了一下,带有“最、一、级/极、首/家/国”等前缀或者后缀的词汇,都有可能被解释为绝对化用语,进而撞在新《广告法》的枪口上,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极限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触犯新广告法底线,单独的罚款方面,20万起步,最高100万元(详见新广告法57条)。

新广告法禁用广告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一、以下条款适用所有商品:

2、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字样、图案,如下图:

3、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4、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6、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7、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8、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适用以下条款:

1、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字样、图案,如下图:

2、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例子: 对…… 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3、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4、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1、增强免疫力;

2、辅助降血脂;

3、辅助降血糖;

4、抗氧化;

5、辅助改善记忆;

6、缓解视疲劳;

7、促进排铅;

8、清咽;

9、辅助降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5、减肥;

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

20、祛痤疮;

21、祛黄褐斑;

22、改善皮肤水份;

23、改善皮肤油份;

24、调节肠道菌群;

25、促进消化;

26、通便;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5、保健食品不得进行以下宣传: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三、化妆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适用以下要求:

1、化妆品除不能使用第一条第1点的绝对化用语外,还不能使用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

2、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

例子: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采等语句。

3、化妆品名称品、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有虚假夸大。

4、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5、化妆品不得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例子:刊用消费者数人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引述×××教授、专家的介绍,以教授、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效用。

禁用语句和图案系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总结得出,因汉语在不同语境中词义的多样性,禁用语本身无法穷尽,仍需在实践中以相关法律、规则为依据,结合个案具体判断。

广告法对应禁用关键词

一、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二、与“一”有关: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

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

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三、与“级/极”有关: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至尊、奢侈(此类带有炫富感的词汇也在禁止之列)、终极、极致。与“首/家/国”有关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xx网独家、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四、与品牌有关: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天王、冠军品质。

五、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六、与权威有关: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七、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八、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九、与时间有关:限时必须要有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十、其他:1.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如“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

2、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规定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虽然法规中是以房地产为例,但我们也尽量避免)。

2、化妆品:规定“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天见效”、“全面升级”等均被列为禁用词语2017最新广告法禁用词汇。(电商推广中请注意)。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电商推广中请注意)。

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2017年7月新华社公布第二批媒体禁用词。

新华社发布《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在2015年11月发布的《新华社在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45条禁用词、规范用语基础上,这版新增57条内容(新增内容用红色标出),供大家参考。

一、时政和社会生活类。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或“智障者”等词汇。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进”等具有极端评价色彩的词汇。

3、医药产品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治愈率”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

4、通稿报道中,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词汇,可使用“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慎用“亲自”等词。除了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外,一般性会议不用“隆重召开”字眼。

6、对国内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使用“老板”。

7、报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类型群体或某一种身份。如灾祸报道中,不使用“死难者中有一名北大学生,其余为普通群众”的类似提法。

8、不使用“践行„八荣八耻‟”的提法,应使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9、报道中禁止使用“哇噻”“妈的”等脏话、黑话等。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各种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pk”“tmd”等(新媒体可用“pk”一词),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近年来“追星”活动中不按汉语规则而生造出的“玉米”“纲丝”“凉粉”等特殊词汇,我社报道中只能使用其本义,不能使用为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义。如果报道中因引用需要,无法回避这类词汇时,均应使用引号,并以括号加注,表明其实际内涵。

13、逼格、蛋疼、傻逼、绿茶婊、你妈的、表砸、屌爆了、买了个婊、已撸、吉跋猫、妈蛋、逗比、我靠、碧莲、碧池、然并卵、日了狗、屁民、吃翔、xx狗、淫家、你妹、浮尸国、滚粗。

二、法律法规类。

11、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犯罪嫌疑人家属;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严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艾滋病患者;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12、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4、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5、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6、囯务院所属研究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称谓要写全,不得简称为“国务院”。

17、“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大学生村干部可称作“大学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称作“村官”。

18、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或者籍贯作标签式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农民歹徒”一类的写法。

19、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20、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21、不宜称“中共xx省省委书记”“xx市市委书记”,应称“中共xx省委书记”“xx市委书记”。

22、一般不再公开使用“非党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场合,如需强调民主党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党外人士”主要强调中共党内与党外的区别,已经约定俗成,可继续使用。

23、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

三、民族宗教类。

24、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朝鲜族”不能简称为“鲜族”等。

25、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26、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27、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8、“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兰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为了区别和避免误解,对这些穆斯林应加上其姓,即使用两节姓名。

29、“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30、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得提及与猪相关内容。

31、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港澳台和领土、主权类。

32、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避免让人误以为香港、澳门是“国家”。尤其是与其他国家名称连用时,应注意以“国家和地区”来限定。

33、不得将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将内地与香港、澳门简称为“内港”“内澳”,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澳门)”,或者“京港(澳)”“沪港(澳)”等。

34、“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35、不得将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大陆)称为来“中国”或“国内”。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国内)旅游”,应称为“港澳台游客来内地(大陆)旅游”。

36、中央领导同志到访香港、澳门应称为“视察“,不得称为“出访”。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访香港、澳门应称为“考察”或“访问”。

37、称呼包含香港、澳门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气象组织成员时,应统称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气象组织成员”等,不得称为“成员国”。

38、在囯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其他体育事务中,原则上按相应章程的要求或约定称呼。如“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可简称为“中国奥委会”,“中国香港奥林匹克委员会”可简称为“中国香港奥委会”,“中国国家队”可简称为“国家队”,“中国香港队”可简称为“香港队”。

39、区分“香港(澳门)居民(市民)”和“香港(澳门)同胞”概念,前者指居住在港(澳)的全体人员,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也包括中国籍居民和外国籍居民,后者则指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

40、区分国境与关境概念。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从国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境内”;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区域,从关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单独关税区,相对于内地属于“境外”。内地人员赴港澳不属出国但属出境,故内地人员赴港澳纳入出国(境)管理。

41、将港澳台业务单列为国内业务的特殊类别加以规范管理,将往来内地及港澳台之间的交通线路称为“港澳台航线”或“国际/港澳台航线”;将手机“港澳台漫游”业务单独表示,或称为“国际/港澳台漫游”,也可称为“跨境漫游”或“区域漫游”。

42、不得将港资、澳资企业划入外国企业,在表述时少用“视同外资”,多用“参照外资”。

43、内地与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签订的协议文本等不得称为“条约”,可称为“安排”“协议”等;不得将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专属名词用于内地与港澳。

44、涉及内地与港澳在司法联系与司法协助方面,不得套用国际法上的术语,如内地依照涉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与港澳开展司法协助,不得使用“中外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中港(澳)司法协助”等提法,应表述为“区际司法协助”或“内地与香港(澳门)司法协助”等;对两地管辖权或法律规范冲突,应使用“管辖权冲突”“法律冲突”等规范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权”等不规范提法;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应称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45、不得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称为“主权移交”“收回主权”应表述为中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政权交接”。不得将回归前的香港、澳门称为“殖民地”,可说“受殖民统治”。不得将香港、澳门视为或称为“次主权”地区。

46、不得使用内地与港澳“融合”“一体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词语,避免被解读为模糊“两制”界限、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4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机构和制度安排,应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得说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不得说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香港、澳门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不得说成“三权分立”。

48、对港澳反对派自我褒扬的用语和提法要谨慎引用。如不使用“雨伞运动”的说法,应称为“非法„占中‟”或“违法„占中‟”;不称“占中三子”,应称为“非法„占中‟发起人”,开展舆论斗争时可视情称为“占中三丑”;不称天主教香港教区退休主教陈日君等为“荣休主教”,应称为“前主教”。

49、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及旗、徽、歌。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可称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副领导人)”“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对台湾“总统选举”,可称为“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简称为“台湾大选”。50、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对台湾方面“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文化部”等,可变通处理。如对“总统府”,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机构”“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对“立法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对“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台湾当局行政院各部会”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事务主管部门”“台湾某某事务主管机关”,如“文化部”可称其为“台湾文化事务主管部门”,“中央银行”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金管会”可称其为“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特殊情况下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陆委会现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称其为“台湾方面陆委会”或“台湾陆委会”。

51、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对“总统府秘书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长”“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负责人”;对“行政院长”,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台湾各部会首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某某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立法委员”,可称其为“台湾地区民意代表”。台湾省、市级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辖市”)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官员职务,如省长、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镇长、局长、处长等,可以直接称呼。

52、“总统府”“行政院”“国父纪念馆”等作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时,可变通处理,可改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场所”“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台北中山纪念馆”等。

53、“政府”一词可使用于省、市、县以下行政机构,如“台湾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用加引号,但台湾当局所设“福建省”“连江县”除外。对台湾地区省、市、县行政、立法等机构,应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议会”的提法。

54、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时代力量”因主张“台独”,需加引号处理。“福摩萨”“福尔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确需使用时,须加引号。

55、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和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并列时可简称“国共两党”。对于国共两党交流,不使用“国共合作”、“第三次国共合作”等说法。对亲民党、新党不冠以“台湾”字眼。

56、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台湾当局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处理。

57、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眼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如台湾“中华航空”“中华电信”“中国美术学会”“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可以在前面冠以“台湾”直接称呼,不用加引号。

58、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因执行某项两岸协议而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可称其为“两岸xx协议台湾方面召集人”“台湾xx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59、对台湾与我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湾清华大学”“台湾交通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宫”的说法。

60、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使用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应称“台湾大学”;“xx国小”“xx囯中”,应称“xx小学”“xx初中”。

61、金门、马祖行政区划隶属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称为台湾金门县、台湾连江县(马祖地区),可直接称金门、马祖。从地理上讲,金门、马祖属于福建离岛,不得称为“台湾离岛”,可使用“外岛”的说法。

62、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63、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所谓“宪法”,应改为“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修宪”“宪改”“新宪”等一律加引号。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改称为“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如果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引号并冠之“所谓”两字。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64、两岸关系事务是中国内部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验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文书查证”“司法合作”“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时不得使用“海峡中线”一词,确需引用时应加引号。

65、国际场合涉及我国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自称“大陆”;涉及台湾时应称“中国台湾”,且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确需并列时应标注“国家和地区”。

66、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囯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囯台湾”。若特殊情况下使用“中华台北”,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国台办。

67、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2008年以来经我安排允许台湾参与的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大会、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大会,可根据双方约定称台湾代表团为“中华台北”。

(四)地”的提法。

69、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与此相对应,我有关省、区、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70、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但考虑到台湾同胞的心理感受,现在一般不称“台湾省”,多用“台湾地区”或“台湾”。

71、具有“台独”性质的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去中国化”“法理台独”“太阳花学运”等。

72、对台湾教育文化领域“去中国化”的政治术语,应结合上下文意思及语境区别处理。如“本土”“主体意识”等,如语意上指与祖国分离、对立的含义应加引号。

73、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不得简称为“荷治”“日治”。不得将我中央历代政府对台湾的治理与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等同。

74、涉及到台湾同胞不能称“全民”“公民”,可称“台湾民众”“台湾人民”“台湾同胞”。75、不涉及台湾时我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也不使用“中国大陆”的提法,只有相对于台湾方面时方可使用。如不得使用“大陆改革开放”“大陆流行歌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使用“我国(或中国)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囯)流行歌曲排行榜”等提法。

76、不得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涉及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之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77、一般不用“解放前(后)”或“新中囯成立前(后)”提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提法。

78、中央领导同志涉台活动,要根据场合使用不同的称谓,如在政党交流中,多只使用党职。79、中台办的全称为“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台办的全称为“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可简称“中央台办(中台办)”“国务院台办(国台办)”,要注意其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称谓和使用,如在两岸政党交流中,多用“中央台办(中台办)”。

80、“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为“海协会”,不加“大陆”;“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可简称为“海基会”或“台湾海基会”。海协会领导人称“会长”,海基会领导人称“董事长”。两个机构可合并简称为“两会”或“两岸两会”。不称两会为“白手套”。

81、国台办与台湾陆委会联系沟通机制,是双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的对话平台,不得称为“官方接触”。这一机制,也不扩及两岸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82、对“九二共识”,不使用台湾方面“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说法。一个中国原则、一个中国政策、一个中国框架不加引号,“一国两制”加引号。

83、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xx国家回大陆(或台湾)”。

84、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得使用或出现“台语”字样,如对台湾歌星不能简单称为“台语”歌星,可称为“台湾闽南语”歌星,确实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台湾所谓“国语”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两岸语言交流时应使用“两岸汉语”,不称“两岸华语”。

85、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泰雅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高山族。

86、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使用时须加引号,或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

87、对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88、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89、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在涉及新疆分裂势力时,不使用“疆独”“维独”。

五、国际关系类。

90、有的囯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囯”,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members)”“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济体(membereconomies)”。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不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峰会”。台方在亚太经合组织中的英文称谓为chinesetaipei,中文译法要慎用,我称“中国台北”,台方称“中华台北”,不得称“中国台湾”或“台湾”。91、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democraticpeople'srepublicofkorea”或使用缩写“dprk”。92、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可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但充分尊重有关国家自己的界定,如印尼不将自己称为“伊斯兰国家”。

93、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民兵武装”或“部族武装”。94、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9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为“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96、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成员)”,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成员)”。

97、在涉及阿拉伯和中东等的报道中,不要使用“十字军(东征)”等说法。

98、对国际战争中双方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使用“击毙”“被击毙”等词汇,也不使用“牺牲”等词汇,可使用“打死”等词汇。

99、不要将哈马斯称为恐怖组织或极端组织。100、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前苏联",而使用“苏联”。

101、应使用“乌克兰东部民间武装”不使用“乌克兰亲俄武装”“乌克兰民兵武装”“乌克兰分裂分子”等。

102、不使用“一带一路”战略的提法,而使用“一带一路”倡议。

新广告法禁用语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淘宝网根据新《广告法》及《价格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淘宝网卖家实际经营情况,请卖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避免和防范行政执法及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若卖家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将会被执法部门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并有可能被消费者起诉而承担民事责任。

审议内容。

一、所有类目商品适用的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八)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九)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目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二)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例:对……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四)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1、增强免疫力;

2、辅助降血脂;

3、辅助降血糖;

15、减肥;

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

4、抗氧化;

5、辅助改善记忆;

6、缓解视疲劳;

7、促进排铅;

8、清咽;

9、辅助降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20、祛痤疮;

21、祛黄褐斑;

22、改善皮肤水份;

23、改善皮肤油份;

24、调节肠道菌群;

25、促进消化;

26、通便;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五)保健食品不得进行以下宣传: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三、化妆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化妆品除不能使用绝对化用语外,还不能使用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

(二)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举例: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采等语句。

(三)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虚假夸大;

(四)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五)化妆品不得以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举例:使用消费者数人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引述×××教授、专家的介绍,以教授、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效用。

新广告法禁用语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淘宝网根据新《广告法》及《价格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淘宝网卖家实际经营情况,请卖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避免和防范行政执法及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若卖家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将会被执法部门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并有可能被消费者起诉而承担民事责任。

审议内容。

一、所有类目商品适用的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八)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九)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目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二)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例:对……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四)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1、增强免疫力;

2、辅助降血脂;

3、辅助降血糖;

4、抗氧化;

5、辅助改善记忆;

6、缓解视疲劳;

7、促进排铅;

8、清咽;

9、辅助降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5、减肥;

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20、祛痤疮;

21、祛黄褐斑;

22、改善皮肤水份;

23、改善皮肤油份;

24、调节肠道菌群;

25、促进消化;

26、通便;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五)保健食品不得进行以下宣传: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三、化妆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化妆品除不能使用绝对化用语外,还不能使用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

(二)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举例: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采等语句。

(三)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虚假夸大;

(四)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五)化妆品不得以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举例:使用消费者数人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引述×××教授、专家的介绍,以教授、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效用。

对于新广告法规定的以上要求,您的看法是?(请在页面右侧进行投票)。

选项一:表示理解。

a、一贯都实事求是,也不会用到以上禁用语;

选项二:不能理解。

a、太难了,有些用词比较没意识,一个不当心就违规了;b、消费者还是没办法区分商品好坏,没法挑选优质商品;c、其他(请在下方框中具体写明)。

广告法禁用语

南昌网络公司网站建设新广告法禁用词:9月1日起,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据了解,,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据了解,新《广告法》与现行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把原来部分比较笼统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并大幅提高处罚额度。这些新修订的内容必将为监管部门净化广告市场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新《广告法》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譬如增加了禁止为保健食品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二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同时,增加商品或服务不存在,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效果等5种虚假广告情形。今后,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将被处以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没有使用过商品或接受过服务,不能在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并明确规定代言虚假广告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不能再代言其他广告,对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推荐、证明的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四是强化对大众传媒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五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六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

七是提高行政处罚震慑力。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的处罚,并将有关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八是进一步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或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九是新增“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

十是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反规定可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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