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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印章管理工作报告(案例20篇)

时间:2023-10-31 12:30:22 作者:FS文字使者 最优印章管理工作报告(案例20篇)

工作报告是对个人工作能力和团队合作的一种评估和记录,能够帮助我们总结经验和提高能力。接下来是一些优秀团队的工作报告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团队合作和管理的思路。

印章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印章(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公司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印章的使用:

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须按业务分类不同,经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或指定人员)、分管经理或副总以上人员审批办理。

(1)公文用印:经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董事长)签发—交印章管理员用印。

(2)以公司名义签订、签署的给类经济、法律文书(包括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委托书、有关往来函等)及在经济上、公司经营管理上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往来公函。以公司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非正式文件、函件(包括文件、请示、报告、总结、通知、申请、公函等),经办人填写《用印申请表》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交印章管理员用印。

(3)各部门日常办公事务用印:各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总提出申请用印,批准人对用印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4)各部门印章在其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不能超范围使用,各部门负责人对印章的使用负责。财务章须经财务部主管审核后用印;所有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须经市场部经理或分管副总以上领导审批后加盖合同章,特殊情况下需要公章代替的,须经分管副总以上领导批准。

(5)公司公章原则上一律不得在公司以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用印审批表》,经分管副总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6)公司资质文件用印、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为避免复印的文件被再次篡改,在文件上加注“复印无效”字样。

(7)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局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市场部负责保管;财务印章及法人名章由公司财务科负责保管;各部门章由部门主管负责保管,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工作。

(2)各部门制定一名印章管理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好,妥善保管。

(3)印章管理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交接人员签字确认。

(4)公司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章时,办公室负责到公安局办理章刻事宜。新印章启用应事先须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

(5)印章管理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无论结果如何,严肃处理。

四、公司所有需要盖印章的介绍信、说明以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五、公司所用印的文件、资料、附件资料及用印审批表等,年终由办公室整理后存档备案。

六、印章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

七、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八、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制定并解释。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章管理制度

1、检定专用章(钢印):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专用章:检验报告。

3、检验专用章:检验报告。

4、抽样专用章:抽样单。

5、作废专用章:废弃的检验报告,检定证书等。

1、各科室检测人员盖章时,需提供财会证明,方可盖章。

2、特殊情况如财会人员外出时,无法提供财会证明,由分管所长签字说明,并经批准人(业务室分管所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3、批准人(业务室分管所长)不在情况下,务必联系批准人,说明情况。同意后通知业务室,才可办理。并补办签字证明或财会证明。

随时保持印章的清洁,及时补充印章印油,保障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并安全妥善保管印章,以免丢失。如发现印章丢失,应及时上报。

四、印章使用规范。

1、检验专用章:封面信息处盖章,首页检验报告专用章处盖章,齐缝章。

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专用章:检验报告封面上方处依cma,cal顺序盖章。

3、检定专用章(钢印):检定专用章处盖章。

4、抽样专用章:抽样人员处盖章。

5、作废专用章:封面信息处盖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利益,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公司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文、便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三条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四条印章的种类

(一)法人印章:公司印章(公司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二)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公司各部门的印章。

(三)专用印章:由公司统一颁发的使下属有关部门履行某种特定的职责和权力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四)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公司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根据法定批准的营业执照提出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后按规定刻制。

第六条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行政总监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交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刻制。

第七条业务专用章由各所需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行政总监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交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刻制。

第八条合同专用章的刻制,必须由法律和市场等相关部门提出,公司行政总监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交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刻制。

第九条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公司办公室专人负责领取印章并在印章备案表上登记备案,印章启用应事先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由公司办公室下发到部门并明确责任人后方可使用。

(一)公司行政公章用印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并按审批权限逐级签署意见后,连同需盖章文件等一并交印章专管人员,由其审核材料后用印。公司印章不允许外带,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须由部门提交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责任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二)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须凭董事长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三)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一般的合同协议,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审批单》连同需盖章合同或协议,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最终经分管副总在《用印审批单》上审批后方可用印。设备及基建工程合同或协议,最终经董事长在《用印审批单》上审批后方可用印。合同或协议应由用印部门在加盖印章后的当天复印交财务部备案。

(四)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无须经上述审批。但上述除外的用印,须经分管财务副总批准后方可用印。

(五)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文件及其它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等须用公司印章,需经董事长批准,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七)在董事长出差期间,用印事项应由分管副总电话请示董事长同意后,并在《用印审批单》上做好记录后方可用印。

(八)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九)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十)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它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十一)部门印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一般情况下仅供公司内部使用,确需对外使用,须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用印。

(十二)一般情况下,不得在任何未填写内容的空白文件上用印。特殊情况下,须经董事长审批同意。

(十二)董事长对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拥有最后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印章实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

(二)公司印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

(三)公司设印章专管人员:

4、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四)各保管部门应指定人员保管相应的印章,涉及保管多枚印章的,应根据印章的用途,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人分散保管,进行适度制衡,防范风险。同时应将指定人员名单报公司办公室审查备案。

(五)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亲自使用印章,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用印。

(六)各专管人员应将用印审批单及文件复印件作为用印的依据,妥善保管及时整理,按年度装订成册,交公司办公室审核归档。

(七)印章应保管在安全的设施内。印章专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妥善保管。第二天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八)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保管部门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交接人员签字,分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备存。

(九)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岗时,分管部门负责人应向公司办公室提出建议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时办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并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离岗审查。

(十)印章有破损、字迹不清、机构名称变更,要及时向办公室申请更换印章,同时将作废印章交公司办公室,并定期销毁。

(十一)印章销毁必须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经公司行政总监审核批准,持有效申请表和待销毁的印章交公司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公司办公室声明作废并定期销毁。

第十二条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十三条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第十四条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无论结果如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公司主要使用存根类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开具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即按权限由相应领导签批后方可开具。

第十八条开具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存根。

第十九条公司严禁开出空白介绍信、空白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印章专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主管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印章管理制度

xx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xx〕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xx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xx〕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

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

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

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略)。

国务院。

xx年十月三十一日。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心公章;中心党委、纪委公章;中心合同专用章;中心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中心各部门公章及各部门业务专用章等。

第二条中心公章是按照国家规定,代表中心的法定名称,体现中心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由国家测绘局正式批准刻制的公章。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印章统一由办公室根据国家测绘局规定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四条印章刻制、启用程序:各部门递交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办公室凭介绍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办公室签发印章启用通知并留印后启用。中心领导可根据需要刻制公务私章。中心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

第五条办公室对中心各部门刻制的印章要进行压印登记。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中心将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六条部门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印章送交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印章要及时向办公室申请更换。

第七条中心公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中心党委、纪委公章有人事处负责管理。中心合同章由业务处负责管理。中心各部门公章、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领导负责管理。

第八条中心公章必须在中心内部使用,不允许拿到中心以外地方使用;必须带出使用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须两人同行。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印章必须严格管理,并派专人(监印人)负责保管、使用,且应将监印人名单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监印人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各部门的监印人对本部门印章负有直接责任,部门领导负有领导责任。平时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除中心主任同意外,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

第十一条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部门领导、办公室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十二条设立印章管理登记制度,各部门用章要予以登记,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发往单位、文件标题、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用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盖出的印章应端正、清晰、美观,不能歪斜或颠倒。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十四条监印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提出申请,根据印章性质由单位党政一把手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十六条确属急件在下班后及节假日用印,必须凭审批人当时审批意见,否则监印人可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心印章主要用于以中心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有关材料,包括文件、报表、通告、公函、介绍信、证明、聘书、请柬、奖状等。不允许在空白材料纸上用印。

(二)使用带存根的中心介绍信,应在两处压印,一处在连接线上,一处在落款处。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

(三)中心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属于中心的公务章,代表中心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用印前须向领导本人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中心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要有主管部门签名,经中心领导核准同意,方能使用中心公章,否则办公室不予办理。中心公章的日常工作使用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二)以中心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用印时,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报中心领导审核批准,方可使用中心合同专用章,否则不予办理。

(三)党委公章的使用,须经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核准同意;纪委公章须经纪委书记核准同意,方可使用。否则党委办公室不予办理。党委、纪委公章的日常使用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

(四)个人有重要事项,须经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或证明,加盖部门印章,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中心印章。

(五)中心各部门公章的使用,须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

(六)中心各部门的业务专用章,只做业务往来使用。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各部门领导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管理制度

为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单位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及各职能部门章。

第二条、刻印

1、新部门成立,基本印章(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党政办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2、因工作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刻制、更换印章申请表》经局务会同意后,党政办刻制,部门章一般为椭圆章(我局均采用圆章)。

第三条、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到局党政办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办理印章签收手续,填写《印章登记表》并备案。

2、公章由党政办主任或专人保管。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到党政办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分管领导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涉及到合同、工资异动、人事调动盖章的,必须要主要领导同意并签字,方可盖章。

3、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单位计财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4、其他职能部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5、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四条、印章的废止、更换

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分管领导核准后交由党政办统一废止或缴销。

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分管领导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党政办按批示处理,如遗失单位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核准后,交由党政办按批示处理,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五条、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对于单位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党政办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1、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2、单位公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计财科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严禁公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单位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带离单位。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局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单位印章出差的,须经局长或党委书记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八条、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分管领导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第九条、单位印章只适用于与单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单位利益之行为。

第十条、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单位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镇政府公章的管理与使用,既方便群众办事,顺利开展工作,又体现镇政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确保印章正常使用与安全保管,特作如下规定:

1、以镇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

2、对外联系工作需镇政府开具的工作介绍信。

3、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工作报告、请示、报表、情况反映等。

4、以镇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等。

5、需开具证明的其它事项。

1、实行登记制度。除常规报表外,按时间、用印部门、内容、经办人、批准人等项目登记后方可用印。

2、政府公章由党政办主任保管、使用,并对公章使用情况做好登记。

3、公章管理实行登记与审批相结合制度。凡是以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等重要事项用印必须请示镇党委书记、镇长批准同意后方能用印;一般事项(如户口迁移、有关证明、民政救济、计生文书、报表;各种上行报告、各村、部门单位向上呈报的请示报告等)用印,经各线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党政办主任审核同意,方可用印。

4、严禁开具空白信件。

5、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用印制度,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有权拒绝用印。

6、政府公章原则上不准带离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使用的,党政班子成员在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公章外借使用登记表》,经党政办主任审核方可带走。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印章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公司印章管理,保障业务工作安全而高效。

范围:公司各部门

权责:财务部负责公司印章保管和监印,对印章遗失和误用负不可推卸的责任。

内容:

1.印鉴: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业务专用印章。

2.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在公司范围内有效应)。

3.签字章:刻有公司领导签名的印章。

1.与公司发展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单位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公司印鉴。

2.以公司名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盖公司印鉴或领导签字章。

3.因公司业务需要而以部门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文件由领导签署的,盖公司印鉴或部门章。

4.各部门在以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共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1.公司印章由财务部负责人监印。

2.业务专用章得由公司领导指定监印人。

3.领导签字章由领导指定监印人。

4.部门章得由部门负责人监印。

5.印信带出外用应完善借用手续和指定监印人,监印人对印章使用负责。

1.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以主管领导核准后,连同审核的文件文稿交监印人用印。

2.监印人对未经领导审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印章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泸医附院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加盖泸医附院医疗专用章后方有效。

为使我院医疗专用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医学文书证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医学文书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死亡诊断证明”、“癌痛患者医疗证明”。

二、印章由医教科专人管理,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科负责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

三、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用印内容,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四、医学文书证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盖章:。

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我院注册并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否则,不予盖章。

2、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其他时间不予盖章。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未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休假时间、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的不予盖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否则,不予盖章。

3、医师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应有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否则,不予盖章。

4、医学诊断证明书涂改不清的不予盖章。

文档为doc格式。

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二)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的印章。

(三)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四)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第二条印章的使用规定。

(一)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连、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总经理职章。

(二)以公司名义对国营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

(三)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经理署名者,盖经理职衔签字章。

(四)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一)总经理职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得由总经理核定本公司的监印人员。

(二)总经理职衔签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为监印人员。

(三)经理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得由经理指定监印人员。

(一)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附表),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二)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信存档。

第五条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全权负责。

第六条监印人对未经核准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第七条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印章诗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条例。

第二条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财务章及各职能部门章。

第三条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2、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后送交综合管理部刻制,部门章一般为椭圆章。

第四条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印章签收手续》并备案。

2、公章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专人保管。各部门需要斧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到综合管理部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总经理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涉及到人事调动盖章的,还需董事长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综合管理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签订各类对外合同,盖章前须先到综合管理部处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总经理审批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董事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银行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5、财务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6、其他职能部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7、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五条印章的废止、更换。

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总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废止或缴销。

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总经理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综合管理部按批示处理,如遗失公司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经总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按批示处理,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六条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对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1、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2、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严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立带离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办理工商等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公司盖章。

第八条公司高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分管副总经理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第十条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第十一条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印章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规范公司印章的使用和保管,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公司各类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本公司印章分为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1)、合同专用章。

(2)、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质检专用章、公司部门章七类。

1、公司印章严格执行“专人管理、审批用章”的原则,本公司印章的保管人为:公司公章为行政部负责人、公司合同专用章为销售部负责人或采购部门负责人、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为财务部负责人,质检专用章为质监部门负责人,公司部门章为各部门负责人。

2、印章保管人负责印章启用、使用、保管、回收和监督。印章保管人要注意印章的保养,及时清洗,确保印迹清晰。

3、公司公章和对外对账时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必须预先填写用印申请表,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4、合同专用章。

(1)、合同专用章。

(2)、质检专用章以及公司部门章和非对账时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在使用时必须做好相应的登记备案工作。

5、印章保管人应将印章材料的复印件及用印申请表存档备查。

6、任何情况不得携出各类印章。若确因工作需要,须将印章外带,需提交《印章外带申请表》(附件一),经总经理批准,并由两名经办人带出使用。如需急用且总经理不在时,可通过电话向总经理请示,得到总经理同意后,领取印章,并签订《印章外带承诺书》(附件二)。在印章外带期间,该印章只能用于申请单上写明的使用范围,经办负责人必须对印章的安全负责,妥善保管好印章。使用完毕后,印章应及时归还给保管人,并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签订《印章移交登记表》。(附件三)。

7、加盖印章应端正、清晰,位置在年月日处,即“骑年盖月”,若有需要应加盖“骑缝章”。

8、禁止在空白的便条或白纸上加盖各类公司印章。

9、各类印章的保管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印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10、保管人员不在岗,则由总经理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如保管公司印章的员工工作变更,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11、公司管理部负责对各类印章的使用进行监管,不定期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一旦发现违规之处,责令整改并向总经理提交监管报告。

三、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2、合同专用章(1)为签订采购合同使用;

3、合同专用章(2)为签订销售合同使用;

4、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只限于财务凭证上使用;

5、质检专用章限于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书上使用;

6、部门章只限于本公司内部使用,对外不得使用。

四、各类印章使用。

1、公司公章的使用:

(1)使用公章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经办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附件四),写明用印事由,并经行政部负责人审核同意,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用印。如需急用且总经理不在时,可通过电话向总经理请示,得到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

(2)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经由总经理审阅批准,行政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2、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方可加盖印章。

(2)合同专用章(2)仅限于销售合同使用,由经办人在合同背面签字后,交销售部负责人审核同意,由合同评审人员评审盖评审章后,方可加盖印章。

(3)采购合同金额超过xxxxxx万元以上(含本数)、销售合同金额超过xxxxxx万元以上(含本数),在分别履行完本条第(1)、(2)款规定后,须再报总经理,经其同意后方能加盖相应的合同专用章。

(4)若销售产品只有订单而无合同作支撑,则订单由经办人签字后,交销售部负责人审核同意,由合同评审人员评审盖评审章,并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5)销售合同中若需执行特殊价格的印章履行程序同本条第(4)款。

(6)各单位每月向管理部报送一次合同专用章使用情况,并将已签合同分类归档。

3、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使用:

(1)公司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交与非财务人员保管和使用。

(2)除正常财务,需使用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外,其他事项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用印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经办人至财务部填写《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申请表》(附件六)写明用印事由,并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用印。

(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各部门印章的使用。

(1)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盖章,并建立用章登记档案。

(2)各部门印章只用于公司内部,不得用于对外业务。

五、印章销毁。

1、印章有破损、字迹不清、机构名称变更,需及时向管理部申请更换印章,同时将作废印章交管理部,并定期销毁。

2、印章销毁必须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附件七),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持有效申请表和待销毁的印章交管理部登记备案。由管理部声明作废并定期销毁。

六、责任承担。

1、印章管理人的责任承担见《印章保管协议》(附件八)。

2、由于审批人的过错或重大过失决定,或由印章保管人的过错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履行盖章手续,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公司并追究其责任。若上述人员的过错行为触犯《刑法》,公司将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责任免除:经批准带出用印被盗抢的,须凭事发地派出所证明,可不予追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丢失,可不予追究。

七、印章刻制、启用、销毁须公司总经理批准,由管理部统一刻制、启用、销毁。

八、本规定由公司管理部负责解释、实施。

九、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印章管理制度

一、公司公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董事长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二、因工作需要加盖公章,均应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经董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在办公室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如董事长不在公司,需电话请示批准,随后补办申请表。

三、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图形清晰。

四、原则上公章禁止带出公司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须董事长批准,并由公章管理人员携带前往办理相关业务,用后立即带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董事长同意。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

六、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董事长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对每一次用章要认真登记包括:用章内容、批准人、公章使用人、用章时间、用章份数,公章使用人要在登记表上签字。公章管理人员要留存用章申请表原件或用章文件复印件以备查。

七、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八、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印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司协同办公信息化管理,规范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及其他材料中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文件资料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提高办公效率,结合我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电子印章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关联,可用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的身份,同时能够保证签署的文件内容完整性,并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的陈述事实的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电子印章指公司行政、合同、法人、工会、纪委、党委印章,和下属各分、子公司行政、合同、法人印章及各部室印章。

第三条。

电子印章主要用于集团公司及我司内部往来正式文件、函件、报告、请示及报表资料等,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有同等效力。原则上所有合同文本及对外报送的'正式文件、函件等不能使用电子印章。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作业区。

第五条。

我司电子印章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制作,我司办公室为信息中心对口联系部门,负责根据我司机构设置及变化情况,结合各机构部室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向信息中心申请制作、变更、或销毁电子印章。各部门如需新增、变更、或销毁电子印章时,须向办公室提出正式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向信息中心申请办理。

第六条。

我司电子印章保管与实物印章保管一致,即公司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章由办公室保管;各分、子公司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章由办公室及分、子公司各保管一套;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保管。

第七条。

电子印章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且存放电子印章的电脑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并定期更换,同时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及防火墙等网络防护软件。存放电子印章的电脑在不用时应关机,在管理人员离开电脑时,必须将电脑锁定(win+l)。

第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谨记使用密码,电子印章使用密码不能更改,遗失后对应的电子印章即作废,须重新制作。

第九条。

所有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妥善保管电子印章。若因管理不慎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印章管理人员及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第三章电子印章使用。

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遵循“谨慎使用,严格审批”的原则。电子印章使用的审批可通过协同办公系统用印审批流程发起,公司级行政印章、法人印章等需经公司领导审批,部门级印章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用印的负责人应严格把关,必须对用印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在使用电子印章前需认真学习《协同办公系统电子印章使用手册》及《协同办公系统电子印章使用注意事项》,并按要求使用,确保电子印章使用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必须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即电子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在有保障的电脑上使用,严禁电子印章随意复制到其它电脑或u盘、移动硬盘、存储卡等存储设备中使用。

第十三条。

原则上电子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使用,如遇电子印章管理人员请假、出差等原因不在岗而又急需使用电子印章时,在电子印章管理人员或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可由其他人员代为使用,但必须确保使用过程有人监督,保证电子印章使用的真实和安全。在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回到岗位后,应及时更改保存电子印章的电脑密码,杜绝其他人员盗用电子印章。

第十四条。

办公室为我司电子印章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司电子印章使用指导及监督。

第十五条。

各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办公室反映。

第十六条。

办公室将定期对各部门电子印章使用环境、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因电子印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制度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

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

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

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印章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维护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所有用印手续均按照本办法履行签字审核手续。

公司的印章根据用途、类别分为: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一)管理:

1.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登记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2.任何情况不得携出各类公章或外借。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3.各类公章的保管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公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4.保管人员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

(二)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

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公司章程、协议;

6、员工的调动、任免及聘用。

2.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1、公司公章的保管与使用:

(1)公司公章由人力行政部经理负责保管与使用。

(2)使用公章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经办人至人力行政部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经直接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3)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经由总经理审阅批准,人力行政部经理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2、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的保管与使用:

(1)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负责保管;法人章由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

(2)公司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不得交与银行出纳员自行保管和使用。

《法人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经直接经理,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由于审批人的过错决定或者印章保管人的过错行为履行盖章手续而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或者由公司酌情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印章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行政公章(含校长签章)的管理,确保不发生行政印章使用责任事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通知如下:

1、学校各职能处室和个人因工作需要须加盖学校公章的,必须经本室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工作人员负责盖印。

2、学校公章(签章)原则上不得借离本室,确因特殊工作情况需要借出的,须到本室填写“学校公章借用登记表”、签订有关责任书,经校长或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使用,但必须于当天上、下午下班前登记交还(如次日继续使用必须重新登记、办理续借手续)。严禁私自将公章滞留身边延期归还。

3、本校教职员工因评职称等工作需要须加盖学校公章的,必须提供相应原始材料以及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加盖。

4、本校学生(含已毕业的往届学生)开具在籍证明必须经教务处核查并签署意见后,凭本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开具相关证明(每人限一张)到本室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一律不予办理。

以上通知从即日起执行,希望各位老师能予以充分理解和配合,谢谢合作!

校长办公室。

印章管理制度

1、公司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凡公司发出的文件、公函,凭公司领导签发用印。

2、便函用印,需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经分管副总签字后,方可加盖公司印章。

3、签订合同、协议、委托书等用印,须由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经总经理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用印。

4、公司报送有关单位的报表、数据资料等,在符合规定手续的'情况下,经分管副总或授权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5、公司职工需要开具介绍信、证明或其它私人事项用印,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6、为严格管理,确保用印规范、安全,由办公室设置“用印登记册”进行记载,所有用印均须登记。同时,用印人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字。

7、公司业务人员出差或外出联系业务需要携带合同章时,应持有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委托书,到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处办理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携带合同章外出签订合同、协议的人员,使用权限一律不得超越授权委托书所规定的范围,违者,将由携印人承担责任。

8、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好用印关,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用印。

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并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制度。

1、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保留原办公室印章壹套,包括:“x办公室”公章壹枚,“x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壹枚。

2、对外联络和日常工作使用的新的印章壹套,包括:“领导小组”公章壹枚,“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壹枚。

1、印章实行专人专柜保管,按保密要求,保管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盖印章,不得私自随意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交由他人使用或拿走使用。

2、设立用印登记册,主要登记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批准人、经手人等。登记册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核查。

经以下三种程序后印章保管人可按规定在文件资料上加盖印章。

1、已经领导审签的文件资料,可直接加盖印章。

2、未经领导审签的文件资料,用印经办人先填写“盖章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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