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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入司心得体会总结

时间:2023-07-16 11:30:43 作者:WJ王杰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入司心得体会总结篇一

20xx年11月18日至11月23日我有幸到xx省团校参加了xx省“千校万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骨干教师为期五天的学习培训,在这期间听了很多专家及团校教师的精彩讲解,特别是谌贻琴部长的讲话,使我充分认识到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紧迫感、使命感。这可是我第一次外出学习,感觉中,我的心从未有过的充实。这一次培训虽只是短短5天时间,但实在是受益匪浅,现就这一次短暂的学习培训和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吧!体会到要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要从“爱”开始。爱是教育的灵魂,爱是塑造美好心灵的力量。老师应该怎样爱自己的学生呢?我认为不论在生活上,还是在学习上,都要给予学生必要的关心和帮助。还要抽时间和他们谈心、交流,共同活动,缩短师生距离。只有注入了爱的教育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才能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我们只有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做一个有爱心的人,用自身的榜样作用和人格魅力,让学生佩服,从而仿效。“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只有爱心的教师,才能培养出有爱心的学生。

体会到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人翁地位,就要相信他们的接受能力,同时又要正视他们的接受能力。有的父母总是认为孩子还小,这个不能做那个不许做,在爱的名义下过度保护孩子。这样做,一方面使孩子受到过分限制,使他们的能力得不到适当的发展。另一方面,孩子也会在过度的限制中,厌恶说教。教育孩子的前提是了解孩子,了解孩子的前提是尊重孩子,如果不能对孩子有足够的了解,品德培养很容易走弯路,走错路。儿童的个性不同、年龄不同、生活环境不同、智能组合等都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时,要采取易于未成年人接受的、喜闻乐见的方法。还要让他们多参与。道德教育不是你说我听,而是要让未成年人在参与的过程中进行自我教育。所谓自我教育,就是孩子们懂得自己要求自己,自己监督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控制。只有孩子们真正参与进去了,他们才能有感受,才能在感受中升华道德情感,形成道德认识。

5月25日,我和本校的4位同事有幸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全国中小学德育管理创新与新时期智慧型班主任专业成长高级研修班》的培训。我自20xx年9月参加工作已有六个年头了,但是担任班主任才从去年开始。当我得知有这样一个培训机会时,非常的激动。

这次培训一共听取了3位教育专家的讲座,让我受益匪浅。专家们所阐述的教育观点,风格平实,语言或幽默风趣、或朴素真挚,列举了大量生动感人的实例。

25日上午郑学志郑老师向我们作了《自主教育管理的机制建设》的报告。郑老师结合自己班级的详实鲜活的案例,用朴实生动的语言诠释自己提炼的教育理念,谈了班级自主管理的具体做法:让每一位学生都参与小组建设,都为集体付出;用行政功能将班级重新建制;根据学科特长设置岗位,根据学生能力特长设置岗位等。这套自主教育管理理论,解放了学生,解放了老师,解放了学习生产力。

保险入司心得体会总结篇二

我来中国人寿有一段时间了,有了一点微不足道的`小成绩,本来不值得赞扬,但领导希望我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经验,经验谈不上,我就聊聊我对保险的一点体会吧!这仅仅是我个人体会,仅供大家参考,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谅解!

首先,我觉得如果真想把保险做好、长久地做下去,让自己挣到钱、使自己和自己的家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就得有打持久战的决心和毅力!如果没有这种决心和毅力,遇到人家的拒绝就想打退堂鼓,那就干脆放弃保险,换个更适合自己的工作!我觉得做保险被拒绝是常态,是非常正常的,不要因此产生挫败感和自卑感。我们可以做个换位思考,我们有时候去逛街、买衣服,我们常常是转上好多家才决定在其中某一家购买,那剩余的不都是被我们拒绝的对象吗?我们几乎每天都在拒绝别人,别人照样过得好好的,别人拒绝我们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不要害怕拒绝,每天都要保持相当数量的客户拜访量!

其次,我觉得做保险是一种筛选工作,或者说我们做的是一种“沙里淘金”的工作,我们要大量地、快速地筛选我们的拜访对象,大量地排除那些沙子,尽可能快的找到我们的金粒!一个人要有财力,还要有参保的愿望,才有可能成为我们真正的客户。试想,如果一个家庭一年的毛收入只有2.5万元,而且还有孩子,你怎么能指望他每年拿出近1万元来买保险呢?除非他是疯了!所以,我们在拜访客户时,对于财力不足、收入仅够维持日常生计的的客户,就不要多花费时间和精力了!

这就要求我们非常善于观察和分析,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内判断出对方是否有财力买保险;或者说,对方有财力买什么样的保险,这类保险对他有没有意义。如果有,就继续跟进,如果没有就赶紧放弃,换个目标,这就是筛选工作。我觉得我们做保险,要用20%的时间和精力,排除其中80%的无价值客户;要用80%的时间和精力,跟进其中20%有价值的客户。总而言之,要有所侧重,对无财力、无愿望的无价值客户,要迅速判断,迅速脱离,不要浪费时间和精力!

还有就是,我个人主张做保险,最好不要在亲朋好友中寻找目标,顶多告诉他们一声:我现在做保险呢!想入保险就找我!除此以外,不要再多说一句话!因为如果你向人家推销保险,人家是买还是不买?买吧,也许人家根本不想买;不买吧,你已经开口了,没准儿伤你的面子。如果买了,你很难判断是人家真正想买,还是给你面子,这就对你今后和人家相处造成心理障碍,亲朋好友是要一辈子交往的,是因为血缘关系和感情相投才成为亲朋好友的,如果加入了金钱因素,很有可能使本来单纯简单的关系变得疙疙瘩瘩,那样就太得不偿失了!

最后是我的一点忠告,如果大家有时间参加公司的早会,还是尽量参加的好,因为可以学习各个险种的知识,可以非常清晰、有条理地向客户介绍,以增强客户对我们的信任,促进最终的成交。如果我们对各个险种一知半解,经不住客户的询问,势必降低以后成交的可能性!

保险入司心得体会总结篇三

我来中国人寿有一段时间了,有了一点微不足道的小成绩,本来不值得赞扬,但领导希望我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经验,经验谈不上,我就聊聊我对保险的一点体会吧!这仅仅是我个人体会,仅供大家参考,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谅解!

首先,我觉得如果真想把保险做好、长久地做下去,让自己挣到钱、使自己和自己的家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就得有打持久战的决心和毅力!如果没有这种决心和毅力,遇到人家的拒绝就想打退堂鼓,那就干脆放弃保险,换个更适合自己的工作!我觉得做保险被拒绝是常态,是非常正常的,不要因此产生挫败感和自卑感。我们可以做个换位思考,我们有时候去逛街、买衣服,我们常常是转上好多家才决定在其中某一家购买,那剩余的不都是被我们拒绝的对象吗?我们几乎每天都在拒绝别人,别人照样过得好好的,别人拒绝我们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不要害怕拒绝,每天都要保持相当数量的客户拜访量!

其次,我觉得做保险是一种筛选工作,或者说我们做的是一种“沙里淘金”的'工作,我们要大量地、快速地筛选我们的拜访对象,大量地排除那些沙子,尽可能快的找到我们的金粒!一个人要有财力,还要有参保的愿望,才有可能成为我们真正的客户。试想,如果一个家庭一年的毛收入只有2.5万元,而且还有孩子,你怎么能指望他每年拿出近1万元来买保险呢?除非他是疯了!所以,我们在拜访客户时,对于财力不足、收入仅够维持日常生计的的客户,就不要多花费时间和精力了!

这就要求我们非常善于观察和分析,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内判断出对方是否有财力买保险;或者说,对方有财力买什么样的保险,这类保险对他有没有意义。如果有,就继续跟进,如果没有就赶紧放弃,换个目标,这就是筛选工作。我觉得我们做保险,要用20%的时间和精力,排除其中80%的无价值客户;要用80%的时间和精力,跟进其中20%有价值的客户。总而言之,要有所侧重,对无财力、无愿望的无价值客户,要迅速判断,迅速脱离,不要浪费时间和精力!

还有就是,我个人主张做保险,最好不要在亲朋好友中寻找目标,顶多告诉他们一声:我现在做保险呢!想入保险就找我!除此以外,不要再多说一句话!因为如果你向人家推销保险,人家是买还是不买?买吧,也许人家根本不想买;不买吧,你已经开口了,没准儿伤你的面子。如果买了,你很难判断是人家真正想买,还是给你面子,这就对你今后和人家相处造成心理障碍,亲朋好友是要一辈子交往的,是因为血缘关系和感情相投才成为亲朋好友的,如果加入了金钱因素,很有可能使本来单纯简单的关系变得疙疙瘩瘩,那样就太得不偿失了!

最后是我的一点忠告,如果大家有时间参加公司的早会,还是尽量参加的好,因为可以学习各个险种的知识,可以非常清晰、有条理地向客户介绍,以增强客户对我们的信任,促进最终的成交。如果我们对各个险种一知半解,经不住客户的询问,势必降低以后成交的可能性!

保险入司心得体会总结篇四

我们要了解清楚保险法。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则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下面是本站带来的保险法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险法的修订对所有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是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以及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和偿付能力做出了新的规定。

1.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进行了拓宽,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在此基础上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股东,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限制其做商业性广告。

其次是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其中的“不可抗辩规则”,“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明确财产转让理赔”,“保险期内说得清”,“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都是对保险公司的一大挑战。不仅服务要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公司前线和后线员工的素质和知识能力都要提高,才能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特别是“不可抗辩规则”,对目标客户的选择尤为重要,因为新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此项的修订,对保险公司前线人员展业而言是有利的。但要怎么样把新保险法的真实意思表达给目标客户又是对前线人员的一大考验。其中当然离不开保险公司内部所组织的学习和帮助,但每个从业人员的自我消化才至关重要。

对保险公司而言,则是强有力的挑战。怎样在短时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内外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是摆在各家保险实体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不断的强调服务和诚信的重要性,全面开展服务意识的提升的培训,始终贯彻“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公司”的理念是我公司不懈努力的目标。

此项的修订让我不得不再一次强调服务质量的巨大力量,这不仅可以守住现有客户,还可以带来潜在客户。说一个真实的例子。有个客户到某保险公司领取赔款,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拿到现金,从而面露怒色,为他服务的业务人员见到后,立刻用自己的500元先垫给了客户。其实是个很简单,很小的举动,但这个客户却异常的相信这位业务员,不仅继续在该公司续保了车险业务,而且还介绍了不少自己的朋友到该公司投保。甚至前几天,他要投保寿险业务都找到这个业务员帮她介绍。这就是服务的力量。很小的一个举动却赢得了客户的心,用服务树立了诚信。

因此我认为利用良好的服务,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险资金,把业务拓展到更大的领域,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最后,为了保险业有一个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我认为必须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法的修订,用辩证的方法说,就是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方。我们不能消极、被动的接受,而是要主动改变现有的不足,探索出适应的方式。用自己的特色领先对手,用优质的服务征服客户,以自信的姿势迎接不一样的明天。

闲来无事,翻了翻即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发现其中的好多条款颇耐人寻味,随手摘几条出来,与看到者商榷。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财产险中的免赔率和免赔额条款是否经得起此款的考验?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这是预付赔款产生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此二条款,说白了就是,一旦雇员发生意外,即使保险公司赔给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向企业或雇主提出索赔,那企业或单位为职工投保团身险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还是投保雇主责任险比较好。

一、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法律层面影响

(一)、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党的xx大报告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并强调“提高保险业竞争力”。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二)、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三)、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方面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四)、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如何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的问题,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五)、新法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

保险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由于老百姓还有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占有的原因,对于保险理赔的审核比较宽松,一般只有一些故意行为才会拒绝赔偿,相信此条款的推出和落实,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理赔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 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外通行的一种出于保护投保客户利益的保险条款,核心思想是根据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则出发,来设计出的最大程度公平公正的保障投保客户利益的条款。

综上,新修订的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充分体现立法“三公”原则的同时还赋予了更多“以人为本”的亲和力。

二、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保险法,尤其是保险合同法方面的条款修订,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对各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快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条款切换、增设格式条款单证、调整业务流程、缩短业务处理期限,以适应“新法”,将是各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也吸收了部分有利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条款。

(一)保险合同效力方面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影响: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联系当前实务,对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进入核保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先出单、后收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等问题,新法实施后,均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合同约定”即条款设计等进行处理。

应对建议:针对新型业务发展的需要,充分完善合同条款等约定,进一步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结合公司当前核保实践,进一步完善产品条款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等表述。

(二)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影响:保险人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对寿险业务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自1995年《保险法》(下称旧法)实施以来,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管控措施,就是通过理赔调查,发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旧法赋予了保险人上述合同解除的权利且没有时间限制要求,此点使保险公司对发现的绝大多数逆选择风险得以防范,在保险责任承担、保险金给付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新法一旦实施,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必需在上述三十日、二年特定的期限内行使,即使今后客户前来理赔,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其存在投保未如实告知情形,但若自合同成立日起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而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过近几年的理赔纠纷,经不完全统计,发现寿险业务纠纷的80%产生于不如实告知(即带病投保),而上述80%的纠纷中投保未如实告知至理赔申请时超过二年期限的比例又近80%。如根据新法规定,超过合同成立后二年期限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此以来,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急剧扩大,且其完全可以等到合同成立过二年后再来索赔,保险公司如不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赔付率急剧上升将不可避免,更严重地讲,有可能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应对建议:上述法律变化,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对业务前期的销售、核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核保部全面加强核保风险管控力度,严把入口关,已刻不容缓。如:1)尽快处理好“便捷投保”和“加强核保”的相互关系;2)加强销售队伍品质管理,并务必落到实处;3)修订公司现行核保规程,增加生存调查警示指征相关规定;4)落实和加强寿险及重疾险的抽样体检;5)合理设定体检保额及财务核保保额,等等。

(三)索赔时效方面影响

在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该项规定对证明材料的提供要求更严格,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加大了调查工作和理赔工作的难度。

(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时效等增设更高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条)

影响:上述条款的增设,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理赔程序、保费催缴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赔实务、续期流程等与上述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新法实施前,必须尽快调整。

应对建议: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尽快梳理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务流程,尽快修订公司现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进度,保障10月1日后公司的“合法”运营,平稳度过“过渡期”。

(五)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方面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不是同一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冲突又是必然存在的,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新保险法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的意图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该项规定在以前的保险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对于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只能操作执行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其与此相应的各项制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即可。

与此规定类似的在修订案规定的还有:增加了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对此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要加强。

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

(六)争议条款解释方面

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修订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条)

影响:之前,旧法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解释”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争议解决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鸿沟,保险纠纷审判法官在案情稍复杂、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很难准确取舍或者是“保险公司的解释更为合理”等情况下,为息事宁人,均适用该法定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量的“非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新法的修订,无疑是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改进,进一步推进了保险争议的解决更趋科学、合理及公平。

(七)旧法56条删除“书面” 二字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修订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

影响:之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在销售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单促成,新法实施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即为有效;在保全环节,旧法规定亦经常被客户钻漏洞,往往在签单后不久便以“未书面同意,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还保险费,导致通融退保现象频频发生。

应对建议:保险公司销售部门、保全部门应立即掌握这一合同无效要件的变化之处,提前做好应对计划;新法实施后,在传统展业及各种新型渠道拓展环节,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促进保单促成;保全部门若再次遇到客户以此为由主张全额退保的,应充分利用新法规定,据理力争,维护公司权益。

总之,新《保险法》修订并实施后,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之大、之深远将是不争的事实,寿险公司应未雨绸缪,如何应对新法“挑战”、抓住新法“机遇”,顺利度过法律变更的过渡时期,也将成为衡量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现。

保险入司心得体会总结篇五

怀着空杯的心态,我有幸参加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0306期新人班岗前培训,通过这几天的全心投入,并在培训老师的细心教导下,我对保险的知识,态度,技巧和销售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明白了保险的意义所在。回首难忘的日日夜夜,收获良多,感慨万千。下面我从以下四点浅谈一下我的个人体会。

一、 培训体制完善,课程严肃活泼。

都说平安的培训是最好的,通过这几天的培训我才知道,它的最好,在于能使人们从中得到激励,能使人们对生活的追求站得更高,目标想得更远。它把激励学渗入到每个人的心底。让每个受训的学员感受到通向成功其实就是这么简单。它的最好还表现在培训体制是最好的,因为它有完善的一个培训平台,有专门的培训队伍,有优越的硬件条件,有一整套培训方案。如果说中国有哪家公司最注重培训,我想除了平安还是平安。第二,平安的讲师也是最好的,他们都是销售的精英,个个业绩不凡,讲的都是身边的人,道的也都是身边的事,使生硬和冰冷的文字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效果,用案例说话,用指标来纠正目标,用分析来查明问题,用最佳方案来解决事情。具有相当现实的指导意义。这让我们对保险的认知具体化,实际化。把表面的,理论的课程知识转换为各种案例,让学员在听故事的同时,了解体会。这都体现了老师们的用心良苦。第三,平安的课堂氛围也是最好的。这里没有应试教育的教条,老师和学员溶入在一起,大家没有年龄之分,没有阅历之分,在一起的目的就是了解,了解,再了解。特别是课前的游戏总是让人惊心动魄,因为不知道今天会不会是自己“中奖”。而游戏中“中奖”的同学脸上流露出的 “惊惶失措”也使大家铭心刻骨。更重要的是平安的游戏并非纯粹的娱乐,而是对正统教育的一次全面提炼和综合补充。平时一说起提高素质就是mba,就是各种证书和文凭,其实,知识和技能还只是有形的资本,意志和精神则是无形的力量。在何种情况下能使有限的知识和技能释放出最大的能量,如何开发出那些一直潜伏在你身上而您自己却从未真正了解的力量,怎样才能弄清您与他人的沟通和信任到底能深入到什么程度?这才是课间娱乐真正意义所在!可以说正是游戏中的氛围让陌生的人走在了一起,让充沛的精神赶走了学习困乏,让我们一个五六十人的班级更像一个团队。

二、 态度决定一切,理念产生力量。

“做保险就是做事业,我为成功而来,我为理想而来”。从培训班一开始我就把它当作我的座右铭,时刻牢记在心,把首先端正态度作为成功与收获的起步。米卢曾说过:“态度决定一切!”只有从心里认同了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使行动变自发为自觉,才能产生良好和积极的效果。课程的第一天我就认真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在培训班过程中如何学习,想学到什么,学习后对自己有哪些期望?现在我终于找到了想要的答案。我觉得,首先要明确目标,树立信心,理论联系实际,严格遵守纪律。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情做起,踏踏实实朝大目标走去。不仅要以饱满的热情,专注的精神来听好每一堂课,同时也要学习讲师的授课技巧,互动的丰采,也要与各个区的伙伴多沟通,多交流,从他们身上吸取更多的营养和灵感,每位伙伴都是老师,每位伙伴身上都有闪光的亮点,有着非常优秀的品格值得我去欣赏和学习。这样的机会,人生能有几回?有什么理由不去珍惜和努力呢?积极向上的态度是进步的根本保障,良好的心态本身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总比别人多付出一点,总比别人多努力一些,总比别人多学习一分,离成功总会近些再近些。这也是培训班给我的体会之一。

三、 点滴细微的作风,体现人格风范

正所谓:细微之处见风范,毫厘之优定乾坤。成功就是从点滴到点滴的过程。所以,良好点滴的养成对成功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也是在平安的管理制度中我体会到的。一个人的辉煌,决不是偶然,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经过岁月的千锤百炼和人生的坎坎坷坷。专家统计,一个良好习惯的养成,至少要经过37次的反复练习才能形成,而即形成的好习惯,可以陪伴其一生,一流的人,要从培养良好点滴习惯开始。在培训班里有许多细节上的规定,比如椅子及时归位,上课手机静音,保持四周整洁卫生,着装整齐讲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等,这些都是小事,但小事中见风格,小事中见素质。俗话说一屋不扫,不足以扫天下。讲得就是从小事做起,而平安的培训正好给予了我们这种一个基地,让我们得好更好的提升和修正。磨平大家在世俗中的棱角。

四、 对目标执着,才能成功在握

人要想实现自我的价值,就要有目标,并且要为之坚持不懈。每个人要在自己的心里洒上健康的种子,不能让消极的心态生根发芽,遇上挫折、阻力也要坚持不懈,让目标积极、健康的茁壮成长。这一点也是我在平安讲师那里得到的体会。他们用亲身经历的事实告诉我们他们是如何自强不息的走在自己的创业路上,靠得就是这种历经千辛万苦、走遍千山万水、想遍千方百计、说尽千言万语的“四千精神”。从下决心做一个成功的人那一刻起就要进入积极的状态,机会永远只青睐有准备的人。只有知道明天干什么,今天才会活得有意义。有目标,生活才会充实、快乐。明确地知道自己的生活目标,感受自己正在向目标前进,这就是幸福。只有对目标执着,才能成功在握。但人生的目标决非一蹴而就的,这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努力找出什么是自己想要的,才能知道哪里是自己的天堂。时刻把人生的目标谨记于心,每天都要朝着目标前进。确定目标,马上行动。不要总是把今天的事情推到明天。“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世人若被明日累,春去秋来老将至。”时间是平等的。没有等级之分,但它在每个人手里的价值则是有所不同的,确定明确的目标,要有效的管理时间,让心态始终处于积极的状态。

培训也已近尾声,但平安的培训给我带来的体会却是无穷无尽的,只是我现在还没完全体会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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