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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内容(精选7篇)

时间:2023-10-09 02:51:19 作者:HT书生 承包合同内容(精选7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承包合同内容篇一

甲方:

乙方:

甲方以总承包的形式承包了成武县文亭湖一号 的施工业务,现将本工程钢管工程分包给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1、乙方供应整个工程所有模板支撑所需的钢管、扣件、天丝杠等,

2、乙方包工包料所有外架、悬挑脚手架、悬挑转运平台的搭设,并保证两套悬挑脚手架(一套为六层标准层、两套为十二层标准层+一步)搭设的人工及材料(含工字钢、压环、钢丝绳、竹条板、密目安全网等相关材料),按山东成武县一般要求搭设,拆完架子不再搭设,(如按新余搭设的要求搭设,则单价加8元/m2)

1、承包价格为(实际建筑面积) 元/m2,所有材料按使用13个月计算(冬季、春节25天不予计算)。

2、面积计算办法:按照标准定额计算办法计算,地下室按室内架子价格计算。

1、进入现场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关专项方案的要求;

3、外架必须刷漆,并做好悬挑脚手架的分段标识;

4、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赤膊、穿拖鞋作业,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有有效的安全保险措施。

5、钢管搭设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及指挥;

6、乙方必须保证施工安全,必须承担所有外架施工的事故风险,一旦出现相关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1、浇筑完五层楼面后,一周内按月支付完成五层楼面的工程量工程款的70%,以后按月支付,封顶后一个月内,付90%工程款。

2、外架退场时付至工程款总额的95%,剩余5%一年内全部付清。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缴纳一万元给甲方作为保证金,进场钢管累计六十吨后,甲方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合同签订生效后,若甲方单方面违约,甲方必须退还乙方两万元(含一万元押金)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质量方面和安全方面出现的过错进行罚款。

3、乙方如果在质量安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工期不能保证的话,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其工资按其问题的大小酌情给付,但不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的70%。

4、甲方必须提供乙方的食宿场所,临时用电用水。

5、甲方必须及时给付工程进度款,如果未按时给付,乙方有权停工。

6、乙方必须提高认识,精心挑选施工人员,保证质量,保证安全,保证在规定的工期内圆满完成施工任务。

7、乙方必须有专职的技术人员协助施工员和各工种认真、仔细的放样,遇晚上时必须有专人值班。

8、乙方必须提供所有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10、乙方如果无故停工,拖延工期,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甲乙双方都有责任对所有的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意思和教育,排除安全隐患,乙方严格按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施工。防止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因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具体的安全措施和奖罚办法由甲方专职安全员制定细则。

本工程施工工期由甲方根据现场需要定工期,并由甲方定制奖罚细则。

其它未尽事宜,在不违反本合同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

日期: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证号:

日期:年 月 日

承包合同内容篇二

聘请方(甲方): 物业 地址:

服务单位(乙方):

地址:

甲方稳定本单位内部秩序,创造良好的经营、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特聘请乙方保安员,在不违犯《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安全守护服务,经双方协商后达成本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如需要安排保安员完成有收费项目和车辆保管任务时,必须经乙方同意,另行协议)。

一、甲方对乙方保安服务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面要求按时提供名保安员给甲方,由甲方安排在指定的区域执勤。保安员执行甲方的管理制度履行执勤职责。

定岗执勤的具体任务要求:

责任段执勤具体任务要求:

流动巡逻的任务要求:

2、做到及时发现并及时报告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四防”或发生在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

3、把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送保卫部门。

二、乙方对甲方要求

1、保安员进驻后,甲方应把取得公安局主管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及“四防”检查情况的意见通报给乙方执勤保安员,使之能在执勤过程中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2、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后,甲方不能使用其他单位保安员或使用变相的“保安员”混合执勤。

3、乙方派驻保安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共同领导并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对保安人员进行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若保安员有违反甲方管理制度需要处罚的,甲方及时通告乙方,经调查核实后由乙方处理。

4、禁止安排保安人员为个人人身保安服务,禁止保安人员处理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禁止使用保安人员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等与保安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禁止安排参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违者由甲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如属保安人员个人行为,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保安人员在执勤工作中,为甲方做好“四防”工作

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甲方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6、甲方应经常对本单位的员工、家属、临时工进行守法和遵守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支持保安员共同维护好甲方的治安秩序。如甲方人员违规而造成责任事故,财物损失,乙方执勤保安员不负责任。

三、共同协商事项

1、保安服务时间:

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月。

2、费用:拾全月 人,服务费合计元。

四、待遇福利

1、食宿、服装:由甲方解决。保安保险费用由甲方给予支付。

2、加班费:按劳动法规定,保安员每天工作8小时,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保安员加班时,加班费的计算则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办理。国家法定休假日(如五一等)加支付每天工资300%工资报酬,由甲方支付。

3、付款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第五天,甲方先付一个月名保安服务费 元到乙方银行账户,以后按每壹个月付款一次并在付款当月五日前一次付清名保安费用,付款方式:(1)支票。(2)现金。

开户银行:

账号:

五、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议,另外协商的条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能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知照乙方是否续约。

甲方:

法人代表:

时间:

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

时间:

保安公司:

承包合同内容篇三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承包合同内容篇四

合同订立双方: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甲方将所属资产______大棚______栋,承包给乙方从事蔬菜生产。具体合同条款约定如下:

1.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承包费金额:每年每栋大棚上缴承包费____________元整。3.交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交纳承包费____________,其余款应在合同到期之日结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不得拖欠。

4.甲方大棚位于____________处,占地____________亩。

5.甲方负责乙方在生产经营中的水、电、人工、有机肥料、冬天取暖设施及其它相关生产资料供给,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承担。蔬菜种子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有关税费,按国家政策执行,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负责按照乙方要求种植各种蔬菜,负责提供技术及信息。在蔬菜种植过程中甲方要按照乙方要求精心管理,不准使用农药驱虫,施肥要按照乙方要求使用有机肥料,确保蔬菜质量、产量和及时供给,如违反上述约定,导致棚内蔬菜质量或产量无法满足乙方需求,应予以赔偿。没有乙方允许甲方不准动用蔬菜,如有发现将按照损失从承包金中扣除。

8.甲方要按照乙方要求按时间顺序去精心种植各种蔬菜,根据蔬菜生长条件需要,必须要保证大棚光照、湿度等,以保证蔬菜的正常生长。

9.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承包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______%的违约金,逾期______个月仍不能交足承包费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乙方承包权,并诉请法律追缴所欠承包款。

10.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大棚转包给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甲方将解除乙方承包权,合同终止,大棚收回,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承包费不予退回。乙方租用大棚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该大棚抵押或转让他人。

1.在合同承包期间如果遇到国家生产、企业规划征用该地时,双方服从国家企业需要终止合同,如占地部门给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青苗补偿费,将按实际占用青苗面积给予乙方补偿,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等费用归甲方所有。

2.甲方必须遵守并执行乙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双方签定安全协议,因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大棚质量问题或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及刑事责任。

3.由自然灾害引起的大棚损坏或灭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棚内种植蔬菜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

5.本合同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甲、乙双方对大棚现状进行确认,乙方交纳承包费后签字生效。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_日

承包合同内容篇五

乙方:__________(绍兴县___________进出口公司杭州分公司承包人)

地点:杭州

甲乙双方就绍兴县________进出口公司杭州分公司的继续承包运营及双方的责任和利益分配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甲方继续支持已在杭州组建的绍兴县________进出口公司杭州分公司,由乙方承包。在甲方的支持,指导和监督下,乙方从事甲方法定登记范围内的各项经营活动,独立操作进出口业务,并承担全额业务风险。如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的业务风险,应由甲方承担相应损失。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外贸政策经营,甲方有权抽查乙方出货及制单情况,如发现乙方有违法行为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并解除本协议,如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经营上享有自主权。甲方有义务在乙方的对外经济交往中所发生各种法律诉讼时,_______出面并帮助和协助乙方。

第二条

1.乙方的营业场所暂设在甲方在杭州凯旋门商业中心的分公司办公室内。乙方在甲方杭州分公司办公期间需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场地费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万/年,乙方承诺争取在每年的六月底前付清。

2.甲方对乙方的经营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出口配套服务;甲方及时提供给和办理乙方所需的出口用核销单、发票、商检证、产地证等各种进出口单据及相应证章使用。

3.乙方的出口创汇额计入甲方的出口统计。

4.乙方可自主按需招收单据操作、财务及各类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其报酬由乙方支付。

5.甲方设出口收汇奖。按乙方出口收汇每美圆________分人民币按结算单计提给乙方。

第三条 结算方式

1.甲方以国税局可计退税单据上的金额为计算基础和以中国银行美圆现汇牌价________为基础,退税率________%付人民币________元,退税率为________%的出口产品按每收汇usd1.00付人民币________元,退税率为________%的出口产品按每收汇usd1.00付人民币9.52元计算,与乙方逐单按时结算;如结汇牌价变动超过+/-0________元/美圆,则按实际变动汇率相应调整。

2.乙方在吸引代理出口时,如遇有代理委托方提出的代理结汇率高于上述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如同意可单独确定规定的委托代理方的结汇率,甲方可与乙方单独就此核算,乙方与此类代理委托方的代理合同备份给甲方,以备遵照。

3.甲方凭乙方出口结汇水单和相应的出口产品完税发票,在3个工作日内给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款单位对应的人民币款项;由于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拖迟付款而造成乙方或乙方吸纳的委托代理方的经济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4.乙方须负责在________天内退回给甲方报关单,核销单。逾期未回收核销单,甲方按每笔每天人民币________元向乙方计费,超过________天按每笔每天人民币________元计扣;但该核销单所对应的出口发票项下未发生垫付退税款的,则不计该项费用扣款。

5.甲方按本协议应结汇人民币金额在扣除支付货款、运保费、直接费用、委托代理方的利润等后的余额,为乙方可结取的利润。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单后在一周内审核确定,如无问题,在二周内支付该利润给乙方指定帐户。甲方将按乙方每出口________万美圆计提________万人民币现金(凭现金收据)的比例给乙方提现利润。其余部分的利润,乙方应尽量向甲方提供足够的各类税务发票,以便甲方减少税赋损失。6.乙方自营业务中所产生的各类出口运费和保险费由甲方直接在结算款中扣除。乙方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如遇委托代理方要求乙方先垫付运保费的,在与乙方的委托代理方结算时,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通知扣下该先期垫付的运保费.

7.乙方认为有必要凭信用证打包贷款付预货款的业务,贷款额度限于该笔信用证金额的________%,并由甲方视具体业务确定同意后,由乙方办理借款手续并承担还款责任。

甲方以每月________%按实际借款数向乙方计收利息,该利息以乙方在甲方帐户内的收汇总额减扣人民币支出总额的负额为计息。

第四条

具体业务及单证操作基本按照_______年做法不变。双方将尽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流程时间,并根据国家退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调整退税上报备案时间的程序。

第五条

1.甲方积极向乙方介绍甲方已有的收费优惠的运输、保险公司。如有乙方需要,甲方同意乙方参加甲方确定的保险公司的出口收汇险,并享受甲方同等的费率和回扣及赔偿。

2.甲方将尽力为乙方安排广交会交易馆摊位一个;甲方将尽力积极介绍组织和安排出国推销团组。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承包合同内容篇六

甲方:(身份证号)(以下称甲方)乙方:(身份证号)(以下称乙方)

为优质、高效完成织纳高速公路房建项目合同段工程的施工任务,充分发挥各方优势,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将织纳高速公路房建项目合同段的工程技术资料编制工作交由乙方完成,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1项目名称:织纳高速公路房建项目

1.2项目工程总造价:元(大写:元)

2.1工程施工复测资料编制。

2.2工程施工放样资料编制。

2.3工程试验资料编制。

2.4工程质检资料编制。

2.5工程计量资料编制。

2.6工程变更资料编制。

2.7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

2.8工程竣工资料编制。

3.1从甲方通知乙方人员进场开始至工程交工为止。

3.2双方拟定合作时间为个月,即从20xx年5月6日至年月日,工期共个月,协议工期暂定总日历天数天。

3.3以上协议工期,包括施工复测时间、雨季及因建设方、甲方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时间,不包括工程竣工资料编制时间。

3.4若因建设方、甲方及雨季等原因工程无法完成,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5如工期超出个月,甲方应支付乙方超出工期的工程延期费用(详见4.2条)。

4.1工程技术资料编制费用:按织纳高速公路房建项目合同段工程实际工程总造价的1.2%(大写:百分之一点二)计算。

4.2工程延期费:因乙方以外的原因造成乙方在该协议工期(月)内无法完成协议范围的资料编制,从超出协议工期后第一个月起至该工程交工,甲方在该工程总造价的1.2%以外按平均每人每月8000元(大写:八千元)人民币支付给乙方作为超期费用(乙方技术人员暂定为八人)。

5.1甲方的全权代表及甲方的责任

5.1.1甲方全权代表姓名:(身份证号)。

5.1.2若甲方更换协议代表人,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后任代表人继续承担前任代表人应负的责任。

5.1.3遵守该合同中包含的条款,对本工程履行甲方的义务和权利。5.2甲方的工作

5.2.1向乙方免费提供食宿及办公场所。

5.2.2甲方提供材料检验、试验产生的费用。

5.2.3甲方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配合乙方工作,隐蔽工程隐蔽之前甲方必须通知乙方到现场做记录,若甲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则甲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做好隐蔽记录并转交给乙方,以保证乙方编制相关资料。若隐蔽前甲方未通知乙方且甲方现场人员未做隐蔽记录,造成的后果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5.2.4甲方负责协调与监理、业主之间的关系,积极为乙方工作创造条件。

5.2.5支付进度款:甲方按每期计量总额的1.2%支付给乙方。

5.2.6负责工程变更的签证工作(乙方配合)。

5.2.7负责协调参与竣工备案资料相关单位协调工作,并根据情况给予乙方补贴。

5.2.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负责为乙方人员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个人人身保险。

5.3乙方的全权代表及乙方的工作

5.3.1乙方全权代表姓名:(身份证号)。

5.3.2若乙方更换协议代表人,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后任代表人继续承担前任代表人应负的责任。

5.3.3遵守该合同中包含的条款,对本工程履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5.3.4负责工程施工复测资料编制;工程施工放样资料编制;工程实验资料编制;工程质检资料编制;工程计量资料编制;工程变更资料编制;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工程竣工资料编制。

5.3.5配合甲方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完成相关资料编制。

5.3.6配合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的收集工作。

5.3.7按照该协议完成协议范围内的资料编制及协助甲方完成工程变更的签证工作。

5.3.8负责按工程进度及时做好计量工作。

5.3.9负责该协议范围内的资料及变更资料的保管,待交工验收后统一移交给甲方。

5.3.10乙方技术人员必须遵守执行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

6.1乙方各专业人员进驻现场后,甲方即支付80000元(大写:八万元)人民币给乙方作为进场启动资金。

6.2工程资料编制费用:甲方按每期计量总额的1.2%支付给乙方。甲方在该工程现场施工结束、资料编制完成后30天内付清剩余该工程技术资料编制费用给乙方。

7.1甲方在每期计量工作结束后15天内支付乙方进度款,如因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进度款造成乙方工作无法进行及乙方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7.2甲方在该工程交工验收后30天内付清剩余该工程技术资料编制费用。甲方可暂扣留乙方15万元待竣工备案资料完成后10天内支付给乙方。

7.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时上交资料或经过反复修改仍不合格,将支付元给甲方。

7.4结算上报金额与审定金额之间的差额产生的审计费用及产生的处罚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5甲、乙双方按以上各条款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交由有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7.6该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在其中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废除该协议,否则将赔偿对方一百万作为违约金。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份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章或手印):乙方(章或手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承包合同内容篇七

甲方:

乙方:

依照《合同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双方经认真协商,签定本合同,共同信守履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1、承包范围:

外脚手架的搭设、搭拆,外架密目网、平网的挂设,接料平台的搭拆,主体结构内所有安全防护的搭拆。施工现场内所有安全通道、安全棚、操作棚,外脚手架增加一道安全防护拦杆。

2、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钢管扣件及钢管搭拆人工等。甲方只提供密目网、平网。

1、严格按现行建安工程施工规范和质量评定及验收标准、设计图要求、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技术交底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达到甲方要求。

2、乙方应精心组织施工,确保脚手架的安全,搭设施工过程中垂直度、立杆分段、间距、排距、步距、立杆高差、剪刀撑、双排杆横向水平杆、外伸长度偏差等均应满足外脚手搭设方案技术要求。一个部位出现严重违规罚款100元,一次出现三个以上部位严重违规时,乙方自动退场并承担损失。

3、施工前,乙方应拿出外脚手架的搭拆方案,接料平台的搭拆方案的计算式。报项目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4、脚手架在使用阶段内不能随意拆除支撑,杆件、卡扣件。未经现场批准,擅自野蛮操作,随意拆卸支撑、杆件、卡扣件,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5、施工时,乙方要有专人维护成品脚手架,因没有按规定维护而产生的安全事故,乙方需承担责任和损实。发现其他工种,其他班组,其他人员擅自拆、改脚手架现象,除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外,并对举报人以适当奖励。

6、执行乙方自检,甲方、监理、业主及上级主管单位质量检验的制度。乙方须有专职质检员负责自检。

7、对乙方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无偿返修至达到质量标准。其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与业主等方面的其他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所对施工的工序质量负责,加强工序间的自检、互检、交换检的三检制度。本工序出现的质量问题不留给下道工序,工序衔接不发生计时工费用。因本工序出现质量问题而发生计时工费用时,由工序质量责任方承担。

1、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和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随时接受甲方、监理、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3、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

4、由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各项费用并做好善后事宜。

5、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甲方将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经教育仍不改正错误行为的,甲方有权责令其无条件退场。

6、乙方进场应提供5人以上人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现场确定工期:

2、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下达的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组织足够的、高素质的劳动力。因乙方原因完不成周计划,因乙方原因完不成周计划,甲方有权勒令乙方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交叉施工要顾全大局,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生产调配、服从统一的工序安排和加班安排,不能无组织无纪律地滥抢任务,影响工程总进度。

按建筑面积 元/m2计算。不取其他费用。如中途退场按合同价的 50 %结算。

1、脚手架

2、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一年内无息一次性付清。

1、施工机械、工具:

(1)现场照明、施工电源及费用由甲方提供。

(2)其他用具由乙方自备。其费用已含在承包价内。

2、施工材料

(1)本工程钢管扣件由乙方供应,安全网、密目网由甲方提供,乙方严格按甲方限额领料制度执行。

(2)厉行节约、严禁浪费,超出甲方限额领料部分的材料,由责任方承担超出部分的材料价款。

(3)属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材料浪费,由乙方承担所浪费材料的价款。

(4)由于工程质量未达标造成返工浪费的材料,由乙方承担浪费材料的价款。

(5)辅助性用材料由乙方自备其费用已含在承包单价内。

(6)本工程施工通道搭、拆和材料的场内运输由乙方负责。

甲方责任:

1、组织现场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关键部位编制作业指导书指导乙方施工作业。

2、下达施工计划,监督检查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情况。

3、及时签认已完工程量。

4、若乙方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达不到合同要求,甲方可对乙方施工队伍进行调整措施,必要时有权更换施工队伍。

乙方责任:

1、服从甲方统一施工指挥和统一施工计划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按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认真组织施工。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4、进场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接受安全施工教育方能进场施工。

1各单项工程的技术、安全、质量交底及作业指导书场均视同合同附件。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二分乙方一份。

甲 方(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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