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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精选9篇)

时间:2023-09-26 14:20:01 作者:紫衣梦 2023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精选9篇)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需要设定明确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方案来实现这些目标。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方案吗?以下是我给大家收集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石市人口计生委和市委、市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深化民主评议活动,加强机关行政交通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计划生育系统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民主评议要坚持以“xx”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机和契机,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为重点,以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法三规”,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现象,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为构建“和谐辛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全乡计划生育民主评议活动在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乡党委书记李玉振同志任组长,副乡长李兰刚任副组长,邓安进、吉从真、董会梅、高艳为成员,领导小组除负责抓好本机关的民主评议活动外,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抓机关必须抓基层”的原则,负责抓好计生系统内分管工作的民主评议活动。领导小给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要落实民主评议工作责任制,把民主评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融入具体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

认真落实“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的要求,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的标准,进一步规范机关行为,完善运行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健全权力动作中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制度,提高自身的社会公信力。要按照科学、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切实解决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和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减少办事环节,加快办事速度,年度内不发生重大违纪案件,不出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问题。

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要树立正确政绩观,认真查找本部门存在的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制定整改措施。要深入基层,到群众反映大、矛盾集中的地方去,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逐一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要遵纪守法,坚持廉洁奉公,洁身自好;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杜绝弄虚作假、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要重视投诉举报,认真解决本部门影响和制约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尊重和维护举报人的权利;要增强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严格执法程序,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执法人员要经过培训上岗,无资质、无法律授权的人员和无法律授权范围的不得执法,严禁利用再生育审批和其他管理权限谋取私利;确保执法过程的严肃性、公正性,做到执法公开、文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兑现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提高群众满意率。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支两条线”规定,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为群众免费项目全面得到落实,有偿服务项目实行自愿的原则。

认真贯彻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个别计生人员中存在的权为私用问题。计生办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赠送的贵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下属单位、基层部门和工作人员也不得以各种名义向领导和上级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以开会、考察、培训为名,利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在辖区内执行公务活动,一律吃工作餐。努力创造整洁卫生、秩序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工作环境。

民主评议时间自xx年3月到20xx年3月。具体分析以下几个步骤:

1、制定方案进行部署。7月份,制定计划生育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部署xx年度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各村根据各自工作情况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2、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按照市民主评议办公室的时间安排,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公布计生局行风热线电话。

3、践诺公示。10月份对照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总结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步打算,并向社会进行践诺公示。

1、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局党组要把民主评议工作切实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坚持定期听取汇报,深入基层,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以不断改进工作,把民主评议活动逐步引向深入。

2、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把机关效能建设作为民主评议和行风建设的重点,把“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作为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把民主评议活动和行风政风建设列入全乡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3、要规范评议工作,确保评议结果真实可信。要严格按照省、市要求,规范操作,确定评议范围和分类;切实排除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组织好问卷测评;严密组织,确保多方面、多环节的公平公正。同时,要紧紧围绕市委的总体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好各项工作,不断探索民主评议工作规律,创新体制、机制制度,使民主评议工作始终保持时代特色,贴近工作实际,符合人民群众愿望。要注意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及时把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形成制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民主评议工作的长效机制。

4、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民主评议要坚持纠、评、建相统一,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的原则,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一条主线,贯彻于民主评议的全过程。要注重深入基层听民声、访民意,了解群众的呼声和意愿,着力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别要强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公开、公示和举报查实工作。

5、要认真抓好民主评议经常性工作的落实。突出要抓好以下几项经常性工作;公开承诺事项的检查与落实,组织“阳光投诉”、“听证质询”与“行风热线”活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评议与自查自纠活动,对践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成果进行公示等。

6、要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不断完善行风建设的自我运行机制。以民主评议活动为载体,把行风政风建设与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全面加强自身建设。要进一步建立起符合计生系统特点,具有鲜明特色,促进机关自身建设,能够自我运行的行风政风建设长效机制,使行风政风建设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的政府《关于贯彻中发〔xx〕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xx年〕9号),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的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xx年〕83号)精神,确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实到实处。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按省人口计生部门规定执行。根据省制定的统一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抓好落实,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济南市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四)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按照省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补助方案:商河县,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40%;章丘市、历城区、高新区,省级补助30%、市级补助40%;其他县区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30%。省、市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各县(市)区补齐。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五)资金发放和管理。

1.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市)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可将此项扶助金并入“齐鲁惠农一本通”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检查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要把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二)检查督导。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每年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资金到位、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工作考核。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级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资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腐、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为认真抓好我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市委、市区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市委、市区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明确任务和职责,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

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决定成立市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1、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市委、市区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规定。

2、全面加强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已婚育龄妇女跟踪管理,并建好有关帐卡。

3、抓好春、秋两季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及时组织局系统(包括属地管理的挂编户、租房户、集资建房户、寄居户等)职工春、秋两季环孕检,确保参检人数达100%。坚决做到所有重点管理对象一个不漏地参检;所有计划外怀孕一个不落地落实措施;所有一孩妇女一个不漏地落实上环措施,确保无一例计划外怀孕、生育。

4、督促育龄职工落实节育措施,减少计划外怀孕,杜绝大月份5}产和多胎生育,节育率达100%。

5、严格执行生育申报准生证制度,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在申请领取了准生证后,方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持证生育订达100%。

1、重点管理对象拒绝参加环孕检,视情节予行政处理直至除名。连续两次未参检者,视为计划外生育,予以开除。

2、春、秋两季环孕检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每缺检1人,给予单位罚款300元。罚款后,单位还要继续缺检对象环孕检,直至完成任务。

3、单位干部职工超生一胎,按规定征收计划生育费,并开除,是党员的同时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系统内干部职工为计划外环孕生育对象提供住宿等条件的,一经检实,每例处以300元罚款,并予以党政纪处分。

5、系统内男职工配偶应积极督促在所属地管理,年内验证两次(春秋两季),每缺少一次罚款300元。

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篇二

以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思想为指导,着力提升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宣传的实效性和针对性,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新政策,让社会、家长、学生全面了解中等职业教育,推动全社会观念的转变,确保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高中阶段职普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

组长:市教育局局长王红月

副组长:市教育局副局长魏超

成员: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主要负责人、各中职学校校长、各初中学校校长。

市教育局职成科负责全市职教宣传日常工作,各县、区教育局职成科(教育科)做好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宣传形式

(一)市教育局统筹职业教育宣传

1、宣传人员: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五个职教宣讲团,宣讲团成员由中职学校招办负责人、中职学校优秀教师等相关人员组成,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宣传材料等进行职业教育宣传。

2、宣传时间:从20xx年5月23日—6月23日,开展全市中等职业教育统一宣传活动。

3、宣传范围:各宣讲团成员分别进入全市初中学校和20xx年初三毕业班级开展职教宣传。

做到与所有初三毕业生面对面、与初三毕业班主任面对面、与初中学校校长面对面、与大部分初三毕业生家长面对面。

4、宣传形式:

(1)宣讲团成员入校、进班集中进行宣讲。

(2)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宣传进社区活动。

市教育局统一制作宣传材料,发放到市、区街道、县乡镇和社区等单位,在宣传栏张贴。

(3)开展职业教育服务进家庭。

市教育局将统一编印20xx年芜湖市中招《报考指南》,6月底将免费发到每一个初中学校、发到每一位中考学生手中,帮助家长、学生选择学校、填报志愿。

(二)利用宣传媒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宣传

1、市教育局通过芜湖教育信息网,开设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专栏,公布芜湖市20xx年具有招生资质的中职学校、有关中职学校招生简章、芜湖市中职学校招生信息一览表等,扩大职业教育的影响力。

2、市教育局通过报纸、广播、发布全市中职学校统一招生广告、中职资助、致全市初中毕业生一封信等,通过电视媒体采访中职优秀毕业生、中职招办主任访谈、省级示范、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宣传采访等,开展广泛的职教活动宣传。

3、各中职学校应通过开展“招生集中咨询日”活动,积极宣传国家及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师资状况、办学特色等,职业学校学生成长成才、就业创业的典型实例,展现职业学校学生的风采,职业学校学习、升学、就业优势。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宣传工作,要根据市职教宣传的统一部署,认真制定宣传计划和实施步骤,统一安排本辖县、区内的职业教育宣传工作,为职教宣传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职业教育宣传工作顺利进行。

2、今年,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安排本次宣讲团集中安排在市、区生源学校宣讲,各县生源学校宣传由各县教育局组织统一进行宣讲。

3、职教宣讲团要统一宣传口径、统一宣传资料、统一组织培训、统一安排宣讲。

不做与职教宣讲团无关的事情,确保职教宣传的有效性。

4、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统一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职业教育宣传相关工作。

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篇三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争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质服务模范校总揽全局,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主要任务,牢固确立以人为本和改革创新观念,促进我校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确保完成20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推动我校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1、符合政策生育:本校教师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100%。

2、节育“三查”:当年生育对象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0%以上,40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按要求参加两次“三查”,参查率达95%以上,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体检。

3、宣传教育:有宣传资料,有宣传专栏,对干部职工培训,有宣传报道,“关爱女孩”行动落实。

4、报表准确及时,管理对象个人信息档案齐全,目标管理责任

落实,由专人负责。

5、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落实。

6、建立工作联系、协作机制,积极参与全县、全镇计划生育活动。

三、工作措施

1、凡聘用的教职工,需持婚育证明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同时出具节育措施证明,[一孩的要有上环证,二孩的要有结扎证(40岁以上的可有上环证)],属未婚的要与学校签订晚婚晚育协议。

2、提倡晚婚晚育(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优生优育;结婚登记后一周内应向所在部门报告,并持结婚证、户口本到学校造册建档,自觉执行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3、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应提前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生育,一般间隔期间应当在五周年以上,否则学校给予适当的罚款。

4、持生育证怀孕后,由于各种原因需终止妊娠的,应事先征得学校及上级业务部门同意(紧急情况除外),再怀孕时持《计划生育服务证》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生育证。

5、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男教工配偶),生育一孩的,产后满三个月(剖宫产的满半年)应首选上环;已生育二个子女的一方应首选结扎。如有特殊情况不宜上环或双方不宜结扎的必须出具医院的证明,经双方所在单位担保,校计生办批准后可采取其它节育措施。

6、教职工按规定休婚假、产假、哺乳假或计划生育假应事先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批准后报学校备案。

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篇四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为了进一步抓好我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活动,积极探索城乡统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群众需要、互动互惠、城乡结合的宣传新模式。经研究决定,在xxx公路(xxx村至xxxx村)沿线区域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为了确保搞好这次活动,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重视,村干部要参加到此项活动中来,具体主办好各村区域内人口计生宣传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精神为指导,以人为本作为出发点,以群众受教育,构建和谐计生为落脚点,各村委会积极参与,实现宣传的目的,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获得最大的宣传效果。

三.工作目标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工作原则,拓展人口宣传载体和空间;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凝聚民心,促进社会和谐;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满意率,提升宣传教育和文化传播的时效性,提高人口文化的影响力。

四.工作任务

(一)工作规划

宣传区域为xxx公路(xxx村至xxx村)沿线区域内人口计生宣传工作,4月上旬筹备,从4月中旬开始进行公路沿线人口计生宣传工作,以后每季度开展一次宣传内容更新和补充活动。要求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各村主要负责人都要参加,组织村域内的宣传工作;4月中旬,乡计生办包村指导xxx村至xxx村的完成宣传工作;乡计生办包村指导xxx村至新集村的完成宣传工作;4月下旬由计生办主任统一组织督查验收。

(二)部门配合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利用这次宣传为契机,这是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宣传工作的有效载体,是整合社会资源搞好人口计生宣传的迫切需要,沿路宣传内容要求:优惠政策与人民群众困难相结合;政策咨询与致富宣传相结合;利益导向与法规宣传相结合;婚育政策与传统观念相结合;宣传所涉及内容与群众需求相结合。广泛利用村人口与计生文化大院、评选和谐五星、好媳妇、好婆婆、科技种植、养殖致富能手等形式推进宣传工作的开展。

(三)落实奖惩

为了确保宣传效果,使人口政策知晓率达95﹪,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5﹪,群众满意率达95﹪的要求。乡党委政府把此项活动列入今年的人口计生创新项目之一,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由计生办进行检查,量化考核,对取得前三名的村委会和部门,分别给予表彰;对倒数第一名的村或部门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先,个人不得评优。

(四)营造氛围

的素质,继续推进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让人民群众在宣传教育中得到实惠。

各村要高度重视农村人口计生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此次宣传作用,把我乡农村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推向深入。

附:xxx乡农村计生宣传工作方案表。

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县计生委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夯实基础、扎实开展、求真务实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二、工作目标:

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计划生育领导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让干部职工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协调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三、工作任务

l、切实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模范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2、全面落实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杜绝错统、漏报未婚女青年、新婚、现孕、出生现象,实行规划管理。

3、按要求时间及时上报计划生育月报表,鼓励晚婚、晚育,杜绝早婚、早育和非法婚育。对已生育的干部职工必须落实一项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4、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上报,按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

5、按要求组织单位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检查。

四、工作重点

1、强化基础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下移重心,进一落实人口计生责任,全面掌握育龄人员的婚、孕、育、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按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三查一治”,通过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抓好综合治理。

2、强化综合治理,突破重点难点。着力破解齐抓共管未到位难题。要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对各股室履行职责的考核权重,开展经常性工作督查和情况通报,建立计生综治工作预警机制和“一票否决”制度。强化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3、强化服务阵地建设,提升优质服务水平。一是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对中央各项政策的学习与研究,明确本单位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和任务。二是通过帮扶,转变人们的婚育观念,使广大计生户看到计划生育的好处,从而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

三是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做到有研究、部署、有督促、有检查。

4、强化求真务实,切实改变作风。在全局营造支持计生、关爱计生的氛围。

5、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把计生工作纳入本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落实一把手是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制度,每季度检查一次计生工作,定期听取人口计生工作汇报,督导人口计生工作。切实解决单位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进人口计生工作上台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乡计划生育工作,圆满完成省、市、县下达我乡的20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确保我乡计生工作稳定平衡推进,跨入市县先进行列。经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胡“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导向,总揽计生工作全局,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为目标,以宣传教育为主,转变人们的婚育观念,提高计生率为重点,以实现“村为主”,彻底改变后进村为主线,严格依法行政,增加财政投入,强化优质服务,确保我乡计生工作跨入市县先进行列。

二、奋斗目标

1、符合政策生育率88.2%以上;

2、村民自治合格率30%以上;

3、统计准确率95%以上;

4、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65%以上;

5、期内避孕措施落实率达98%以上,“三查”到位率100%;

6、性别比与上年比有所下降;

7、负责对村(居)委会考核评估排队并实行奖惩;

8、严格依法行政,严把节育手术质量关,杜绝因违法行政或重大手术责任事故而导致恶性事故的发生。

三、队伍建设

全乡以计生干部职工为主体,在全乡脱产干部中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一支战无不胜的常年工作队,实行“三不政策”即:不包农业点;不负责招商引资任务;不参加计划生育以外的中心工作,全心全意抓好我乡的计划生育工作。服从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领导对常年执法队拥有人事权、财政权、奖惩权,有权制订计生常年工作执法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常年执法队员严格加强管理,有建议升降权。

四、定区域、定职责,实行捆绑责任制

(一)职责

主要为四个加强“加强阵地建设;加强经常性工作;加强两非整治;加强利益导向。”

1、包村乡干部职责:

党政领导包后进村,乡干部分层次包村,其主要职责为:

(1)全面具体、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

(2)全面完成县委政府下达我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

(3)完成乡计生领导小组下达到村的各项工作任务;

(5)所联系的村期内避孕措施落实率达98%以上,“三查”到位率100%。

2、计生办、服务所、计生工作组的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篇六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为了进一步抓好我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活动,积极探索城乡统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群众需要、互动互惠、城乡结合的宣传新模式。经研究决定,在公路(x村至x村)沿线区域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为了确保搞好这次活动,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重视,村干部要参加到此项活动中来,具体主办好各村区域内人口计生宣传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精神为指导,以人为本作为出发点,以群众受教育,构建和谐计生为落脚点,各村委会积极参与,实现宣传的目的,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获得最大的宣传效果。

三.工作目标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工作原则,拓展人口宣传载体和空间;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凝聚民心,促进社会和谐;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满意率,提升宣传教育和文化传播的时效性,提高人口文化的影响力。

四.工作任务

(一)工作规划

宣传区域为公路(x村至x村)沿线区域内人口计生宣传工作,4月上旬筹备,从4月中旬开始进行公路沿线人口计生宣传工作,以后每季度开展一次宣传内容更新和补充活动。要求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各村主要负责人都要参加,组织村域内的宣传工作;4月中旬,乡计生办包村指导x村至x村的完成宣传工作;乡计生办包村指导x村至新集村的完成宣传工作;4月下旬由计生办主任统一组织督查验收。

(二)部门配合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利用这次宣传为契机,这是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宣传工作的有效载体,是整合社会资源搞好人口计生宣传的迫切需要,沿路宣传内容要求:优惠政策与人民群众困难相结合;政策咨询与致富宣传相结合;利益导向与法规宣传相结合;婚育政策与传统观念相结合;宣传所涉及内容与群众需求相结合。广泛利用村人口与计生文化大院、评选和谐五星、好媳妇、好婆婆、科技种植、养殖致富能手等形式推进宣传工作的开展。

(三)落实奖惩

为了确保宣传效果,使人口政策知晓率达95﹪,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5﹪,群众满意率达95﹪的要求。乡党委政府把此项活动列入今年的人口计生创新项目之一,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由计生办进行检查,量化考核,对取得前三名的村委会和部门,分别给予表彰;对倒数第一名的村或部门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先,个人不得评优。

(四)营造氛围

的素质,继续推进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让人民群众在宣传教育中得到实惠。

各村要高度重视农村人口计生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此次宣传作用,把我乡农村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推向深入。

附:x乡农村计生宣传工作方案表。

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篇七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八条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九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要求收养一个孩子的患不育症夫妻,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收养孩子规定的条件。收养孩子应办理公证手续。

收养孩子后又怀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视为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二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五)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组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组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个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

第十四条农村户口现在城镇落户的自理口粮户的夫妻,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不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

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经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对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或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不予答复的,可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

第十八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优生和节育的管理。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地段医院均应做好优生、节育和遗传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应当终止妊娠或者接受绝育手术。不宜生育的疾病种类,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提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放置宫内节育器等稳定性措施;提倡生育过两个孩子的夫妻采取绝育措施。

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发放。职工可向所在单位医务部门领取,农民和无业人员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具体发放和领取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施行节育技术的单位必须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本条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或者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一)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第二十四条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且各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现再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应重新换领《独生子女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有独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二)丧偶或离婚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三)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本款第一项规定办理领证手续。

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或者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

第二十六条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托费和管理费按市教育局、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报销部分费用。

第二十七条城镇分配住房、或农村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有条件的单位对独生子女户可以按两个子女计算;其中拆迁户中独生子女户的安置,按本市拆迁房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五元,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但下列情况除外:

(二)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扶养孩子一方的单位支付。

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为临时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为停薪留职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方式: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中支付;

(二)企业单位,在市财政局规定的项目中支付;

(三)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村农民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五)夫妻一方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六)夫妻双方均为辞职、辞退后无工作,或均为城镇待业居民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婚后无子女包括下列对象:

(一)夫妻结婚后,未生育过孩子,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二)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三)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之日起,再婚夫妻从再婚之日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由单位收回,交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停止独生子女享受的一切待遇。除因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外,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含原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同)应退回给现单位。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二条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

第三十三条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

(二)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无计划生育子女的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五)对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两年双方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三倍处以罚款;对无计划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两年的双方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处以罚款。

对无计划生育夫妻的罚款从怀孕之月起计罚。对经教育终止妊娠者,所收罚款如数退回。在怀孕期间旷工或事假超过一月以上的,其旷工或事假期间的收入,参照怀孕前一年平均月经济收入推算。罚款缴纳期不超过六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罚款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每年缴纳额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四条对无计划生育的在职职工,其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可以开除。但所在单位在作出开除职工决定之前应征求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意见。

对无计划生育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暂停营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无计划生育者,系职工的,其无计划生育的子女不计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迁户的安置)的人数;系农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第三十六条对无计划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提供;系农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系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系闲散无固定职业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部门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乡(镇)劳动力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七条对无计划生育的城镇无业人员,其罚款额的确定,一般不低于所在区或镇的职工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有关取出宫内节育器规定的,由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手术单位或者手术者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对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个人,所在单位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需要性别鉴定的,由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对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个人,所在单位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对营私舞弊的计划生育干部及有关人员除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外,市或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可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作为无计划生育,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男女双方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处每人五百元罚款;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每提前一年处每人一千元罚款,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二条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外,凡年龄不满三十周岁的育龄妇女,其生育间隔在四年以下的,按无计划生育给予处罚,每提前一年罚款一千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三条凡单位(包括夫妻双方单位)出现无计划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其中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不力的,按无计划生育一胎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单位的罚款,应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在事业费或者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罚款所得金额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对无计划生育的夫妻及其单位的处罚,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女方户口在市属农场或金山石化地区的,由所在地的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参照前款的规定对男女双方作出处罚决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在本市的一方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对无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或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男女双方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过书。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单位和部门应按处罚决定的内容协助执行。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区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区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或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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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篇八

我校现有教职工46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12人。为了切实加强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结合我校计生工作发展情况,以人为本、依托乡镇,真正体现教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依法管理以“三为主”工作方针政策,全面推行以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为中心的优质服务,特制订我校20xx年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三中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密切地结合起来,在教职工队伍中,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工对计生工作的思想认识,在本职工作中,积极主动配合教育局、乡党委、政府、计生部门,做好计生工作,为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综合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生活服务。

二、组织机构

组长(第一责任人):李胜武(校长)

分管(第二责任人):张泽奎(支部书记)

主席(第三责任人):郭有文(工会主席)

成员(校委会成员):黄忠良王勇杨延超郭艳华方海军

三、工作目标

1、坚持以中央《决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意见》,完善和规范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水平,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2、坚持三为主的方针:宣传教育为主、避孕措施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普及常识,提高全体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育措施落实率、药具发送随访率达100%,药具使用有效率在100%以上,各项宣传活动覆盖面积达100%,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均达到100%。

四、主要工作

1、强化“国策”观念,增强责任意识

以学校党支部为核心,党、政、工、团组织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在教职工中,组织学习党的会议文献以及党和国家有关计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工对计生工作的思想认识,从而自觉地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宣传好、落实好学校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2、采用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学校的党支部、工会、共青团组织,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教育广大教职工,自学地遵守党和国家的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地执行国家的计生政策,自觉地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不但要教书育人,还要为人师表。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计生政策法规,营造计生文化氛围。抓好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教育活动。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竞赛,寓教于乐。

3、注重常规管理,抓好平时的随访和督查,切实做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做好常规工作,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坚决杜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发生。

4、建立健全教职工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的建立和规范工作,做到计生工作档案齐全。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5、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对符合计生奖励政策和违反计生政策的教职工,认真落实计生奖励优惠和惩罚政策。

6、认真完成好教育局有关计生工作的任务,特别是有关计生工作的表格资料要按时、按质、按要求填报上交。

7、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台账及相关档案资料。

8、为教职工做好“一检三查”和药物发放。

9、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计划生育问责制”。

总之,我校计划生育工作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支持下,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自我加压,加大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创造一流成绩。

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篇九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办的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季度综合服务秩序,堵塞管理漏洞,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全办的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办实际,现就我办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明确目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认真贯彻计划生育政策杜绝违规生育的事件发生,确保我办计划生育工作平衡发展。

2、严格兑现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相关责任,进一步治理生育环境,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平、公正及严肃性。

3、进一步宣传计划生育知识、现行生育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进一步满足他们在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

二、强化领导,实行单位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一)史志办主任是完成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按照上级的要求和计生工作责任书条款的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二)在制订评先评优标准或规定时,要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评比、考核条件,并在执行中严格把关;在干部、职工的调动、提拔、晋升等方面,都要与计生服务站一起共同把好计划生育关,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三、强化管理,努力堵塞计划生育管理漏洞

(一)健全计生档案,切实规范管理。各科室必须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情况,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行造册登记、建档管理,对婚、孕、育、术等情况有变动的,要及时予以变更,并上报镇计生服务站,全部录入计算机进行管理。

(二)规范计划生育日常管理。确保机关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否则如因变更信息不及时造成的漏管、漏报、错报、迟报等由各单位负责;要督促做好避孕节育措施及补救措施的落实。凡是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都必须及时“对号入座”落实节育措施,即:生育一孩的落实上环措施,二孩及以上的落实结扎措施。

四、强化监督,严格执行计生政策

(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切实加强群众监督。对举报干部职工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经查实后,每一例给予500元至20xx元的奖励。各科室应将本单位每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生育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切实加大对干部职工违反计生政策的查处力度,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昌吉州史志办

20xx年三月四日

首羡镇人民政府

二〇**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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