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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海洋环境保护策划书大全(19篇)

时间:2023-11-01 13:46:50 作者:字海 热门海洋环境保护策划书大全(19篇)

撰写策划书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需要考虑项目的各个方面,并提供详细的解决方案。掌握一个好的策划书范文对于提升自身策划能力和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希望以下范文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灵感。

环境保护策划书

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然而垃圾的回收与利用却被垃圾分类这一问题所限。当今社会,垃圾回收并非技术问题,而是人们没有较强的垃圾分类回收的意识。

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在校学生组成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技能性,其成员具有奉献自己,服务他人的精神。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长期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并积极开展与宣传环境保护活动。在经过调查了解后发现同学们没有较强的环境保护与垃圾分类的意识,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决定开展宣传垃圾分类,保护环境的活动。

垃圾分类,保护地球。

通过宣传垃圾分类的意义提升同学们对垃圾分类这一实际问题的重视;再宣传分类垃圾的具体做法,引导同学们正确的进行垃圾分类,保护环境;最后以标记垃圾桶等方式提醒同学们时刻注意垃圾回收问题。本次活动通过提升同学关注并力行垃圾分类这一侧面来提升同学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并积极参与其中,共同保护地球。

主办:共青团云南大学委员会。

策划承办: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赞助:

全校范围,重点在楠苑、楸苑、梓苑生活区附近。

1、校园的垃圾桶是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在垃圾桶的两边分别贴上日常垃圾的分类情况,哪些属于可回收的哪些属于不可回收的,引导同学们将垃圾分类放,为环保做出自己的微薄贡献。

2、在宿舍园区宣传垃圾分类知识,让每个宿舍的成员们有意识将垃圾分类放,可回收的单独放一边等待唤青同学来收,不可回收及时送垃圾中转站。

3、据调查食堂门口是发传单的集中地,往往到处有传单乱扔得现象,故倡议广大同学看完传单后将传单放到可回收箱内;同时在食堂各个门口设立传单回收桶,方便同学将传单放入其内,定期将传单统一回收(注:楠苑4只,梓苑2只)。

(一)项目活动安排。

(二)具体安排。

5月26日前为前期宣传,出4张宣传海报及一张展板(垃圾分类的一些照片)。

6月8日前,将20张宣传传单粘贴于食堂及各宿舍园区并注意以海报等形式适当宣传。

6月12日至6月16日主要针对不干胶的维护,对有残破,掉落的不干胶进行重新粘贴。

现在学校路边的垃圾桶都是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种的,但许多的同学都没有意识将垃圾进行分类来扔,甚至有的不知道哪些东西是可回收的造成随便扔垃圾桶里的习惯。为了提高同学们的垃圾分类意识,关注环境问题,从个人做起,积极投身环境保护行动中去。以己之力,举手之劳,保护环境。特开展此次垃圾分类活动,以促使广大老师和同学养成良好的习惯,共建和谐美好的校园环境。

不干胶宣传单200*0.5=100(可回收100张,不可回收100张)。

宣传单20*0.5=10(贴于宿舍园区)。

传单回收桶6*40=240。

照片10*1=10。

总计:360元。

1.要保证整个活动的组织性、纪律性、有序性。

2.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公共道德,切实维护学社联和当代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3.提前了解活动当天天气情况及其他突发事件,并制作一套活动应急处理方案,以灵活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4.机动组:青协宣传部:

时间及任务:负责把活动任务及进程及时通知给各个部门,人员的灵活调动,接待嘉宾。各小组完成自己的任务或者各小组的闲散人员立即参与未完成的工作。

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四日。

环境保护策划书

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提升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为企业提高知名度和企业广告效应和社会效益双赢。

三,方法;

醴陵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环境保护乐团,以艺术为载体,用演出的形式,愉悦的方法,为企业办一场晚会,通过主持人宣讲词,1,宣传环境保护知识,2,宣传企业文化及产品介绍。

四,为减少白色污染《减少塑料袋的污染》,只需企业捐赠一定数量(1000只)环保购物袋,并在环保购物袋上印有企业的名称和产品介绍。同晚会同时进行发放到市民手中,还有环保志愿者和主持人的宣讲,一定企业广告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这又何乐而不为呢!

我们的环保乐团,在不断优化壮大,成员有罗小毛教授,株洲市音协副主席,醴陵扬琴协会主席杨丽平老师,曾两进北京神洲大舞台获金奖的史晓林老师。醴陵市的笛子高手周壮谷老师等40位艺术界退休的民间民乐艺人,乐器齐备,技艺精良。他们以民乐艺术为载体,用艺术的形式,愉乐的方法,把环境保护知识连一顿艺术大餐,无私奉献给大家。

我们每个人都有出行到超市购物和到市场买菜的机会和经验,但在购物和买菜时都只想到好拿好提,而没有考虑这些“塑料袋”提回家以后就成了垃圾。污染了我们的环境卫生,增加了生活垃圾量。按一个家庭计算,每天购物和买菜约要拎回5————8只塑料袋,按1000户计算,每日要丢弃5000————————8000只塑料袋。请大家想一想,计算一下,醴陵有多少户人家,有多少个商店和菜市埸。每天要丢弃多少塑料袋变成白色垃圾。可见,要靠大家都行动起来,拒绝或少用塑料袋,减少塑料袋的使用和丢弃,才会使我们的环境好起来。

各位父老乡亲胡戈,朋友们;

根据上面所推理,如以发放1000只环保购物袋为例,那么每日就会减少5000——————8000只塑料袋的使用和丢弃,少产生了多少白色垃圾哦!要少污染多少环境。如果我们大家都来以各种方式,拒绝或少用塑料袋,减少塑料袋的使用和丢弃,我相信我们的环境就会好很多。我们的环卫工人的劳动都会轻松一点!

六,朋友们,想一想,作为商家,通过减少塑料袋的使用,商家其实也减少了成本开支。就拿快餐早点,饮食业为例,一个人早餐消费2元钱,就要产生2只塑料袋和一个塑料杯子,塑料吸管,或是餐合和一次性筷子等。一个早餐店一日要产生多少白色垃圾哦?全城有多少个快餐早点,饮食业店?一日下来又要产生多少白色垃圾哦!这个量又是多少?大家想一想,肯定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现在环境,如此日益恶化,自然灾害频发,我们必需去想一想,我们每个人该为环境保护做点什么?现在我代表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倡导大家,一定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保护环境,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地球!

各位父老乡亲胡戈,朋友们;

每每我们提到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其实,生活垃圾中大部分就是,白色垃圾“塑料袋”,购物包装袋和一次性餐合,一次性筷子等等。每每我们大家搞环境保护活动时,说白了,就是捡白色垃圾“塑料袋”。每次到渌江风光带,状元洲,西山公园,街道搞环境保护活动时,洪水冲来挂着树上的彩旗迎风飘扬,水上漂浮的,路边丢的,也都是白色垃圾“塑料袋”。每次搞保护母亲河活动,到河滩上捡垃圾,还是离不开白色垃圾“塑料袋”。所以,如何减少环境中的白色垃圾“塑料袋”污染,是迫在眉睫的事。更是城市三创,争先创模活动的瓶颈难题。这个难题,而被《章光101》企业龙新平总经理想到了,她愿捐赠500只环保购物袋,发放到市民手中,以达到减少塑料袋立杆见影的效果。

通过这样的晚会宣传,影响力之大之广,既有现实意义又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既有企业的广告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宣传了环境保护知识),我们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愿做企业发达经济腾飞的助推器。环境保护的排头兵先行者,为社会排忧,为政府解难。衷心希望各企业响应。为盼。

宇宙无边,星球无数,但适宜生命万物生存的只有地球。人类只有一个地球。

环境保护策划书

一、活动主题:

让绿色洒遍校园。

二、活动目的:

提高本校学生的环保意识以及综合素质。让学生理。

解环保的重要性,让学生对环境有个深刻了解,使他们自觉去爱护校园环境,爱护自己的生存家园。

三、活动时间:(自己定)。

四、活动地点:西北民族大学(榆中校区)。

五、主办单位:西北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学会,以及各院学生会。

六、活动内容:绿色拼图创意比赛。

七、活动安排:。

1、在11月1日由青志协宣传部进行宣传,张贴海报。

各院学生会组织各院学生收集可回收的垃圾和废旧物品。(eg:电池、纸箱……)。

由青志协购买奖品,制定赛制。(每院参与人员可获得环保书签一个。一等奖一名,奖篮球5个;二等奖两名,奖排球3个;三等奖三名,奖羽毛球拍3副)。

2、11月2日,公布评分标准。可从旧物品的数量、创意的主题、以及拼图的美观程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评分。并打印评分表。

3、11月4日,在体育场进行比赛。并在赛后进行总结。

八、比赛流程:

1、由各院学生会组织自己院的学生在青志协指定区域搬运材料。

2、由青志协派人称量各院废旧物品的重量,并登记,按重量由高到低打分。

3、主持人宣布比赛开始,各院派十人进行拼图比赛。比赛时长2小时。

4、比赛时间结束后,各院分别写出自己的创意介绍以及环保理念。

5、让全校的学生参观,并散发评分表,进行打分。

6、由青志协进行总分,评定奖项,并颁奖。

九、赛后安排:。

1、进行拍照留念。并发到校园网上,进行赛后宣传。加强环保教育。

2、将操场的废旧垃圾处理回收。

3、进行环保知识讲座,深化环保意识。

十、预算:

(略)。

环境保护策划书

东北师范大学物理学院。

20xx年4月20日。

基于全球化的经济的发展,各个国家的环境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污染是全球化的,每个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导致环境污染,而生活环境污染会则更易导致人类生活的混乱。当今的社会到处存在着污染,包括工业上的,农业上的,最贴近人们的则是直接作用于生活的。而今治理环境刻不容缓,环境污染的治理是变得越来越困难。在人类的生产生活中,人们向环境释放污染,而环境对人类又进行反馈,人类对环境产生的污染,最后还是做用于人类。人类对此认识不够,导致环境日趋恶化,也就对环境污染治理带来了极大的麻烦。环境是大家的,但是环境还是后人的,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得为后代着想,给后代人留下一片可以居住的地方。所以我们得对环境做出补偿与保护。在这个大气与水受到严重污染的时候,对环境保护的宣传也就是刻不容缓,宣传可以在学校中进行,但是在社区宣传则更贴近人类的生活,许多的环境污染源都是从社区中排出去的,所以在社区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是有利于对污染源的控制。

1、为了保护越来越恶化的环境,保护人类越来越狭窄的生活环境。

2、为了给后代人留下一片可以生存的环境,也是为了让现在的人更好的生活。

3、让社区中的人们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意识到自己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在宣传的时候,即对社区的人进行教育,使她们理解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的全球化。

4、使社区的人们学会保护环境,知道保护环境从自己做起,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到对环境污染的最小化,使环境的承载有所减少。

社区中的人大都是老人孩子,其中有些人对环境保护的这种想法还是不太理解,所以通过这次在社区中的环境保护的宣传,可以是环境保护理念进入到老人和孩子的脑海里,这就有利于环境的保护。拥有环境保护意识人的人越多,环境受到的破坏则越少。这类宣传活动虽然是比较小型的,但是关键在于对思想的一种转变,对可持续的理解。

1、开展对节约思想的宣传。在生活中,每个家庭或多或少的会浪费一些东西,譬如,一些食品,一些食品的调料,甚至是一些洗涤剂。这些浪费的东西,大多都是通过下水道排出了每个家庭,但是这些都对环境有很大的污染。

2、开展对环境保护法的宣传。这样,让社区中的人可以理解到环境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使大家可以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看待环境问题,对环境保护这件事看待的正式点。环境保护已经不是一件小事,如果处理不好,是会负法律责任的。

3、开展对生活出行方面上保护环境的小知识的宣传。在生活上,很多小细节,都是不容忽视的。生活上,很多洗涤剂对水源都是有很大的污染,比如洗衣粉,含磷洗衣粉会导致水体的富营养化。而在洗餐具的时候使用过多洗洁精,而且没有清理干净的话,被人摄入后,会导致一定的健康损坏。而且,一些油污还会污染下水道,进而污染水资源。环境是有一定的自净能力的,所以,只要在家里做菜时,少加点油,洗餐具的时候少用点洗洁精,这样,对环境的污染就会减少,有利于环境的自净。

总用时一个星期。

1、在前三天,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迫切性。

2、在后面的四天内,向社区中的人宣传保护环境的小方法,小措施。教会社区中的人,如何在生活中做到节约,做到对环境的最小污染。

成员组成及分工:成员为东北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保护学院的部分学生,分工为,一部分学生在社区中心开展宣传会,一部分同学上门指导,指导如何在家居生活中,做到对环境的保护。

环境保护策划书

绿化环境,净化心灵,环境美化,以我为荣。

二、活动背景。

人人都是保护环境的关键一环,从小事坐起、从一点一滴坐起,人人参与才能创建我们美好的绿色家园。本次活动旨在加强相互交流,并借此为平台,向地大学子宣传环境保护,并倡导身体力行,引导大家积极投入到学校环保建设上来,为建设绿色大学而不懈奋斗。

三、活动目的和意义。

1、增强大家的环保意识,普及环保知识,提倡环保文化,积极响应“保护环境,从身边做起”的号召。

2、把环境保护的理念贯彻到我们日常生活中来,提高我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并将学校环保理念带到社区与家庭,形成三者间良好的互动。

3、保护环境可以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后代。

四、活动的前期准备。

1、张挂横幅,张贴标语。

2、召开会议,介绍本次活动具体情况。

3、组织全校性的志愿活动,吸引更多学生参加该活动。

4、积极号召各社团、协会共同参与进来。

五、活动时间。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六、活动地点。

太学广场。

七、活动的参与对象。

全体师生。

八、活动的主办单位。

第三小组。

九、活动的内容。

1、展出有关保护环境主题的宣传图片,在校园内宣传环境保护,发扬“环境保护,从我做起”。

2、组织小组成员和志愿者开展清除校内垃圾公益活动,更为广泛的宣传环保。为了地球的明天,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努力,要好好地保护环境。

于此,我们提出以下倡议:。

1、不乱扔垃圾,垃圾分类。

2、少用塑料袋,自带手提袋。

3、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筷子、一次性饭盒、一次性纸杯。

4、坚持使用节能产品。

5、节约水资源,杜绝浪费。

6、不浪费粮食,坚持文明行文。

7、爱护花草树木,不破坏城市绿化,积极参加绿化植树活动。

8、尽量以步带车,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十、活动经费预算。

1.横幅两条。

2.宣传单500张。

附:注意事项。

1、大家注意安全问题。

2、注意团队合作。

环境保护策划书

提高学生环保意识,改变不良生活习惯。

1.阐明这次活动的目的,引入主题主持人发言宣布活动开始。

3.同学相互发表评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对未来进行想象,活跃气氛。

使同学们深深的感受到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保护自己美丽的家园,美丽的地球,增强了同学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从各自的内心发出“我们要共同保护环境”的心声。

环境保护策划书

提高本校学生的环保意识以及综合素质。让学生理。

解环保的重要性,让学生对环境有个深刻了解,使他们自觉去爱护校园环境,爱护自己的生存家园。

(自己定)。

西北民族大学(榆中校区)。

西北民族大学青年志愿者学会,以及各院学生会。

绿色拼图创意比赛。

1、在11月1日由青志协宣传部进行宣传,张贴海报。

各院学生会组织各院学生收集可回收的垃圾和废旧物品。(eg:电池、纸箱……)。

由青志协购买奖品,制定赛制。(每院参与人员可获得环保书签一个。一等奖一名,奖篮球5个;二等奖两名,奖排球3个;三等奖三名,奖羽毛球拍3副)。

2、11月2日,公布评分标准。可从旧物品的数量、创意的主题、以及拼图的美观程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评分。并打印评分表。

3、11月4日,在体育场进行比赛。并在赛后进行总结。

1、由各院学生会组织自己院的学生在青志协指定区域搬运材料。

2、由青志协派人称量各院废旧物品的重量,并登记,按重量由高到低打分。

3、主持人宣布比赛开始,各院派十人进行拼图比赛。比赛时长2小时。

4、比赛时间结束后,各院分别写出自己的创意介绍以及环保理念。

5、让全校的学生参观,并散发评分表,进行打分。

6、由青志协进行总分,评定奖项,并颁奖。

1、进行拍照留念。并发到校园网上,进行赛后宣传。加强环保教育。

2、将操场的废旧垃圾处理回收。

3、进行环保知识讲座,深化环保意识。

(略)。

环境保护策划书

20xx年5月21日(星期六)上午。

代县雁门关景区。

爱护环境、美化景区;环保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

参加人员:

爱心团成员。

5月19日中国旅游日,雁门关景区涌入了大量游客,随之景区产生了许多垃圾,活动主要是宣传公益环保的理念,捡拾雁门关景区的白色垃圾,宣传志愿精神,做一次有益于身心健康又促进团队交流的爱护环境活动。

1、要求所有参加活动人员必须于5月21日上午9:00统一到县招待所集合,9:20准时乘车出发。

2、预计10点钟到达景区,到达景区后由孙虎中具体安排活动分组情况及交待活动注意事项。

2、队员在活动过程中如有时需提前离开,请及时告知活动后勤保障负责人张俊峰(联系电话:133333333所有志愿者必须统一穿着志愿者马甲。

3、驾车途中和开展活动时,要求所有参加者必须注意自身安全,不开意气车、不做危险事。

4、儿童参加活动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陪同,否则不允许参加,以免发生意外;。

5、活动中严禁用火,请参加者注意安全,以免出现意外;并时时做好自我保护;。

1、此次活动需要自备捡垃圾夹子、垃圾袋、手套等。

2、如因外力因素取消活动,将于20:00之前会在微信群发公告通知大家;。

3、本次活动属个人自愿参加的.户外公益环保活动,参加者应有集体精神,相互照顾。

4、活动的前一天请避免过度的运动,少喝最好不要喝酒并保证充足的睡眠;。

5、请大家参加活动时携带身份证;。

环境保护策划书

用行动诠释“爱”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团员青年的“爱国爱家爱环境”的责任感,进一步丰富了广大团员青年的文化生活,增强了团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生命力,传递人与人间的宝贵友谊,激发了团员青年参加组织生活的热情,促进了广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以致学生能够全面成长成才。特举办此次团日活动。

主办单位:环境学院团总支。

承办单位:环境学院环工122团支部。

环境学院环工122团支部全体成员。

(邀请两位助班和班主任与我们同行)。

活动时间:11月中旬。

活动地点:越秀公园,南越王博物馆。

part1前期准备。

a、召开班级会议,讨论活动形式和内容,确定方案;。

b、各班委分工合作,做好活动动员工作以及安排好前期准备工作;。

d、进行宣传工作。

a、发放宣传单,邀请广大仲恺人横幅签名,来支持环工122的团日活动;(11月上旬在学校设摊位)。

b、张贴宣传海报对该次团日活动进行宣传;。

c、通过网络进行宣传。

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如各性质q群,学院网站进行宣传……。

part2活动当日安排。

a、早上8:00从仲恺出发(坐地铁前往);。

b、上午参观南越王博物馆:

c、中午在越秀公园野餐,进行一些团体放松小游戏;。

d、下午游玩越秀公园;。

e、团日活动结束,点清人数,集体回校。

附注:

1、活动当日的食物和饮品自备;。

2、野餐后,需整理干净场地;。

3、每个人注意安全问题;。

4、不要大范围走散,注意团体性。

part3活动后续工作安排。

a、整理活动当天所有拍摄的照片,资料上传到博客上;。

b、在博客上发表日志感想和当天发生的事情;。

c、待博客完善后,将博客发放到各种性质的q群里,邀请他人点击支持;。

d、写活动总结。

a、加强对支部团员的“爱国爱家爱环境”教育,培养支部团员思想道德素质;。

b、加强班风、校风建设,增强各团支部的凝聚力,提高大家活动积极性。

c、作为班级同学之间交流的一个好机会,促进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班级凝聚力,使我支部能够更加的团结。

d、让当代大学生通过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产生社会荣辱感以及强烈的爱国思想。

环境保护策划书

更应该提高环保意识,增强环保理念,为保护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但是我国目前的环保状况并不乐观,人们并没有把环保落实到日常的生活中。

二、活动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环保意识,学联会组织了这次环保活动,以促进广大学生养成自觉保护校园环境的良好习惯。

同时公民的环保意识仍然不是很高,而我们大学生更加应该了解全新的环保理念,给广大的市民起到一个表率的作用。

三、活动主题:让世界多一抹绿色。

四、活动时间地点。

时间:四月八日(本周日)。

地点:大城山。

五、活动方式。

1、数码相机一台;

2、旗帜标语一条;

3、垃圾袋若干;

4、签字笔25支。

5、传单50份。

6、工作牌十几个。

六、活动流程。

(一)准备活动:

1、生活部组织三名部员去大润发置办25支签字笔和25只垃圾收集袋;另派两名部员去置办一条旗帜标语:主题“让世界多一抹绿色”。

2、打印传单。

3、制作工作牌。

(二)活动内容。

8:30热力办公室集合,并分配任务。

9:00集体出发。

大约九点半到大城山,到达大城山之后,先组织部员熟悉大城山环境,并在途中捡垃圾并拍照。

七、经费预算。

1、帜标语一条30元2、垃圾收集袋3元。

共计约30元人民币。

八、活动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

活动负责单位:河北联合大学学联会。

主要参与者:各部成员。

九、注意事项。

1、骑车去大城山的各部部员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2、各活动中部员要注意安全和礼貌。

3、部员统一穿校服。

环境保护策划书

绿化环境,净化心灵,环境美化,以我为荣。

人人都是保护环境的关键一环,从小事坐起、从一点一滴坐起,人人参与才能创建我们美好的绿色家园。本次活动旨在加强相互交流,并借此为平台,向地大学子宣传环境保护,并倡导身体力行,引导大家积极投入到学校环保建设上来,为建设绿色大学而不懈奋斗。

1、增强大家的环保意识,普及环保知识,提倡环保文化,积极响应“保护环境,从身边做起”的号召。

2、把环境保护的理念贯彻到我们日常生活中来,提高我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并将学校环保理念带到社区与家庭,形成三者间良好的互动。

3、保护环境可以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后代。

1、张挂横幅,张贴标语。

2、召开会议,介绍本次活动具体情况。

3、组织全校性的志愿活动,吸引更多学生参加该活动。

4、积极号召各社团、协会共同参与进来。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太学广场。

全体师生。

第三小组。

1、展出有关保护环境主题的宣传图片,在校园内宣传环境保护,发扬“环境保护,从我做起”。

2、组织小组成员和志愿者开展清除校内垃圾公益活动,更为广泛的宣传环保。为了地球的明天,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努力,要好好地保护环境。

于此,我们提出以下倡议:。

1、不乱扔垃圾,垃圾分类。

2、少用塑料袋,自带手提袋。

3、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筷子、一次性饭盒、一次性纸杯。

4、坚持使用节能产品。

5、节约水资源,杜绝浪费。

6、不浪费粮食,坚持文明行文。

7、爱护花草树木,不破坏城市绿化,积极参加绿化植树活动。

8、尽量以步带车,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1.横幅两条。

2.宣传单500张。

附:注意事项。

1、大家注意安全问题。

2、注意团队合作。

环境保护策划书

在今天,环境危机造成全球降水重新分配,冰川和冻土消融,海平面上升等,既危害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更威胁人类的食物供应和居住环境。科学家和政治家警告说,除非采取紧急的应对措施,否则随着环境危机的不断加剧,数百万的贫困人民将遭受饥饿、干渴、洪水和疾病的困扰。在这样的时候,我们举办一个关注地球、关注世界环境的摄影展。向人们展示世界的美好,自然的魅力,同时能够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严重性,以此有意识地在生活当中加强环保观念,约束自己的行为习惯,从每一处生活细节入手,让绿色的生活习惯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

宣传环保理念,传播环保思想,普及环保知识。

一次公益性的环保宣传活动;同时环协希望将其做成本学期的一项主要大型活动,联合研一研会及南京市环保局宣教科、南京市绿石环境保护协会等机构,扩大其参与面和影响力。

主办:

南京大学环境协会。

南京大学环境学院。

南京大学团委。

联合单位:

世界自然保护协会。

南京市环保局宣教科。

南京大学校研究生会。

协办:

绿石组织中的南京各大高校环境保护协会及部分外地高校。

1.保护环境主题的摄影作品均可参赛,可以反映负面题材,也可进行正面宣传。

特别鼓励以下范围题材:

生物保护类:表现各类生物尤其是野生物种的生活处境与保护。

社区发展类:社区环保工作相关图片故事,鼓励老百姓自己拍摄。

气候变化类:反映气候变化与人类活动的相互影响的图片。

2.本次比赛不限单幅和组照,传统照片和数码照片均可参赛。除纪实类作品外,可以对作品进行后期处理。

3.所有报送作品需附作品标题、简要说明(包括拍摄地点、时间、作品特点等)、作者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交多幅作品的需自定编号。

南京大学全体师生及兄弟院校。

各学生社团和民间环保组织。

全国各地的摄影爱好者。

本次比赛不分专业组和业余组。

(待联系)。

一等奖:1名1000元。

颁发证书。

二等奖:5名200元。

颁发证书。

三等奖:10名100元。

颁发证书。

优秀奖:20名纪念品。

颁发证书。

1、参展者必须拥有参展作品的版权。参展作品须为本人作品且未经公开刊登发表,不得抄袭、拷贝、仿冒,评审后如被检举经主办方查证属实者,取消获奖资格,取消之奖项不再替补。如已领奖项者,主办方将追回原奖项。

2、获奖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归大赛主办方所有。主办方有权将获奖作品不限次数使用于相关的公开展示、刊登、制作、广告、宣传及刊印等,不再向作者另付稿酬。定任何第三方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转载或用于商业目的。

3、大赛主办方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七十一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策划书

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然而垃圾的回收与利用却被垃圾分类这一问题所限。当今社会,垃圾回收并非技术问题,而是人们没有较强的垃圾分类回收的意识。

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在校学生组成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技能性,其成员具有奉献自己,服务他人的精神。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长期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并积极开展与宣传环境保护活动。在经过调查了解后发现同学们没有较强的环境保护与垃圾分类的意识,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决定开展宣传垃圾分类,保护环境的活动。

垃圾分类,保护地球

通过宣传垃圾分类的意义提升同学们对垃圾分类这一实际问题的重视;再宣传分类垃圾的具体做法,引导同学们正确的进行垃圾分类,保护环境;最后以标记垃圾桶等方式提醒同学们时刻注意垃圾回收问题。本次活动通过提升同学关注并力行垃圾分类这一侧面来提升同学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并积极参与其中,共同保护地球。

主办:

策划承办:

赞助:

全校范围,重点在楠苑、楸苑、梓苑生活区附近

1、校园的垃圾桶是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在垃圾桶的两边分别贴上日常垃圾的分类情况,哪些属于可回收的哪些属于不可回收的,引导同学们将垃圾分类放,为环保做出自己的微薄贡献。

2、在宿舍园区宣传垃圾分类知识,让每个宿舍的成员们有意识将垃圾分类放,可回收的单独放一边等待唤青同学来收,不可回收及时送垃圾中转站。

3、据调查食堂门口是发传单的.集中地,往往到处有传单乱扔得现象,故倡议广大同学看完传单后将传单放到可回收箱内;同时在食堂各个门口设立传单回收桶,方便同学将传单放入其内,定期将传单统一回收(注:楠苑4只,梓苑2只)。

(一)项目活动安排

(二)具体安排

5月26日前为前期宣传,出4张宣传海报及一张展板(垃圾分类的一些照片)

6月8日前,将20张宣传传单粘贴于食堂及各宿舍园区并注意以海报等形式适当宣传

现在学校路边的垃圾桶都是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种的,但许多的同学都没有意识将垃圾进行分类来扔,甚至有的不知道哪些东西是可回收的造成随便扔垃圾桶里的习惯。为了提高同学们的垃圾分类意识,关注环境问题,从个人做起,积极投身环境保护行动中去。以己之力,举手之劳,保护环境。特开展此次垃圾分类活动,以促使广大老师和同学养成良好的习惯,共建和谐美好的校园环境。

不干胶宣传单200x0.5=100(可回收100张,不可回收100张)

宣传单20x0.5=10(贴于宿舍园区)

传单回收桶6x40=240

照片10x1=10

总计:360元

1.要保证整个活动的组织性、纪律性、有序性。

2.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公共道德,切实维护学社联和当代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3.提前了解活动当天天气情况及其他突发事件,并制作一套活动应急处理方案,以灵活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4.机动组:青协宣传部:

时间及任务:负责把活动任务及进程及时通知给各个部门,人员的灵活调动,接待嘉宾。各小组完成自己的任务或者各小组的闲散人员立即参与未完成的工作。

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爱国爱家爱环境”主题团日活动策划书

一:团日活动主题

爱国爱家爱环境

二:活动口号

用行动诠释“爱”

三:活动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团员青年的“爱国爱家爱环境”的责任感,进一步丰富了广大团员青年的文化生活,增强了团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生命力,传递人与人间的宝贵友谊,激发了团员青年参加组织生活的热情,促进了广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以致学生能够全面成长成才。特举办此次团日活动。

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环境学院团总支

承办单位:环境学院环工122团支部

五:活动对象

环境学院环工122团支部全体成员

(邀请两位助班和班主任与我们同行)。

六、时间安排(地点)

活动时间:11月中旬

活动地点:越秀公园,南越王博物馆

七、活动流程

part1前期准备

a、召开班级会议,讨论活动形式和内容,确定方案;

b、各班委分工合作,做好活动动员工作以及安排好前期准备工作;

c、拟定活动策划书;

d、进行宣传工作

a、发放宣传单,邀请广大仲恺人横幅签名,来支持环工122的团日活动;(11月上旬在学校设摊位)

b、张贴宣传海报对该次团日活动进行宣传;

c、通过网络进行宣传

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如各性质q群,学院网站进行宣传……

part2活动当日安排

a、早上8:00从仲恺出发(坐地铁前往);

b、上午参观南越王博物馆:

c、中午在越秀公园野餐,进行一些团体放松小游戏;

d、下午游玩越秀公园;

e、团日活动结束,点清人数,集体回校。

附注:

1、活动当日的食物和饮品自备;

2、野餐后,需整理干净场地;

3、每个人注意安全问题;

4、不要大范围走散,注意团体性。

part3活动后续工作安排

a、整理活动当天所有拍摄的照片,资料上传到博客上;

b、在博客上发表日志感想和当天发生的事情;

c、待博客完善后,将博客发放到各种性质的q群里,邀请他人点击支持;

d、写活动总结。

八、活动意义

a、加强对支部团员的“爱国爱家爱环境”教育,培养支部团员思想道德素质;

b、加强班风、校风建设,增强各团支部的凝聚力,提高大家活动积极性。

c、作为班级同学之间交流的一个好机会,促进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班级凝聚力,使我支部能够更加的团结。

d、让当代大学生通过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产生社会荣辱感以及强烈的爱国思想。市与环境保护学院的部分学生,分工为,一部分学生在社区中心开展宣传会,一部分同学上门指导,指导如何在家居生活中,做到对环境的保护。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相关活动,或者在本省管辖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海陆统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相结合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海洋环境保护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组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调查处理依法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六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行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共享。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和规范,组织对本级行政区所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并加强对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需要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第十一条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所辖海域进行海洋环境调查评价。调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以及重点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赤潮、风暴潮、海啸、重大海上污染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沿海石化、运输、能源、制造、冶金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并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发生赤潮、风暴潮、海啸、重大海上污染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和海事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防止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四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当事人应当立即控制或者消除污染,并向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

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所需费用,依法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五条相邻海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合作,建立相邻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协调机制。对可能影响相邻市、县海洋环境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邻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相邻市、县人民政府有不同意见的,可提请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海洋、渔业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海洋、渔业和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态区域和海洋景观的保护,组织开展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实施近海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十八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鱼礁建设,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人工鱼礁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鱼礁礁区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监测。

第十九条船舶航经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采取限制航行速度等措施,防止对海洋保护动物的伤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二十条依法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周围海域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活动。

禁止在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砍伐、爆破、射击等破坏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限制在半封闭海湾、河口海域兴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因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需要确需建设的,不得对水体交换、潮汐通道、行洪和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并在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划定海砂禁采区。

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按照批准的海域范围和方式开采,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的安全。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防止造成海岸侵蚀。

第二十三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由相应专业技术机构编制的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生态安全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基本情况、主要生态特性和培育条件,以及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可能产生的生态危害和避免生态危害的措施。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生态安全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批准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先进行可控制实验,发现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和评估,发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容量,制定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制定所辖区域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不得低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入海河口海域水质要求。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七条设置入海排污口及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经依法批准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加强对入海排污口和陆源污染物排海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废水不符合周边海域水质环境质量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其迁移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沿海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临海宾馆、饭店、旅游场所的污水未实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建造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临海工业园区应当根据防治污染的需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离岸排放。

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域,控制养殖规模。

海水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渔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渔药,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不得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提水式养殖场、种苗场对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必须作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殖区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渔业养殖环境要求的,不得批准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第三十一条沿海大中型港口应当建立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实行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理。

船舶及海上生产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废水、压载水、废弃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其垃圾、生活污水、压载水等污染物应当按规定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处理。

第三十二条填海、围海工程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料。填海工程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使用海域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拒不清除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污染事故,对水生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款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法收取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陆域排污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水生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评价结果和补救措施应当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成部分。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进行不少于十日的.公示。

第三十八条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从其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军事用海的,必须征求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海、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一条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核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必要应急设施的,由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暂扣违法作业工具: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物料填海或者未按批准方式填海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引进的海洋动植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含病原体养殖废水的。

第四十七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赤潮等海洋自然灾害未及时通报或者公告,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不按规定审批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

(四)不按规定审批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六)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策划书

为醴陵争先创优,建设生态醴陵,减少白色污染《减少塑料袋的使用和对环境的污染》。

二,目的;

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提升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为企业提高知名度和企业广告效应和社会效益双赢。

三,方法;

醴陵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环境保护乐团,以艺术为载体,用演出的形式,愉悦的方法,为企业办一场晚会,通过主持人宣讲词,1,宣传环境保护知识,2,宣传企业文化及产品介绍。

四,为减少白色污染《减少塑料袋的污染》,只需企业捐赠一定数量(1000只)环保购物袋,并在环保购物袋上印有企业的名称和产品介绍。同晚会同时进行发放到市民手中,还有环保志愿者和主持人的宣讲,一定企业广告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这又何乐而不为呢!

我们的环保乐团,在不断优化壮大,成员有罗小毛教授,株洲市音协副主席,醴陵扬琴协会主席杨丽平老师,曾两进北京神洲大舞台获金奖的史晓林老师。醴陵市的笛子高手周壮谷老师等40位艺术界退休的民间民乐艺人,乐器齐备,技艺精良。他们以民乐艺术为载体,用艺术的形式,愉乐的方法,把环境保护知识连一顿艺术大餐,无私奉献给大家。

我们每个人都有出行到超市购物和到市场买菜的机会和经验,但在购物和买菜时都只想到好拿好提,而没有考虑这些“塑料袋”提回家以后就成了垃圾。污染了我们的环境卫生,增加了生活垃圾量。按一个家庭计算,每天购物和买菜约要拎回5————8只塑料袋,按1000户计算,每日要丢弃5000————————8000只塑料袋。请大家想一想,计算一下,醴陵有多少户人家,有多少个商店和菜市埸。每天要丢弃多少塑料袋变成白色垃圾。可见,要靠大家都行动起来,拒绝或少用塑料袋,减少塑料袋的使用和丢弃,才会使我们的环境好起来。

各位父老乡亲胡戈,朋友们;

根据上面所推理,如以发放1000只环保购物袋为例,那么每日就会减少5000——————8000只塑料袋的`使用和丢弃,少产生了多少白色垃圾哦!要少污染多少环境。如果我们大家都来以各种方式,拒绝或少用塑料袋,减少塑料袋的使用和丢弃,我相信我们的环境就会好很多。我们的环卫工人的劳动都会轻松一点!

六,朋友们,想一想,作为商家,通过减少塑料袋的使用,商家其实也减少了成本开支。就拿快餐早点,饮食业为例,一个人早餐消费2元钱,就要产生2只塑料袋和一个塑料杯子,塑料吸管,或是餐合和一次性筷子等。一个早餐店一日要产生多少白色垃圾哦?全城有多少个快餐早点,饮食业店?一日下来又要产生多少白色垃圾哦!这个量又是多少?大家想一想,肯定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现在环境,如此日益恶化,自然灾害频发,我们必需去想一想,我们每个人该为环境保护做点什么?现在我代表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倡导大家,一定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保护环境,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地球!

各位父老乡亲胡戈,朋友们;

每每我们提到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其实,生活垃圾中大部分就是,白色垃圾“塑料袋”,购物包装袋和一次性餐合,一次性筷子等等。每每我们大家搞环境保护活动时,说白了,就是捡白色垃圾“塑料袋”。每次到渌江风光带,状元洲,西山公园,街道搞环境保护活动时,洪水冲来挂着树上的彩旗迎风飘扬,水上漂浮的,路边丢的,也都是白色垃圾“塑料袋”。每次搞保护母亲河活动,到河滩上捡垃圾,还是离不开白色垃圾“塑料袋”。所以,如何减少环境中的白色垃圾“塑料袋”污染,是迫在眉睫的事。更是城市三创,争先创模活动的瓶颈难题。这个难题,而被《章光101》企业龙新平总经理想到了,她愿捐赠500只环保购物袋,发放到市民手中,以达到减少塑料袋立杆见影的效果。

通过这样的晚会宣传,影响力之大之广,既有现实意义又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既有企业的广告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宣传了环境保护知识),我们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愿做企业发达经济腾飞的助推器。环境保护的排头兵先行者,为社会排忧,为政府解难。衷心希望各企业响应。为盼。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对已建的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必须关闭、停产。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化和贫瘠化;积极推广生物技术,生产有机食品;防止畜禽养殖污染,采取措施防止农用化学物质的散逸、流失;推广经济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

第十二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工程建设、海上运输和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林木覆盖率。

除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药品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提高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建设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对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应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第二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四条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二至五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对在监督指导中发现的下列情况,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处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应当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全面和足额征收的;。

(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政府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在已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

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第五章防止新污染。

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听证。

第三十六条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小)生产企业。

第三十七条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禁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进入本行政区;确需进口废物作为原料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口。

第四十条省外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的,由引进单位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污染的治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

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课题,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攻关,并通过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规定污染治理目标和期限。排污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保证环境治理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四十五条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经处理的污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

第四十七条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

第四十八条城区内的排污单位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材料供应和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六)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八)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九)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

(十)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除按规定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处应缴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八)项行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排污费的,应当如数追回,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污未超过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无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由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三同时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评价所得,并可处以评价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评价单位的资格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或者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其退运,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限期治理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淘汰生产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生产设备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因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指控致害人,被指控致害人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排污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危害因双方责任造成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者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调查结论对污染责任进行认定,制作污染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当事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支持、包庇、放任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致使辖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承担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洋环境保护法

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才能保障人体健康,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政府。

工作计划。

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海陆兼顾,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环保优先方针,采取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投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资金,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它有关海洋开发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所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政府管辖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六条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纳入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实行责任考核、追究制度。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区海洋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等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海洋环境的公益性活动。对举报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和保护、改善海洋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对各部门和沿海各地区的要求以及海洋生态建设项目的安排等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沿海开发总体规划、海域使用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省及设区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近海和重点海域进行海洋资源与环境的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海洋化学、海洋生物与生态等近岸海洋环境状况、主要入海河口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与规范,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加强监测监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统一管理,实行资源共享。

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有关的计量认证。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岸直接入海的排污口和入海河口上溯三十公里范围内的排污口的监测、监视、调查和评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岸直接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以及入海河口断面水质的监测和监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监视资料。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直接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以及入海河口断面水质有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海洋灾害性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完善应急体系,制订。

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和海洋灾害性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信息。

沿海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赤潮的监测、监视和应急制度,重点加强对海州湾、长江口等易发赤潮海域的监测、监视,做好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工作。

当发生赤潮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海洋、环保、渔业、工商、卫生等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轻赤潮危害。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赤潮及时向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防灾减灾起到重要作用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环保、海洋、渔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实行联合执法。

海洋、渔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依法处理或者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海洋自然环境的状况和特点,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典型性生态系统加强保护,建设人工鱼礁、实施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整治、恢复和保护海洋生态。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与海洋特别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可以在沿海划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对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下列重点海域,禁止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开挖海砂,并严格控制其他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珍品保护区;。

(二)重点渔场及海洋生物种质资源繁育场;。

(三)辐射沙洲海底沙脊群;。

(四)牡蛎礁、贝壳堤、海蚀地貌等自然遗迹所在海域;。

(五)重点增养殖区;。

(六)海滨浴场;。

(七)其他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重点海域。

第二十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管理与保护,控制对滨海湿地的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滨海湿地的,应当符合本省海洋功能区划、湿地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在入海河口等兴建影响潮汐通道、降低水体交换能力以及加剧海洋演变速度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需要确需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必要的海洋环境保护或者生态修复措施。

依法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地貌、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合理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控制养殖规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海洋增殖、养殖项目需要设置人工鱼礁等特殊设施的,应当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论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先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对所管辖海域、海岛和海岸带境外引进物种的调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数量分配方案。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数量分配方案,制定管辖的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沿岸直接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口上溯三十公里范围内排污口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核准主要污染源排污量时,应当符合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数量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降耗减排的目标要求,对现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制定减排计划,并逐级分解到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减排计划实施方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

第二十六条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入海河流,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主要入海河流市界断面水质的监测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界断面水质的监测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中未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已建的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上述工业生产项目,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整顿期满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沿海陆域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未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污水离岸排放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十条在沿海从事港口、码头作业和旅游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备防治污染的设备、设施,及时处理其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防止进入海域污染海洋环境。

第三十一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在报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有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停止建设或者运行,主动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原批准或者核准机关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有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改正等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在沿海港口进行港内作业的船舶或者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应当对其污水排放设施采取铅封措施,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清理、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发生上述情形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清除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需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肇事船舶经营者或者所有者承担的,船舶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者缴纳手续。

第三十六条禁止向海洋倾倒汞及汞化合物、强放射性物质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废弃物。

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氟化合物等国家规定的二、三类废弃物,确需倾倒的,应当进行预处理,依法申领倾倒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倾倒。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依法缴纳的海洋工程排污费、陆域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的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全部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滨海城市及沿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陆域排污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排污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加大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地貌、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采取铅封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实施。

第四十四条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或者越权批准、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三)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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