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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总结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专业14篇)

时间:2023-11-06 22:36:09 作者:FS文字使者 会计工作总结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专业14篇)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以便更好地发展自己。月工作总结是一种重要的自我反思和自我评价的方式,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身的优势和短板。在写月工作总结时,我们需要用简明、明确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总结,让读者一目了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参考和参考。

会计工作总结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平时学习不够积极、主动。基本上都是遇到问题才去学习,对学习内容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深。

2、日常工作中不够努力,自己虽然尽职尽责地工作,但是工作的度主动性有待提高,有时只满足于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3、针对支付岗这个岗位,因为接触时间不长,对有些业务还不是很熟练。

4、账务方面主要是会知计科目不太熟悉,关于往来方面的账容易弄错。

5、工作条理性有些不足。

1、加强学习,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重点加强业务方面知识的学习,业务以外的知识也要适当涉及道,还要及时了解当前的政策、法规。

2、工作要有热情,要用积极的心态去工作。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帮着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3、对业务上版的事要多加练习,遇到不懂的地方要虚心请教。

4、针对会计科目不太熟悉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多看这方面的书籍,还可以看看以前同类型的账,争取尽快胜任这份工作。

5、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做好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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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建兵(f_accounting@)。

摘要:本文是对我国鉴定立法的专题性研究。文章从分析我国目前鉴定制度的缺陷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指出我国鉴定立法的不足和滞后性,论证了鉴定立法的必要性,并从鉴定机构、鉴定权、鉴定人、鉴定对象和范围、鉴定标准化、鉴定程序、鉴定法律责任、鉴定在非诉讼案件中的运用和涉外司法鉴定等方面对立法内容进行了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鉴定制度鉴定立法必要性立法思考。

1、鉴定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鉴定机构的设置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随意性大,导致鉴定机构林立,职责不清,性质不明;鉴定机构设置不科学,多系统重复设置,建制不规范,各系统中侦鉴不分、审鉴不分的违反法制原则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也造成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不良现象;无权威性的中心调控机构,多头鉴定、多次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分歧大且难以协调,增加了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成本,不利于及时打击、惩罚犯罪和解决纠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无章可循,处于无序和混乱的状态;鉴定机构分散导致人员和仪器设备分散,不能充分发挥整体技术优势,各地区鉴定发展不平衡,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

2、鉴定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虽然规定了鉴定的权限,但对鉴定权的具体执掌无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鉴定机构的职责不清,管辖范围不明,也无相应的管理规定;鉴定权的监督管理空白,滥用鉴定权,出现徇私、徇情鉴定和贪赃鉴定等违法犯罪行为。

3、鉴定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诉讼法只原则性地规定了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对鉴定资格、条件无具体规定,造成不具备鉴定资格、条件的人员违法鉴定、越权鉴定的情况普遍发生;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统一法律规范,鉴定随意性大,鉴定工作质量不高,严重损害了鉴定的权威性;鉴定人员的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晋升奖惩制度不健全,无有效激励机制,鉴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待遇得不到解决,鉴定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造成实践中鉴定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鉴定队伍不稳定,鉴定后备人才缺乏,鉴定人员的水平不高且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鉴定工作的质量。

4、鉴定对象和鉴定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对鉴定对象和范围无明确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专门性问题”,使鉴定的范围过窄或过宽,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出现了有些案件无人受理的情况,如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很多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公安机关因无此鉴定门类而无力承担;将“专门性问题”规定为鉴定对象极不科学,造成实践中鉴定对象和鉴定目的、鉴定要求混淆不分,影响了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5、鉴定标准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各专业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鉴定标准(法医鉴定方面已颁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同一鉴定门类特征分类不规范、不统一,鉴定名词、术语五花八门,给实践中审查和运用鉴定结论带来困难;鉴定的科学依据不全面、不充分,影响了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6、鉴定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对鉴定程序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完善,没有确定鉴定的原则,鉴定活动无统一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各地区各部门各自为政、自行其事的问题严重。

7、对违法鉴定的行为处罚规定不明确,没有一套保证鉴定依法、客观进行的有效处罚措施。

此外,在鉴定的基本方面如鉴定权的内容、鉴定的组织实施、鉴定在非诉讼性案件中的适用、涉外司法鉴定及司法鉴定协助等方面存在空白。

出现以上问题并非偶然,这是与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立法现状分不开的。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现状是:1、在鉴定方面无专门的法律,鉴定领域内的一些基本问题无法律规定,有关鉴定的规定和条款数量少,且都散见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之中。2、诉讼法中有关鉴定的规定和条款都是原则性的,针对鉴定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条款不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执行。3、公、检、法、司各部门虽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是部门立法,层次低,对内不对外,而且带有明显的部门色彩,缺乏普遍约束力。目前这种立法状况,与司法实践相比较而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远远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五大已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这必将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作为国家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门的司法鉴定制度,也应更加健全和完善,这是健全法制和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对鉴定来讲,依法治理是促进司法鉴定工作和司法鉴定科学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保证和唯一途径。只有制定一部系统的鉴定法,同时建立健全配套的鉴定法规体系和鉴定规则,才能够真正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才能逐步地形成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新时期法制建设相适应的司法鉴定制度。只有通过鉴定立法,规定鉴定机构的最佳设置和上下级关系,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活动原则,才能充分发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积极作用,真正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只有通过鉴定立法,统一鉴定标准,规范鉴定程序,才能使鉴定工作最终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证鉴定的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只有通过鉴定立法,规定鉴定人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规定鉴定人员及鉴定后备人才的教育培训制度、管理制度和晋升奖惩制度,才能充分地调动鉴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活跃鉴定科研气氛,推动鉴定工作的迅速发展。

二、立法思考。

纵观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和鉴定立法甚为薄弱的情况,要制定系统的鉴定法必须要有一个科学、全面、完整、系统的规划。根据司法鉴定领域内的种种弊端,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发展需要和未来可能,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关于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必须坚持有利于鉴定开展,有利于提高鉴定效率,有利于鉴定的发展和法律监督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的习惯,考虑鉴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和各种因素,应主要解决我国目前鉴定机构分散、重复和管理混乱的问题,以求形成科学、合理而又规范的机构体系。

2、在地区(市)级以上的鉴定机构中设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主要是负责鉴定疑难案件,协调鉴定分歧,起指导、仲裁的作用。为密切配合侦查、检察、审判活动,可在县(区)级和地区(市)级的鉴定机构中派出技术小组,派驻县、地区(市)公、检、法机关中,或保留公、检、法三机关(只限于县、地区级)现有的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主要承担技术取证工作。派出的'技术小组和保留的技术人员一般只负责现场的勘验、检查,只利用技术手段和方法来发现、固定和提取证据,而不从事鉴定工作。

按照这样的规划设置机构,既可以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保持超然的独立性,真正确保鉴定质量,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鉴定结论,又能够解决公安、检察侦查工作中的技术取证问题,同时也避免了重复设置机构造成的人、财、物的浪费,消除了鉴定工作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和相互扯皮的现象,也杜绝了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的不合法行为。

3、在一些大、专院校,如力量和条件具备的可由司法部或国家鉴定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民间鉴定服务机构,主要承担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司法鉴定以及非诉讼性的鉴定,以弥补专职鉴定机构力量的不足,并可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校的技术设备和人才优势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司法行政部门和国家鉴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民间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对于已不具备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鉴定的法人资格。

另外,关于鉴定机构的性质和活动原则,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行使鉴定职权,确保鉴定机构作为执法机构肩负的惩办罪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关于鉴定权鉴定权是鉴定领域内的支配力量,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授予由国家法律规定。因此,针对鉴定权的合法界限,鉴定权的管理、执掌、执行均应立法明确,才能确保关于鉴定的一系列活动在法制轨道上正确运行。

1、鉴定决定权,即国家法律规定的决定进行鉴定的权力,是鉴定权付诸实施的法律前提。从完善现有立法角度而言,鉴定立法时应明确: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公(安全)、检、法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部门、司法行政系统内的狱内侦查部门、海关犯罪侦查部门)都有鉴定决定权;民事与行政诉讼中的鉴定统一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申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鉴定的权力。同时,立法应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包括其亲属)和律师有申请鉴定、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并规定提出申请的有关程序。

2、鉴定执行权,即享有鉴定权的部门及其组织实施鉴定的权力,具有专属性。鉴定执行权的行使是以鉴定权的执掌为前提的,所以为保证鉴定执行权的权威和有效性,有必要立法明确:鉴定执行权只能限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鉴定机构或国家各级鉴定局以及民间鉴定服务机构和取得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

3、鉴定管理权,即负责、保障鉴定活动顺利进行的一切权力,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审批权、鉴定人资格授予权、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管理权。作为一种行政权,为确保其效力和权威,应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国家鉴定管理部门来行使,原则上应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体制。

(三)关于鉴定人鉴定人是鉴定活动实施的主体,是完成鉴定的关键。为确保鉴定的有效开展,鉴定立法时,应严格规定鉴定人的资格条件、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鉴定人的培训、奖惩、晋升、回避等。

1、鉴定人资格条件。鉴定人的资格条件应包括业务条件、政治条件、法律条件、程序条件。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条件,这是保证鉴定科学、客观的首要条件。鉴定人的业务条件必须是对某门科学经过系统学习,掌握了一定的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经过相当一级机构考核(试)、审查,获得一定技术职称的人员。鉴定人的政治条件和法律条件也是鉴定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鉴定人资格的取得还应符合一定的程序条件,包括申请、审查、批准、授予或驳回申请等方面。鉴定资格的取得可以比照有关的资格考试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等采取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可分门类进行),同时考虑到鉴定的特殊性,还应实行资格授予制度,即对在某一领域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可按照一定的程序授予其鉴定资格。

2、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开展鉴定的行为准则,在鉴定立法时应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权利应包括:鉴定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拒绝鉴定的权利;有要求委托机关提供和补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和实验经费的权利;鉴定人因鉴定工作的必要,有参加勘验、检查和询(讯)问的权利;共同鉴定时,鉴定人有提出和保留不同鉴定意见的权利;鉴定人在出庭时有拒绝回答与案件鉴定无关问题的权利;鉴定人有取得鉴定报酬和补偿的权利;鉴定人有获得技术培训和科研经费的权利;鉴定人对干扰鉴定正常、合法进行的行为有要求对其惩罚的权利,有权对侵害行为进行控告;鉴定人有聘用鉴定辅助人的权利;为了有效地进行鉴定,在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鉴定人有权有偿使用其它机关、企事业单位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其它机关应予以配合的权利等。

鉴定人的义务应包括:有公正进行鉴定和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的义务;有保守党和国家及案件秘密的义务;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鉴定;鉴定人有按期完成鉴定和依法鉴定的义务;鉴定人有出庭作证并回答审判人员、公诉人、律师、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提问的义务;鉴定人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义务。

3、鉴定人的回避。鉴定立法时应对鉴定人的回避制度进行明确规定,规定回避的理由、法定情形、范围和申请权、决定权的行使,回避申请的期间及回避申请的驳回等内容。

4、关于鉴定人的其它规定。鉴定法还应规定鉴定人的职称、奖惩、晋升、待遇及鉴定事故、伤残的保障、赔偿、离退制度等内容。

(四)关于鉴定对象、范围及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

对于鉴定工作来讲,只有法律规定了的鉴定对象,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于现代科学门类繁多,研究的对象又十分广泛,新兴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又不断在扩展,而我们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又很有限,要短期内以法律形式列出所有的鉴定对象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科学的。因此,鉴定立法时应根据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和法制传统习惯,遵循实事求是,与科技发展相适应及吸收、借鉴外国立法的原则,确认国际上无争议的较为成熟的鉴定对象,以及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步得到更多的国家法律认可的对我国具体办案有实际意义的鉴定对象,如痕迹鉴定、文件鉴定(含笔迹鉴定)、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声音图像鉴定、司法物理鉴定、司法化学鉴定、肤(唇)纹鉴定及生物学鉴定等。对于那些在办案中虽经常遇到,但国际上长期有争议的对象,法律暂不确认,如警犬鉴定、测谎鉴定等。随着实践的发展,鉴定法可对其作补充规定。

原则性的规定。

(五)关于鉴定标准化鉴定人要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必须切实把握统一的科学标准。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鉴定立法有必要统一鉴定标准。鉴定标准化是有关鉴定工作的名词术语、方法、程序、步骤和鉴定依据的规范化、统一化。因此,鉴定立法中应考虑统一各鉴定门类的名词术语,使鉴定语言规范化、法定化,避免对案情的理解发生差错;统一特征分类,这是使鉴定工作走向标准化的必由之路,鉴定立法应明确每项鉴定学科的分类体系(以该学科分类的可能性为前提)。由于各门类鉴定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法律对其的规定不可能事事具细,讲求统一,鉴定立法应以原则性规定为主,根据鉴定门类和鉴定对象的不同特点而进行相应的规定,如对有些受检客体可规定最低的鉴定标准;对有些鉴定可规定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的标准;对有些鉴定对象则规定作出结论的最低的特征数量和质量;对有些鉴定对象则规定必须采用的方法、手段。除原则性的规定以外,还应根据各鉴定门类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鉴定门类的鉴定标准或实施细则。

(六)关于鉴定程序目前我国的鉴定程序极不完善,立法时,应克服这种状况。

1、完善鉴定委托程序应明确鉴定决定的作出机关,根据鉴定要求选择鉴定人,同时对鉴定人提出鉴定任务和完成鉴定的期限。

2、完善鉴定的受理和实施程序鉴定立法时应对鉴定的受理和实施鉴定的每个阶段的任务、方法、要求作出科学的规定。

3、完善鉴定结论程序立法时应规定法定鉴定文书的格式及制作鉴定文书的规范要求。同时,还要科学规定复核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条件和程序。

4、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程序程序法虽规定了鉴定人应出庭作证,但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程序、回答问题的范围、参加诉讼的阶段及鉴定人拒不出庭时鉴定结论是否采信等无明确的规定,立法时应进一步加以完善。

(七)关于违反鉴定法的法律责任对违反鉴定法的行为人实施一定的惩罚是保证鉴定依法客观进行的有效手段。鉴定立法应根据鉴定活动的实施,依法对鉴定人违规鉴定和违法鉴定规定处罚措施,同时对违反鉴定法的其它行为人也应规定具体惩罚措施,如取消鉴定资格、负责赔偿、行政处分、刑事处分等。

(八)关于司法鉴定在非诉讼案件中的适用问题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经济生活内容的日益丰富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及各项法律的有效实施,运用鉴定的范围起来越宽,鉴定结论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除了诉讼活动外,在行政执法和非诉讼性法律事务的处理中,鉴定结论也常常被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如保险理赔、交通事故、经济仲裁以及律师非诉讼业务的代理等都需要鉴定来提供技术服务和帮助。因此,鉴定立法时有必要明确司法鉴定在非诉讼性案件处理中的适用问题,应规定受理非诉讼性案件的程序、鉴定的原则、鉴定文书的格式和鉴定结论的效力等问题。

(九)关于涉外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协助随着对外交往的扩大和国际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加强,在处理涉外案件中应用司法鉴定已是很现实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处理,而且也体现着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此,为弥补基本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在鉴定立法时有必要明确有关涉外案件中司法鉴定的管辖、鉴定的组织实施和鉴定结论的运用的效力和司法鉴定的协助等问题。

(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第1期)。

参考文献:

1、邹明理著《司法鉴定概论》西南政法学院教材(1989年)。

2、金光正主编《司法鉴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3、王小华《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研究》(1992)西南政法学院硕士论文。

4、《人民检察》《现代法学》《侦查》等法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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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会计在我国应用于司法实践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了,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司法会计并不为很多司法界人士所熟悉,造成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不合法现象。笔者从对司法会计的认识、司法会计鉴定主体、鉴定客体(资料)、鉴定要求、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及鉴定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在检察机关设置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十几年来,司法会计工作从无到有,从局部、部分省市地区而遍及全国;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队伍也日益壮大;司法会计技术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司法会计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司法会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司法会计在诉讼中作用的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也严重阻碍了司法会计学科的发展。笔者对此略作一总结,以期引起重视。

一、对“司法会计”的认识问题。

对“司法会计”,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误解。有人认为,“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有人认为,“司法会计”只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事情;更有人认为,案件破了是侦查工作搞的好,案件破不了,是司法会计技术没跟上,是“司法会计”确定的方向不准确,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定性没定准。这些认识,不仅是错误的、片面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大的危害。

司法会计是司法技术中的一个专业门类,它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的检查活动或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诉讼活动。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司法会计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机关依法主持进行的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活动。这就说明,司法会计不仅仅是司法会计鉴定,它还包括司法会计检查活动。实际上,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不一定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需要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也就是常说的查帐和查物。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司法会计检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种十分有效的侦查取证措施和技术手段,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同时也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提供检验资料。

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会计的基本内容,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从法律依据上说,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是司法实践中依法进行司法检查的法律依据,对司法会计检查来讲也是适用的。从本条的立法本义来看,法律规定了进行司法检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因此,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也只能是侦查人员。只是在某些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于一些专业技术性的问题,当侦查人员解决不了的时候,往往需要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也就是说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指派或聘请参加检查,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仍然不能成为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其所进行的检查活动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之下所进行的,是一种司法会计技术协助。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进行的,该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本条来看,进行鉴定活动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受指聘后依法独立进行的活动,也就说明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是鉴定人员。上述分析说明,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和实施主体是明显不同的,必须加以区分。那种认为“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它不仅削弱了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功效,而且也混淆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案件破不了或定性不准时就一味地归结到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身上的错误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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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处目前征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征费管理工作是我处各项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搞好征费工作、提高征费管理水平,是摆在我们每个合安人面前的重大课题。本人通过深入了解,就我处征费工作中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浅谈几点个人意见,权且抛砖引玉。收费现场方面收费现场管理的认真细致,对树立企业形象、提高通行费实征率、杜绝可能发生的其他问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收费员当班分卡收费员当班分卡,就是收费员在当班的过程中,利用空余时间将所回收的磁卡由类型、站址分清(尤其是车流量不大的收费所)。从表面上看减少了票管员的工作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实则给征费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隐患。其一,收费员将卡依次分好后,可在很短的时间内结算出所收票、款、卡帐目的对错,不利于所的内部稽查工作正常开展。其二,票管员将收费员回收的磁卡分类分站址,实际上是在对收费员在收费过程中票、款、卡的一个检验的过程。而收费员当班分卡,这一管理环节就得不到体现和落实,也容易引起一些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二、造成通行费流失的原因分析其一、收费员在收费过程中,经常回遇到一些难缠的驾驶员和自身素质原因而造成通行费的流失,其主要原因体现在对征收吨位的标准上有争议。由于收费道口开放有限,加之有些收费人员缺乏对事物的处理能力。因此,为减少个人麻烦,提高文明服务水平,在遇到难缠驾驶员的时候就故意将车型判小,而造成通行费流失。其二、收受物品而造成通行费的流失。像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经常通行道口的邮政车和长途客车上,这些驾驶员通常会主动在道口丢些书籍或带人带物以加强“交流沟通”,而收费员在感觉不错时也通常会照顾照顾。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应该:1、要提高监控员判别车型的能力,熟悉掌握道口情况。2、强化对收费班长疏导能力的培养,尤其是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在用人机制上要能者上、庸者下。3、为净化收费环境,可采取针对性的稽查,也“照顾照顾”那些喜欢照顾司机的收费人员,让其“休息休息”。班组的量化考核方面真正落在实处的量化考核工作能推动收费的日常管理,提高全员素质,纠正和预防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而现在对收费一线人员的工作考核,主要依赖与值班长(收费班长)进行,但目前个别收费所的量化考核工作仍敷于形式,不能落在实处。主要表现在:一、个别值班长(收费班长)的责任心不强,好人主义,加之平时对班组人员的工作规范观察不细致,就不能按要求严格执行量化考核工作,往往一个月的考核成绩、班务会会议记录等资料是凭感觉在几分钟之内完成的。二、领导重视的力度不够,不能很好地贯彻、持之以恒地落实考核工作。个别单位领导一到量化考核时,就将表面工作做得面面俱到,而忽视了对平时的量化考核管理。从真正意义上说,只有领导重视了量化考核工作,抓住了量化考核环节,量化考核工作才能落在实处、促进管理。三、考核的成绩一旦不真实,公开、公平、公正的量化考核原则就得不到体现,也肯定会影响考核的效果和打消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应该:1、领导重视,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班组工作情况,检查内容要涵盖员工的量化考核表、班务会会议记录及召开情况(内容是否真实)等资料是否与平时的工作状况相一致,以督促班组长的责任心。2、要求考核人对被考核人要掌握第一手资料,记录的内容要真实、详细。这就要求和督促考核人对班组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多观察、多思考,再将记录在案的资料通过班务会形式公开、公平、公正的指出并体现在量化考核上。票证管理方面车辆通行费票据是按国家规定征收车辆通行费时使用的法定有价凭证。对通行费票据的管理在我处已经有了很规范的管理文件,但在平时的实际工作当中,仍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对票据的安全保管不够到位。有的票管员在下班时就将下一次上班的票据配好,并放置在票管室吧台的抽屉里,甚至有的连票都不收回,直接放与收费班长的票箱里保管,这样就容易导致票据的丢失,如果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二、对废弃票的管理缺乏有效制度的约束。一张随意捡来或驾驶员丢弃的票据(包括定额票据)被收费员(收费班长)收藏,都可能导致一起贪污事件的发生。例如:某大夜班,收费员有一张大型货车的电脑票据,再有一同地上高速的车辆经过道口时,收费员先故意将车型判小,等语音报价以后,收费员再要求按大型收费,加之监控不力,收费员就可以巧妙的出示私藏票据,以达到贪污的目的。而真正想利用废弃票贪污的手段又何止如此呢?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应该:1、加强票管员对票证保管、存放的'管理力度。2、制定严格的废弃票管理制度,堵死一切有可能导致贪污票款行为的发生。征费稽查方面征费稽查,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我们的收费政策和有关规定,通过科学的内检内查,可以提高我们收费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更能提高收费管理水平。而我们现有针对收费票款的稽查方法只有两种:一种是收费所的内部稽查,另一种就是通过路政中队开展的稽查。要想达到一个很好的稽查效果,前者是方法和责任心的问题,后者则是自身业务素质的问题。而在我们现有的路政执法人员中,真正懂得收费业务水平的人却是寥寥无几,要求他们在收费业务中准确地查找问题几乎是不可能。因此我建议:1、在所内检查时,要求检查人员在不定期检查的前提下,首先进入监控室,对收费稽查前以及稽查的整个过程进行录像,稽查完毕后,再对录像进行回放,查看收费员有无其他异常行为的发生,以确保稽查数据的真实性。2、要提高路政队员对收费业务的熟悉。可将一些熟悉收费业务的收费人员充实到路政队,或将一些路政队员充实收费一线进行轮岗,只有让其熟悉掌握收费环节,才能更好地开展收费稽查工作。以上是本人对日常征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的一点浅见,有不妥之处,请领导给予批评指正。(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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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建兵(f_accounting@)。

摘要:本文简单回顾了我国司法会计的起源与发展,探讨了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及司法会计发展过程中几种典型的“司法会计观”,总结归纳了我国司法会计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司法会计的发展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

在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贯穿于诉讼过程的两个核心问题。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必须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科学的证据离不开科学技术。在诉讼活动中,科学技术的运用不仅大大提高和延伸了办案人员的感知能力和破案能力,而且通过科技手段收集、鉴别、审查核实证据,也为公正审判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有利于审判的科学、公正和高效。

司法会计作为一种新兴的取证技术和鉴定手段,正是为了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力打击危害国家经济秩序、政府行政秩序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应运而生并篷勃发展起来的。借助于现代会计学的发展和计算机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司法会计已成为司法鉴定技术领域内的一支生力军,其在司法机关诉讼中准确“认定事实”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证据”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司法会计的发展,远不如象法医技术、物证技术那样备受关注。探讨司法会计的“历史”与发展,解读制约司法会计发展的因素,以期让更多的司法界同仁们来了解它、关注它,是本文的主题。

一、司法会计的起源与发展。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司法会计起步较晚。据现有资料记载,司法会计活动及司法会计学在我国出现还属当代的事情。

新中国成立后,公有制经济制度在我国建立,财务会计的应用也逐渐得到普及。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也日益增多,司法机关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开始进行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特别是在办理贪污案件时,为了确认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往往由会计人员来查帐,并就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及贪污数额进行鉴定。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活动还不能视为是司法会计活动,司法机关中也没有专门的司法会计人员。

从50年代末期至80年代初,由于受各方面的影响,司法会计工作一度停止不前。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司法会计进入了真正发展的阶段。特别是80年代中期,为了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在对国外司法会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后建议,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偷税等犯罪案件服务的司法会计工作。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从87年开始了对全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人员余人,每年检案数千件,司法会计工作的范围也由原来主要为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提供查帐技术协助和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扩大到接受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委托,为公安、法院等部门在办理案件中提供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和技术服务。

80年代后期,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时,开始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活动。个别地方的法院还与银行、审计等部门联合成立了开展司法会计业务的机构。

到二十世纪末,一些地方的公安、法院等部门为了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也开始酝酿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配备司法会计人员,开展司法会计工作。

司法会计是基于司法机关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需要而产生的,并已在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中发挥了其他技术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司法机关查实、审核犯罪线索和举报材料,查明事实真相,确定事件性质,为立案侦查或撤销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司法机关对于掌握的犯罪线索和举报材料,往往需要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当需查明的这些事实涉及到财务会计业务或需要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时,可通过司法会计技术来对有关的财务会计业务或帐目进行检验,以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为立案侦查或撤销案件提供依据。

第二,为司法机关侦破经济犯罪案件提供线索和方向,指导办案活动。刑事侦查原理表明,任何犯罪必留痕迹。由于会计技术的广泛应用,经济犯罪行为必然会在财务会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侦查人员通过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就能够随时发现犯罪疑点,捕捉犯罪信息,为侦查指明方向,及时采取措施,获取证据,侦破案件。

第三,为司法机关查明和证实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而司法机关所收集到的财务会计资料往往不能直观地反映出这些专门性问题的客观真实情况,案件的承办人员也会因专业知识的欠缺而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因此,就需要通过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来鉴别和确认有关财务会计事实和有关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揭示这些财务会计资料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客观准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或某一经济活动的时间、内容及过程等案件事实,为司法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

第四,为司法机关审查和运用证据提供科学保障。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而言,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科学、客观、可靠,是否符合法律和诉讼程序的要求。通过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为司法机关正确审查和运用各种证据提供科学保障。

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争鸣与勃兴。

由于受司法会计实践的影响,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现有资料记载,在80年代以前我国没有人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只有极少数的会计人员和高校的教学人员对司法会计实践和司法会计教学进行了一些经验总结。从80年代开始,我国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才真正开始。

1981年,司法部在制定高等法学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时,将司法会计学列入了教学计划,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选修课。为适应教学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的部分教师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开设了司法会计学课程,并编印了内部司法会计教材。

1985年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建立后,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工作者,结合司法会计实践开始了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并逐渐成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主力军。1987年、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大连、南宁组织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和理论研讨会。这两次会议,不仅总结了检察机关自开展司法会计工作以来取得的成果,交流了工作经验,对司法会计领域内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两次会议,极大地推动了检察机关乃至全国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工作。

在司。

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局限。

“一元论”司法会计观,是我国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方面形成较早的一种观点,也是我国最初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大多数学者、专家和司法会计工作者的主流观点。

“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核心思想是: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就是查帐、查物。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学就是司法会计鉴定学。

依据这一观点建立的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的结构是:司法会计鉴定学由司法会计鉴定概论(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学的概念、对象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主体等基本理论)、司法会计鉴定技术理论(包括对会计资料、相关财物的鉴定技术以及鉴定技术在各类案件中的运用等)、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理论(包括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以及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制作等)。

从上述观点及学科体系不难看出,这种理论观点是借鉴了前苏联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和我国审计学的操作理论,并直接归纳司法会计工作中的具体做法而形成的。

“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最大贡献在于将司法会计界定为一种“诉讼活动”。这一基本理论范畴的界定不仅为“一元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构建确立了思想基础,而且为后来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石。

“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它将司法会计界定为司法会计鉴定,不仅局限了其自身理论观点的发展,而且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多危害。

一是,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侦鉴不分”。由于这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和过程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司法会计人员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时法律身份难以划分,职责不清,造成了实际上的“侦鉴不分”。即司法会计人员在案件中即是侦查员、查帐员,又是鉴定人,一人具有双重法律身份,违反了法制原则。

二是,造成“司法会计法律定性”的错误做法。

由于“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形成是在借鉴审计理论成果和归纳实践中司法会计具体操作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一些学者将审计实践中对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定性问题直接“借鉴”到司法会计鉴定中,将财务会计行为是否系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而且在司法会计鉴定书中直接回答是否犯罪的问题。这种做法本身是违法的、不科学的。某种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是哪一种犯罪行为,本身是司法机关需要收集案件中各种类型的证据来证明的,是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事情,而不是司法会计鉴定人能够和应该解决的。但由于“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缺乏对司法会计理论的.系统研究,且对实践中司法会计的具体做法未能从法律和科学角度来考察,造成了其理论观点的偏颇。

(二)“专业论”司法会计观的评价。

“专业论”司法会计观,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种司法会计观点。

“专业论”司法会计观的核心思想是: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而司法会计的对象是案件资金。由于不同经济行业涉及的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的特点不同,应当按照经济行业的划分来分别研究司法会计理论,并建立相应专业的司法会计学。

依据这一理论观点建立的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的结构是:司法会计学由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学的概念及理论体系;司法会计的概念、方法、程序、鉴定原理等理论)、专业司法会计学(工业、商业、建筑、行政事业等司法会计学)、司法会计专论(会计证据论、案件资金论、司法会计方法论、司法会计鉴定论等)。

从上述观点及学科体系不难看出,它将传统会计学中会计对经济活动的记录、反映、控制、监督职能借鉴到司法会计中,并将会计学的“资金运动”理论与犯罪行为结合起来,形成了“案件资金论”。显而易见,这种观点深深地打上了会计学的烙印。

这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司法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这是值得肯定的一面。但从司法会计实践和学科理论的角度,又有明显的局限性。同时,这种理论研究的思路是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研究司法会计,在司法会计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直接引用会计学、经济学的概念给具体“行为”定性的错误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影响。具体来说,其不足之处有:

一是对司法会计这一诉讼活动的具体内容没有加以区分,混淆了司法会计在诉讼活动中的不同作用,这与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合的。

二是,依据行业特点来划分和建立学科体系,对于属于法学学科的司法会计学不切合实际。从会计学角度,根据不同行业经济活动的发生、发展过程的不同特点,对其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建立不同行业的会计学如工业会计学、商业会计学等是完全科学的。但对于司法会计学来讲,虽然行业不同,采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有一定的差异,但司法会计学研究的是司法会计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方式、特点及经济事项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的,需要研究不同行业犯罪的共同特点,因此,在确立学科体系时,不能脱离具体的司法实践。

(三)“二元论”司法会计观的兴起。

“二元论”司法会计观是80年代后期提出的一种观点,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这一理论观点及依据这一理论观点建立的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日益成熟、完善,并被司法实践所接受。

“二元论”司法会计观的核心思想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并依据诉讼法和刑事侦查学原理,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

依据这一理论观点建立的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的结构是:司法会计学由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概念、原理、主体、标准;司法会计学的概念、研究内容等理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司法会计检查的基本原理、方法、程序;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的检查技术;各类诉讼案件的司法会计检查对策等理论)、司法会计鉴定学(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原理、范围、方法、鉴定证据、程序;各类财务会计问题的鉴定技术;鉴定结论的制作及文证审查等理论)。

这种观点及理论研究的成功之处在于,符合法理和学理原则,能够将司法会计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并指导司法会计实践。它将司法会计划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一方面,以诉讼中侦查、调查原理为依据,借鉴审计学的查账查物技术,将诉讼法规定的勘验检查与司法会计实践相结合,建立司法会计检查学;另一方面,以司法鉴定的“同一认定”理论为指导,将司法鉴定与会计要素相结合,建立司法会计鉴定学。在司法会计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将司法会计检查理论与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统一于司法会计理论体系之中,最终形成“二元论”司法会计理论体系。

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与司法会计的发展,凝结了广大司法会计工作者的心血。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的种种观点对司法会计的发展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当然,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与完善都有一个过程,都是与具体的实践活动和人们的认识水平密切相关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广大司法会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司法会计学将不断走向成熟。

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司法会计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人才资源缺乏。

科技要发展,人才是关键。司法会计的发展,同样面临着人才资源缺乏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目前我国公、检、法、司及其他部门至少需要一万名左右的司法会计人员,而现在检察机关内仅有2000余人,其他司法机关更是寥寥无几。

从科研和教学来讲,至二十世纪末,我国尚未建立起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仅培养出了极少量的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目前,仅有个别高等院校着手司法会计方面的本科教育(据不完全统计,在校生不足百人)。

人才资源的缺乏,不仅制约了司法会计的发展,造成了理论研究、教学工作的被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诉讼中证据收集活动也受到技术方面的限制,更不要说为司法实践提供司法会计方面的科学证据了。

(二)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尚需提高。

目前,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有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及一些大专院校的会计科研、教学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从财经院校会计、审计及其他经济专业毕业的,许多人还缺乏开展司法会计工作所必需的法学、侦查学、司法鉴定学和司法会计学专业理论和实践。社会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教学、科研人员更是缺乏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专业技术水平的不足,往往导致在司法会计实践中违法检案、技术性错检等一系列问题。

(三)司法会计专业技术的应用缺乏必要的环境和基础。

由于大多数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缺乏对司法会计的了解,有的甚至一无所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或不会收集检材至使鉴定无法进行等情形。因此,司法会计专业技术的应用还缺乏必要的环境和基础。

(四)司法会计工作缺乏统一和规范。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由于对司法会计工作缺乏统一和规范,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较多,如司法会计的用语混乱,大量引用证人证言作为结论的依据,应当验证的鉴定事项有重要疏漏,结论的论证不严谨,超范围解决法律定性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五花八门等做法,这些说明由于缺乏统一和规范,使司法会计工作有明显的随意性,造成了一些混乱。

(五)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和活跃。

由于司法会计工作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同时受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缺乏的影响,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不足深入和活跃。司法会计领域内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人才资源缺乏和投入不足,目前还没有得到解决。另外,专业交流渠道不畅也是造成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和活跃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除检察机关不定期举行一些司法会计工作研讨会外,目前国内只有少数法学刊物、财经刊物可发表一些司法会计方面的文章。这种状况与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发展需要是极不适应的。

四、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诉讼科学化进程的加快,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使司法会计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处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

(一)适应形势发展,大力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的现状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已明显受到理论研究水平的制约。因此,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已刻不容缓。

司法会计理论研究,首先要加强对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解决目前还没有解决的一些司法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以指导具体技术理论的研究和司法会计实践。

其次,要加强技术对策理论的研究。技术对策理论的研究,应针对当前高科技犯罪、智能化犯罪的特点和信息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会计审计新技术,加强对司法会计检查技术、鉴定技术的开发性研究,不能仅限于对已有经验的总结。

(二)建立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研究生教育体系,促进司法会计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根据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要求,在我国高等院校,应逐步建立起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体系,培养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以适应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学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已有部分财经、政法院校开设了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还有部分政法院校招收少量司法会计方向硕士研究生,这为培养高层次的司法会计人才开了个好头。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也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只是将司法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专业方向、专门化班而没有作为一个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上注重于会计学而不重视法学、侦查学、司法会计学的基础教育,司法会计专业有其名而无其实,师资和司法会计专业教材也存在着一些困难等。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从整体上有一个较合理的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开展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司法会计专业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体系。

另外,应加强对司法会计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从司法实践部门来讲,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都应当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才能适应办案。因此,各部门应重视对现有人员的司法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同时,政法院校的非司法会计专业的在校生,也应加强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学习,以适应将来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

(三)标准化:司法会计的最终出路。

在诉讼中,诉讼证明标准的提出和证据法的制定被逐渐提到立法日程上来,这对涉及技术性证据的司法鉴定技术提出了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任务。司法鉴定的标准化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最终走向。司法会计也不例外。要解决目前司法会计实际工作中的诸多问题,司法会计必须走标准化的道路,这既是诉讼科学化的要求,也是司法会计自身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司法会计标准化研究与操作的需要,首先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司法会计标准化组织,这是进行标准化活动的前提条件。其次,要组织人力、物力,借鉴会计、审计的现有成果,尽快编纂司法会计引用技术标准,以解实际工作之急。

(四)建立全国性司法会计学术组织。

目前,我国的司法会计专业,无论是专业人员数量还是专业技术的应用都已初具规模。从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技术推广的角度看,应尽快组建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学术组织。

(发表于《中国司法鉴定》第3期)。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技术处)。

参考书目。

(1)于朝著《司法会计学》,山西省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

(2)何联升著《司法会计鉴定学》,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谢次昌主编《司法会计学概要》,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4)顾洪涛主编《司法会计基础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赵刚等著《司法会计学原理》,中国城市出版社,1990年版。

(6)邹明理主编:《司法鉴定概论》,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版。

(7)上野正吉等著《刑事鉴定。

的理论和实践》,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8)钟大海译《利用经济分析侦破犯罪活动》,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10)何家弘著《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目前司法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庞建兵法律论文网

自税制改革以来,特别是新的征管模式实施以来,以办税服务厅为中心的纳税服务体系,一度使纳税人耳目一新,并切身体验到了征管改革所带来的由税务部门所提供的全新的纳税服务。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已被纳税人所熟悉并视为平常,笑脸式、热茶式的服务已远远不能满足纳税人期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办税要求,税务机关如何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就成了纳税人关注的一大焦点。下面就如何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纳税服务作一初步探讨,以抛砖引玉。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一直以监督打击型为主。在这种模式下,税务部门虽然倡导纳税服务,但这种服务是建立在以税务机关如何提高依法治税为前提的,也即是税务机关首先考虑的是自身执法因素,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有某些局限性,主要的问题有:

(一)重管理,轻服务。

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大多是从税务机关便于管理的角度去设立的,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及主角,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仅是一种管理体系,而不是一种服务体系。这种体系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税务机关工作缺乏主动性,只能坐等纳税人上门,形成纳税人“供什么菜”,税务人员“做什么餐”的被动局面;二是办税手续过于繁琐,税务部门往往为提高管理力度而对涉税事项设置层层审批手续,造成纳税人为一个涉税事项就要经过几个科室、多道环节的“阶梯式”办理,无形中给纳税人造成时间及精力的耗损;三是缺乏信息反馈机制,纳税人无法对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与评价。为此,税务机关往往费尽心机地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抓纳税服务,但仍收效甚微,不能使纳税人有较高的满意度。

(二)重结果,轻过程。

由于当前税务机关还是监督管理型的征管体制,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偏向于注重结果,即过多地关注纳税人的完税情况,对办税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尚比较淡漠。其实,现在的纳税人已不比过去,纳税意识逐渐提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悉度越来越广,纳税人已不满足于缴缴税、履行一下义务了,他(她)们在缴“放心税”、“明白税”的同时,又多了一层享受税收服务的'愿望,不只关心缴什么税?缴多少税?而开始关心在缴税过程中能享受到什么样的服务,想拥有纳税人应有的地位和荣誉。说实在,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过程还不尽很合理,具体表现为:一是纳税人对纳税程序(如登记程序、申报程序、缴款程序、减免缓退审批程序等)不甚了解,造成该报的纳税资料不全、手续填写不完整、纳税人多跑冤枉路等现象,纳税人往往把这一切归咎于税务机关;二是为了防范少数纳税人的个别问题,税务部门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把众多纳税人设想为防范对象,在设置工作程序上繁冗复杂,这样不但增加了征纳双方的工作量,也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多样化。

(三)重形象,轻实效。

服务的深度体现于服务的质量与工作效率,高水平服务的实质在于高效率。由于当前纳税服务体系的设置,多侧重于对纳税人的管理,侧重于对纳税人的表面态度,而忽视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的简便与高效,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各级税务机关将一些硬件设施(如办税场所的建设)、办税过程中税务人员的态度(包括文明用语、热情程度等),作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主要手段和最终目标,致使纳税服务仍处于“一杯清茶,一个微笑”的浅表层,与高效率的服务内涵存在着较大差距。这种追求表象化的服务,从根本上背离了纳税人的期望和高效率的服务目标,难以让纳税人满意。难怪一些纳税人对宽敞舒适、设施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大发慷慨:“我们到办税大厅的目的是为了办税,而不是来享受什么样的服务,与其坐在窗明几净、税务人员态度和蔼的办税大厅等候办税,还不如给我们简化一些繁琐的手续,减少电脑故障,加快办税速度,让我们节省办税时间更有实际意义。”

二、涉税服务应在深层次上下功夫。

正确理解深层次纳税服务,首先要了解其丰富的内涵,深层次纳税服务是一个服务领域的广义概念。办税服务厅里的笑脸相迎是服务,深入企业进行税收知识辅导是服务,以税企座谈会、税收形势报告会等形式加强信息交流也是服务,依法征税、依法行政更是一种服务。深层次纳税服务不仅仅是给纳税人以亲切、温馨的感觉,还应该深入到执法与管理之中,给纳税人以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支持。深层次纳税服务是依法治税的必要基础,是杜绝偷逃税现象、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有效措施。对税务机关来说,提供深层次的纳税服务还能够起到缓解征纳矛盾、建立新型征纳关系的作用。对纳税人而言,享受到深层次纳税服务能够进一步增强对税收政策信息的了解,方便依法纳税,从而能更好地参与到公平竞争之中去。

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纳税服务,关键是如何进一步拓展纳税服务领域,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上实现新的转变和突破,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转变:

(一)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

会计工作总结中存在的不足

摘要: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我国建设工程获得了非常好的发展机遇,建设工程中是否实现了高效的管理工作,对后期企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不断得到推荐,建设工程行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在发展的同时,也需要认识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何更好的提升建设工程管理水平,降低其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需要工作人员不断深入研究,下面文章将会对建设工程管理中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影响因素;对策。

1前言。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带动作用,建设工程项目从建设速度以及规模上都不断提升,人们对于建设工程的各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当然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疏漏和隐患问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阻碍作用,因此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相关人员必须要加以关注,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实现全面的建设工程管理发展,进而保障我国建设工程的迅速发展。

2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意义。

对于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来说,整个过程涉及到非常多的工作内容,并且管理中的各个机构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因而对于建设工程想要实现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分析,与当前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来看,社会中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以及工艺提出了严格要求,另外新型的施工材料以及施工理念的应用,在建设工程中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当然也导致建设工程施工中质量、进度以及成本管理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各种流程比较多,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一些交叉施工的现象,为了保证施工的安全以及成本得到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的管理水平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以及质量起到了现实作用。

3.1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建设工程的质量以及施工成本与建设工程的管理体制有着直接关系,同时也会建设工程的质量、成本以及安全管理工作起到重要基础保障作用,但是从现阶段我国的管理体制建设情况来看还比较欠缺,具体主要是表现在下面几个方向: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没有及时按照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导致一些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没有得到制度的约束,施工单位为了能够降低成本,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导致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返工情况比较多,导致建设工程的建设进度无法与计划进度相符合,也导致成本的增加,其次一些建设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将工作管理人员减少,管理人员有时需要身兼数职,工作效率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3.3从业人员缺乏足够的经验与知识储备经济的快速发展让建设工程项目不断增加,因此项目中需要一些具备实践经验的现场施工管理工作人员,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建设工程虽然规模不断扩展,但是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却无法达到其相应标准,很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人员没有足够的经验去支撑整个管理工作,并且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技术人员本身具备较大的流动性,对施工现场技术人员无法实现长时间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导致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工作的难度增加。

4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对策。

4.1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想要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安全意识进行提升,就需要从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的技术人员,共同去关注和努力,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需要严格开展有关于安全方面的知识培训和教育工作,让每一位建设现场的工作人员都能够与时代要求的安全相关统一,不断完善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充分关注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期阶段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去建设,对于施工阶段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分类,采用针对性的措施去应对一节预防,避免施工期间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施工人员积极的采用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提升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4.2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在对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工作过程中,可以实施项目经理职责制度,将每一份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眼前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进行相应的考核制度建设,对办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良好的人员可以拥有一些奖励制度,对表现比较差的人员通过一些方式进行处罚。在对工作人员管理进行过程中,采用现代化工程管理理念,将工程进度、质量以及成本相互结合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各方面管理工作,让工作人员能够在实际建设项目中,积极主动去承担工作任务。

4.3强化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质量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建设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力不断提升的核心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期阶段,工作人员需要对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环境开展相应的勘察工作,并且在实现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施工方案以及建设图纸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应用,然后对图纸采用技术交底工作时需要切实实现图纸质量的把控,认真对图纸中的各项工作进行审查和阅读,工作人员在施工开始前期阶段深入到施工现场,将图纸中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对比,切实实现对工程质量的保障,施工现场采用的材料要严格把握质量,对施工材料的运输、储存以及试验工作严格把握。

4.4加大技术创新。

对建设工程采用的各种技术以及工艺进行更新和提升,也是保证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现代社会不断进步,介绍行业面临着更多的相互竞争情况,建设项目也在不断向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只有创新的技术和管理方式,才能够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与时代相符合,提升自身企业的竞争能力,首间在建设施工企业中需要将技术创新作为主要发展理念,积极地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引入的项目当中,提升技术面临的竞争能力,保证企业获得可持续性发展,其次,管理模式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完善管理模式的创新过程,降低工程施工成本,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以及工作效率。

4.5加强环境保护。

近年来,环境污染情况不断加剧,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对人们的生活质量形成了巨大影响,因此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建设工程项目与周围环境紧密相联,因此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对周围的环境开展综合的考虑,避免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设工程现场的噪音、空气以及固体废弃物将会对现场环境形成影响,因此施工中要采用针对性的措施,降低这些污染问题的影响,提升现场工作的管理水平,实现对施工环境的有效保护。

4.6加强施工成本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该与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选择高质量的施工团队,因为工程项目自身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因此一般很多项目中采用外包的方式,因此对于施工外包队伍的选择至关重要,施工单位需要对工作人员的整体工作水平以及实际情况加以调查和了解,在建设企业对招标文件的选用需要严谨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尽量选择一些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降低后期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难度,提升工程管理效率,其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控制工作与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以及安全意识也有直接关系,全面加强现场施工管理提升工程的工作效率,保证施工项目顺利完成。

5结束语。

总之,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管理工作是其核心内容,对于提升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因此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需要不断强化,严格对各方面的建设工作进行控制,提前采用相应的措施,保证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工作人员也需要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以提高在中国建设工程施工效率。

参考文献:

[1]袁沛光.提高建筑工程管理及施工质量控制的有效策略[j].企业技术开发,2016(8):170+172.

[2]李永华.分析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及控制措施[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5):75~76.

[3]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研究[d].吉林大学,2015.

中班安全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

为了加强我园老师的安全文明意识,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xxxx年3月27日幼儿园在三楼多功能厅举行了安全教育知识讲座,此次讲座中我园有幸邀请了某市市武警中队排长程文佳为我们讲解安全教育知识。

通过这次讲座我园老师知道了如何安全用电,触电急救办法,幼儿需要知道的一些常识,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措施,幼儿被称作“祖国的花朵”,幼儿的安全是最需要社会关注的,那么幼儿园安全教育就成了一项非常有必要的工作。我们作为看护幼儿的园丁,懂得各类安全防护常识,就是对幼儿安全负责的表现。

经过各班于xxxx年3月30日上午进行的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动大部分幼儿已形成了初步的安全意识,有了初步的自我保护能力。但在活动中,在某些带有隐患的环境中仍无力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险性。对于儿童来讲,安全事故已经是危害生命的第一杀手。为此,幼儿园安全教育刻不容缓。在本班,安全教育活动也如火如荼的开展着。

通过一些小故事或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故事来告诫幼儿安全工作是很重要的,每个小朋友都必须牢牢记在心里。通过一些谈话如“哪些东西很危险”“这样对吗”“你知道一些特殊的电话吗?”等,让幼儿用以有的生活经验进行讲述。让孩子学会坐自行车,知道一些瓶子里的东西不能随便乱吃。学习走楼梯,懂得在楼梯上不能拖拉,要靠边走。知道在集体活动或是和爸爸妈妈一起出去时,不能单独离开集体和大人。

3~6岁年龄段的幼儿,具有活泼好动、好奇、模仿力强等特点,同时观察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是最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群体。虽然他们出去一般都有成人监护,但稍有不慎,就会严重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甚至酿成悲剧。因此安全演习成了本次活动周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组织演习:《着火了怎么办》《陌生人不能理》”地震了怎么办?”等一系列活动使孩子们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懂得了许多安全的知识。通过此次活动幼儿对我们怎么减小地震对人们的伤害有了较深刻的认识。

安全工作是挂在嘴上的话,也是记在心里是事,作为教师安全工作要常常提在日常的生活中。希望我们的孩子都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在每一周活动中,我们穿插了生动有趣的安全活动,活动以五大领域为引领,让幼儿在游戏化的情境中懂得哪些是危险的,不能做,学习到保护自己的简单方法。孩子们接受较快。并在同伴间形成互相提醒的风气。平时的随机教育也很重要。特别是在安全演习不跟陌生人走活动,让孩子知道了保护自己,怎样对付陌生人的方法。以及防火安全演习,幼儿参与积极,近距离地了解了防火知识及火场逃生的办法,孩子有了较真实的生活体验。

班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小学班主任的教学观念比较落后。目前的小学教师,一般都没有受过专门的班主任工作训练,承担班主任工作的人,多半是在自己的实践摸索中积累经验。对于班级管理所需要的理论,如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管理心理学、班级教育管理学、教育社会学等知识,他们掌握得较少,这就导致了小学班主任缺乏理论指导和班级管理观念落后,这也是其在日常管理中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2.小学班主任的素质建设不到位。由于当前的小学班主任受到传统的思想的影响,为在学生面前树立一定的权威性,忽视了和学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往往对学生提出的要求和任务没有一定的针对性,不能帮助学生更好的学习,同时,还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另外,小学班主任在进入工作岗位后,没有进行知识的更新和培训,自身的知识和素质开始落后,逐渐影响到了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3.班主任工作量大,事务繁杂。班主任工作既有教学任务又要进行班级管理工作,责任重,压力大,这就需要全身心投入。量大主要是指班主任工作要花去大量时间,在工作中经常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如果对工作不推诿、不躲避,事情自然越找越多,越干越多,永无穷尽。面广是指要管好学生的安全、学生的学习、学生的纪律以及他们的身心健康。压力大是指班主任的工作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最具体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一个纪律严明、学习风气良好的学校必须要有一支素质过硬、才能卓越的班主任队伍,家长要放心需要有一个负责任的班主任,所以班主任大量的精力被耗去,如果没有乐于奉献精神,甘于吃苦精神,就会感到苦不堪言,疲于奔命,难以把工作做好。

二、解决策略。

小学教育是整个教育的关键和难点,因此,要搞好小学教育,必须得加强小学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并通过对小学班级的现状分析,根据实情采取相应对策,使班级管理工作与时俱进,走上正规化、系统化道路。

1.加强对小学班主任的培训和教学,提高班主任工作水平。要实现小学教学质量的提高,首先要加强对班主任的培训和教学,提高班主任的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实现教学质量的提高。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教育相关部门要建立起长效的班主任培训机制,定期对小学班主任进行培训,更新教学观念,提升班级管理水平,促进班主任工作的有效进行。

2.与学生家长共同合作,加强课后管理。如,每学期召开全体学生家长会,给家长以信心;实施家长培训计划,指导家长家教不但有法而且得法;开家长会,让优秀学生的家长作典型发言,引起漠视家庭管理工作的家长重视。

3.建立有效的班主任工作考核制度。要充分调动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就要建立有效的班主任工作考核制度,不仅要实现对班主任工作的客观评价,还要引导班主任树立科学的价值取向。首先,要确保考核制度的透明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具体考核工作进行得客观公正,让参与考核的班主任感觉到公平。其次,要将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内容作为考核指标,包括班主任对学生的心理辅导、行为辅导等,这些考核指标对班主任的工作有着很好的导向作用,还能促进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的积极性。最后,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班主任工作考核和教学质量的挂钩,并进行一定的待遇奖励,进而激发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的主动性。

初中学校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2、加强制度建设,狠抓落实,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规范性。

1、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德育工作队伍,尤其是班主任队伍。

2、进一步构建德育常规管理体系,开展好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

1、重抓教师教育理念的转变。

2、强化课堂常规管理,向45分钟要质量。

3、全力抓好毕业班的中考备考工作。

四、以提高教学质量作为工作的核心,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水平。

1、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

2、继续完善后勤管理。

六、认真做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近年来,同城票据交换发案率较高,其主要原因是同城票据内部交换控制机制存在一定缺欠,不能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确保银行资金安全运营,亟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一、同城票据交换存在问题。

1、复核与交换手续不严格。由于受同城网络的限制,

同城票据交换仍然没有完全脱离人工交换,在票据交换过程中,从提出票据这个方面看,票据交换要经接柜员、记账员、复核员、综合员、票据交换员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人审核确认,但票据传到交换员手中之后的一系列处理,往往缺乏复核监督,增加了作弊的可能性,也为交换员作案创造了机会,票据从交换员到记账员这个环节,应建立严格的交换手续,对每张票据的种类、金额、户名等进行逐一登记,实际工作中,登记执行的不好,有的根本就没有登记。

2、违规操作,管理滞后。纵观票据交换中发生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没有很好地执行规定的操作规程所致,有的票据交换员的上机口令其他经办人员也知晓,会计岗位应该按岗位分离监督制约操作,有些业务需要由会计主管完成的工作,有时候也会由交换员代替完成。只要个人临时有事,超越职能权限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一人包揽票据交换全过程,有的受人员的限制,临时性从事记账、复核,又从事票据交换业务,且没有任何交接手续,票据交换员既掌握票据交换专用章,又掌握业务公章、转讫章,个人名章到处乱放,安全意识淡薄,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3、票据交换员素质不高。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让坐不住凳子的人员从事票据交换工作,这部分人中个别人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甚至较差,在完成工作时,对票据审核不严格,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不能够很好地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而人民银行的票据交换员又无法对他们实施有效管理,交换完毕后,有的交换员便带上票据走向社会,增加了很多不安定因素。

二、加强完善同城票据交换措施。

1、加强票据的组织领导。票据交换的.安全与否,重点在领导,如果各金融机构能够加强领导,在交换员的用人上,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风险防范意识强的人员,对不适合做交换员的工作的交换员,要及时更换,防患于未然。

2、加强同城票据环节控制。票据交换每发生一笔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对取得的凭证必须严格复核,对需要自制的凭证要严格复核,要经过会计主管的审核确认,要完善票据交换制度,经办人员临时有事需要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以便有据可查。

3、加强票据交换内部监督控制管理。票据交换业务的关键环节是票据复核,在审查票据时,必须审核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取得的凭证必须按照凭证要素严格复核,尤其对自制凭证应重点复核,有些票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的审核,同时,加强复核程序的执行,票据交换员、记账员、复核员综合员之间,只要发生票据交接行为,就应该严格按照手续进行交接,防止随意无手续的交接,不论工作有多忙,明确责任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针对采取计算机处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特殊性,在分离明确职责的同时,应彻底分离票据交换员与票据操作员的职责,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相互核对的控制机制。

4、完善凭证印章管理。要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杜绝部分交换员随时随地开支票盖印章的现象,严格“印证分管制度,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支票、印章作案的现象,确保资金的绝对安全。

5、加快同城清算网络建设。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单位仍然处在半机器半手工操作阶段,且没有一个成型固定的同城清算系统,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半手工操作难以避免适应资金清算的要求,只有加强网络建设,才能提高同城资金的日抵用率。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本人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情况报告如下:

1、学习缺乏主动性,不系统、不深入。学习不够主动,往往要局里组织学习时学习,平时也只满足于看看报纸,自己没有制定学习计划,即使自己有时想到要学习,但又不知学什么东西,拿起书又学不进去。在学习的深入性和系统性上也做得不够,有许多东西往往学后就丢,浅尝辄止,钻得不深,学得不够。

2、工作主动性有所欠缺,自己对自己没有严格地要求,往往满足于完成任务,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思考得不够。

3、进取意识不强,性情急躁,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进取精神,有时工作中遇到困难还产生埋怨和抵触情绪,思想消极,不主动查找原因,使自己工作陷于被动局面。

1、自身学习不够,思想素质、理论教养、认识水平不高。特别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理解不够透彻和深入。没能完全运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自己的言行,从而导致认识上、行为上、决策上的一些偏差。

2、宗旨观念不强,自身定位不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履行到位,没有真正付诸实践。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没有以人民公仆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定范围内、某些事情上等同于普通群众。三是自我要求不够严格,无论是思想意识还是工作上,有时思考问题、处理问题显得不够严谨,有图“完成任务”,“交差”的观念,不讲究精益求精,不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而是草率了事;有时说话做事也没考虑自己的身份和所处环境,图一时之快,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也随口而出,没有过多考虑会造成什么影响和后果。

1、刻若学习,振奋精神,提高工作业务水平,要自觉把理论业务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一需要,联系实际,深入实践,学以致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技能,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要把自己空余的时间都放在学习上,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知识,不断用新知识、新理念、新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增强自己的能力,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2、开拓创新,不断进取,要敢于冲破传统理念和习惯势力的束缚,不因循守旧,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总结和完善已有的经验,找出新思路、新方案、落实新举措,开创新局面。要严格要求自己,克服松懈心理和懒散情绪,树立崭新的奋斗目标,保持旺盛的精力,积极肯干,吃苦耐劳,努力将工作做到更好。

财务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

那么2017年将是财务部昂首迈进的一年,财务部全体员工将继续艰苦奋斗、努力拼搏,以更成熟的管理水平和更饱满的工作热情迎接2011年。最后祝愿我们的企业、我们的团队在2011年实现企业的宏伟战略目标。

2017这一年即紧张有序又轻松愉快。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使得财务部各项工作能够有条不紊、严谨规范,发挥了财务部的职能作用,取得可喜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时光荏苒,2017年很快半年就过去了,回首过去的半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入另一个阶段,回首望,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

今年,是本人在参加财务工作的第二年。按说,我们每个追求进步的人,免不了会在年终岁首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这也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吧。在一年的时间里,在领导及同事们的帮助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无论是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进一步提高,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本人能够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努力钻研、扎实工作,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在财务岗位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将xx年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1、服务上还达不到要求,有时态度生硬,不使用文明用语。

2、在本职工作上,由于经验和专业水平不足,有很多地方做的不到位,不够熟练。

总之,在财务会计工作总结中我享受到收获的喜悦,也在工作中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财务会计工作总结中我应不断地学习新知识,努力提高思想及业务素质。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

在全体同事的共同努力下,在公司领导的全面支持、关心下,本着一切为客户服务的宗旨,围绕优化服务、拓展xxx和xxx的宣传和信息的功能,从客户的利益角度服务、业务管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利益最大化,通过扎实的努力,圆满地了2010年的工作。现将来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二回顾这年的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事,也找到了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展望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努力,力争各项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三光阴如梭,一年的工作转瞬又将历史,2016年即将过去,2017年即将来临。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一定努力打开一个工作新局面。在2016年,地工作,扬长避短,现总结如下: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学院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软件工作总结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1、前期需求不明,造成设计时目的不明确,开发时时常会因需求问题而困惑,测试人员也会提出一些需求建议,而由于已经开发完成,所以改动起来比较困难。

改进办法:需求要完全明确是很难做到,但在局部相对独立功能上应该要尽量明确。如:尽量能明确注册需要哪些信息、每个表单是用什么控件、处于什么范围、列表显示哪些字段、查询需要什么条件有明确的说明,这样可以在后期测试时少掉一半的需求建议或bug。

2、原系统有规范但没有较好的执行,由于团队初成立时,无人严格把控各人的代码规范、文件存放、命名等等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而这造成的结果就是后改代码的时间比前面写代码的时间还要长。

改进办法:项目组长需要每天都check成员代码,保证每天的代码都是相对规范。

3、设计要慎重,应该要足够的考虑,以及和团队的商议,原系统中有一些数据库表的结构和字段值得商榷,如果前期可以大家讨论一下,也许很多问题可以在后来重构中避免。

改进办法:没有人能一次就设计出完美的东西,需要及时的'沟通,包括与客户的反馈,与其他项目组成员的讨论,这样有助于降低开发时偏离需求的风险。也就是说,在开发之前题,是建立在设计者的想法有客户的确认和开发人员的理解的基础之上。

4、开发时因分工不明确,每个页面可能团队所有的人都有修改,这其实出问题的风险是非常大。事实证明,由于数据库存储过程是专人负责,所以不必要的bug相对较少的,而ui层的不少问题其实都是后者根本不清楚前者的代码意途所致(必要的注释是起码的习惯,松耦合的code是更好的代码风格)。

改进办法:数据层、逻辑层、ui层,以及ui的各个功能分工,都需要责任到人。

5、代码中重复代码较多,维护时时常会改了一处bug,却在另一处出现同样的问题,这显然是重复带来的灾难。

改进办法:开发时,只要是重复代码,就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提炼成为函数,并考虑存放到合适的类中(也包括页面html的重复),严禁简单的ctrl+c到ctrl+v,这种避免重复代码的做法看似相对麻烦,其实是可以大大减少维护风险。

改进办法:制订计划项目组长需与相关成员讨论以决定计划完成日期,制订时间需要科学合理,如果明确后,相关成员需要尽量按时完成,若有特殊原因,比如技术难题,计划外的事情耽误等等,需要给出理由。再由组长和成员共同商议解决时间,以保证全局的进度不受影响。

7、早期没有存储过程测试,单元测试,页面测试因需求不明,造成测试人员既是测试者又是需求提出和建议者。

改进办法:需求制订过程需要测试人员全面参与,达到了解足够充分。测试时针对需求做测试用例,以需求为标准,判断开发是否完成或有否错误。

8、前期页面比较混乱,页面布局、样式比较混乱,到处都有如居中、加粗等html语句、列表显示有5种样式等等,造成后期重构非常麻烦。

改进办法:美工应该在需求制订完成后就介入,进行页面设计,的aspx页面需要有专人处理,所有的样式必须全部用css统一完成,表单验证、页面跳转需要在开发前完成(甚至最好可以经过测试),这需要界面设计人员(可能是美工也可能是架构师或界面专人)对需求充分了解。

9、项目计划和管理主要以email和口头传达,过后无法跟踪,造成时间表不明确,人员工作效率不够高,有时很紧张,有时很轻松。

改进办法:需有项目管理工具,比如vsteamsystem或其它项目管理系统。每个人的工作任务需在其中体现,计划安排和调整,相关负责人,延误备注都需要记录。让开发人员保持一个长期的、恒定的开发速度。

总之,由于早期开发时团队人员不整、需求不明、规范实施不利、计划有误等等原因,造成系统开发出现些了问题,但之后有了一定的时间,所以重构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前期的准备如果充分一些,对后期的维护就会好很多很多。由于时间关系,前期不可能做非常详细的设计,事实上,即使做了详细设计也可能因需求的变更而效用不大,所以更多的是需要大家写出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和可复用性较好的代码,以便更好的适应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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