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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 汉斯诺雅河南市场推广计划书(大全9篇)

时间:2023-09-25 21:59:55 作者:笔舞 最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 汉斯诺雅河南市场推广计划书(大全9篇)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篇一

(一)项目策划的背景

汉斯・诺雅是法国一知名品牌,在法国有相当的知名度,产品已进入成熟期,但是对中国市场则完全是一种新产品。(注:尤其在河南)

(二)项目概念与独特优势

汉斯・诺雅的独到之处就在于它首次成功将游离子氨基酸应用于美容护肤领域。科学研究证明:维持人体新陈代谢的活性物质都是由氨基酸及其衍生物构成的,而氨基酸失足成蛋白质的基本物质,是“生命的基石”。正是由于汉斯・诺雅的配方之中含有“氨基酸”的存在,才使其成为能够维持人体正常新陈代谢功能并使各种肌肤问题逐渐恢复正常生理状态的佳品,但有别于市场其他品牌的化妆品。

(三)项目成功的关键要素

・汉斯・诺雅要在河南甚至于中国市场上推广成功,其关键的问题是:

1、强化品质的独特性,并努力为消费者所认可;

2、引导一种新型的皮肤护理观念,提升产品的附加值;

3、销售网络是否有足够的辐射力。

4、是否有强大的市场推广团队。

(四)项目成功的保证条件:

1、汉斯・诺雅作为一家法国知名企业,她关心大众健康,对皮肤护理有几十年的经验。这些对国内消费者无疑具有较强的诱惑力。

2、随着中国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内外化妆品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外化妆品厂也纷纷进行技术改造,开拓新产品,增进化妆品的'更新换代。在这种情况下,汉斯・诺雅提出的“氨基酸护肤理念”无疑未化妆品的发展趋势指明了方向,也确保了其在化妆品界举足轻重的地位。

3汉斯・诺雅公司首选化妆品消耗大省河南市场为进军中国的突破点,展开全面的市场推广策划,循序渐进目标清晰,有效地减少了风险投资。

(五)项目实施目标

汉斯・诺雅对大陆市场完全陌生,因此首先就要增强它的知名度。作为一种新产品发售,先在河南市场上取得经验,然后再推广全国。

1、近期目标:投入南阳市场,获得50%认识率(约一个月左右)

2、短期目标:取得南阳市场20%以上的份额,并逐步向北部城市推广。(约3个月左右)

3、中期目标:取得河南市场30%以上的份额。(1―2年约200家左右客户)

4、长期目标:取得全国市场10%以上的份额。

二、市场分析

(一)市场环境分析

a、综合环境分析

中国是化妆品生产和消费的大国,如今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化妆品销售市场,化妆品销售额已经超过1400亿元。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化妆品工业生产销售额为3.5亿元。中国化妆品生产销售额第一次突破千亿大关。其后,化妆品行业生产销售额快速增长,为1200亿元,为1300多亿元,20达到1400多亿元,是1980年的400倍。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将越来越重视身体健康和个人肌肤护理。因此化妆品的市场容量还将扩大。

目前发达国家化妆品人均消费水平:35~100美元。中国化妆品人均月消费水平:中国经济较发达的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化妆品的人均消费达10~12美元,整体差距只有2美元左右。80年代初,我国化妆品消费是人均0.1美元,90年初上升到人均0.7美元,到上升到2美元,人均消费不超过3美元。

所以,虽然目前化妆品市场竞争激烈,但是仍然存在着相当巨大的潜在市场,但都与发达国家人均35~100美元的消费水平相距甚远。其原因主要是人们使用化妆品意识不强,使用护肤品频率太低!约70人群不使用化妆品,但这也正说明化妆品有一个很大的潜在市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篇二

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刘万永)教育部今天公布的消息说,20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将达到400万人,比实际录取增加20万人,增量部分将主要用于增加本科招生。据介绍,20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报名人数为620万人,实际录取本专科学生382万人,其中录取本科生182万人,占录取总数的'47.6%,录取专科生200万人,占录取总数的52.4%。西部地区录取新生共计98万人,较去年净增16万人。录取农村生源首次与城镇生源持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篇三

专业名称

计划数

涵盖专业

材料类

4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矿物加工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

测绘类

4

土地整治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测绘工程

地理信息科学

2

地球物理学

4

地质类

6

地质学、古生物学、资源勘查工程、海洋资源与环境

工商管理类

2

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旅游管理

公共管理类

2

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3

工程管理、工程造价

环境工程

2

计算机类

7

经济学类

3

经济学、经济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

勘查技术与工程

4

旅游地学与规划工程

3

数学类

2

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

水利类

4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土地资源管理

2

土木类

5

土木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2

法语

2

汉语国际教育

6

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

3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2

物流管理、采购管理、电子商务

英语

4

捷克语

2

播音与主持艺术

8

广播电视编导

7

设计学类

6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

影视摄影与制作

4

河北地质大学师资力量

截至6月,学校共有专任教师912人,其中4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8%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有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社会科学优秀青年专家、省青年拔尖人才、省级教学名师等75人,2个省级教学团队。学校另聘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180余人,其中院士10人。

2022高考志愿填报技巧大全

1、合理安排院校志愿

该种情况就是考生尽量不要全部填报高分段院校,或者全部填写了低分段的院校;考生可根据自己高考成绩、个人兴趣爱好等因素在中间可能被录取的院校范围中进行合理安排填报院校。

2、冲—冲、稳—稳、保—保

【冲一冲】考生根据个人的高考成绩,将分数擦边但可以够得着的目标院校作为a志愿;【稳一稳】即是将自己高考成绩合适且有一定把握被录取的院校作为b志愿;【保一保】则是选择比自己高考成绩录取线低一些的学校作为c志愿,以此保障不会被退档的情况出现。

3、服从调剂

考生务必在填报志愿的时候选择“专业是否服从调剂”,毕竟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中,如考生因专业不服从调剂被退档,只能参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的录取;所以说考生如若选择了服从专业调剂是可以直接增加被院校录取的机率,但也有可能会被调剂到不满意的专业。

虽然说服从专业调剂可能会被学校的冷门专业所录取,但是在未来的发展中学校的重要程度会比专业更大;如果想要不选择服从调剂的话,则是需要确定自己的高考成绩一定会被目标院校录取,相对来说还是不确定的因素更高;因而一定要谨慎选择。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篇四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八条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九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要求收养一个孩子的患不育症夫妻,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收养孩子规定的条件。收养孩子应办理公证手续。

收养孩子后又怀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视为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二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五)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组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组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个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

第十四条农村户口现在城镇落户的自理口粮户的夫妻,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不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

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经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对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或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不予答复的,可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

第十八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优生和节育的管理。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地段医院均应做好优生、节育和遗传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应当终止妊娠或者接受绝育手术。不宜生育的疾病种类,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提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放置宫内节育器等稳定性措施;提倡生育过两个孩子的夫妻采取绝育措施。

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发放。职工可向所在单位医务部门领取,农民和无业人员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具体发放和领取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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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篇五

5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本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 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七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四十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四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四十七条 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5月27日,河南省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版计生条例出台。至此,一直以来备 受职工关注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等政策的调整内容终于有了明确说法。其中,独生子女家庭获得一份“福利”——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住院 护理假。

在取消原有的晚婚假制度同时,按照新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日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7天,鼓励夫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如此一来,婚假最长可休28天。

与此同时,产假天数同样有所增加。《条例》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外另增加3个月,并给予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规定,不管一孩、二孩、三孩,都可以休“98天+3个月”的产假。如果3个月的产假中有两个月是31天,就可以休190天产假。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条例》还首次“照顾”到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其中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

“今后,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均要视为出勤。”河南省卫计委计生指导处处长王自立表示,此次《条例》修改增加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属于全国首创,是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补充。

新规一发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大部分职工都表示欢迎,认为新规超出预期,尤其是婚假、产假天数的增加,能够让女职工及其家庭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网友“@那年今日”认为,政府不能光有政策,不出配套措施,企业的生育成本加重,到最后还是职工买单。

我注意到,自今年1月1日我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以来,除了对医疗系统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提出更多要求外,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因“扎堆生育”带来 的生育成本,甚至出台了“错峰怀孕”、“排队生子”等“奇葩”规定。而现实中,除一些重视执行政策较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女职 工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依然是一大难题。

截至目前,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已经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27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对生育政策进行完善和调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篇六

今年我省将选拔3995名优秀普通专科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即“专升本”,招收“专升本”学生的本科高校有18所。昨日,省教育厅正式公布了各高校的具体招生人数。

这18所高校的“专升本”招生计划分别为:南昌大学100名、江西师范大学250名(其中软件学院50人)、江西农业大学200名、江西财经大学350名(其中软件工程专业50人)、华东交通大学165名(其中南京军区定向生65人)、江西理工大学200名、南昌航空工业学院150名(其中软件学院40人)、东华理工学院280名、江西中医学院100名、景德镇陶瓷学院100名、赣南师范学院200名、江西科技师范学院200名、赣南医学院200名、宜春学院400名、九江学院600名、井冈山学院200名、上饶师范学院100名、南昌工程学院200名,合计3995名。

据了解,今年普通“专升本”选拔考试课程仍为英语和两门主要基础课。英语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时间为6月2日上午;两门主要基础课考试由各招生高校组织,考试时间为6月2日下午和6月3日上午。

符合报名条件的普通专科应届毕业生,自愿选报学校和专业,所在学校审核后在4月30日前向各招生学校集体报名。根据安排,6月15日前,省教育厅公布英语考试成绩,各招生学校公布各专业考试成绩和录取最低分数线;7月上旬,各招生学校张榜公布新生录取名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篇七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县**局于20xx年8月对**镇**村进行驻村扶贫帮扶。驻村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与**村两委班子共同努力,基层组织建设及精准扶贫工作成效明显,村级全面建设也上了新台阶。现将20xx年扶贫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开展扶贫底数“三项清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状况、家庭收入、脱贫措施进行全面清查梳理。盘清了“明细账”,至20xx年底全村贫困户176户,贫困人口431人;查明了“穷困源”,梳理出11类致贫原因:因病占%,因残占%,因学占%,因灾占%,缺土地、缺水占%,缺技术占%,缺劳力占%,缺资金占%,交通条件落后占%,自身发展力不足占%;制定了“时间表”,本着“务实可行、适当超前”的原则,争取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在全镇靠前,20xx年全面完成扶贫攻坚任务通过第三方评估验收,实现“户脱贫、村出列、县摘帽”。二是扶贫对象信息数据清理纠错。20xx年,先后3次对扶贫对象信息数据进行核准、清理、纠错,确保扶贫对象精准。三是及时开展扶贫对象动态调整。20xx年工作总结,全村实现脱贫33户、82人,我们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部署,及时开展每年一度的扶贫对象动态调整,目前20xx年动态调整工作正在开展,12月底前可以完成。

一是强力推进贫困户产业发展。坚持因村选产业、因户定项目,为贫困户量身定制切实可行的产业发展措施,重点扶持贫困户发展高筋小麦、优质水稻、生态养殖、林果、蔬菜、瓜蒌、甜叶菊、劳务、电商、光伏等十大产业,多渠道增加群众收入。其中,全村有30户贫困户通过光伏发电实现“阳光收入”。二是强力推进扶贫小额信贷。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免担保、免抵押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截至20xx年11月20日,全村所有176户贫困户全部进行了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协助贫困户获得贷款600多万元。三是强力推进十大扶贫工程。强力推进道路通达工程、农田水利和安全饮水工程、农村电力和通信保障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工程、教育扶贫工程、医疗卫生扶贫工程、文化扶贫工程、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农村社会保障工程、城乡环境保护工程等十大扶贫工程,着力破解制约发展瓶颈。四是强力推进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继续实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农村贫困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雨露计划教育资助行动,强力推进农村贫困劳动力素质提升。20xx年实施农村贫困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培训200多人次,平均每人补助600元。

一是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制定《**县**局扶贫工作定期调度工作制度》,定期对扶贫工作开展调度。20xx年3月、6月、8月3次对**村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情况及脱贫攻坚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查督查。二是健全监督奖惩机制。及时通报未按时序节点完成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和影响工作进度情况,切实解决扶贫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问题,以“负向激励”倒逼脱贫攻坚工作高质高效、快速推进。实行“三个一律”、“三个激励”,即对搞数字脱贫、“假脱贫”的一律问责,对搞数字致贫、“被贫困”的一律问责,对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脱贫任务,造成不利影响的一律问责;对脱贫攻坚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表彰奖励。

严格实行并完善“干部包户”工作制度,局机关全部3名班子成员每人包保3户**村贫困户、**督查专员作为驻村联络员、包保2户贫困户,与村干部工作任务相同、工作责任相同、工作要求相同。

1、完成减贫目标任务。20xx年度,实现75户贫困户稳定脱贫。

2、推进易地扶贫搬迁户、“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和20xx年未脱贫户光伏扶贫项目的实施。

3、推进扶贫小额信贷 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免担保、免抵押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为贷款贫困户购买意外伤害险,防范意外返贫。

4、推进产业发展。发展“十大产业”,精准到户到人。做到有劳动能力的人都产业在手、就业在岗;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创新“建管护”方式,光伏扶贫全覆盖;易地扶贫搬迁的扶贫户,稳定发展产业就业,确保贫困人口稳定增收脱贫。

5、加大结对帮扶工作力度。强化脱贫攻坚政策的宣传和帮扶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确保顺利通过省和国家第三方评估验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篇八

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3%,专科(高职)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专科(高职)计划总数的1%,各高等学校要将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按规定时间、格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核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生源计划。

省属高等学校拟跨省安排的招生计划,则由高等学校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经其认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本地安排的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后及时送本省教育考试院;跨省安排的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后报送教育部,部委等有关部门则汇总、核定该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生源计划,按时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按时统一分送各省级教育考试院。各省级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以及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送的面向本地招生的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篇九

20xx年,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继续坚持精准扶贫方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抓住济源市列入太行山片区的大好机遇,提高扶贫标准,加大扶贫投入,扎实开展整村推进、搬迁扶贫、科技扶贫、“雨露计划”培训和产业化扶贫等专项扶贫工作,认真开展定点帮扶工作,加大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力度,全面做好我市扶贫开发各项工作。

(二)目标任务

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力度,创新扶贫开发模式,对4个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工程;完成“雨露计划”培训600人,提高贫困农民劳务技能;完成160人独居、散居贫困群众的搬迁扶贫任务,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选择4个村开展到户增收项目,切实增加群众收入;开展产业扶贫贴息贷款工作,带动贫困户就业脱贫;认真开展老区村建设,改善革命老区村发展条件;扎实搞好定点扶贫,深入持久开展社会帮扶。

(三)主要工作

1.全面开展搬迁扶贫

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扶贫对象实行迁户并村,充分考虑资源及就业条件,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有序搬迁,把迁户并村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小城镇建设、产业聚集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搬迁对象向中小城镇、产业集聚区、新型农村社区集中。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20xx年计划完成搬迁40户160人,同时做好市级搬迁工作。

2.分类实施整村推进

以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支柱产业,增加贫困农户收入为着力点,促进贫困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实现贫困村整体脱贫。20xx年计划实施4个村整村推进任务,按照《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用于村级道路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备建设。

3.搞好雨露计划培训

加大“雨露计划”培训力度,促进贫困农民就业增收。以促进扶贫对象稳定就业为重心,以提高贫困农民职业技能素质为目标,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培训就业农民向城镇转移。结合贫困村产业实际和需求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20xx年计划培训600人。

4.稳步推进到户增收项目

选择贫困人口比较集中和具有产业发展基础的村,在改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的同时,以村为单位,实施到户产业发展项目,实现增收目标。20xx年计划开展4个村,实施到户产业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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