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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建设工作方案

时间:2023-08-09 09:23:21 作者:WJ王杰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通过制定方案,我们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避免盲目行动和无效努力。以下是我给大家收集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章程建设工作方案篇一

一、提高认识。提高对学校章程建设的认识。现在功利主义盛行,教育也受到很大影响,我们提出一个问题,一般人都要问,有什么用,章程建设有什么用?我想作为教育工作者,首先应该重新审视教育的意义。微信上热传的新东方老师的一篇演讲《教育的意义》,他是教翻译的,当讲到林语堂翻译贾岛的诗,讲到许渊冲翻译李清照的词,一个女孩站出来,说老师浪费他们的时间,没讲对考试有用的东西,多么可怕的想法。这里我还想将两个概念,知识与智慧,我们去鲁迅的老家绍兴鲁镇,现在是个影视城,其中一个招牌“代写书信”吸引了我,旧社会知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是奢侈品,有文化有知识就可以生计,现在是信息爆炸的社会,你说你是老师,你教学生知识,网络都可以找到,通过教知识,教做人,教智慧,才是真正的教书育人,知识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智慧才是奢侈品。什么是章程,我想绝不应该是,一个人加了一万晚上班,网上下载了一通文字,改改名字就了事,绝不是校长口语的意志书面的表述,应该是集体的管理智慧,尤其是教职工甚至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智慧。

所以,章程建设工作,要破除功利的思想,既要教育情怀,要有耐心,又要有预见性、前瞻性。章程建设具体能有什么作用,我觉得,让校长、老师办学者,更加树立法律意识,规矩意识,确保行为在规则范围内运行,通过让教职工参与制定修订,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主人翁意识,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如果教育干部都有公仆意识,教职工都有民主监督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学校很多工作就好做了。最终真正实现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二、科学制定。章程建设是包括了从制定、实施到实施监督、评价等方多面的系统工程。在制定时,要考虑到章程的实施问题,考虑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实施阶段,要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适时进行章程的修改完善。同时,为保证章程的有效实施,县教育局相关科室又要对相关学校章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章程的制定,文件中提出了基本原则,合法性、基础性、发展性、人本性、特色化原则。章程的内容也给出了界定,其实基本的结构应该是,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这里就内容讲三点,1、章程内容既要要全面,即对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进行规范。又要重点突出,要将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学校的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公共安全教育与管理等重要工作的管理,作为章程中的重要问题予以专门规定。

2、章程要体现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所以章程中的各项制度规定,要注重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表述要严格规范,又要体现一主两翼的管理模式,校长负责制为主,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为两翼,落实校务公开,真正体现民主管理和社会参与。

3、章程的制定既要严格规范,章程的制定要坚持民主、科学的程序,又要彰显学校的个性和特色,学校长期以来形成的办学特色,好的做法与经验,通过章程予以明确和凝练。07年全县规范加特色现场会在柿子园联校和王庄联校召开,两个联校章程建设,制度建设非常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充分得到发挥,这几年,我们力推规范化学校创建,一大批学校通过市级验收,通过创建,这些学校各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尤其是档案管理工作,希望没有达到规范化学校建设的学校要朝着这个目标发展。

三、几点要求:

1、关于时间。10月份,形成草案,11月份完成征求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2月1日前,报局三个管理科室核准,12月中旬核准后公布实施。

2、关于责任人。各校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今天到会的分管校长具体负责。

3、各单位以此次统一推进章程建设为契机,一是进一步重视学校文化建设,特别是标识文化,如果一个学校的教育理念是学校文化的“心灵”,那么标识文化则是学校特色的“窗户”。学校办学理念、学校精神、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校徽、校歌、校旗等文化标识系统,是学校精神和办学特色的标志性体现,是学校历史、优良传统的高度概括,是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教育部xx年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我们市校长职级制改革正在逐步推进,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将得到进一步扩大,学校内部治理要坚持和完善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管理监督机构,构建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基本框架。

三是要进一步推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将学校朝着规范加特色方向发展。什么是现代学校制度,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十六个字。具体的说,让校长、老师办学者,更加树立法律意识,规矩意识,学校的管理方面,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发挥教师甚至学生在校务管理中的作用,也就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进各种校务透明公开,使各项工作趋于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并且自觉监督或接受监督,通过建立三级家长委员会,引进家长和社会人员参与校务管理。

章程建设是学校管理的小宪法,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年内完成一校一章程建设,并通过章程建设,推进学校全面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章程建设工作方案篇二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六条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证照号码

资本金

出资方式(金额:万元)

%

出资

时间

货币金额

实物金额

无形金额

其他金额

合计金额

认缴

..

实缴

..

认缴

..

实缴

..

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经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非自然人股东)或签名(自然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章程建设工作方案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一 次,时间为每年 一月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章程建设工作方案篇四

学校全称:渤海大学。

办学地点及校址:

以下专业在主校区(松山校区)办学(辽宁省 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19号):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汉语国际教育(师范)、应用化学、化学(师范)、环境工程、食品科 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中职本科)、食品质量与安全、教育技术学(师范)、小学教育(师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法学、金融学、金融学(国际本科学 术互认课程项目)、经济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师范)、日语、法语、英语(师范)、新闻学、汉语言文学(师范)、历史学 (师范)、思想政治教育、广播电视编导、绘画、音乐表演专业。

以下专业在滨海校区办学(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街20号):会计 学、会计学(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旅游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微电子 科学与工程、航海技术、轮机工程、金融学(中职本科)、市场营销(中职本科)、旅游管理(中职本科)、会计学(中职本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职本科) 专业。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学制及学习年限:学制为4年专业,学习年限为3-8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主 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150.2万平方米(约合2253亩);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1.2平方米;生均宿舍面积6.2平方米;生师比18.3;专任 教师131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43.6%;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职称以上72.4%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 值17842.74万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6681.3元;图书261.6万册,生均图书98册。(办学条件数据以2015年基层统计报表数据为 准)

二、计划特别说明

章程建设工作方案篇五

第一条 为了主动适应我国经济、教育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形势,加强复旦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提升办学自主权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化办学体制,设立复旦大学医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院董会”)。

第二条 院董会是医学院秉承开放办学理念,不断完善办学体制,依法设立的决策咨询与院务监督机构,是密切医学院与社会各界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支持医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院董会遵循“自愿、平等、协作、共赢”的原则,对医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的战略方向、战略目标以及其他重要事务进行咨询、指导、决策和监督。

第四条 院董会的宗旨和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协助并支持医学院更好地完成医疗、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目标,努力把医学院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医学院。

(一) 关心医学院医教研事业,并有加入院董会的意愿;

(二) 认同并拥护院董会的宗旨和本章程;

(三) 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声誉;

(四) 对医学院的发展有所贡献和支持。

第六条 院董会设主席一名,由医学院院长担任。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主席提名,医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后确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根据需要可设荣誉董事若干名,指导院董会工作。

第七条 院董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医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院董会的行政事务和日常运作,与外联处(校董秘书处)保持日常沟通和协调,并接受相关指导。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主席及董事推荐,经院董会认可,由主席聘任。

第八条 院董会议为院董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院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会议。必要时经主席召集,亦可临时召开院董会议。

第九条 新增董事或董事单位一般由董事推荐,并经董事会议认可。董事单位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单位可重新推荐董事。

第十条 院董会和复旦大学校董会在架构上自成一体,相对独立,无从属关系;根据需要,上述两个层面的董事职务可交叉兼任。

第十一条 院董的责任

(一) 热心于医学院的医教研事业,并为此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 对医学院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动员社会力量,集聚各方资源,协助医学院筹集办学资金;

(五) 维护医学院的社会荣誉和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院董的权利

(二) 听取和审议医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 有权审核院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 定期获得医学院发展建设、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等方面的信息;

(五) 参与医学院的重大庆典和重要对外交流活动;

(六) 优先利用医学院的有关资源;

(七) 推荐、审议、决定新增补院董人选。

第十三条 医学院设立“颜福庆医学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颜福庆基金”),接受院董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四条 颜福庆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医学院的教育发展事业,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支持、投入与医学院发展有关的其他项目,以及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医教研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十五条 颜福庆基金将依托院董会全体董事的力量,广泛联系海内外热心医学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医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表彰董事单位和个人捐资的兴学义举,向捐资者颁发证书,并把做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的事迹,写进院史,编入院志。为董事单位和个人出资在学院兴建教学、科研用建筑物和人文景点、铺设道路、购买大型仪器设备、设立奖励基金等提供服务并予冠名。

第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董事单位推荐所需的各类毕业生,优先为董事单位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提供教学与科研设备等服务。

第十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董事单位转让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研成果;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进行科技攻关和技术开发,帮助解决现场的技术难题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医学院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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