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方案>2023年施工安全方案审查要点有哪些(优秀5篇)

2023年施工安全方案审查要点有哪些(优秀5篇)

时间:2023-10-07 09:20:27 作者:FS文字使者 2023年施工安全方案审查要点有哪些(优秀5篇)

方案是指为解决问题或实现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步骤和措施。通过制定方案,我们可以有计划地推进工作,逐步实现目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方案应该怎么去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施工安全方案审查要点有哪些篇一

1、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根据分部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建立分级会审论证审查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博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

一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分部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分为施工危险性一般、施工危险性较大、施工危险性重大三大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项目的工程特点,结合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的特点界定施工危险程度。

2、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施工危险较大、重大的分部工程台帐。

3、对具有危险性分部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路基高填方工程、大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施工等。

4、以上分部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界定如下:

5、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

a、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找出危险点、危险源和重要控制环节;

b、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工艺、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c、附具的安全检算详细资料;

d、人员、机具、装备的选用配备、保证安全的措施;

e、卫生、环境条件、文明施工标准;

f、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针对性预防措施;

6、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安质科、工程科联合编制,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安质科、工程科联合编制,公司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进行协助。

二  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论证

1、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主管生产副经理、工程科、安质科、设备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安全工程师、项目队长、施工员,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工程管理科备案。

2、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安全质量科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的人员包括公司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以及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工程师,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联合编制,完成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必要时聘请设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经过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在报请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进行实施。

4、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成立以公司总工程师为组长,安全质量科负责人,工程管理科施工技术科、机械科、物资科、试验室负责人和公司各专业学科带头人及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设在安全质量科。

三、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实施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2、认真进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3、在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要有专职安全人员巡回检查,并设明显标志及警示牌。

4、作业过程中需变更方案和措施,必须由原编审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5、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旁站监督。危险性一般的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工地安全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项目部安质科和工程科轮流参加;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安全质量科和工程管理科随时进行抽查监督;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过程实施时,公司安全质量科和公司工程管理科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公司总工程师择时参加并随时检查验证。

6、对不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e#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审查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相关 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系统主管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排水、城市堤防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 全市非重点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涉及到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单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二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范围

第三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办法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七条安全专项方案中需要组织专家审查范围包括超过一定规模的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及支撑体系。具体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地下暗挖工程(隧洞施工工程) 四、高边坡工程 土质边坡超过15米,岩质边坡超过30米。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安全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九条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和施工现场内外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清单。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条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 不需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 (一)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安全专家从区县安监局选取,技术专家从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选取);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3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等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略)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 总监理工程师 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 高大模板 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安全方案审查要点有哪些篇二

一、工程概况

(一)被拆除旧建(构)筑物工程概况,如:建(构)筑物的平面尺寸、层数、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结构形式、竣工时间、使用年限和工程的完好程度等。

(二)被拆除旧建(构)筑物周围环境。如:所处地段情况、与周边建(构)筑物的联系或距离、是否有必须保护的古建筑文物和重要的市政设施等。

(三)被拆除旧建(构)筑物地下基础类型,地下有无重要的市政管、沟、电缆等。

(四)拆除工程的合同工期或其他要求。

二、拆除工程的施工准备

(一)技术准备工作

(二)现场准备

(三)机械设备材料的准备

(四)劳动力准备

三、安全技术规定

(一)拆除工程在开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针对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二)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进行。

(三)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将电线、瓦斯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向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五)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六)拆除建筑物,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严禁几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部分的倒塌。

(七)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

横梁,要等待它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重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九)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

(十)被拆建筑物的楼板平台上不允许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十一)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拆除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构件,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配合并及时吊下或运走,禁止向下抛。拆卸下来的各种构件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位置。

(十二)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踏在石棉瓦及其他轻型板上进行工作,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上端必须挂牢,防止高处坠落。

四、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一)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落实有关建筑施工的基本安全措施等内容;

(二)结合工程特点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紧急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附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施工安全方案审查要点有哪些篇三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 土石方开挖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

3、 凿岩、爆破工程。

(二) 基坑支护工程

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

(三) 基坑降水工程

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程。

(四) 模板工程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2、 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

3、 特殊结构支撑系统工程。

(五) 起重吊装工程。

(六) 脚手架工程

1、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 悬挑式脚手架;

4、 门型脚手架;

5、 挂脚手架;

6、 高处作业吊篮;

7、 卸料平台;

8、 其他临时设置的作业平台。

(七)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 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 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 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 钢结构工程施工;

4、 索膜结构施工;

5、 6m以上的边坡施工;

6、 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

7、 水上桩基施工;

8、 人工挖孔桩施工;

9、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已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等工程。

第六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 深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深基坑(槽、沟)工程;

2、 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

3、 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

(二) 高大模板工程

1、 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3、 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4、 滑模模板系统。

(三)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

2、 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

(四) 起重吊装工程

1、 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

2、 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 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六)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第八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三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组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方案编制单位和论证组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半数。专家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二)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三)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 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专家库人员资格的审查办法、适用范围、组织章程等由各市制定。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与会专家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

(二) 方案编制人员;

(三)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方案编制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不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施工安全方案审查要点有哪些篇四

第一节模板安装与拆除的一般安全要求

一、一般安全要求

(一)模板安装的一般要求

1.模板安装务必按模板的施工设计进行,严禁任意变动。

2.楼层高度超过4m或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建筑物,安装和拆除钢模板时,周围应设安全网或搭设脚手架和加设防护栏杆。在临街及交通要道地区,尚应设警示牌,并设专人维持安全,防止伤及行人。

3.现浇整体式的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安装上层楼板及其支架时,应贴合下列要求:

(1)下层楼板混凝土强度到达1.2mpa以后,才能上料具。料具要分散堆放,不得过分集中。

(2)下层楼板结构的强度要到达能承受上层模板、支撑系统和新浇筑混凝土的重量时,方可进行。否则下层楼板结构的支撑系统不能拆除,同时上下层支柱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3)如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其支撑结构务必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4.当层间高度大于5m时,若采用多层支架支模,则在两层支架立柱间应铺设垫板,且应平整,上下层支柱要垂直,并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过程中,务必设置临时设施,严防倾覆。

6.模板的支柱纵横向水平、剪刀撑等应按设计的规定布置,当设计无规定时,一般支柱的网距不宜大于2m,纵横向水平的上下步距不宜大于1.5m,纵横向的垂直剪刀撑间距不宜大于6m。

当支柱高度小于4m时,应设上下两道水平撑和垂直剪刀撑。以后支柱每增高2m再增加一道水平撑,水平撑之间还需增加剪刀撑一道。

当楼层高度超过10m时,模板的支柱应选用长料,同一支柱的连续接头不宜超过2个。

7.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设计要求设置。

8.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齐安装时,应贴合下列要求:

(1)模板务必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节点上。

(2)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

9.预拼装组合钢模板采用整体吊装方法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拼装完毕的大块模板或整体模板,吊装前应按设计规定的吊点位置,先进行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吊运安装。

(2)使用吊装机械安装大块整体模板时,务必在模板就位并连接牢靠后,方可脱钩。并严格遵守吊装机械使用安全有关规定。

(3)安装整块柱模板时,不得将柱子钢筋代替临时支撑。

10.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安装和拆除组合钢模板时,吊机起重臂、吊物、钢丝绳、外脚手架的操作人员等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应贴合表7-1的要求。如不贴合表7-1的要求时,要停电作业;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二)模板拆除的一般要求

1.拆除时应严格遵守各类模板拆除作业的安全要求。

2.拆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按试块强度检查,确认混凝土已到达拆模强度时,方可拆除。

3.高处、复杂结构模板的拆除,应有专人指挥和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在下面标出作业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操作人员应配挂好安全带,禁止站在模板的横拉杆上操作,拆下的模板应集中吊运,并多点捆牢,不准向下乱扔。

4.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扳手等工具务必用绳链系挂在身上,工作时思想要集中,防止钉子扎脚和从空中滑落。

5.拆除模板一般采用长撬杠,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下。在拆除楼板模板时,要注意防止整块模板掉下,龙其是用定型模板做平台模板时更要注意,防止模板突然全部掉下伤人。

6.拆模间歇时,应将已活动的模板、拉杆、支撑等固定牢固,严防突然掉落、倒塌伤人。

7.已拆除的模板、拉杆、支撑等应及时运走或妥善堆放,严防操作人员因扶空、踏空坠落。

8.在混凝土墙体、平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模板拆除后,随即在墙洞上做好安全护栏,或将板的洞盖严。

二、安装注意事项

1.单片柱模板吊装时,应采用卸扣(卡环)和柱模连接,严禁用钢筋钩代替,以避免柱模翻转时脱钩造成事故,待模板立稳后并拉好支撑,方可摘除吊钩。

2.支撑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3.支设4m以上的立体模板和梁模板时,应搭设工作台,不足4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不准站在柱模板上和在梁模板上行走,更不允许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4.墙模板在未装对拉螺栓前,板面要向内倾斜必须角度并撑牢,以防倒塌。安装过程要随时拆换支撑或增加支撑,以持续墙板处于稳定状态。模板未支撑稳固前不得松动吊钩。

5.安装墙模板时,应从内、外角开始,向互相垂直的两个方向拚装,连接模板的u形卡要正反交替安装,同一道墙(梁)的两端模板应同时组合,以便确保安装时的稳定。当模板采用分层支模时,第一层模板拚装后,应立即将内、外钢楞、穿墙螺栓、斜撑等全部安设坚固稳定。当下一层模板不能独立安设支承件时,务必采用可靠的临时固定措施,否则禁止进行上一层模板的安装。

6.用钢管和扣件搭设双排立柱支架支承梁模时,扣件应拧紧,且应检查扣件螺栓的扭力矩是否贴合规定,当扭力矩不能到达规定值时,可放两个与原扣件挨紧。横杆步距按设计规定,严禁随意增大。

7.平板模板安装就位时,要在支架搭设稳固,板下楞与支架连接牢固后进行。u形卡要按设计规定安装,以增强整体性,确保模板结构安全。

8.除本节要求外,其余高处作业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等有关安全要求,可参照第二十三章“高处作业”和第二十四章“临时用电”内有关条文执行。

第二节木模板(含木夹板)安装与拆除安全要求

一、木模板(含木夹板)安装安全要求

1.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顶撑要垂直、底部平整坚实,并加垫木。木楔要钉牢,并用横顺拉杆和剪刀撑拉结牢固。

2.采用桁架支撑应严格检查,发现桁架严重变形、螺栓松动等应及时修复。

3.安装模板应按工序进行,当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落。

4.支模时,支撑、拉杆不准连接在门窗、脚手架或其他不稳固的物件上。在混凝土浇灌过程中,要有专人检查,发现变形、松动等现象,要及时加固和修理,防止塌模伤人。

5.在现场安装模板时,所用工具应装入工具袋内,防止高处作业时,工具掉下伤人。

6.二人抬运模板时,要互相配合,协同工作。传送模板、工具应用运输工具或绳子绑扎牢固后升降,不得乱扔。

7.基础及地下工程模板安装时,应先检查基坑土壁边坡的稳定状况,发现有塌方危险时,务必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后,方能作业。

8.操作人员上下基坑要设扶梯。基槽(坑)上口边缘1m以内不允许堆放模板构件和材料。

9.向坑内运送模板应用吊机、溜槽或绳索,运送时要有专人指挥,上下呼应。

10.模板支撑支在土壁上时,应在支点上加垫板,以防支撑不牢或造成土壁坍塌。

11.安装柱、梁模板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梁底模板上行走。

12.安装楼面模板遇有预留洞口的地方,应作临时封闭,以防误踏和坠物伤人。

13.装钉楼面模板,在下班时对已铺好而来不及钉牢的定型模板或散板、钢模板等,应拿起堆放稳妥,以防事故发生。

14.安装二层或以上的外围柱、梁模板,应先搭设脚手架或挂好安全网。

15.在通道地段,安装模板的斜撑及横撑木务必伸出通道时,应思考通道透过行人或车辆时所需要的高度。

二、木模板(含木夹板)拆除安全要求

1.拆除模板务必经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可拆除。操作人员务必戴好安全帽。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超过4m以上高度,不允许让模板枋料自由落下。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

2.拆除模板前,应将下方一切预留洞口及建筑物周围用木板或安全网作防护围蔽,防止模板枋料坠落伤人。

3.拆除薄腹梁、吊车梁、桁架等预制构件模板时,应随拆随加支撑支牢,顶撑要有压脚桩,防止构件倒塌事故。

4.完工后,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枋料等。拆下的模板枋料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稳妥。

5.除本节要求外,其余可参照本章第一节“模板安装与拆除的一般要求”内有关要求办理。

施工安全方案审查要点有哪些篇五

【论文摘要】本文在简单介绍了建筑工程支护的基础上,针对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论述了建筑基坑土方开挖、支护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并着重介绍了建筑工程支护施工技术的要点。

1、建筑工程基坑支护简介

随着地下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基坑工程得到越来越多的发展和利用。所谓基坑工程,就是为了保护基坑的开挖、地下主体结构的施工安全和周边环境不被或少被破坏而采取的支档措施,此外,它还包含了基坑的土方开挖、施工机械的利用以及降水防水等方面的,所有的这些,共同组成了建筑工程地下基坑支护的全部内容。

随着地下建筑工程开挖深度的不断增加,开挖土方的面积越来越大,建筑工程支护施工的难度也相应的不断加大。建筑工程基坑工程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它包含的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和内同,涉及到土力学中的变形、稳定、强度以及防水等方面的内容,需要我们不断地加以研究和在施工中总结经验,是基坑工程的施工技术得到不断的完善。

目前放坡开挖和在支护结构保护下的开挖最常用的两种施工工艺。放坡开挖即无支护开挖,适用于基坑开挖深度较小、土质条件较好的边坡,与之相对应的是支护开挖,即有支护体系保护下的开挖。针对不同的工程实际,我们要选择合理的开挖和支护方式,并在所选支护条件下进行合理施工工艺的设计和选择。由于基坑工程的环境复杂性和保障结构施工,同时由于基坑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可预知的可变因素,使得建筑基坑工程支护施工工艺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2、建筑工程中基坑支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建筑工程支护过程中,基坑支护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简述如下:

(1)深基坑环境复杂性

在设计过程中,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基坑工程支护的设计,由于环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可能考虑到实际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由于地质调查覆盖的程度不同,现实中存在的软弱地层或涌水地层等可能没有勘查到,在实际中需要多加预防与指定响应的预防措施,以保障支护施工的顺利进行。

(2)设计与施工不达标

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或认识不足,在进行边坡的设计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这种情况往往较少发生。最主要的是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没有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如在喷射混凝土养护过程中混凝土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合理的养护,未达到设计强度要求就进行接下来的支护施工,或者是在土钉支护过程中,锚杆并未达到设计的强度等等,都是经常遇到的;同时边坡面的处理不当,达不到标准要求,以及相关负责人员急功近利,没有做好基坑公正施工工序的协调工作,只是盲目的追求施工进度,都会给建筑工程支护带来安全隐患。

(3)基坑工程中地下水的影响

在基坑工程的开挖和支护过程中,地下水的影响尤其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是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随着基坑开挖深度的不断增加,许多基坑在地下水位一下或者受到地下水的影响,尤其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以及粉砂地基中,往往容易发生地下水的灾患,容易给基坑工程支护工程带来极大的危险。对于基坑支护等过程中出现的涌水、渗水等现象,需要事先制定响应的防范措施。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比如地基的不均匀沉降,施工工艺的优化等,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3、建筑工程中基坑支护施工技术要点

针对以上所述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作出如下建筑工程基坑支护施工的技术要求论述:

(1)合理选择支护施工方法

在此,针对深基坑工程的支护形式进行简单的说明和论述。重力式挡土墙支护结构、混合式支护结构和悬臂式支护结构是深基坑支护的三种主要方式,悬臂式支护结构潜入基坑底部的岩体或土体,借助于岩土体的支撑作用保证结构的稳定,适用于基坑开挖深度较小、土质条件较好的'情况下,而重力式挡土墙则依靠自身的重量来保证支护结构在各种压力下的平衡,混合式支护结构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锚杆支护结构,借助于锚杆以及喷射混凝土面层,使基坑与支护结构形成一个整天,相互作用,保证基坑支护的安全。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施工工艺,在经济的条件下尽可能的保证安全和稳定,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2)建筑基坑工程开挖

由于建筑基坑工程多在土质地基或软弱岩层地基下施工,挖土量一般都较大,在基坑的开挖过程汇总,应该针对具体的情况选择合理的开挖方式,一般可采用分开挖的方式进行,则样就可以一边进行开挖一边进行开挖土的运输,避免了在工作面处土方的堆积,提供了好的施工环境。同时,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对维护结构进行适当的监测,合理的控制土方开挖的速度和进程。

(3)建筑基坑支护施工

不同的建筑基坑,采取的支护方式不一样,如钻孔灌注桩、锚杆、土钉墙、地下连续墙以及支护桩等等,针对不同的支护方式,需要注意不同的支护施工的要求。如在锚杆施工中,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等,需要保证锚杆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总之,应严格按照设计以及规范要求进行基坑支护施工。

(4)支护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建筑姐基坑的施工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比如: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或者是监理人员等都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必须佩戴安全帽,以及持证上岗等;工作人员不可酒后上岗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技术人员按照规定检查机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保证正常施工等。

(5)建筑基坑支护防水技术要求

地下水是建筑基坑支护施工中一个必须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当地下水位变化较大或地基长期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需要对基坑进行降水工作,保证正常施工,对可能出现流沙、管涌的基坑,需要制定应急预案措施。

4、结语

我们应严格按照设计以及规范要求,合理的进行建筑工程基坑支护的施工,保证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施工安全,尽可能的避免出现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2]靳永军.吴海洋.刘德成.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的施工质量控制[j].科技信息.2009(06)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