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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岛市工作报告(优质7篇)

时间:2023-09-14 01:08:08 作者:影墨 最新青岛市工作报告(优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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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作报告篇一

一、提高思想认识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深入整顿市场秩序,推进反腐倡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是各级工商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局按照省、市局《关于治理商业贿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制定了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商业贿赂的易发领域多次进行了研究,切实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履行工商职能,维护公平竞争,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工作列入党委会议议程,建立了一把手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并与区相关部门建立了治理协作机制,主要领导亲自到政府汇报工作,争取支持,为整治商业贿赂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加强学习培训

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是一项既复杂又有难度的工作,很多执法人员缺乏办案的实际经验和技巧,为能有效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我局在抓好全员业务学习培训的同时,有计划地组织了公平交易处、工商所案件主办人员学习国家、省、市有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精神,以便准确地把握政策界限。一是聘请市局有关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讲解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程序、取证、定性等技巧,使执法人员明确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认定原则,明确了商业贿赂行为与正常的市场竞争、商业经营行为,如折扣、佣金之间的区别;二是直接安排人员参加市局有关案件的查办工作,重点学习办案程序,办案技巧及在办案过程中的细节问题,提高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公平交易队伍配备精兵强将,并在办案装备、经费上实行倾斜,为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提供良好的保障措施。

三、重点排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由执法人员深入商场、书店、学校、社区和群众中,了解、收集有关医药购销等行业的商业贿赂信息,掌握案件线索,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线索,将图书购销、洗车服务中提供、接受捐赠及报销各种费用等作为切入点,全年重点排查了书店1家、洗车店5家、商场3家,初步掌握了一些线索。

二是依法调查证据。办案中要求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办案行为,并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在第一次取证时间内一次性将相关证人证言、相关旁证材料取齐,不给当事人转移资料、串供的机会,保证案件查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今后工作意见

2009年,我局将严格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商业贿赂查处工作。

一是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重点治理行业和领域,认真排查商业贿赂线索,严厉查处商业贿赂的大案要案,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排除干扰、严格执法,同时要正确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部门之间协作,与纪检、检察、审计等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案情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层面。

三是建立完善的集中执法体制,解决行政执法多头进行的问题,统一行政执法的主体,真正树立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四是加强内部业务培训,对公平交易处、工商所执法人员举办一期商业贿赂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工作的技能,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青岛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工作报告篇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青岛市新劳动合同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6.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7.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订立第(一)、(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九条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种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十二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三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

第十四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20xx年x月x日日期: 20xx年x月x日

青岛市工作报告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工作。甲方因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工作有关或因工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客户、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第六条按甲方现行的店铺员工薪金管理制度支付乙方工资。甲方发薪每月日期为次月____日。合同期间若甲方对乙方工作进行调整或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则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提前终止:

2、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甲方员工守则及奖惩办法规定可以辞退的。

3、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4、甲方宣告破产、不再从事原经营行业。

1、虚报帐目,帐目不清,弄虚作假,贪污货款。

2、偷盗财物,散布影响公司及同事形象的谣言。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自合同生效起正常履行满________年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___万元,合同期满甲方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___万元整。因为任何原因合同未能达到上述时间甲方不作任何补赏。

第十五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继续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就此合同内容向第三方保密。

甲方:________(公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签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青岛市工作报告篇四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根据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综合性服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物业管理工作。青岛市物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涉及城市管理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管理与居委会工作、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划定。

第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新建物业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原有物业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持有表决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表决权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一票。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百分之十五的业主或业主代表提议,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会 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当邀请非业主使用人和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代表列席。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业主不足七人的物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 理企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或业 主代表大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七)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章 企业与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物业管理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办物业管理企业,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的,经所在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范围内的,报所在区(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申办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书资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

(二)资信证明;

(三)其他规定的文书资料。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需变更登记事项或撤销的,应当到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其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 同,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可续签或重新签订。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期满一方不再续签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通知对方,由业主委员会在合同期满前确定新聘用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或被撤销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一家物业管理企业临时实施该区域的物业管 理,至业主委员会聘用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止。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合同双方不得停止履行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后的一个月内,腾出占用的有关物业管理办公和商业网点用房等各项经营设施,交出有关资料,办理退租和费用结算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采取政府定价或协商定价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新建物业投入使用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前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 企业实施,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投入使用前制定物业使用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持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规划管理验收证明、物业使用规定、前 期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物业投入使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物业投入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及入住合同的签订、实施物业管理审批手续的办理以及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等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原有物业实行物业管理的,须经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后,开发建设单位或原管理单位和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并提供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公共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该资金的具体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移交时,应当按开发建设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向业主委员会提供配套的商业网点用房以及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停车场(库)、自行车棚(房)等,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和物业管理企业办公及经营活动,经营所得收入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经费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配套商业网点用房以及停车场(库)、自行车棚(房)等设施,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不得抵押、交换、买卖。已经占用或改作他 用的,应当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限定的期限内腾出并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项目、范围、内容及费用;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管理与服务的标准;

(四)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

(五)其他条款。

第三十一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入住合同。

入住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名称;

(二)物业管理企业名称;

(三)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情况;

(四)所使用房屋情况;

(五)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费用 标准及交纳时限;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房屋公共部位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及停放秩序的管理;

(六)庭院绿地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

(七)通知有关单位维修有关市政公用设施;

(八)物业管理聘用合同确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与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界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原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的管理职责和服 务事项,不得转嫁给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房屋公共部位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建立的公共部位维修金中支出,未建立公共部位维修金或维修金不足 的,由业主依其房屋所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第三十五条 业主房屋内部的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维修责任由出租方承担,但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在保修期内新建物业的维修,按国家规定或房屋出售合同规定的期限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修的,保修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第三十二条

(二)、(三)、(五)、(六)项服务的,应当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或合同约定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用。

新建物业尚未售出部分的房屋,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有关服务费用,交纳标准按已入住房屋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专项服务事项,应明码标价;提供特约服务项目,费用可由双方商定。

第三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按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服务事项,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服务,委托服务费用按市有关规定或委托合同执行。不实行委托服务的,应由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服务到户。

第四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增、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通报,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并做好施工后的恢复工作。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开展并应当支持社区服务工作。社区服务工作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给予处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入住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费用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追交。

第四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审批手续即将新建物业投入使用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或在物业管理移交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等设施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缴纳或移交,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因履行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发生纠纷时,可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工作报告篇五

1999年1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社会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监察职责

第七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内的市属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劳动监察。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劳动监察。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市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劳动监察。

单位所在区域的确定,以其注册登记地为准。

第八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包括:

(一)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招用劳动者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支付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

(六)社会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八)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检查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四)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 劳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并经培训合格。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被检查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发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责令改正或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不得泄露案情和有关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举报人情况。

第十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对所有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或者会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检查。

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对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劳动监察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各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其管辖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可以提请市劳动行政部门查处。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监察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监察 程 序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执法证件共同进行;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五)调查取证;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七)在七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责任人应当对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据实做出书面答复或报告。

第十七条 办理劳动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劳动者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法律 责 任

(一)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前款所列行政处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劳动监察机构实施。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工作报告篇六

xxx村距新县城5公里。现有5个村民小组,878户,总人口2567人,劳动力人口1274人,其中农业人口795户2509人。因三峡工程兴建,该村需搬迁移民1700人,淹没耕地1400亩。在完成600名移民外迁任务后,有1100余名移民采取本村就地后靠安置,依托山林资源,新改梯田700亩,发展了小水果、茶叶、柑桔等多经作物3350亩。xxx村人均现有耕地面积不足7分地。目前,xxx村按照“靠路安居城镇化、靠山乐业基地化、靠港致富小康化、靠城发展现代化,靠游兴村特色化”的思想进行开发建设,主要沿风茅公路、港口沿线建设居民点,有新房220幢,并发展了“移民新村农家乐”、“农业观光游”等特色旅游项目,三峡库区移民文化宣传中心项目正在申报立项。xxx村抓住三峡大坝蓄水机遇,利用库湾发展了80个网箱,有大小20条船只从事渔业和水上运输业。全村开设有68家餐馆旅店、66家美容美发店、24家商店、2家文体活动室。大力发展港口经济,引进了8家港口企业在该村落户,主要从事船舶修造、物流配送、码头营运、滚装车辆运输、水上旅游等业务。

港口经济的发展,对xxx村的经济拉动作用相当明显。据调查,目前xxx港区内从事第三产业的经营户共160家,月营业总额69.5万元,户平月营业收入4300余元;其中由xxx村村民自主经营的有94家,年营业收入469.56万元。经营场所面积7102平方米,月房租总收入2万元。客货运输业主41家,从业人员45人,月营业收入7万元。同时,由于xxx港区流动人口在2000人左右,使村民自产自销的瓜果蔬菜交易额每天达1.6万元。现在处于各地劳动力纷纷外出寻找打工机遇发展打工经济的时期,但由于港口的存在,村民在福广码头、郑鑫船厂等企业做工的有50余人,月工资收入4.3万元,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395人,月工资总收入12.8万元;xxx村劳动力本地转移率达34。在移民迁建后,xxx村立足港口优势,实现了农村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的有效转移,由港口经济带来的营业收入每年约1017.06万元,劳平年纯收入2714元,人平年纯收入1347元。通过几年的努力,港口经济的发展使xxx港区日渐繁荣,xxx村也获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也不断得到了提高。但随着新县城城市骨架的不断延伸,对茅坪镇而言,今后人地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因此,必须坚持走大力发展港口经济之路,培育一批临江型、有实力、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和企业。结合当前实际,在港口经济的发展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借助地缘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是立足于旅游项目开发。xxx村每年接待上万名前来参观的中外游客,但来者如惊鸿一瞥,匆匆而过,几乎没有产生任何效益。要实现“旅游活港”的目标,必须大力挖掘三峡移民文化底蕴,以此为依托,开发独具特色的“移民”、“农家乐”旅游项目,以现有的三峡画舫为载体,开发水上观光、娱乐休闲旅游项目。二是围绕物流业发展开发物资配送项目。现有滚装船、货运船只每天日用生活用品交易额在8万元左右,但这些业务的经营业主都是宜昌等地的老板。因此,可成立配送中心,负责港区船只、车辆及企业、经营户的米、面、油、蔬菜等日用品供应。三是围绕港口产业规范发展运输、餐饮、住宿等第三产业。现有的饭馆、旅店、客货运输车辆数量多而杂,且卫生条件、服务质量等各方面良莠不齐,必须加强规范管理,以良好的信誉、优质的服务留住客商,刺激当地消费。

2、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现在影响港区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是供水问题。xxx港区现有内流动人口近2000人,仅靠山泉引水是远远不够的,今年7月就已暴露出“水荒”问题。要将港区供水纳入新县城管网供水系统,并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予以解决。同时对供电、道路等设施进一步完善。可以探索以物流中心、报关服务市场等项目建设来带动基础设施建设的办法,反过来,以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来保证更多的项目上马。

3、促进民营企业发展。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引导扶持企业发展。一方面,鼓励当地的老百姓创业,对于从事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放宽政策,大、中、小一起上,既解决移民就业问题,又可以大大降低创业成本;另一方面,引导、帮助现有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创造企业品牌,打造出物流中心等几个强势企业集团,改变目前镇域经济无骨干企业、竞争实力不强的现状。

青岛市工作报告篇七

乙方:

第一条 出租房概况、同途

1、甲方将座落在方使用,面积约 ,长度: ,宽度: ,以房产部门登记面积为准。

2、出租房屋仅限于经营销售业务,如有改变,需经甲方认可。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数额及支付方法

1、出租的商业用房,每年租金分别为人民币,共计 元人民币。

2、租金按年度交纳(上交租),即交门市房之日起三日内交纳第一年全部租金元,甲方如不按时交付门市房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的壹拾万元房屋押金及损失。

第四条 相关费用

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房屋租赁税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之需要的水、电、暖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期间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确认,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2、租赁期间,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

3、租赁期间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合作转租出现。

4、如乙方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需乙方转租时,可以协商解决。

第六条 房屋修缮

房屋在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对房屋的正常维护,乙方不得以影响其经营而拒绝或索赔。出租房屋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或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承担费用,乙方不予修缮的由甲方修缮的其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装修

甲方给予乙方 的装修时间,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租赁时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如甲方须收回出租房屋终止合同履行,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当年租金的20%计算。

2、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出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当年剩余租金不退。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应按交付租金的2%支付滞纳金,乙方拖欠超出10日,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按本条款的第2款之规定的违约的违约金规定追究期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优先租用权

租赁期满,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自然灾害影响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保证

本合同生效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至第六年交租金时,做为抵用租金使用。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以双方协商作出书面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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