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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培训机构教材管理制度(案例12篇)

时间:2023-10-25 10:42:58 作者:XY字客 热门培训机构教材管理制度(案例12篇)

公益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社会福利而进行的无偿劳动和行为。作为公益志愿者,我们需要具备哪些能力和素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益项目范例,供大家参考。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培训班的`组织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员必须服从管理,端正学习态度,尊敬老师,团结同志,互助互学,讲究文明礼貌。

二、学员必须遵守学习时间,按时到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假须由学员所在单位提前开据证明。凡迟到或早退者,每发生一次扣其出勤5元,累计三次或旷课者,取消出勤奖。

三、学员必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得吸烟、喧闹、打瞌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扣罚岗位(技术)补贴10元。

四、要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舞弊行为,凡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培训费用由个人自负,再次补考不及格者,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下岗。

五、要讲究卫生,爱护公物。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乱涂乱画,保持教室环境整洁;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六、积极开展学习竞赛活动,对培训中品学兼优的学员给予表彰奖励。

七、上课时间一律关闭手机。

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

—、各承担培训项目部门必须在项目实施前两周做好培训教学计划,并上报校长审批后执行。不准不做培训教学计划,不准擅自更改培训教学计划:

1.确定本培训项目的培训教学目标、任务,以及培训教学内容、进度;

2.提出完成任务的措施和要求;

3.确定学习的内容、形式与要求;

4.确定开班的时间、授课内容与要求;

5.确定授课教师,提出对授课教师的要求;

6.提出改进培训教学的具体措施及培训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1.授课教师所授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业务规格、基本要求和学制;

2.对学生、教材、培训教学大纲等情况的分析;

3.分章节确定教材的`重点、难点,对教材内容和实践内容提出增删或改进意见;

4.以单元或章节为单位拟定培训教学进度表及整体培训教学进程表;

5.提出落实培训教学任务、提高培训教学质量的具体措施;

6.确定本学期教育理论学习的内容、时间,以及实施方案;

7.课程设置、实践培训教学环节安排及课内外学时分配;

8.必要的说明与统计数字。

二、要重视培训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保持培训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培训教学计划,不允许随意更改。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训教学计划,由于增加、减少、更换若干教学内容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更改了培训教学计划。更改培训教学计划必须报校长批准。

检查内容:

2.任课教师的培训教学态度、培训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培训教学效果;

四、培训管理人员在培训期间应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代课或调课时,要事先向行政管理部申报,并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五、培训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授课教师讲授内容、了解每位学员学习情况、思想动态,使培训有针对性。解疑答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员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员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

六、培训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培训教学大纲和培训教学日程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和内容,有效促进学员学习的积极性,确保培训质量。

七、培训管理人员在培训期间将教师上课、学员出勤情况详实记载,及时做好《跟班日志》的记录。

八、每个培训班都必须在培训结束后对学员进行测试,以检验学员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

九、对于在培训过程中能够认真学习、遵守纪律、表现优秀的学员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此鼓励并带动更多学员学习的积极性。

十、凡违反本规定的情节均属于培训教学事故。学校将视事故的情节和性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每次30~100元的罚款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劝退、开除的处分。

为了加强学校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员学习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1.每一期培训班开班前,由部门主任安排好跟班管理员,跟班管理员根据所要培训内容聘请老师并准备好开班当天所需的一切材料(条幅、资料袋、教材、教学设备、相机、学员须知以及学员报名册等)。

2.新开班当天,每个班最多3人跟班,正常办班最多2人跟班(含驾驶人),超出人数财务不予给以报销。

3.开班当天,跟班管理人员应提前半小时抵达培训地点,做好参加培训学员的个人信息登记工作并给学员照相留档。

4.办班期间,跟班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培训课程安排提前聘请好培训教师,确保培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5.办班期间,跟班管理员必须收集好制作档案所需的培训学员信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并将教师上课、学员出勤情况详实记载,及时做好《跟班日志》的记录。

6.跟班管理人员在办班期间不允许擅自离开培训地点。

1.培训班费用的开支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所有培训班的开支在开班前按规定提出预算,报请校长审批后方可开班。

2.培训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严格执行规定或预算,超出预算必须经校长批准后方能执行,否则超出部分自负。

3.报销流程:填写下乡补助报销单—部门主任审核—行政管理部审核—校长批准—财务办理报销。

4.报销标准:下乡办班午餐补助每人每天30元,讲课教师每人每天20元,银川市以外依具体情况另补。

5.办班期间无法当天返回确需住宿,住宿费实行凭票报销制,住宿标准为120元/天,一律入住标准间,特殊情况下提高住宿标准的需要得到校长批准,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6.办班期间如遇周末或节假日无法休息的,培训班结束后进行补休。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任何补助。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基金会综合事务部负责拟定基金会的人才资源规划、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人力资源规划。

第四条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进行前瞻性人力资源计划。建立明确的人才引进标准、工作分析体系。

第五条短期人力资源计划由基金会秘书长核准,中长期人力资源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建立并完善基金会人力资源库,包括志愿者在内的所有人员简历、档案资料,作为基金会长远发展人力资源储备。

第三章招聘、试用、录用及档案管理。

第七条本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八条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九条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综合部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基金会综合部统一招聘。

第十条应聘者通过基金会初试、复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确认合格后,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综合部。由综合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方可入职。

第十一条拟录用员工在入职报到时,须缴验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一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

(五)近一个月内,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拟录用员工缴纳以上材料并检验合格者,需填写《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贰份。原件由综合部备案存档,复印件由用人部门留存。被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拟录用员工上岗后,除经秘书长特批外,一律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基金会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试用期间,基金会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试用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为基金会劳动合同聘用制员工,并由基金会综合事务管理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建立内部人事档案和员工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者,要求离岗,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员工人事档案由综合部建立、保存并管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密。员工人事档案包括:《应聘人员简历》,《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等。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聘任,并报教育部和民政部备案;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聘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四)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四章培训、进修。

第十七条综合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八条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九条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四)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五章管理、调动、辞职、辞退与开除。

第二十条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开除。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坚决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得以任何言论及行为损害其名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员工协商,可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内容和职位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其工资作相应的调整。员工可据此反映自己的意愿,但应从基金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服从基金会的调动安排。员工的内部调动,应经秘书长同意,综合部备案后方可实施,并按新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辞职,基金会拟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均可提前3日向综合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基金会正式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综合部发放离职通知,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员工提出辞职后至离职前,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以休假等理由离岗或提前离职。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未按规定期限提前离职者,应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处理。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基金会有权辞退员工,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发放离职通知:

(二)基金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仍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以随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条款不必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并发放离职通知。

(二)基金会按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员工的工作职位或部门,员工拒不服从的;

(三)员工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出虚假医务证明欺骗行为的;

(四)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五)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六)开据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离职手续。

员工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持《离职工作交接单》到各个相关部门签章,结清一切账目,交回钥匙、记事本、名片及所持基金会的文件及物品。对于经手的项目要做详细文字介绍及移交文件清单备查,《离职工作交接单》未经签字,则视为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基金会,否则将给予基金会一定的经济补偿。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必须经过审计方可离职。

员工辞职后,聘用关系即告解除,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员工离职之日止。

第六章考勤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规定按《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员工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三十条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具体规定按《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员工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假期。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九章工资福利。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章保险。

第三十四条员工依法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除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社保待遇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三十五条“五险一金”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部分由基金会缴纳。“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兼职人员的聘用、解聘、管理、考核、奖惩、薪酬等人事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综合事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20xx年2月24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学校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学校各部门员工对学校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对现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现金使用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

3.采购办公用品、零星备件或其他零星开支;

4.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确需现金支付并经校长书面同意的其他开支。

二、现金收付原则:

1.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按照《资金管理审批制度》审批签章的,财务不予付款。

2.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按照《员工借款管理》的规定办理。

3.出纳不得擅自将学校现金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学校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校长书面许可除外),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4.出纳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学校资金。

三、现金收入和支出:

1.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全部送存学校指定银行账户。

2.支付现金,应该从备用金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提取,学校任何员工不得以收入直接支付各项开支,严禁坐支现金。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培训班的'组织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员必须服从管理,端正学习态度,尊敬老师,团结同志,互助互学,讲究文明礼貌。

二、学员必须遵守学习时间,按时到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假须由学员所在单位提前开据证明。凡迟到或早退者,每发生一次扣其出勤5元,累计三次或旷课者,取消出勤奖。

三、学员必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得吸烟、喧闹、打瞌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扣罚岗位(技术)补贴10元。

四、要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舞弊行为,凡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培训费用由个人自负,再次补考不及格者,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下岗。

五、要讲究卫生,爱护公物。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乱涂乱画,保持教室环境整洁;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六、积极开展学习竞赛活动,对培训中品学兼优的学员给予表彰奖励。

七、上课时间一律关闭手机。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培训班的组织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员必须服从管理,端正学习态度,尊敬老师,团结同志,互助互学,讲究文明礼貌。

二、学员必须遵守学习时间,按时到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假须由学员所在单位提前开据证明。凡迟到或早退者,每发生一次扣其出勤5元,累计三次或旷课者,取消出勤奖。

三、学员必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得吸烟、喧闹、打瞌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扣罚岗位(技术)补贴10元。

四、要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舞弊行为,凡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培训费用由个人自负,再次补考不及格者,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下岗。

五、要讲究卫生,爱护公物。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乱涂乱画,保持教室环境整洁;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六、积极开展学习竞赛活动,对培训中品学兼优的.学员给予表彰奖励。

七、上课时间一律关闭手机。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分厂安全培训管理,确保安全培训质量和培训时间,促进安全长效发展,根据《关于做好20xx年员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控股【20xx】102号)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培训教育以“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为指导,落实“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的要求,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力求培训实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二章培训组织及培训范围。

第四条成立烧碱分厂安全培训教育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分厂安全培训教育和培训效果考核工作。

组长:副厂长。

成员: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工艺管理员、各工段长、维修班长。

1、新工人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厂部、工段、班组),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72小时,各级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考试。全部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未取得上岗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2、转岗、复工人员培训。转岗培训一般不能少于24小时,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的,方能进入新的岗位。离岗时间超过6个月的,须重新进行岗前三级教育。

4、特殊工种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安全培训,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

5、一般从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培训。

第六条培训内容:不同的培训对象进行不同内容的培训,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的培训内容有:。

1、以安全“零”理念为中心的安全理念及延伸理念的安全思想意识培训教育;。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职业危害因素预防等;。

5、事故应急处置及避险方法;。

6、其他专项知识教育。第七条教育培训形式。

第八条按照一人一档的标准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员工基本信息卡片、经常性培训教育卡片、岗前三级教育卡片转岗培训卡片、复岗人员教育卡片、特殊工种作业证复印件、考试卷、考试成绩表等。

第九条培训档案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记录及效果评价、培训参加人员签名册、教材(或培训课件)、培训总结等。

第十条培训档案由分厂安全员负责管理。

第五章培训计划及考核。

第十一条培训计划包括年、月度计划,年度计划于上年的12月20日前完成,月度计划于上月的29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安全知识技能考试每半年进行一次,年底考试成绩作为上岗证年审的主要依据,不及格的不得通过上岗证年审,须重新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待岗参加安全培训班。

第十三条本制度与公司有关规定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1、经常性安全培训制度。

2、调整岗位安全培训制度。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xx)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xx〕1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向中小学、幼儿园、适龄儿童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未取得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实缴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报教育局备案。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

2.培训机构要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内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举办者应当提供由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关手续。

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学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校长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专职管理人员人数要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且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或未退休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置”手续,然后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批的培训机构,一律冠名为“x××培训学校”或“×xx培训中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全国”“世界”“全球”等字号。

第十条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住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征信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书复印件。

7.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8.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指: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9.办学场地证明,包括建筑平面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复印件及校舍安全鉴定证明。

10.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第十二条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局发给培训机构审批受理单和《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2.审核,先由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见书,并在《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据城建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评议,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决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局务会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发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培训机构。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举办标准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后,补办有关手续。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责令停办,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药、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

第十四条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办培训机构,应在停办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教育局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事项,依照申办程序,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后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培训机构未经核准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及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七条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未经教育局审批,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设置教学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内配合教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教育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变更。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5.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6.修改后的章程;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3.修改后的章程: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4.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第二十七条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一)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6.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审批手续或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县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牵头,工商、消防、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从20xx年12月15日起至20xx年12月15止。

培训机构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每个科室的每位员工都要养成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对本科室区域内进行防火检查的好习惯。重点检查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锁闭情况,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场所有无遗留火种等。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教育培训机构也有自身的安全规章制度,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了使您的'孩子在本培训机构健康快乐的学习,本机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学生的安全,要求学生及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为此,本培训机构与学生家长签定“学生安全责任书”具体协议如下:

一、学生上,下课必须由家长亲自接送,家长将学生送到机构后必须交其代课教师,课程结束后经教师同意方可离校。如没有家长接送,学生途中遇到任何不安全事故,本机构概不负责。

二、学生上课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各项活动,如不听从教师的安排擅自行动,若造成任何不安全后果,责任自负,本机构概不负责。

三、学生上课期间,不允许擅自外出购买各种用品,如若需要学习用品,一律由教师统一采购,禁止擅自行动。如没经教师许可外出,造成任何不安全因素,本机构概不负责任。

四、学生上课期间,需自觉爱护公物,如故意损坏必须照价赔偿,以及因损坏公物而造成的任何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本机构不承担责任。

五、学生上课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回家,必须向代课教师请假并出示请假条,经教师签字允许后方可离校。如未经教师签字允许,途中如遇任何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本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附: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如学生就读期满,本协议自动失效。

培训机构消防管理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构建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芒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午托班、晚托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明确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人员队伍应具有以下资质:

(一)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二)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三)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并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机构聘任教师总数的15%。

(四)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

(五)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不得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所聘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所聘退休人员、外籍人员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民居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配备与学科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出我市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必须与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一致,不得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强化应试教学。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家庭作业。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聘任教师发生变化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聘任教师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新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教职工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切实加强。

师德师风建设。

坚决杜绝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猥亵学生等行为。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师生安全。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获取餐饮经营许可等证照,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须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学杂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不得低于10万元,并随着物价上涨适当上调,学杂费专用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由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补足。超过5万元的大额资金流动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只能在审批范围内开展培训,不得私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管理机构网站、公众号等,杜绝虚假宣传,杜绝发布或传播宗教迷信、谣言、虚假新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登记机关的年检评估。校外培训机构需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检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年检为不合格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随意终止。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终止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芒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提请芒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未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4.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超出公示项目及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收费或不按合同约定向学员退费的;

6.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培训场所,或擅自新增培训场所的;

7.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达标,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3.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且培训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6.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7.擅自变更举办者,或违规出售、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年报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芒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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