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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关单位纪检改革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大全5篇)

时间:2023-09-26 12:52:47 作者:雁落霞 2023年机关单位纪检改革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大全5篇)

方案是指为解决问题或实现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步骤和措施。通过制定方案,我们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避免盲目行动和无效努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机关单位纪检改革方案篇一

1.1受资助组织:(正式名称,以下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络人:

电话:

地址:

电子邮件:

1.2资助组织:(正式名称,以下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络人:

电话:

地址:

电子邮件:

2.此协议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不能转让第三方。

3.此协议用于规定(受资助组织正式名称)和(资助组织正式名称)在如下所述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名称:

实施时间:

项目简单描述:

4.双方义务

4.1甲方

a.甲方必须按照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实施项目,对于项目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负有全部责任。遇到不能按照项目计划书实施的情况,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b.在收到拨付的款项后,须向乙方提交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收据。

c.甲方有义务定期向乙方提交项目报告和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求按照附件的表格清晰填写。各期报告提交具体时间如下:

中期报告,含中期项目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相对应票据:年月日之前;

项目报告的内容要求真实可靠,完整反映项目进行情况。资助的完全拨付建立在项目报告和财务的真实性基础上。需要调整项目报告提交时间的,须在项目报告提交时间到期前一周通知乙方。

d.资助的款项只能用于申请的项目,乙方有权利根据提交的财务报告和票据调整实际资助的额度。

e.在任何和项目相关的出版物以及宣传中,必须指明乙方对该项目提供了资助。

f.甲方给予乙方对于其资助的项目监督和评估的权利,同时必须配合乙方的代表对于项目的监督;给予乙方公开所资助项目相关信息的权利。

4.2乙方

提供协议所述项目的资助。资助分两批拨付:

a.第一批(人民币(大写)元)将于接到受资助方签字的协议书和账户信息后一周内拨付。

b.第二批(人民币(大写)元)将于(时间)拨付。

5.争议和调解

所有和项目资助相关的争端,由负责协调解决。

所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保留停止资助,以及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的权利。

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a.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人民法院起诉。

6.生效

此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7.附件

附件也是此协议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机关单位纪检改革方案篇二

根据《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黑车改〔

2016

1

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1

、维护稳定。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合理确定车改范围及补贴政策,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进行。

2

、实事求是。

结合我市地处边境口岸的实际情况,对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公务予以保障,对下乡工作用车等予以适当保障。

3

、统筹兼顾。

平衡改革中各种因素,妥善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有效衔接当前改革与后续改革,稳步推进我市公务用车制度规范改革。

按照省统一部署,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从

2016

4

1

日启动,

6

月底前全面完成。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下半年适时启动,年底前完成。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1.

机构范围:

我市党政机关(含保税区、边合区和两镇),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我市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省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实施。

2.

人员范围:

我市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包括行政编制工勤人员)。

市委、市政府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选择性参加车改。不参加车改的,保留定向工作用车,不领取交通补贴;参加车改的,不保留定向工作用车,领取交通补贴。

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的事业编制人员随事业单位车改时参加车改,不参加本次车改。事业单位中保留公务员身份和参公管理人员身份的人员参加本次车改。

3.

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接待、调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

1

、我市公务交通补贴实行“分档定补,按月发放,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补贴办法。

2

、我市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的层级和标准为中央标准的

150%

,即:厅级每人每月

1950

元、处级每人每月

1200

元、科级每人每月

750

元、科员及工勤人员每人每月

650

元。

军转干部按照现任职务发放交通补贴;政府驻外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驻在地车改补贴层级及补贴标准。

3

、参改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后,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到我市行政区域外公出或参加会议,乘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所支付的差旅费,按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4

7%

5

、对于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停发的我市先行车改的公务交通补贴,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从停发日起补发,补发的车改补贴,可通过工资统发之外的方式进行补发。未参加车改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6

、享受车改补贴人员职务级别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含人员变动),市编办负责界定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相关单位将界定审核结果报送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批享受车改人员补贴标准,相关单位将市人社部门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月将补贴统一划入车改人员工资账户。

7

10

日前将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审批标准报送财政部门进行调整。财政部门于每月

15

日前将审核后的工资账户数据汇总报送代发银行,由银行统一代发。

8

、因工作变动调离我市或调入未实行车改单位的人员,自调离的次月起,停发原职级的车改补贴。按规定停发工资人员不发放车改补贴。

1

、机要通信、应急、接待和调研用车

1

)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市委、市政府各配备

3

台,政府办直接管理

1

台,委托市公务用车平台统一管理

5

台。市直各部门不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确需用车时,可申请由市公务用车平台负责提供。

2

)接待和调研用车。市委、市政府分别配备

3

台,委托市公务用车平台统一管理;市直各部门不配备接待和调研用车;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参加车改,适当保留接待用车。

2

、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中央

2011

60%

重新核定。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车辆,确需保留的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从严核定。

3

、其他车辆。

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符合保留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予以保留。

4

、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

配备

40

台车辆,保障机要通信、应急任务、接待调研和市区外公务出行等所需公务用车。

参改单位应取消的车辆,按车改办规定的时间,统一上交市财政局指定地点,从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市法制办配合市财政局按方案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拍卖,并对拍卖工作全程监督,拍卖收入扣除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1

、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

、对其他司勤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3

、要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所需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成立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法制办、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委办、市编办、市政府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按照省统一部署,推进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协调、推动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督导检查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编制和报审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搭建市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制定出台市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办法。

市法制办配合市财政局按方案规定程序组织车辆拍卖工作,并对拍卖工作全程监督。

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人员级别和职务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车补标准审批工作。

市编办负责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界定。

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市审计局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车改单位按现有车辆状况封存车辆,如实报告车辆情况,不得瞒报漏报,不得调换车辆,不得改变车辆内置;按规定时间、地点上交车辆,不得拖延;按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科学合理确定留用车辆;不得随意聘用司勤人员。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要重新核定车辆编制,严禁超编制留用车辆。定向工作用车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和接待、调研用车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使用。所有保留车辆,除定向工作用车和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应当喷涂明显标识。改革后,编制内车辆更新,应严格执行规定标准,用于机要通讯,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购买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

2014

293

号)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参改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2005

23

号)和《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施意见》(绥办发﹝

2009

1

号)文件与本方案有不同规定的,按本方案执行。

机关单位纪检改革方案篇三

执行。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凡本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和在宁的部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养老保险。

(二)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

(三)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1994年列入首批统筹的范围和对象为:

1.本市市、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和工资关系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属事业单位,以及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执行国家工资标准的计划内临时工)、聘用制干部。

2.本市市、区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和工资关系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驻宁部队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四)其他单位和人员逐步展开。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及筹集标准

(一)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按下列渠道列支: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在财政和自有资金中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在创收收入中列支,税前提取。

(三)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标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据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费用两项之和的23缴纳;聘用制干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3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额的1缴纳。

(四)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以苏政发[1994]3号文及省、市工资管理部门出台的各种工改答复口径为准。具体组成项目如下:

国家机关:干部实行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技术工人实行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普通工人实行的岗位工资和奖金。机关工人奖金占工资构成的30。

事业单位:职员实行的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技术工人实行的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普通工人实行的等级工资和津贴。上述津贴部分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占工资构成的50。

工资总额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职务岗位津贴;工改后保留的综合补贴和各种保留外挂工资。

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事业单位,其工资总额应以市、区人事局工资计划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准。

各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按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并按季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缴纳。

(五)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执行国家工资标准的计划内临时工)、非在职聘用制干部,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交至1993年12月底,补交部分由单位按1993年12月本人工资额的15一次性缴纳,个人部分免交。

(六)合同制工人和非在职聘用制干部投保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投保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按其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执行国家工资标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投保缴费不足15年的,也按上述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七)原在劳动部门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一律划转到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投保,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市劳动局根据宁政发[1994]184号文件规定划转到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管理。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

(一)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季收缴,全额结算,差额拨付。各单位在每季度的首月10号前填报本单位上季度的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在10日内审定结束,开出委托收款凭证,委托各单位所在开户银行代为扣缴或划拨,扣缴部分存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各单位应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数额的5‰。滞纳金。对虚报冒领者,处以3倍于冒领金额的罚款。滞纳金和罚金委托各单位开户银行收缴,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

济实力,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亦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本金和利息记入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所有权归个人,离退休(职)时由本人或法定受益人选择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保险基金及利息,不得进行社会调剂。

(四)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

老金的支付项目和计发比例,根据国家、省、市历年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参加1993年工资套改的离退休(职)人员(含按苏人四[1994]18号文模拟套改的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以苏政发[1994]3号文及省、市工改答复口径为准。

2.未参加1985年工资套改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包括离退休(职)前的标准(等级)工资、工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国发(1989)82号文增资、苏人八[1994]25号文增发的退休补助费、副食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增发的平均增资额和已实行的各项津、补贴。

3.参加1985年工资套改但未参加1993年工资套改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包括:离退休(职)前的基本职务工资、工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国发[1989]82号文增资、1993年工改增发的平均增资额和已实行的各项津、补贴。

上述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国发[1978]104号文、国发[1982]62号文、苏人四[1986]26号文、苏人八[1994]25号文,苏政发[1994]3号文及有关政府文件所确定的计发离退休(职)费的比例。

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各单位代为发放。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全体参加投保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对存入银行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等,结余部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确保其保值增值。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为职工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期填写缴费情况并代为保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离退休(职)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流动时随同转移。

(三)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等工作,可按规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3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必要的行政和业务开支,不计征税费。

(四)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的财务管理,接受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其他

(一)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到市、区人事局计划部门审批工资基金时,必须先审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凭证,否则不予批准工资基金计划。

(二)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离退休(职)人员的隶属关系不变,其政治、生活、医疗和未列入养老保险的各项补贴等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

(三)为确保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可根据社会物价、工资增长和离退休费用的变化情况适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比例、支付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四)单位成建制改组、合并、解体时,应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发生债务时,不得用养老保险费做抵押或偿还债务,其离退休(职)人员应随同在职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合理划转,并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同时办理有关手续。新建单位自发工资之日起,必须按宁政发[1994]184号文规定,为本单位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五)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有权核查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工资总额及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被核查单位应予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有权向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查询本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记载情况,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有权向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和所在单位查询本人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领取情况,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或单位应予提供方便。

(七)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人事局负责,接受市机关事业社保处业务指导。

(八)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对象必须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的离退休(职)人员。

(九)本细则实施后,对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在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时,须将有关审批资料报市机关事业社保处,经审核认可后,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人事部门另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

(十一)本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机关单位纪检改革方案篇四

为推动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开展,《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日前出台。

根据《方案》,南昌将建立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方案》划定了实施范围,即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实施范围。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预算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兜底、省级调剂”的原则,现阶段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市本级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由各县区负责。

南昌市将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体现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制度,以及相关资金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等有效配套制度。

与此同时,逐步推进组织实施,将实施范围内单位和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参保。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完成分类改革和人员编制管理全面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将实施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改革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逐步将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

1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已完成参保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一步补充完善基础管理信息。 由编制管理部门督促其他事业单位加快推进分类改革和人员实名制清理规范工作。

完成相关工作的,由编制管理部门通知单位,按前述规定程序申报参保,社保机构及时纳入参保管理。

由人社部门牵头,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程序,对纳入参保人员中,于2019年10月至改革实施启动期间退休人员,补办理退休审批,重新核定退休待遇并转为基金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待遇重新核定前支付的差额核算工作。由人社部门商财政、编制管理等相关部门,研究改革前已退休人员纳入基金支付相关问题。

机关单位纪检改革方案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履行本合同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门,从事工作。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

第五条甲方依法保障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七条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形式为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元/月,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打卡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工资。甲方应当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金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工作的,应当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及省以及地方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程和标准,井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备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五条乙方为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下,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用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则本台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七条双方约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未解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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