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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矿产资源工作报告 西藏自治区黄金矿产资源概况(通用8篇)

时间:2023-09-01 19:15:47 作者:曼珠 2023年矿产资源工作报告 西藏自治区黄金矿产资源概况(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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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工作报告 西藏自治区黄金矿产资源概况篇一

西藏自治区位于祖国西南边陲,面积120多万平方公里,地域辽阔,全境为高大山原,是青藏高原的主体,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本区采金历史悠久,举世闻名的布达拉宫和各世**陵塔的修建用了大量黄金,这些黄金皆来自西藏各地砂金产区。清末民初,本区采金极盛,清末赵尔丰曾率部在藏东“三江”地区组织过较大规模的采金。英国人为掠夺我国的黄金资源,曾组织采金人员在藏北文部、班戈地区及藏南雅鲁藏布江流域进行了大规模采金。这些开采活动在西藏各地留下了众多采金遗迹。

西藏地区金矿地质工作起步晚,工作程度低。1972—1976年,西藏地质一队、二队先后在雅鲁藏布江流域进行了广泛的砂金普查工作,发现藏南各地砂金矿化普遍,品位较高,特别是i级阶地砂金层,一般在0.2—0.8克/米s间,但未能对众多的砂金矿点、矿化段开展进一步的工作。1985年西藏地质五队对安多拉日曲砂金矿进行了初勘评价工作,获得d级表内储量608公斤,提交了全区首份金矿储量报告。80年代后期,各部门加强了西藏地区的金矿地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就。

黄金资源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89年底,全区已发现金矿床(点)156处,分布在58个县(市)境内,其中金矿床16处,包括岩金矿床2处(中型1处,小型1处),砂金矿床8处(中型2处,小型6处),伴生金矿床6处(大型1处,中型3处,小型2处)。

截至1989年底,全区累计探明金矿储量63.025吨(其中上平衡表储量3.859吨),占全国累计探明储量的1.30%,居第22位。全区保有储量为62.746吨(其中上平衡表储量3.560吨),占全国保有储量的1.58 9/6,居第18位,其中砂金保有储量4.420吨,伴生金保有储量58.326吨。已利用矿床占有保有储量为3.099吨,未利用矿床占有保有储量为59.647吨。据目前正在勘查的5个矿床预测,全区“八五”期间可新增金矿储量17吨,主要来自加查、邛多、娘姑处等矿床。

黄金生产概况 西藏自治区黄金工业起步晚,目前建有砂金溜槽2处,分别开采色当、拉日曲两处砂金矿,生产规模12万米s/年,生产能力45公斤/年,占有储量1.113吨。此外,区内还有一些县乡组织的群采点,如浪卡子、卡足等。“八五”期间拟建矿山1个,预计新增生产能力120公斤/年。1989年全区产金11公斤,居全国第29位,矿产金产量为11公斤,居全国第27位。主要产金县有改则、安多、班戈等。“八五”末期预计矿产金年产量为120公斤。

金矿地质特征 西藏地区位于欧亚板块与印度板块碰撞缝合部位,是著名的特提斯构造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区地质构造运动强烈,表现出多期多旋回的特点,横贯全区发育了班公湖一怒江、雅鲁藏布江两条板块缝合线。地质演化过程及构造、岩浆活动,都与板块碰撞密切相关。西藏地区总的地质特征是:(1)地层时代新,全区出露以中、新生界地层为主,其南、北缘分别是喜马拉雅山和昆仑山前寒武系地层,形成了南北老,中间新的大地向斜构造,地层展布与构造线方向一致。(2)岩浆活动强烈,岩浆岩时代新,燕山晚期一喜山期大规模的超基性岩和酸性岩类沿缝合带及深大断裂带呈弧形或近东西向展布。(3)在以板块缝合带为主体的构造格架内,由于板块的不断挤压、抬升,地层褶皱强烈,推覆构造及走向滑动断裂发育,一系列平行排列的褶皱、断裂构造组成了“手风琴式”构造。

西藏地区金矿床(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产于花岗岩类侵入体及接触带中的石英脉型金矿,如藏东多霞松多。(2)产于花岗岩类侵入体及接触带中的破碎蚀变岩型金矿,如娘姑处。(3)产于花岗岩类 侵入体接触带中的矽卡岩型金矿,如冈底斯地区、江达德登一仁达一带。(4)产于中、新生代陆相火山岩中的断裂破碎带型金矿,如安多地区、色当地区。(5)产于晚古生代一中生代浅变质碎屑岩一碳酸盐岩类中的石英脉型金矿,如藏东海通子、东达山。(6)伴生金,以斑岩型、矽卡岩型铜(钼)矿伴生金为主,主要产于藏东玉龙铜矿带,其金矿储量在西藏占重要比重。(7)现代砂金矿,西藏地区砂金资源丰富,矿化普遍,主要分布在藏南雅鲁藏布江水系、藏东“三江”水系和藏北高原内陆水系。

西藏地区中新生代大规模的大陆碰撞所产生的强烈的、多期次的构造一岩浆活动,为本区金矿化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因而本区的金矿化特征及分布与地质构造的演化过程密切相关。高原的抬升和构造活动使地壳深部的岩层连同蕴藏的矿产被推至地表浅部,地壳深部的金也不例外地被强烈的构造一岩浆活动推带到了地壳上部的岩层中,使得本区具有较高的金背景值。已有的测试资料证明,西藏地区中生代变质砂、页岩金丰度在0.ol一0.33ppm间,结晶灰岩在0.004—1.6ppm间,中生代火山岩在0.04—0.5ppm间,个别高达1.2—3.5ppm,燕山晚期一喜山期花岗岩类在0.008—0.25ppm间。在具备一定含金物源的基础上,地质构造对本区金矿的控制起了主导作用。区域性深断裂不仅控制了沉积建造、岩浆岩分布、洋壳和陆壳的格局,而且为成矿提供了热源及上下物质间的通道。本区控矿构造类型以区域性大断裂、区域地层不整合面、火山断陷盆地及有关断裂、破碎带之间的有机配合为主。区域性深大断裂带控制金矿成矿带的展布,矿床产于区域地层不整合面、火山断陷盆地等有利构造部位,矿体赋存在次级断裂破碎带中。本区中、新生代多旋回岩浆活动是金矿形成的有利条件,它不仅为金矿化提供了一部分物源,而且促使了金的活化、迁移和富集,因而本区金矿化与岩浆活动的关系极为密切。

西藏地区强烈的新构造抬升运动使得地壳不断遭受剥蚀,为砂金矿化提供了丰富的物源,加上广泛发育的水系及特殊的气候、地貌环境,使本区砂金矿化发育,类型繁多,独具一格,形成了冲积、洪积、冲一洪积、冲积一湖积及河床、河漫滩、阶地、湖滨等多种类型砂金矿化。

西藏地区金矿主要集中产于下列三个成矿区带:(1)日土一那曲成矿带,在藏北班公湖一怒江缝合带两侧,广泛发育与中、新生代陆相火山岩有关的断裂破碎带型金矿,砂金则以近源冲洪积河床一漫滩相砂金及滨湖相砂金为主。(2)冈底斯一雅鲁藏布江成矿带,位于雅鲁藏布江缝合带两侧,广泛发育与花岗岩类侵入体有关的破碎蚀变岩型、矽卡岩型金矿,砂金主要分布在囊状谷河漫滩及阶地中。(3)藏东成矿带,以产于花岗岩类接触带中的石英脉型,矽卡岩型及产于晚古生代一中生代浅变质碎屑岩中的石英脉型金矿为主,区域三、四级河流砂金成矿条件极好。

西藏地区是著名的地中海一喜马拉雅巨型成矿带的组成部分,金矿成矿条件好,金矿地质工作冈0起步,找矿潜力极大,找矿工作应以板块缝合带为纲,从砂金入手,注意寻找岛弧型火山岩型金矿及与碰撞期花,岗岩有关的破碎带蚀变岩型、矽卡岩型金矿。

矿产资源工作报告 西藏自治区黄金矿产资源概况篇二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经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并通过。该条例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及地矿监管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或变相买卖。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及地矿监管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或变相买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矿产资源,应当照顾地方和矿区所在地群众的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应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扶持和引导边远贫困地区从事矿业开发。第六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后,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也可以按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探矿权、采矿权除国家和自治区指定以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的中标人。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经批准可以依法流转。严禁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加强环境保护、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一)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件;

(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三)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符合国家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经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权在批准的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施工,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先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其共生或伴生矿产做出综合勘查评价。

第十七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需要,勘查许可证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变更或者保留探矿权。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正当原因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以及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地质调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一)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理的采矿设计;

(四)确定的矿区范围;

(五)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二)合理的采矿设计;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二)较合理的开采方案;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发布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四章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

第三十四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第三十七条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第三十八条 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45%以上;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第四十条 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条件。

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

第四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扶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提供地质矿产资料和采矿技术咨询,对乡(镇)、村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和农牧民及持有下岗证的职工个体采矿,应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牧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一律实行当地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现行优惠政策。

区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农牧区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合作、联营的,实行当地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行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地方开采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应当优先由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当地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

第四十六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提高技术水平和矿产资源利用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第五章 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开采主要矿种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暂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矿权人负有对被污染、破坏的矿区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的责任。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妥善处理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排放;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污标准。

第五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

第五十一条 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因采矿受到破坏的,采矿单位或个人应采取回填复垦、植树种草等措施予以恢复。

第五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向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收购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从事矿产品经营的营业执照,矿山企业方可销售。

出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持有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一)停办或者闭坑申请报告;

(二)矿产储量核销报告及矿产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停办或者闭坑前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的说明材料;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的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情况的报告。

第五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检查制度和矿产督察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因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报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一方依法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擅自出租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抵押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报告和有关资料、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采矿权人采取破坏性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所开采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的,责令停止购销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矿产品经营营业执照购销矿产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不按期缴纳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给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属于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第六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秘密,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工作报告 西藏自治区黄金矿产资源概况篇三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一、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

量、年现价产值等内容。

二、“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主要是衡量、监督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还是贯彻落实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

“三率”指标的制定,首先由矿山企业论证提出方案,经矿山企业法入审批后,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报的“三率”指标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矿山企业修改后,再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即作为各级地矿主管机构监督检查企业“三率”的依据。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制定程序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进行适当地简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涉及到矿业可持续发展和对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维护问题,不单纯是企业行为。政府确需进行监督,但其主管部门没有必要插手干预,企业法人直接把其论证的“三率”指标报地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就可以了。

“三率”指标是一个要符合每个矿山开采实际的阶段性指标。每

个矿山都有自己的“三率”标准。不可能提出一个适合某矿种各类矿山统一的、趋同的考核标准。即使是针对性很强的矿山设计,也只能推荐一个原则的控制指标或参考指标供矿山生产设计时参考。特别是随着开采技术的进步,采、选装备的改进以及采选人员素质的提高,“三率”指标要相应地变化。所以,在这项制度中规定,当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采矿方法改变时,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三率”指标,再报地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备案。

“三率”考核的内容包括:“三率”指标是否已作为本矿山企业法定的考核指标,是否与本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是否作为矿(局)长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的“三率”指标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列入生产计划并分解到班、组;“三率”指标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其计算是否正确,考核结果是否符合实际,矿山填报的“三率”指标是否与“三率”统计台帐相吻合;监督检查对非正常损失矿量的定性、定量分析情况,监督检查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定和执行“三率”指标有哪些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促进了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提高,有哪些经验、问题和建议等。

三、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

矿产开发年检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从1991年起,一些地方对各类矿山企业开展了年检工作。1992年以来,年检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实践证明,年检工作强化了依法治矿,提高了资源利用水平,促进了矿业开发活动的健康发展。为此,地矿管理部门于1991年专门发文对年检工作做了如下规定。

(1)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授权和规定,对在中华入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2)年检工作要在各级入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省毛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部门和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同级地矿管理机构开展年检工作,督促所属矿山企业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并接受地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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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工作报告 西藏自治区黄金矿产资源概况篇四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有利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财产权益,创建矿山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矿产资源的集约与高效利用。下文是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矿区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依法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依法征收。

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必须符合能独立履行地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相应的财会等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不具备条件的,由其上一级征收机关负责依法征收。

符合前款条件的,须经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认定,再按规定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消耗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的全部价款为矿产品销售收入。

经过开采形成的原矿或者经过采选形成的精矿为矿产品。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为采矿权人。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费率按《规定》执行。

未经销售环节直接加工的砖瓦用粘土矿产资源,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其矿产资源补偿费折算为按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2%计费;用于粘土实心砖生产的,其矿产资源补偿费折算为按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8%计费。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金额×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是指全矿山\\\(井\\\)的总指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开采设计的,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征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实际开采回采率,以矿山地测人员进入采场,实地测量计算并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核实的开采回采率指标为准。

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地热及国家暂不要求制定开采回采率的砂、石、粘土等矿种的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计算。

对应制定而未制定开采回采率考核指标的,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2至1.5计算。

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同时提供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十条采矿权人应按征收机关审核的数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有银行账户的,以划拨方式直接向当地中央金库缴纳;采矿权人无银行账户的,以现金方式向当地征收机关缴纳,再由征收机关按规定向当地中央金库汇缴。

征收机关向无银行账户的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征收机关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出示由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浙江省矿产监察证》。

第十一条经管辖征收机关批准,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并履行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

第十二条向中央金库缴纳和汇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月缴纳,每半年结算一次;每月缴纳的时间为次月10日前,上半年缴清时间为7月31日前、下半年缴清时间为次年的1月31日前。

第十四条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条件的,经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减免。减缴额度超过应缴款50%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矿山企业,报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市\\\(地\\\)、县\\\(市、区\\\)征收机关在接到减免申请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减免申请后,应会同省财政部门在30日内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原审核部门。

经批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每半年向当地征收机关报送一次矿产品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免缴期不足半年的采矿权人,应在免缴期结束后的15日内报送。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金库。返还省的部分,按如下比例分配:国家、部队、外省和省属的矿山企业上缴的,省为80%,所在县\\\(市、区\\\)为20%;市\\\(地\\\)属矿山企业上缴的,市\\\(地\\\)为60%,省和所在县\\\(市、区\\\)各为20%;县\\\(市、区\\\)属矿山企业上缴的,县\\\(市、区\\\)为80%,省为20%。

矿产资源补偿费统一纳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全省地质勘查、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市\\\(地\\\)、县\\\(市、区\\\)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征收机关应按规定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平衡表》,逐级上报,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征收机关有权检查、取录采矿权人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使用的有关数据和资料,但应对采矿权人提供的数据资料予以保密。

上级征收机关有权对下级征收机关的矿产资料补偿费征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征收机关的矿产资料补偿费征收工作实行监督。

第十九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料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进行纳费申报的,责令其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拒绝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补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令其限期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并可处以应当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妨碍、拒绝征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收缴罚没款和滞纳金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专用收据;罚没款和滞纳金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规定》和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其计算公式为: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一78%)。

矿产资源工作报告 西藏自治区黄金矿产资源概况篇五

国航系积极响应院团委活动号召,“一帮一”活动在国航系各团支部已经稳步推进。

国航系以思想进步,学习友谊,能力较强的学生干部为核心,帮助那些生活上,学习上能力稍差的同学,各支部学生干部一人帮一人,而学生会干部要求一人帮三人。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带头作用,建立互帮互助的当代大学生的良好品格,同时,通过“一帮一”活动,让被帮助对象切身实地地在生活学习思想上得到更积极的思路和宝贵收获,也让学生干部通过“一帮一”活动得到更好的锻炼,让自己的思想更进步。双方受益,共同进步。

经过我的调查,通过一对一的互助和带动,使很大一部分人更加融入集体,最显著的效果就是思想水平得到提高,很多同学以前没有集体意识,旷课旷早操晚自习,通过一帮一活动,明显提高了上课出勤率,并能融入到课堂气氛中。在学习上被帮助的同学都表示受益匪浅,以前不爱上课看书,在同学的带动和鼓励下对学习和自己的专业知识逐渐有了兴趣,有的人甚至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更乐于学习,享受学习。对生活迷茫或者不知道怎么安排时间的同学,经过同学的帮助,对生活充满信心,有的人有了自己的兴趣爱好,还加入了社团组织,他们自己表示比刚入学时的生活状态强了太多。

“一帮一”活动带来很多切实意义,帮助的人受益匪浅,被帮助的人得到关心和鼓励,这都是大学生活中的一份宝贵财富。

很多参与活动的同学还积极给我发来自己在一帮一活动中的心得体会,下面是国航系学生会学习部干事,15级国航二班团支书刘奇慧同学的心得体会。

刚刚接触这个活动时,我不知道自己要怎么去开展,为了更好地把这个活动搞好,我主动去和其他班级的团支书交流经验。后来我总结出一定先要和帮助人商量好,只有他本人愿意,才好开展下一步的工作,还有要积极向上,有上进心,愿意接受别人的帮助,愿意配合工作,愿意改变自己的不足。

我第一时间就想到我们班的杨丹丹,作为她的室友通过和她的接触我觉得她这个月变化很大,上课也比较积极向上。相对于刚开学来说,思想和行动上都有较大变化,我觉得她更有需要帮助,帮助她也更有意义。想到这里的时候,我就马上找到了她,我跟她说了这个活动的意义,她也很乐意接受我的帮助,直接答应我的请求,我的“一帮一”活动的第一步工作就这样开展了,很顺利,也为后续的工作奠定基础。

在开始活动之前,我想了很多,我不知道应该这么去做,我一方面怕自己做得不好,她不接受,另一方面,我觉得自己本身就不是很优秀,觉得如果自己处理方式不当的话,会影响她的自尊心。我想了很久,想来想去,我觉得自己要对自己要求高,而对她则不能一下子很高,这样会打击她的积极性 。

我首先是从上课开始,因为我觉得这是作为一个学生最基本的。每当我到教室上课时,第一件事情就是看她来上课没,如果她没有来的话,我就会及时给她打电话,叫她来及时上课。他一般还是会接受的,她还是会来上课。每次她来了,我就觉得自己又成功了一点点,我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白费,自己提供的帮助对她有用,心里不禁乐意一阵。

我觉得她的本性是很好的,只是缺少了一点积极性和热情。于是我跟她说了她自己在这方面的不足,希望她能改变一下,她就是一个很优秀的人。我叫她多参加一些活动,让自己变得阳光起来。她答应了。在我们每周四组织的主题团班会上我都有意地让她上台讲话,她本来不愿意,觉得自己没有什么可讲的,经过我的一番鼓励之后,她终于答应好好的准备一下。虽然上台的她依然觉得有些紧张和害羞,但我已经明显地看到了她的改变,虽然她只是进步一小步,但我相信在今后她一定会越变越好,成为一个十分优秀的人。我觉得我离成功又近了一步。班会后,我又发短信鼓励她,希望她以后能参加更多的活动,让自己更加阳光起来。

“一帮一”活动使我帮助别人的同时也进一步思考自己,令我获益良多。同时我觉得对自己要求比以前更高了,我也觉得自己在不断的进步。在以后的一帮一活动中,我会继续努力,更加努力,因为帮助别人的同时也会让我收获不一样的感动和惊喜。

矿产资源工作报告 西藏自治区黄金矿产资源概况篇六

针对我镇今年矿产资源工作情况,镇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镇长xxx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办公室主任、驻镇单位负责人及各村主任为成员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x),并结合我镇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在认真分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普遍存在的非法开采等突出问题,制定并下发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对整顿与规范的各项工作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分解。方案要求,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各部门联动及时制止,从根本上予以杜绝。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立即依法查处。方案同时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了非法开采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面向全镇公开了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真正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为确保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利用逢圩日,在镇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多次组织人员走上街头、深入各非法矿点开展了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先后组装宣传车1两/次,悬挂宣传标语9条,重点村落刷写举报电话6处、印发宣传单20xx余份,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通过我镇镇、村干部摸底调查、群众举报共发现非法毁林开采稀土矿点35个,其中xx村xx个矿点,xx村x个、xx村x个。对上述矿点我镇共下达关闭通知书xx余份,检查记录xx份,并多次配合地矿、安监、公安、环保、水保等执法部门对上述矿点进行集中取缔,其中xx村xx矿点老板xx现已被刑事拘留,xx村xx组矿点老板xx已被治安拘留,xxxx矿点老板xx已被通缉。全年共砍断水管8000余米、捣毁工棚9处、收缴抽水泵6台,电线3000余米、供电部门拆除电表4个,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各矿点暂已不在非法毁林开采。

在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镇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工作中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结合我镇今年的实际情况,20xx年我镇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责任再落实,目标再明确。建立健全,镇、村、组三级网络信息制,配备专职矿管员,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二是巡查再加强,加强对各矿点的巡查力度;三是宣传再加大,意识再增加。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力度,在全镇上下营造一个天天打击非法矿业活动,人人抓安全的良好氛围。为我镇明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矿产资源工作报告 西藏自治区黄金矿产资源概况篇七

20xx年7月份,矿安排我们开三队负责二水*轨道大巷420米标准化工程及21172上巷840米标准化工程。

接到生产任务后,我立即深入第一现场,根据国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集团公司、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迎接煤层注水现场会胜利召开,我能够自觉履行职责,制定严密、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执行^v^五优^v^矿井建设施工标准。在矿总工程师和队党政班子和安全生产等各部门的正确指示和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组织全队职工积极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将集团公司和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指示精神及时贯彻到每一名职工心中,使得人人心中有标准,每天取得新进步。

7月份,在队党政班子的正确领导下,我作为一名工程技术人员,积极配合我矿和我们队,严格做到服务于生产,服务好生产。3月份,我共出勤31天,其中深入井下19次,跟班12次,并根据现场生产实际,详细地编制了《二水*轨道大巷质量标准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21172上巷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主井更换钢梁剔梁窝安全生产措施》、《开三队防冒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制定七月份的安全生产措施,以及预防事故的安全生产组织措施,坚决做到^v^一工程,一措施^v^,保证了我队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矿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受到了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表扬和肯定。

党的各级领导都严格强调^v^安全生产只有加油站,没有歇脚点^v^,我始终牢记党的^v^安全第一^v^的生产方针,在协助矿上和队里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响应集团公司科技兴矿的精神,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和技术革新,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两促进。通过学习,不但使我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得到很大提高,也使我的安全生产知识视野更加全面和开阔,做到了工作就是不断地学习,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工作。7月份检修中,我们开三队负责配合机电三队硫化胶带打点杆,我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变化,详细制定以^v^四压两戗^v^的方法施工,确保点杆万无一失,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矿领导和安全生产等部门的充分肯定和表扬。在工作中,我能够自觉地和队班子一起,严格做到不迟到早退,与职工同下同上,跟好班,值好班,协助我们队夯实各项工作基础,在现场查找问题,解决问题,把不安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作好区队科技的排头兵,做好区队的左右手,受到了队领导和相关安全生产科室领导的表扬和充分肯定。由于区队工作繁忙,队领导安排其他事项,我都牢记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为我队的安全生产和构建和谐区队尽到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总之,在矿领导和各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我们队班子的正确带领和安排下,我能够自觉坚持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按照组织上的要求,认真学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自觉学*公司和矿的安全生产和各种会议文件精神,深入第一现场,使编制得作业规程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忠于规程,高于规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队的生产实际。同时,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严格按照党对干部廉洁自律的管理规定,一心奉公,廉洁自律,在各个方面争做科技管理人员的表率,克服自身存在的如轻率急躁等毛病,严格听从我矿和我队的合理部署和科学安排,使自身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矿山,奉献于矿山,为集团公司和我矿的科技兴矿作出应有的贡献和义务。

矿产资源工作报告 西藏自治区黄金矿产资源概况篇八

言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有效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我镇把打击取缔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抓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工作情况作简单汇报。不对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

为使打击非法盗采工作有序开展,xx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国土所、司法所、派出所、安监站等部门和煤矿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并明确了职责,制定了措施。同时由国土所、安监站、各煤矿抽派相关人员组建了打击治理工作小组,划分了三个片区,明确了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责和目标,在全镇上下形成打击非法盗采工作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拓展宣传渠道,营造舆论氛围

我镇高度重视对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的宣传,在全镇范围内共设立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固定标语18条、横幅5条、刷写和粘贴小标语10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通过宣传,让人民群众知道对盗采人员的生命是有很大威胁的,并且盗采国家资源是违法的是要坐牢的,从思想上给以教育、劝导,对打击非法盗采起到一定的作用,群众守法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

三、措施有力,打击到位

2012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 1

序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为保护高压态度,我镇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全镇的非法采煤窝点进行了排查、打击和取缔,杜绝被取缔、关闭的小煤窑死灰复燃。2012年全镇共填平复耕的非法采煤窝点198个,共巡查采煤窝点198个,炸填封非法采煤窝点16个。我们加强了与公安、国土、安监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在巡查中,现场抓获了3名盗采矿产资源不法分子,扣留其用于运煤工具三轮车一辆,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3人被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罚款,分别处以拘留7天的处罚,打击非法采煤窝点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坚持打防结合,建立长效机制

1、建立三级包保责任制度。建立以镇长负总责,分管副镇长和包村领导包片,各煤矿负责人包所属矿界,安监、国土工作人员、镇到村包村干部和村干部包保山头和废弃洞子的包保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2、完善巡查制度。要求对辖区内矿山进行全面巡查时对废弃井口和无证矿点进行逐个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国土所、安监站及村对全镇的非法采煤窝点进行拉网式巡查,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坚决不漏掉一个山头、一条深沟、一个洞口和任何隐患,夜间巡查每周不少于两次。对反弹和新开的非法采煤窝点坚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要求该村立即填封。并且做到“有记录有台账”,上报“有报表,有材料”。

3、建立奖惩制度。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凡举报情况核实属实,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形成全民参与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的良好原因。

4、建立督查制度。镇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督查组,对各村未封井口,被督查组查到的给予扣发工资和通报批评的处罚,对国土所、安监站巡查不到位也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建立报告制度。实行一巡一报,各村、煤矿企业对收集到的各类情况信息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发现非法盗采情况及时进行打击治理,发现一起制止一起。

总之,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治理无证、废弃矿井、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后将进一步加大矿区巡查打击治理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彻底炸封一起,不留死角死面,确保国家矿产资源不受破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镇煤炭资源的开发秩序和市场秩序,确保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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